:“论本质(Hσια实体)。”第一C R节:实体,就其最初的和主要的意义而言,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乃是个体,个别的东西(参看第二章的第四种)
;“可是也有第二实体,第二实体作为‘属’包含第一实体,这些‘属’以及这些‘属’的‘种’,乃是第二实体。”
关系范畴是质和量的综合,因此它们乃是属于理性的;但就其被当作关系而言,则是属于理智的,并且是有限性的形式。在它们里面,存在、本质占第一位;其次是可能的东西(偶性、效果)
,不过后面这些东西乃是被分开来的。在实体里面,甲是存在,乙是可能性;在因果关系里面,甲和乙都是存在,但是甲是甲在乙里面被设定,乙是甲的一种前提。
实体的甲是逻辑的存在,它是与它的实存对立的本质;这个实存在逻辑里面只是单纯的可能性。在因果范畴里面,甲在乙
①“范畴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