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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二)。

作者:德-黑格尔 当前章节:718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4:50

②同上书,第一○——一四章(八——一一)

;参看康德:“纯粹理性批判”

,第七九页(第六版)。

-- 416

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314

之中的存在单纯是一种反射的存在;独立的乙本身是另外一个存在。

但在理性里面,甲既是乙的存在,也是甲的存在;并且甲是甲的整个存在,正如是乙的整个存在一样。

“第三节:所有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的东西,其名称及定义(,‘种’)都可以用来述说其主体;第四节:反之,D C O那些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声西的‘种’①,则不能用来述说主体(cπιμ,下级的‘种’)

:白(色)的定义不能用来R C Q E E F C L述说那个它存在于其中的物体。“

“第五节:个体以外的东西(一般地除了它们的定义,有时也除了它们的名称以外)都或是用来述说主体”

(个别的东西)

“或是存在于主体里面;因此,没有第一实体(个别的东西)就没有别的东西能存在,——(第七节)因为第一实体乃是一切别的东西的基础。”

照亚里士多德看来,“种”比“属”较少实体性:“第六节:在第二实体之中,‘属’比‘种’较多实体性;因为‘属’更接近第一实体,更是第一实体的特性,——(第七节)并且‘种’可以用来述说‘属’,而‘属’不可以用来述说‘种’,‘属’乃是主体。第八节:但是各个‘属’乃是同等的实体,(第九节)

正如在第一实体之中没有一个比其他的更多实体性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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