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
43哲学史讲演录 第三卷
必须是最后的使命;这是正确的。
这个共相不是抽象的共相,而是在这个关系中的共相。譬如,在财产里特殊便被抛在一边。因此人必须作为一个有思想的、有教养的人而行动。他必须依照他的见解而行动,并使冲动、嗜欲从属于共相;因为冲动、嗜欲乃是个别的东西。人的每一个行为中都有个别的东西,行为是特殊的;不过这里有一种分别;究竟坚持特殊本身,或是在特殊之中坚持共相。斯多葛哲学中的推动力量是在于坚持共相。
但是这个共相仍然没有内容,是无确定性的;因此他们的道德学说是有缺陷的、空洞的、令人厌烦的。他们诚然曾经有力地、活跃地、使人感动地宣扬了道德,但是这个普遍的法则、道德究竟是什么,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乙、善的另一方面是外部的存在,以及环境、外部自然。。
与人的目的的调协。
他们把善说成是意志对于规律的遵循;善被认作实践的对象。但同时他们又把善定义为有用的对象:。。。
“不是自在自为地直接地有用,就是距有用不远。”所以一般讲来,有用似乎是道德的一个偶性。
“本身善的东西即按照理性的本性是完善的东西”
(满足他的目的东西)
“——即是道德;快乐、享乐等等都是附加上去的东西。”——只有道德才是个人的目的、才是他自身的满足。他们又区别多方面的善为“灵魂的善和外在的善;前者指道德和道德的行为,后者指例如属于一个光荣的祖国,拥有有品德的朋友等等。
[第三种善]①既不是外在的,也不仅仅在自我意识之内,而是指一
①据英译本第二卷,第二六一页;俄译本第二卷,第三四七页增补。——译者
-- 40
三 斯多葛派的道德学53
个人既是道德的又是幸福的。“
①这些见解是很好的。就有用性而论,道德用不着对它太冷淡;因为每一个好的行为事实上都是有用的,这就是说,这个行为有其现实性,能够带来一些好的东西。一个没有用的好的行为就不是行为,就没有现实性。说善里面包含本身没有用的成分,乃是对于善的一种抽象、一种非现实性。人不仅必需而且应该具有有用性的意识;因为这是一条真理:知道善是有用的。有用性不外是知道我们所作的事,对于我们的行为具有意识。如果这个关于有用性的意识应受谴责的话,那么关于行为的善的知识应同样受到更多的遣责,因为它没有在必然性的形式内去考察行为。这种道德和幸福的统一,这种中道,[被斯多葛派正确。。。。。。。。
地]②认作完善的东西,它既不仅仅属于自我意识,亦不仅仅属于外部的存在。道德与幸福的结合在近代也被看作一个大问题;道德本身是否能给予自在自为的幸福,或者幸福的概念是否被包含在道德的概念之内。
(1)对这个问题的一般回答。我们记得,上面所说的自。。。。。。。。。。
我保存原则,认为道德和理性的本性不可分。人的目的的实现就是幸福,因为在实现目的的过程中人看见自己得到了实现,并且认识到、感觉到他自己作为一个外在的东西,——这是他的概念、他的天才与他的存在、他的现实性相一致。
这种一致性,我们已经看见,就是幸福。现在道德与幸福是否一致这个问题也就是:道德行为是不是能够自在自为地实现其自身?
在道德行为中人自己是不是直接地成为自己的对象?
①“第欧根尼。拉尔修”
,第七卷,第九四——九五页。
②据英译本第二卷,第二六一页;俄译本第二卷,第三四八页增补。——译者
-- 41
63哲学史讲演录 第三卷
他是不是会认识到他自己作为一个客观的东西,或者认识到客观的东西作为他自己?——这包含在行为的概念里,特别是在善的行为的概念里。因为恶的行为摧毁人的本质,是和自我保存相违反的。善的行为正是导致自我保存,并且促成自我保存的。这样就得到对于这个问题的一般回答:好的目的就是那在行为中得到实现的目的。不过象这样看,真正讲来,那自身存在的目的的意识既不确切地具有道德的意义,从这目的产生的行为也不确切地具有道德行为的意义,——而且这种目的所达到的实在性也没有幸福的意义。
其所以如此,区别在于斯多葛派仅仅停留在这种一般的概念里,而把一般的概念直接地当作现实;而在他们所假想的这种现实性里,也只表明了道德行为的概念,没有表明这个概念的实在性。斯多葛派就停留在这种道德行为的一般概念里。
(2)其次需要回答的问题是:道德和幸福相互间的关系。。。。。。。。
怎样?
这个论题伊璧鸠鲁派也曾讨论过。
道德在于依照本性、遵循普遍法则而生活。但主体本身在其特殊性中的满足却与这种道德和实现这种道德的意志正相反对。
[首先,]我只是形式的性格,实现共相的力量;我只是法则的形式的能动性。
我是作为能思维者、作为共相的追求者而和我一致。
其次,我又是一个特殊的个人,我要和前者一致。这样我就是抽象的这个人。这种特殊性多方面地存在在我之中。在个别里是以特定的冲动为前提。
我的定在与我的特殊性的要求是一致的,这是第二点。快感、享乐便属于这方面。现在两方面彼此发生冲突;并且当我寻求这一个或那一个满足时,我便和我自己在冲突中,因为我又是一个个人。斯多葛派说,本身的善、
-- 42
三 斯多葛派的道德学73
依照本性的完善是道德。快感、享乐可以附加上去,不过即使没有快感和享乐,也是无关重要的。因为这种满足并不是目的,同样可以有痛苦与之相随。这个对立在西塞罗那里叫做“德与用”
(honestumetutile)的对立,他曾经讨论了两者的结合。
①斯多葛派说:只应该追求道德,单在道德本身便可获得幸福,道德本身就可以给人以幸福。即使人处于不幸情况中,这种幸福也是真实的、不可动摇的。
②
从伦理学看来,西塞罗还提出了一个主要的形式,即善与恶的目的,至善(finisbonorumetmalorum,sumumbonMum)
;这在斯多葛派那里是正确的理性、最高的原则,——并且是本身值得坚持的东西。这里于是立刻就出现道德和幸福。。。。
的对立,——用抽象形式讲来,这就是思维(。。óγs)和思维G E的规定的对立。我们在斯多葛派那里所看见的和他们所擅长的,就是人或哲人只是按照理性作事。这种按照理性本身作事的原则进一步包含着把人自身加以抽象化孤立化,把人向内集中到自身。因此它起了一种消极逃避的作用,对于一切东西、一切直接的欲望、感情等等一概漠不关心。在这个极其抽象的原则里,在这种单纯的自我集中里,在这种只是在思维中保持自己与自己的纯粹一致里,包含着摒弃一切、对一切特殊的享乐、爱好、情欲、兴趣漠不关心。这里又包含着斯多葛派哲学家所特有的力量、内心的独立和性格的自由。
现在我们进一步要多说一点在何处去寻求幸福和享乐。除了
①西塞罗:“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