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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伊璧鸠鲁的准则学16
的那个一般的表象(和那个图相)联系到一个对象(一个感觉或直观)上去;——判断。
因为在πρóηφιs(预想)中我们G已经设想过那个在直观中出现的东西;并且根据这个设想,我们说某物是一个人,一棵树,或者不是。
“意见依据于一个在先的明晰的东西,当我们问我们何以知道这是一个人或者不是一个人时,我们就把一个东西联系到这个在先的明晰的东西上去了。这种概括δóα(意见)或πóηφιs(概念)
,可以O I G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直观如果借助那个证据“(预想)
“而得到肯定,或者和这个证据不矛盾,便是真的;否则便是假的。”
①也就是说,意见是一个表象,把这个表象,一个事先具有的表象,范型应用在一个当前对象上,然后再查究这个对象,看关于它的表象是否与它相符。如果它的表象得到证实是和范型相符的,意见就是真的。
意见的标准在于感觉,要看感觉重复出现时是否始终如一。这正好完全是常识的看法:当我们具有一个表象时,便必须有某种证据来证明我们看见过这个东西或我们现在看见这个东西。
这是三个非常简单的环节。从感觉形成一个图相;图相是普遍方式的感觉;它在预想之中进行概括,便产生出一个意见,一个δóα。我们有许多感觉,例如蓝、酸、甜等等;由O这些感觉形成一些普遍的表象,我们具有这些普遍的表象;而如果又有一个对象重新出现于我们之前,于是我们就认识这个图相是符合于这个对象的。这就是全部的标准。这是一个很琐屑浮浅的过程;因为它只是停留在感性意识的最初阶段
①“第欧根尼。拉尔修”
,第一○卷,第三三——三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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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哲学史讲演录 第三卷
上,停留在对一个对象的直观、直接的直观的阶段上。其次的一个阶段无疑是:最初的直观形成一个图相,一个普遍的东西,——然后是把某一当前呈现的对象归属于这个普遍的图相之下。
因此在这里,是从外在的感觉开始的;——情绪,内在的感觉则与这种对存在着的、外在的东西的感觉不同。
乙、“情绪”
、内在的感觉提供实践生活的标准。
“它们分。。。。。。。。。。。
为两类“
,有惬意的,有不惬意的,有“快乐”
(满足)
“和痛苦;快乐是为感觉者所固有的,”是积极的,“痛苦则是感觉者以外的,”是消极的。它们是决定我们行为的东西。这些感觉乃是一些材料,由这些材料形成关于那使我痛苦或快乐的东西的普遍表象(这些普遍表象又同样是持续存在的预想,意见也同样是表象之联系到感觉上)
;我便是根据这些普遍表象来判断对象、喜好、欲望等等。然后凭着这个意见,作出“做什么和避免什么的决定。”
①这就组成了伊璧鸠鲁的全部准则学,——普遍的真理标准。它是非常简单的,不可能有比它更简单的了,——它是抽象的,同时又很琐屑;它或多或少是在那开始去进行反思的通常意识之内的。这是一些普通的心理表象;它们是完全正确的。我们由感觉造成种种表象,作为普遍的东西;这样它就成为持久的东西。表象本身(在意见中)受感觉的检验,证明它们是不是持续存在的、重复出现的东西。
这些,总的说来是正确的,但是非常肤浅;这是第一步的开端,是对于那些最初的知觉所进行的表象作用的机械说明。而在这以上,还有另一个完全不同的范围、完
①“第欧根尼。拉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