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哲学原理》,第一部,第二十节,第6页(《全集》,第76—77页)
;《沉思》,第三篇,第17—25页(《全集》,第268—292页)
;《方法谈》,第四篇,第21—22页(《全集》,第159—162页)。
④斯宾诺莎:《笛卡尔哲学原理》,第10页;参看上文第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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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哲学史讲演录
是认作一个绝对必然的、永恒的规定。例如,心灵见到三角形概念中包含着三内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因此三角形有两个直角;同样情形,由于心灵见到最完满的本体的概念中必然地、永恒地包含着存在,它就不能不由此作出结论说,最完满的本体是存在的。“
①因为存在这个规定也属于完满性;因为关于一个不存在的东西的观念是比较不完满的。这样,就得到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得到了对神的存在的本体论证明;这个证明我们以前已经在安瑟尔谟那里见到过了。
①安瑟尔谟是这样说的:我们称为神的普遍者是最完满的。这就发生一个问题;最完满者也在存在中吗?最完满者的观念也包含存在这一规定,否则它就不是最完满者了。
笛卡尔朝这个方向更进了一步。他提出了这样的公理:(1)
“有不同程度的实在性或实有性:因为实体具有的实在性多于偶性或样式所具有的,——无限实体具有的又比有限实体更多。”
②这是笛卡尔的一条公理,一种直接的确定性;但是这些区别并不在“我思维”里面,——这是以经验命题的方式提出来的。
(2)
“在一件东西的概念中就包含着存在,可以是仅属可能的存在,也可以是必然的存在,”
③——这是他物、对立物的直接确定性,这就是一个‘非我’与‘我’相对立,在‘我思维’(概念)中就包含着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