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人类理解论》,第一篇,第三章,第二十二节,第51页。
-- 166
第二篇 思维理智时期361
的、本质的、特定的概念,这些天赋原则的合法性只在于被揭示出来,它们是包含在思维的本质中。但是,象那些当作公理而有效准的命题和在界说内直接受的特定的概念,它们无疑地具有当前的、天赋的观念的形式。这样看来,它们应该自在自为地有效准;不过这只是一种单纯的断言。从另一方面看来,它们从哪里来的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
无疑地,心灵是本身具有规定的,因为它就是自身存在着的概念;心灵的发展即是进入意识的过程。心灵从它自身发挥出来的各种规定,是不能叫做天赋观念的。这种发展是由一个外部的东西所引起的,心灵的活动首先是一种反作用;只有这样,心灵才会意识到它自己的本质。
洛克对于天赋观念的驳斥是从经验出发的。他的理由可列举如下:“人们依据道德情感和逻辑命题方面的普遍一致,认为除了说它们是天赋的之外,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解释。但是事实上并找不到这种一致性。
例如这个命题:凡是存在的,就是存在的,同一事物不可同时既存在又不存在,——这些命题人们现在还可以当作是天赋的“。
但是,这个问题对概念说来是没有效准的,因为不论在天上或地上,没有一件东西不是包含着存在和非存在的。洛克说:“有许多人,如儿童和白痴,对于这些命题就没有任何知识。人们不能断言,有某种东西印在灵魂深处,从而使得灵魂具有知识”
①。洛克继续说:“于是人们通常答复道,当人们开始运用理性时,他们就知道并一致同意这些原则。……但既然由于运用理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