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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六节,第531页;锐克斯纳(Rixner).5

作者:德-黑格尔 当前章节:15379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4:50

,第四○六节,第531页;锐克斯纳(Rixner).5

②《论知识学的概念》,第12页。

③《全部知识学基础》,序,第Ⅹ——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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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这种知识还必须是范畴〔或规定〕按照〔逻辑〕次序的发展。哲学的对象是知识;它同样是出发点、普遍的知识。普遍的知识就是自我。

自我就是意识。

自我是根据、出发点。

不过费希特没有把这个原则理解为理念,而仍然把它理解为我们在寻求知识的活动中的意识,因此他仍然停留在〔自我这一原则的〕主观性形式上。——“科学是通过一个最高原则来表达知识的内容和形式的认识体系。知识学是关于知识的科学,这门科学阐明一切知识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并且按照知识的形式和内容指出根本原则的可能性,根本原则本身,并从而指出人的一切知识的内在联系。这门科学必须有一个既不能由这门科学来证明、也不能由另一门科学来证明的原理;因为它是最高的原理。有了知识学,也就有了一个体系,有了一个体系,也就有了一种知识学和一个绝对的、第一性的根本原理,——通过一个不可避免的圆圈”

①。

(甲)

费希特在他的论述中达到最高的规定性时,他从我们前面②所提到过的自我意识的先验统一性开始;在这里自我是一,这个自我,这种统一性在费希特那里是同一的,并且是第一性的。他的哲学的出发点是:哲学必须从一个绝对。。

无条件的确定的根本原理开始,从普遍知识里的某种决无可。。。。。。。

疑的确定的东西开始。

“这个根本原理是不允许证明,不允许规定的,因为它应当是绝对的第一性的根本原理。

③而这种知识的简单的基础就是对我自己的确认;这种确认就是我自己

①《邓尼曼哲学史纲要》,Wendt编,第三九三节,第494—495页;参看《论知识学的概念》,第13—17、19—39、50—52页。

②参看本书第565—56、568页。

③《全部知识学基础》,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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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自己的联系:笛卡尔Cogito,ergosum〔我思故我在〕开始。自我的存在不是〔抽象的〕僵死的存在,而是具体的存在、最高存在、思维。思维是活动;这种思维的活动被理解为一,理解为自为的存在,这就是自我。自我是抽象的知识、知识一般。在最初,我们只有一般的知识。这种一般知识具有绝对确定性,我们从一种确定的东西、从自我开始,其出发点与笛卡尔相同,不过具有一些完全不同的需要和要求。

因为不仅要求从这个自我推出存在,而且要求进一步发挥出思维的体系。笛卡尔从自我开始,然后我们发现还有别的思想在我们里面,即关于上帝的思想,然后他又进到自然等等。

费希特试图建立一种完整一套的〔理性〕哲学,一种不包含任何从外面接收进来的经验材料的哲学。——这样他就立刻采取了一个偏颇的观点;于是这种思想就陷于科学上的旧观念,即从一些这种形式的原则开始,并从它们出发;这样从这个根本原则推演出来的实在就会同它对立,因而事实上是某种别的东西,不是派生出来的了。换言之,正因为如此,那个根本原则所表明的就只是对它自身的绝对确信,并没有真理性。

最高原则是直接的,不是派生出来的。它应该是自身确信的,这只能是自我。我可以怀疑一切,抽掉一切。我只是不能抽掉自我。

①自我只是一种确信,但哲学却要求达到真理。确信的东西是喜爱的东西,但据说又永远是基础。这样进一步推出的东西就也是主观的,这种〔主观的〕形式便无

①《全部知识学基础》,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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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排除掉了。我们在康德那里也看到了这种自我,叫做先验的摄觉:自我是理念和范畴的源泉,它是联结者。一切表象、思想都是这样的综合,——杂多性的材料通过思维被综合起来。费希特不象康德那样作了一些列举〔范畴〕的工作,因为他从自我开始;这是他的伟大之处。一切都应该从自我推演出来,列举范畴的作法应该取消。——凡是在我里面的东西,我是知道的;这就是纯粹的、抽象的知识,这就是自我本身。费希特就从这里开始。康德采取经验的方式把纯粹知识的规定、范畴从逻辑里搬过来,——这实在是一种极其非哲学的、不正当的作法。费希特前进了一步,这是他的大功绩。他要求从自我中推出、构成各种思维规定,并且试图完成这项工作。自我是能思维的,是能动的,它产生出它的各种规定。但是自我如何产生它的规定?它能产生出哪些规定呢?自我是意识,但是我产生出这些规定(如因果等)的必然性都超出我的意识之外;而我是在不断超出我的意识,所以我是本身地在产生范畴。

于是费希特把哲学定义为人工的意识、对于意识的意识,所以我对于我的意识活动具有意识。

①有人曾经说,我们不能够进入意识的后面:我具有意识,我发现这个和那个,我发现因果等规定在意识之内,我发现这些规定所产生出来的东西;但是意识究竟如何产生这些规定,我却不能进入那后面。

然而当我对于我的意识加以哲学考察时,当我知道我的自我的活动时,我已经走进我的通常意识的后面了。当我作哲学

①《全部知识学基础》,第184—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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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时,我一方面是意识,一方面又是意识的对象;我把我的通常意识当作对象。而通常意识是不把通常意识当作对象的。它只是忙于认识别的对象和有兴趣的东西,而不把它自己的意识作为对象。例如当我们对存在、原因、结果等加以哲学考察时,我们就把存在、因果等当成意识的对象。这样,我就使一个纯范畴成为我的意识的对象,也就是使我的意识成为意识的对象,于是我就走进我的通常意识后面了。费希特就是这样地首先使人意识到关于知识的知识的。

因此费希特进一步认为哲学的意识、哲学的目的在于寻求知识的知识。因而他把他的哲学叫做知识学或关于知识的科学。知识在这里是活动,是关于范畴的知识;费希特考察了、构造了范畴。费希特说,在知识学里,自我是事实,是最初的东西。自我还不是一个命题〔Satz,或原则〕。作为一个命题或基本命题〔Grundsatz,或根本原则〕的自我,决不能说是枯燥的自我、是一。命题必定包含有综合。——费希特把自我分析为三个基本命题〔或原则〕,整个知识学都应该。。。。。。

从这三个基本命题发展出来。

(1)第一个命题必须是简单的,其中的宾词和主词必须。。。

是等同的。如果两者不相等同,则首先必须证明那〔把两者结合起来的〕联结者。主、宾词有了差别,它们的规定就不是直接同一的,而必须通过一个第三者对它们予以证明。所以第一原则必须是同一的。更进一步说,这个第一原则,作为原则,就可以区别开形式和内容。但这第一原则既然自身直接是真的,所以它的形式和内容又必须是同一的,并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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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面说,它都是无条件的。

①这个原则就是A=A,抽象的同一性①。费希特甚至令人回想起“我思故我在”。

“思维并不是本质,而只是存在的一个特殊规定:除了思维之外,我们的存在还有许多别的规定”

①。——“我还要指出,如果我们超出‘我在’〔或自我存在〕,必然就会走到斯宾诺莎主义。

自我的统一性既是某种应该由我们产生、但我们人不能够产生。。

的东西,则这个统一性就不是某种存在的东西“

①。

第一个命题是这样的:我与我自身同一,自我=自我,②——这是无规定性的同一性。主词和宾词是这个命题。。。

的内容,而两者的联系也同样是自我;它的形式是这种联系,它的内容是主、宾两方面。

联系者和被联系者必须是同一的;因此第一个原则是自我=自我,这无疑地就是对于自我的定。。。。

义。自我是简单的;自我除了是自我与自我的联系外,不是任何别的东西。我知道我自己;就我是意识而言,我知道一个对象:那末,我就知道它是我的对象,——这对象也是我的对象。从抽象的形式来说,自我=自我,这个命题是同一性一般,是自我与它自身的联系;联系中有两项,但这两项在这里是同一的。

自我与它的差别相同一,但是这样一来,有差别的东西就直接是同一的,而同一的东西也同样是有差别的;这是无差别的差别。自我意识既不是僵死的同一性,也不是非存在,而是与自我相同的对象。自我是主词、宾词和〔两者的〕联系。这个A=A、这个矛盾原则是抽象的。

A是一个无差别的内容;自我=自我是两者的统一,自我本身。

①《全部知识学基础》,第23,5,15,17页。

②同上,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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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最近德国哲学753

我本身是直接地确定的,一切别的东西对于自我也必定成为确定的;它应该是我对我自己的联系。这内容在自我内应该有所转变,〔转变成属于自我的〕,以致在其中我只具有我的规定。

在这个根本命题里,第一,还没有表达出任何差别。这里虽然有主词和宾词〔的差别〕,但这只是对我们而言,当我们反思这命题,区别这命题时,对我们说才有主、宾的差别,——这命题本身是没有差别,也没有真实内容的。

第二,这个根本命题诚然是直接得到确认的,是自我意识的确认,然而自我意识也同样是意识,它也同样确定地知道其中有他物存在,——它与他物相对立。第三,正因为这个根本命题的确定性本身没有客观性、并没有有差别的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它与一个他物的意识相对立,所以它本身没有真理性。——这个根本命题是抽象的,它不包含差别在它里面。

它只是形式地具有一个内容:它是有缺点的,因为它应该包含内容。但是内容这一规定又怎样进入的呢?

(2)因此费希特有必要设定第二个原则;这个原则应该。。。

提供内容和差别。这一原则就形式说是无条件的;但其内容是有条件的,它不属于自我。

①这第二个原则是在第一个原则之下提出来的,①就是:“自我设定一个非我与自我相对立”

②。。;这里面就设定了某种不同于绝对自我意识的他物。这条原则里也具有形式、联系;但是它的内容是非我、与自我不同的

①《全部知识学基础》,第17、2,19—20页。自我以外的新东西。所以说,我们前面就先有了一个仅仅为自我所占领的范围;然后我面前才有非我作为对象。②同上,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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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这条原则之所以是独立的,乃因为作为内容的非我是独立于自我的;或者反过来说,由于它具有不能从第一原则里推演出来的对立的形式。因为这里已经与推演无关。我设。。

定一个他物与自我相对立,〔这无异于说,〕设定自我同时又取消对自我的设定。这个非我是一般的客体、对象、与自我相反对的东西、自我的否定物。这个他物是自我的他物、自我的否定者;所以当费希特把它称为非我时,他找到了一个很好的、适合的一贯的术语。

人们曾说过许多嘲笑自我和非我的话;这是一个新的名词,因而我们德国人立刻就对它感到奇怪。法国人也说Moi〔我〕和Non-Moi〔非我〕,却并不觉得可笑。

在这个原则里,〔对非我的〕设定是属于自我〔的活动〕;非我是独立于自我的。于是我们就有了两方面:自我(自我意识)

,以及我在其中与之相联系的一个他物。对立的形式是不能从第一个原则推演出来的,虽说这种推演仍然是必要的。因此这第二个原则说:自我设定自我作为受限制的,作为非我。

费希特说,这第二个原则也与前一原则一样是绝对的,就一方面说,诚然受第一个原则的制约,即非我被接纳在自我之内,自我使非我与自己相对立,非我是我的对方;但是,这个原则中所包含的否定物仍然是某种绝对的东西。这第二个原则一方面是有条件的,因为自我已经在第一个原则里〔被设定〕了。但非我却是此外还有第三个原则,在这里我现在区分出自我与。。。

非我,这是两者的综合①理由原则①。。,是〔充足〕。。,这个原则

①《全部知识学基础》,第34,31,23,27,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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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最近德国哲学953

就内容说是无条件的,正如第二个原则就形式说①是无条件的一样。这第三个原则是前两个原则的相互规定,在这种规定里自我限制非我。

①“自我和非我两者都被自我所设定,并且在自我内被设定为彼此可以互相限制,这就是说,从而使一方的实在性扬弃另一方的实在性,”

①不过“只是部分地扬弃”

;只有这样才可能有综合和推演。自我限制非我,非我为自我而存在;自我设定非我于自我之内,自我设定非我与自我相同一。这样自我就取消了非我的不同一性,取消了非我的非我性,这就是说,自我限制了非我。这种对于非我的限制,费希特是这样表达的:“我在自我之内设定一个部分的非我与一个部分的自我相对立;”一方可以受到另一方的限制。

①我所掌握的整个领域不是一,而是二。这整个领域应该是自我,不过我设定这领域是可分的,因为其中存在着非我。

同时我也取消了非我(技照第二个原则)的整个领域,并且把非我设定为可分的。这就是〔充足〕理由原则“

,或者实在。。

性与否定性的联系,限制性;这是综合原则,它包含为非我。。。。。。。

所限制的自我,为自我所限制的非我。

②真正讲来,在前面两个原则里还没有包含这种综合。所以在这里也和在康德那里一样,存在着同样的二元论,虽说这只是〔同一〕自我的两个行动,虽说我们仍然完全站立在自我之内。于是自我与非我之间的多种多样的关系就提供出各种范畴,如实体性、③因果性④等。——这三个原则一提出,就已经取消了知识的内

①同上,第28—30页。

②同上,第14、23、48、76页。

③《全部知识学基础》,第76页。

④同上,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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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哲学史讲演录

在性。

这种限制对我来说可以有两种方式。在限制里两者都受到否定。有时其一是被动的,有时其他是被动的。在这个限制过程里,(a)

有时自我把非我设定为能限制者,而把自身设定为被限制者,在这里自我把自身设定为必然具有一个对象:我知道我是我,不过被一个非我所决定;在这里非我是能动的,自我是被动的。其次(b)与此相反:我是能限制者、能扬弃对方者,非我是被限制者。我知道自己是完全能决定非我者,自我是非我本身的绝对原因。

前一方式是理论理性、理智的原则,后一方式是实践理性、意志的原则。

①所谓意志就是我意识到自己是对象的限制者,所以我在这里对于对象采取能动的态度。理论的原则是说,对我说来,是对象,所以我被非我所限制。在这里我们说:这对象在我前面,它决定我。在自我与非我之间有一种相互决定、限制的关系。有时我限制非我,有时我又为非我所限制,——这就是理论的原则,当我进行直观时,自我是一个内容;并且我是这样被决定,恰好要把这个存在于我外面的内容接纳在我之内。大体讲来这正是康德所说的经验,无论叫做自我也好,叫做〔感觉〕材料、内容也好。在费希特这里就是非我,这个非我使自我受到决定。有时自我是被决定者,但有时,由于自己保持自己,自我又是能决定者,因为它是能思维者。

一直到这里都讲得很出色,于是人们不禁期待费希特进一步指出对方〔非我〕如何返回到绝对的自我意识。

但是,一

①同上,第52—56页。

②同上,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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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最近德国哲学163

经承认对方为无条件的、自在的东西,这种返回就不能实现了。自我的彼岸被他规定为属于实践的自我〔的范围〕。于是非我便只落得作为自我的阻力。于是那无限前进的活动就遇到了阻力,就为阻力抵挡回去,然后它又对那阻力起反作用。

由于自我设定非我,肯定的自我就必须限制其自身。尽管费希特力图解除这个矛盾,但是他仍然没有免除二元论的基本缺点。因此矛盾并没有得到解除,而那最后的东西只是一个应当、努力、展望。当时人们A 曾经把这种无限的仰望看成美和宗教情感里的至高无上的东西,在本书前面②曾提到过的那种讽刺就是与此相联系的。——自我的这种返回只不过是一种〔主观的〕仰望和努力。自我这方面是固定了的,它的努力是不能实现的。它诚然决定对方,但它同对方的统一纯全是一种有限的统一。非我立刻就又逃掉自我的决定,并脱离这种〔有限的〕统一。——现在出现的局面只是自我意识与关于对方的意识互相交替,以及这种交替的无穷进展,而这种进展是没有止境的。

(乙)在理论的意识里,我知道我是为对象所决定的;自。。。

我一般讲来是设定者,自我发现自己为非我所限制。但自我是自身等同的,所以它的无限的活动目的在于不断地扬弃非我,产生它自身。自我设定其自身的那些方式,也就是它的活动的不同方式。我们必须认识这些方式的必然性。这就是哲学认识;这样,我所认识的永远只是知识,只是自我的行

“人们”是指弗。封。希雷格尔等浪漫主义者,费希特也包括在内。参看本A书中译本第二卷,第55—57页。

②本书第二卷,第67—64页。

③《全部知识学基础》,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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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哲学史讲演录

为。这是在诉诸意识:设定抽象的自我和非我。但哲学的认识则考察意识本身。我们光在意识中发现意识是不够的,意识的意识乃是凭借意识产生出活动,通常意识也可以产生出活动,不过并不知道自己在产生活动。在通常意识里,我不知道我〔在认识过程里〕是能动的、是能决定的。这一点只有哲学意识才知道。譬如,一个对象是方的,我把它表象为大的等等。这些规定是给予我的通常意识的,我接纳这些规定,它们进入我这里,于是我们说,这对象存在。但是呈现。。

在我前面的东西是我自己的行动的产物。这是通常意识所不知道的,而哲学意识却知道。当我看见一面墙时,我想到的不是看见,而只是那墙。但是看见却是我的活动。我感觉到,看见只是一个由我设定的东西,我在哲学意识里认识到这个设定,因此这些规定是由我设定的。——理论的自我是能动的,不过在这里它把自己设定为受限制的,对象对我有影响;费希特把这个叫做哲学的意识。

哲学意识知道自我是设定者,它在这里设定着:非我是在我里面被设置起来的某种东西。

自我设定自身为非我所限制,但是自我使这种限制作用成为属于自我的。所以限制是在我之内为我而存在;自我的这种被动性本身就是自我的主动性。

〔自我与非我〕双方的这种限制现在得到了发挥。

理论的方面是这样的自我:这个自我产生了表象和思维的一切规定,但是自己并没有意识到。受限制的观念只是浮在通常意识前面,只有哲学意识才认识到受限制原来是自我设定的。自我把自身设定为受限制,换言之,限制乃是自我本身的一个规定。这就是说,那呈现在自我面前作为对象的全部实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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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最近德国哲学363

是自我的一个规定。

①——就象康德那里的范畴和其他规定一样。理论理性的发展就是这种限制的发展;这种活动就是范畴。费希特要想考察这种限制的各种形式,他由此发展出对象的各种规定,这些规定他叫做范畴。于是他进一步力求从其中推演出特殊的范畴。这种推演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没有人想到过要做:揭示出各种思维规定的必然性,它们的推演,它们的结构。——而费希特试图作了这件事。但是他对于范畴的阐述,自始至终受一个对立物的牵制,象在康德那里一样:自我与表象对立,然后与物自体〔对立〕;在费希特这里则是自我与非我〔的对立〕。非我是一个阻力。这阻力表现在我面前的一切形式,如客体是实体等,是由自我设定的,象第三个原则所表明的相互决定那样。

“由于规定了自我的实在。。。。

性或否定性,同时也就规定了非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

两方面结合在一起就是相互决定〔或相互规定〕。

②“一方的能动的程度与另一方的被动程度相等,就是因果关系。”

①自我与非我是有联系的,并且是彼此相互限制的。只要某物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作非我的实在性,自我便在同等程度上被认作被动的。反过来说,只要自我是真实的、能动的,客体是被动的,就出现了相反的关系。客体的被动性等于自我的能动性或实在性,反之,客体的能动性或实在性等于自我的被动性,那就是因果关系的概念。这是限制的方式,也可以说是关联方式。

“自我在自身内设定了多少部分的否定性,那末它就在非我内设定了多少部分的实在性。因此自我设定自己为能决定

①《全部知识学基础》,第60页。

②《全部知识学基础》,第60,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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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因为它是被决定的,自我设定自己为被决定者,即因为它是自身决定者〔或能决定者〕“

①。

这是世界上推演范畴的第一次理性尝试。这种从一个规定到另一个规定的进展,是从意识的观点出发作出的分析,并不是自在自为的东西。

这样,自我就是对象的一切表象的理想根据;对象的一。。。。

切特定的存在都是自我的一个规定。但是一个对象要成为对象,必需与自我相对立,这就是说,由自我所设定的诸规定,必须成为一个与自我相对立的他物,非我。

对象〔对主体〕的这种对立就是一切表象的实在根据,而自我又是对象的实在。。。。

根据。因为非我之所以作为与自我相对立的客体也同样是由自我所规定的。表象的实在根据和理想根据二者是同一的东西。在前一意义下,自我是能动的,非我是纯粹被动的;从另一方面说,则自我是被动的,对象是能动的、起作用的。

但是在非哲学的意识里,自我在表象对象时没有意识到它自己的能动性,而是把自己固有的能动性想象为非我的能动性。——这里我们就看到对立采取了多样的形式:自我与非我;设定自身与设定对立面;双重的能动性;把非我,把基于我自己的能动性而设定的对立面想象为一个异己的东西。

现在自我应当是理想原则,非我应当是实在原则,关于这点克鲁格曾经说了很多空话。因为那时德国是曾经有过许多哲学的,如克鲁格哲学、福锐斯哲学、布特尔威克哲学、舒尔茨哲学等等——这是一批杂凑起来的东西,由一些随便拾取来的思想、观念和在自己心内找到的〔心理〕事实混合而

①同上,第12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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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最近德国哲学563

成。但他们的这些思想,如果可以说他们的哲学里面有思想的话,全是从费希特、康德和谢林那里抄袭来的。他们要么作了一些小小的改变,而这些改变大部分又只是使得伟大原则成为空疏无味,把其中的有生命处弄得僵死了。要么他们对次要的形式加以改变,而提出一个据说是另外的原则,可是仔细一看,才发现这里提出的原则原来不过是前面那些哲学中某一体系已有的原则。这也可以作为一个理由,说明我为什么对所有这些哲学没有多加论述。因为对于它们的任何论述都不外是证明它们里面每一件东西都是从康德、费希特或谢林那里摭拾来的,而形式上的某些改变也只是改变的假象,真正讲来乃是康德等人的哲学原则的倒退或歪曲。

按照费希特哲学的理想原则的说法,自我就是规定者,设定者。但是在这种规定作用里,也包含有否定的一面。我发见自我是被规定的,自我是自身等同的,是无限的,这就是说,自我与自己是同一的。所谓人类理性的界限乃是一种毫无意义的说法。使主体的理性有限制,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当我们说到思维时,就会见到,所谓无限性不外是指它自己与自身相关联,并不是与它的限界相关联。

人之所以无限,正在于思维。当然也有很抽象的无限性,但抽象的无限性也仍然是有限的。但是尽管这样,〔真的〕无限性专保持在自身中。现在费希特说,自我是无限的,是能思维的,但却发见自己与一个非我相联系。

这是一个矛盾。

〔这个矛盾费希特诚然努力想予以解除,但他仍然没有摇动这种二元论的错误基础。费希特所达到的至高无上的东西只是一个“应该”

,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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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哲学史讲演录

能解决这矛盾。

〕A 应该是绝对自在、绝对自由的自我,现在据称却又在他物里。解除这个矛盾的要求,在费希特那里所占的地位也仅只是一个被要求的解除,即我必须永远不断地扬弃那限制,永远无穷地向前超出那限制,因而陷于恶的无限性,并且永远不断地发现新的界限。永远是扬弃了一个界限,又不断出现一个新的界限,这是一个否定与肯定的连续不断的交替,是一种自身同一性,这同一性又陷于否定,又从否定中不断恢复自己的同一性。这就是费希特的理论知识学方面的观点。

现在费希特也同样地进行推演表象。我是能动的,我可。。

以超出自身。但是自我发现自己在活动里受到阻碍,发现一个界限,于是又回到自身。从超出自身和从非我转回是两个相反的方向,两个方向都在我自身内。

自我摇摆于两者之间,想把它们联结起来,这样的自我就是想象力。

②。。。为了让规定、界限在两者之间稳定下来,我必须使那个界限成为固定的,这。。

就是知性。

③。。知性的诸规定,客体的诸规定(范畴)和表象的诸规定都是综合的方式。

但是每一个综合又是一个新的矛盾。

因而它们又需要有新的中介。新的中介就是新的规定。

费希特这样说:我可以永远不断地规定非我,使它成为我的表象,这就是说,接纳它对于自我的否定;我所涉及的只是我自己的能动性。

但是在其中老是不断地有外在性出现。

外在性老是在那里,不是我的能动性可以解释的。

这个彼岸,

第494页。

A②《全部知识学基础》,第197、194页。

③《全部知识学基础》,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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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最近德国哲学763

费希特叫做无限的阻力①。。。

“自我本身的性质被认作同时既是能决定的又是被决定的。如果考虑到绝对确定的能决定者必定是一个绝对的不被决定的东西,再考虑到自我与非我是绝对地彼此对立的:那末在一种情形下自我就是不被决定者,在另一种情形下,非我就是不被决定者”

②。自我使客体成为自己的表象而否定了它。所以这种哲学是唯心主义,〔在它看。。。。

来〕对象的一切规定都是观念性的。自我所具有的一切确定的东西,都是通过它的设定而具有的。我做了一件衣服、一双靴子本身,是因为我穿上了它们。在这里剩下的只是空虚的阻力,这就是康德式的物自体。自我,理论的理性不断地、无穷地设定着它的规定。但是“自我”永远仍然是作为一般的理智,独立于一个无规定性的非我;也只有通过这样一个非我,它才是理智。“

③这样,那理论的理性就是依存性的。

费希特的表述形式也有其不方便之处。

自我在设定着,所以我眼前老是有个自我。于是我的经验自我老是出现在我面前;这是不通的。理论活动是不自觉的;只有在哲学的认识里,它才表现为自觉的。在通常意识里,我总觉得,我的产物是外界给予的东西。所以在这里自我又是一个笨拙的,多余的,足以使观点歪曲的形式。我的表象作用,当然是我的活动。但是内容是主要的东西;重要的是设定的内容,以及内容由其自身而具有的必然联系。如果人们只管内容,就会忽视了主观性这一形式,而这个形式又是起支配作用的。主

①同上,第195—196页。

②同上,第221—222页。

③同上,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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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哲学史讲演录

观的形式在对立中永远存在。自我总是有个物自体永远与它对立。于是这个二元论就不能得到解除。人们所认识的并不是自在自为的真理,而乃是有对待的东西,因为自我是有限制的,并不是绝对,象自我的概念所要求的那样。在这里理智并没有被看成精神,精神是自由的。

自我并不能前进多远,因为它永远必须对付那同样的无穷的阻力。

(丙)

第二是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据说就是上述的对立可。。

以得到解决的地方。

实践自我的态度是:“自我设定自身为决定非我者。”

①——自我在非我之中就是在自己之中。自我是无限的活动,自我=自我是绝对的。

①——这些说法当然是抽象的。不过为了要有一个规定,却必须有一个非我存在。自我是非我的推动者、原因、设定者,并且是自我与非我的对立的扬弃者。——但是正如在康德那里感性与理性老是对立的,同样的对立也出现在这里,只是在较抽象的形式下,而不是在康德的粗糙的经验形式下。费希特在这里转弯抹角地变了许多花样,或者说,他以许多不同的形式来表述这个对立;最坏的形式是把自我设定为原因,因为在这种形式下自我必须有一个他物作为活动的对象。现在“绝对的自我因此就应该是非我的原因,这就是说,只是抽掉一切可以证明的表象的形式以后还剩下的那个东西的原因,或者只是具有能激起自我的无止境的向外活动的阻力的那个东西的原因。因为按照表象作用必然规律,理智的自我乃是被表象之物本身的特殊规定的原因。这有理论的知识学中已经阐述过了。”

①《全部知识学基础》,第225,29页。

②《全部知识学基础》,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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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最近德国哲学963

理智的限制〔在实践理性里〕应该打破,自我应该是唯一能动者。对方、无穷的阻力应该被扬弃;自我应该得到解放。

按照我们的前提,自我现在应当无条件地、无任何根据地设定一个非我,这就是说,“自我应当无条件地、无任何根据地限制它自己,部分地不设定自己。”

这看来诚然是很有道理的,“因此自我不设定自己的根据必定”

只“存在于自身内。”

但是自我是等同于自我。自我设定自我,——因此“自我必定在自身内就具有设定自己,又不设定自己的原则。因此自我按照它的本质就是自相矛盾的,自身对立的,在自我内将会有二重性的,互相反对的原则;这个假定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这样一来在自我内就根本没有原则了”。

从而“自我也就会不存在了,因为它自己取消了自己”

①。

“通过对于各矛盾的命题的进一步规定,一切矛盾都可得到调解。

在一种意义下,自我必须设定为无限的,在另一意义下,必须设定为有限的。

如果在一个并且同一个意义下把自我设定为既是无限的又是有限的,则那个矛盾就不可能解决;自我将不会是一个而是两个。——就自我设定自身为无限的而言,它的活动只关涉到自我自身,而不关涉到自我以外的别的东西。就自我设定限制,并设定自我在这限制之内而言,它的活动并不直接地关涉到自己,而是关涉到一个与自身相对立的非我,“

一个他物,一个实体,则它的活动“就是实现的活动”

②。这样,费希特就停留在对立中只是把对立的形式看成自我中的两个方向,据说这两个倾向都是自我的同一种活动。我必须按照我的自

①同上,第233页。

②同上,第238—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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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哲学史讲演录

由去规定那对立者、非我。但是在自我的规定以外,同一的非我永远重新出现。自我永远不断地设定对象设定极限;但界限究竟在哪里,这又是不确定的。我不以无穷地向外推移扩大我的规定的范围,但是永远存在着一个达不到的彼岸。

从实践的范围看来,终极的东西在于自我的活动是一种仰望、努力,——这与康德所谓“应当”是同样的东西。费。。

希特以啰嗦的长篇大论去处理这个问题。费希特哲学与康德哲学有同样的观点。终极的东西永远是主观性,主观性被认作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东西。仰望被看成神圣的,在仰望中我并没有忘记自己,因为自我有这种优异的性质,所以仰望是一个非常舒适的境界。努力是一个未完成的行动,或本身受到限制的行动。

实践本身是受到一种对立物牵制的东西,是对他物或对方的否定。自我的活动所指向的这个非我,诚然具有一切由于自我的活动而来的规定,但是仍然给自我留下一个纯粹的彼岸,这是一个无穷的阻力:它只有非我的意义,没有积极的自在的规定。

最后的结果是一个永不能打破的“循环”

,即“有限的精神必然要设定某种绝对的东西(物自体)于自身的外面,而另一方面又必须承认,这个绝对者只是对它而存在在那里(一个必然的本体界)。

①换句话说,我们看到,自我只是纯全在对立中受到规定,自我只是作为意识和自我意识,而自我意识并没有超出意识,更没有达到精神。自我是一个绝对概念,这个绝对概念并没有达到思维的统一性,没有回到思维

①《全部知识学基础》,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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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最近德国哲学173

的简单性,或者说,自我在差别中不具有简单性,在运动中不包含静止,——自我的设定、纯粹的活动和对立物的设定并没有被理解为同一之物。也可以说,自我并没有把握住那无穷的阻力、非我。自我决定非我,但非我老是一个彼岸,——这个作为非我的彼岸,自我意识并不懂得如何它与自己合而为一。

1。因此〔费希特哲学的缺点〕A 首先在于自我一直保有一个别的、现实的自我意识的意义,与共相、绝对或精神(自我本身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相反对,因为个别的自我意识正是这个对他物始终采取旁观态度的东西。因此如果把自我称为绝对本质,就会引起极大的非难,因为事实上自我确定只是在与共相相反的个别的自我意识或主体的意义下出现的。

2。

其次,费希特没有达到理性的理念,也就是没有达到。。

主体与客体或自我与非我之完备的、真实的统一;他的这种统一,象在康德那里那样,只是一个应当,一个目标,一个信仰,②。。(这信仰认应当与目标两者本来是一回事)

,而一个目标,之达到,象在康德那里那样,同是一个矛盾,并不具有当前的现实性。费希特老是停留在应当上。但他却与康德一样,提出了在信仰中把两者结合起来的思想,所以费希特也归结到信仰。这一点他曾在他的通俗著作里予以发挥。——因为自我被固定为与非我相对立,并且只是作为对立物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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