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境,在美国,什么记录都没有,再次回美国就不受任何限制。
对方说:“自动离境需要上级批呀!”
我说:“这样吧,由我来斡旋吧!”
我很快赶到移民局,当面跟移民局的官员们交涉。
“你们是知道我的,我是个很正派的律师。”我说。
“是的,我们在报上见过介绍你的文章。”
我再次把客人的情况向他们说明,争取他们的同情:“他年纪这么大了,你们要判他个‘驱逐出境’,将来想到美国看看女儿都入不了境,是不是有些残忍、不人道?”
“是啊!”对方说,“不过他的做法也不对啊,违法!”
“你和上级讲讲吧,不要把他驱逐出境。”
后来,侦察员进去请示他的上司。十分钟后出来说:“副局长同意了,给你张律师一个面子。不让他进拘留所了,让他三十天内自动离境。下个星期,请你到我的办公室未,把他回台湾的机票给我们看一下,然后告诉我,他是什么时候离开的。”
我把各种手续办完之后,这件事就这么结束了。老人回到台湾一个月之后,他在美国申请绿卡的日期也到了。他和太太到美国的在台协会办绿卡。人家问:“你在美国居留这么长时间,是不是被驱逐出境过?”
“没有。”他答。
“怎么能证明你没有?”
“我的律师让你看这东西。”他拿出一份移民局同意他自动离境的决定。这是我事先嘱咐过他的。
“你的律师是谁?很会办案子嘛!”
这个自动离境的决定,实际上是他的回程路条儿,没有它,很多事情就说不清楚。
在美国,像这位台湾老人因上当受骗而陷入窘境的事情很多。可是不知为什么,尽管尽人皆知是上当之事,却总是有人继续上当。
1992牢8月,我在台湾的朋友王先生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个朋友姓陈,在一年前托了台湾的一个旅行社给他办去美国的移民手续。他不知怎么办,人家开价5万美金,他就先交了第一笔定金1万元。办了一年,也不知办得怎么样了。最近对方说,你的手续办得差不多了,我要收你的第二笔款——1万美金。陈先生知道王先生的绿卡是我办的,而且是一年就办下来了,陈先生就托王先生向我咨询一下,他的绿卡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对王先生说:“你让陈先生直接给我打电话吧,有些事情让我来问问他!”
陈先生很快就从台湾来了电话。我向他问了许多情况后,发现其中有问题。为他承办此事的旅行社,是在美国找了一个公司,由这个美国公司出面来聘用陈先生,这样就要做劳工纸。劳工部批下来以后再向移民局发移民申请,移民申请办下来以后才能在台湾办移民手续。这种移民是不应该排队等待的。办了一年,又要第二笔款,说明他的劳工纸已经批下来了,美国公司移民申请也批下来了,可以去在台协会办手续了,可是他还不知是美国的哪家公司出面办的。按规定,公司应和雇员见面谈话问问情况,但却没有这个过程,这就令人生疑。
我对陈先生说:“你问一下你的手续是怎么办的?是不是有一个申请公司在美国,如果有,让他把劳工部的批准书和移民局的职业移民批准书(I-797)拿出来,你给我传过来看看。这事他们做了一年了,收了钱,总要提供些证据呀!”
三天之后,陈先生打来电话通知我说,有关的材料已经要到了,立即给传过去。
材料传过来一看,正是我要的那两份材料。我想,这已经办得差不多了,下一步就是在台协会办手续了。
这时,一种职业的习惯在提醒我,不要掉以轻心。因为,这件事拖了这么长时间,而且,当事人陈先生一直没有和聘用他的公司有联系。于是我又一字一句地仔细看,这一看便发现了问题:日期不对!这一点,外行是看不出来的。
向劳工部发申请的时候,表格叫“750AB”,劳工部收到后要登记一个接收的时间。这个时间是1991年9月1日。劳工纸从申请到批准,中间有很多程序要履行,最起码得二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完成全过程。可是呢,劳工部的批准时间竟是9月20日。即不到一个月就批下来了,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再一看,劳工纸上陈先生的名字是对的,而申请公司的名字却给涂掉了。按理讲,你的公司为你申请,你将要来这个公司工作,他却不让你知道那是个什么单位,这是十分蹊跷的。
我决定将此事查查清楚。
材料上有个线索,就是承办此事的美国律师的名字和他所在的州地址。
这个律师也是华人,英文名叫詹姆斯,他住在奥瑞冈州(Oregon)的泡特兰市(Purland)。我马上拨通了他的电话。
“我是张晓武律师,受朋友之托,问一件事情。”
“你讲吧,什么事?”对方很客气。
我把事情的大概经过讲了一下,“因为文件上有律师的名字,就是你,所以向你问问情况。我只为朋友问问怎么回事,别的事我不介入,不想追究别的什么责任。”我解除了他的顾虑。
“你说这个人叫什么名字?”
“陈××。”
“我记不清楚了,案子太多。”他是犹豫的语气。
我感觉到,他不太愿意回答我的问题。但他知道又必须回答,不然他就有可能被卷进官司里去。
“这样吧,”他缓缓地说。“你把材料传过来我看看,我查查我的档案,然后给你回电话。”
我把我的电话和传真都告诉了他。为保险起见,又写了一封短信,讲了大概的情况。
这封信是确定某个事情的依据,这在律师行业上是正规的做法。
三个小时之后,詹姆斯来了一个电话:“这个事我查了,没有这么回事。在台湾有一个旅行社,我跟他们有些业务来往,他们跟我要这两类文件的样品,我就把以前做案子的样品传过去了,没想到他们把名字改了,这事与我没有关系,这个事情我也感到非常气愤,老板说这个事情要追究!”
“这样吧,你给我写一封信,证明陈××这件事,确实不是你们承办的,而且,全都是假的。我传到台湾,让我的朋友到旅行社把钱要回来。别的我也不愿追究啦。”
后来陈先生拿着我传过去的詹姆斯的证明信,把钱要回来了。陈先生非常感激,对我说:“张律师,你不但为我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帮我长了见识。你到台湾来,我一定请你喝酒!”
听王先生说,陈先生在台湾把我吹得神乎其神。他以后不会上这种当了,别人呢?
那就难说了。
世界上有骗子就会有受骗的人。
2.法律“游戏”的技巧张晓武自述——美国的法律,互相制约,常常是甲法律中的某个条文,恰可被乙法律中的某条文击破。因此,从法律的整体来看,又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常将此叫做在法律中做“游戏”,但这“游戏”真做起来是很不轻松的。它考验的是律师自身对各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律师的机智程度。因此,这种法律“游戏”,就得讲技巧。
有一天,我的老客人——当地一家衣厂的老板给我打电话:“哎呀,张律师,我有问题想问你呀!”
“什么问题?”
“有个麻烦事,我的侄女申请转身份,被移民局拒绝了。你能不能想想办法?”
“你把材料传过来我看看。”因为是老客人,彼此都有信誉,不需要花时间多问,双方都很直截了当地谈话。
材料传过来一看,我觉得,此案可翻。这个女孩是1992年8月1日离开香港去加拿大看望叔叔,然后由叔叔带着她来美国看她的姑姑。来了以后就没有离开美国。9月20日由她姑姑办了个人经济担保。10月30日领到了教育局外籍学生管理处签发的1-20.当女孩的材料送到移民局申请转身份时,被拒绝。移民局认为,实际上她来美国之前就有上学的目的,9月份,任何学校都没有开学,因为当时迈阿密有飓风,所有学校开学都推迟到10月1日,你在10月之前就办个人担保想上学,有违移民法,不予批准。
按照移民法的规定,旅游观光到美国来,到达后的30天之内转学生签证,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种人被认定是在来美国之前就想留在美国做学生。移民局发现这种情况后,不但拒绝转学生签证,并且要取消你的旅游签证,限你30天之内自动离境。如果你是在观光旅游到美国后的30至60天之间申请的话,移民局会放宽些尺度,他只能说你可能有作假行为。即:可能早就打算留在美国上学。时间延迟到60天至90天之间申请的话,就不能够假设申请者事先就打算滞留。这些规定,虽然公开,但一般人是无法掌握的。只有律师才能从中找出玩法律“游戏”的依据。
看过香港女孩的材料,我马上让我的部下给写了个辩护稿。首先,她不是在到美后的30天之内申请转身份,你的假设是错误的;第二,她来美国确属旅游,有奥兰多迪斯尼乐园的票据证明,后来他叔叔去了加拿大,她就留下来了。留下来的原因是,8月24日飓风开始,自此,迈阿密的电话打不出去,飞机停飞,她无法与香港联系好。而香港学校9月1日开学,她这时回不去就上不了学,所以才决定留在美国。可是她姑姑要上班,没人管她,于是就想,还不如在这里上学,于是就填了个人担保。迈阿密学校注册是10月15日,开学后才把“I-20”送到移民局去。怎么能说是做假呢?
同样的事实,按另一种法律依据,逻辑上非常严密,没有破绽。当事人看了也认为无懈可击。这个案子他曾经找过别的律师,但没人接,都说没法做。我做这个案子,向移民局发进去三个月之后,我们事务所接到通知:批准了!移民官在里面夹了一个小条,写了一句话:“做得真漂亮!”
我从“214B”再来谈谈移民问题。
“214B”就是移民倾向,我没当律师的时候就知道。那时我在学院里经常捧着有关移民的书在看,移民法上有个小标题就是“214B”。
所谓移民倾向,是指那些申请非移民签证的人。
几年前,美国出了一本书,叫《十亿人》,专门介绍中国的两地分居和性生活怎么不和谐、不幸福。美国人看了觉得书中写的情况不可思议,许多报纸杂志发表文章说,中国的长期两地分居太不人道。
现在这个问题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中国人的两地分居问题已经从国内蔓延到了国外,尤其包括了美国。目前在美国有数以万计的中国留学生或其他工作人员,正在过着被美国人讥为“不人道”的两地分居生活。按说,讲人道的美国人应该为他们提供人道主义的方便——允许他们的配偶去陪读或探亲,但是,在美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里,他们对想去美国陪读或探亲的中国人大多采取拒签的做法。214B——移民倾向,他认为你一去就不想回来了。这时他不管你分居两地人道不人道,他的工作就是防止非法移民。
在这里,美国人高扬的人道主义大旗被美国的政策和法律砍倒了。这面旗帜只能在不受美国法律约束的地方飘扬。
作为美国律师,我完全理解美国政府的难处,如果不控制一下,世界各地的移民会使美国的人口飞涨,会被第三世界涌去的穷人把它吃得比第三世界还穷。但是,既然你做不到处处人道主义,就不该把那面旗帜做得那么大,几乎要覆盖全世界。过于虚妄的东西会让人觉得你虚伪。讲究实际的美国人很可能没有意识到,美国文化中有许多虚伪的东西。
作为华人律师,我非常理解中国留学生和他们的家属。美国这个地方实在太诱人了,许多人希望,即使不能移民,能去看一眼也是好的。我在北京的美国领事馆里就亲眼看到好几个去申请陪读或探亲而被拒签的人。其中有一个留学生的妻子,带着孩子和老婆婆去申请赴美探亲,结果领事馆的人只给老婆婆签了,拒绝了留学生的妻子和孩子。可是老太太那么大年纪,没人陪同,怎么去得了?我看见那留学生的妻子默默地在那里垂泪,样子很可怜。然而,美国领事馆不相信眼泪。去不了美国,下一步等待她的不知是什么。也许她先生在大洋彼岸熬不过饥渴的岁月另有了新欢,也许她自己独守空房耐不住寂寞的时光另觅了知己。跨国界的两地分居比国内的两地分居更容易造成家庭的破裂。
这个现象同时在美国和中国存在着,谁能杜绝呢?
美国律师有各种各样的,有专门在办公室做案子的,有专门到法庭上作辩护的。我认为,好的律师应该既能做案子,又能上庭辩护。
上庭律师要学会上庭的技巧,这一点非常重要,有些律师在读法学院的时候,就有意识避开“法庭技巧”这一课,不希望成为上庭律师。其实,做律师最有意思的就是上庭取证、辩护,不认真学好法庭技巧,上庭后就会稀里糊涂被人打得丢盔卸甲。
在法学院上“法庭技巧”课时,老师给你一段案子的事实,由你准备,或者选择扮演检察官起诉,或者扮演被告的辩护律师,或者是民事法中的起诉者,或是被告者。各种案情均不一样。你要认真研究有关的法律、材料,才能扮演好。
律师面对的上庭的证人有两种,一种是你自己的证人,就是说,你事先都知道他要说的话,由他来证明你这方是正确的;还有一种证人是对方的证人,你不知道他将怎么回答你的问话,所以要事先做好准备,设计几种应对方案,不管是什么样的证人,你都要想方设法在这个证人身上,找到对你有利的证据,和对你有利的话。有的时候可能找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话,但要尽可能地避免对方讲出对你不利的话,这是个技巧,有时该把他的讲话打断,就得及时打断,有时又可故意让他延续讲话,以出现漏洞。
比如,我们上法学院时,有一个模拟案例:一个大学校长被告犯有受贿罪,案中有一段,要证明的事实是一个学生的爸爸付给校长一笔钱,校长就录取他的孩子为该校医学系的学生。当时,我扮演代表政府的律师去问被告的证人,即那位学生的父亲。
事先,我对这位证人做了详细的分析。我知道,他是不会承认自己为了儿子上大学,而向被告行贿的。如果承认,就证明他的儿子不够上大学的条件;同时,如果由于他的证词使被告败诉,那么他的儿子将不再有可能继续在学校读书。
我的目的就是使他说出不利于被告的证词。
我开始态度和蔼、语气亲切地向证人提问。
律师:先生,你好,你是不是觉得你的儿子特别聪明,学习特别努力?
证人:是。
律师:你是不是觉得为有这样的儿子而自豪?
证人:是。
律师:作为父亲,当然希望自己的儿子出类拔萃,出入头地。
证人:是的。
律师:你也非常热爱自己的儿子,对不对?
证人:是的。
律师:所以说,为了你儿子将来的发展,你会不惜任何做法,作出任何牺牲?
证人:是的。
律师:谢谢,没有再多的问题了。
他的回答,已婉转地证明了他有可能行贿。
如果直接问他是不是贿赂了校长,给了多少钱,他是绝不会承认的,并且也会产生一种对抗,我这个律师就达不到目的。许多同学由于采取了直接询问的方法,失败了。
在我问证人的时候,我注意到我们的老师——是从外面请来的辩护律师,一直在笑,不住地点头,并在本子上写了很多东西。在最后讲评的时候,他说:整个这堂课,最精彩的就是这段儿。其他的证人都好问,就这段最难问。因为这个证人不会承认自己付给校长一笔钱,如果直截了当发问,被他否认,这个证人就没有任何用处。老师评价说我的问法很有技巧,并说我慢悠悠、笑眯眯的,特别有风度。
接下来我要讲一个我处理的案子。这个客人是从大陆来的,叫徐婉芬,是客家人,由于移民局认为她不符合入境条件,而被关在拘留所里。我去了以后,发现她讲客家话,于是,心里就开始想主意。我问她“你是讲客家话,国语和广东话是不是讲得都不太好?”
“是的。”
“你上庭时,为自己辩护时,由于只会客家话,是不是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
“是的。”
我心里马上有数了。迈阿密的拘留所有六百张床位,远没有住满,这个人如果关在迈阿密,一时半时放不出来。而纽约的拘留所当时只有一百张床位,如果把她的案子弄到纽约,很容易把人放出来。但我必须找到将她的案子移到纽约的理由。这一点,我从和她一谈话,就已心中有数了。
上庭的时候,我要求将此案转到纽约审理。
“为什么?”法官问。
“因为迈阿密没有客家翻译。”
“怎么没有?找一找嘛!”
法庭很快找来了翻译。一看此人,原来我认识。我知道这个翻译不行。原来客家话有三种:一种是梅县的客家话,一种是保安的客家话,还有一种我说不清,这几种话不同,但他们互相之间能听懂。只是,要准确翻译,就不一定了。但法庭上的翻译,必须强调准确。
我就准备在准确这两个字上作文章了。
我上庭时对法官说:“问他们问题,试试看嘛,看他们能不能沟通。”
翻译用客家话问我的客人问题,都是原来材料上涉及到的。客人对我说:“他讲的客家话不是我们那种客家话。”我让她用她的客家话去回答。回答之后,翻译也没有译对——我对照着材料上的文字,一一发现了他翻译的差误。
我以此为由,向法官提出:“这位客家话翻译不行,他不能按法庭要求,准确无误地翻译。”
翻译说:“是,她的客家话与我们不是同一个客家话。”
由于找不到更好的翻译,此案只好延期。但此间,代表政府的律师,根据我的客人的记录材料,发现在迈阿密入境时,她曾通过电话和纽约的一个会讲汉语的移民官谈过话。根据这一事实,政府律师提出我的客人会讲国语,否则的话,那位移民官怎么做电话笔录?
上庭的时候,法官通过电话向纽约的移民官取证。大家通过扬声器都能听到。
首先是政府律师说:“你是张检察官吗?”
对方说:“我是,是张检察官。”
“你记不记得三个月前,有一个叫徐婉芬的中国小姐,在迈阿密机场入境时,你为她办过入境登记?”
“是的,我记得。”
“你记不记得她是用什么语言说的?”
“我是在台湾出生的,我只听得懂国语,所以她只能跟我讲国语。”
“是吗?你不会讲客家话么?”
“当然,我不会讲客家话。”
政府律师显得很高兴,很得意,说:“谢谢,没有什么问题了。”
法官间我:“你有问题吗?”
我说:“当然有。”然后我上前去和纽约通话:“张先生,你好!”
对方说:“你好!”
“我是被告的律师,我是华裔,我叫迈克。张,咱们俩同姓,只是大陆的拼法是ZHAN6,台湾的的拼法是CHAN6,你是CH,我是ZH.向你问候!”
我这种亲切的寒暄,目的是告诉对方,我是华人律师,在为华人做事;你也是华人,暗示他相煎勿太急,他对我很客气,看来是明白了我的用意。
“张先生,”我说,“你每天都做这种翻译么?在迈阿密和别的地方。”
“是的,几乎每天都有。”
“每天你做这种电话翻译大概要做多少次?”
“平均每个月会有上百次吧。”
“这位徐小姐是三个月以前到迈阿密的,也就是说,在她之后的时间里,你已经翻译了大约三百多次,在这三百多次翻译中,你接待了大约有多少女性呢?多少男性呢?”
“这,搞不清了,大约百分之二十女的吧,百分之八十男的吧。”
“看你填的这份入境登记表,徐小姐的名字你没有拼对,出生年月日也没有拼对,是不是说明你对她的国语听得并不准确,才出现错误呢?”
“有这种可能性。”
“三个月当中,你为三百人做过翻译,你能肯定你记得特别清楚:当时这位小姐的国语讲得特别好么?”
“不,不能肯定。”
“所以在笔录时才出现某些项目的错误。这位小姐是1960年5月13日出生,而你却登记为1961年6月15日出生。这些情况的出现是不是说明你可能听不懂她的话?”
“有这种可能。”
“另外,徐小姐的名字你也搞错了。她叫徐婉芬,你翻译成了徐婉森。虽然读起来相差不大,但在文字上相差很大。”一般情况下,姓名的翻译有两种,一种是拼音的翻译,一种是老式英文的翻译。他用的是后一种方法。我故意夸大了拼音的发音,把差距变得更大。“是不是你不能肯定她的国语讲得特别流利?否则在名字的拼法上是不会出现错误的。”
“是的,我同意你的看法,我不能说她讲的是流利的国语。”
我的目的达到了,我向他道谢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我向法庭提出:“事实很清楚,移民官张先生亲口讲了,他记不清楚徐小姐国语是否讲得很好,而且从简单的一张纸的笔录上看,出现两处错误,证明这位小姐的发音不标准。张先生听起来很困难,甚至听不懂,证明徐小姐的国语不如客家话。按照法律规定,她在为自己辩护时,必须在语言沟通上毫无障碍。任何一点障碍,都会导致案情向对她不利的方向发展。因此,我要求将此案移到纽约去审理。因为纽约有客家的翻译。”
实际上我的根本目的是因为纽约移民局拘留所只有100张床位,通常是满的。一般情况下,纽约只要求把案子转过去,人都不要去,案子的文件传到以后,草草履行一下手续,就让你在这面把人放了。
结果,徐婉芬的案子转去纽约不久,她就在迈阿密被放了出来。
这个例子说明,律师要想出奇制胜,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熟悉行政部门环节上的弱点,还要熟悉法庭辩护技巧,不然就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法律之间做“游戏”,是件艰难的事,这是个智力“游戏”,容不得半点疏漏。
~c~t{6}三十二岁的大律师
李忠效手记——
这一节是本书最初构思的计划外篇章,是在书槁的最后修改完稿时加写的。这计划外篇章并非画蛇添足,倒像是生活本身专为本书创造了一个十分圆满的结尾。
1993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司法部在北京国际饭店举行隆重仪式,向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颁发驻华办事处批准证书。在一百多家各国律师事务所的激烈竞争中,张晓武所代表的贝克-包利考夫律师事务所一举成功。这次申请的全部过程,是由张晓武一人经办并完成的。至此,美国获准在中国开设办事处的事务所已有九家,而张晓武是其中惟一的大陆留学生出身的首席代表。
当他走进颁发仪式的会场时,他的年轻英武,引起在场的人们的注意。而他却一眼看到了他当研究生时的老师——任继圣先生。任先生现任中国律师协会会长等职,他很为自己的学生张晓武骄傲。师生双手相握,双肩相依,一起在这个可纪念的时刻留了影。
中央电视台在当晚的《新闻联播》和《晚间新闻》节目都播发了司法部颁证仪式的消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也在次日早晨的《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中播发了这一消息。
但是不知为什么,北京的各大报纸都对此事保持沉默。相比较之下,境外的新闻媒体对此事的宣传倒是有点大张旗鼓,几乎是又掀起了一个向中国大陆投资的新热潮。外商来华投资,最大的担心之一是法律上没有保障,各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的成立,使他们在心理上找到了依靠。此次司法部共批准驻华办事处22个,加上以前批准的19个,总数己达41个。在外商看来,中国政府允许这样多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大陆开设办事处,是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之一。
美国在中国获准开办事处的九家事务所总部大都设在纽约和华盛顿,总部在佛州的只有贝克-包利考夫一家。张晓武在北京申办办事处的成功,使得贝克-包利考夫事务所在佛州乃至美国东南部各州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从9月6日,即中国政府批准该所在华的办事处之日起,事务所总部像过节一样热闹,美国各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报纸的记者纷纷登门或电话采访,各类商人纷纷登门或打电话要求该所作他们在大陆投资或贸易的代理人,忙得贝克先生和包利考夫先生不可开交。他们的名字和照片不断出现在美国佛州和纽约、华盛顿的各大报纸上。事务所名声大振,两位老板也名声大振。
张晓武的成功在佛州产生了强大的冲击波,而处于中心位置的他却无暇在成功的喜悦中陶醉。9月7日,领到中国司法部颁发的证书的第二天,他就从北京飞到广州,为办事处的开业做紧张的筹备工作。在此期间,几乎每天他都要和佛州总部通一次电话。不是他打过去,就是总部打过来,他向总部汇报办事处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总部向他通报那里正在出现的大好形势。
9月14日,包利考夫先生在电话里告诉张晓武,他们刚刚开过董事会,会上,一致决定吸收张晓武为事务所的合伙人。也就是说,张晓武从此便不再是该事务所的雇员,而是老板之一啦!
张晓武在广州打电话把这个消息告诉我的时候,我感觉到他心中有一种按捺不往的喜悦。我不太理解的是,他在加盟之前原本就是老板的,再当一回老板,而且是众老板之一,与他原来有什么不同呢?他耐心地向我解释:在美国,只有名牌法学院的高材生才有可能被贝克-包利考夫这样一流的事务所招聘做雇员,之后,起码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工作八年以上,或者更长的时间,而且要既有出色的办案能力,又有出色的组织管理才能,才有可能成为一流事务所的合伙人——老板之一。
我终于明白,他现在的合伙人身份,对于一般美国律师来说,实属不易。而他,作为中国留学生,走出校门才四年,就达到了最优秀的美国律师需要艰苦奋斗一倍以上的时间才能达到的目标,确实令人高兴、令人振奋。
我还注意到,当了大事务所大律师的张晓武,当了大公司大老板的张晓武,今年刚三十三岁,这是个多么英气勃勃的年龄,多么年轻的年龄!
那么,成为一流的大事务所的合伙人将意味着什么呢?
难道它仅仅意味着张晓武终身的生活有了保障?意味着他社会地位有了新的提高?
意味着他与美国更高的权力阶层又近了一步?意味着张晓武的事业有了更加辉煌的前景?
不,它的意义不仅在此。因为,它带给我们的思考太多,太多。比如:关于人与社会,关于中国和美国,关于法律和人,关于人的价值及人的活法,关于人的自身设计,关于人的战略目标和如何实现这目标,关于人的生活状态和生存状态,等等。总之,张晓武的经历(包括他的成与败),探索着一个人生的多主题。你愿意怎么思考,就怎么思考;你愿意如何褒贬,就如何褒贬。但你无法否认,他是个真真实实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