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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回到语言的家.2

作者:彭越 陈立胜 当前章节:15384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1:08

1936年,学派的领袖石里克死于非命。学派的主力成员,卡尔纳普、哥德尔、费格尔以及莱欣巴赫、亨普尔、塔斯基也纷纷移居美国。当德军宣布占领奥地利时,这个学派也就最后解体了。不过随着学派成员流落他乡,学派的思想也在世界各地得到了广泛传播,特别是在美国,由于卡尔纳普等人的活动,逻辑实证主义一时成为当时美国哲学界中的“显学”。它很快便与美国土生土长的实用主义思想产生了有益的互动,最终产生了以蒯因(W。

Quine)为代表的逻辑实用主义。另外,普通语义学、操作主义都或多或少受到过它的影响。

拒斥形而上学本来并不是维也纳学派的专利。早在第一代实证主义者孔德那里,形而上学就因为超出人类的有限经验范围而被拒于人类的知识系统之外;在马赫为代表的马赫主义那里,由于将世界本原归为非心非物的“中立要素”而使形而上学失去了立足之地。维也纳学派拒斥形而上学倒不是因为形而上学问题太难超出人类的认识能力而无法得到解决,而是因为形而上学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它只是一个伪问题,因而它根本上无意义的,故必须加以拒斥。

那么,什么是真正的问题?

什么是伪问题?

什么是有意义?

什么是无意义?这就涉及到意义标准问题。

这个标准就是证实原则。证实原则并不是去验证命题的对与错,这不关乎哲学家的事,要紧的是在问命题对错之前先要看看这个命题是不是真正的命题,真正的命题才有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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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分,因此与真正的命题相对的不是错误的命题而是虚假的命题,是伪命题,伪命题没有对错之分,它根本上就是无意义的。

因此维也纳学派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一个事实问题,而是一个逻辑问题。

有意义的命题有两种,一种是其真假只是由于形式,比如说“一切未婚男子都没结婚的”

,其中“未婚的”一词就包含有没结婚的意思,也就是说句中的谓词(没结婚的)完全可以在主词(一切未婚的男子)中分析出来,因此这类命题就叫“分析命题”

,分析命题不告诉我们任何实际的内容。另一种命题其真假并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验证,这类命题就叫“综合命题”

,比如说“这朵玫瑰花是红的”

,我们从主词(玫瑰花)中并不能必然推出谓词(红的)

,它对实际内容是有所定的。现在维也纳学派就可以给意义标准一个概括了:命题的意义在于证实它的方法,这也就是所谓的证实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要使命题有意义就必须能给人指出在什么条件它可以是真的,在什么条件它可以是假的。比如说“一个针尖上可以站三个人”这话听起来虽然有些别扭,但我们总可以找三个人,让他们站在针尖上试一下(当然不会有人想试)

,换言之,我们总可以找出证实它的方法,因而是有意义的命题。但说“一个针尖上可以站三个天使”则就是完全无意义的命题了,这是根本无法加以验证的,我们无论如何也请不来三个天使到针尖上站一下。

证实是原则上的可证实性。限于技术,有的命题可能在某个时候无法加以实证的证实,但在原则上或者说在逻辑上可以证实。比如说“太阳的中心有一座300米的金山”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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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今天的技术,我们的宇宙飞船尚不能接近太阳,更无从接近它的中心,但这命题毕竟是有意义的,我们总可以设想将来会有一天由于技术的发展可以去证实它。也就是说这个命题尽管在实际中证实它是不可能的,但在逻辑上总是可能的。

但是如果有人说,在每个电子内部有一种核子,但它是绝对无外发作用的,因而在根本上是无法感觉到的。那么这就是一个无意义的命题。因为我们会向提出这一假设的人质问:你所说的核子存在到底指什么?那么他只能答复:他认为在电子之内总有这样一种东西存在。我们还要问:如果这种东西不存在的话,那又怎样?

他必须回答:它的不存在,从现象方面看,完全与过去没有什么不同。这样它的存在与不存在与可以观察的东西无任何共同点,与所有可以观察的东西没有任何联系,这也标明他所说的一切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它不仅在事实上是不可证实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不可证实的。

当然有一些陈述虽不能直接证实,但可以间接证实,比如命题P1“这把钥匙是铁制的”

,限于手头的工具我们无法通过测量比重或分子结构来验证它到底是不是铁制的,但如果我们手头有一块磁石,那么我们就可以把钥匙放在磁石边,如果它把钥匙吸住了,那么它就是铁制的,这就是间接证实。

这里面有一个推导过程:P1“这把钥匙是铁制的。”这是一有待验证的命题。

P2“如果一个铁制的东西置于磁石附近,就会被吸住。”

这是已被证实了物理定律。

P3“这个物体是块磁石”。这是已证实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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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这把钥匙放在磁石附近”。

这是现在由我们观察直接证实的。

从这4个前提中我们就会推出结论:P5“这把钥匙将被磁石吸住。”

作为意义标准的证实原则一旦确立,那么一切陈述如要有意义就得通过这一关的检验。证实原则就好比照妖镜,一切似是而非的伪命题,一切形而上学命题都在它面前原形毕露了。无意义的伪命题有两种,第一类是在句法结构正确的陈述中出现了无意义的词。这些无意义的词充斥于形而上学的文献中,诸如“本原”

、“无条件者”

、“虚无”

、“理念”

、“物自体”

、“绝对精神”

、“绝对”

、“本质”

、“自在的存在”

、“无限”

、“非存在”

、“神”

、“天使”等等。就以神为例吧,在神话里,神这个词还是有意义的,它有时是指一些物质性的东西,它被供奉在奥林匹斯山上、天上或地上,总之它在一个可观察的范围内施展自己的力,因而在经验上是可以证实的。尽管它是假的,但毕竟却是有意义的。但形而上学中的神,完全指一种超验的东西,它与任何物质性的东西没有任何联系,因而说“神存在”并不是错的,也并不存在违背不违背自然科学的问题,它根本不是一个有意义的命题。但我们一定要注意这并不表明维也纳学派赞成无神论,因为按照意义标准来衡量,说“神不存在”的无神论与说“神存在”的有神论同样都是无意义的。

第二类无意义的伪命题是本身有着意义的词,却以一种不合句法规则的方式组合起来的陈述。比如(1)“凯撒是和”

(2)

“凯撒是一个质数”

,句子(1)的构成是违反句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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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句法规则要求第三个位置不可用连词,而应用名词和形容词才有意义,如“凯撒是一位将军”

,“凯撒是勇敢的”。句子(2)在句法上是正确的,但依然是无意义的,因为质数是数的特征,不能用来说明人,因此(2)看似一个命题,实则不断定任何东西。因此,当形而上学声称以研究超验的本质领域为己任时,这种研究的结果因其在原则上是不可证实的而变得毫无意义。形而上学是一门空洞无物的学科。它的问题是虚假的。形而上学命题既不是对的,也不是错的,而是毫无意义的胡说八道,因而必须予以拒斥。

如果说形而上学只不过是一些毫无意义地拼凑在一起的词,那么古今中外有那么多人,其中不乏聪明绝顶的人士,在形而上学上花费了那么多精力与热忱,这又作何解释呢?如果形而上学的书籍的内容连错误都称不上而是空洞无物,那又如何解释它们至今还给读者如此强大的影响这一事实呢?

原来形而上学虽然不具备理论方面的内容,虽然不是对存在事态的表述,但毕竟还是有其内容,它是对人生总态的表达。

语言有两种作用,一种是表达作用,一种是表述作用。

比如“祖国啊,母亲!”只是表达了一种对祖国的感情,绝不是对祖国的性别的一种表述。

一首其中出现“阳光”

、“彩霞”

等词的抒情诗也并不是在告诉人们气象学的知识,而是在表达诗人的某种情感,它不具表述的意义,不具理论的意义,它不包含知识。同样,形而上学命题像抒情一样,只有一种表达作用,没有表述作用,它们既不包含知识,也不包含错误,它们完全处在知识的领域之外,处于真或假的讨论之外。一元论的形而上学体系或可表达一种和谐宁静的生活方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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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论的形而上学体系或可表达一个把生活看作是永恒的斗争的人的情绪状态;唯物论常常是心理学家称之为外向的那种性格类型的征象,它是以容易与人和物发生联系为其特征的,唯心论是一种对应的所谓内向性格类型的征象,这种性格类型倾向于从不友好的世界退却而生活在他自己的思想和幻想中。但形而上学与抒情诗有一决定性的差别,通过形而上学的作品形式,形而上学冒充它本来不是的东西,形而上学家本人怀有一种幻想,认为形而上学的命题总谈了点什么东西,总表述了一些事态。

他们自己以为是真假王国中的游客呢。

自以为是的形而上学家为了反对其他同样自以为是的形而上学家而进行不断的论辩,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这样,不仅读者给欺骗了,而且形而上学家本人也给欺骗了。可是一位抒情诗人从不企图在自己的诗里驳倒其他诗人的陈述,因为他知道自己是在艺术的领域里,而不是在理论的领域里。因此艺术才是表达基本态度的恰当手段,形而上学是不恰当的手段,形而上学家努力幻想在一元论体系中表达的和谐的感情和态度,在莫扎特的音乐里更清晰地表达出来了。当一个形而上学家在二元论体系里用语言表达他对人生二元的豪迈态度时,岂不是因为他缺乏贝多芬的才能,不能用恰当的手段表达这种态度吗?

形而上学家乃是没有音乐才能的音乐家,乃是没有诗才的诗人。

他们有在理论环境中工作的强烈爱好,但它既不在科学领域里发挥这种爱好,又不能满足用艺术表达的要求,倒是混淆了这两个方面,弄出一种对知识既无贡献,对人生态度的表达又不相宜的怪物,形而上学可以休矣!哲学应该一劳永逸地对形而上学关上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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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哲学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伦理学呢?伦理学探讨的是人如何行动的知识,是对规范知识的探求,它究竟能否通过意义标准的检验这一关呢?对这个问题维也纳学派内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学说,有的成员(以石里克为代表)认为伦理学是一门事实科学,它是从人性和生活的事实中产生的。是与实际的东西打交道,因而是有意义的。有的成员(以卡尔纳普为代表)则坚持认为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一样,也只是一种情感表达而已,没有任何认识意义,这就是所谓的“情感主义伦理学”

,这种伦理学思想在本世纪的哲学界颇有影响。

在情感主义伦理学家看来,伦理判断全是价值判断、规范判断,它不涉及任何事实,从“甲是瘦的”

(这是事实判断)根本推不出“甲是善的”

(这是价值判断)

,价值与事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领域。尽管我们可以运用道德来影响、指导个人的行为甚至建立道德法庭对个体行为加以评判,但无论如何道德判断本身并没有用来描述任何实际的事态,它只是在表达某种赞成与反对的态度。

很多人可能无法接受这个解释,比如说“杀人是不对的”这一道德判断难道不是对杀人这一事实所作的一种断定?

当然“杀人是不对的”和“天是晴的”形式上是相似的,都具有陈述句的语法形式,这也使人们误认为价值陈述是一个断定陈述,因而和“天是晴的”一样具有真假。实际上如果对之进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杀人是不对的”原本就不是一个有认识意义的命题,它的真正表达是“不准杀人!”就像说“杀人啦,呸!”一样,并未说出任何真实或虚假的东西来,它只是一种愿望的表达而已。

原来伦理与价值之争只是趣味与态度之争,而不涉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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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事实的内容。设想约翰和斯密斯这对爱争吵的老友在咖啡馆里见面了。约翰呷了一口咖啡,咂了一下嘴说“这咖啡是好的”。斯密斯听后跟着也呷了一口,却皱起了眉头,“这咖啡是不好的”。

于是两人就咖啡是好是坏发生一场争执,如果这时有一位情感主义伦理学家在场就说是古德曼吧,他就会出来打圆场了:“约翰先生,你说这咖啡是好的,好在哪里呀?”

“这个吗,它苦中带涩,喝起来很过瘾。”约翰答道。

“那么,斯密斯先生,你说这咖啡不好,为什么?”

“它又苦又涩,有什么好?”斯密斯抱怨道。现在轮到古德曼做总结了:两位先生对咖啡在认识方面是一致的,都认为它既苦且涩。因此二位所争根本不是事实之争乃是口味之争。

约翰先生无非想说,我喜欢它,你也喜欢吧;而斯密斯先生的意思是,我不喜欢它,你也别喜欢吧。

当然有人会对此提出异议,“杀人是不对的”

并不只是一种情感与态度的表达,它还暗含着:“如果你杀了人,你就会受到良心上的谴责。”但是,这个陈述绝对不能从“杀人是不对的”这个陈述中推出来,它只能从人的性格和情绪反应的心理学陈述中推出来,这些陈述是可以证实的,是有意义的,但它属于心理学而不属于哲学。规范伦理学不管具有命令的形式(“你应当不应当……”)还是具有价值的形式(“……

A是好的坏的“)都是没有认识意义的,它和形而上学一样是A空调无物的。

传统的哲学地盘就这样被一一瓜分了。规范伦理学跟着形而上学一起被赶出哲学的大门在情感表达的艺术领域找到了栖身之地;与心理学相关的伦理学部分则跟着心理学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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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进了事实表述的科学殿堂。

哲学只剩下一块逻辑学的孤岛,它唯一正当的任务就是逻辑分析,以往混在人类知识系统中滥竽充数的形而上学与规范伦理学被清除出门就是逻辑分析的一大成果。

不过,逻辑分析不仅善于破坏形而上学的旧世界,而且它也善于建设科学知识的新世界。在这个经过逻辑分析的知识世界内部,所有的概念与命题都不仅是有意义的,而且它们相互之间也因存在着某种推导关系而成为一个有机系统。

这个系统的基础是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这些基础概念并不是由其他概念推导出来的,而是在经验中直接给予的。它是知识系统与实在接触的基点。毫无疑问,只有自己经验到的东西才能被看作是直接给予,是最明白、最可靠的。这种把个人的直接经验作为知识系统基础的程序就叫做“方法论上的唯我论”

,因为这种“唯我论”不是任何形而上学的意义,它并不是主张只有唯一的主体及其经验才被认为是存在的。它只是指出这样一种程序,即一切经验概念都应被还原到当下的“所予”

、还原到个人的直接观察,比如“目前,在我的视野中有一个红色的三角形”。

这种通过观察而记录下的句子都是以个人感觉材料为出发点的,这样一种语言就称为“现象主义”

的语言。

这也是传统英国经验论所一直坚持的语言。

哲学的任务即是把一切知识都以一种最终可以还原到现象主义的语言形式表述出来,这样整个人类的知识系统都最终建立在直接给予的知识这一牢固的基础上了。

这种以现象主义语言统一科学的努力后来遇到了种种困难,这种语言本身带有的主观性色彩带来了极大模糊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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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患黄疸性肝炎的科学家将蓝色的天空依其个人的感觉经验而记录成“天是黄的”之时,当心理学家甲将A教授因学生直呼其名而面露不悦之色记录为“A发怒了”

,而心理学家乙将B教授因同事当众骂他“乌龟”而气得暴跳如雷也记录为“B发怒了”

之时,统一科学的理想主义者们能容忍这一切吗?

“物理主义”的语言便登场了,物理主义的语言是一种主体间的语言,因而也是一种普适性的语言,它是一种纯粹定量的语言,这样就完全避免了现象主义语言的模糊性、歧义性。

比如说“A先生发怒了”

翻译成物理主义的语言即是,在某时某地,A先生的脉搏跳动多少多少次每秒,血压为多少多少,呼吸情况如何如何,等等,这样A先生的轻微的愠怒,B先生的极度的愤怒与C先生的假装的发怒都由于统一成物理主义的语言而变得精确与客观了。这样仅仅由于实际分工的原因而分割开来的各个经验科学在物理主义的统贯下而构成了一个无所不包的统一科学,人类的知识系统最终经过哲学的逻辑分析而成为通体透明的水晶宫。

维也纳学派统一科学的理想不可谓不宏大,但到后来这一理想越来越被视为沙漠中的海市蜃楼了。发怒的人脉搏加速、血压升高,那么狂喜的人呢?恐惧的人呢?假设某个猴子在发怒时与某个人在发怒时,量化指标完全是一样的,我们能说两者的发怒完全相同吗?维也纳学派的数字崇拜到了完全忽视“质”的地步,他们究竟想把人类的知识引向何处去?喜怒哀乐这些最简单的心理现象都无法加以彻底地量化而翻译成物理主义的语言,更何况人类内心深处的情感与思想呢。维也纳学派最后也不得不承认,我们关于世界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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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始终是不确定的和不断需要加以纠正、改变的,它好像一只找不到港口的船,因此不得飘浮在海上进行修理和重建。

随着时间的推移,维也纳学派的一些合理思想已被分析哲学的其他一些流派所吸纳,而它思想中的一些内在缺陷也逐渐暴露无遗,尤其是作为意义标准的证实原则这一逻辑实证主义的核心思想也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

英国哲学家波普尔(K。

Poper)

曾非常严厉地批评维也纳学派的意义划界标准并没有排除明显的形而上学陈述却反而排除了一切最重要最有意义的科学陈述。因为自然科学的命题基本上是全称命题,而全称命题按照证实原则是永远无法被完全证实的。比如说“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

,即使我们观察了100只天鹅都是白的,但也不保证第101只天鹅肯定就是白的。后来维也纳学派也放弃了完全的证实标准,而提出“确证度”这一较为宽松的要求,所观察到的白天鹅数越多,“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的确证度就越高。波普尔的反驳是,假如用一群天鹅做论据,就说有100只白天鹅和1只黑天鹅,在这里白天鹅的实例确证不是0而是非常接近1。

全称命题不能从单称命题中推出,普遍规律只具有零度的可能性,人们所能观察到的次数纵使再多也是有限的,根本无法与无限情况相比,但全称命题是完全可由单称命题来反驳。

实际上,只要观察到一只天鹅是黑的,“所有的天鹅是白的”就得到了完全的证伪,于是波普尔提出了一个大胆的“猜想”

:只有在原则上可以证伪的命题才是有意义的科学命题。科学划界的证伪原则取代了意义划界的证实原则,科学之所以是科学是因为它在原则上是可以被证伪、被反驳的。科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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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是一种禁令,它不容许的某种事情发生,而且一种理论不容许的事情越多,就越好。一种不能用任何可以想象到的事情反驳掉的理论是不科学的,不可反驳性不是理论的长处,而是它的短处。牛顿定律之所以是科学,是因为我们总可以在原则上设想许多实验对它进行反驳,一旦实验的数据与之相左,它就被证伪了;占星术之所以是呈伪科学,是因为我们永远无法反驳它,它可以容许任何事情发生,换言之,它在任何可以设想的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因而它也就是伪科学了。依照这个标准,波普尔将弗洛伊德主义打进了伪科学的冷宫。他认为弗洛伊德能用同一种理论(比如“反作用形成”)解释完全对立的两种事实,也就是说,任何情况都反驳不了弗洛伊德。应指出波普尔的证伪原则尽管有颇多启发意义,但它自身也有许多问题,数学与逻辑命题是无法反驳的,存在命题也是无法反驳的,比如谈“世界上存在黑天鹅”

,即使我们找了100只无鹅都呈白的仍无法反驳这个命题,相反只要我们找到一只黑天鹅,这个命题就得到证实了。

给予维也纳学派“证实原则”真正沉重打击的是美国逻辑实用主义者蒯因,他在《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这篇经典性文章中直接瞄准证实原则的理论根基即两类命题的划分,蒯因教授通过对分析命题中“分析”一词的分析,认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并不存在一处真正的界限。逻辑实证主义鼓吹的两类命题的划分本身就是一个非经验的形而上学的信条。

实际上,证实原则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也一直困扰着逻辑实证主义者,毕竟证实原则本身既非一分析的命题又非一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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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命题,它岂不也是一形而上学之胡说?维特根斯坦曾勇敢坦承自己在“胡说”

,但维也纳学派的成员们却不甘自己苦心经营的一切到头来也被斥为胡说,但却又提不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最后他们也只得承认证实原则只具有一种界定的而非经验的地位,它没有任何强制力量要求人们加以接受,就像香烟盒上印的“吸烟有害健康”

一样,它只是劝告性的。

但是正如烟民并不因“劝告”而不去吸烟,形而上学家又何必去接受证实原则而去放弃自己的形而上学冲动呢?

实用主义大师詹姆士曾将哲学家分成两种气质类型,一类是软心肠的,这类哲学家多是理性主义的、观念论的、有宗教信仰的一元论者;另一类是硬心肠的,这类哲学家多是经验主义的、唯物论的、无宗教信仰的多元论者。用这种二分法去套传统的哲学家,颇多牵强与不妥,但用在维也纳学派这里倒很适合,维也纳学派可以说是典型的硬心肠学派,他们强调事实几近于事实崇拜的地步,不管软心肠的哲学家如何花言巧语,他们总不为所动,他们只会摊开两只冷冰冰的大手:“拿事实来!”这确实把那些喜欢构造体系的形而上学家大大地将了一军,上帝是无论如何是拿不出来的,甚至人类微妙的精神活动也是无法拿出来的。但是如果说有意义的命题专指自然科学的命题,软心肠的哲学家或许会乐于承认自己的形而上学并不是自然科学,他们甚至也会承认形而上学没有认识的意义,不过他们要向硬心肠的哲学家表明,恰恰是那些拿不出来的东西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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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语词丛林中漫游

我们已经说过,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先后启迪了两个学派,一个是维也纳学派,另一个是日常语言学派。维特根斯坦本人从来无意于创立什么学派,他总担心自己的思想被追随者们误解,他甚至在私下场合表示他乐于看到他的所有著作都毁掉,只要把他的学生和信奉者出版的东西也随同一起毁掉。

“每一种付出很大代价的思想都带来了许多廉价的思想”

,他抱怨道,不过他也承认“其中一些还是有价值的”。现在就让我们看看这些还有价值的东西吧。

1930年,维特根斯坦重返剑桥之后,开始阐发一种哲学治疗观,认为被哲学问题所困扰的人实际上是在精神束缚中遭受痛苦的人,哲学的任务应该是“治疗”

,它使人们摆脱精神束缚的痛苦,哲学问题没有答案,因为它根本上不是真正的问题——这是哲学问题的唯一答案!这可能使一些热衷于哲学问题解答的人感到不满,但却吸引不少青年哲学家,他们聚集在维特根斯坦的周围,从事哲学治疗的工作,这就是所谓的“剑桥学派”。其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威兹登(J。

Wisdom)

、另外还有保罗(Paul)

、马尔康姆等人。剑桥学派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分析视作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形而上学家的疑惑犹如精神病患者的焦虑一样使人感到苦恼,哲学家与疯子、精神病患者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他能为自己所采取的极端行为提出辩解与证明,哲学家总能为自己的愚蠢行为提供一些聪明的理由。只有通过分析才能使人们从哲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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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中解放出来,使人们形成一种真正洞察事实的能力。

二战以后,特别是维特根斯坦去世以后,英国哲学的中心从剑桥转移到了牛津大学,以赖尔(G。

Ryle)

、奥斯订(J。

Austin)

、斯特劳森(C。

Strawson)为代表的“牛津学派”进一步发挥了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中的语言观,并在此基础上对一些传统的哲学问题做了一些有价值的探讨,他们都重视日常语言的分析,因而又被称为“日常语言学派”。

维特根斯坦曾留下“言词就是行动”的名言,奥斯汀在维特根斯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言语行为”学说,把语言纳入了人的行为这个广阔背景下加以考察,说话即办事,言语不只是说话者说出来的有意义的词句,而且也是他做出来的有目的行为。比如说:“我要来参加这个会”这句话并不是描述一件他所做的事情,而是作出一个承诺,它是一种行为,因此这是“行为话语”而不是“记述话语”。

“我命名这只船为爪哇堂号”。

“我向你道歉。”

“我欢迎你。”

这些言语都属于行为言语,它们并无对错之分,但完成这些行为必须在适当场合下进行,比如,说“我命名这只船为爪哇堂号”得先有一个保证,你是有资格命名它,如果你根本没有命名资格,你的行为话语便是失效的。又比如“我欢迎你”

,如果你带着满脸的不耐烦甚至怒气说这句话,人家就会说你的欢迎行为是无诚意的。

在实际生活中,行为式言语与记述式言语之间界限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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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渭分明,比如说“你把脚踩在我鞋上了”

,看起来这是典型地记述一件事实的记述式言语,但它真正的意义却又是行为式的,它无非等于说:“请把你的脚移开”。在《如何以言行事》一书中,奥斯汀便抛弃了记述式与行为式的二分法,而提出三种不同的言语行为的划分法。

第一类是语意行为(又译以言表意的行为)

,这是一种说出了某种具有一定涵义和指称的语句的行为,它发出一些字词的声音并按照句法将词与词连结起来;第二类是语旨行为(又译以言行事的行为)

,它指那些说出一个句子这件事本身就构成某种行为的句子,说话者完成“答应”这种行为是在说出“我答应……”当中完成的;第三类是语效行为(又译以言取效的行为)

,说出某句话往往会对某个人的思想、情感或行为产生某种效果。

“他说这是真的”是语意行为;“他争辩说这是真的”是语旨行为;“他使我相信这是真的”是语效行为。

其中,语旨行为是言语行为中最重要的一种,它有五大类型,一是断定式即做出判定或裁决、做出某种评价等。二是施行式,如指定、警告、命令,这里有某种力量、权力或影响被加以行使。三是承诺式,如答应,允诺、宣布意向等,借此以表白自己。四是行为式,如道歉、祝贺、表扬、咒骂、挑战等,它与态度及社会行为有关联。五是解释式,如“我主张……”

、“我提出……”

、“我假定……”

,它阐明我的主张如何同论证或谈话的过程相适应。

这种对语言的分析实在细致入微,甚至有些琐碎不堪。

除了展示语言行为的丰富性、多样性之外,这种分析也有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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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事实—价值二分法的偏狭,因为在语言行为中事实与价值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另外也有助破除“描述的谬误”

,语言的功能不只是描述世界,它本身即是这个行为世界中的一部分。

赖尔教授则从心—身观上进一步发挥了维特根斯坦后期的心理观,他的代表作是《心的概念》。这部著作瞄准了笛卡尔物有广延而无思想、心能思想而无广延的二元论思想,他将这种二元论称作是“机器中的幽灵说”

:人既有身又有心,身心关系犹如一架机器和一架藏在机器中的幽灵,这个幽灵主宰着机器的运转。这种二元论在哲学史上影响甚大,但本身又有无法克服的矛盾,一是无广延之心与无思想之身如何发生实际的关联?是身作用于心还是心作用于身?二是他人之心如何认识?赖尔的解决的独特之处在于他并不纠缠于心身关系问题本身上面,而是揭示“机器幽灵说”中暗含的“范畴错误”。

“范畴”是指语句的逻辑类型,“范畴错误”是将属于某一逻辑类型的语句误认为属于另一逻辑范畴。比如说,一个外国人首次访问牛津大学,他参观了许多学院、图书馆、运动场、博物馆、学科系之后,他问道:“那么大学在哪儿?”这个来访的外国人在这里便犯了范畴错误,“大学”

这个词与其他机构并不属于同一范畴。笛卡尔“机器中的幽灵说”其错误根源就在于将叫作“精神”的事物与叫作“物体”的事物等量齐观:既然不能把心理行为的理解为表示机械过程发生的词,那就必须把它们理解为非机械过程发生的词;物遵守机械因果法则,心则遵守非机械因果法则;物处于空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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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处于非空间中;物是外在可观察的,心则是内在可反省的。

这样物与心的区别只不过是同一范畴(如事物、属性、原因、结果)下的普遍框架内的区别了。二元论者在轻易断言既存在物理过程又存在心理过程时,早已不自觉地犯了范畴错误。

一位顾客可以说他买了一只左手的手套和一只右手的手套,但不能说他买了一只左手的手套、一只右手的手套和一副手套,因为这样就把不同范畴的词连在一起了,将心理过程与物理过程相提并论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唯物论和唯心论之争,亦即不是存在心就是存在身之争,也同样是荒谬的。

实际上,心这一概念并不是与身并列的范畴,现实存在的只有身和其他物体,实际发生的事件也只是物理事件,所有关于心的命题不是描述身的行为的直言判断的命题就是在想象可能会发生的身体行为的假言判断的命题。比如说“习性”这样一种所“心”的现象,严格说来它并不是一种心理状态或过程,说这个人有某种习性和说这个人有胳膊有腿并不属于同一逻辑类型。习性无非是指做出行动或反应的能力倾向,我们说X有一种习性无非是说X在某种情况下就说是C吧,往往会做出Y这类事情来。说盐有可溶性并不是指盐里面存在一种可溶性这种实体,而不过是指一旦将盐放在水中,它就会溶解。

我们说某个人是“聪明的”

、“愚蠢的”

、“灵敏的”

、“迟钝的”

也并不是指他的内在的智力活动中存在这一类的实体,而是指他能否做以及如何做某种事情。一般人总爱把智力活动看成是内在的思考过程然后再指导行动这样的双重活动,这种先知后行的智力观不仅不符合实际的行为过程,而且还

西方哲学初步124

带来逻辑上的恶性循环。

棋手并不是先背诵一下棋的规则,然后再回忆一下棋谱,然后再走出一步妙棋的,如果要先学会规则才能学会下棋,那又得先学会学习规则的规则,而要学会学习规则的规则,那人得先学会学习学习规则的规则的规则……这必然导致无限后退而永无止境。

赖尔教授对“系统地引人误解的表达式”的研究也颇有影响。他指出在日常生活中有四种类型的表达式,往往会引人误解。

一种是似是而非的本体论陈述。诸如“食肉的牛不存在”

,这样的表达式往往使人误以为我们是在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谈论“食肉的牛”

,实际上说“食肉的牛不存在”

,它的真正逻辑形式是“没有任何东西既是一头牛又是食肉的”。

任何关于“X存在”或“X不存在”的判断,并没有断定或否定X具有某种属性,“存在”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说鲍德温先生是一个实体,是一个实在,是一个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是一个基质……这些陈述没有一个是真正说到鲍德温先生的。

第二类是似是而非的关于共相的陈述。人们经常说“不守时是应受谴责的”这类表达式,这看起来与“琼斯是应受谴责的”陈述很相似,于是哲学家就很容易认为世界上有两种对象,一种是像“琼斯”这样的殊相,一种就像“不守时”这样的共相。但说一个共相是应受谴责的,这显然是荒谬的,“不守时”不会因为受到谴责而脸红更不会去狡辩,因此,“不守时是应受谴责的”的真正逻辑形式应是“不守时的人是应受谴责的”

,这样原句中容易被误为主体的东西(不守时性)现在则成了属性了。

24西方哲学初步

第三类是似是而非的描述短语。比如说“琼斯的长子今天结婚”

,“琼斯的长子”就是描述短语,它并不是一个专名,它实际上只是一个表语表达式而已。

“琼斯的长子今天结婚”

这一陈述的完备含义应是某人(1)是琼斯的儿子(2)比琼斯的其他儿子都年长以及(3)今天结婚。除非上述三个或更多的陈述成分为真,否则整个陈述就不可能为真。

第四种是在指称上似是而非的特定词组。这里有两种情况,比如说“琼斯不喜欢去医院这个想法”

,“去医院这个想法”这一特定词组往往会给人以误解,仿佛世界上存在着由“去医院这个想法”

所指称的一个对象,哲学家相信观念的存在就是出于类似的原因,实际上“琼斯不喜欢去医院这个想法”的含义仅仅是指“当琼斯想到如果他去医院将要遭受到什么时,他就感到很痛苦。”特定词组引起的另一种误解,比如说:(1)

“工党的失败使我感到吃惊”

,(2)

“工党失败发生于1931年”

,(3)

“工党的胜利会使我吃惊”。这三个陈述看似形式相似,实际上在逻辑形式上完全不同:(1)中的“工党失败”这一特定词组并非指称一个物体,而是作为某件事实的缩略纪录,它的真正含义是“工党遭到失败这一事实对我来说是一件令人惊奇的事情。”

(2)中的“工党的失败”则不是一个事实的缩略纪录,而是一个具体发生的事件。至于(3)中的特定词组,既不是指事实又不是纪录工党胜利这一事件,而是说“假如工党竟会赢得胜利,我就会感到吃惊”。

以上种种似是而非的表达式都会诱惑我们去增加实体,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切不可上当受骗。

牛津学派的另一员大将斯特劳森把攻击矛头指向被当作

西方哲学初步324

逻辑分析的典范的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罗素的失误在于没有区分语句、语句的使用和语句的表达,也没有相应地区分语词、语词的使用、语词的表达。

“当今的法国国王是秃头”这一语句在17世纪使用和在20世纪使用是大不相同的,我们不可能谈到语句本身的真或假,而只能谈到使用语句做了一个真论断或假论断;(奇*书*网.整*理*提*供)同样,语词本身也谈不上提到或指称什么东西,“提到”或“指称”并不是语词本身所作的事情,而是人们能够用语词去作的事情,提到某个东西或指称某个东西,是语词的使用特征。意义是语句或语词的功能;提到或指称,真或假则是语句的使用或语词的使用的功能。

斯特劳森还提出了一种非常有意思的“真理行动论”。

早在20年代,英国数学家、哲学家兰姆赛(Ramsey)就认为真理问题是由于语言混乱引起的,比如说命题“凯撒被杀害这是真的”

,其实不过就是说“凯撒被杀害了”

;同样说“凯撒被杀害,这是假的”也不过就是说“凯撒没被杀害”。因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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