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传统社会的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本身不是血缘关系,但却是一种开创血缘关系的关系,亲子关系即由此而缔造。因此,若不限于夫妻关系本身,而是从它的上下联系,从它在家族世系中的地位来看,它又在这种血缘关系中扮演了构成一个个中心环节的角色。在家族树的每一个环节上,也就是说,在父父子子、祖祖孙孙的每一个上下联系的环节上,都是一种夫妻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开放的,它也必须是开放的,血亲婚配就意味着退化,它在各种文明中都相当普遍地被视为一种禁忌。因此,我们又可以说,为我们的先人所极其重视的那种单纯父系的血缘关系,却是经由一种本身非血缘的关系来维持、延续和发展的。20在一个家族的成长过程中, 它必须不断接纳 "新血" (准确地说是"新的基因"),甚至对一个种族来说也是如此。21夫妻关系在家族中的这种重要地位说明了为什么它被古人如此重视,为什么处理这种关系的原则也被纳入了三纲之中。
夫妻关系不是血缘关系,但却是一种亲属关系。通过婚姻,不仅夫、妻两人,夫、妻双方所属的两大家族也都成了亲人。亲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为血亲,一为姻亲,前者属"天伦",后者属"人伦",在这个意义上说,婚姻又是亲戚关系的一种拓展,一种开创,婚姻是唯一能把非亲人直接变为亲人的途径,作为客观上的可能性,非同一血缘的人皆可成为婚姻的对象,人皆可夫,人皆可妻,但最后总是一对终成眷属,22这就意味着婚姻也是一种选择,甚至是一种冒险,23即便在父母包办婚姻的社会中,这也是一种选择,只不过不是当事人的选择, 而是父母代为选择罢了。这种关系不象亲子关系那样有一种宿命的成分,而是有了一种自由, 但这种自由也就更加重了婚姻的责任。24我们常说婚姻是我们每个人的"终身大事",在古代它还是 "家族的大事",这种关系的重大牵涉自然也就成为父母包办的一个客观原因,而如果这种牵涉变得不再重要时,包办也就不再有必要。
以上说的都是婚姻对于血缘家族的意义,我们尚未从性别的角度讨论爱对于双方的意义,因为我们主要想讨论的是婚姻之爱、夫妻之爱、家庭之爱,而不是全部的男女之爱。婚姻显然包含着性爱--在今天,它首先是性爱,也主要是性爱。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婚姻使两个人结为一体。两个异性,两个原来陌生的人通过性爱结合为一,这确实是一种"极大的奥秘"。25性的差别是人类最原始也最永恒、最显著也最隐秘的一种差别,而从这一差别中却产生出了一种统一的可能--通过性爱不仅达到对异性的,也是对他人的完全认识和融合。性爱不仅满足人类那种最原始的肉体本能和欲望,也满足一种认识自身本质的精神上的渴望。性爱就其本质而言是独占性的,因为只有互相独占,才有可能达到一种从外延到内涵的完全重合。
不过,我们不想多论婚姻的性爱因素以及这种性爱对于人生的意义,这有两个理由∶首先是因为我们的传统一向是淡化婚姻中的性爱成分的,而我们这本书的一个主要宗旨就是要从传统出发,研究传统中可为今天所利用的因素;其次我们主要是从道德角度来讨论男女之爱,注意这种爱中的义务成分,而限于篇幅,集中探讨夫妻之爱而非全部的男女之爱当然较适于这一题旨。
那么,传统对夫妻关系说了些什么呢?应该说,有关爱情的内容说得很少。或更确切些说,是反映上层文化的"大传统"很少涉及到爱,我们只是在一些诗篇,尤其是悼亡诗中,从反面窥见到古代士人生活中一种深情、真挚和沉痛的爱,26正面描述真诚热烈的爱情的篇章在文人诗中较为罕见,而是多见于民歌之中,那些最大胆、最奔放的情诗一般都是民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诗经》"风""南"中的大量情诗,在除去了"诗序"加上的一层道德外衣之后,这些诗显示出一种天真无邪的纯朴爱情之美。可惜后来此一源流却呈枯竭,甚至民间的情歌也再没有那时的势头了。 中国士人对爱情的思考更呈贫弱,没有出现过系统的有关爱情的理论著作。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在古人的夫妻生活中就缺乏爱,爱并不是一件要常常说在嘴上或写在纸上的事情,爱主要是投入和体验,但是,就是在爱的实践方面,中国历史上也没有出现过如西方中世纪"优雅的爱"(courtly love)与近代"浪漫的爱" (Romantic love) 那种可以用明显的阶段标志的、在社会上,或至少在社会上层蔚然成风的爱的潮流和运动。
古人对夫妻关系主要是强调其中的道德成分、义务成分。夫妻之间的感情在很大程度上被道德化了,义务化了,规范化了。这义务中并不是没有性爱, 并不是没有感情的考虑,但这些一般都被隐而不提。夫妻间的亲密常被视为"轻佻","相敬如宾"、"举案齐眉"才是正轨,夫妻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和相当的差别。男主外,女主内, "男不言内,女不主外",夫妇之间最重要的是和,"夫妻好合,如鼓瑟琴" 、 "夫妇和而后家道成。 "《小戴礼记》之"内则",《大戴礼记》之"本命"都详细地规定了夫德与妇德,规定了丈夫与妻子应尽的本分。
这种规定显然不是平等的。"男子者,言任天地之道,如长万物之义也,故谓之丈夫。丈者,长也,夫者,扶也,言长万物也。知可为者, 知不可为者;知可言者,知不可言者;知可行者,知不可行者。是故, 审伦而明其别,谓之知,所以正夫德者。""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人。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教令不出闺门,事在馈食之间而正矣。"27总之,是男尊女卑,男主女从,夫唱妇随。
妻子不可提出离婚,但丈夫却可休妻。妇有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28不过也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条可以说是男方的义务,尤其是最后一条, 后汉人宋弘回答汉光武帝的一句话∶"糟糠之妻不下堂"一直被传为美谈,而陈世美与秦香莲的故事作为反面事例也广为流传。
但古代女子的地位卑微确是事实。《诗经·小雅·斯干》中记载了贵族之家生男生女的不同待遇;真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妇人主事则有"牝鸡司晨"之讥。 女人若与腐败的政治有了某种那怕轻微的干系,就更被视为"祸水"。女子成婚之后以待奉公婆,相夫课子为务。夫妇之情不要说比不上父子之情,甚至不如兄弟之亲,兄弟是手足,妻子则如一件衣服可穿可脱。29
但是,在宋朝之前,节烈尚不象后来那样强调,妇人再醮并不太受指责。虽然也有如三国时夏候令女那样夫死断鼻、誓不再嫁者,或者怕受污辱而赴死者, 但却不象宋朝以后出现了那样多的节妇、烈女。此不能全诟宋儒,但宋儒也确有不能辞其咎处。
这里重要的也是一种人、我之分,或者说男女之分。在古代,只有男子才有"代圣人立言"的资格。如果说,强调孝道者还多是从子女的立场发言的话,强调节烈却纯是把义务强加于他人之身。所以,程颐"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一语,虽然可以解释为是站在一超越观点为强调普遍绝对的道德精神而举此为例;甚至也可以说后来的节妇烈女多是自愿而为,并没有受到强迫,或者说,她们虽然也受到舆论的压迫,但这种舆论多是俗儒所为,而真正的大儒并不斤斤于此等等,我们却还是可以说∶无论如何,越过为维持社会生存所必须的道德义务必须是自发的,必须是自觉自愿的,而倡导一种把自己完全排除在外的这种要求很高的道德义务,本身即有不道德之嫌。
为什么要鼓吹节烈这种不仅仅是片面的,而且是极苦极难的义务?我们上节说到了古代中国家族本位、家国合一的格局, 从最好的方面去理解,在这一格局不变的情况下,鼓吹节烈可以说有想维护家族的稳定,进而是国家的太平的目的。一方面,夫妻关系、男女关系随着社会的变迁在中古之后可能确实有了松动的迹象;另一方面,积累了相当问题的社会政治又无法谋得一个根本的解决,"节烈"也就被作为挽回世道人心、进而平治天下的办法之一了,这在某种意义上正好说明了传统社会政治理论的困窘,而从鼓吹的效果说,也只是人为地制造了许多苦痛,于国于家并无多少补救,守节殉节者却把自己也牺牲了;甚至对"节烈"所直接针对的婚姻中性关系的松驰状况也没有多少改变,一方面越是极其严格、极其"高尚",另一方面则越是极其放纵、极其"下流"。30而在这里尤其让人感到震惊的则是这样一种夫妻间的不平等∶一方面是男子可以纳妾,勾引嫖妓也常常被默许,一方面却是女子要为一个甚至她末见过面的订婚男子殉死或守节终身。男女间的不平等于此发展到了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