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代社会夫妻之间的爱
近一百年,尤其近四十多年,我们的家庭结构有了很大的改变。现在最常见的家庭是一对夫妻加上一个末成年孩子的"三位一体"的核心家庭,家庭的主轴由纵轴变成了横轴,由父子变成了夫妻,而妻子一般都有职业,或参加生产。男女在社会政治方面的平等已基本上成为事实。31这使夫妻之间关系发生了一种根本的转变,以前这种关系是一种男主女从的关系,这种主从关系又依附于父子之间的主从关系。而在现在的家庭关系中, 要求这种主从关系的客观原因多巳消失,家庭不再是一个事业经济乃至政治单位, 家庭越来越多地摆脱了原先沉重的政治经济责任,家事也越来越独立于国事,婚姻甚至在最政治化、 最革命化的年代里也在某种程度上被承认为是"个人问题"。家日益成为人们私生活的领域,成为人们有别于社会的天地,甚至成为逃避社会的"堡垒"。
这种家庭内部的平等和外部的独立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家庭更能够追求自己本身的目的了,这就是夫妻间的两情相悦、生儿育女和家庭温謦。夫妻情感在剔除了一些重大的其它顾虑之后,变得单纯和热烈得多了。浪漫主义的爱情在中国虽然姗姗来迟,但也席卷了许多的痴男痴女,这可以由无数爱情故事的风靡作为旁证。两性之间感情的这种浪漫蒂克化可能有利有弊,但无论如何却是一个事实。
那么,在今天变化了的情况下,我们能从道德的角度对夫妻之间的爱情说些什么呢?首先,节、烈的道德是可以放弃了,不仅是片面的、专要求女方的节、烈义务要废止,而是任何一方的守节或殉情都不宜提倡。对现在的男人们,大概也没有必要要求他们去还那笔历史的宿债。无论如何,我们的道德应当是为生者的道德,而不是为死者的道德。当然这并不是说过去的节妇烈女所表现出来的牺牲精神就毫无可取之处(这和社会命令的节烈要求是两码事),也不是说,过去的节烈行为就全错了, 毫无价值,或只有"哀悼的价值",而是说,至少社会变化了,社会巳无需个人做出这样的牺牲。所以,对于那些出自感情坚持不再嫁娶的人们,我们虽然不可横加干涉,但却应加以劝导,希望她(他)们放弃这一坚守,甚至以这样的理由来劝导∶说这也是死者的愿望。
其次,我们应当努力去创造爱,把爱作为终身的事业而不是一时的陶醉和热狂。不消说,这当然不是单方的,而是双方的义务。爱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义务,也是一种道德要求,甚至是个人伦理中最高的道德要求,是可以把其它所有道德要求包括在内的最高也最普遍的道德要求。当然, 这样高度概括的"爱"就和我们现在所说的"夫妻之爱"意思不完全一样了,而成为一种广义的关切。但是,夫妻之爱中也仍然保留着这种关切,并把这种关切作为其感情的核心。我们可能对我们遇到的每一个需要援助的人都给予一定的关切,这就是一种爱、一种博爱,但我们不会到处去寻找他们,除非对方陷入危险的境地;我们也不会给予对方超出我们通常对我们的爱人所给予的那种热烈的柔情和关切,这些并不是我们的义务。但是,作为丈夫要爱自己的妻子,作为妻子,要爱自己的丈夫却是一种义务。我们也有必要,必须在这种爱中来体验人类之爱的全部绝对性、 崇高性和深刻性。爱人的相互关切应当是一种铭心刻骨的关切。一对夫妻若不爱任何其他的人而只是互爱,当然很难说这种爱是一种正常的、健康的爱(甚至不太可能存在或持久), 同样,一个人如果连自己身边的人也不爱,连与自己最亲密的人也不爱,他怎么能够爱周围广大世界中的人们呢?
我们尤其需要把爱情作为一种终身的事业。我们所渴望的爱不是那种闪电般的、迅速热恋又迅速冷却并导致分离的爱。我们可能看错人,可能爱错对象,但是,我们无论爱上谁,当我们爱上他(她)的时候, 总是把对方看作一个可以终身托付的、完全信赖的伴侣来爱的,否则,那就只是性的吸引,算计或别的什么东西了,而总之不是爱。 爱可能失败,爱在人,成却在天,但我们却不能不爱。很难设想,一个三心二意,见异思迁的人能得到真正的婚姻幸福。爱的真实意义就是∶在这一刻,你就是我,就是全部的世界,我愿终身不渝,与你白头偕老。而真正要使爱成为一种终身的事业,就必须不仅诉诸感情,也诉诸义务。
按照爱情的真实含义,爱是应当导致婚姻的。"愿天下有情人都成眷属",这是正道,是普愿,不能成为眷属的情人则属不幸。但我们又遇到一句话∶"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婚后的爱与婚前之爱确实有很大的不同。
婚姻是一种法律制度,婚姻要建立起家庭,家庭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且婚姻多半会导致生儿育女。婚姻从各方面看起来都是一种束缚,原先那种不牵涉经济、法律与儿女的自由单纯的爱不再存在了,现在不仅有对于对方性方面的责任,还有了许多其它的责任。在心理上婚姻也似乎带来了爱的松弛,神秘感消失了,得到了的东西似乎就不再新奇,法律的保障似乎使爱不再需要成为一种努力,原先为争取得到对方愉悦的品质,可能会不想再费力去继续保持。婚后的生活是琐屑的、实际的、缺乏诗意的,充满各种柴米油盐考虑的,这些事情都必须有人去做,或至少需要有人去操心、去安排。而仅仅靠爱情并不能使我们自然而然地做到我们应当为爱情做的一切事情, 这并不是说最初的爱情不珍贵,而正是因为它珍贵, 我们才应该努力浇灌它,护养它,但这光靠最初单纯的爱情是不够的。所以,热恋的情人的耳里可能不耐听到"义务"两字,但现在作为夫妻,却要学会去做虽不一定情愿但却应当为爱情去做的事情。如果这爱不是全然盲目,而是包含着理性,那么, 从这种理性中就会产生出对义务的接受和承认,义务将把他们带过爱情的那些泥泞路段而使坦途重现。
因此,与其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不如说婚姻开始了爱的一个新的阶段。爱总归要冲进婚姻这座城的,而不管婚姻的具体形式发生什么变化。爱情的本性就是要导致婚姻,导致家庭,而且从本性上说,从意愿上说是导向一个白头偕老、终生厮守的家庭,否则它就是只开花而不结实了,否则它一定会有某种遗憾--甚至在这种给我们最大的超越一己之藩篱的希望的爱情中,我们也仍然得不到我们所渴望的融合与统一。婚姻与家庭对爱情提出了一种真正的考验,有幸经过了这一考验的人才更有资格谈爱。爱的深味也许只有在婚后的长期生活中才能慢慢体会得到。而只能做一对浪漫情侣,却不能做一对好夫妻的人却末免有一种深深的缺失。我们有时见到许多浪漫和狂热的爱情最后以悲剧告终,这甚至使我们羡慕起古人来,他们的家庭生活大概要稳固、平和、安宁得多。也许真正的婚姻幸福就在于此∶互相体贴、互相依赖、持久的安宁、和谐和心心相印。如果真能做一种社会学的统计,今天社会上幸福婚姻的比例大概并不高于古代社会,不过,这也许可以解释为是由于我们现在还是处在一个过渡期。
总之,在夫妻间的爱情中也必须注入理性与义务的因素。所谓理性, 就是说要知道什么是爱,怎样去爱,要加深与对方的理解和沟通;所谓义务, 就是说要培养一种责任感,尊重和关切对方,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 共同承担爱情的结合所带来的一切。 爱情当然不仅仅是 "敬", 但爱情也不仅仅是 "性", 甚至不仅仅是"恋"。爱情是一种感情,但它是一种属人的感情,也就是说,是一种不仅与人的各种感情紧密相连、也与人的理性和道德紧密相连、揉合在一起的感情。
当然, 在恋爱和婚爱中主要起作用的永远是爱情,是一种深刻的,铭心刻骨的思恋之情。在那些挚爱的人们中, 在那些已经通过磨炼而深谙爱情之艺术的人们中,义务感经常是隐而不显的,他们常常并不感到义务的强制性,他们所做的许多事情都是以爱的名义做出的,他们只是互相爱着,这种爱足以使他们不知不觉地、满心愉悦地承担着自己的义务。
强烈地凸现出义务感的时刻则是这样的时刻--这时夫妻之间的感情产生了裂痕,或是出现了危机。若把这种危机推到极端,这也就是我们最后的一个问题,即夫妻之间认真地考虑是否离婚,是否还保持夫妻关系的问题,过此之外,就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范围了。
在这个时候,一方、甚至双方可能都没有了爱,在这个时候,所能诉诸的主要是双方的道德义务感或者说良心。那么,一个人在这样的时候应当怎样做出决定呢?
首先需要采取的态度可能是慎重。婚姻毕竟是一件大事,一件我们不能不严肃对待的大事,轻率常常会带来痛苦和悔恨。这慎重应当首先表现在限制知情者的范围上,应当把这件事视为是夫妻两人的私事,除非万不得巳或确有必要,最好不要把它变成他人的事,变成大家的事,这不仅是向自己负责,也是向他人负责,他人很难了解夫妻间的纡曲和恩恩怨怨,不要"陷入于罔";另一方面,这种私事一旦变成众人的事就可能变得自己反而无法把握它而只是被推着走了,最后的结果反而违背自己的心愿。慎重还表现于最好冷处理一段时间,当事人还应当各自问问自己∶我是否还有可能弥补感情?只要有一线希望,就应当再努力试试,这努力就是一种义务。
其次,我们要看到这件事不止关系到我一个人,还牵涉到对方,牵涉到整个家庭,如果这家庭有孩子或父母,就还牵涉到他们,尤其是孩子。这样,就不能仅仅以我一己的感情和幸福为转移。这件事将会对其他人造成什么伤害?对方以及其他人能否承受得了这种结果?婚姻的事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双方的事, 离婚与否就应当主要考虑与双方有关的理由,但如果对其他人产生的后果将十分严重, 就也有可能凌驾于原先的理由。另外,这里还涉及到一个外在的条件或社会承受力的问题,即对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的人们的影响问题。理想的社会当然是使这种影响越来越少,但我们并非一定总是处在这种较理想的社会条件之下。总之,这将是一种痛苦的抉择,而在这种抉择中不能仅仅考虑自己,也要考虑到这一抉择将影响到的所有方面。我们对夫妻之间的感情就谈到这里为止,毕竟,在爱情上谈太多的义务,总是一件让人扫兴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