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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敬义

作者:何怀宏 当前章节:1617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1:08

  在前面两章,我们讨论了"诚信"和"忠恕"这两项最基本的实质性义务,在接下来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我们想转而讨论义务的较具形式性和一般的方面,而且仍然是从内在的角度进行探讨,这样,第五章"重义"就是讨论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对一般义务的敬重心和责任感;第六章"明理"就是讨论个人对普遍伦理的认识和体察。

把"义"、"理"联系起来并非我们的发明。 "义"可训为"理","义理"一词也早就见之于先秦典籍,①后儒也经常讲到"义理",但是,把文化学术(主要是儒学)明确三分为义理、考据、词章则始于清儒戴震,并为章学诚、姚鼐等沿用,从上述的三分法,我们可以明白两点∶一是"义理"囊括之广,除去文学和纯粹训诂、名物、史实的考证,一切理论的领域都可以说被其包括在内;二是清儒在这种三分法中强调"义理",而不是说"性理",不是说"心性之学",这巳反映出一种不满于"理"的过分内在化倾向。虽然清儒"实事求是"的最大成绩还是在考据方面,但"义理"却是我们很可借鉴的一个概念。

从伦理学角度看,"义"可理解为"义务","理"当然就是"伦理"了。这是分别说,如合起来说,以"义"为形容词,"义理"也可以说就是"义务之理",这就比"伦理"的含义要狭窄一些。我们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那种"理",我们在此所理解的都不是一己主观之良知一时所顿悟,所明白透亮之"理",而是指人的理性一般都能认识的客观普遍之"理",也就是原则、常理,是"天生 民,有物有则"之"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之"彝",它们是不以一己意识为转移的法则和常道。

义务也可以说就是这种道德法则和常理,但作为义务,它是以命令的形式表述的。说"理"一般是用系表结构表示,比如说"诚实是一种美德",但当换一个方式,用动宾结构说"人应当诚实"或"你勿说谎"时,这种说法就是指义务了。而由于伦理学主要是一门规范科学,是总归要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的,它的道理大都可以表述为义务的命令。

这样看,"义""理"就在很大程度上是颇为相通和重合的了,尤其从一个道德践履者的角度来看更是如此。它们当然还是有区别,单纯说"理"离行为较远* 采取的是一种较为超脱的观点,就其内容来说,对历史上道德现象的归纳性描述,对道德语言和逻辑的分析,甚至对道德行为规范的最终根据的探讨,都可以说是伦理学之"理",但却不是"义",一说到"义"时,就离行为很近了,就已经使我们感到一种迫切性和强制性了,我们对它有一种直接的情感和意志的反应,所以,我们分别两章来谈"义"、"理",在"重义"一章中着重谈心灵对义务的一种情感和意志作用,而在"明理"一章中则着重谈心灵对义务的理性认识。

“义”字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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