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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敬义

作者:何怀宏 当前章节:8261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1:08

二、义务的客观性

"义"即是"义务",也是"义理"。"义务"不仅是对我发出的命令,也是对所有人发出的命令,不仅我应当遵循,所有人也应当遵循,因为它是普遍、客观的道理。坚持"义务"亦即"义理"显然就使我们立于一种准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ical theory)而非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ical theory)的立场。这就把我们带到义务的客观性问题。我们认为义务不是依赖于自我,依赖于个别主体的,义务不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义务不是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的,义务具有不依赖于个别主体的某种"天经地义"的性质,它不因主体认识和彻悟而存,也不因主体不认识它而亡。

义务的客观性当然不是指它如天地一样实实在在,可见可闻;义务的客观性甚至也不是指它如天地运行之理一样与人无关,相反,义务、义理,或人伦之理恰恰是离不开人的,理解义务的客观性的困难也常常是来自这里。

义务一般正是从人作为人与其它动物的区别中产生出来的,正是从人与人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正是从人的"生生不息、世世繁衍"中产生出来的,它的概括,它的成言成文离不开人类的精神。然而,它又不依赖于个别的人,不依赖于自我,不仅仅存在于领悟它的心灵之中,它是客观存在的,个人的心灵可以领悟它,但它并非由个人的心灵产生,也不仅在心灵中存在。人类的精神无论如何并不等于一己的意识,普遍的理性也不等于一己的良知。我们不敢妄说一种脱离人类的"客观意志""世界精神"或"天地之心",但人的理性本身就是具有普遍性的,人类所获得的知识也是可以客观化的。

所以,我们所说的义务客观性,从否定的方面说也就是指义务是非主观的、非个体的、非自我的、非特殊的意思。义务外在于个别主体,不囿于一己之良心,义务不能从一己之心灵观察,那怕是从圣人之心观察, 而是要采取一种普遍的观点,一种超越主观的观点去观察。义务不可能外在于人类,但却外在于个别的人,外在于主体的心。

并非可见可闻的东西才具有客观性,不可见不可闻的东西也具有客观性,这就是事物的一定之义、一定之理,一定之规。客观性的含义也不是说我们无需用自己的心灵去对这些义理规范加以认识,无需通过主观意识去把握它们,而是说我们各自的主观意识所把握的并不是由我们的心中自生的理,而是客观普遍的理,我们的心灵不能任意改变这理,这个理是其他人也可以如我一样观照和体察的,他们所观照和体察的理与我观照和体察的理是同一个理。因此,这理才具有普遍的效力,所有的人就都必须遵循这同一个理,听从它的命令,即使他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这理,我们也可以对他提出要求,对他的行为进行评价。也正是由于义务是客观的,我们才可以相互讨论它们,传授它们,积累有关它们的知识,提出明确的原则规范,它们不是不可揣摸的、神秘的、只能在个人内心的深处自我观照的,而是明白可见的社会之纲维。

我们觉得,先儒对"义"的一个古训--即把它训为"路",以及使"义"与"道"相联系,最能说明义务的这种客观性。

"夫义,路也,礼,门也,惟君子能由是路出入是门也。"《孟子·万章下》"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孟子·告子上》"仁,人之宅也,义,人之安正路也"《孟子·离娄上》"居恶在? 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孟子·尽心上》"仁,宅也,义,路也"。"扬雄《法言·修身》孟子反复说"义"是"路","人路"、"人之正路",那么,怎样理解孟子所说的"路"的意思呢?每个人活着就有所行,有所为,有所动,这些行为或行动是为了达到各种各样不同的目的,我们可以把这些目的称之为相对于各人的"好","善"乃至"至善", 这些目的,在行动之始就表现为动机,或者说"志","志"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大志,也有小志,有道德的目的,如成圣成贤,救国救民,也有非道德的目的,如谋生求职,经商营利,还有不道德的目的,如沽名钓誉,争权夺利,而无论目的如何, 都必须通过"行"来达到,都必须有达到这目的的手段,所行的方式方法,或者说途径,这就是"路"了。

一个人刚开始做某件事时的目的动机,如果他不以实相告,我们是不会得知的,但我们却可以看到他为达到这一目的所做的事情,他必须通过某一途径去达到他的目的,"志"是看不见的,而"路"却是看得见的,而"路"也就有大路、小路、正路、邪路之别。孟子所告诉我们的就是,"义"就是"人路"、"正路 "、"大路",就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正当途径, 就是行为手段的正当性,就是人人都应当遵循的道理。而"不义"当然就是邪僻的路、苟且的路了。人要循正路而行,也就是循义而行,循理而行。作为"义"的路是大道,是大家都可以见到的,是一般都认为是正当的,也是绝大多数人都能顺着走的。

孟子并不一概否定求利致功的目的,他呼吁制民之产,士有所养就是明证。但是,士还应该有更高的抱负,而对所有人来说,无论追求什么,也都还有一个"必以其道"的问题。我们可能都想得到一笔财产,一个职位,但我们必须以正当的途径去获得它,而不能以苟且的方式去得到它。我们可能都想免除某些灾难,如饥饿、死亡,但也可能碰到只有通过苟且之路,伤天害理之行才能免除将加于自身的灾难的情况,这时我们就可能必须坦然承受这灾难,这就是"临财,毋苟得,临难,毋苟免"的含义,这是基本的义务,在这个时刻,"舍生取义"亦不为过。

再高一点,静心反省一下人除了谋利之外是否还应有更高的精神追求, 为了这一精神追求是否应当不惜以身殉道,这就还涉及到目的,就步入更高的境界了。但对一般人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义在不苟","有所不为"。"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人能充无穿 之心,而义不可胜用也。"④

孟子所反复叮咛的也就是这一点,一定要注意行为、手段的正当性, 决不能"苟且", 不能"诡迂",不能"穿 ",不能"钻穴",不能行"妾妇之道",而要行"大丈夫之道"。"妾妇之道"当然不宜拘于字义,"齐人有一妻一妾"的故事中行"妾妇之道"的恰恰是那个"良人(丈夫)",孟子感叹道∶"由君子观之,则人之所以求富贵利达者,其妻妾不羞也,而不相泣者,几希矣。"⑤此一感叹并非绝叹, 它世世代代还在被人们以不同方式重复,此甚可哀也。由此也可看出价值目标对行为方式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志"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行",这从自我的观点看尤其是这样。

但是,我们说过,从普遍的观点看,"志"是必须通过"行"来体现、来达到的,而所"行"之"义"就是"路",走什么"路"在道德上往往要比达到什么"目标"更优先,更重要。无论对自己还是对他人,对"路"也可以比对"志"更好地予以判断。荀子甚至说,君子与小人之异不在追求的目标,而仅在追求的方式,即所求则同,所以求则异,君子道其常,而小人道其怪,⑥但这里的"所求相同"似乎只应理解为最基本的欲求大致相同, 他们高层的欲望还是很不一样的,即我们上章所说的∶"低同高异"。

无论如何,除了道德人格的目标,我们每个人都免不了还要有许多不属于道德的目的和欲求, 如谋生求职一类,而如何求,走什么路,这就有义了,如果以正道求,那么,即使我的所求尚非宅于广博的仁心、爱心,而只是为一己一家的奉养,那么,我也不失为一个正直的人。而且,长此以往,始终坚持直道而行,正道而求,无疑有益于、也许是最有益于陶冶我们的情操,最终把我们造就为一个高尚的人,甚至进入圣域。此即"惟其义尽,所以仁至"。

总之,我们从"义"为"人之正路"的比喻可以得到的启发是∶第一,路是用来行的,用来到达某一目的的,所以,"义"直接与行为有关, 与手段有关;讨论"义"尚非讨论最终目的,讨论至善问题;第二,路是迹,是可见的,外在的,所以,"义"也是人们有目共睹的,是客观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第三,作为"义"的路是正路,是大道, 是常途,所以,"义"也是具有普遍性的,是人人所应当遵循的,也是绝大多数人所能够遵循的。

以上所说,我们也可以从"义"与"道"的联系得到印证。《尚书·洪范》说"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在此,很显然,"义"、"道"、"路"三字的意思是一致的,所说的都是"王道"即"社会正义",用不同的字只是为了避免重复。后来荀子"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也可以说是这种用法,也是"道""义"等同。

不过,"道"有时虽可等同于"义",却是在它包容了"义"的意义上等同的。"道"本身是一个更为深广的哲学范畴,而不止是一个伦理学概念。"道"还可以包括根本价值、最终目的的含义,也就是说包括"最好""至善""最高理想"的含义。所以,我们可以说先秦诸子各派各家都"志于道","以道自任",但不好说它们都"志于义""以义自任"。"义"只是方式、手段,这时它与"道"的关系正如孔子所言∶"行义以达其道。"⑦也就是说要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实现其理想。

春秋时期,孔、墨两家都甚重义,孔子说"君子义以为上","君子义以为质", 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就在 "喻于义"还是"喻于利";墨子说"万事莫贵于义","义为天下之大器",他们对义的客观性看来都没有发生过疑问,都把义看成是客观的原则规范,看成是具有明确内容的,孔子以《春秋》明"大义",此"大义"显然不以个人主观意识为转移,墨子以葬父为例,说这不仅是我的义,也是你的义。后来荀子讲"礼义",韩非讲"公义",汉董仲舒讲"以义正我", 唐韩愈讲"行而宜之之谓义",也都没有怀疑过义的客观性。但是, 在《孟子·告子篇》中有两段批评"仁内义外说"的言论, 孟子在其它地方还谈到要"集义"而非"义袭",要"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等, 这些言论到宋明时特别为儒者所强调和推崇,"义内说"于是被敲定, 而"义外说"几乎成了一种禁忌,所以, 我们要专门疏解一下《孟子·告子篇》中的这些话。

告子说∶仁是内在的,不是外在的,义是外在的,不是内在的。我爱我的弟弟却不爱别人的弟弟,这是因我自己的缘故,所以说仁是内在的,我敬我家里的老人,也敬其他的老人,这是因他们年纪都比我大的缘故,所以说义是外在的。

孟子的反诘是∶不知道你所谓的义,是在老人那里还是在敬老的人那里?(如果说义是在外,是在被敬的对象即老人那里,那么,对象不同,恭敬心也应该不同才是,而实际上)就象喜欢吃别人家的烧肉的人,也喜欢吃自己家的烧肉,他喜欢吃烧肉的心并无不同一样,(不管对象是我家的老人, 还是其他的老人,恭敬之心也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义不在对象,而在主体,不在外,而在内)。⑧

紧接着孟子指导公者子与孟季子问难的一段也是批评"仁内义外说",论据大致相同,限于篇幅,不具引,我们主要分析孟子与告子辩论的一段。

首先,从上例可以看出,告子所说的"仁""义"是有特定含义的,仁是爱弟或爱亲,义是敬长,"仁内义外"一说的产生大概跟这种特定含义很有关系,因为爱亲比较自然,容易从心中油然而生,而敬长却不那么自然,容易感觉到具有某种外在的约束性,强制性。所以觉得是"仁内义外"。

但是,以内外来分别仁、义看来并不恰当,至少是不重要的。爱亲、敬长可以说都是某种义务,或者说都是总称的儒家的"仁"之"义",它们作为原则规范,都是客观的,外在的,而若把它们看作内心品德,从个人的道德践履出发, 它们又可以说都是主观的,内在的了。

其次,义的客观性或外在性也不宜理解为是存在于对象那里,这一点孟子反驳得有道理,后来王阳明也有过类似的驳论,大意是说,如果说孝的理在父亲那里,那父亲一死,这理岂不就没了吗?

当然,我们认为,这理最终也不是存在于主体那里,存在于心灵之中,尤其是上述具体的义理。因为个人既是对象,也是主体,个人作为对象会死去,作为主体也会死去,所以,孝的理也不会存在于儿子或主体的心里。这一理宁可说是存在于人与人的父子关系之中,只要这一关系是客观的,这一孝义或孝理也就是客观的, 我们且不说"天不变,道亦不变" , 而是只要人类存在和延续一天,这种父子关系存在一日,也就有这种孝义孝理存在一日。人类的基本义务可以说都是从这种客观关系发源的,义务客观性的根据就在于这种客观关系。当孟季子说∶一个人心里敬的是自己的大哥(仁),但在一起饮酒时却先敬本乡长者而非先敬自己大哥,因而可证义是外在的而非由内时,孟子解释说这是因为本乡长者"在位故也",这个"位"就是指一种客观关系。

总之,我们说,告子在此确实是说得有些不妥的,不妥之一是以内、外分别仁、义并不恰当,不妥之二把"义外"理解为"义"存在于对象那里也不妥当。而究其原因,则在于把不能超越一种自我的观点,不能摆脱仅仅从人我的关系看问题,这样,一看到义不在自我,就以为义在他人了,不看到义不在主体,就以为义在对象了,告子没有看到,义务是存在于一种普遍的人际关系之中,是这种客观关系的应有之义。但是告子的基本方向还是正确的,他不过是想肯定孔、墨都已经肯定的东西而巳。

即便是孟子,他虽然批评"仁内义外说",但他所说的"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不也有"仁内义外说"的倾向吗?在这一并列仁义的句子中,"义"既非是"人心",岂不也是外在的吗?而且,他对仁、义的特定含义的解释也有接近告子处,如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⑨那么,孟子批评告子难道只是因为"好辩"吗?

当然不是这样。我们若从孟子的整个思想着眼,就会发现此辩含有深意。孟子与告子的争论是在人性论的背景下展开的,告子认为,人性就好象柜柳树,义理就好象杯盘,把人性纳于仁义,就好象用柜柳树来制成杯盘。这样,就有过于强调义从外部对人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而忽视人的主体自觉性和自律性的危险。孟子则要鼓舞人的自信心,高扬人的主体性,所以他强调"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其宗旨,正如朱子在《孟子集注》中引范氏所言∶"二章问答,大指略同,皆反复譬喻以晓当世,使明仁义之在内,则知人之性善,而皆可以为尧舜矣。"⑩而在其它一些地方,正如我们上面所见,孟子并不否认"义"也有客观的一面,孟子把"义"视为"人之正路",说士必须"居仁由义",赋予"义"以明确的内容,如"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皆可见其对义务客观性质和内容的承认。但若涉及根本,则孟子当然又认为"仁义礼智根于心"。

不过,我们在此并不想涉及心、性、天等更高层次的义理根据的问题,而只想顺便指出,孟子不仅仁义并提,而且使义内化,从而使"义"字又有了一种新涵义--即"义务心"。这样,"义"一字就不仅含有我们前面所说的客观的"义务""义理"的意思,也含有主观的"义务心""义务感"的意思。在"四端说"中,这"义务心"就是"羞恶之心"(在此,甚至最明白可见的客观之"礼"也内化为"恭敬之心",这是我们很不容易理解的)。我们下面就要来谈这一"义务心",这也是我们从良心论的角度所必须谈的。

我们现在再回到《释名》所给出的对"义"字的解释∶"义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宜"实际就是"理",而裁制事物使之合"宜"合"理"的则是"心",是"心"在裁制事物,决定行为,但它并非凭空决定,而是必须使之合"理"。所以,"义"字也可以说同时包括有客观之"义务""义理"和主观之"义务心"双重含义,但最主要、最优先的当然还是客观的"义理"之义。

对义务的敬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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