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生"的第一层含义,即不伤害生命,不压制生命看起来只是消极和否定性的,但却具有直接的道德意义,也正是因为"生生"有这一层含义,所以我们不能把从"生生"观念中寻找道德义务的根据理解为一种对道德的目的论,或功利论的解释,因为"生生"并不能够被理解为仅仅是经济的供养和欲望的满足,首先还有一个对待人的生命的态度问题,即是不是"人其人",是不是尊重人,是不是只要给一个人提供了锦衣美食就什么事都可以对他做,这一优先的态度问题是不以经济利益和目的欲望为转移的,而具有纯粹道德的意义。所以, 我们对"生生"的讨论不能纳入单纯目的论与义务论的对立范畴,"生生"不是非道德的目的或功利,另一方面,虽然对生命的态度应当是非功利的,我们又看到生命也决不能离开基本生存资料的供给,而生命的丰富展开和享受还有赖于这种物质资料的充分涌流。为了清晰起见,我们现在就对下面四个有关"生生"观念的基本命题做一些进一步的分析和比较。
和谐的"生生"观 精进的"生生"观
⒈⒈不伤害生命 ⒉⒈不压制生命
⒈⒉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 ⒉⒉获得充分的生活享受
对此,我们有三点说明∶
第一,"生生"观不是广义的"人生" 观,它只是"人生"观的一部分。 是从一个普遍的角度观察的整个社会的"生生"。"人生"观按理是应该包括"生生"观在内的,但在我们的日常使用中,常被狭义地理解为个人的人生观。 如果这样的话,那它又是与"生生"观相对而言的了。
第二, 所谓"精进" 的生生观, "精进" 一词是来自英文"energism"。"energism"是一种主张人生至善是在于人的各种正常能力的充分发展和实现的伦理学理论,它在西方历史上与自我实现论,完善论(perfectionism)颇为接近,而与快乐主义相对立。但是,在非西方社会的人看来,快乐主义实际上也是支持列在"精进"名下的这种"生生" 观的,这我们从命题⒉⒉就能清楚地得知。但是,我们觉得,用"精进"一词比用"快乐"或"幸福"来概括这一"生生"观,更能表现出这一"生生"观精进不息的本质特征,也更具理想色彩。同理,我们用"和谐"一词而不用"基本""保生"等词来概括命题⒈⒈和⒈⒉,也是为了在更为理想和根本的层次上来展示这一"生生"观。
第三, 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精进"的"生生"观理解为是"和谐"的"生生"观的进一步发展,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中一个是处在较低的阶段,另一个是处在较高的阶段。这两种"生生"观与其说是不同阶段的, 不如说是不同形态的,反映了不同文化的不同性格和追求。我们确实看到在具体的命题(⒈⒈与⒉⒈,⒈⒉与⒉⒉)上存在着一种发展关系,但两者在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即"和谐"与"精进"的理想层次上是无法分出优劣高下的。而且,这种根本的价值取向,使各自的具体命题(⒈⒈与⒉⒈,⒈⒉与⒉⒉)之间并不是有一种自然的起承转合的关系,而是存在着一种紧张和冲突。要由一种"生生"观转变到另一种"生生"观,就意味着要在这一根本的价值观念层次上实行某种不无痛苦的转变。
以上是几点说明。我们下面打算先不联系具体的历史文化类型来考察两种"生生"观,而是专门考察一个上述四个命题,这样,在暂时虚化了根本价值追求对左右两组命题的定向和分离作用之后,我们马上就看到在这四个命题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我们不妨对这些命题的关系做一种综合的、但也是虚拟的思考∶第一个问题是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先后次序?这种次序是指应当优先考虑、优先满足的次序。我们说过,"生生"有两层含义、第一是对生命的直接保障,这就是上面一行中的两个命题∶"不伤害生命"和"不压制生命";对生命的伤害和压制都可以说是人的"不欲",这些行为都是直接针对生命的∶谋杀、残害、禁锢、束缚都将直接造成生命的毁灭、残缺或萎缩,而在这里,对"伤害生命"的禁令,显然要优先于对"压制生命"的禁令,因为前者对生命的危害比后者来得更为严重和更为迅速。"生生"的第二层含义是满足生命的需求,每个活着的人都有其动物性的存在,都有其身体,无论多么清心寡欲,这身体都需要不断补充一定的营养。这种需求也可以说是人的"欲望",但它有基本的和充足的之分,基本的生存欲望即对衣食居住的起码要求,缺乏这些基本资料就意味着人的慢性死亡,所以,这种基本"欲望"甚至可以说不是一些道德家所批评的"欲",而是生命的本能,其对象是生命的必需。真正典型的"欲"具有一种无限发展的倾向,就象人们日常所说的"欲望是无底洞",但是,不管这欲望多么发展,它还是要以基本的生存资料垫底,所以,对每一个人来说,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就自然是更优先的。据此,我们可以说左边的命题分别优先于右边的相应命题,因为它们是更基本的、更直接地关系到人的生死存亡。实际上,我们可以把左边的这组命题称为狭义的、严格的"生命"原则,而把右边的这组命题称为"自由"原则。
从纵的方面来看,第一行"不伤害生命"和"不压制生命"两个命题与第二行"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与"获得充分的生活享受"两个命题相比,除了也有不伤害和束缚身体,即把人看作一种有血有肉的动物的意思之外,更有一种把人视为一种完整的、有理性的、有尊严的存在的意味。所以,在考虑这方面的优先性时,我们要联系到人与动物的区别,如果把人仅仅视为动物,那可能确实是求食优先,至于"不伤害生命"的要求,甚至不可能在考虑之列,弱肉强食是支配动物界的正常法则,人在脱离动物界前也是遵从这一自然法则的,对生命的直接保障,全凭动物个体的力量、机智和运气。但当人一旦组成社会,使自己脱离了动物界,结束了原先那种无秩序的自然状态,那社会的第一个禁令就将是禁止个人互相间的残杀和伤害,确立社会对其所有成员的保护,结束内部人际关系的无政府状态,平息内部的争斗,这是人类取得的第一个伟大进步。人类在这方面的下一个目标看来是也结束国际间的无政府状态,平息来自外部的争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对生命造成的伤害,并不亚于内乱和暴虐对生命造成的伤害。所以,从人之为人的意义上说,从社会的意义上说,上面的命题是分别优先于下面的相应命题的。
那么,是否能使所有这四个命题都获得一种有序性,在它们中间排列出"1、2、3、4"的次序呢?这里的关键是命题⒈⒉"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是否能够优先于命题⒉⒈"不压制生命"。对个人来说,可能持一种"不自由,毋宁死"的原则, 古人也有"迫生为下"、"迫生不若死"的说法。①但是,从社会来看,从普遍的观点来看,"满足所有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看来是可以凌驾于"不压制生命"的要求的,因为,基本生存资料的提供也意味着生命的保存,人只有得以生存,才能谈得上其他,普遍的生存对人类来说是第一位和首要的。片面和不顾条件地坚持"不压制生命"的优先性,就意味着它可能不仅与"满足基本需求"的命题冲突,也与"不伤害生命"的命题冲突,而按照我们上面的分析,它是应当服从于"不伤害生命"的要求的。
由此,我们也可看出上一组命题与下一组命题的相通性,我们对它们的划分是与社会可分为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相联系的,更深处则与人的生命可分为作为人的完整生命与作为动物的肉体生命相联系,而我们当然知道,政治和经济两个领域在社会中有相通的一面,作为人的完整生命与作为动物的肉体生命在一个人那里也是统一的。 同理,左面一组命题与右面一组命题也有相通的一面∶ 对生命的伤害也就是压制生命, 而压制生命到一定程度必然伤害到生命;如此等等,但我们所注重的还是分别。我们固然不能过分拘泥于这种分别及由这种分别而显示出来的优先性,但是,这种分别却能较好地帮助我们认识不同文明的"生生"观,并对我们的抉择提供有益的启示。
第二个问题是这四个命题之间 是否存在着一种目的 与手段的关系?在左边一组命题中,这种关系看来是比较明显的,"满足基本的需求"的目的可以说是为了"不伤害生命",或者,用正面的表述来说,是为了"保存生命",但我们却不能说"不伤害生命"是为了"满足基本的需求"。"不伤害生命"自有一种道德意义,体现出对生命的一种绝对的尊重,而且,"满足基本的需求"本身也不足以成为一个值得追求的价值目标,它必须与命题⒈⒈或命题⒉⒉结合起来才能成为这样一个目标。
然而,在右边一组的命题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却趋于复杂,价值追求在此出现了分流的倾向。我们可以说,在一些人看来,只有生命自然而充分的发展才能成为目的,每一生命在不妨碍他人同等的生命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实现自己的潜能,完善自我、实现自我这是最终的目的和最大的幸福,即使有必要获得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这也只是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本身不能作为目的。但在另一些人看来,获得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从而能充分地享受生命的各种快乐本身就是最终目的和最大幸福,不压制生命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生命的潜能,从而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满足所有人不断增长的生命需求。我们很难轻率判定这两种价值观的高下,从社会的观点来看甚至没有这种必要。最谨慎的方式也许是把这两者同时都看作目的,也同时看作手段, 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是一种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们可以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至于在实践中究竟把哪一个视为最高目的,则可以把这种选择权留给个人自己,或者从社会的观点说,留待各种文明自己去处理,允许它们保有自己的特色。
第三个问题是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我们在前面的阐述中实际已经不断遇到这个问题,不过我们都先理想地从普遍的、社会的观点来加以考虑了,现在我们再专门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在上面一组命题中比较明确∶在"不伤害生命"和"不压制生命"的两个命题中,这"生命"显然是个人的"生命",这两项要求的得益者都是个人,这是毫无疑问的, 只有个人才享有能感受、能思维、能发展的真正生命,所以,"普遍化"只是把这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人而巳, 也就是说,不是要保护个别人或少数人,乃至多数人的生命和发展权利,而是要保护所有人,每一个人的生命和发展权利。
但是,在下面的一组命题中,这个问题却相对趋于复杂了,这里涉及到不断变化的经济利益。对"基本需求"还有可能提出一个较具普遍性的标准,但在命题⒉⒉"获得充分的享受"中,首先,什么是"充分的享受"?其次,所有人是否都应同等地获得这充分的享受?或者,这种平等应该实行到什么程度?对这些问题我们却不易解答,也不准备在这儿探讨。我们感兴趣的是另一个问题∶即联系我们上面对目的与手段关系的考察,是否"不压制生命"是旨在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以达到社会的富有?我们知道"不压制生命"的受益者是个人(虽然可以普遍化为"每一个人"),而如果说"不压制生命"只是达到富有的手段的话,就还有个人是不是社会的手段的问题。
另外,我们知道"社会"与"国家"有区别, 又有联系。在现代,一个社会,一般是由一个国家确定其范围和形式的。国际间的竞争也是以国家为主体的。所以,社会的富有与国家的强盛很有关系,这样,普遍富有的"生生"的目标就很容易转变成国家强盛的目标。以上就是我们对于"生生"观念的几个主要命题的抽象分析,这些分析当然是非常粗线条的,我们进行这些分析的目的也不是提出结论,而是要借助它们来更清楚地观察中国传统的"生生"观念及其在近代的转变。
传统的“生生”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