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助教
第三条国内外大学毕业,得有学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
第四条于国学上有研究者。
乙讲师
第五条国内外大学毕业,得有硕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
第六条助教守满一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
第七条于国学上有贡献者。
丙副教授
第八条外国大学研究院研究若干年,得有博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
第九条讲师满一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
第十条于国学上有特殊之贡献者。
丁教授
第十一条副教授完满二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