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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成为人类.2

作者:美-杰里米·里夫金 当前章节:5587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13

利他与利己

查尔斯·达尔文发表了自然选择理论后不久,赫伯特·斯宾塞提出了自己的一套说法,称生活是残酷的、充满竞争性的搏斗,以自我利益为主导,只有适者才能生存,而自然选择理论为此提供了科学依据。其他人则不敢肯定。俄国科学家彼得·阿历克塞维奇·克鲁泡特金称,生存在本质上依靠合作和互惠。对人性的争论,在达尔文的理论一发表时就爆发了,科学家、哲学家以及社会理论学家对此分别展开研究,提出他们各自的看法,并且强调他们对此问题的解答对于人类而言有着重大的意义。从存在感的角度讲,我们渴望了解我们究竟是谁,以及我们的动力是什么。成为人类意味着什么?

且不说针对我们同类哺乳动物行为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实验数据,对儿童发展的新研究最终给了我们一些关于“人性意义”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的假设性答案。

人类既是一种合作的动物,也是一种竞争的动物,而正是前者融入了我们的生物体,设定了基本的规则。我们首先是社会动物。在这个大背景下,我们有时候会通过竞争来谋求自身利益。然而,如果我们的自身利益与社会纽带偏离太远,就会面临被放逐的风险。

然而,支持人性本自私的人们提出了反对意见,称人类参与的互惠性社会行为——合作——其实更应该说是一种“以牙还牙”的协商行为,而不是真正怀有深深的安慰和帮助同类的情感。甚至对于同理心极致的表现——利他行为,那些愤世嫉俗者也会认为这种为他人牺牲的决定一定会有其他更狡猾的利己目的暗含其中。比如说,我们的利他行为可能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痛苦,也可能是为了体验一种帮助别人的个人喜悦,或者是我们觉得这么做能给我们的道德表现加分,甚至提高我们的社会地位。所以,那些看起来是利他的行为实际上掩盖了满足本能冲动和功利目的更狡猾的利己行为。

利他是否真的是天生的、无私的,这一点很难评估。在过去,我们需要依靠逸事来判断,依靠那些看起来英勇的利他行为——普通人做出特别大的牺牲,有时甚至不惜牺牲他们的生命来帮助别人。当然,每个活在世上的人都能举出这样的例子。但是,如果纯粹的利他行为本身很常见,那么我们会发现什么呢?

近年来,研究者们设计了一些独特的实验来测试纯粹的利他理论。实验结果越来越充分地证实了人类天生具有同理心,而利他行为是对他人最成熟的同理心表现。

耶鲁大学的研究者们做了一项针对6~10个月大的婴儿的实验,测试婴儿是否能够分辨乐善好施的人和不仁慈的人,并指出他们认为更有吸引力的人,该实验的结果发表在2007年的《自然》杂志上。实验结果让人很吃惊——甚至连幼小的婴儿在最基本的自我意识发育以前,比起阻拦别人的人,也会更喜欢帮助别人的人。

研究人员做了两个实验。在第一个实验中,婴儿看到一个登山者在山脚下一动不动,它的身体是木头做的,眼睛是黏上的。登山者开始两次试着向上攀登,但都失败了。在第三次向上攀登的时候,登山者“要么有一个帮助者从下往上推,要么有一个阻拦者从上往下推。”研究人员鼓励婴儿在帮助者和阻拦者之间做出选择,选谁就伸手指向谁。在16个10个月大的婴儿中,有14个婴儿选择了帮助者;而12个6个月大的婴儿中,全部都选择了帮助者。

在第二个实验中,登山者先接近帮助者,这并不令人奇怪,然后它又接近了阻拦者,这倒让人奇怪了。10个月大的婴儿们花了更长的时间观察这个情况,“说明了他们对登山者接近一个过去阻拦自己的人的行为感到奇怪”。对比之下,6个月大的婴儿观察前后两个情况的时间差不多,显示他们还不理解为什么登山者对待两人的态度可能会不同,即便他们仍然偏爱帮助者。研究人员声称,第二个实验结果可能表明“社会评价能力的发展早于对他人评价的推断能力”。

他们做出如下结论:

“通过他人社会行为来评价他人的能力,也是道德认知系统发展的基础。坦率地说,充分发展的道德系统的许多方面都是学语前婴儿力所不能及的。然而,对于那些积极的与消极的社会行为进行区别评价的能力是形成任何系统的重要基础,这个系统最终会囊括更加抽象的是非概念。”

耶鲁的研究表明,1岁以下的婴儿能区分新社会的和善良的行为与反社会的或者不良的行为。其他一些新的研究显示,18个月的幼儿也能自己表现出利他行为。德国马普学会进化人类学研究所的心理学研究员菲利克斯·瓦内肯发表的研究结果显示:幼儿表现出利他行为远远早于预期,这再一次证明了人类利他行为的生物学本性。

瓦内肯在孩子的眼皮底下进行了一系列活动——把书摞起来,或者用衣夹把毛巾晾起来。有时他会遇到困难,要么衣夹掉了,要么把书弄倒了。24个幼儿全都爬过来帮他捡起衣夹或者书,但仅仅在他的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暗示他需要帮助的时候孩子们才会来。瓦内肯小心翼翼地不去寻求帮助,也不对得到的帮助表示感谢,努力不让小孩为了获得表扬而提供帮助,使实验不受到偏见的影响。瓦内肯强调在他故意从书堆里抽出书或者把一个衣夹扔到地上的时候,幼儿不会提供帮助,只有在他很明显需要帮助的时候,幼儿才会对他的困窘表现得很敏感并愿意帮助他。幼儿表现出了纯粹的利他意识——帮助他人不求回报。

尽管有很多实验证据显示人类天生有同理心,并经常通过利他行为表达出来,但反对者们坚持人们这么做是因为从过去的经历和条件反射中学到,帮助他人能减轻自己的同理心痛苦,从而如释重负,有时甚至会得到快乐,因为他们是有道德义务的。霍夫曼指出,仅仅是某人因为帮助别人渡过难关而感觉良好,并不意味着这是利他行为的唯一理由,甚至是最重要的理由。快乐可能是一个预想不到的副产品,但并不是首要的驱动因素,因为从事利他行为本身才是首要的。霍夫曼说:“没有证据证明人们帮助别人是为了自己快乐,却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霍夫曼给出的证据是有力的。查尔斯·丹尼尔·巴特森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做了一系列实验,表明了“对他人痛苦的同理心反应以纯粹的利他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很常见的。在初期的一组实验里,巴特森测试了关于“旁观者帮助他人的首要动力是减轻自身同理心痛苦”的假设。这种情况下,旁观者的帮助,换句话说是为了自己。鉴于旁观者出于减轻自己的同理心痛苦的目的,只能选择要么帮助受苦的人,要么逃离现场,为了评估利他行为本质上是为了自己的这个假设,实验设计了容易逃脱和不容易逃脱的情形。如果相对容易逃离的话,那些在之前的实验记录中表现得同理心比较少的实验对象倾向于逃离,而不是选择留下来提供帮助从而减轻同理心痛苦。然而,那些有高度同理心的实验对象即使在逃离相对容易的情况下,也会选择留下来提供帮助,因为他们的首要动力是纯粹的利他——即关心他人,而不是为了减轻自身的同理心痛苦。

有些实验对象被告知,如果他们不提供帮助,那就要继续看工人受到电击的痛苦场面(不容易逃离的情形)。另一些实验对象被告知,他们可以快速离开,不用继续看电击场面(容易逃离的情形)。结果显示,仅有那些自身感到特别痛苦而同理心程度比较低的观察者容易选择逃离。然而,那些同理心程度比较高的观察者则不会选择逃离来减轻痛苦。

第二组实验测试了如下的假设:有些人从事利他行为是因为害怕如果不这么做的话他们会受到旁人的冷眼,并且会在社会上失去道德地位。巴特森告诉实验对象,有一位年轻的女士需要帮助。为了探寻人们帮助别人的决定是否受到担心不作为而被指责的影响,巴特森引入了额外的信息来为不提供帮助进行辩护。

实验对象被告知其他可能提供帮助的人曾经拒绝帮助这位女士,这就给了新来的实验对象同样拒绝帮助的理由。同理心程度不同的人们都面临着“是否花时间帮助这位受苦的女士”的选择。实验还以承诺表的形式记录了之前实验对象的承诺回应。在一张承诺表上,实验对象被告知7位参与者中有5位承诺提供帮助(不提供帮助的理由弱),而在另一张表上,实验对象被告知7位参与者中仅有2位承诺提供帮助(不提供帮助的理由强)。结果不出所料,同理心程度低的人如果认为之前的参与者大都承诺花时间帮助这位女士,他们也会倾向于帮助她,如果他们认为其他人拒绝帮助这位女士的话,他们也可能会这么做。然而,同理心程度高的人,无论之前愿意提供帮助的参与者是多是少,他们都愿意帮助这位女士。

第三组实验测试的假设是:利他行为的动机是为了体验同理心快乐,而为受害者减轻痛苦的目的只不过是为自己服务。相反地,怀有同理心的利他行为的假设认为,帮助者们获得的快乐是“帮助他人的一种结果,而不是目的”。

实验对象们被告知某个需要帮助的人的基本情况,并被要求选择是继续获得有关她的情况的新消息,还是听另一个人的情况。在做出选择之前,实验对象们会从专家那里得知在更新消息的时候,该人的情况有多大可能会显著好转。有些人会被告知可能性是20%,有些人被告知可能性是50%,还有些会达到80%。背后的推测是:如果对受害者的同理心感受是来自体验同理心快乐的需要,那么在受害者情况好转的可能性与是否选择继续听有关她情况的新消息之间会存在线性关系。换句话说,如果受害者情况好转的可能性只有20%,那么选择听她的新消息的实验对象会很少,当可能性上升到50%时,听的人数会增多,而当可能性达到80%时,听的人会更多。

然而,如果实验对象最关心的是这个受害者的健康状况,那么渴望听到她新消息的人的人数理应在她好转的可能性为50%的时候最多,这时候人们对她的情况是否能好转有着最多的疑问。换句话说,模式应当是曲线而不是线性的。而在可能性为20%或者80%时,实验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知悉了她的情况发展,想要了解她最新消息的可能性应当会有所降低。

实验结果显示,同理心程度高的人愿意听有关这位可怜女士的新消息,但他们的关注程度仅在她的好转可能性为50%时达到最高峰——这时对她的诊断尚不确定。这一点证实了他们的动机是关心女士本身,而不是为了他们自己获得同理心快乐。如果情况并非如此,那么实验对象应当在该女士好转可能性为20%的时候表现得不那么关心,而在好转可能性为80%的时候表现得更关心。相比之下,同理心程度较低的实验对象的确呈现出线性的反应模式,他们对受害者状况的关心程度是随着受害者情况好转可能性的提高而不断上升的,证实了他们更关心的是听到好消息的愉悦,而不是关注受害者本人的痛苦。

巴特森对同理心利他行为理论做出了限定:如果帮助者因为帮助他人而受到的痛苦太深——比如,要接受虽然无害但极度痛苦的电击,那么即使那些对苦难者怀有高度同理心的人也可能会将自我意识放在首位。这一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仍然会为他人,有时甚至是陌生人,做出巨大的牺牲,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在纳粹恐怖统治时期,全欧洲被占领的国家里有成千上万的人们帮犹太人躲避追捕或帮他们逃脱,甚至不惜冒着被处决的风险。

同理心的文化差异

儿童发展研究人员越来越能熟练地识别认知发展以及同理心成熟的各个阶段。然而,他们很快注意到,尽管似乎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模式在起作用,但特定社会依恋类型以及文化制约作用却决定了这个发展进程是否会在各个阶段受到阻碍,或者走上不同的道路。换句话说,他们指的是在类似于“后鲍尔比依恋行为方法”的最佳条件下,人们可以对认知和同理心按计划的路线发展抱以期待。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几乎在所有发达国家,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父母育儿的“后鲍尔比依恋类型”正变得非常普遍,每个文化里的育儿活动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意味着它们正在对这个发展进程施加影响。

比如,在美国文化中,颂扬个人主义和自主性的传统由来已久,父母们更加注重强化孩子的自尊心。而亚洲文化,尤其是中国、韩国和日本的文化传统是注重培养孩子成为能够适应复杂社会的和谐成员,而不是塑造自主的个体,在培养成熟的同理心情感时则强调鼓励孩子自我批评,而不是强化自尊心。北山忍等人在一篇发表在《人格与社会心理学》期刊的文章中指出,在这些文化里,佛教强调同情心,儒学强调角色责任,父母的育儿方式更倾向于强调孩子“融入群体”,而不是“突显个体”。文化的不同影响了父母的育儿方式,之后还会影响教师诱导式管教孩子的方式。比如,在美国的学校里,强调孩子自尊心的教导比比皆是。如果某个孩子的行为伤害了另一个孩子,老师可能会要求他反思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另一个孩子的自尊心,并想想如果另一个孩子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他的自尊心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相反,在日本的某个学校,强调自我改进胜过自我提高,孩子们被要求在每天放学之前自我反省,反省“他们自己或者小组的表现没有达到班级目标的地方”。北山忍等人指出在日本文化中,“自我改进是一种象征性行为,象征了对自身所处关系的价值的肯定,从而满足了自己是一个完全相互依存的存在的感觉”。那么,如果一个日本孩子的行为伤害了另一个孩子,老师则会要求他反思自己的行为如何造成了另一个孩子以及小组成员的痛苦,并且损害了班级的和谐关系。同样,这个孩子会被问到如果另一个孩子也这么对待他,损害班级的和谐关系,那么他和小组成员会做何感想。无论哪一种方法都可能触发同理心痛苦和愧疚感,并激起孩子想要弥补的意愿。

尽管我们对人性的概念和父母育儿方式的看法在近些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不幸的是,我们的哲学和政治思考却远远地落后了。我们仍忍受着从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所继承下来的陈词滥调。然而,对人性的重新思考,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人类发展历程的意义,以及我们最珍视的信条:我们最重要的是什么、如何定义我们的愿望以及我们怎样选择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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