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有两种诉讼者,对他们而言雇用斗士是必须的,而不受对一般诉讼者的限制:尽管六七十岁的老人、婴幼儿和肢体残疾的人士,可能可以从亲属中找到一位代表人,而女人可以由她的丈夫或者最近的亲属代为出场;教会机构和拥有自己特许宪章的城镇却没有这样的资源。于是,在1164年维罗纳法庭审理的一宗税收案件中,索沃的博努泽诺(Bonuszeno of Soavo)证明索沃的村庄已经免除了他父亲佩德罗巴塔拉(Petrobatalla)作为斗士参与与邻近地区决斗的一切关税,而他对这种豁免的继承权也获得了认可。[Campagnola, Lib.Juris Civ.Veron?.(Veron?,1728,p.xviii.)]就这样,1104年的一份宪章记述道:诺阿耶(Noailles)372的修道士们因属于他们修道院的磨坊被占而深受困扰,侵占者是阿基坦公爵威廉(William Duke of Aquitaine)373手下的一名官员,直到公爵终于同意用决斗解决这件事,教会的斗士最终获胜,争议财产被判给了修道院。[Polyptichum Irminonis, App.No.33.(Paris,1836,p.372.)]结果,这些族群对斗士的频繁需求,导致了被经常指派的斗士获得雇用,他们为当事人本人奋战,以获取年金,或是其他收益。比如,杜·坎杰就提供了一份协议的文本,是由乔弗瑞·布隆戴尔(Geoffry Blondel)在1256年缔结的,规定他作为博韦(Beauvais)374的斗士,领取一笔20苏(巴黎铸造)的年金,外加每次出场10里弗尔(图尔铸造)、每一交锋50里弗尔、每一次胜利100里弗尔的好处费。有点儿奇怪的是,几年后,在概述博韦的习惯法时,博马努瓦的说法略有不同,他宣称这种做法古老而过时,他只在过去的传说中听到过。[Une malvese coustume souloit courre anciemment, si comme nos avons entendu des seigneurs de lois.—Cout.du Beauvoisis, cap.xxxviii.§15.]此后这种做法长期流行,在蒙泰尔(Monteil)375笔下有所表现,他援引了几份这种类型的文件,标注的日期最晚迟至15世纪。[Hist, des Fran?ais, XVeSiè cle, Hist.xiii.布隆戴尔获得奖金后的税金,以及博马努瓦支持残害战败斗士的论证,对这整个诉诸神明裁断的体制的基本原则提供了强烈而现实的评注——胜利成了正义的证明。]
教会的斗士们拥有较高的地位,而且必须在格斗场、法庭以及竞技场上保卫他们雇主的利益;当受到领主征召参加国家间战争时,他们也领导教会的武装护卫人员参与其中。这个职位既荣耀又有利可图,受到有身份的绅士们的追捧,他们将其当作一种自我强化的机会。而且许多贵族家庭追溯其产业的来源时,都会追溯到此种途径,他们通过支持肥得流油的修道院和富甲一方的主教们,而直接或间接地增加财产,就像9世纪时,靠近卡奥尔(Cahors)的菲雅克(Figeac)376的修道院长,以为修道院作战为条件,将60座教堂和500名曼西人(Mansi)377赠与了一位邻近的领主。[Hist.Monast. Figeacens.—(Baluz.et Mansi IV.p.I.)]封建主义的影响早早体现了出来,专属斗士(Vidame,或称Avoué)大多成为世袭职位,这个职位的占有者时常独立于他们的恩主之外,他们的苛捐杂税和巧取豪夺,成了教士们最喜欢谴责的话题,将他们视为自己发誓维护的体制之最坏的敌人。[Abbonis Floriac.Collect.Canon, can.ii,—Histor.Trevirens.(d'Achery Spicileg.II.223).—Gerohi Reichersperg, de ?dificio Dei cap.vi.]在许多例子中,这个职位被当作为教会获得捐赠的一种酬谢,以至于在一些国家,特别是英格兰,诉讼代理人(advocatus)的头衔逐渐变成了“赞助人”的同义语。由此,安立甘教会最糟糕的滥权之举就源于此处,而中世纪被遗忘的错误是无法抹杀的,至少从语源学角度是这样,而治愈灵魂的受俸圣职推荐权(advowson)378过于频繁地成为讨价还价的标的。
司法性决斗的消亡
司法性决斗受到如此多势力的支持,而且如此彻底地被灌输到欧洲各地的判决和偏见之中,以至于需要几个世纪的时间才能根除。实在奇怪的是,最早反对它的决定性举措发生在冰岛,1011年,它在那里被从司法程序中正式废除。[Schlegel Comment.ad Grá gá s, p,xxii.而达森特(Dasent)379在他的《冰岛编年史》(Icelandic Chronology)(Burnt Njal I.cciii.)记述这件事发生在1006年,凯瑟(Keyser)则认为发生在1000年(Religion of the Northmen, Pennock's Trans.p.258)。]而且尽管“这是因基督教传入而起”的假设已被推翻,然而,这两个事件发生在同一时期,这就允许我们作出这样的结论:即使新皈依的信徒们领受的是如此瑕疵遍布的宗教,它仍然可能施加了某种影响,虽然直接原因是两位杰出游吟诗人冈恩劳格·奥姆斯丹加(Gunnlaug Ormstunga)和斯卡尔德-拉冯(Skald-Rafn)之间爆发的“霍尔姆冈”决斗。[当地引入的基督教教义的性质,可以从冰岛守护圣徒的个性中推知一二。助祭桑布兰德(Thangbrand)是萨克森伯爵维利鲍尔德(Willibald)之子,甚至在他接受圣职之后,都依然没有停止从事他作为维京人或者说海盗的老行当。为了惩罚和除掉他,挪威国王奥拉夫·崔戈维森将使冰岛皈依的任务交给了他,他一手拿《圣经》、一手执剑地完成了任务。——参见Dasent, Burnt Njal, II.361,—Olaf Tryggvesson's Saga c.lxxx。(Laing's Heimskringla, I.441.)]挪威不久之后也循例而为,在几乎相同时间,部范首领艾瑞克(Erik)和斯文·哈孔森(Svenn Hakonsen)废除了“霍尔姆冈”,然而异教信仰依然广泛流行。[Keyser, op.cit p.258.]丹麦行动得几乎同样迅速:确实,萨科索·格拉玛提库斯在一篇文章里将其奉为优先考量,声称当965年珀波(Poppo)通过烙铁神判使哈罗德·布拉坦德(Harold Blaatand)380改宗时,这一事件产生的影响如此巨大,令这种审判方式取代了既存的决斗断讼。[Saxon.Grammat.Hist.Dan.Lib.x.]然而,在之后的一个世纪里,它明显仍未被废止,因为斯文·埃斯特利斯(Sven Estrith)381的儿子“单纯的哈罗德”(Harold the Simple)382 1074年继承王位,才在他推行的法律改革中,引入了共誓制度替代其他所有的抗辩方式,就如萨科索点明的那样,此举终结了决斗断讼制度,并为严重的滥权现象打开了大门。[Ibid.Lib.xi.]
没有比欧洲这些部落更加野蛮凶暴的民族了,而他们在这样早的时间就废除格斗断讼,简直奇怪得不可理喻。然而,这是一次反常的现象,并没有产生超越他们狭小疆域的结果。原因之一是,在人类抛弃祖先偏见束缚之前,其他因素需要多年才能缓慢地、痛苦地发挥作用。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第三等级(Tier-état)逐渐兴起,成为重要的势力。这些不屈不挠的布尔乔亚(bourgeois),虽然已经准备好披坚执锐、捍卫自己的特权,但通常情况下却偏爱采用更加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私人纠纷。致力和平之术的他们,看清了自己的利益在于对产业和商业利益的追求,享受稳固的常设法庭的服务,同时受到与其往来密切社群的所有人性化和文明化的影响,迅速地形成了进步观念,他们与孤立地生活在野蛮之地的封建贵族或者在主子的城堡周围、拱肩缩背寻求庇护的悲惨农奴们迥然不同。由此,几乎与第一批市镇的建立处于同时,产生了避免通过战斗洗脱罪责的欲望。我所见过的这种趋势最早的例子,在1081年皇帝亨利四世颁赐给比萨(Pisa)383的宪章中,他认可了他可能针对市民提起的任何指控,都能够通过12位誓证人,而不是格斗来审理,涉及死刑或断肢之刑的案件除外;在与土地有关的争议中,在能够获得合格证词的情况下,禁止采用决斗。[Lünig Cod.Diplom.Ital.I.2455.——这部宪章自由的条款表现出这位皇帝的开明思想,并且解释了在与贵族叛逆以及死不退让的教皇的殊死较量中,为何帝国各城邦都表现得对他忠贞无比。]这些让步看上去如此有限,却是对当时偏见的一种重大革新,而且是通向新兴的文明方向的最早暗示。在不久之后的1105年左右,亚眠的市民们收到了他们的主教圣戈弗雷(St.Godfrey)384的一纸宪章,其中写道:决斗要受到一些限制——其本身或许并不够称得上多大改革,却清晰地表现出当时的大势所趋。根据这部宪章,如果能有证人证明协议条款,在两位或三位地方法官面前缔结的协议产生的纠纷,就不会判处决斗裁断。[Chart.Commun.Ambianens.c.44.(Migne's Patrolog.T.162,p.750.)]或许最早的完全免受司法性决斗判决的例子,发生在1116年佛兰德斯的鲍德温七世授予伊普尔镇的宪章中。他用4名共誓人的誓言替代了一切曾经采用的决斗断讼及神判判决。[这部宪章由普鲁斯特(Proost)385提供。op.cit.p.96.]这之后,相似的规定在1132年由那不勒斯国王罗杰(Roger, King of Naples)386颁布给巴里(Bari)387的居民们。颇为奇怪的是,与此几乎同时,一份相似的免除令被赐予了比利牛斯山(Pyrenees)的粗野山民们。死于1138年的比戈尔的森图拉一世(Centulla I of Bigorre)在《卢尔德特权》(Privileges of Lourdes388)中授权居民们在刑事检控中不使用决斗。[Privilé ges de Lourdes, cap.ii.(Lagrè ze, op.cit.p.482.)]而他阻止这项习惯的愿望,在后来的一项规定中更加彰显,即他允许挑起诉讼的一方,除城镇机构能够收取的费用之外,仅仅再向领主提交5苏的罚金即可撤诉。[Privilé ges de Lourdes, cap.xiii.(Lagrè ze p.484.)这些特权被后世历代所确认,一直到1407年。]更加决绝的是威斯特伐里亚的索斯特城的法律,它规定公民绝对不允许用决斗解决申诉。[Statuta Susatensia, No.41(H?berlin Analect.Med.?vi.p.513).这在13世纪后来的法律修订本中,被保留了下来。(Op.cit.p.526.)]而这也见于1187年腓力·奥古斯都颁赐给图尔奈(Tournay)389城的宪章中。[Consuetud.Tornacens.ann.1187,§xxi.(d'Achery Spicileg.III.552.)]由阿尔萨斯的腓力在1178年颁布给比利时的根特市(Ghent)390的法律中,没有提到任何关于类似神判的内容,并且所有的程序似乎都立足于普通的法律程序;而由他在1163年颁赐给纽波特的宪章中,尽管烙铁神判和共誓誓词作为反驳控诉的手段被大量地提及,却没有提到任何关于决斗断讼的内容,可见它已久不使用。[Oudegherst, Annales de Flandre ed.Lesbroussart.T.I.pp.426 sqq.;T.II.not.ad fin.]路易八世(Louis VIII)391在他1223年赐予克莱比(Crespy)392城的宪章中,承诺他本人或他的官员们都无权要求居民们进行决斗断讼。[Statuta Commun.apud Crispiacum(d'Achery Spicileg.III.595).]并且在不久之后的1231年,阿尔克镇的法律对圣伯丁修道院作出让步,规定只有在那个社团的两名成员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下令进行决斗断讼。[Legg.Vill? de Arkes§xxxi.(Ibid.p.608).]同样的立法精神,还体现在由圣路易的儿子、普瓦捷的阿尔封斯(Alphonse de Poitiers)393在1270年颁布的里永(Riom)394的法律中,宣布不可强迫该城居民屈从于决斗断讼。[Libertates Vill? Ricomag.§6(Ibid.p.671).]在由阿马尼亚克的伯纳德六世(Bernard VI of Armagnac)395颁布于1309年的毛博格特(Maubourguet)396习惯法,就像上面提到的那样,与卢尔德的特权相似,使得决斗完全成为自愿之事。[E sobre ayso que dam e autreyam als borges de la vielle de Maubourguet que totz los embars pusquen provar sens batalhe etc.—Coutumes de Maubourguet, cap.v.然而,从其第37章(cap.xxxvii)可以看出,他们并不指望此举能完全根除决斗审判。]甚至在苏格兰,诸如此类有利于市镇的、部分豁免的规定,早在12世纪就已经存在。一位陌生人不能强迫一位自由市民去决斗,除叛乱和偷窃指控之外,而如果一位市民希望迫使一位异乡人决斗,他必须在本城领域之外进行。一项特权授予给了王室自治领(royal burghs),其公民不能被贵族市民或高级神职人员所挑战,但他们有权向后者提出决斗。[L.Burgorum, c.14,15.(Skene.)]更有效的是第三部《布鲁日法令》(Keure of Bruges)397,在1304年由佛兰德斯的盖伊伯爵(Count Guy of Flanders)398之子菲利普(Philip)颁行,它严格禁止了决斗。任何提出或接受决斗断讼的人,将处以60索尔的罚款,其中一半以本市镇为受益人,其余则收入伯爵囊中。[Warnk?nig, Hist.de la Flandre, IV.129.]
在1127年,威廉·克里托(William Clito)399向圣奥默尔(St.Omer)400的商人们颁布的特权法令中,实用主义贸易精神对决斗被淘汰产生了特殊的影响,法令宣布在佛兰德斯的所有市场上,商人们都不必采用单打独斗来解决申诉。[In omni mercato Flandri? si quis clamorem adversus eos suscitaverit, judicium scabinorum de omni clamore sine duello subeant;ab duello vero ulterius liberi sint.—(Warnk?nig.Hist.de la Flandre, II.411.)]本着相同的精神,在1173年,“红胡子腓特烈”希望将佛兰德斯的贸易商们吸引入亚琛(Aix-la-Chapelle)401以及杜伊斯堡(Duisbourg)402的市场,在为保护可能前来之人而设立的法典中,他特别规定:他们应当享有决斗豁免权。[Nemo mercatorem de Flandria duello provocabit.(Ibid.II.426.)]甚至连俄国也发现:将这样的豁免施于外国商人是有好处的,于是在1228年密斯提思拉斯·达维多维奇(Mstislas Davidovich)与汉萨同盟(Hansetown)403城市里加(Riga)404缔结的条约中,他赐予德意志人豁免权,使他们豁免于可能进行的烙铁神判或决斗断讼。[Traité de 1228,art.3,Esneaux, Hist.de Russie,11.272.]
德意志似乎比法国和意大利晚些时候才采取行动,但是其自由市民明显很支持。腓特烈二世,在其西西里宪章中记载了他对决斗的否定,并已准备好促进这种倾向,而且在他给雷根斯堡(Ratisbon)405和维也纳的宪章中,他授权居民拒绝决斗,而通过共誓制度澄清自己。[Belitz de Duellis Germanorum, p.9.Vitemberg?,1717.]而早在1219年,他就使帝国中的纽伦堡居民们(Nürnbergers)免于用决斗解决申诉。[Constit.Frid II.de Jur.Norimb§4(Goldast.Constit.Imp.I.291).]德意志北部自治市的法律,只在刑事案件中提到了司法性格斗,例如暴力犯罪、杀人、侵入民宅和偷盗。[Sachsische Weichbild, Art.xxxv.lxxii, lxxxi.-lxxxiv.lxxxix.xc.xcii.cxiv.]而且在1283年爱森那赫(Eisenach)406的法条中也有限制,它规定除杀人案以外,本城不进行决斗,而且即使在杀人案中,也只有当法庭能确定被害人的代劳者时才行。[Henke, Gesch.des Deut.Peinlichen Rechts I.192(Du Boys, op.cit.II.590).]在1291年,哈布斯堡的鲁道夫(Rodolph of Hapsburg)407签署了一部宪法,声明帝国自由城市的自由市民们不应在他们所属市镇之外被要求决斗。[Goldast.op.cit.I.314.]而且在《凯泽权利法》(Kayser-Recht)中,通过宣布自由市民们豁免于任何的决斗挑衅,除非是一桩由同为本地居民者提出的案件,使得这种特权被扩大了。[Jur.C?sar P.IV.cap.i.(Senckenberg Corp.Jur.German.I.118.)因此,《凯泽权利法》的这个部分很可能是哈布斯堡王朝崛起之后的事。]尽管如此,特别豁免继续被颁赐,体现出概括的法律如果没有民意的支持就毫无意义。就这样,路易四世(Louis IV)408在1332年授予了多特蒙德(Dortmund)409这样的特权,而且在迟至1355年,查理四世又将它赐予了沃尔姆斯(Worms)410的居民们。[Belitz de Duel.German.p.11.]
然而,所有这些都是针对有限阶层的人们的特权,而且他们当地的规则与普遍立法没有直接关系,除它们的确可以帮助改善他们那一代人的做法,并促进文明的广泛传播。在反对教会的斗争中,需要找到一种更加有效的动因。从伦巴底的利乌特普兰德到腓特烈二世,在5个世纪的时间里,在丹麦以南,似乎没有哪一位世俗立法者已经想要把废除了司法性决斗作为一项普遍政策,而且影响最大的那些人正是最显而易见的决斗断讼倡导者。在整个这一时期,教会一再搅乱、败坏它的信誉,尽管如此,当地利益或神职人员个人的尊严,可能指引他们在其管辖范围内捍卫既有的相关特权。
当国王冈多鲍尔德在吸收勃艮第法律、确定决斗神判形式和情状时,维埃纳(Vienne)的主教阿威特斯(Avitus)411大声疾呼,抗议这种做法既不公正,也有违基督教义。一个新的争议在贝拉和萨尼拉两位伯爵的决斗中出现了,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这是“虔诚者路易”统治时期的重大事件。里昂大主教圣阿戈巴德利用这个机会向皇帝发表了一篇论文,强烈地反对用舞刀弄剑的方式解决司法纠纷;而且他接着又写了另一本小册子广泛地反对所有神判,大量引用《圣经》,文中夹杂着评议,提出这种非基督教的做法与基督教教义格格不入。[“Liber adversus Legem Gundobadi”and“Liber contra Judicium Dei.”(Agobardi 0pp.Ed.Baluz I.107,301.)这两部著作显示出引人注目的力量,以及开明虔诚的精神,同时处处掺杂着荒谬,显示出阿戈巴德也不是在所有事情上都能领先于他的时代。他最钟爱的论据之一就是格斗神判受到了雅利安异教徒冈多鲍尔德的赞同,他蔑称其为“某位叫作冈多鲍尔德的傲慢而愚蠢的勃艮第国王”(quidam superbus ac stultus h?reticus Gundobadus Burgundionum rex)。]大约35年之后,855年的瓦伦斯议会用最决绝的言辞抨击了决斗断讼,期望皇帝洛泰尔在其统治的全境内将它废除,而采用教令规定:不仅要将这种对抗的战胜者开除教籍,而且受难者也将失去埋葬在基督徒墓地的权利。[Concil.Valentin.ann.855 can.12.]此时,教会的权力巩固了教皇体制,这位神的代理人开始向全欧洲发出权威的声音。由此,教皇们对这种习俗的强烈反对没有持续很长时间。尼古拉一世起劲地将其宣布为无效[Can.Monomachiam caus.II.q.v.],而他的继任者们如我们所见的那样,频繁地努力毁坏其威信。在12世纪后半叶,彼得·坎特尔辩称,一位进行决斗的斗士或是倚仗超人的力量和技巧,这显得不公平;或是依赖他立场的正义性,这只是一种假设;或是依靠特别的奇迹,这是魔鬼般对上帝的试探。[Pet.Cantor.Verb.Abbrev.cap.LXXVIII.]这个世纪将近结束时,塞莱斯廷三世下令普遍禁止这种行为[“In eo casu, vel aliis etiam, hoc non debes aliquatenus tolerare.”(Can.I, Extra, Lib V.Tit.xxxv.)这条教令的红色标题甚至更加决绝——“Duella et ali? purgationes vulgares prohibit? sunt, quia per eas multoties condemnatur absolvendus, et Deus tentari videtur.”)],而且他进一步断言,这些对抗中的斗士们,跟他们所代理的当事人本人一样,都犯有杀人罪,并且应当被绳之以法,处以一切与此罪相关的宗教刑罚。[Can.2,Extra, Lib.v.Tit.xv.]更有甚者,英诺森三世用心确保在1215年的拉特兰的宗教大会上,将过去对此方法的所有禁止令都进行了确认。[Concil.Lateranens.IV.can.18.]很可能是受教皇的这种影响,西蒙·德·蒙特佛德(Simon de Montfort)这位教会的专属斗士,在他对抗图卢兹(Toulouse)412的伯爵们的征伐中获得的领土上限制决斗的使用。在1212年12月1日的宪章中,他禁止在他统治区内所有的领主庭前使用决斗,除反叛、偷盗、抢劫和谋杀案之外。[Consuetud.S.Montisfortis.(Conlre le Franc-Alleu sans Tiltre, p.229.Paris,1629.)]然而,德·蒙特佛德对罗马的依赖是一种特例,而从大体上来说,整个基督教世界尚未准备好接受教皇们革命性的努力。这些学术理论上的精髓,甚至认为这种做法比其他形式的神判更加不可抗拒,因为,就如同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413所评述的那样,烙铁或沸水是对神的一种直接诱探,而决斗只是一种机率问题,因为除非斗士们在年龄或力量上非常不对等,否则没有人会期待奇迹降临。[Sec.Sec.Q.95 art.8.]不过,对于一般人的头脑而言,这是过于精巧的细微之处,他们无法理解;而对神明干预的牢固宗教信念,在一个案例中明显表露出来,由修道士编年史学家当作伟大的胜利娓娓道来:迟至14世纪,有一次决斗是基于圣母玛利亚本人的直接指示。根据这个传说,在1325年,一个法国犹太人虚情假意地皈依了基督教,为的是给教会抹黑以满足自己的恶念,终于犯下了亵渎之罪。他拿走了圣饼,以帮助他的同伙们举行不知名的邪恶仪式。圣母玛利亚忍无可忍,她在某一位工匠的意念中显圣,命令他将这个不虔诚的犹太人招入决斗场。但接二连三地重复显圣并没有发生效果,直到最后这位工匠在进入教堂时,遭到圣母本人当面质问,他的消极怠慢遭到谴责,并得到了轻松取胜的承诺,而且被禁止踏出教堂大门直到他的义务得到履行。他服从了,找来了官员们。决斗命令下达后,那个不幸的希伯来人(Hebrew)在被带入比武场时,还未被击中,就一头栽倒,双膝着地,招认了他不可饶恕的罪孽,并哭诉说,当他看到成百上千全副武装的人聚集在他的对手身边以武力相威胁时,他实在无法抗拒。据此,他被立即处以火刑,所有的信徒们都对这一判决心满意足。[Willelmi Egmond.Chron.(Matth?i Analect.IV.231.)普鲁斯特(Proost, Lé gislation des Jugements de Dieu, p.16))对这个故事的记述略有不同,它发生在蒙斯(Mons)414,并受到了像教皇约翰十二世这样的大人物的授权。考奈利乌斯·赞弗列特(Conelius Zanfliet)在他的编年史中(Martene Ampl.Collect.V.182)认为这个故事发生在埃诺的康布隆(Cambron),还说这位犹太人是埃诺伯爵威廉跟前的红人。如此看来,这显然是一个流传甚广的传说。]然而,所有这一切令教会的反对意见由一位接一位的教皇们威严地表达出来,其必然对开启民智产生了重大影响,使人们认识到这种习惯的残酷和不公。[迟至1492年,什未林的宗教会议(the Synod of Schwerin)415颁布了一道教令,禁止为死于决斗或竞技的人举行基督教葬礼。—Synod.Swerin.ann.1492,Can.xxiv,(Hartzheim Concil.German.V.647.)]
但是,或许最强有力的有效动因,就是始于13世纪破坏了所有封建桎梏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其王权至上理论,对君主们来说再合意不过了,因为当时他们凌驾于强大的封臣之上的权威几乎仅仅是名义上的;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的理念,不可能不对头脑清醒的法学家们散发出诱人的吸引力,其时他们已经对神权、封建权和习惯法上的种种复杂而奇异的特权感到厌烦。如此推崇之下,罗马法复兴进展迅速。君主们不失时机地灌输对他们大大有利的忠君观念,而民法律师们是他们最有用的工具,便迅速成长为国家中的一股势力。当然,斗争是长期的,因为封建主义是由于时代需要而兴起的,它是欧洲所有现行体制的基础,仅会受到细枝末节的攻击,只有在文明开化的启蒙思想大规模传播使其最终面临淘汰时,它才会被毁灭。法国大革命成了最后的决战战场,为清除一个业已存在了900年的社会形态,这场可怕的剧变是必须的。
新兴势力对决斗断讼的第一波攻击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最早将其废除的有效努力,发生于1231年,在皇帝腓特烈二世的那不勒斯法典中。他宣布决斗断讼不成其为任何合法证据而无效,并认为它只是一种占卜的类型,与所有平等和公正的观念不相符;他禁止今后再适用这种做法,只有证据不可得的谋杀和叛乱案件除外,并且即使在这样的案件中,它也仅被置于控方的选择之中,仿佛这不是一种裁判的方式而是一种刑罚。[Constit.Sicular, Lib.II.Tit.xxxii.xxxiii.—“Non tarn vera probntio quam qu?dam divinatio……qu? natur? non consonans, a jure communi deviat,?quitatis rationibus non consentit.”Cf.Lib.I.Tit.xxi.cap.2.]编纂于差不多同一时期的德意志帝国法典《凯泽权利法》,包含了类似的对于批判决斗不确定性的内容,但并未贸然将其禁止,仅仅是宣布弃绝它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却又承认它是一项固定的习惯法。[Cum viderit innocentes in duello succubuisse, et sontes contra in sua iniustitia nihilominus victoriam obtinuisse.Et ideo in jura imperii scripturn est, ubi duo ex more in duellum procedunt, hoc non pertinet ad imperium.—Jur.C?sar.P.II.c.70.(Senckenberg I.54)]然而,在致力本地法的部分地区,它们很可能时间上靠后,禁止性规定被更加严格地表达出来,表明某些影响正在发生作用[Quilibet sciat imperatorem jussisse ut nemo alteram ad duellum provocet……Nemo enim unquam fortiores provocari vidit, sed semper debiliores, et fortiores semper trumpharunt.—Ibid.P.IV.cap.19.];但是即使这也被一项几乎就在它前面的段落所反驳。在一个如此严重封建化和贵族化统治的国家中,这些明智的顾问们的影响何其微小,在士瓦本和萨克森的法典中可见一斑,其中决斗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逃避决斗的欲望,不完全限于诚实的自由市民们之中,例如在1277年,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在赐予帝国城镇豁免权之前,向施蒂利亚公爵领(duchy of Styria)416颁赐了一部宪章,确保施蒂利亚人拥有特权和权力,并且这部文件禁止在一切可以获得充足证词的案件中使用决斗,而文件的大意表现出,这被视为一种恩惠。[Rudolphi I.Privileg.(Ludewig Reliq.MSS.T.IV.p.260.)]
迟至1487年,裁判官司布伦格(the Inquisitor Sprenger)417,在停止对巫术案件使用烙铁神判时,仍然感到他自己有义务面对那些以决斗申诉合法化为由、急于使同样根源的神判合法化的论据。对此,就像托马斯·阿奎那一样,他天真地回应道,它们本质上不同,决斗中的斗士旨在双方平等角逐,其中一方的被杀只是一个单纯的事件,而烙铁神判或者饮沸水神判,是向神索要奇迹的一种试探行径。[Malleus Maleficar.Francof.1580,pp.527-9.]这同时显示出,司法性决斗已经多么彻底地从它的原始理论中发生蜕变,诉之于上帝的格斗也变成仅仅是一种几率问题,或者说,是两位职业武士在力量和技巧上的较量。
1248年,阿拉贡的唐·杰梅一世(Don Jayme I of Aragon)418,在修订马略卡(Majorca)419的特许权法令时,禁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进行司法性决斗。[Du Cange, s.v.Batalia.]自此15年之内,卡斯蒂利亚的“明智的阿方索”颁布了被统称为《七编法》的法律汇编。在这部法典中,他显然想要尽可能地抑制这种做法,指责它是一项倾向于军队阶层的习惯法,并且既是一种对上帝的不敬试探,又是一种永恒不公的源头,应受到惩罚。[Los sabios antiguos que ficieron las leyes non lo tovieron por derecha prueba:ed esto por dos razones;la una porque muchas vegadas acaesce que en tales lides pierde la verdat e vence lamentira:la otra porque aquel que ha voluntad de se adventurar á esta prueba semeja que quiere tentar á Dios nuestro se?or.—Partidas, P.III.Tit.xiv.1.8.]由此,他将其置于非常严格的限制之下。决斗断讼只能由国王本人下令进行,并只能发生在绅士之间,而且只能在带有背信弃义色彩的对人诉讼中,例如不加预警或突然袭击式的谋杀、殴打或者其他不名誉的行为。对财产的侵犯、纵火、掠夺以及其他罪行,就算没有公然对抗,也被特别宣布为不遵循这样的裁决方法;原告的身体是其唯一使这种方法被认可的正当理由。[Ibid.P.VII.Tit.iii.1.2,3.根据蒙塔尔沃(Montalvo)版本的《七编法》(Sevilla,1491),这些法律一直到费迪南德(Ferdinand)和伊莎贝拉(Isabella)420统治时期都依然有效。]即便在这样有限的范围内,双方的自愿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申诉方可以采用常规的法律方法进行刑事指控,而被告若遇到决斗的挑战,可以选择是用证人还是审讯的形式审理此案,就算国王本人也不能否决他的这种权利。[Tres dias dé bese acordar al reptado para escoger una de las tres maneras que desuso dixiemos, qual mas quisiere porque se libre el pleyto……ca el re nin su corte non han de mandar lidiar por riepto.—Ibid.P.VII.Tit.iii.1.4.后来的法令对这其中的细节做了些许变更。]当时,在此之外,还加上初步审判,这是裁断所列罪行是否有叛乱变节性质所必须的步骤,我们将会看到格斗受到重重障碍的包围,使得它在法条书中的出现,不过是对大众偏见的无意义的让步而已;而且如果需要任何东西去证明立法者对决斗断讼毫无保留的轻视,或许在这样的规定里可以觅得:如果嫌疑人死于决斗场而没有招认被控罪行,他会作为一位试图证明真相而惨遭失败的人士,进而被宣告无罪。[Muera quito del riepto;ca razon es que sea quito quien defendiendo la verdad recibió muerte.——同上P.VII.Tit, iv.1.4。(在1491年的版本中得以保留)]同样将决斗限制在最小可能范围的愿望,表现在前文已经提到过的关于雇用斗士的规则中。尽管《七编法》作为一种立法方案没有获得应得的成功,尽管它遭到极大抵触,这些规定仍然维持着,并产生了设想中的效果。1348年由阿方索十一世(Alfonso XI)421颁布的《阿尔卡拉法令集》,其效力延续将近两个世纪,重申了《七编法》中的限制,但是采用的却是非常粗略的方式,并且更多是一种附加的而非直接的规定,表现出司法决斗在那时已经是一桩不大重要的事务,而且“明智的阿方索”的法令成为全国性法律,作为理所当然的事项得到了接受。[Ordenamiento de Alcalá,Tit.xxxil.11.vii.-xi.]事实上,西班牙法学通过西哥特法典和夸张的修订,如此直接地发源于罗马法,其《裁断法典》显示,决斗断讼绝对不可能在这个民族的信仰中扎下像蛮族那样深的根。因此,它更容易被根除。但是迟至16世纪,仍有一宗案件在查理五世的命令下采取了司法性决斗,决斗当着他的面举行。[Meyer, Institutions Judiciaires, I.337.]
开明进步和强化中央集权的势力为一方,骑士制度和封建主义为另一方,它们之间的斗争此起彼伏,在法国得到了极鲜明的展现,而且由于追述它们的材料很丰富,对这一渐进式改革更加详细的诠释可能颇为有趣,描绘了这段从现代欧洲社会崛起的不谐因素中唤起秩序和文明的、漫长而痛苦的纷争。以圣路易的睿智,在具体民事行政管理细节方面鲜有失手。他不仅把决斗看作反基督教的不正当做法,而且是一种扰乱封建制度的象征,因此极尽努力地将其压制。他的性格导致他采取了和平的方式,通过法律的方式削弱封建权力基础,而不是像他的先辈们那样尝试用武力将其打垮。罗马式政体的中央集权化,对他和他那些抱有建立秩序良好国家志向的谋士们而言,可能颇为合意,而且王权至上的理念在此时高涨到了一个节点:国王逐渐扩大的司法特权,可能正是挫败那些令君王如芒在背的傲慢封臣的最可靠模式。没有其他法律程序比决斗断讼与封建主义更加紧密相连,或者说更能体现其主旨,而路易因此倾尽全力想废除这种习惯。然而,这种王室权威却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且,尽管他著名的《1260年法令》(Ordonnance of 1260)正式禁止了其管辖领域之内的决斗审判[Nous deffendons à tous les batailles par tout nostra demengne, mé s nous n’ostons mie les clains, les respons, les convenants, etc……fors que nous ostons les batailles, et en lieu des batailles nous meton prueves de tesmoins, et si n’oston par les autres bones prueves et loyaux, qui ont esté en court laye siques à ore.—Isambert, I.284.劳里埃尔(Lauriè re)提到一部日期标注为1240年的、主旨相同的敕令(Tabl.des Ordonn.p.17),我却没有找到其踪迹。在《最高法令列表》(Table des Ordonnances of Pardessus)中,也没有提到它(Paris,1847)。],他还是不得不承认他无力控制王室领地之外男爵们的法庭。[Se ce est hors l'obeissance le Roy, gage de bataille.(étab.de St.Louis, Liv.II.chap.xi.,xxix.,xxxviii.)博马努瓦在二十五年之后,用最精准的表述对它进行了重复:“Car tout cil qui ont justice en le conté poent maintenir lor cort, s'il lor plest, selonc l'ancienne coustume;et s'il lor plest il le poent tenir selonc l'establissement le Roy.”(Cout.du Beauv.cap.xxxix.§21.)并一再重复:“Car quant li roisLo?s les osta de sa cort il ne les osta pas des cours à ses barons.”(Cap.LXI.§15.)]即使在这个相对有限的范围之内,我们大致可以根据1270年左右编纂的《法令集》的几个片段推定,他不能完全摆脱这种做法。不论在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中,都有允许采用决斗断讼的案件出现,它们的性质都特别棘手,除此之外别无他法。[Liv.I.chap, xxvii.,xci.,cxiii.etc.这与普遍看法如此大相径庭,而且如此强烈地影响了《法令集》(Ordonn of 1260)的卷首主张,以至于我应当提到:在提到的章节中,格斗指令是绝对的;没有其他可选项,并且没有像在其他段落中那样提到王室法院和男爵们的法院中的通行做法有任何不同。(Liv.I.chap.xxxviii.,cxi.,etc.)然而在1263年的一部宪章中,路易表示:他在王室领地内,用最毅然决然的方式禁止了决斗。—“Sed quia duellum perpetuo de nostris domaniis duximus amovendum.”—(Act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No.818 A.T.I.p.75,Paris,1863.)]确实,值得注意的是,他甚至授权允许刑事案件中兄弟之间的亲自对战,只有在民事案件中才须雇用斗士。[établissements Liv.I.chap, clxvii.]而几乎同一时期的日耳曼法律,就像对婚姻关系一样,禁止了五等以内的亲属之间决斗,并且声言过去一度禁止七等以内的亲属之间的决斗。[Jur.Provin.Alamann.cap.CLXXI.§§1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