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改良有限,却还是引发了坚决的反对。所有傲慢和利益都成了激起抵抗的动机。对出身门第的偏见、封建教条的强大、骑士迷信的力量、自力更生的自豪感,加剧了失去固定税赋收入的恐惧。下令进行决斗断讼,是高级法官(hauts-justiciers)的权利之一,而且受到如此高度的推崇,以至于斗士格斗的画作常常作为一种特权的徽记,用于装饰他们的大厅。为此罗伊塞尔(Loysel)422还归纳了这么一句警句:“手镣、绞架、铁枷和相关的斗士画作,是高级司法管辖权的标志。”[Pilori,échelle, carquant, et peintures de champions combattans sont marques de haute justice.—Instit.Coutum Liv.II.Tit.ii.Rè gie 47.]这种权利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因为采用决斗断讼的封建主法庭,如果败方是绅士,则向败方收取一笔60里弗尔的罚金;如果是平民,则收取60苏;此外还有使用马匹和武器的额外补贴以及任何要求迟延的罚金[Beaumanoir, op.cit.chap.LXI.§§11,12,13.在诺曼底,所有高级司法官都享受这些好处。“Tuit chevalier et tuit sergent ont en leurs terres leur justice de bataille en cause citeaine;et quant li champions sera vaincuz, il auront LX sols et I denier de la ré cré andise.”—Etab.de Normandie(Ed Marnier, p.30.)这些对管辖权细致入微的划分,是中世纪时唇枪舌剑的最大渊源之一,不仅是由于权势和影响,而且是由于它们对收益的瓜分。下令决斗的特权,是这种有利可图的重要权利之一,这一点在腓力·奥古斯都统治时期的一项判决中可见一斑,这项判决是关于诺曼底公爵法院和维农(Vernon)423领主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的决定。其全文被波格诺引用于他的笔记中,the Olim, T.I.969。],另外还有在收到决斗命令后退出决斗的罚金。[参见Coutume de Saint-Bonnet, cap.13。(Meyer, Recueil d'Anciens Textes, Paris,1874,1.175.)]这些还不是全部,因为在这种习惯存续的若干世纪中,围绕这种习惯形成、集合了难以计数的大量势力和特权,它们不遗余力地挣扎以避免覆灭。如此一来,当1260年禁止令刚刚被颁行时,就有一名叫作马修-勒-沃耶(Mathieu-le-Voyer)的骑士,真的为自己所遭受的这种损失起诉国王。他郁闷地表示,他享有在考本(Corbon)424的王室法院所有决斗案中保卫决斗场的特权,为此他有权收取每个案件5苏的费用;当他不再占有这种权利,便要求获得补偿,并谨慎地提出:在依新法进行审讯的案件中,他应当被允许收取相应数量的税款。[Les Olim, I.491.恐怕不用说了:马修的案子无果而终。在《巴黎高等法院案例集》中记载了许多案例显示,这个问题令律师们大挠其头,而小气的领主们则拼命努力维护他们的特权。]
这些税源被何等密切地关注着,由发生于1286年的一桩案件可见一斑。当时“美男子腓力”在一宗由图尔的王室法院审理的、发生于两位乡绅之间的案件决斗中,减免了应向他缴纳的罚款数额。因此安茹和都兰的王室总管在巴黎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偿那少掉的1/3款额,因为他有权就其管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诉讼收取这样比例的金额,而且他辩称国王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应对他不利。他的诉求被宣布是合理的,且获得了有利于他的判决。[Act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I.407.]
但是金钱的损失,比起以这场改革为先驱的特权损抑和权力收缩,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推进和平与公正影响力的每一步,就如同王室法院的法学家们所解释的那样,都是对封建领主独立性的沉重打击。他们感到自己的世袭权力被侵犯、削弱到极点,而且他们本能地意识到,王室派遣的地区长官的管辖权越来越大,向巴黎高等法院法庭上诉的案件越来越多,于是领主们的重要性就消失了,而且他们对周围的人们施行种种剥削的手段被削减了。纠结于法典的迷宫中,面对那些天天被愈发崇敬地引用的、罕见的罗马法箴言,冲动的封建领主发现,自己成了曾被自己鄙薄之人的猎物,而且狡黠的律师们一通忙碌,就消解了他的祖先为之奔忙了数个世纪的成果。这些感情充分体现在了当时的一首歌谣中,不久前被勒-罗克思·德·林希(Le Roux de Lincy)425发掘出来。它显然是由失意者们写成的,如此真切地展示了13世纪的保守观念,其第一节的译文不容错过:
汝等法国绅士,辛酸而沮丧
我诚心起誓,愿汝身体健康。
绅士们,愿神佑我,悲剧不再上演
汝等是否依然自由如故!
自由在何处?汝辈得受熏陶
自信有质询法律之权柄
在把戏和遁词的地方
汝父惯用之剑实在徒劳
法兰克人的土地!——此名不复
归汝——汝领奴隶之地
还有仆役、蠢夫等可鄙之人
如今却须对其卑躬屈膝!
[Recueil de Chants Historiques Fran?ais, I.218.有理由推断,这些诗行可能记述的是1256年著名的昂格朗·德·库西(Enguerrand de Coucy)案。在男爵的抗辩中,他要求采用同侪贵族组成的法院审理,并提出通过决斗断讼为自己辩护。圣路易查明证实:昂格朗所据有的土地并非男爵领地,他用最坚决的态度顶住了来自唇亡齿寒的贵族们的压力。在对德·库西的判决中,布列塔尼伯爵对国王大加谴责,认为国王不应任由他的骑士团成员纡尊降贵、受制于如此审问。—Beugnot, Olim I.954.—Graudes Chroniques ann.1256.]
即使法律专家们——德·方丹那样的人们,在任何情况下他们对《法学汇编》的崇拜,都会促使他们在习惯法和帝国法中求同存异、寻求盟友,而博马努瓦,在许多事情上都远远超越了他的时代,他是那么积极地致力协助中央集权化的工作——即使这样开明的律师们都犹豫着,要不要反对决斗断讼所涉及的原则,而在否定这项习惯法时,他们用与半个世纪之前腓特烈二世的极力贬斥大相径庭的言辞,表达了自己的见解。[Et se li uns et li autres est si enreué s, qu'il n’en demandent nul amesurement emrer pueent par folie en pé rill de gages.—(Conseil, chap.xv.Tit.xxvii.)Car bataille n’a mie leu ou justise a mesure.—(Ibid.Tit.xxviii.)Mult a de perix en plet qui est de gages de bataille, et mult es grans mestiers c’on voist sagement avant en tel cas.—Cout.du Beauv.chap.lxiv.§I.)Car ce n’est pas coze selonc Diu de soufrir gages en petite querele de meubles ou d'eritages;mais coustume les suefre èsvilains cas de crieme.—Ibid.chap.vi.§31.]
这项创新之举遭到多么强大的反对,可见于这样的事实中:当圣路易温厚而坚定的手不再执掌权杖,他的儿子和继任者便不能维持其父的法律。1280年,在国王法庭中进行了一次决斗,发生在让·德·拉·瓦雷特(Jeanne de la Valete)和芒特里彻阁下(the Sire of Montricher)之间,起因是一起纵火案指控。[Act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T.I.No.2269 A.p.217.]而在大约1283年左右,腓力甚至亲自主持了一次司法性决斗,这仅仅在禁止令颁布之后不到20年而已。[Beaumanoir, op.cit.chap.lxi.§63.]下一位君主“美男子腓力”,一开始同样犯下了软弱的错误:1293年阿马尼亚克伯爵(the Count of Armagnac)指控富瓦的雷蒙·伯纳(Raymond Bernard of Foix)犯有叛国罪,被命令举行决斗,而双方被迫在日索斯(Gisors)426于国王驾前进行战斗。尽管罗伯特·德·阿图瓦(Robert d'Artois)在战斗开始后进行了干涉,并使得腓力将双方分开。[Grandes Chroniques, T.IV.p.104.]然而,腓力实在太精明了,不可能看不出:他的利益在于抑制各种形式的封建主义;而国王管辖权的迅速扩张,以及对领主法庭的限制,由律师们如此成功地促成并宣扬,通过巴黎高等法院的途径,由国王的地方官员们实施,这给了国王前无古人的权力,让他将自己的观点付诸实施。精明强干而又无所顾忌的腓力,充分把握了机会,而决斗断讼在他的干预下没有持续多久。不过,腓力仍然必须一步一步来,而他立法的摇摆不定,则显示出他所必须应付的风气是何等顽固不化。在1296年,他禁止在战争期间进行司法性决斗,而在1303年他不得不重申这一禁令。[Isambert, II.702,806.]很可能就在不久之后,他完全禁止了决斗[我没有找到这道法令。劳里埃尔提到了它(Tabl.des Ordonn.p.59),但是他所引用的杜·坎杰的段落只提到了禁止竞技决斗。帕德萨斯(Pardessus)的目录和伊萨博特(Isambert)427的文集中都没有此类内容,而是提到这种性质的立法文件实际上显然来自《1306年法令》(the Ordonnance of 1306)的序文——“Savoir faisons que comme ?a en arriè re, pour le commun prouffit de nostre royaume, nous eussions defendu gé né raument à tous noz subgez toutes manieres de guerres et tous gaiges de batailles, etc.”值得注意的是,腓力的这些法令不再仅仅限于王室领地范围,而是旨在规制整个王国的惯例。]——很可能是由发生在1303年的一个案件所导致的,据说在这宗谋杀案中,他被迫准许在两位贵族间进行决斗,这大大违背了他的意愿,尽管他曾竭力劝阻申诉者。[Willelmi Egmond.Chron.(Matth?i Analect.IV.135-7.)]
在这种种废除决斗断讼的努力上,“美男子腓力”领先于他的时代。然而,不到三年,他就被迫放弃了原本的立场;而且,对于决斗的恢复,尽管他解释说是因为决斗的消失使得犯罪和奸邪丛生[Dont pluseurs malfaicteurs se sont avancez par la force de leurs corps et faulx engins à faire homicides, traysons et tous autres malé fices, griefz et excez, pource que quant ilz les avoient fais couvertement et en repost, ilz ne povoient estre convaincuz par aucuns tesmoings dont par ainsi le malé fice se tenoit.—Ordonnance de 1306(éd.Crapelet, p.2).],但是与此同时,他特意在书面记录中表达了自己的见解:作为一种寻求正义的途径,它毫无价值。[Car entre tous les pé rilz qui sont, est celui que on doit plus craindre et doubter, dont maint noble s'est trouvé dé ceu ayant bon droit ou non, par trop confier en leurs engins et en leurs forces ou par leurs ires oultrecuidé es.—Ibid.p.34.然而,这道法令对当时盛行的迷信作出了让步,其表达了这样一种判断:那些号称他们只是为了获得公正而参与决斗的人,可能是指望上帝介入以偏袒他们的诉求。“Et se l'inté ressé,sans orgueil ne maltalent, pour son bon droit seulement, requiert bataille, ne doit doubter engin ne force, car le vray juge sera pour lui.”]然而,在将决斗合法化的《1306年法令》中,他根本无意从根本上恢复旧制。这种做法被限于仅在涉及死刑的刑事案件中适用,排除了偷盗,而且只有犯罪行为罪恶昭彰、被控罪行很可能属实并且不能取得其他证据时才允许适用。[Ordonnance de 1306,cap.i.]另外,采取这些仪式的费用高得吓人,使得常人无法企及,除了那些最富有的诉讼参与者。因为这份措辞谨慎的法令,仅仅提到了控方要求诉诸这种方法的情况,我们大致可以推断出:被告只能接受这样的挑战,而无权提出。
尽管存在这些局限,在王室领地内,腓力可不会任人摆布而批准这种做法。在第二年(1307年),我们发现他命令图卢兹的王室总管在其法庭中不得进行任何决斗断案,而要将所有可能发生决斗的案件交由巴黎高等法院裁决。[Isambert, II.850.]这等于是正式禁止了决斗。在这整个时期,高等法院在全国各种司法管辖区提出的上诉中收到众多关于进行决斗的诉求,从中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拒绝这些请求的有效理由是多么的一致。从1254年到1318年,在记录判决的公共登记簿中,几乎找不到一个准许决斗的例子。[See Les Olim, passim.]我所发现的唯一可疑案例,是发生在1292年的一宗奇案:在苏瓦松地方神职人员公会的法庭上,一个男子指控一位女性犯有杀人罪行,而王室官员们以原告系私生子为由,予以拒绝。因为根据当地的习惯,由此可以说他就是属于国王的一个农奴,他们推论道,没有国王的明文恩准,此人不得以自己的身体冒险。神职人员公会争论申诉方到底是否为婚生子身份,由于记录的缺失无法查明,这个案件变得疑云重重,以至于高等法院最终没有作出任何确切的判决,就敷衍了事地将案件扔出了法院。[Actes du Pailement de Paris, I.446.]
在1309年的两个判决中,表现出《1306年法令》的有效性,因为尽管他们承认决斗在法律上是可能的,但是可以通过讯问调查取得证据而解决。其中一个案件发生在富瓦和阿马尼亚克两位伯爵的旧日纷争之中,这个判决显示出:自从他们1293年的那次决斗之后,法律迈出了多么重大的一步。雷蒙·德·卡东(Raymond de Cardone),富瓦伯爵的一位亲戚,在国王的法院与阿马尼亚克进行了决斗;阿马尼亚克也对富瓦如法炮制,并声称他的挑战优先于雷蒙,而康明吉的伯特兰(Bertrand de Comminges)也对富瓦提出了挑战。所有这些挑战都出自这些贵族们之间的侵蚀掠夺,而最高法院的判决拒绝批准他们进行任何格斗,命令各方发誓和平相处并为此缴纳保证金,而且更进一步判处富瓦向对方和国王支付沉重的赔偿金,因为他的某一次劫掠也侵犯了国王的领土。富瓦伯爵起初拒不服从判决,但是短暂的牢狱之灾使他恢复了理性。[Les Olim, III.381-7.—Vaissette, Hist.Gé n.de Languedoc, T.IV.,Preuves,140-44.]无法想象会有什么比这更加彻底的证明,宣告王室管辖权优于强大的封臣割据,而民法律师们的工作似乎尽善尽美、大功告成。各种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涉及决斗的案件,也与此一样。总能找到某个机灵的借口拒绝适用决斗,不论是拒不承认准许决斗的法院的管辖权,还是扯出其他什么多少有些琐碎的理由,所有的判决书中都体现出明显的意图,那就是限制这种习惯法,就如同法令中规定的那样,在重重限制中令它实际上形同虚设。王室法院里的机敏律师们,对自己肩负的工作心知肚明,对此结论不会有任何迟疑。
尽管付出了如此种种努力,改革的进程仍然是缓慢的。1314年,当与佛兰德斯的长期争端爆发时,腓力发现必须重申他在1296年的命令,在战争期间禁止一切司法性决斗,且对正在进行中的案件暂停审理。[Isambert, III,40.]鉴于这些决斗并不能对他的军事资源造成任何真正重大的损害,很明显,他抓住了这样的时机,运用战争所赋予的权力,达成了他那些个性平和的先人们所无法企及的目标,而这是他在此事项上立场鲜明的一次引人注目的声明,他竟然能够从与佛兰芒人(Flemings)428令人筋疲力尽的殊死斗争中腾出手来,关注这件事。但是他的所作所为却没有留下什么印记,而且大众民意依然本能地继续寻求决斗神判,并认为它是所有疑案最可靠的解答,这在当时的韵体编年史的一个段落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腓力长久而繁荣的统治尾声,因他三位儿媳的可怕丑闻而蒙上阴影,其中两位被判决犯有通奸罪,巴黎的高德弗洛(Godefroy de Paris)429写道:第三位,即“长腿腓力”的妻子让娜(Jeanne),立即用决斗来证明她的无辜—— 好心的国王,我求您,陛下
听我这被告所言
没有人为我辩护
我的身份如此尊贵
我的心如此纯真
辩护如此诚实
或者找来决斗勇士
好维护我的权益
请相信我的誓言
[Chronique Mé trique, I.6375.]
在贵族们反抗桎梏的绝望挣扎中,腓力对他们采取的巧妙而无情的铁腕政策被迫不及待地扔在一边。他的儿子——“吵架王路易”(Louis-le-Hutin)430,王位尚未坐稳,就不得不部分舍弃新近获得的权力。例如,勃艮第的贵族们在其正式的抱怨清单中,就要求恢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采取决斗断讼的权利,而路易不得不承诺他们会根据古老的习惯法享有这项权利。[Et quant au gage de bataille, nous voullons que il en usent, si comme l'en fesoit anciennement.—Ordonn.Avril 1315,cap.I.(Isambert, III.62.)]亚眠和韦芒杜瓦的那些贵族们同样大吵大闹,为了这些人的利益,路易重申了《1306年法令》,允许在证据不足的刑事检控中采取决斗断讼,并且进一步推广,允许在偷盗案中适用此法,这与过去的惯例不同。[Nous voullons et octroions que en cas de murtre, de larrecin, de rapte, de trahison et de roberie, gage de bataille soit ouvert, se les cas ne pouvoient estre prouvez par tesmoings—Ordonn.15 Mai 1315.(Isambert, III.74.)]一份大约编纂于1325年的法律记录,描述了皮卡迪的习惯法,一系列案件表现出它依然普遍通行,而且确实是杀人指控中的常规辩护方式。[Ancien Coutumier iné dit de Picardie, p.48(Marnier, Paris,1840.)]香槟(Champagne)431的贵族们要求拥有类似的特权,但是由于母亲“香槟的让娜”(Jeanne de Champagne)的出身,路易兼任香槟伯爵,在这里他的权威比较不容易受到挑战。他没有冒险采取断然拒绝的态度,而是给出了一个等同于拒绝的含糊其辞的回答[Ordonn.Mai 1315,P.I.chap.13.(Isambert, III.90.)],显示出他之前的让步实为被逼无奈,而不是心甘情愿的举措。由于对此不满,香槟人重复了他们的要求,却只得到一个生硬的回复,指示现存法令应当被遵守。[Ibid.P.II.chap.8.(Isambert, III.95.)]
避开了威胁和麻烦,在接下来的年月里,王室法庭管辖权的中央集权化进展迅速。圣路易和“美男子腓力”的成功布局,在“长腿腓力”1318年和1319年颁行的法令和宪章中得到了显著的证明:当承诺对地方官僚和王室总管的诉讼程序以及讯问方式进行改革时,对于决斗问题却不置一词,这就提供了一个明显的暗示——这方面已不再有抱怨之声。[Isambert, III.196-221.]瓦卢瓦的腓力(Philip of Valois)432素来特别热衷于维护王室管辖权,而在1330年他被迫限制地方法院向最高法院上诉案件的泛滥,[Ordonn.9 Mai 1330(Isambert, IV.369).]很明显,准许或制止决斗断讼的权利,实际上早已经纳入国王的特权范畴。从颁布于1396年的查理六世的敕令来看,对证人的挑战必然已经在不久前废弃不用。他下令规定,女性的证词也应当在全国所有的法庭中被当作证据采纳。[Neron, Ré cueil d'édits, I.16.]
尽管就这样剥夺了决斗作为常规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但它并没有在法国消失殆尽,也没有失去人民心中的信赖。著名的“蒙塔吉义犬”(Dog of Montargis)的故事433,对此提供了一份颇有教育意义的说明。尽管博学的布利(Bullet)434展现了这个传奇的美妙性质,[Dissertations sur la Mythologie Frangaise.]而且将其来源追溯至加洛林王朝的浪漫传说,事实仍然不容置疑:它长久以来被认为发生在1371年,在“英明的查理”治下,而近乎同时代的作者们却将那条狗和骑士的战斗描述为无可置疑的事实,对那聪明智慧的动物表示钦佩,并且将那条灰猎犬的胜利,当作卓越的司法程序和上帝公断之下的必然结果。
在1386年,巴黎高等法院充斥着对这样一个微妙问题的讨论:在涉及决斗的案件中,被告是否必须冒着被认为招认其罪的风险,当面拆穿申诉方的所控不实,最后决定这种虚假不实并不重要。[De Laurifè re, note on Loysel, Instil.Coutum.Lib.VI.Tit.i.Rè gie 22.]同一年,发生了德·卡罗格骑士(Chevalier de Carrouges)和“灰色雅克”(Jaques-le-Gris)之间的著名决斗,国王为了见证这一事件缩短了一场战役,原告在阵中的位置由黑太子(Black Prince)435的女婿圣波尔伯爵瓦勒兰(Waleran, Count of St.Pol)取代。没有什么比傅华萨(Froissart)436栩栩如生的描述更令人印象深刻的了。含冤受屈的德·卡罗格夫人身披黑袍,登上了黑色的刑台,观看她病弱的丈夫和强悍的对手之间不平等的决斗中的起伏变化;她带着可怕的预想,如果只论气力,丈夫会耻辱地死去,而她会面临火刑。希望越来越渺茫,一记重创似乎将卡罗格置于对手的刀俎之上,直到最后一刻,就在似乎大势已去的那一刻,她看到复仇天使将剑刃刺入倒地的敌人身上,顷刻之间,妻子的贞洁和立场的正义得到了证明。[Froissart, Liv.III.chap.xlix.(éd.Buchon,1846.)]然而,傅华萨更多的是一位艺术家,而不是历史学家,他不会为了僵硬地忠于事实而拿自己作品的效果冒险,他省去了一些内容;而比较冷静些的尤文那尔·德·优赫桑(JuvenaldesUrsins)437却写到了,后来真正的罪犯在临死前的忏悔,证明了“灰色雅克”的无辜。[Hist, de Charles VI.ann.1386.]为了使悲剧更加完整,匿名者德·S.丹尼斯(the Anonyme de S.Denis)添油加醋地写道,悲惨的德·卡罗格夫人因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令无辜者含冤而死,感到悲痛得无法自拔,在修道院里了却余生。[Hist.de Charles VI.Liv.VI.chap.ix.]如此令人震撼的事件,证明了决斗神判的不公正性,据一些作者的说法,它导致了这种做法的废弃;但是,这就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事实并非如此,尽管巴黎的最高法院登记簿中再也没有其他决斗程序的蛛丝马迹。[Buchon, notes to Froissart, II.537.]
这种方法依然被大众认为是万无一失的办法。就这样,在1390年,两个女人在巴黎的夏特莱城堡(Chatelet)438被控告犯有巫术罪。在反复拷打之后,其中一个招认两人都有罪,另一个却坚持否认,于是向她的伙伴提出决斗挑战以否认其证言。在诉讼记录中,这项挑战被按照规定记录在案,但是法庭似乎对此毫不在意,这显示出在这样的案件中决斗不再是一种合法的审判模式。[Registre du Chatelet de Paris, I.350(Paris,1861).]
在1409年,决斗审判受到查理六世的一道法令的实质限制,除非有国王或巴黎高等法院的特别许可,否则禁止采用这种方法。[Que jamais nuls ne fussent receus au royaume de France à faire gages de bataille ou faict d'armes, sinon qu'il y eust gage jugé par le roy, ou la cour de parlement.—Juvenal des Ursins, ann.1409.]而且巴黎高等法院根本不可能行使赋予它的这种特权,国王则偶尔为之,我们发现他在同一时期主持了一位布列塔尼骑士纪尧姆·巴里勒(Guillaume Bariller)和一位英国人约翰·卡灵顿(John Carrington)的司法性决斗。[Monstrelet, Liv.I.chap.lv.]在亨利五世和摄政王贝德福德(the Regent Bedford)439统治下,被英格兰人占领的法国领土上,这种做法死灰复燃,暂时排除了采用这种做法的障碍。在15世纪中期,尼古拉·厄普顿反复提到许多他担任英格兰国王代理、萨利斯伯里伯爵(Earl of Salisbury)的助理时审判的案件;而且在文章中,他致力区分决斗的不同种类,他披露:在当时为恢复荣誉而进行的决斗,以及原始的为司法调查的目的而进行的决斗之间,存在一种奇异的混淆,由此清晰地显示出这个时代的过渡性质。[Nic.Uptoni de Militari Officio Lib.ii.cap.iii.iv.(pp.72-73).]
大致在这个时候,勃艮第公爵“好人腓力”(Philippe-le-Bon)440在他所统治的广大领地上,在他的权限所及范围之内,正式废除了决斗断讼,在他于1459年修订的《勃艮第习惯法》(the Coutumier of Burgundy)中,这种做法已经无迹可寻。一直到1539年都有效的布列塔尼的法典,允许在不动产争议、叛国罪、盗窃和伪证案件中适用决斗断讼——后者一如平常地将其扩展到相当大的民事诉讼领域,这部法典小心翼翼地完善了细节,显示出这种做法绝非司法陈规而已。[Trè s Ancienne Cout.de Bretagne, chap.99,129-135(Bourdot de Richebourg).]在诺曼底,司法性决斗的合法存在甚至更加经久不衰,不论民事还是刑事领域,直到1583年亨利三世修改习惯法时,用这种方法裁决案件的特权才被正式废除。[Ancienne Cout.de Normandie, chap.53,68,70,71,73,etc.(Bourdot de Richebourg).]我们依然可以断定:实际上,这种习惯法早已被废止,只是修改习惯法的冗长程序使它得以在法条之中存续如此之久。在偏远的贝阿恩,勇悍的山地人民对这一习惯更加固执地坚持着,他们在1552年修改的法典,直到1789年都保持未变,这种做法保持着作为取得证据的合法途径的地位,在没有其他证词的情况下,未在指定时间出现在决斗场的一方将会被处以重刑。[Fors et Cost, de Bé arn, Ruhr, de Batalha(Bourdot de Richebourg, IV.1093).]
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有例证表明,尽管格斗已经被废弃不用,但它依然是一种合法程序,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被当作一项权利来主张,或者由有权力的司法权威下达法令并执行。在瓦朗谢纳(Valenciennes)441城的诸项特权中,其中之一规定,任何避难至此的杀人犯都有权发誓他们的行为是出于自卫,而只能通过格斗对他进行上诉。这引起了1455年发生在马霍特(Mahuot)和贾克汀·普罗维耶(Jacotin Plouvier)之间的决斗。前者杀死了后者的一位亲属。双方都不想进行格斗,但是当地政府坚持举行决斗,并给他们派了指导员,教导他们如何使用被许可的武器——木棍和小圆盾。夏洛莱伯爵“大胆查理”(Counte de Charolois, Charles-le-Téméraire)442努力阻止无用的暴行,但是市政府认为任何干涉都是对其宪章权利的侵犯;在长久的磋商之后,“好人腓力”这位封建领主授权进行决斗,并且亲自出席。根据习惯,战斗者们剃了头、剪短了手脚的指甲;他们从头到脚用紧身硬皮甲披挂起来,而且每一位都涂了油膏防止被对方攫住。格斗漫长而绝望,但是终于,申诉方真的将对手的心脏剜了出来。[Mathieu de Coussy, chap.cxii.—O1.de la Marche, ch.xxii.]然而,像这样发生在平民中的事件是罕见的。更常见的是一些热心刚烈的缙绅阶层要求行使决斗的权利以平息纠纷,哪怕搭上自己的性命。于是,1482年,就在南锡443战役(Batter of Nancy)使洛林公爵雷内(René,the Duke of Lorraine)444在勃艮第第二王朝的废墟上东山再起时,获胜方有两位绅士为战利品而争吵,要求决斗场上见分晓。决斗被依法批准,在指定那天,申诉方没有来,从而失去了不少保释金。[D.Calmet, Hist, de Lorraine.]1484年查尔斯·德·阿马尼亚克(Charles d'Armagnac)向国民议会(the States General)控告,他的家庭在路易十一(Louis XI)的授意下遭到了不人道的毁灭,他指控德·卡斯陶瑙阁下(Sieur de Castlenau)毒害了他的母亲德·阿马尼亚克伯爵夫人。被告在议会中出庭,其诉讼代理人否认了指控,并提出用一对一的决斗证明其清白。[Jehan Masselin, Journal des états de Tours, p.320.]在1518年,纳瓦拉的亨利二世下令双方在波城(Pau)445进行司法性决斗,其中的原告方缺席了;被告于是被宣布为无辜,而且有权拖着对手的旗帜和纹章,走过所有的城市、乡村和其他所有他可能经过的地方,对手进一步受到从此禁止携带武器或骑士仪仗的处罚。[Archives de Pau, apud Mazure et Hatoulet, Fors de Bé arn, p.130.在这个案件中,或许有些不同寻常之处,因为刑罚远远比上文中提到的16苏的法定罚金沉重得多。(Fors de Morlaas, Ruhr.IV.)]在1538年,弗朗西斯一世恩准了让·杜·普莱西(Jean du Plesis)和高缇耶·德·丁特维尔(Gautier de Dinteville)之间的决斗,基本上似乎是一次司法程序,被告没有在指定时间出现,于是在1538年2月20日被高层会议判处死刑。[D.Calmet, Hist.de Lorraine.]决斗显然是一个法律事项,通过惩罚在刀剑裁决中退缩的不幸一方证明了其权威性。
我们已经提到过1547年发生在查斯泰那拉耶和雅尔纳克之间的著名战斗,前者身为亨利二世的宠臣,其死亡使得这位君主发下重誓,再也不批准举行司法性决斗。两年后,他宫廷中的两位贵族青年——芬狄耶勋爵雅克·德·方丹(Jacques de Fontaine, Sieur de Fendilles)和维埃纳-勒-查泰尔男爵克劳德·德·古赫(Claude des Guerres, Baron de Vienne-le-Chatel),情愿用这种方式解决前者对后者的可怕指控。国王推翻了自己不得恩准这种申诉的禁令,允许在法国元帅兼色当执政亲王罗伯特·德·拉·玛克(Robert de la Marck)的领地上举行这次决斗。芬狄耶对胜利确信无疑,他要求立起绞架且点燃火刑柱,并确定他的对手被击败后将在这里被绞死并被焚烧,否则便拒绝进入决斗场。他们唯一的武器是宽刃剑,在第一回合,芬狄耶在对手的大腿上留下了可怕的割痕。德·古赫看出大量失血会很快将自己的力量消减至极,于是贴近对手,利用自己熟练的摔角技能,迅速将对手撂倒。他只能依靠自己的身体做武器,用拳头出击,而逐渐失去的力气使得成效越来越差,此时被绅士淑女们围绕的绞刑台坍塌,压倒了尖叫的围观者们。利用这混乱的局面,德·古赫的朋友们违反了法律要求“所有人绝对沉默和中立”的规定,对他呼喊着,用沙子使他的对手看不见并窒息。德·古赫立即遵循了他们的提点,而芬狄耶则败给了这种有失骑士精神的武器。他是否正式屈服存在争议。德·古赫声称,对方应当走上原本为自己准备的绞架和火刑柱,但是德·拉·玛克出面干预,双方斗士都被迫和平地告退了。[Brant?me, Discours sur les Duels.1620年时,一份关于此次决斗的记录在色当出版,其描述对芬狄耶而言,结果更加不体面。据说,他正式表示屈服,像一袋玉米似的,被轻蔑地扔出了竞技场,而德·古赫作为胜利者,在鼓号齐鸣中扬长而去。]这是法国最后一宗有据可查的决斗断讼。这项习惯似乎从未被正式废止,而它与宗教改革时代的思想和情感是如此南辕北辙,以至于在1566年,查理九世颁布了禁止决斗的敕令,却没有提到司法性的格斗。他所想要禁止的行为,只是那些绅士们为了荣誉而进行的决斗,被冒犯的一方被命令不得向法院申诉,而是要将案件提交给法国元帅们,或者其本省的省长。[Fontanon, I.665.]这项决斗断讼的习惯在那时就已经寿终正寝,不再需要特别法典将其废除;而且,似乎是由于遗忘,国王从未被剥夺举行决斗断讼的权利。但是在1607年,洛林公爵亨利(Henry, Duke of Lorraine)446从皇帝鲁道夫二世(Emperor Rodolph II)447那里获得了对他旧有特权的确认,即所有发生在莱茵河(the Rhine)和默兹河(the Meuse)之间地区的格斗,都必须在他面前举行。[Belitz de Duellis German, p.15.]
在匈牙利,直到1492年才有人试图限制司法性决斗。在那一年,弗拉迪斯拉斯二世(Vladislas II)448禁止在可以获得直接证词的案件中进行决斗断讼,而在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无论是在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中,则依然允许这种做法;而且他宣布这般限制的理由,是几乎无所不在的雇用斗士卖主求荣的现象。这项法令的言辞,显示出这种做法之前的适用相当普遍,尽管他声称它是一种别处没有的习惯法。[Quia in duellorum dimicatione plurim? hinc inde fraudes committi possunt;raro enim illi inter quos illud fit judicium per se decertant, sed pugiles conducunt, qui nonnunquam dono, favore, et promissis corrumpuntur.—L.Uladis.II.c.ix.(Batthyani, I.531.)]即使在拥有早熟文明的意大利,尽管通常倾向于精明智慧而非暴力相向,它还是直到16世纪都无法完全甩开伦巴底法律的传统。在1505年,朱利乌斯二世(Julius II)449禁止在最严重的刑罚案件中适用决斗,无论是民事还是宗教案件,从其法令集的表达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直到那时,在教皇国450的限制范围内,决斗断讼依然在某些案件中作为一种法律程序被采用。[Duellorum et gladiatorum hujusmodi usum damnamus et improbamus, et in terris Rom.Ecclesi? mediate vel immediate subjectis……e quacunque causa, etiam a legibus permissa, fieri omnino prohibemus.—Can.Regis Pacifici, De Duello, in Septi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