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罕默德的教条太过直接地源自犹太教义,以至于只要可以援引安拉声明他的权威时,他都不愿在他的法学理论中接纳任何依靠奇迹来实现人和人之间正义的正式体系。然而,就像犹太人一样,他宣扬神权的恒常监督是自发而成的,而他更进一步地反复灌输这样一种信念:一个绝不谋求私利的法官,能够时常得到上天的提点。“要求成为法官的人,是不会得到帮助的;被强制任命为法官的人,神会为他降下一位天使,使得他的行动和判决公正不阿。”对于那些犹豫着是否接受这一职位的人,预言说道:“神会指引你的心灵,并且将你导向公正的道路,并用真理和正义缚住你的唇舌。”此外,当一位法官行事不公时,“他将自己与神的协助和恩典隔绝开来,而有魔鬼如影随形”。当法庭既可能被安拉,也可能被埃布利斯(Eblis)487操控时,诉讼参与者的处境就很艰难了,但他们无计可施,除誓言之外——誓言是穆罕默德的司法制度的基石。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的誓言就有了最终证据的效力,而且这种对伪证行为的姑息纵容,只能通过神判的质量来抵制虚假誓言。因此,从这时起,他不失时机地坚持,要对在法官席前作伪证者施加刑罚。有时,这也无法阻止积极的诉讼者,而那时,他就安慰败诉方,向其保证敌人即使一时胜利,到头来还是会受惩罚。比如,辛达(Cindah)部落的酋长声称,一个犹太人因不正当占有土地而被起诉时,必会发下虚假的誓言,而穆罕默德答复道,“发誓是合法的,但是发下伪誓之人,将来会有厄运”。然而,历史传统却表明,他常常成功地通过这样的方式吓住那些准备发假誓的人。例如,一个哈德拉姆特(Hadramut)人对一个辛达人所占据的土地提出权利要求,而又没有证据,被告正准备发誓,穆罕默德却插进来说道,“没有人能够通过誓言巧取豪夺他人的土地,这种人将会被神明割掉舌头”,而那个辛达人畏惧神,说道:“这地是他的。”在另一起案件中,双方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却都没有证人,穆罕默德警告他们说:“如果我将一件东西判给了无权拥有的一方,那么我就等于将他置于一片地狱之火中。”于是各方当事人都立刻呼喊道:“哦,神的使者啊,我放弃自己的权利,愿交给他。”不过,有时,连穆罕默德都求助于一种对至高权力的更直接的诉求。比如在这么一个案件中:两人争夺一头牲畜的所有权,双方都没有证人,于是他让他们指天发誓后,通过抓阄断案。[Mishcat ul-Masabih, Matthews's Translation, Calcutta,1810,vol II.pp.221-31.]
即便是这位先知,也存在力有不逮、陷入迷惘的时候,他可以通过向天使吉卜利勒(Gabriel)488寻求启示来断案。尽管这种传统并未得到上面这些案例的证实,然而,确实有一个关于他的传说,展现了这样的普遍看法:在疑难案件中,可以依靠神的介入证明清白者的无辜。一个年轻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并被带到穆罕默德面前,他抗辩说:他的所作所为是出于自卫。先知指示,先埋葬尸体,而推迟审判至第二天。被害者的兄弟们仍然坚持进行报复,却被告知他们只能在施害者身上施加与死者一样的伤害。为确定允许施加报复的程度而掘开坟墓后,他们吓得跑回法官座前,并报告说他们发现里面空无一物,而只有来自欣嫩子谷(Gehenna)489的硝烟和恶臭。穆罕默德就此宣布:魔王埃布利斯已经带走了罪人的尸体,而那位被告人则是无辜的。[Loniceri Chron.Turcic.Lib.II.cap.xvii.]尽管法律定下种种原则,诸如此类的迷信的盛行仍可见于一些阿拉伯部落的习惯之中,他们采用巨大的勺子状烙铁进行神判:依律将其加热,然后放到被告人的舌头上,通过他受伤或免于受伤,判定其有罪还是无辜。[K?nigswarter, op.cit.p 203.]与信仰有关的,更有甚者,是在土耳其人之中普遍流行的一种野蛮的占卜,即在进行某种魔法仪式的时候,通过观察蜡上的标记缓缓融化时的样态,来侦缉盗贼。[Collin de Plancy, Dictionnaire Infernal, s.v.Cé romancie.]
在雅利安人的各部族中,我们要寻找的是这种发展成神判的信仰最完整和最持久的证据,从它存在于游牧民族中的最粗野阶段,一直到它更加精巧和文明的时期。玛兹达教(Mazdeism)490完美的二元论中,亚乍塔斯(Yazatas)491或者说被创造出来的善良天使们,总是时刻准备着帮助纯良无辜的人们抵御恶神阿里曼(Ahriman)492和他的恶魔们(Daevas)493,他们能够这样做的力量,取决于求助者诉求的正当性。[The Dinkard, translated by Peshotun Dustoor Behramjee Sunjana, vol.II.p.65,Bombay,1876.]受到不公正指控的人,寻求获得或保护其权利,因此能够完全信赖他所遭受的审判必然于他无害,为了助他一臂之力,自然的常规将被搁置一旁。就这样,琐罗亚斯德教(Zoroastrianism)能够很好地解释和维持祖先的做法,《阿维斯陀经注解》(the Zend)和在印度的雅利安人分支的家庭对这些做法的广泛使用,指向了有亲缘关系的部落分裂前的源头。《阿维斯陀经》的碎片,向我们展现了古代波斯人的史前法律残余,我们发现其中提到了沸水神判,这貌似是一种为人们所接受的法律程序,同时提到对无法在此程序中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者的确定的刑罚:
造物主啊!他知晓并采用了沸腾的金水这一方法,仿佛说的是真话,但是向密特拉(Mithra)494撒了谎;
应当如何惩罚呢?
于是阿胡拉-玛兹达(Ahura-Mazda)答道:让他们被赶马棒打700下,被克劳修-查拉那(craosho-charana)495打700下![Vendidad, Farg.IV.156-8.如果欧珀特教授(Prof.Oppert)对古米提亚人的贝希斯敦铭文(the Medic Behistun inscription)496的解读是正确的,《阿维斯陀经注解》版的《阿维斯陀经》并非初始原版,而是大流士·希斯塔斯佩(Darius Hystaspes)497下令从古代大夏语翻译过来的,这将大大提升这份古代雅利安人思想记录的年代久远度。参见“Records of the Past”,VII.109。]
对于火刑神判的追溯,很可能还能够追溯至那些被编织成琐罗亚斯德(Zoroaster)生平的诸多传奇。据说,婴儿时期的他就被魔法师们抓到,他们预见到自己将会被这孩子毁灭,于是就把他扔到一大堆木头、油和硫磺上,并立刻点燃;但是,经由霍尔米兹德(Hormazd)498的介入,“毁灭的火焰变成了水,扎杜什特(Zardusht)499犹如一颗明珠酣睡其中”。[The Dabistan, Shea and Troyer's translation, I.219.]
在巴列维语(Pehlvi)500中,司法性神判被称为“瓦·尼让”(var nirang)501,并且列举了33种需要采用这种方法的可疑情况。通常的形式,是将融化的液态金属倾倒在受试者的身上,不过有时候,这灼热的物质被使用在舌头和脚上。[Quoted from the Dinkard by Dr.Haug in Arda-Viraf, p.145.]对于前者,有一个著名的例子,是一则奇怪且非提不可的传说,奇妙地类似于前后文中都提及的珀波主教使丹麦人改变信仰皈依天主的故事。这是一个在萨珊王朝(the Sassanids)502重新建构波斯君主制度之时被当作玛兹达宗教改革先声的事件。8万名异教徒顽固不化,直到沙普尔一世(Sapor I)503统治时期,他与他的琐罗亚斯德教友们急迫地想要推行改宗进程,于是达斯图尔·阿杜拉巴德(the Dustoor Adurabad)提出:如果异议者愿意,他愿承受18磅504融化的黄铜倒向他裸露的双肩,来证明正教的真实性,若他毫发无伤,异教徒应当承认自己的错误。这宗交易得到了同意和执行,并获得了最可喜的结局。火热的金属流体,没能灼伤达斯图尔的哪怕一根头发,而曾经拒不服从的人们终于汇入这历史洪流之中。[Hyde Hist.vet.Persar.Relig.p.280(Ed.1760).也见于Dabistan, I,305-6。]
在印度的雅利安人中,神明对日常生活事务的介入是如此的彻头彻尾,以至于根据《摩奴法典》的说法,如果一位证人在作证后的一周之内身患疾病,或是遭受火灾,或是亲人去世,就被当作是神明愤怒的表示,是对他的伪证行为施加的惩罚。[Bk.VII.St.108.]于是,在《阿维斯陀经注解》中,没有任何理由舍弃古老神判作为所有疑难问题的正确解答。在欧洲的雅利安人中,我们发现了神判以各种形式存在,它就这样在最早的记载中保持了近乎“印度法学中公认妙方”的地位,直到不列颠的霸权将其从当代人们的记忆中扫荡一空。在《罗摩衍那》(the Ramayana)505中,当罗摩(Rama)506,也就是毗湿奴(Vishnu)507大神的化身,从罗刹罗婆那(Rakshasha Ravana)508手中救出了他心爱的悉多(Sita)509,却不相信她的纯洁时,她通过踏上燃烧的柴堆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在火神阿耆尼(Agni)的亲自保护下,她毫发无伤。[Monier Williams, Indian Wisdom,2d ed.p.360.]摩奴用最决绝的口气宣布——
让法官使受审之人手持火焰,或是跳入水中,或是分别触碰他妻儿的头部。
不被火灼伤者,非为水深所排斥者,未有不幸立刻降临者,他的誓言将被接受无疑。
当圣者跋蹉(Rishi Vatsa)受到他的异母兄弟指控,后者污蔑他为一个首陀罗之子,前者发誓说这是谎言,并且从火中走过,证明了他誓言的真实性;火焰,能验证所有人的罪恶与无辜,却连他头上的一根头发都不曾伤及,因为他讲的是实话。
而这条法则的现实适用,在使控辩双方都必须经受神判的训令中可见一斑,甚至是在某些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Man.Dharm.Sast.VIII,114-16,190.值得注意的是:圣者跋蹉和前文提到的托斯卡尼的兰伯特两个案件颇有雷同之处。]
所谓的“婆里凯”(purrikeh)或“帕里克亚”(parikyah),或者说神判,在近代印度法律中被运用于所有案件之中,包括那些不能通过书面或口头证据或者誓言定案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并且,这种方法有时对原告进行,有时针对被告。在它各种各样的形式中,都如此明显地与中世纪欧洲神判相类似,因此对它在印度的适用的进一步考量,可以方便地推到我们后面详细探讨其多样性的章节,除了必须加上这么一点:在婆罗门的见证之下,它就像在基督教法庭一样,总是既富于宗教性同时又是一种司法仪式,呼唤至高力量的介入。[See Halhed's Gentoo Cede, chap.iii.§§5,6,9,10;chap.xviii.(E.I.Company, London,1776).—Ayeen Akbery, or Institutes of Akbar(Gladwin's Translation, London,1800),vol.ii.pp.496,sqq.亦见于印度东北部贝拿勒斯(Benares)的首席地方法官阿里·易卜拉欣·卡汉(Ali Ibrahim Khan)的一篇论文中,由沃伦·黑斯廷斯(Warren Hastings)于1784年提交给亚洲学会(Asiantic Society)(Asiatic Researches, I.389),以及《耶若婆法典》(the Code of Yajnavalkya)510的摘要之中(同上p. 402)。]
佛教自然而然地遵从当时业已建立的法律制度,并且接受了神判,而在宇宙自然循环、善恶因果报应的宏大体系中,如果没有来自32层天堂的监管,它几乎难以成为一件合乎逻辑的事。我们已经看到佛教对中国唯物主义精神的影响,而西藏萨满教(Shamanism)也不太可能幸免。于是,在西藏,我们看到沸水神判获得了一种真真切切的公平形式,而且此举如果得以广泛实施,必将对司法诉讼形成一种抑制。原告和被告都将胳膊伸入一大锅沸水之中,其中装着一黑一白两块石头,谁捞出白色的石头,谁就会获得有利的判决。[Duclos, Mem.sur les épreuves.]
在史前时代,希腊部落的精神发展,已然达到高于那种以神判为公认司法调查方式的粗劣迷信的程度。然而,他们从东方带回了这种做法,其中一些流传后世,在索福克勒斯(Sophocles)511的《安提戈涅》(Antigone)512中被间接提到。卫士们向克瑞翁(Creon)抗议说,他们在安葬波吕涅刻斯(Polynices)的事件中是无辜的,并且提出用神判来证明:
准备好用双手,承受烧红的烙铁,
通过烈火的考验,并以众神的名义起誓
我们既未做此事,而且一无所知:
是谁出谋划策,是谁亲手实施。(264-267.)
祖先流传下来的习惯的残余被庄严地保存下来,诉讼当事方有时以孩子的头颅起誓,或是在本人或家人身上赌咒,抑或是自己穿火而过。[Smith's Diet, of Antiq.s.v.Martyria.]毒物神判,也没有完全被弃之不用。在“盖穆”(the G?um),或者说胸怀宽广的大地之母的神庙中,盖亚·尤瑞斯特纳斯(G?a Eurysternus)在亚该亚(Achaia)513的爱琴(?g?)由女祭司奉侍,女祭司尽管不一定是处女,却被要求在履行她神圣的职责期间严格保持独身。如果她的操守受到任何怀疑,就用一剂公牛的鲜血来检验,如果她有罪,效果立现。这个神庙还采用抽签的方式来确定神明的意愿,当有神职出缺时,若有多位申请者,遴选就要靠运气了。[Pausan.VII.xxv.8.]
在拉丁民族中,甚至连这些古老习惯的痕迹也消失了,尽管他们完全保留了那些引发神判的思考习惯。这可见于罗马人所知道的最庄严的咒语形式之中,他们将不可逆转的力量注入信誓旦旦的誓言之中——“朱庇特石头之誓”(Jovem lapidem jurare)——无论我们是否进行菲斯缇斯(Festus)所提到的那种一面向朱庇特祈祷一面掷出手中石块的仪式,用与发誓者同样的方式来否认他的誓言有假,或是用李维描述的方式,就像荷拉斯兄弟与库里亚斯兄弟决斗前所做的那样,被害者将以相同的方式被石头击中头部。[Festus s.v.Lapidem.—Liv.I.24;XXI.45.—Polyb, III.xxv.6-9.—Aul.Gell.I.21.]即使没有这样的仪式,根据神明聆听凡人的言辞,并据此施加惩罚的信仰,运用诅咒式的誓言,对于发假誓者自身而言,是他们自己令邪魔入侵,自作自受。因此,在坎尼(Cann?)514战役之后,大西庇阿(P.Cornelius Scipio)强迫那些谋划离开意大利、抛弃其战略构想的贵族们发誓说,如果证明他们确实弄虚作假,朱庇特将以最可怕的死法惩罚他们,以及属于他们的一切。[Liv.XXII.53.Cf.Fest.s.v.Praejurationes.参见整支军队全体发下类似誓言的例子。Liv.ii.45.]在罗马的传说中,更有甚者,还可以看到众神为了保护他们的信徒,应其诚心所请,异常神奇地介入判断有罪还是无辜的零星案例。这些现象主要是发生在奉祀灶神维斯塔的女祭司们(the Vestals)身上:如果艾美利亚(?milia)515的弟子们被指控竟然让圣火熄灭,就让她将衣裙置于神坛上,若是圣火自动复燃,她便得到保全;或者是当图卡(Tucca)被诬告为有失贞洁时,用筛子盛水,以证清白;或是当克劳迪娅·昆塔(Claudia Quinta)516受到类似指控时,通过祈祷女神来还她清白或是惩罚她的罪行,她顶着台伯河(the Tiber)517的湍流,用一条细绳拖动一艘因搁浅而动弹不得的船,从而为自己做了有效的辩护,这使得此事与司法性神判的既存形式极为相似。[Val.Maxim.I.i.7;VIII.i.5.—Ovid.Faster, IV.305 sqq.]然而,对基于理性而非迷信的罗马法学的形式和原则而言,这些偶尔发生的案例没有造成多少影响。对此我们后面会看到,除使用酷刑以外,被告并不被要求证明自己的清白。他被推定为无罪,举证责任不在于他,而在于检察官。大陆法系的箴言——“检察官无法证明,被告宣告无罪”——与作为神判基石的整个理论是完全不相符合的。
相对于熬过了古希腊和意大利南部的古罗马文明留存下来的陈规旧俗,占据着欧洲的野蛮的雅利安人带来的古老信仰,更加容易被接纳。菲尼人或者说爱尔兰的凯尔特人,吹嘘他们古老的“布莱洪”(Brehon)们或者说法官们,受到过关于公正判决的、超自然现象的警示。有时候,当他们进行了弄虚作假的判决时,便会在面颊上出现斑疹似的警示。森·马克·爱奇(Sen Mac Aige)就曾受制于这些印记,但当他作出了正确的判决时,它们就消失了;而森查·马克·爱利拉(Sencha Mac Aillila)则没有这么幸运,他每做错一次,就有三块永久的斑疹出现。法赤那(Fachtna)得到“图尔布赖萨其”(Tulbrethach)的姓氏,是因为每当他作出一个虚假的判决,如果正当作物结果的时候,案发当地所有的果子就会一夜落尽;如果是奶牛产奶的时候,母牛会拒绝给小牛们喂奶;但是,如果他作出了一个真实不欺的判决,果子就会完好无缺地待在树上。莫兰恩(Morann)宣告判决时,总要在脖子上戴一条链子,如果判决错误就会收紧,如果正确就会松脱而落。这些离奇的传说,作为古代爱尔兰人宣扬刚直不阿地躬行绝对正义的手段,自有其重要意义,并且“超自然力量总是监视着法庭”的信仰由此形成了,但是这些神明显灵来得太迟了,不能阻止不义之行,因为它们未能在罪恶发生之前出现。于是,芬尼人没有抛弃古老的神判方式,如《古制全书》中就有规定,允许一个应受沸水神判的人延期10天。[Senchus Mor.I.25,195.Comp.Gloss, p.199.]莱茵兰(Rhinelands)518的凯尔特人也有一种地方习惯,纯粹依靠运气来判断孩子是否婚生子,这成了罗马式文艺作品的常见内容,并且在《诗集》(the Anthology)中被这样描述:
Θαζσαλεсικελτοιποταμ?ζnλnμονι‘Pηνωχ.τ.λ.
在莱茵河不容抗拒的水流之上
狂暴的凯尔特人掷下他们的孩子
仿佛他们并非父亲
直到纯净河水的神力揭露真相
几乎发不出一声孱弱的初啼
丈夫勉强推开初生的婴儿
置于他的盾上推入涛中
直到评判妻子贞操的水流救下婴孩
证明他确是其父
浑身颤抖的母亲含悲忍辱
明知真相却仍被迫让她的宝贝涉险
悬性命于起伏不定的汹涌波涛之中
[Anthol.IX,125.—Cf.Julian.Imp.Epist.xvi.—Claud.in Rufinum II.110.普林尼(Pliny)519记载过(Nat.Hist.VII.ii.):非洲的普塞利(Pselli)部落有一个类似的习俗,释放一种能让巨蛇沉睡的气味。每个新生儿都置于毒蛇之中,如果这孩子是婚生子,毒蛇不会碰他,而如果是通奸所生的孩子,就会被咬。同样故事的另一个版本,见艾利安(?lian)520的著作中(De Nat.Animal.I.lvii.)。]
在条顿部落改信基督教之前,同样显示了神判是一种被认可的司法程序。北欧斯堪的纳维亚人的一支,就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以极大的热情发展出了“霍尔姆冈”或者说决斗,同样也采用热水神判,而且采用一种较温和的所谓“斯科斯拉”(skirsla),即设置一条两头挨地中间拱起的草皮,若发了假誓,则通过时会被草皮砸到头。[Keyser's Religion of the Northmen, Pennock's Translation, p.259.“斯科斯拉”极度简便,在近现代神判中,也可从阿登山区(the Ardennes)521以及后文中找到对应者。]在日耳曼部落最早的法律中也有证据表明,他们遵从了从较远的东方带来的习惯。可以确定的是,现存最古老的萨利人法律的校订本与克洛维皈依处于同一时代,没有像后来的版本那样提到任何基督教规则,而沸水神判却在其中得到了作为司法程序被频繁使用的地位。[First Text of Pardessus, Tit.liii.lvi.]在蛮族之中,塔西罗公爵(Duke Tassilo)522772年的法令将一种名为“斯塔普弗萨肯”(stapfsaken)的习惯斥为异教仪式的余孽,它在债务争议案件中被使用,从行为方式上看明显是神判的一种,“让我们向神的公正判决伸出我们的右手吧!”[Decret.Tassilon.Tit.ii.§7.]
在继续将神判作为司法程序方面,斯洛沃尼亚人也不落人后。在波西米亚,布热季斯拉夫(Brzetislas)523颁布于1039年的法律,在争讼案件中没有提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而在俄罗斯,那是一切谋杀、盗窃和诬告指控的最终解决方法。[Annal.Saxo ann.1039.—Ruskaia Prawda, art.28(Esneaux, Hist.de Russie, I.181).]
当蛮族们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之上立足并接受了基督教义时,即他们以高涨的热情发展了神判体制,不过有个例外。在哥特人的国家中,可以看到这个例外,就如同我们看到司法性格斗所受到的对待一样,可归结于罗马习惯和法律的影响。他们定居后的近两个世纪,在他们的法律体制中都没有提到任何形式的神判。直到他们在法国南部的霸权土崩瓦解很久之后,在西班牙被撒拉逊人推翻之前不久的693年,经过托莱多大会(Council of Toledo)524的批准,国王艾季查(King Egiza)525签署了一条敕令,下令采用“欧纽姆”(?neum)或者说沸水神判。[L.Wisigoth.VI.i.3.]
在其他的部落中,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神判受到追捧。至于决斗断讼,我已经把它的前世今生,作为欧洲神判的一种特别形式,追述至大胆而鲁莽的时代,它所带来的益处使它得以在封建社会的早期受到推崇。而其他形式日益流行的原因之一,无疑就是举世通行的蛮族原则,即在后来的裁断中允许所有的民族适用他们自己的法律,而不论在社会上和政治上人们如何混杂而居。这种做法引起的混乱,被圣阿戈巴德详尽地记述下来。他评论说,若找出5个亲朋好友,常常会发现每一位都遵从着不同的法律。他还表示,根据勃艮第的程序规则,任何人不得做对异族人不利的证人。[Lib.adv.Leg.Gundobadi iv.vi.]如此一来,相当多的案件都不可能获得法律上的证据,从而必须仰赖神的判决。即使在此规则没有效力的地方,一个人若为了反驳一个对方证人的证言而想要诉诸上天,他很可能会发现法庭不愿准许他的要求。更有甚者,法官若是涉诉者中某一方的同族同胞,另一方自然不会相信他的公正不阿,而宁愿将案件交付于全知全能的上帝,神的直接介入被认为是不容置疑的。在这种情况下,神判所谓公正性获得的高度赞赏,这在大约1000年前威尔士和萨克森人的条约约文中获得了证明,它们规定如果各方没有特别约定,两个不同种族的个人之间的一切问题都要用这种方法解决。[Senatus Consult.de Monticolis Wali? c.ii.]
然而,最有效地促进了神判使用的理由,在于教会。以其一贯的圆滑老练,在使得各蛮族改宗皈依的过程中,教会采纳了他们的这些习惯,而令其适于基督教信仰和实践;而且教会将神判作为确定无疑的诉诸上帝的方式而接受,上帝的回应被认为是无可置疑的,这一点可以轻易从前文所述犹太教的惯例做法中得到保证。异教徒的典礼被塑造成基督教仪式,而最神圣的宗教形式被置于数千年前由大夏(Bactrian)526游牧民族发明的粗野行径的境地。神判的执行权由此被保留于神职人员之手,教会作为正义的执行者获得了极大的影响力,更不用说由此增加的税收,以及被暴乱的人群袭击时借以自卫的设施。我们有证据表明,教会采取的方式支持了基督教化的异教信仰,并且将它与基督教教义一起引入之前对此一无所知的人民之中。就这样,在图兰的(Turanian)527马加尔人(Majjars)528之中,匈牙利国王斯蒂芬在他皈依基督教之后不久的1016年颁行的法律中没有提到神判,但是在该世纪末拉迪斯拉斯(Ladislas)529和科洛曼(Coloman)530发布的法律中,却发现它被作为既定的举证方法而以各种方式存在。[Batthyani Leg.Eccles.Hung.T.I.pp.439,454.]因此,12世纪哥罗德斯主教(Bishop Geroldus)使得梅克伦堡(Mecklenburg)531的斯拉夫人皈依基督教时,他们立刻禁止了像从前那样对树木、泉水和石头发誓,而是将他们的罪犯们带至神父面前,使用烙铁或犁头来审判。[Anon.Chron.Slavic.cap.xxv.(S.R.German.Septent.Lindenbrog.p.215.)]在十字军治下,神判被带回了它的出生地,它甚至浸染了拜占庭文化,并且被适用于各种案例,根据东罗马帝国(the Lower Empire)历史学家们的记载,一直延续到14世纪中期。
相对于我们已经看到的、适用于东方的神判,教会的机敏灵巧和人民的盲从迷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神判种类。除决斗断讼之外,确认上天意志的途径可以分为:沸水神判、烙铁神判、火焰神判、冷水审判、天平神判、十字架神判、“康斯诺德”(corsn?d,亦即吞面包或奶酪神判)、圣餐神判、抽签神判、尸棺神判(Brier-right)、圣物起誓神判,以及毒物神判。我们将会看到,适用其中的某些时,案件要靠发生奇迹才能获得无罪宣判,另一些则需要奇迹才能获得有罪判决;有一些完全取决意志力,另一些则纯粹靠运气,而还有一些,则通过对受试者的精神施加影响而发挥作用。
沸水神判
沸水神判[亦称为欧纽姆、沸水判决(judicium aqu? ferventis)、卡卡巴斯(cacabus)、卡尔达利亚(caldaria)],是最古老的法律文本中所经常提到的一种神判形式。这是受到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威两者偏爱的方式,是古代雅利安人所采用的异教方式,被教会采纳并成为正统,从9世纪时辛克马尔对它的推崇备至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他写道,此法将水元素与火元素融合起来:一个代表了洪水——对过去的邪恶的裁判;另一个则得益于未来的末日之焰——末日审判之时。从两者中,我们都看到正直之士逃脱厄运,而作恶之徒受到惩罚。[Hincmar.de Divort.Lothar.Interrog.VI.]在具体执行方式上,有些微小的区别,但是与源自东方的初始做法相比,则没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差别。一大锅水烧到沸腾,被告必须徒手捞回投入其中的小石块或戒指;有时候,后面部分被省略了,而只需要将手伸入其中,在琐碎小案件中浸没至手腕,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浸没至手肘;前者算作单倍,后者算是三倍[Dooms of King ?thelstan, iv.cap.7.];或是,仍采用石块,把它悬系于一条绳子上,根据案件的重大程度来决定绳子的长度,一掌之长算作单倍,到手肘算作三倍。[Adjuratio ferri vel aqu? ferventis(Baluz.II.655).]关于这一程序细节的良好范例,是由图尔主教格里高利提供的。他记述道,一名阿里乌斯派(Arian)532神父和一位天主教助祭因他们信仰的教义发生争论,谁也不能说服彼此,后者提议采用“欧纽姆”来裁决这个问题,并获得了接受。第二天早晨,这位助祭的热忱冷却下来,他的晨祷混入了不那么神圣的防范措施,他将手臂浸入油脂之中,并涂上保护性药膏。民众们聚集起来见证这场表演,火焰被点燃,大锅烧得滚沸,一枚戒指被投入其中,如龙卷风中的一根稻草般旋转起来。此时助祭礼貌地请对方先进行实验,但遭到了拒绝,根据是挑战者当为先例。助祭心惊胆战地卷起了袖子,当那位阿里乌斯派教徒看到他采取了防范措施,惊呼他使用了魔法,而使这次裁判归于无效。在这一节骨眼上,当正统信仰的荣耀风雨飘摇时,一位陌生人走上前来——这是一位来自拉文纳(Ravenna)533、名叫雅辛图斯(Jacintus)的天主教神父,提出要进行这个试验。他将胳膊放入翻滚的油锅,花了两个小时去捞戒指,而戒指总能神奇地旋转着逃脱他的手掌;但是,最终他向充满仰慕之情的观众们胜利地举起了戒指。他声称,锅底水很冷,而顶部则温暖宜人。受此激励,不幸的阿里乌斯派教徒大胆地伸出了他的手臂;但是信仰的虚假性坑害了这位鲁莽的信徒,不一会儿他的手肘以下就被煮得骨肉分离。[De Gloria Martyrum Lib.I.cap,81.—Injecta manu, protinus usque ad ipsa ossium internodia caro liquefacta defluxit.]
这是一次自愿的试验。作为一种司法调查的方式,教会将它和其他神判一起采纳,还无所不用其极地以最崇高的仪式赋予其神圣性,无疑就这样在不知不觉中模仿了印度教徒的习惯,他们从最古早的时期开始就已经将神判作为一种由婆罗门主持的、引入神明之力的宗教仪式,受试者须在日出之时、刚刚沐浴之后、进食之前进行。[Yajnavalkya(Asiatic Researches, I.402).]带着同样的目的,在欧洲的神判中,前三天需要禁食和祈祷,而仪式以执事神父咏唱的特殊祈祷和立誓开场,以便引入冗长的连祷;然后要进行一场弥撒,而被告发下骇人的誓言之后,必须吃完圣餐,“我主基督耶稣的血肉,今日将对你显灵!”这之后是驱魔之水,其配方有许多记载,细节上各有不同,但是全部都显示出人类自认为能够控制造物主的狂热信仰。对此一个例子便已足够:
哦!水之精灵啊,以在万物初始时将汝与陆地分开的真正神圣的上帝之名,我向汝发誓;以将汝从天堂之泉中引领而出、导入围绕世界的四条大河的、真正的神的名义,我向汝发誓;以在加利利的迦南(Cana of Galilee)凭他的意志将汝变成酒、踏在汝身上并将汝命名为西罗亚(Siloa)534的那位之名,我向汝发誓;以用汝洁净了叙利亚人乃缦(Naaman)535的麻风病的神之名,向汝发誓;——话说,哦!神圣的上帝,哦!被赐福的水,洗刷世间尘埃和罪孽的水啊,我以真正的神的名义向汝发誓,汝将彰显纯净,不留任何假象,而将它一洗而去,以昭显和揭示并且去除所有虚假,使一切真相大白于天下。故而,此人将自己的手置于汝之中,如果他的立场是正义而真实的,将不会受到任何伤害;然而,如果他有伪证行为,他的手就会被火焰灼伤,这样所有人就都会知晓我主基督耶稣的力量,而他将与圣灵一道前来,审判生者和死者,以及这个世界!阿门!
[Formul? Exorcismorum, Baluz.II.639 sqq.巴鲁兹(Baluze)、斯佩尔曼、穆拉托利、哥达斯特(Goldast)和其他搜集者提供了各种其他说辞,全都在不知不觉中表现出对神明的不虔敬。]
手伸入沸腾的大锅中之后,它将被用一块布精心包裹,盖上法官的图章,三天之后打开,通过其伤情来宣示有罪和无辜。[Doom concerning hot iron and water(Laws of ?thelstan, Thorpe, I.226);Baluze, II.644.]
对这种程序模式正当性的最有力辩护者兰斯大主教辛克马尔的说辞,在精神上与这样形式的誓言如出一辙。查理大帝的曾孙国王洛泰尔(King Lothair),536想要除掉他的妻子图特柏佳(Teutberga),便指控她犯有最丧德败行的乱伦罪,并逼迫她招供,可她后来又翻供,通过代理人进行了热水神判以证明她的无辜。但是,洛泰尔还是与他的姘妇瓦尔爪达(Waldrada)结了婚,而这场争端的细枝末节持续困扰了整个欧洲十年,召开了一个接着一个的会议以考量此事宜,来自罗马的雷霆震怒也时有闪现。辛克马尔,作为他那个时代最显赫的神职人员,勇敢地站了出来,为不幸的王后辩护,尽管在那个时代,基本上没有人认真地向神判的权威性发难,但在他的论著《论洛泰尔与图特柏佳的离异》(De Divortio Lotharii et Teutberg?)中,他为了达到目的而坚持所谓的万无一失。他的论辩展示了异教徒的习惯是何等彻底地被基督教化的,而教会人士是多么容易将这种干涉行为归结为神的所为,就像他的祖先曾经将其归结为密特拉(琐罗亚斯德教光明神)、阿耆尼(印度神话中的火神),或是索尔(北欧神话中的雷神和战神)一样。“因为在沸水神判中有罪者被烫伤而无辜者不受伤,因为罗得(Lot)537毫发无伤地逃开了所多玛的火焰,而未来的火焰会超越糟糕的法官,不伤及圣者,而灼伤恶人,就像古时候巴比伦人的熔炉538一般。”[“Quia in aqua ignita coquuntur culpabiles et innoxii liberantur incocti, quia de igne Sodomitico Lot justus evasit inustus, et futurus ignis qui pr?ibit terribilem judicem, Sanctis erit innocuus et scelestos aduret, ut olim Babylonica fornax, qu? pueros omnino non contigit.”—Interrog.vi.]
在《圣埃塞沃尔德生平》(the Life of St.Ethelwold)539中记录了一个奇迹,虽然非关司法,但是通过同时代人对它的描述,我们得以探究那种令立法者心甘情愿地将最重大的利益托付于这种判断的轻率信仰。神圣的圣徒,阿宾顿(Abingdon)540的修道院长为了测试修道院的厨师艾尔弗斯坦(Elfstan)的服从性,命令他徒手从盛着女修道院晚餐的沸腾的大锅底部,拈起一片肉。这位修道士毫不犹豫地将手伸入沸腾的大锅中,毫发无伤地将那小片食物呈给了大惑不解的上司。这样的虔诚信念当然不会无功而返,后来艾尔弗斯坦从他卑微的职位上晋升至温彻斯特(Winchester)的主教之位。[Vit.S.?thelwoldi c.x.(Chron.Abingd.II.259.M.R.Series.)]
所有存在“普通脱罪”(purgatio vulgaris)的种族,都使用过这种形式的审判。从远古文献一直到查理大帝修订的法典中都可以看出,这是萨利人的法律中提到的唯一模式。[First text of Pardessus, Tit.liii.,lvi.;MS.Guelferbyt.Tit.xiv.,xvi.;L.Emend.Tit.lv.,lix.]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西哥特人也表达过同样的意思;弗里斯人、盎格鲁—萨克森人的律法,以及伦巴底人的律法,都将案件引向这种决断方式。[L.Frision.Tit.iii.;L.?thelredi iv.§6;L.Lombard.Lib.I.Tit.xxxiii.§I.]在冰岛,自最早的时期它便被采用[Grá gá s, Sect.VI.cap.55.];在俄罗斯人的原始法学中,它适用于无关紧要的案件[Ruskaia Prawda, Art.28.];而它继续在整个欧洲风行一时,直到普遍的怀疑精神使得这种模式的判决不再被采信,各国才逐渐放弃将神判作为法律程序。在1215年英诺森三世主持召开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上,横扫整个审判体制的谴责之声列举了数种决断方式,它便名列其中。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发现后来在德意志北部和南部,当地法依然规定它在某些案件中有效[Jur.Provin.Saxon.Lib.I.art.39;Jur.Provin.Alamann.cap.xxxvii.§§15,16.],而且迟至1282年它还被贝阿恩的加斯通(Gaston of Béarn)541在一部宪章中提及,赐予一座教堂主持神判的特权。[Du Cange.]迟些时候,它确实时而以一种不同的、更严肃的形式执行:被告必须吞下沸水。对此,我没有看到任何案件记录,但是由于里齐乌斯(Rickius)反复提及,可见其并非罕见。[Defens.Prob? Aqu? Frigid.§§167,169,&c.]
在现代印度,这种神判所采取的方式,则是将一块黄金或一个金属指环投入盛着沸腾的“葛黑”(ghee)或者说芝麻油的容器中,其大小和深度均有规定。将祭品献给神明们,一则“曼特拉”(mantra)542或者吠陀梵语(Vedic)543祈祷倾注到油中,油被加热到能够烧毁一片新鲜的菩提树叶,这时如果受审之人用拇指和另一指拈起戒指,而没有被烫伤,他就会被宣告胜诉。[Ayeen Akbery, II.498.这部作品是由阿布尔法泽尔(Abulfazel)544在大约1600年写成的,他是印度阿克巴皇帝(the Emperor Akbar)545手下的“维齐尔”(vizier)546。格拉德温(Gladwin)的译本在1800年由东印度公司(the East India Company)赞助出版。亦见于Ali Ibrahim Khan, in Asiatic Researches, I. 398。]记载中有一宗发生在1783年贝拿勒斯城的案件,一个婆罗门指控一个织麻工人偷窃,却没有其他任何方法可解决争议,双方都同意进行神判并接受其结果。那时候,东印度公司正在努力阻止这种迷信,但是不敢贸然使用强制力将其废除,然而劝阻无效,被告被允许进行这场试验,结果是他被判有罪。然而,这样的审判似乎没有获得多少信赖,因为他被判处的罚金没有被执行。[Ali Ibrahim Khan, loc.cit.]当然,在英式规则的影响下,这种以及其他所有神判都被从法律上废弃了,但是,对它们的普遍信赖却不是那么容易根除的。因此,迟至1867年,《孟买公报》(the Bombay Gazette)还记载了一宗发生在贾姆努古尔(Jamnuggur)的案件。当一位名叫查其·苏马尔(Chakee Soomar)的骆驼骑手,被指控对一起相当大数目的失窃案负有责任时,一位当地官员对他处以沸油神判。然而,有关当局迅速采取了措施惩罚这种残酷行为。那位下令采取这种方法的“卡布哈利”(karbharee)547逃脱了制裁,因为他碰巧及时死了。但是这笔失窃财产的所有者因催促过判决被处罚,他必须向这位骆驼骑手支付100卢比的终身年金。在1868年,《马德拉斯时代》(the Madras Times)548记载曾有人企图在特拉凡科(Travancore)549的婆罗门中恢复这种做法。大约30年之前,它就被不列颠当局废除了,但是在这之前一直都是将一小颗银珠置于一个8英寸深的黄铜容器之中,其中注满了滚沸的“葛黑”。在种种宗教仪式之后,被告将手浸入,而且有时必须重复几次,才能捞出珠子。那只手会被用柔软的棕榈叶包裹起来,并在三天的间歇期之后接受检视。在1866年,一些面临失去地位之危险的婆罗门,通过以冷油取代沸腾的“葛黑”获准修改这种审判,以期东山再起。当局没有表示反对,但是这个圣明的社会却拒绝考虑将它作为一种有效的辩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