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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亨利·查尔斯·李 当前章节:16045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22

基督教信仰改进了简易的异教徒机制,并且能够通过超凡入圣者的干涉使得上天逆转热水神判的通常方式。达-彻里援引了记载当时神圣的庞塞(Ponce)生活的手稿,庞塞是阿维尼翁(Avignon)550附近的安达奥尼修道院院长(Abbot of Andaone)。那是一天早晨的弥撒之后发生的一个奇迹。当他正要渡过罗纳河(the Rhone)551时,看到两个人正在为一把犁头争吵,这东西丢失几天之后,被发现埋在地里,两人互相指责对方偷了犁头并藏了起来。当这个问题无法通过人类的智慧解决时,庞塞进行了调解,并让他们将犁头放在河水里容易够到的地方。然后,在上面划了一个十字之后,他命令最受怀疑的嫌疑人将其举出水面。那人依言将胳膊伸入水中,只是想要将它拉出来而已,却惊呼说水在沸腾,并展示了他那被严重灼伤的手,这就成了他最充分的罪证。[d'Achery, Not.119 ad Opp. Guibert.Noviogent.]康明吉主教圣伯特兰(St.Bertrand, Bishop of Comminges)552,在一宗父系血统争议案中采纳了类似的方法。一位贫困的女子带着一个饥饿的婴孩来到他面前,声称孩子的父亲拒绝承认和供养孩子,唯恐这般罪证会使其失去获选并享受圣职俸禄的机会。主教召唤犯罪者前来,此君顽固地坚决否认前事,直到一钵冷水被端来、一颗石头被投入其中,主教祝祷此水,并命令这位父亲取出石块,表示结果会揭示他所言的真伪。这人信心满满地将手伸入其中并捞出了石头,然而他的手却被烫伤,仿佛那水是滚沸的一般。此君立即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认下孩子,并供养他。[Vit.S.Bertrandi Convenar, No.15(Martene Ampliss.Collect.VI.1029-30).]与此类似的是那个驱使圣根古尔弗斯(St.Gengulphus)553隐居避世的事件。当他仍作为骑士受到国王丕平的恩宠时,在旅经意大利期间,他被路边一处喷泉所吸引,并从所有者手中将其买下,原所有人料想它不可能从此处被移走。而根古尔弗斯一回到法国,就命令仆人去他房子附近的地里,在一处适宜的地点挖掘,就在第二天,那顺从的泉水就喷涌而出,原来,这泉跟着他从意大利回到了家。不久他得知:在他离开期间,他的妻子与一位神父做了有负于他的不贞之事。于是为了检验她的清白,他把她带到喷泉那里,并告诉她,只要她从池底捡起一根放在那里的头发,就能够驳回那些对她的指控她。她大着胆子这般照做了,但是当她退出手来时,却发现手被可怖地烫伤了,皮肤和血肉一片片挂在她的指尖。他宽恕了她,并从俗世隐退。但是,这位妻子却无法就此宽心,反而恩将仇报地煽动情夫谋杀了丈夫。[Pet.Cantor.Verb.Abbrev.Not.in cap.ixxviii.(Migne's Patrol.T.205,p.471.)]

赤烙铁神判

几乎在所有的年代,都存在这样一种信仰:在神明的影响之下,人体能够对抗火焰的力量。即使疑心很重的普林尼似乎也认同这样一种关于“赫丕人”(the Hirpi)554的迷信:在索拉克特山(Mount Soracte)555一年一度的阿波罗祭祀仪式中,若能在燃烧的火炭上行走而不受伤,那么他们所有的公共义务都将被一道永久的元老院法令(senatus consultum)免除。[Natur.Histor.L.VII.c.2.]直接或间接适用的火焰应当是对神明的一种诉求,于是也自然而然地得以实行,而且它能够通过烙铁方式进行的便利条件,使之成为神判的最通常形式。在欧洲,其适用主要有两种执行方式,被冠之以“铁之判决”(judicium ferri)或“测断”(juise)之名。其中之一,名为“火犁头神判”(vomeres igniti)或“足踏测试”(examen pedale),是指以一定间距在地上放6、9个或者有时候是12个烧红的犁头,被告光脚在其间行走,有时还要蒙上眼睛,此时这就成了纯粹靠运气的一种神判,而且有时候还会被迫赤脚踩踏每一个铁块。[“Si titubaverit, si singulos vomeres pleno pede non presserit, si quantulumcunque l?sa fuerit, sententia proferatur.”—Annal.Winton.Eccles.(Du Cange, s.v.Vomeres.)在对圣亨利二世的妻子圣库尼贡达的那场著名审判中,用了6个。(Mag.Chron.Belgic.)而瑞典法律规定采用12个。(Legg.Scan.Provin.Lib, VII.c.99.Ed.Thorsen.p.170.)]另一种更常用的方法,是使受试者手持一块烧红的烙铁走上一段距离,通常是9英尺,而烙铁的重量则根据法律以及问题的重要性或该犯罪的重大程度来决定。同此,在盎格鲁—萨克森人之中,“简易神判”(simple ordeal)中的铁块一磅重,“三倍神判”(triple ordeal)中则是三磅重。后者是针对纵火犯和“密谋暗杀者”(morth-slayer)、假币犯以及阴谋弑君者的;晚些时候,在被称为“亨利一世律法”的文集中,我们发现它被推广适用于盗窃、抢劫、纵火和一般的重罪。[Legg ?thelstan.iv.§6;?theldred.iii.§7;Cnut.Secular.§58;Henrici I.lxvi.9.]在瑞典,对盗窃罪,采用的是一种被称为“特拉克斯·易阿恩”(trux iarn)的方式,即被告须搬运一块烧红的烙铁存放到距起点12步远的一个洞里;在其他案件中,神判被称为“斯卡兹·易阿恩”(scuz iarn),被告须将它搬运9步远,然后将其抛开。这些神判在星期三举行,周一和周二须仅食用清水和面包斋戒;手脚清洗之后,不许碰任何东西,直到拿到铁块;事后手脚会被包扎封存至星期六,当着控方和法官的面打开。[Legg.Scan.Provin.Lib.VII.c.99.(Ed.Thorsen, pp.170-2.)]在西班牙,铁块没有特定的重量规定,但是要有一掌加两指长,有四只足够高的脚,以便犯人能够方便地将其举起。[Fuero de Bae?a, ap.Villadiego, Fuero Juzgo, fol.317a.]必须有主教的祝福,铁块才能神圣化,以用于司法判决。1082年的一部宪章表明,诺曼底的封丹内尔修道院(Abbey of Fontanelle)有一个公认的圣物,因教士的无知,用作了其他目的。院长因此向鲁昂大主教(Archbishop of Rouen)556请求另外加持圣化一个,在后者同意之前,该院必须证明它有权利进行神判。[Du Cange, s.v.Ferrum candens.]将手包扎和封印,并在三天后打开,根据其伤情作出裁断,这是普遍的习惯,源自东方。[Laws of Ethelstan, iv.§7.—Adjuratio ferri vel aqu? ferventis(Baluz.II.656).—Fuero de Bae?a(ubi sup.)]这些程序伴随着如上所述同样的庄严仪式,铁块本身受到妥当的驱魔处理,而神的介入则是通过火焰来表达神明的一切仁慈或愤怒——沙得拉(Shadrach)、米煞(Meshach)和亚伯尼歌(Abednego)的事迹557,何烈山(Horeb)燃烧的灌木558,所多玛(Sodom)559的灭顶之灾,以及最后的末日审判。[具体例子参见Baluze, II.651-654.亦见于Dom Gerbert(Patrologi? CXXXVIII.1127);Goldast.Alamann.Antiquitat.T.II.p.150(Ed.Senckenberg)。]有时候,当几个罪犯被一起调查时,同一块烙铁被他们先后承受,最后一个人显然占了便宜,他所需忍受的温度要比他的同伴们低不少。[Petri Cantor.Verb.Abbreviat.cap.lxxviii.(Patrol.CCV.233).]

7世纪时,据玄奘法师(Hiouen Thsang)560记载,在印度,赤烙铁被用在被告的手掌和脚底,同样也用在其舌头上,他的清白要根据伤情结果来确定。[Travels of Hiouen Thsang(Wheeler, Hist.of India, III.262).]这可能是一种地方性习惯,因为,根据通行了近两千年的《耶若婆佉法典》,受试者要沐浴并进行某种宗教仪式;然后用米麸、7片绿色的菩提树叶、7片颜多(jend)叶、7片达摩草(dharba grass)叶和些许大麦乳液搓揉双手,放在伸出的手掌上,并用生丝捆缚7道。然后,他向火焰恳求道:“你啊,哦火焰!遍布众生;哦纯洁之因啊,赐予美德或罪孽的证据,在我手中宣示真相!”然后,一个烧红的、大约2.75磅的重铁球或矛头被放在他的手中,他要拿着穿过牛粪组成的7个同心圆圈,每圈半径递增16指宽,然后将铁球扔入第9个圈,圈里必须有一些特意放置的草,铁球会灼烧草叶。如果受试者能在手不被灼伤的情况下完成这一切,他就赢得了诉讼。根据早期法律的规定,要在诉讼中合法执行这样一种形式的神判,案值至少要达到1000块白银。[Ayeen Akbery, II.497.—Yajnavalkya(Asiatic Researches, I.403).]阿里·易卜拉欣·卡汗讲述过一个1783年他在贝拿勒斯亲眼见证的案件,案中一个名叫桑卡尔(Sancar)的男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受到了这种方式的审判。法庭反复考量了4个月,并督促各方采取其他方式,但是他们都固执己见,而且双方都声称:作为印度教徒的他们有权采用古老的法律形式,最后法庭让步了。神判在一大群民众面前进行,令每个人都感到惊讶的是,当桑卡尔拿着烧红的烙铁走过7个圆圈时,依照规定将它投入第9圈中,烧着了那里的草,并且他的双手毫无损伤。为了将来不再进行如此试验,控方被处以一周的监禁。[Asiatic Researches, I.395.]即使在1873年,据《孟买公报》报道,不久之前发生在乌戴珀(Oodeypur)的一个案件中,一位农夫不得不通过手持烧红的犁头来证明他的清白,他也依法用菩提树叶进行了防护,并抬头向着太阳,恳求道:“您,太阳神啊,如果我真的犯下了这罪行,惩罚我吧;如果没有,让我免受这神判的伤害吧!”——而在这个案例中,同样的,被告也以无伤而过关。

在孟加拉(Bengal)北部,当一个人认为自己正受到巫术折磨时,拉治马哈的山地部落原住民采用的方式,是对烙铁神判的一种独特修订。他们通过“萨坦恩”和“谢尔林”找出一个巫师,然后判决由被害者的代理人来确认,在某些宗教仪式之后,将嫌犯的舌头放在烧红的烙铁上9次,除非中途就被灼伤。如有一处烧伤,就能使被告罪行不容置疑,并且唯一的上诉途径就是再次公开举行这样的审判,如果还是同样的结果,他就必须治好被蛊惑者,或是若后者死去,他也会被处死。[Lieut.Shaw, in Asiatic Researches, IV.69.]

在欧洲法律的早期,灼热的烙铁被保留适用于特别的暴行。于是,我们看到查理大帝规定这种方法适用于杀害尊亲属罪的指控[Capit.Carol.Mag.II.Ann.803,cap.5.];799年的里斯巴赫(Risbach)561议会则规定它适用于魔法和巫术犯[Concil.Risbach.can.ix.(Hartzheim Concil.German.II.692.)];并且在图林根人(Thuringians)562之中,有律令规定它适用于涉嫌毒杀或者用其他方式谋杀其夫的女性[L.Anglior.et Werinor.Tit.xiv.]——这是一项几乎在所有法典中都被认为特别严重的罪行。然而,结果是,这种方法变成了一种较之于水的神判更加贵族化的程序,就像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的法律学者霍恩所说的那样。[Aprè s les serements des parties soloit lon garder la partie, et luy porter a la maine une piece de fer flambant sil fuit frank home, ou de mettre le main ou la pié en eaw boillant s'il ne fuit frank.—Myrror of Justice, cap.III.sect.23.]不过这并非普遍现象,因为两种神判都被盎格鲁—萨克森人任意地使用[Laws of Ethelred.iv.§6——这里规定控方有权选择神判采取的形式。],而在晚些时候的整个德意志也是一样[The Jus Provin.Alaman.(Cap.xxxvii.§§15,16;Cap.clxxxvi.§§4,6,7;Cap.ccclxxiv.)允许盗窃犯或其他不法之徒选择他们偏好的神判形式。这部萨克森法典(Lib.I.Art.39)还赋予了他们决斗的特权。];在《耶路撒冷法典》中,烙铁是平民法庭(roturier courts)中所采用的唯一被提及的一种形式[Baisse Court, Cap.132,261,279,280,etc.];在纽波特,阿尔萨斯的腓力颁布于1163年的法律将其规定为一种适用于平民的神判[Lesbroussart's Oudegherst, II.707.];大约同一时期,“红胡子腓特烈”在他第二次意大利远征时制定的军法中,它作为一种卑贱的神判出现[Radevic.de Reb.Frid.Lib.I.cap.xxvi.];并且早在848年的美因茨会议上就表明,它是特地为奴隶设立的[“Si Presbyterum occidit……si liber est, cum XII.juret;si autem servus, per xii, vomeres ferventes se expurget.”Concil.Mogunt.ann.848,can.xxiv.不过,在895年特里布尔(Tribur)563的法律规定中,它适用于有身份有地位的人,“fidelis libertate notabilis”。—Concil.Tribur.c.xxii.]。在11世纪的俄罗斯法律中,争议总金额超过半个金戈比(grivna)的事项都通过它来裁判,而水的神判则用于较不重要的诉讼中。[Rouska?a Prawda, Art.28.]在12世纪的冰岛法典中,它被规定专用于男性,而涉案的女性则被要求进行热水神判。[Grá gá s, Sect.VI.c.lv.]

与这些区别无关,我们发现它曾是有地位者在不得不将自己托付于神明判决时,通常会选择的模式。887年,“胖子查理”(Charles-le-Gros)564之妻,理查妲(Richarda)皇后,被指控与利乌特瓦尔德主教(Bishop Liutward)通奸,她提出用决斗断讼或赤烙铁来证明自己的清白。[Regino.ann.886.—Annales Metenses.]因此,当皇帝圣亨利二世沉溺于对他的处女妻子圣库尼贡达无根无据的怀疑时,她热切地诉诸上帝的裁判,并且通过踩过灼热的犁头而毫发无伤,证明了她的无辜。[Vit.S.Kunegund? cap 2.(Ludewig Script.Rer.German.I.346-7.)]奥托三世之妻玛丽的悲剧,包含着类似的例子,却带着些许特殊性,因为案中是由控方来承受神判以证明自己所言非虚的。在996年,因突然对摩德纳伯爵阿穆拉(Amula, Count of Modena)产生了不可抑止的激情,皇后有了二心,此后的发展简直是波提乏妻子(Potiphar's wife)故事565的翻版。不幸的伯爵因无理指控而丧生。死前向妻子声明了自己的无辜,并恳求她洗刷他的名誉。伯爵被处决后,伯爵夫人寻机觐见皇帝,通过手执赤烙铁而未受伤推翻了诽谤中伤。这次成功的辩护使得奥托意识到了自己的轻率鲁莽,他立即修正了这一不公正的判决,将他的皇后送上了火刑架。[Gotfridi Viterbiensis Pars XVII.,“De Tertio Othone Imperatore.”Siffridi Epit.Lib.I.ann.998.Ricobaldi Hist.Impp.sub Ottone III.这个故事并非来自当时的权威记载,穆拉托利已经充分表明了它的不合理性(Annali d'Italia, ann.996);尽管他之前也曾为其真实性做过辩护(Antiq.Ital.Dissert.38)。为了将犯诬陷诽谤之罪的皇后绳之以法,摩德纳伯爵夫人作为控方出庭,通过神判证实了她的指控;但是如果我们把她的举措看作为她丈夫做辩护,那么这个案件算是走了一般的程序。的确,在盎格鲁—萨克森人中有一种特别的规定,即被处决的犯人的朋友,可以通过进行三倍神判恢复死者的名誉,如果失败了则会失去预先缴纳的担保金(Ethelred iii.§6);同样地,在德意志北部城邦的法律中,也有规定:死者的亲属可以通过决斗使其免于承受被指控的罪名。(Sachsische Weichbild, art.lxxxvii.)这绝对不仅仅是什么善良情操所致,而是因为死者的遗产是否被征收就在此一举。]当“忏悔者爱德华”并非毫无道理地反感其母爱玛(Emma)时,急切地听取了对她与温彻斯特主教阿尔温(Alwyn, Bishop of Winchester)有不正当关系的控诉。而她被判处烫犁头神判,光脚走过却未受伤,不容置疑地证明了指控的虚假性。[Rapin, Hist.d'Angleterre, I.123——吉尔斯(Giles)566声称(note to William of Malmesbury, ann.1043):迪韦齐斯的理查(Richard of Devizes)567是最早记载这个故事的作者。]因此在943年,佛兰德斯的阿诺尔(Arnoul of Flanders)568被控指使了在皮基尼(Pecquigny)569对诺曼底公爵“长剑威廉”(William Longsword)570的暗杀后,向国王“外来者路易”提出通过火焰神判证明他没有参与谋划这场谋杀。“征服者威廉”之子罗贝尔·柯索斯(Robert Curthose)571在因他年轻气盛的逆父谋叛行为而被放逐期间,与一位漂亮姑娘有了亲密关系。多年之后,他成了诺曼底公爵,而她带着两个面貌相似的少年来到他面前,声称这是他过去的恋情所造成的结果。罗贝尔并不相信,但是这位母亲持烧红的烙铁而未受伤,迫使他打消了疑虑,并且因此认下孩子,养育了他们。[Order.Vitalis Lib.X.cap.13.]确实,那时的斯堪的纳维亚人将这样的神判作为亲子关系争议案中的一种合法证据形式[Grá gá as, Sect.VI.cap.45.在13世纪早期,兰登的安德里亚斯(Andreas of Lunden)曾提到,它作为一种解决这类案件的方法曾经盛行一时,却在他的时代被弃置不用。(Legg.Scan.Provin.Ed.P.G.Thorsen, Kjobenhavn,1853,p.110.)],一个世纪后西班牙也是如此。[“E si alguna dixiere que pre?ada es dalguno, y el varon no la creyere, prenda fierro caliente;e si quemada fuere, non sea creyda, mas si sana escapare del fierro, de el fijo al padre, e criel assi como fuero es.”—Fuero de Bae?a(Villadiego, Fuero Juzgo, fol.317a).]多尔切斯特主教莱米(Remy, Bishop of Dorchester)572被指控对“征服者威廉”犯有叛国罪,却因一位忠心耿耿的侍从接受了烙铁神判而证明了清白。[Roger of Wendover, Ann.1085.]在1143年,在一桩发生在哲罗得修道院(the Abbey of Gerode)和赫施堡的伯爵们(the Counts of Hirschberg)573之间的争议中,美因茨大主教亨利一世(Henry I, Archbishop of Mainz)574下令采用这种方法,并亲自执行。这座修道院发布的一份特别宪章印证了这一判决,据宪章的记录,教会方的斗士的手,不仅没有被滚烫的金属所伤,反而受益于此。[Gudeni Cod.Diplom.Mogunt.T.I.No.liii.]大约在同一时期,贝阿恩的森图拉四世(Centulla IV of Béarn)575将此方法用在了与莱斯卡的主教(Bishop of Lescar)576关于谋杀一位教士应判处多少罚金的争端之中,教会方一如既往地获得了胜利。[Mazure et Hatoulet, Fors cle Bé am, p.xxxviii.]在采用异教习惯方面,教会因其虔诚的信仰而得到的回报,在962年一桩由斯莱斯维克(Slesvick)577的珀波主教成功说服丹麦人皈依基督教的案例中可见一斑,就如同根据波斯史学家的记述,三千年前琐罗亚斯德说服国王维斯塔巴(Gushtashp)578相信他从霍尔米兹德处得到神启的真实性[Hyde Relig.Vet.Persar.cap.xxiv.(Ed.1760,pp.320-1).],以及7世纪之际,阿杜拉巴德将异教徒渡化为玛兹达的信徒一样。这位杰出的传教士,在与国王哈罗德·布拉坦德共进晚餐时,热忱而有失谨慎地宣布,那些原始诸神都是骗人的恶魔。国王鼓动他证明他对上帝的信仰,并且在他同意后,第二天一早就将一块巨大的铁块加热,而勇敢无畏的珀波抓起铁块走动,直到王室法庭满意为止。随后他展示了自己的手,丝毫没有被烧得火红的大家伙所伤。这个奇迹使丹麦从此成为基督教世界的一部分。[Widukindi Lib.III.cap.65.—Sigebert.Gemblac.Ann.966.—Dithmari Chron.Lib.II.cap.viii.—Saxo.Grammat.Hist.Danic.Lib.X.特里尔的编年史学家们声称此事归功于他们的珀波大主教,他曾在1016年至1047年间执教皇权柄。根据他们的说法,珀波不仅戴上了被烧红的铁手套,而且只穿着一件浸过蜡的亚麻长袍进入了火热的熔炉,蜡被火焰烧光了,却没有伤到他分毫。—Gest.Trevir.Archiep.cap.xvi.(Martene Ampliss.Collect.IV.161.)]除了结果,与此有些类似的是,一个神父与一个犹太人发生神学上的争论,前者无法用论据压服对方,于是就提出用手执一块燃烧的木牌的方式证明基督的神性。这位虔诚的神父一面呼唤着耶稣的名字,一面从火中抽出一块燃烧的木头,并且慢慢地将它拿到一段相当远的距离之外;但是,尽管他胜利地展示了无伤的双手,那些顽固不化的反对者仍拒绝改宗皈依,并声称这个奇迹是魔法作祟。[Guibert.Noviogent.de Incarnat.contra Jud?os Lib.III.cap.xi.吉伯特(Guibert)579声称,他是从一个目击此事的犹太人那里得知这件事的。]在挪威,用同样的方法验证了国王圣奥拉夫(St.Olaf)580的神圣性。在一个星期日,他心不在焉地削下了一根小树枝,他的廷臣们恭敬地提醒他:这样做违反了圣安日规则。经过苦修忏悔,他搜集了一些小木片,放在一只手掌中并点燃,当它们被烧成灰烬后,旁观者惊讶地发现,他的手并未受伤。[Legend? de S.Olavo(Langebek II.548).]

事实上,对频繁寻求神权干涉的轻率态度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大约在1215年,一些康布雷(Cambray)581的异教徒通过烙铁神判被定罪,并判处火刑。其中一人出身高贵,在去刑场的路上,一位主持了前面程序的神父对他进行了劝诫,欲使他感到后悔并改宗皈依。这位重刑犯洗耳恭听,并且开始忏悔他的错误。他一面忏悔,手也一面开始愈合,而当他得到赦免时,烧伤的痕迹已荡然无存。当轮到他被叫到火刑柱上时,那位神父加以干涉,表明他是无辜的,在检查过他的手之后,就将他释放了。大约在同一时期,类似的事在斯特拉斯堡(Strasbourg)582也有记载,那里的10名异教徒也如此这般被定罪并判处火刑,而其中一人在最后时刻幡然悔悟,于是烧伤自愈,随后被释放。然而,在这个案件中,当他回到镇子附近的家中时,妻子责备他为了一时消灾避祸而背弃永恒真理实属软弱无能,于是在她的影响下,他故态复萌。他手上的烧伤立刻重新出现,他妻子的手上也出现了类似的伤势,手被烧得见骨,这惨烈的痛苦令他们无法抑制地想要尖叫,但他们害怕暴露,于是去了树林,在那里他们可以如狼般哀嚎。然而,遮遮掩掩已经不可能了。他们被发现并被拖到城里,在那里,他们的共犯们尸骨未寒,他们自己也旋即遭受了同样的命运。[C?sar.Heisterbach.Dial.Mirac.Dist.III.c.xvi.xvii.]

其他形式的神判都没能像赤烙铁神判这样彻底地被引入整个欧洲范围。从西班牙到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ople)583,从斯堪的纳维亚到那不勒斯,它被当作一种确知上天意愿的、万无一失的申诉方式。“判决”(judicium)这个词,终于真的被理解为神判,并且大多是烙铁方式,而它蛮族化的写法“测断”(juise)几乎可以被一概认为是特指这种神判。在13世纪的瑞典法律中,被指控涉嫌犯有谋杀罪的人,总是必须通过拿着烙铁走9步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且如果他没有应传唤出席审判,他可能会被迫进行一项初步神判,以证明他确实是因不可克服的事由被耽搁了。如果他没能做到这一点,就会被判为有罪,但是如果他成功地忍受了它,则会被迫进行第二项神判以证明他没有犯下被指控的罪行;只要没有人在审判中屈服,被害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再指控10人;然而,其中最后一人,则须承受9个灼烧的犁头。[Legg.Scan.Provin.Lib.v.c.57(Ed.Thorsen, p.139-40).]在东方的法兰克人王国的法典中,这是除了决斗唯一被提及的一种方式,而且它所得到的权威性,一直延续到其他各地已将其废除。在威尼斯人的殖民地,《耶路撒冷法典》一直到16世纪都有效,而且这部手稿被官方保存于威尼斯的档案之中。根据摩莱利(Morelli)在1436年的描述,它保留了采用“测断”的原始说明。[此文献在1839年由斯图加特的考斯勒(Kausler)提供,同时还包括为尼科西亚(Nicosia)584的基层法院编纂的一部更古老的文本。]甚至从1531年开始到1536年结束的威尼斯人的翻译工作,也是一样的谨慎,尽管1535年4月10日“十人会议”(the Council of Ten)585的一项法案显示,这些习惯已被弃之不用并正式废除。[Pardessus, Us et Coutumes de la Mer, I.268 sqq.]

这种神判甚至成了希腊人中一种部分归化的方式,这很可能是拉丁文化统治君士坦丁堡的结果。在13世纪中期,皇帝西奥多·拉斯卡利斯(Theodore Lascaris)586命令后来夺取了帝位的米凯尔·巴列奥略(Michael Paleologus)587,应当用这种方式自证清白;但是菲拉德尔斐亚大主教(Archbishop of Philadelphia)588收到上诉后,宣布这是一种蛮族习俗,为教规所谴责,除非有皇帝的特别命令,否则不得采用。[Du Cange, s.v.Ferrum candens.]但是乔治·帕齐米尔(George Pachymere)589提到这种习惯时,将其作为一种他年轻时并不鲜见的现象,并且比较细致地描绘了这种习惯执行的仪式细节。[Pachymeri Hist.Mich.Pal?ol.Lib.I.cap.xii.]

在欧洲,甚至迟至1310年剿灭圣殿骑士团(the Order of the Templars)590的行动中,在美因茨,莱茵诸省的骑士团长腓特烈伯爵(Count Frederic)提出通过手持烧红的烙铁来否定对他的指控。[Raynouard, Monuments relatifs à la Condamn.des Chev.du Temple, p.269.]在1329年的摩德纳(Modena)591,当巴伐利亚的路易(Louis of Bavaria)592的德意志士兵与当地市民发生争端时,德意志人提出通过手执烧红的木棒来解决争议;但是当市民们完成了此一壮举,而且胜利地展示了他们毫无烧伤的双手时,德意志人却否认了这样的证明,声称这是使用魔法的结果。[Bonif.de Morano Chron.Mutinense.—ap.Muratori Antiq.Ital.Diss.38.]

不过,大约到这个时期,这种方法可能被认为已经从世俗法院的一般程序中消失,却仍然在一类案件中保持生命力达一个半世纪之久。神秘的巫术犯罪是如此难以取证,以至于不得不竭尽司法智慧确保得到有罪判决,而魔鬼总是时刻准备着协助他的追随者,挑战正义的极限。异端审判所的裁判官司布伦格,在写于1487年的文稿中建言:当不能通过祈祷或酷刑强迫一个女巫招认其罪行时,她会被询问是否愿意进行赤烙铁神判;对此,她会热切地同意,她知道自己能够依靠撒旦的协助无伤过关,而这种心甘情愿就是她罪行的铁证。他进一步警告经验不足的法官们,不要让这种审判发生,而使得撒旦有机会获胜,并且举了一个发生在1484年弗斯滕堡伯爵(the Count of Furstenberg)593面前的案例。一个颇有名气的女巫受到逮捕和审判,但是任何一种酷刑都无法从她嘴里榨出任何招供。最终,她提出通过赤烙铁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年纪尚轻又不谙世事的伯爵接受了这一提议,判她手持烙铁走3步。她拿着它走了6步,并提出可以拿更长时间,同时还展示了她毫未受伤的手。伯爵被迫将她无罪开释。在司布伦格写作时,她依然活着,对于虔诚信徒们来说这简直是一宗丑闻。[Malleus Maleficar.Francof.1580,pp.523-31.]

赤烙铁神判在司法上的适用最终绝迹之后,对它所基于的那种迷信依旧延绵不绝,并且人们依然相信神明会为特殊目的逆转自然法则。大约在1670年,乔格·弗莱斯(Goerg Frese),一位以虔诚和正直而著称的汉堡商人,发表了一篇记叙文,其真实性得到了许多值得尊敬的目击证人的担保。作者声称他有一位名叫韦曾多夫(Witzendorff)的朋友,曾发下可怕的誓言效命于一个年轻女子,后来却违背誓言,并导致了她的死亡,于是此君陷入绝望的抑郁之中。他控诉自己对圣灵犯下了罪孽,宣布他不可能获得救赎,并且拒绝有任何希望,除非以他的名义发生一项奇迹。弗莱斯细问他想要什么样的奇迹,他回答说他必须看到火焰不焚。勇敢无畏的安慰者——弗莱斯来到一堆燃烧的火焰前,捡起燃烧的木炭以及一枚烧红的指环,并将它们带到那位罪人面前,手却丝毫没有受伤,他终于使罪人相信:通过忏悔可得救赎。叙述者从这些事实中为我们总结出的寓意就是,在神明的庇佑下进行这样的神判,都会受到保护而不受损伤。[博格梅斯特(P.Burgmeister)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叙述了这个故事(De Probat.per aquam,&c.Ulm?,1680),大力主张故事的真实性,反对天主教怀疑论者对其真实性的批评。那时候,这一事件似乎引起了相当大的注意,成为古老教会和路德派教徒(the Lutherans)争论不休的宗教问题。]

尽管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上天有时通过使沸水神判无效而惩罚有罪者,因此,中世纪的狂热信仰在使用烙铁的审判中也类似如此,特别是当撒旦或其他什么神秘影响力使得向上帝申诉之举无效时。13世纪早期,一个相关案例是,一个农民出于报复,雇了一个流浪僧侣去烧毁邻人的房屋。事后对每一个嫌疑犯都施行了烙铁神判,却没有效果。房屋重建后,那个僧侣再次收了好处,又将房屋烧毁,而神判再次失效。屋主又一次重建了他的房屋,并把神判用的烙铁放在屋内备用。那僧侣得到了新的好处许诺,又来造访,受到了一如既往的热情招待,当看到那块铁时,他好奇心起,便问它是做什么的。主人把它递给他,解释了它的用途,但是这个恶棍一拿到它,就被灼烧到见骨。在场的人看出他就是纵火犯,便逮捕了他。他被依法审判,招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被处以车轮碾死之刑。[C?sar.Heisterb.Dial.Mirac.Dist, x.c.xxxvi.]这故事的另一个版本是:一个被控犯有纵火罪的人通过赤烙铁证明了他的清白,他手持此物走了很长一段距离,随后展示了未受损伤的手。此后,这块神判用的烙铁神秘地失踪了,哪儿也找不到,直到一年之后,一个工人在修路时发现它在一层沙土之下。它仍然红光熠熠,而当他试图将其捡起来时,就被严重地灼伤了。旁观者们立刻怀疑是他犯下了那宗罪行,随后对他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迫使他招供了自己的罪行,并依法将他处以轮刑。[Godelmanni de Magis Lib.III.cap.v.§19.]一个同样类型的、不那么悲惨的例子,是由时任芒斯特(Munster)594主教的“神圣的司韦哲”(the holy Suidger)595打造的。他怀疑他的管家偷了一个杯子,而此君固执地否认了他的罪行,司韦哲祝祷一把餐刀之后,命令嫌疑人从桌上拿起这把刀。冰凉的金属仿佛已被烧红一般,灼伤了罪人,于是他立刻招认了罪状。[Annalista Saxo ann.993.]

火焰神判

火焰神判有时被直接执行,而不用水或铁器作中介。而这种最简单的形式,被认为是“愿以手试火”(法文:J’en mettrois la main au feu)这一表达的来源,亦是对信仰的一种肯定[Thus Rabelais,“en mon aduiz elle est pucelle, toutesfoys ie nen vouldroys mettre mon doigt on feu”(Pantagruel, Lib.II.chap.xv.);and the Epist.Obscur.Virorum(P.II.Epist.I)“Quamvis M.Bernhardus diceret, quod vellet disputare ad ignem quod h?c est opinio vestra.”],表现出这一体制多么彻底地为大众所接受。对于它的期望,可见于希伯来人关于亚伯拉罕的故事中,当他因谴责宁录(Nimrod)596的偶像崇拜而被后者投入熊熊燃烧的炉中时,却从烈焰中成功脱逃而没有受伤[Targum of Palestine, Gen.xi.(Etheridge's Translation, I.191-2).—Shalshelet Hakkabala fol.8a.(Wagenseilii Sota p.192-3.)];沙得拉、米煞和亚伯尼歌的经历亦类此例,他们从尼布甲尼撒(Nebuchadnezzar)的怒火下得救。[Daniel iii.19-28.]这种经验在597年,皇帝阿纳斯塔修斯(Emperor Anastasius)统治时期,被一位天主教主教重演。他与一位阿里乌斯派教徒因玄妙的神学理论争议而纠缠不休,随后提出用一同走入燃烧的火焰之中的方法验证他们各自教条的可靠性。那位热诚的天主教徒跳上了燃烧的火堆,而谨慎的阿里乌斯派教徒拒绝了这一提议。于是自那之后,争议持续,而没有再受到哪怕最轻微的打断。[Theodori Lector.H.E.Lib.II.]

这种神判在欧洲最早作为法律被提到,是在里普利安部落的法兰克人的法典中。其中规定它在某些疑难案件中适用于奴隶和异乡人。[Quodsi servus in ignem manum miserit, et l?sam tulerit, etc.—Tit.XXX.Cap.i.;also Tit.XXXI.]从这些段落的措辞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在那个时候,它是通过将被告人的手置于火中来进行的。不过,到了后来,它以更大并且更加令人印象深刻的规模得到应用;巨大的柴火堆被建造起来,而经历这种审判的个人,就像字面上所说那样,必须走过烈焰。著名的佩特拉斯·伊格纽斯(Petrus Igneus)597正是通过这样一种历险而获得了他的姓氏和声望,在当时引起了极大关注。佛罗伦萨主教佩德罗·迪·帕维亚(Pietro di Pavia)不受市民爱戴,却受到托斯卡纳公爵戈弗雷(Godfrey, Duke of Tuscany)的保护。这位主教被指控犯有买卖圣职和异端邪说罪。在1063年获得罗马会议的无罪宣判之后,控方提出的用火焰神判证明被告罪行的提议被拒绝了,主教竭力用暴政和压迫平息反对之声。终于在1067年激起了巨大的暴动,在对主教的批评者中居于领军者地位的瓦隆布罗萨(Vallombrosa)598的修士们饱受磨难(主教的军队火烧了圣萨尔维奥[St.Salvio]修道院并屠杀了苦行修士们),他们下定决心用神判来了断此事,鼓动了不少于3000名狂热的佛罗伦萨人(Florentines)为这个目的聚集于此。瓦隆布罗萨的一名修士,佩德罗·阿尔多布兰迪尼(Pietro Aldobrandini),敦促他的上级——神圣的圣乔万尼·瓜尔伯托(S.Giovanni Gualberto)599,并提出自己愿去参加这场审判。在宗教仪式之后,他慢慢地走在两堆10英尺长、5英尺宽、4.5英尺高的熊熊燃烧的木柴之间,其间的通道宽6英尺,并覆盖着1—2英寸厚的烧红的火炭。猛烈的火焰撩动着他的衣摆和头发,但是他毫无损伤地走了出来,甚至连腿上的汗毛都没有烧焦,尽管他是光着腿、赤着脚的。他正想再从火堆中走回去,却被充满景仰之情的人群制止了,他们带着胜利的喜悦涌到他身边,亲吻他的双足和外袍,他们的狂喜几乎危及他的性命,直到他被修士同伴们救走。佛罗伦萨人将一份关于此事的正式声明送到了罗马,教皇廷让步了,主教被免职;而那位以其坚定不移的信仰提供了惊人证明的修士,因此得到了特别擢升,他最终以阿尔巴诺(Albano)600红衣主教的身份辞世。[Vit, S.Johannis Gualberti c.lx,-lx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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