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性质类似的例子发生在1103年的米兰。当时大主教格罗索拉诺(Archbishop Grossolano)被一位名叫利乌特普兰德的神父指控犯有买卖圣职罪,后者却没有证据支持这一控诉,便提出采用火焰神判。利乌特普兰德神父所能筹到的钱都用于购买燃料了,当一切准备就绪时,大主教的狂热支持者却阻挠准备工作并搬走了木柴。民众被剥夺了见证这场表演的权利,于是发生了骚乱,格罗索拉诺不得不同意进行审判,而且被迫协同当局提供必要的物资。在圣安布罗吉奥广场(Piazza di S.Ambrogio),两个火堆被建造起来,均为10肘尺601长,高和宽都是4肘尺,之间有一个1.5肘尺宽的通道。当不屈不挠的神父进入燃烧的大火堆时,火焰在他面前分开,随后又在身后合拢起来,使他得以安全通过,尽管有两处轻伤,一处是手上烧伤,是在进入之前被飞溅的火星燎伤的,另一处在脚上,他归结于是被在出口处等待的人群中的一匹马踢伤的。人们接受此结果作为定案证据,而格罗索拉诺被迫退休去了罗马。然而,帕斯卡二世亲切地接待了他,而且米兰的副主教不同意对他们的大主教如此简易定罪,他们自己很可能也都对其罪行负有责任。于是,利乌特普兰德的伤被夸大了,在米兰激起了骚乱,这位神父被迫逃亡避祸,而格罗索拉诺官复原职。[Landulph.Jun, Hist.Mediol.cap.ix.,x.,xi.(Rer Ital.Script.T.V.)—Muratori, Annal.Ann.1103.]
据记载,在13世纪早期的巴黎,有与此雷同的奇迹,也是因有人自愿神判而发生。我们可以对此事稍加引述,作为对当时信仰的诠释。一个出身贵族豪门的轻浮女人引诱一个年轻的侍从与她通奸,神父告诫了他的主人,并以自己离职相威胁,要让她离开。当这个女人因所犯罪行受到责难时,她反击说,神父之所以指控她,是因为她之前拒绝了他的非礼强求,并提出要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她扮作忏悔者接近神父,试图引诱他作出背德之事,最终她以死相挟,要他接受她绝望的爱情。为了防止她自杀,神父终于同意与她约会。她一面偷偷向贵族宣布胜利,一面去了会面的地点。到了那里,她看到神父爬上厚实的木床板,周围堆着干柴和草,他当着她的面将其点燃,并邀请她前来与他相聚。在火焰包围中,那位无罪之人只感到清风徐来,直到火堆烧尽他也没有受伤,连外袍和头发都完好无损。[C?sar.Heisteib.Dial.Mirac.Dist.X.c.xxxiv.]
但是,对于鲁莽的狂热分子而言,这种实验并非总是这么成功。在1098年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期间,基督教徒们攻陷安条克(Antioch)城之后,反而被围困其中,受到猛烈围攻的逼迫和严重饥荒的袭击,几乎陷于绝境。在图卢兹的雷蒙(Raymond of Toulouse)602麾下,一位名叫彼得·巴托罗缪(Peter Bartholomew)的无知农夫,声称在幻境中见到圣安德烈(St.Andrew)和救世主(the Saviour)本人,他们向他揭示了存于圣彼得大教堂的那片刺伤基督肋下的矛头603。在几个人从早到晚在指定地点挖掘无果之后,彼得跃入壕沟,很有方向感地挥了几下他的十字锹,就挖出了那无价的圣物,并呈给了雷蒙伯爵。由此得到鼓励,加上神明各处显灵襄助,基督徒们获得了勇气,奋勇杀敌,血洗异教徒们,获得了胜利。彼得俨然成了一个显赫人物,每到节骨眼上,就获得新的幻象启示。在法兰克人领袖们彼此之间蔓延的嫉妒和倾轧之中,获得圣矛,大大增加了雷蒙的分量,而其他王侯们则声言那只不过是一片生锈的阿拉伯兵器,是事先就藏好了的,并不值得对它进行如此敬拜。终于,几个月之后,在围困阿卡斯(Archas)的空当里,军中执事的神职人员们调查了这件事,而彼得为了制止这些对他诚实性的质疑,提出通过火焰神判证明圣物真身。他的提议获得了批准。在三天的斋戒和祈祷之后,一堆干橄榄枝被堆起来,有14英尺(约4米)长、4英尺(约1米)高,通道宽为1英尺(约0.3米)。在等着看结果的4万人的热切见证之下,在焦急的祈祷和众人的恳请之下,彼得手持争议之物,只穿了一件束腰长衫就莽撞地冲入烈焰之中。由于编年史学家们或是倾向那不勒斯王侯们604,或是站在图卢兹伯爵一边,因而对此事的记载有所出入:前者称,彼得在火焰中受了致命伤;后者向我们保证,他全身而退,只受了一两处轻微的灼伤,是狂热的人群涌向胜利的他,将他挤倒了,踩踏至重伤,几天后去世,死前用最后一口气还在念叨着他的神启的真实性。雷蒙继续坚称其圣物的神圣性,但是,它随后被遗失了。[Fulcher.Carnot.cap.x.;Radulf.Cadomensis cap.c, ci.,cii.,cviii.;Raimond.de Agiles(Bongars, I.150-168).后面这位作者是图卢兹伯爵的教父,并且是圣矛真实性的坚决维护者。他骄傲地宣称,当圣矛刚刚被掘出的时候,他跳入沟中亲吻其尖。他主持了这场神判,并接受了彼得进入火焰时的宣誓:“Si Deus omnipotens huic homini loquutus est facie ad faciem, et beatus Andreas Lanceam Dominicam ostendit ei, cum ipse vigilaret, transeat iste ill?sus per ignem.Sin autem aliter est, et mendacium est, comburatur iste cum lancea quam portabit in manibus suis.”另一方面,拉乌尔·德·凯恩(Raoul de Caen)在1107年成为富于骑士风范的唐克里德(Tancred)605的秘书,于是获得了反方的信息。他毅然决然地批判所谓的显圣。富尔彻·德·沙特尔(Foulcher de Chartres)是耶路撒冷国王鲍德温一世(Baldwin I of Jerusalem)606的教父,似乎比较中立,尽管他是个怀疑论者。]
甚至在英诺森三世努力废除神判之后,拉特兰会议的教令言犹在耳,阿西西的圣弗朗西斯(St.Francis of Assisi)却在1219年欲为宣传信仰以身试法。在远赴东方的传教活动中,他发现苏丹对虔诚的滔滔雄辩充耳不闻,他提议通过与一些伊玛目们(imams)607一起走入火堆来检验各自的宗教,他们自然对这样的危险实验拒之不理。这位热忱的圣徒毫不气馁,他表示:如果苏丹答应一见胜利的结果就信守诺言、率众皈依,他愿意自己一个人通过火焰。土耳其人比珀波所教化的丹麦人更加小心谨慎,他们拒绝了这个提议,而圣弗朗西斯在他这次徒劳无功的旅程中,身上倒是没一点儿伤。[Raynaldi Annal.Eccles.ann.1219,c.56.]不信基督教的人们之所以礼遇这位充满自我牺牲精神的客人,或许是因为他们习惯于对疯子保持崇敬吧。
在这方面,圣弗朗西斯是对俄罗斯的守护使徒彭尼法斯光辉成就的一次不成功的模仿,根据目前的殉道者列传来看,后者通过这样的一种讨价还价和神判,使得俄罗斯国王皈依了真正的信仰。[Martyrol.Roman.19 Jun.—Petri Damian.Vit.S.Romualdi c.27.]有点奇特的是,彼得·坎特尔在他对神明判决的抨击中,以对审判的这种推想作为对该体制无可争辩的反驳——他说道,既然教会决不能同意这样一种试验,因此它也不能被放心地用来解决比较不重要的事务。[Petri Cantor.Verb, Abbreviat.cap.lxxviii.(Patrol.CCV.229.)]
对此事更加值得注目的一次尝试,发生在很晚近的时期,当这整个体制尘封已久时,尽管它没有得到执行,仍然值得注意,因为可以说它对文明进程发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在15世纪末叶,先驱萨伏那罗拉(Savonarola)608在佛罗伦萨发起的,后来由路德(Luther)完成的宗教改革事业正在起步,并且萨伏那罗拉逐渐对声名狼藉的博尔吉亚(Borgia)家族完全失去了敬意,而该家族当时占据着圣彼得继承人的宝座担任教皇。他向任何反对者挑战,是否敢与他一起进行火焰神判,以验证他关于教廷需要彻底改革的提议的真实性,以及教皇革除他教籍的处罚是完全无效的。在1497年,一位激烈的反对者——圣方济会修士弗朗西斯科·迪·普格利亚(Francesco di Puglia)接受了挑战,但他却在前期工作安排妥当之前离开了佛罗伦萨。第二年,他回来的时候,这件事又被提起,但是各方都已经准备好,将危险的代行者职位转嫁给他们热心的追随者。另一位圣方济会修士朱利亚诺·戎迪内利(Giuliano Rondinelli),同意代他的同伴上场,宣称他期待被活活烧死;而另一方的热情如此高涨,以至于238名多明我会修士以及无数的世俗人士提交了申请,要求自己取代被选作萨伏那罗拉代理斗士的多梅尼科·达·佩斯恰(Domenico da Peschia),通过浴火无伤来成功地证明他们立场的正确性。最终,在大量的准备工作之后,佛罗伦萨执政官指定1498年4月7日为裁判日。一个巨大的平台被搭建起来,上面建起了巨大的木柴堆,填满了火药和其他易燃物,其间有一个狭窄的通道,勇士们要从这里走过。所有佛罗伦萨人都聚集起来,观看这一盛事。但是,当万事俱备时,却发生了挑剔的诡辩,争论是否允许勇士们携带耶稣受难像、能否领圣餐相随、他们外袍的质地,以及其他类似的细节,在争吵中一天就这样过去了,晚祷时分,人群散去,却依然没有结果。各方自然都指责对方为逃避神判而故意刁难,而原本被许诺以观看一场好戏的人民,因受骗而愤怒了,并决定讨回公道。他们轻易赞成了圣方济会修士言论,确定萨伏那罗拉企图烧毁圣餐而犯下了亵渎之罪,这激起了市民们的愤怒。两天之内,发生了一场骚乱,其间萨伏那罗拉的圣马可修道院(convent of San Marco)遭到袭击。尽管修道士们进行了英勇的抵抗,萨伏那罗拉还是成了囚犯,经历了骇人的酷刑之后,被处以绞刑和火刑。一场一度许诺要使意大利重生,并旨在业已腐败不堪的教会中恢复纯洁的运动,就这样被镇压了。[我主要是追踪了一份非常奇异的、特色鲜明的文档“Sperimento del Fuoco”,出自帕西菲科·波兰马齐(P.Pacifico Burlamacchi)所著《萨伏那罗拉生平》(Life of Savonarola)一书中,来自曼西(Mansi)的作品(Miscellanea of Baluze, I.530 sqq.)。作为改革派的热情支持者和门徒,波兰马齐理所当然地将毁掉神判的拖延归咎于圣方济会的人,而博尔吉亚家族教皇的司仪官所著的《博查日志》(Diary of Burchard),则将此事完全怪罪在对方身上(Diarium Curi? Roraan?,ann.1498)。圭希亚蒂尼(Guicciardini)简略地说明了事实(Lib.III.cap.vi),没有贸然形成观点,只是说这样的结果完全摧毁了萨伏那罗拉的信誉,使得他的敌人能够借机中伤他。]
我们将会看到,在教会事务中火焰审判主要是受到教士们的影响,这或许是因为它有一种令观者印象深刻的特性,而与此同时,它无疑又在许多情况下受细节控制者操纵,以确保产生想要的结果。它有时又以类似的方式被采用在无生命的事物上,以决定信仰或政体方面的观点。就这样,1077年,是哥特人还是莫扎勒布人取代罗马人的习俗这一问题,激起了西班牙动乱。在一场司法性决斗之后,得出了支持民族性仪式制度的决断,而罗马人的残余势力固执己见,于是火焰神判被适用了。各方都将一本弥撒书投入火焰,令所有爱国的卡斯蒂利亚人(Castilians)感到极大喜悦的是,哥特人的书未被烧毁。[Ferreras, Hist.Gé n.d'Espagne, trad.d'Hermilly, III.245.这个奇迹的权威性来自正统作者,而马比隆(Mabillon)609声称,最早记叙这件事的是托莱多大主教罗德里克(Roderic, Archbishop of Toledo),他生活在13世纪中期(Pro?m.ad Vit.Greg.VII.No 10)。如果真是如此,也只是表明了迷信的时代一直延续了多久。]更令正统派满意的是,圣多米尼克(St.Dominic)610质疑阿尔比教派事业开端时所发生的类似的神判结果。在与异教徒的一次争论中,他写出了信仰观点的论据,并交给他们来检验和回复。那一夜,当他们坐在炉边,拿出那纸来阅读,当时其中一人提议应当将其抛入火焰中,如果它不被烧尽,他们就将其中的内容看作真理。他们立即这样做了,而神圣的文件毫未受损。一个格外顽固不化的人,要求再来一次,后来又要第三次,都得到了一样的结果。然而,这些执迷不悟的异教徒,仍将真理阻挡在他们的心灵之外,并发誓要将这件事保密;要不是他们中的一人,一位隐隐希望皈依正统的骑士行事不周,真正信仰如此光辉的胜利就会永远不为人知了。[Pet.Val.Cernail Hist.Albigens.cap.III.]迟至13世纪末,一个与此有某些类似之处的例子发生在了君士坦丁堡。当安德罗尼科斯二世(Andronicus II)611甫一登基,就发现因驱逐了前主教阿森纽斯(Arsenius),这座城市被争夺这块宗主教区的派系斗争弄得四分五裂。一切平息纷争的努力都徒劳无功,最终双方同意将他们各自的声明和论据写出来,将两本册子都投入火焰中,并服从这试验的决断,各方都期望上天的特别介入,以使自己的文稿得以保全。这个仪式被强制进行,令大多数人惊异的是,双方的书册都被烧成了灰烬。这实在够奇怪的,于是各方达成了一种结论:神以此命令他们忘记分歧,和平共处。[Niceph.Gregor.Lib.VI.]
在上面一例大致同一时期,撒玛利亚人(the Samaritans)612记载了这样的传说:关于基利心山(Mt.Gerizim)613和圣城(Al-Qods)(耶路撒冷)到底哪一个是崇拜耶和华的中心基地,撒玛利亚人与以犹大支派为主的以色列人发生了争议,双方决定通过火焰审判,在尼布甲尼撒面前确定下来,审判中相应地用了摩西五经(the Pentateuch)614和其他后面的犹太教令,参巴拉(Sanballat)615代表以法莲支派(Ephraim),616而所罗巴伯(Zerubbabel)617代表犹大支派(Judah)。后面的经书立刻被烧化了,但是摩西律法两次出现都没有被火所伤。绝望的所罗巴伯于是向目录页上吐了吐唾沫,并第三次将律法书投入火焰中,被污染的书页被烧毁了,但是书本身却没有烧着,而是跳到国王的怀中。由此,国王立刻杀了犹大支派的代表,并毫不犹豫地作出了对撒玛利亚人有利的判决。[Chron.Samaritan, c.xlv.(Ed.Juynboll, Lug.Bat,1848,p.183.)]
作为司法程序有点不同寻常,却展现了对火焰审判原则的广泛信仰的,是海斯特尔巴赫的凯撒利乌斯1220年讲述的几年前发生在阿拉斯的一件事。一位颇有名望的神职人员诱骗一个金匠来到家里,为求钱财谋杀了他,在妹妹的帮助下将其碎尸之后,将残肢留在水沟里。他们的罪行被证实,两人都被判处了火刑。在去刑场的路上,那女孩想要一位忏悔教父,而且全心全意地招认了她的罪孽,但那个兄长却顽固不化、死不悔改。两人被绑在了同一个火刑柱上。兄长很快被烧成了灰烬,而火焰对于妹妹来说却凉爽怡人,只把捆绑她的绳索烧毁了,因此她静静地走下了火堆。于是法官们相信了她的无辜,没有再找她的麻烦。[C?sar.Heisterbacli.Dial.Mirac, List.III.c.xv.]
在印度,我们看到火刑神判被悉多用来消除罗摩对她贞洁的怀疑。在现代,其形式某种程度上接近火犁头神判:挖一条9拃长、2拃宽、1拃深的壕沟,在其中填满菩提树叶,然后点燃,被告赤脚走在其中。[Ali Ibrahim Khan(Asiatic Researches, I.390).]根据7世纪时玄奘法师的描述,在被告过于孱弱而无法进行赤烙铁神判时,做了更加人道的修改:被告简单地向火焰里投入一些鲜花芽,如果它们展开了叶片,他就被判无罪;如果它们燃烧殆尽,他就会被判有罪。[Wheeler's Hist.of India, III.262.]
圣物的真伪常常通过火焰燃烧的方式来检验。这种习惯,就像作为一种司法程序的神判本身一样,起源于东方。例如,当佛陀牙齿的遗骸被带给巴嗒厘子城(Pataliputta)的班度王(King Bandu)时,它的神圣性被尼乾陀的信徒们(Niganthas)618或是湿婆神(Siva)619的崇拜者们质疑,他们将其投入“如同号叫地狱(Roruva)般明亮而可怕”地燃烧着木炭的坑中——牙齿并没有被烧成灰烬,而是脱离了燃烧物,落于一朵车轮般大小的莲花上。[Dathavansa, chap.III.11-13.(Sir M.Coomara Swamy's translation, London,1874.)]甚至连罗马的无信仰者都接受了关于国王皮洛士(King Pyrrhus)620那多出来的一支拇指的类似信仰,认为它的触碰治愈了脾脏的疾病,并且在吞噬了他身体其他部位的火葬堆上未受损伤。于是这不可摧毁的肢体——很可能是西方世界记载中的第一个圣物——被装入棺木中,并被恭敬地放在一座神庙里。[Plinii Hist.Natur.L.VII.c.ii.]究竟基督教在多么早的时期就采纳了导致这种情况的信仰,可见于某部伪经所记载的基督襁褓的故事中。圣母由于贫穷,无法对前来朝拜初生救世主的东方三博士(the Magi)的馈赠给出任何回礼,便只将一条捆扎襁褓的绳索给了他们。他们在归途中将其放在圣坛的圣火中,尽管火焰热烈地接纳了它,却丝毫没有伤及它,从此三位博士对它非常崇敬,并且将其位列在他们的财富之外。[Gospel of the Infancy, III.]
许多关于圣物的这种超凡耐火性的例子,都被中世纪虔诚的编年史家们记录下来。在1015年,几位僧侣在从耶路撒冷朝圣返回的途中,在卡西诺山(Monte Cassino)621得到了热情的接待。于是,他们便在圣本尼迪克(St.Benedict)的圣祠回敬以一条毛巾的碎片,那是救世主曾用来为门徒们洗脚的。一些教士不太相信,将其放在燃烧的炭上,它变得火红,但是一从火中取出,就恢复了本来的颜色,于是对它真实性的一切怀疑都烟消云散了。[Chron.Casininsis Lib.II.c.xxxiv.]在1065年,虔诚的达拉谟主教埃格温(Egelwin, Bishop of Durham)奇迹般地发现了神圣的殉道者、国王奥斯文(King Oswyn)的遗骸,他将其头发给了诺森勃兰伯爵陶斯提(Tosti, Earl of Northumbeerland)的妻子朱迪思(Judith)。而她带着无比的恭敬将其放在烈火之上,当被取出后,这些头发不仅没有被烧毁,还不可思议地增加了一层光泽感。所有旁观者都受到了极大的触动。[Matthew of Westminster, Ann.1065.]一个类似的奇迹,验证了挪威圣王奥拉夫(King Olaf)622的神圣性,他的头发被系在一个被格林柯主教(Bishop Grimkel)祝祷过的、盛着燃烧的炭块的平盘上,以祛除阿尔菲珐王后(Queen Alfifa)623的疑心。[Olaf Haraldss.Saga, ch.258.(Laing's Heiniskringla, II.349.)]当吉博特·德·诺根特(Guibert de Nogent)的家乡因得到圣阿诺尔(St.Arnoul)624的一只胳膊而荣耀万分时,他做了类似的叙述:居民们起初怀疑这珍贵圣骸的真实性,将其投入火中;它不仅不焚烧,而且从炭块处跳开了,这般证据被认为确凿无疑地证实了它的神圣性。[Guibert.Noviogent.de Vita sua Lib.III.cap.xxi.]安德烈斯修道院(the monastery of Andres)的历史学家告诉我们,在1084年,失踪多年的圣女罗楚达(Rotruda)625的遗骸被奇迹般地找到了,而圭尼斯伯爵鲍德温一世(Baldwin I, Count of Guisnes)想要把这神圣的宝物带到他的家乡圭尼斯,此物拒绝移动直到他提议将它置于一架四轮马车之内,并让一队由神的力量引领的公牛将其运到它想要落脚的地方。公牛们将圣物载至一座纪念圣梅达(St.Medard)626的小礼拜堂,他立刻设法在那里建立了一座修道院。然而,小礼拜堂坐落之地安德烈斯(Andres)的领主鲍德温·勃查德(Baldwin Bochard),是一个宗教信仰不太强的人,他认为一座手握大权的修道院将会是一个麻烦的邻居,便散布流言蜚语,责难说这圣物不是真的,而且终于说服了鲍德温伯爵用火焰神判来检验它。如此躬行之后,所有的人都相信了这圣人遗骸的真实性。勃查德和他的后人们积习难改地敌视圣罗楚达修道院和修道士们,却无一例外地被迫在临终时刻将部分财产捐赠出来供奉她。[Chron.Andrensis Monast.(d'Achery Spicileg.II.782.)]
冷水神判
冷水神判(拉丁文:judicium aqu? frigid?),与其他类似神判不同,它要求奇迹发生才能将被告定罪,而按自然规律则可逃避罪责。庄严的初步准备仪式、斋戒、祈祷,以及其他宗教仪式,与前文所述的类似。圣水有时交给被告喝下,接着蓄水器或者水池将会以各种混合展示着信仰与不信的方式受到驱魔处理,然后捆绑被告,用一条绳索拴着浸入水中,以防止有罪者使诈,并避免无辜者溺水。[Hincmar.de Divort.Lothar.Interrog.vi.若执行神判的神职人员想要将被告定罪,巧妙处理之后的绳索,很可能能够轻易制造出受试者浮于水面的假象。]根据盎格鲁—萨克森人的规则,这条绳索的长度应达到水下1.5厄尔(ell)627[L.?thelstani I.cap.xxiii.];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究竟沉下多深才足够被视作无辜”这么个值得讨论的好问题。及至12世纪末,我们发现一些博学之士坚持说必须沉入水底方可;另一些人则认为整个人没入水中就足够了;而其他人却理论道,因为头发是身体之外的,或者说衍生物,它可作为特例飘浮水中,而不导致他的主人被定罪,只要他身体的其余部分被完全浸没即可。[Petri Cantor.Verb, Abbreviat.cap.lxxviii.(Patrol.CCV.233.)]
这种神判的基础,源于一种从雅利安先民中流传下来的信仰,即这种纯洁的元素(指水)不会接受任何被罪行和伪誓玷污的人进入其中。这一信仰的另一种形式见于古老的迷信中:大地会将犯罪者的尸体推出土壤,而不是让它在泥土中安息。教会将这种方法重新纳入正统,辛克马尔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企图用谎言遮掩真相的人,不会浸没于水中,因我主对此,声如雷鸣;由于水的纯洁性将其视为不洁,并且视为异物、拒不容纳,人性因洗礼之水被从虚假中释放出来,却又沾染了虚假。”[De Divort.Lothar.Interrog.vi.]约旦河(Jordan)的洗礼628、红海(the Red Sea)中的通道629、大洪水(the Deluge)的至高决断630,都被自如地引用以支持这种理论,尽管这些后来成了反对它的直接证据;而最绘声绘色的言辞得到大胆运用,以便多少预示所期待结果的可能性。就这样,在圣登斯坦(St.Dunstan)631苦心炮制的公式中,对水的祈祷仿佛就是对那位至高存在的恳求——“若他失去了善良的份量,让水不要接纳他的身体,而被邪恶之风托起。”[Ordo S.Dunstani Dorobern.(Baluze II.650.)]
在印度,这种神判形式的单纯性,很奇怪地形色各异。根据7世纪时佛教朝圣者玄奘法师的描绘,被告被捆在一个袋子里,另外一个袋子则装着一块石头。然后,两个袋子被系在一起,扔进深深的水流之中,若是那人沉下而石头浮起来,他就被宣告有罪,而如果石头沉下而那人浮起,他就会被宣告无罪。[Wheeler's Hist.of India, III.262.]根据《耶若婆佉法典》,下面这种审判更像是一种对持久毅力的考验。受试者站在及腰深的水中,面朝东方,抓住站在身旁的一位婆罗门的大腿发誓:“哦,伐楼拿(Varuna)632,揭示真相以保护我吧!”然后,他潜入水中,而与此同时一支没有尖头的芦苇箭脱弦而出,飞过106指宽的长度,如果他能够待在水中直到箭被捡回,他就获得了胜诉。耶若婆佉表示,这一神判形式只适用于首陀罗,或者说种姓制度中最低等的人们;而《阿克巴治则》(Ayeen Akbery)633则说,它仅限于吠舍,或者说农夫和商人的种姓等级。[Yajnavalkya(As.Researches, I.402-4).—Ayeen Akbery, II.497.——阿里·易卜拉欣·卡汗提供了一些不那么重要的细节差异。(As.Researches, I.390).]
尽管,如我们所见,就像摩奴所描述的那样,印度原本的冷水神判与欧洲的形式非常相近,相信有罪者会浮起而无辜者会下沉,虽然这种形式流行于整个欧洲,它的顽固存在也使之成为文明进程中最后消失的一种神判,不过,却没有出现在更早期的蛮族法典之中。它首次出现于9世纪,在那时被广泛认为是一种新鲜事物,以至于几乎同时代的文献将其归咎于当时教皇们的发明。一个故事是,799年当利奥三世从叛乱的臣民中逃往查理大帝处,并在后者的保护下重返罗马时,冷水神判被引入以审判那些叛乱者。[Canciani Legg.Barbar.T.I.pp.282-3.]另外一个版本则宣称,824—827年在位的教皇尤金二世(Eugenius II),应“虔诚者路易”的请求而发明了它,为的是扼制为害甚广的伪证之罪。[Baluze II.646.—Mabillon Analect.pp.161-2(ap.Cangium).—Muratori Antiq.Ital.Diss.38.—Jureti Observat.ad Ivon.Epist.74.]更值得注意的是,里昂大主教圣阿戈巴德在他写于尤金登位前数年的、反对神判的论文之中,尽管列举和描述了当时使用的各种方法,却没有提到冷水神判。[Lib.adv.L.Gundobadi cap.ix.—Lib.contra Judic.Dei, c.i.]但是,因为证据表明它先前存在于东方,我们应当有理由推定,它是9世纪时教会的一种创新。[有争议认为,欧洲在更早的时期就采用它了,其根据是图尔的格里高利所记述的一些奇迹(Mirac.Lib.l.c.69-70),但是这些记载表明无辜之人被不公正地溺水,却得以保命,因此这些案例实际与这件事项无关。格拉提安(Gratian)634的使徒书(Epistle in Gratian, C.Mennam caus.2,q.5)原本归功于格里高利一世(Gregory I)635,现在早已纠正,使之归于它真正的创造者——亚历山大二世(Alexander II)636。(Epist.122.)]
起初,它的复兴被看作必然而暂时的。仅仅在被引入几年之后,它就在829年沃尔姆斯会议上遭到“虔诚者路易”的责难;它的使用被严格禁止,而“钦差”(missi dominici)637被命令去确保这条命令的有效执行,路易的儿子,即皇帝洛泰尔也重申了这些规制。[Capit.Wormat.Ann.829,Tit.II.cap.12;—L.Longobard.Lib.II.Tit.lv.§31.]但这些禁令简直徒劳无功。这一神判形式得到了大众迷信的支持,而辛克马尔志得意满的叙述则表明,帝王的禁令没有得到权威宗教会议教令的确认。[De Divort.Lothar.Interrog.vi.]冷水神判迅速在欧洲流行开来,而大陆民族则将其置于与其他形式神判相等的地位。确实,它在盎格鲁—萨克森人中的运用,遭到一些现代学者的质疑;但是已在前文中引用的《埃瑟斯坦法令》(the Dooms of Ethelstan)638和坎特伯雷的圣登斯坦的准则,足以表明“威廉征服”之前,它在英格兰已然存在,而到了12世纪末,它的使用似乎铺天盖地的盛行起来。1166年《克拉兰登的判令》(the Assizes of Clarendon)639,于1176年在北安普顿(Northampton)640得到确认,规定审讯在每一个郡内进行,并且所有被指控犯有谋杀、抢劫、窝藏罪犯和其他重罪的人无须进一步审判,直接进行水神判来裁断他们有罪或无辜。[Assisa facta apud Clarendune§§1,2.—Assisa apud Northamtoniam.(Gesta Henrici II.T.II.p.cxlix;T.I.p.108.—M.R.Series.)]
水神判,无论是热水还是冷水,从早期就被斥为平民做法,而赤烙铁和决斗则是属于贵族的。因此,在9世纪,辛克马尔提到前者适用于处于隶从地位的人[Opusc.adv.Hincmar.Laudun.cap.xliii.];1000年左右,在伦巴底人的法律中,皇帝圣亨利二世(the Emperor St.Henry II)641颁行的一部宪章也有类似的表达[L.Longobard.Lib.i.Tit.ix.§39.];11世纪时的一部阿尔萨斯人(Alsatian)的文献[Recess.Convent.Alsat.anno 1051,§6.(Goldast.Constit.Imp.II. 48.)],以及12世纪的苏格兰法律,采取了相同的立场[Regiam Majestatem Lib.IV.cap.iii.§4.];而格兰维尔在12世纪末明确地表明了这种主张。[De Legg.Angli? Lib.XIV.cap.i.然而,这里也许存在一些疑问。在1177年,一位可谓“声名卓著而又富甲一方”(nobilissimus et ditissimus)的伦敦居民,被指控犯有抢劫罪,在受到了冷水神判的审判,被判为有罪后,他向亨利二世提出用500马克换取赦免。这数目惊人的贿赂遭到拒绝,他被依法绞死。—Gesta Henrici II.T.I.p.156.]然而,这是一项创新。因为在最早的法典中,没有这样的特征,萨利人的法律中规定“欧纽姆”或者说热水神判,甚至适用于法兰克王国的国王卫队(Antrustions),他们是这个国家中最受欢迎的阶层。[Text.Herold.Tit.LXXVI.]即使在后来,这条规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绝对的。10世纪时,加斯科尼公爵桑切(Sanche, Duke of Gascony)想要建立纪念圣塞佛(Saint Sever)的修道院,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对一些土地主张所有权,被判由冷水神判来裁决。[Mazure et Hatoulet, Fors de Bé am, p.xxxi.]在1027年,意大利和英格兰伟大的归尔甫派(Guelf)642的先驱,阿尔托夫伯爵韦尔伏二世(Welf II, Count of Altorf)643参与了“年轻的”康拉德(Conrad, the Younger)644以及士瓦本的恩斯特(Ernest of Suabia)645的反叛,被萨利王朝的皇帝康拉德(the Emperor Conrad)646强迫用这种方式证明自己的无辜。[Conrad.Ursperg.sub Lothar.Saxon.]这很可能有侮辱之意,而不是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因为韦尔伏在叛乱中的行为实属罪大恶极。但是在大约同一时代,奥思洛努斯(Othlonus)647叙述了这么一个事例:一个出身高贵的人被指控犯有盗窃罪,却理所当然地遵从了冷水神判[Quidam illustris vir.—Othlon.de Mirac.quod nuper accidit etc.(Migne's Patrol.T.140,p.242.)],而我们发现,近两个世纪之后,当所有粗野的神判都被弃而不用,水神判在德意志南部的贵族中作为一种解决封邑争议的方式依然通行,而在德意志北部地区,则是解决土地所有权争议的方式。[Juris Feud.Alaman.cap.Lxxvii.§2.—Jur.Prov.Saxon.Lib.III.c.21.]
1083年,在亨利四世(Henry IV)648和希尔德布兰德,亦即帝国和教廷之间的殊死较量之中,帝国的支持者高兴地记述道:教皇廷中的一些高级神职人员将自己首领的事业付诸这种神判。在三天斋戒并对水进行适当祝祷之后,他们在水中放了一个男孩代表皇帝。男孩像块石头一样沉了下去,令他们惊恐不已。在向希尔德布兰德报告这个结果后,他命令将这个实验重复一次。后来,又将男孩作为教皇的代表扔进水里,不管怎样努力将他按入水中,他硬是两次都浮起来,所有相关人士都被要求发誓,以确保这个意料之外的结果不为他人所知。[MS.Brit.Mus.quoted by Pertz in Hugo.Flaviniac.Lib.II.]
或许这种形式的神判传诵最广泛的例子,是当时人们记述的拉昂大教堂圣器被盗案。在为这件事召开的会议上,该主教辖区最有学识的博士安塞姆先生,建议效法约书亚(Joshua)649在耶利哥城(Jericho)650的做法,从该城每一个教区找一个小孩,浸入供奉过神的水中。找出有罪者所在教区后,其中每一户应再选一个孩子来进行同样的程序。就这样,有罪的人家会被发现,所有的同住者应当再进行这种神判,而这渎神行为的始作俑者就会被揭露出来。这个计划本来真的有可能付诸实施,要不是吓坏了的居民们冲到主教那里,坚称这一实验应当从那些能够进入教堂内并最有机会作案的人开始。于是选出了其中的6个,也包括安塞姆自己。在狱中等候审判的时候,他将手足绑起,浸在装满水的浴盆中,完全沉入盆底,确保他本人应当免于牢狱之灾。审判当天,在被选定为审判地点的大教堂中,在一大群人面前,第一个囚犯下沉,第二个浮起,第三个下沉,第四个浮起,第五个下沉,而作为第六人的安塞姆,与之前的实验不同,他硬生生浮了起来,因此被判为同谋犯之一,尽管他的无罪抗辩是诚实无欺的。[Hermann, de Mirac.S.Mari? Laudun.Lib.III.cap.28.]
尽管冷水神判与类似的脱罪方式一起从民事和普通刑事诉讼的法条中消失了,却仍在一类案件中保持了大众的信心直到一个相当晚近的时期。对施行巫术和魔法的指控,构成了中世纪和近现代社会中一种如此奇怪的特色;为了这个目的而适用冷水审判,显然可以追溯至各种原因。对于这些犯罪,一旦失去了自己原始法典中排斥人身刑的特点以及对个人行为自由的尊重后,水浸就成了法兰克人习惯法中的惩罚方式[Lodharius……Gerbergam, more maleficorum, in Arari mergi pr?cepit.—Nithardi Hist.Lib.I.Ann.834.];并且除了“纯净的元素拒绝接受那些身染罪孽之人”这样的普遍信念,在此类特殊犯罪中还有一种广泛流传的迷信,认为巫术和魔法的高手们会失去他们的应有密度。普林尼提到在尤克森海(theEuxine)651上,有一个巫师种族,他们比水还轻——“更有甚者,在一块布也会下沉的地方,他们却不沉”[Plinii Natur.Histor.L.VII.c.ii.];而拜占庭的斯蒂芬(Stephanus Byzantinus)652则将忒拜(Thebe)的居民描绘为魔法师,他们呼吸吐纳就能杀人,被扔入海中时还会浮起。[Ameilhon, de l'épreuve de l'Eau Froide.]对于这些观念的产生,我们可以归结于这样一个事实:当冷水审判作为常规案件的审判方式,在13世纪被废止时,它却仍旧作为一种特殊模式得到保存,以对付那些由于自己的愚蠢或是邻人的恶意和恐惧而被指为巫师或术士的人们。[在较早的时期,习惯上会采用其他各种形式的证据。在伦巴底人之中,国王罗萨里斯规定采用司法性决斗(L.Longobard.Lib.I.Tit.xvi.§2)。盎格鲁—萨克森人(?thelstan cap.VI.)采取三倍的赤烙铁神判或沸水神判。]英诺森三世实质上将所有其他形式的粗野神判终结之后,过了一百多年,我们仍发现“争吵者路易”(Louis Hutin)653下令在这样的案件中采用它。[Regest.Ludovici Hutini(ap.Cangium).]不过,最终它仍被废止不用,直到16世纪后半期,迷信引起的对巫术的恐慌占据了大众的思维,它才死灰复燃。1487年,司布伦格在处理关于巫术和控诉的所有细枝末节时,提到了赤烙铁神判,而没有提到关于冷水神判或“漂浮之人是巫师”的任何内容,这显示出:作为此类案件的检验方法,无论是在民众之中还是在司法界,它早已被人遗忘。[Mall.Maleficarum.]在1564年,维尔(Wier)对其进行了讨论,似乎它在德意志西部仍作日常使用,并且提到了一个时间较近的案件:一位受到诬告的年轻姑娘被用这种方法测验,结果漂浮水中,之后她遭到了酷刑折磨,直到行刑者都惊讶于她的忍耐力。由于没有获得任何招供,她被释放了,这显示出这种神判何等不受信赖。[Wieri de Pr?stigiis D?monum pp.589,581.]20年后,斯克里波尼乌斯(Scribonius)在1583年的作品中,将其作为一种新奇事物提及,但是,纽瓦德(Neuwald)向我们保证:此前它已在整个威斯特伐里亚地区通行了18年[Scribonii Epist.de Exam.Sagarum.Newald Exegesis Purgat.Sagarum.这些小册子与里齐乌斯的《冷水神判抗辩》(Defensio Prob?Aqu?Frigid?)一起在莱比锡(Leipsic)654重印(I vol.410)。],而在1579年,博丹(Bodin)655将其作为一种德国式方法提及,尽管他相信其效力,却仍谴责此等依赖怪力乱神的做法。[De Magor.D?monomania, Basil.1581,pp.372,385.]这种犯罪要得到司法上的证明是如此困难,而神判为胆小谨慎的法官的疑问提供了一种如此便捷而令人满意的解决之道,难怪它会死而复生。公认的怪力乱神研究者(Demonographers)——博丹、宾斯菲尔德(Binsfeld)656、戈德尔曼(Godelmann)657和其他各位,因各种原因反对它的复活,但是它并不缺少辩护者。在1583年,斯克里波尼乌斯在造访莱姆戈(Lemgow)658时,看到三个不幸的人被当作巫师烧死,而另外三个女子当天也面临这种神判的考验,以裁断她们被控的罪名。他描述说,她们被剥去衣服、赤身裸体,手和脚被捆在一起,从左到右依次被扔进了河里,她们在河中像圆木一般漂浮着。鉴于此奇迹留下的深刻印象,他在给莱姆戈地方长官的一封信中,表达了对这种程序的热烈赞许,而且试图对它进行解释,并在不信者面前为其辩护。巫师们在与撒旦的交流中,沾染了他的属性;撒旦存在于他们体内,使他们的人类属性向其转变;撒旦是一种无法衡量的精神之气,因此他们同样变得比水更轻飘。两年后,赫尔曼·纽瓦德(Hermann Neuwald)发表了一本小册子来回应这个问题,严厉驳斥了斯克里波尼乌斯提出的论据;而斯氏在1588年用一篇更长篇大论和深思熟虑的论文予以回击,支持神判。这之后不久,宾斯菲尔德主教在他巨细无遗的关于巫术的著作中,表示这个程序是威斯特伐里亚通行的一般做法,并且在莱茵兰地区也时有采用。然而,他谴责冷水神判,因为它带有迷信的印记,而且教皇们禁止了所有的神判,并总结说任何使用它的法官或相信它的人,都罪无可恕。为否定斯克里波尼乌斯的解释,他辩称巫者的漂浮是由于魔鬼本人的直接干预造成的,他偶尔愿意牺牲一个追随者,以便使参与施行教会所谴责之事的那些灵魂们犯罪。[Binsfeldi Tract.de Confess.Malefic, pp.287-94(Ed.1623).他声称,由于这个程序非法,通过它获取的供词也没有法律效力。]维尔不承认巫术,却相信魔鬼的活跃干预,也类似地辩称,那些漂浮者是受到了魔鬼们的鼓励,但是他将其归结于他们欲确保公众对巫术幻想。那个时代的另一个魔鬼研究者戈德尔曼,毫不犹豫地表示,任何诉诸这种方式寻求证据的法官,将使自己面对报复性诉讼;而且他用一个亲身经历的案子,证实了自己的观点,说明了这种神判是多么没有价值。1588年,他从普鲁士旅行到立沃尼亚(Livonia)659,当他来到一位统治者的城堡时,主人碰巧提到他第二天将会烧死一个最邪恶的女巫。戈德尔曼想知道证据是否可靠,就询问是否进行过水神判,在得到否定的回答后,便敦促进行这项实验。他的要求被准许了,而那个女巫像块石头一样沉没了。后来,那位贵族写信告诉戈德尔曼,他在6名确是巫师无疑的人身上尝试了这种做法,全部都失败了,表明它是一个虚假的提示,可能会蒙蔽轻率的法官们。[Godelmanni de Magis Lib.III.cap.v.§§30,35.]另一方面,根据欧登考普(Oldenkop)的记述,他曾亲眼见证过,一些有嫌疑的妇女遭受这种方式的神判,她们全部浮起。事后,为了满足在场一些贵族的好奇心,一位完全无涉此罪的观众自愿受雇,被绑起来扔入水中,也一样浮了起来,无论行刑者如何努力都无法使他下沉。[P.Burgmeister Dissert, de Probat.per aquam, etc.Ulm?,1680,§44.博格梅斯特采纳了宾斯菲尔德的说法,作为巫师浮于水面的解释。]在1594年,一位更有权威性的斗士加入了争论——雅各布·里齐乌斯(Jacob Rickius),来自科隆的博学多闻的法律专家。作为波恩(Bonn)660法院的一名法官,他能够有很多机会考查这个问题,并将他的判决付诸实施。他生动地描述了法官们在罪行的严重性和证据的不可靠性之间的困惑不定,而他对神判支持者的所有论据的深思熟虑的讨论,可以被浓缩为:获取这种罪行的证据是如此困难,以至于除了神判,没有其他的肯定性证据;不用这种方法,我们会缺乏绝对证据,从而无法制裁巫蛊,这就等于承认“魔鬼高于上帝”的迷信,任何其他结果都比这样的结局好。他声称,在证据充分、足以定罪的情形下,他从未实行过这种方式,即便在缺乏可据以采用酷刑的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也未用此法;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他都是将其作为酷刑的前奏而采用——作为“准备和强化酷刑的方式”——因严刑拷打常常在恶魔的影响下徒劳无功。他洋洋自得地详述那些令人憎恶的实例,作为他的地位无可辩驳的证据,显示出这些案件是何等频发和残忍,但因太过冗长,在此不再赘述。他对《圣经》经文、教皇圣父们、罗马法和教会法的频繁引用,与他行为和说教中带着迷信色彩的残暴不仁形成了诡异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