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兰西,必须倚仗中央集权才能终止这样的程序。在1588年,一宗香槟省法院的判决要求一个囚犯进行这样的冷水神判实验,被上诉至最高法庭,而最高法院在1601年12月,登记了一部反对这种做法的正式法令;后来认为有必要重申,便又在1641年8月10日发布了一条命令。[K?nigswarter, op.cit, p.176.]后者绝非多此一举,我们可以从著名的纪尧姆·比格浓(Jer?me Bignon)661几乎同时代的著作中得知,根据他的亲身经历,在若干年中,法官们仍习惯于用这种方式阐释疑难案件。[“Porro, nostra memoria, paucis abhinc annis, solebant judices reos maleficii accusatos mergere, pro certo habentes incertum crimen hac ratione patefieri.”—Not? ad Legem Salicam.]在英格兰,詹姆斯一世通过将神判称颂为这种案件中绝不会失败的证据,以满足他的自负和迷信。他所用的是那个古老的论据,即宣称这纯洁的元素不会接收那些已然背弃了自己所受的洗礼的人[Tanquam aqua suum in sinum eos non admitteret, qui excussa baptism aqua se omni illius sacramenti beneficio ultro orbarunt.—D?monologi? Lib.III.cap.vi.],而他的权威无疑刺激了无数残暴和压迫案例的发生。在苏格兰,避免了剥光女性的衣服、让她们裸身浸水的下流方式,代之以先将她们用被单包裹起来,再把拇指和脚趾绑在一起;圣安德鲁斯湾(Bay of St.Andrews)的一部分地区依然被称为“巫师池”(Witch Pool),因为它曾被用于审判这些不幸的人。[Rogers'scotland, Social and Domestic, p.266.(Grampian Club,1869.)]
在饱学之士的思想中根除这种观念何其缓慢,从1661年地方法官朗先生(J.P.Lang)为获得巴塞尔大学(University of Bale)的法律职业证书而提交的一篇旁征博引、无可置辩的论文中可见一斑,论文附带讨论了针对女巫的冷水神判。他总结道,或许戒绝此道比较好,尽管他无法质疑其作为一种调查方法的有效性。[Dissert.Inaug.de Torturis Th.XVIII.§xi.Basil.1661.]在1662年,布朗特(N.Brant)在吉森(Giessen)所作的一篇类似的论文中,提到它主要是在威斯特伐里亚被用于一些地方,并针对其不确定性而对它进行了批驳。[N.Brandt de Legitima Maleficos et Sagas investigandi et convincendi ratione, Giessen,1662.]1680年,博格梅斯特在乌尔姆(Ulm)662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提到这种做法依然在威斯特伐里亚存在,而且受到许多饱学之士的维护——在他们之中有赫尔曼·康林(Hermann Conring)663,当时最杰出的学者之一,他辩称如果祈祷和誓言确实能够获得神明的介入,也就有理由认为在重要的司法案件中也一样——但他不同意他们的观点。[P.Burgmeister Dissert, de Probat.per aquam ferventem et frigidam,§§29,39-41,Ulm?,1680.]勃拉姆(F.M.Brahm)在1701年,将它作为一种不再被使用的方式提及。[F.M.Brahm de Fallacibus Indiciis Magi?,Halae Magdeburg,1709.]但在1714年,奈林(J.C.Nehring)将它描述为一种即使没有完全废弃,也近乎废止的方法,他不赞成这种方法但认为它值得深入探讨。他记录了几年前发生的一个案例,一个被控犯有巫术罪的女性,成功越狱脱逃,并自己浸入水中测验,发现无法下潜。尽管如此,奈林宣称即使囚犯自己要求这项神判,批准此事的法官依然罪无可恕,因为魔鬼常常向女巫们承诺用这种方法搭救她们,而且虽然魔鬼们很少信守承诺,依然就这样成功地令追随者陷于蒙昧迷信之中。因此,这项神判的成功性无法确定,而奈林的结论是:法律必须是为案件的普遍性,而不是个别案件设立的。[J.C.Nehring de Indiciis, Jen?,1714.]即使在那个世纪的中期,博学而虔诚的穆拉托利在中世纪作者记录的、用这种方式进行的上帝裁判中,申明了自己虔敬的信仰;他进一步告诉我们,他的那个时代,在女巫横行的特兰西瓦尼亚(Transylvania)664,这是普遍通行的做法。[Antiq.Ital.Dissert.38.]而在西普鲁士,迟至1745年,卡尔姆宗教会议(the Synod of Culm)665将其描述为一种常见的、被普遍滥用的方式,而且严厉禁止在未来使用。[Qui ex levi suspicione, in tali crimine delatas, nec confessas, nec convictas, ad torturas, supernatationem aquarum, et alia eruend? veritaris media, tandem ad ipsam mortem condemnare……non verentur, exempla proh dolor!plurima testantur.—Synod.Culmens.et Pomesan.ann.1745,c.v.(Hartzheim.Concil.German.X.510.)]
尽管,在过去的一百年间,冷水神判已经从欧洲认可的合法程序中消失了,但大众的心理依然没有克服这延续多年的迷信和偏见,在某个蒙昧无知的地方偶然发生了一场暴行,向我们展示了:现代文明的胜利之后,中世纪的无知和残暴仍然苟延残喘。在1815—1816年,比利时因在不幸的巫蛊嫌疑犯身上施行这种审判而蒙羞[Meyer, Institutions Judiciaires, I.321.];而在1836年,但泽(Dantzic)666附近的海拉(Hela)民众,两次将一位背负女巫之名的老妇人投入海中,而由于这可悲的人总是浮上海面,她被宣布有罪,并被活活打死。[K?nigswarter, op.cit.p.177.]甚至在英格兰,几年以前,就发生过一群轻信的狂徒对他们认为是女巫的女子施行水神判,从而使其受到指控。[Spottiswoode Miscellany, Edinburgh,1845,II.41.]
或许,我们可以将某位现代旅行者所描述的、盛行于俄国南部的习惯,归结为这一迷信的残余。当一户人家中发现有窃贼时,仆人们被召集起来,然后请来一位女巫,或者说“渥罗吉雅”(vorogeia)。慑于接下来的讯问,有罪者无须进一步程序便会招供,但是如果不招,这位“渥罗吉雅”会在桌上放一罐水,并揪好与在场嫌疑者人数相同的面包粒。然后,她拿起其中一粒,对最靠近的那位仆人说——“如果你犯下了这偷盗罪,这面包粒就会沉入瓶底,就像你的灵魂堕入地狱一般;但是如果你是无辜的,它会漂浮水上”。这一主张的真伪从未被验证过,因为罪犯总是在轮到他进行这项神判之前就招供了。[Hartausen,études sur la Russie.(Du Boys, Droit Criminel des Peuples Modernes, I.256.)]
天平神判
我们已经在上文中看到存在着这样一种信念:犯有巫术罪的人们会失去他们的体重,而这种迷信自然导致了用天平来揭发和惩罚巫术犯罪,这种犯罪是所有专家们向我们担保的在所有刑事犯中最难以获得证据的一种。然而,天平审判并非欧洲人所创。就像其他几乎所有的神判一样,它可以被追溯至印度,至少早至耶若婆佉时代,就已普遍使用。其被描述为专用于妇女、儿童、老年人、伤残病者、失明、跛脚人士,以及有特权的婆罗门种姓,并且只有在争议金额至少达到1000枚银币时方可使用。在适当的仪式之后,受试者被放在一个天平上,另一端放上同样重量的东西以保持平衡,而此项行事的妙处表现在:规定横梁必须有一个盛着水的槽,显然是为了探查两边哪怕最小的偏差。一升起天平,被告人就对它立誓,生动地让我们想起了教会进行神判时采用的基督教方式:
哦!天平,汝乃是真理的殿堂;汝为古时神明所制;因此,宣示真相吧,哦!胜利的赐予者,为我洗去一切嫌疑。
若我有罪,如我自己的母亲一般庄严地,令我下沉吧;但若我是无辜的,举我悬空吧!
如果他下沉,或者天平断裂,就会被判有罪;但是如果他升起,就会被宣告无罪。[Asiatic Researches, I.402-3.]这实际上与玄奘法师在7世纪所做的描述形式相同;而《阿克巴治则》提供的证据印证了这审判采用的运作模式,它写道:起诉人被称量之后,进行某些宗教仪式,然后再次被衡量。如果两次他都保持了稳定的密度,则会被判有罪,而如果他在这期间重量减轻,就会被宣告无罪。[Wheeler's Hist, of India, III.262.—Ayeen Akbery, II.486.]
这里我们将会看到,重量轻是无辜的证据,而在欧洲,神判却逆转为相信巫师们会变得比水轻。1594年,里齐乌斯写道,这种审判形式在许多地方的巫术案中得到广泛使用,并严肃地向我们保证,曾有又大又胖的女人们被发现只有13磅或15磅重[Rickii Defens.Prob? Aq.Frigid?,§41.];但是即使这样也很难解释某些地区对这项程序的改动:天平一端放着被告,另一端放着一本《圣经》。[Collin de Plancy, Dict.Infernal, s.v.Biblioinancie.]寇尼格斯瓦特(K?nigswarter)向我们保证,这些情形中曾被使用的天平,在荷兰的奥德瓦特(Oudewater)667依然可见;而且他表示,在匈牙利的塞格丁(Szegedin)668迟至1728年,还有13个被控犯有巫术罪的人,依法庭令状而被处以冷水神判,然后又进行了天平神判。[K?nigswarter, op.cit.p.186.]用《圣经》当作砝码的记载,最晚近可追溯至1759年,在英格兰的埃尔兹伯里(Aylesbury)669,一位名叫苏珊娜·海诺克斯(Susannah Haynokes)的人,受到巫术罪指控,在教区教堂受到正式称量,所用砝码正是《圣经》。[E.B.Tylor in Macmillan's Magazine, July,1876.]
十字架神判
十字架神判(judicium crucis或stare ad crucem),是一场单纯的忍耐力的考验。原告和被告,在进行过适当的宗教仪式和准备之后,举着胳膊站立在十字架前,旁边进行着神圣的仪式,胜者是能够维持其姿势最久者。[法庭按照这种方式作出判决的例子可见于Formul? Bignonian?,No.xii.,其中规定的条件是42夜。]我所看到最早提到它的文献,是在“矮子丕平”(Pepin-le-Bref)670752年的一部法令集,规定它适用于妻子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Capit.rippini ann.75,§xvii.]查理大帝似乎对它很是偏爱,不仅在敕令中频繁提到,而且在806年分割他那神圣的帝国时,还下令儿子们之间未来所有的领土争议都用这种方法解决。[Chart.Division.cap.xiv.Capit.ann.779,§x.;Capit.IV.ann.803,§§iii.vi.;in L.Longobard.Lib.II.Tit.xxviii.§3;Tit.lv.§25,etc.]一个发生在他统治时期的例子,展现了这一程序的细节。一项与某些墙的筑造有关的争议,被摆在了维罗纳主教和市民们之间,并被处以十字架神判。两名年轻的神职人员被选作代表出战,从弥撒一开始就站在那神圣的象征旁。在耶稣受难曲(the Passion)中段,代表市民一方的阿莱高斯(Aregaus)倒地毙命,而他的对手派希菲克斯(Pacificus)坚持到了最后,获得了胜利,于是就如神职人员们通常习以为常的那样,主教赢了官司。[Ughelli Italia Sacra T.V.p.610(ap.Baluz.Not.ad Libb.Capit.).]
当败诉的一方想要解除对他自己的辩护者的信任时,他有权控告他们犯有伪证罪,并且问题会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Capit.Car.Mag.incerti anni c.x.(Hartzheim.Concil.German.I.426.)]本着类似的精神,通常证人必须用格斗证实自己的证词,对于太虚弱而无法承受的证人,816年的《法令集》规定允许选用十字架神判,证人在极度虚弱的情况下,会有更多特权,可以用一名亲属或斗士代为参加,他们的健壮令神明的干预更加容易。[Capit.Lud.Pii ann.816,§I.(Eccardi L.Francorum, pp.183-184.)]
这种神判的一个轻微变体,是在祭祀仪式时,伸开手臂呈十字架状。一个初生婴孩被溺死于毕肖弗谢姆女子修道院(Abbess of Bischoffsheim)附近的池塘,修道院的名声因而受到威胁,女院长圣理奥巴(St.Lioba)671成功地用这种方式证明了她下属的纯洁,并顺藤摸瓜找出了罪人。[Rudolph.Fuldens.Vit? S.Liob? cap.xv.(Du Cange, s.v.Crucis Judichim.]
看到十字架被作如此之用,仿佛是故意想要使基督教的圣物蒙羞,“虔诚者路易”那纤细易感的虔诚之心受到了震动,并且在查理大帝死后不久的816年,就在亚琛会议上禁止它被继续使用[Concil.Aquisgran.cap.xvii.],他的儿子皇帝洛泰尔也重申过这条命令。[L.Longobard.Lib.II.Tit.lv.§32.]然而,巴鲁兹认为,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这条命令仅在莱茵河诸省以及意大利得到了遵循,他的根据是:那些地区的法令集文稿中没有提到十字架神判,而在法兰克帝国其他地区的版本中却予以保存。[Not.ad Libb.Capit.Lib.I.cap.103.这很可能源自上文刚刚引用过的文献,与这种神判取代决斗相关,这是由厄克哈德(Eckhardt)根据显然属于同一时代的手稿提供的,而且就如我们所见,正是“虔诚者路易”在亚琛会议当年颁行的。这不是一部简单的法令集,而是对萨利人法律的增补,这就赋予了它更重大的意义。林登布鲁克(Lindenbruck)提供了一个不同的版本(Cod.Legum Antiq.p.355),同样是在816年对这部法律的增补,规定世俗人士之间的疑难案件通过决斗解决,而在教会之内,则通十字架神判裁断。——“in Ecclesiasticis autem negotiis, crucis judicio rei Veritas inquiratur”——并且允许“软弱的、生病的、不足以对抗的人”拥有这样的特权。巴鲁兹的文集没有提到816年有这样的立法,但是提到在819年,有一个篇幅长得多的、对萨利人法典的补充,其中第十章出现了相同的普遍规定,几乎一字不差,只是提到在宗教事务中采用证人证言,只字不提十字架神判。所有种种,显示出立法上的混乱。]最终,路易本人似乎也改变了初衷;在为其诸子分家的最终决定中,他重申了查理大帝的律令作为解决边界争议的方法。[Chart.Divisionis ann.837,cap.10.其措辞与查理大帝如出一辙,只是用“十字架为准”(vexillo crucis)取代了“十字架审判”。这个词“vexillum”常常用于签发学位证时作“签署”(signum)或“见证”(testimonium)之意。]不过,这种程序似乎很快失去了民心,并且确实从不曾像其他形式的神判那样获得广泛而深入人心的崇拜,尽管确有保存下来的法则规定不动产权利争议靠此法解决。[Meyer, Recueil d'Anciens Textes, Paris,1874,p.12.]我们后来几乎没有再看到它,除了在谚语性表达“交叉实验”(experimentum crucis)672之中留下的印迹。
在印度,一种同源的模式被拉姆格(Ramgur)的人民所采纳,用于解决村子之间的争议。当争论和裁断无法达成协议时,各方选出一名勇士,两人站着,各有一条腿被埋在地下,直到疲劳或虫子的叮咬令其中一方认输,而争议土地被判给胜利者所代表的村落。[Sir John Shore, in Asiatic Researches, IV.362.]
吞食神判
用面包或奶酪进行的神判(拉丁文:judicium off?,panis conjuratio,以及盎格鲁—萨克森语中的the corsn?d),是通过在被告面前放一块受过祝祷和加持的、大约1盎司重的面包(通常是大麦制成)或奶酪。[根据由多姆·格伯特(Dom Gerbert)印制的、9世纪时的一份手稿,面包重半盎司(Migne's Patrolog.CXXXVIII.1142)。]在包括圣餐在内的适当的宗教仪式之后,吃掉那一小口食物,通过被告吞咽它的能力来决断争议。当然这是基于想象,而我们可以确定地了解到的是,在那个充满信仰的时代中,伴随这种神判的、令人印象深刻的种种仪式必然会影响罪犯。而他自知有罪,却要站在圣堂前受领圣餐,并且将他的救赎寄托于誓言的真实之上。这种获得定罪判决的模式,被认为可能源自驱魔活动的形式,其中数种被保存了下来。
哦,主啊,耶稣基督,……以神圣之名,我们祈祷您,对那在思想或事实上有罪之人,当这圣化面包的生灵被呈于他面前以验证真相时,让他的喉咙缩紧,以您的名义让它被吐出而不是被吞食吧。并且不要让魔鬼的恶灵得逞、不要让他用假象颠覆判决吧。那犯下此罪的人,因他在圣餐中摄入我主的血与肉,在他受领神圣的面包或奶酪时颤抖吧,并因颤抖而面色灰白,而他的四肢也全部战栗吧;而让无辜的人安静、健康并且轻易地咀嚼和吞下这以您神圣的名义划上十字的小块面包或奶酪吧,如此一来,所有人便可知晓,您乃是那公正的判官……[Baluze II.655.]
而且,在这貌似虔诚的不虔诚行为中,甚至有更加异想天开的一面,比如下面这样:
哦,至高无上的神啊,居于天堂之中,用您的三位一体和崇高神圣派遣正义的天使,送来,哦,主啊,您的天使加百列(Gabriel),贴在那犯下这偷盗罪的人的喉咙上,使他既不能咀嚼又不能吞咽您所创造出来的面包和奶酪。我祈求德高望重的族长们,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还有12位天使和天使长们。我祈求四大福音书的作者,马太、马可、路加和约翰。我祈求红海开路的摩西和亚伦。他们会限制这偷盗犯或与之同谋者的喉舌。如果他们尝过您制的面包和奶酪,愿他们像风中的树一般颤抖不停歇,也不要让面包和奶酪停留在他们口中;于是所有人便可知晓您乃是独一无二的主!
[Muratori, Antiq.Ital.Dissert.38.]
但是薄伽丘(Boccaccio)笔下的卡兰德里诺(Calendrino)673在吞食神判中,靠沉香和面包的混合物过关,或许对众所期待的奇迹提供了一个更加理性的解释。[Decam.Giorn.VIII.Nov.6.]
对迷信与此种神判的关系的惊人诠释,可见于大多英格兰编年史家都有记载的一个故事中:关于国王哈罗德(King Harold)674之父、权势煊赫的肯特公爵高德温(Godwin, Duke of Kent)675之死。在那个时代,高德温是英格兰的“造王者”。一次,在与他的王室女婿、国王“忏悔者爱德华”共进晚餐时,一些琐碎的小状况使得国王将高德温害死他兄弟阿尔弗雷德(Alfred)676的旧案重提。年事已高但脾气依旧火爆的公爵,抓起一块面包,嚷道:“如果我曾想过或犯过此罪,愿上帝用这一口食物噎住我的喉咙!”然后国王拿起面包并祝福了它,高德温将其放入口中,果真被噎住喉咙,倒地死去。[对于这件事,温多弗的罗杰(Roger of Wendover, ann.1054),威斯敏斯特的马修(Matthew of Westminster, ann.1054),克罗伊兰的编年史(the Chronicles of Croyland, ann.1053),亨廷顿的亨利(Henry of Huntington, ann.1053),以及玛尔梅斯伯里的威廉(William of Malmesbury, Lib.II.Cap.13)677都有记述,几个版本略有不同,可见这个传说流传甚广、颇受采信;尽管《盎格鲁—萨克森编年史》(Anglo-Saxon Chronicles, ann.1052)以及罗杰·德·霍夫登(Roger de Hoveden, ann.1053)在写到高德温之死时,并未有这样的表述。无名氏所著的《爱德华生平》(Life of Edward, Harleian MSS.526,p408 of the collection in M.R.Series)也同样未有提及,尽管这可能是我们研究其统治的最佳依据,但作者对高德温家族的偏袒,使其不无可疑之处。其实不需多少怀疑精神就可以推断,爱德华大概厌倦了做一个受摆布的傀儡,便用毒药除掉了高德温,后来在那轻信好骗的一代人之中以讹传讹,就产生了编年史家所叙述的这个故事。]一部写作于13世纪、诗体的“忏悔者爱德华”生平,栩栩如生地描绘了公爵之死和国王成功的复仇:
厅中众人全被震惊
他已无法呼吸和言语,
一小口食物喉中黏紧。
残暴的恶棍已然死去;
祝祷的力量何其强大,
赐一口饭食如此威力,
谋杀之案已水落石出。
“现在,”国王喊道,
“将这只臭狗拖出去。”
[Lives of Edward the Confessor, p.119(M.R.Series).]
这种神判的形式从不曾获得其他神判模式那样广泛的影响力,而且它似乎基本只在萨克森人之中流行。在英格兰,“诺曼征服”之前,它是限于低层神职人员适用的[Dooms of Ethelred, IX.§22;Cnut.Eccles.Tit.v.],而且可能被认为是一种粗俗的审判模式,几乎无法上升到具有历史重要性的地位。不过,根据林登布鲁克在1613年的著述,它的生命力到那时依然频繁闪现。[Alium examinis modum, nostro etiamnunc s?culo, s?pe malo modo usitatum.—Cod.Legum Antiq.p.1418.]
艾穆安记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尽管没有司法意味,却也展现了同样迷信的发展。一位叫阿纳斯塔斯(Arnustus)的有声望的骑士不公正地占据了一块原属于本笃会百合修道院(Abbey of Fleury)的土地。一天,他在这块被侵夺的地产上一边吃晚饭,一边吹嘘他对神圣僧侣们的抱怨是何等轻蔑,他拿起一个梨子嚷道——“我要让这梨子作证,不出一年,我就会让他们苦不堪言”。他吃第一口时,就被噎住了,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只能被抬到床上,并且未领圣餐就悲惨地死去了,这是对作恶者的一个警告——千万不要得寸进尺地考验圣本尼迪克的耐性。[De Mirac.S.Benedicti.Lib.I.c.v.]这样的一些故事绝不少见,并且是那些年月的有趣写照,当它们被虔敬地接受,就成了弱者对抗强者的一种武器。在1090年左右,发生了与上述例子性质类似的一件事,当林堡公爵亨利(Duke Henry of Limburg)678被卷入了与特里尔大主教恩吉尔伯特(Engilbert, Archbishop of Trèves)之间的纠纷,受到革除教籍的处罚和诅咒,却带着藐视的态度傲然处之。一天晚餐时,当与仆人就此事开起玩笑,他将一小块食物扔给了他的狗,并说道,如果这动物吃下它,他们就不必为主教的诅咒而烦心。狗拒绝了这诱人的食物,尽管它显得很饿,还高兴地吃下了别人给它的食物。于是,公爵接受了顾问们的建议,毫不迟疑地与那犹如鬼影随行的敌人重修旧好。这里更加值得一提的是,恩吉尔伯特自己作为一个忠实的帝党,曾被教皇格里高利七世革除了教籍,他对亨利四世言听计从,并与对立教皇(antipope)679吉伯托(Guiberto)680志同道合。[Gesta Treverorum, continuat.I.(Migne's Patrol.CLIV.1205-6.)]
在印度,吞食神判采用一种受到各种祝祷、被称为“萨芝”(sathee)的稻米进行。受审的人面向东方,吃下它,然后吐在一片菩提树叶上。“如果口水混着鲜血,或是嘴角肿胀,或是浑身发抖,他就被宣布为说谎者。”[Ayeen Akbery, II.498.]在有多个嫌疑人的偷盗案中,则采用略微不同的形式。这受祝祷的稻米被发给所有嫌疑人,他们轻轻咀嚼,然后吐在菩提叶上。如果有人吐出来的米是干燥的,或者混着血丝,他就会被判有罪。[Ali Ibrahim Khan(Asiatic Researches, I.391-2).]
基于相同的理论,雅利安人时代之前,印度的山地部落拉治马哈人,在法官为准备审理案件赌咒发誓时会实行一种仪式。一小撮盐被放在一柄“图尔瓦”(tulwar)或者说半月形弯刀上,递到法官嘴边,将誓言向他宣读,“若汝违心胡判,愿这盐致汝死亡!”法官重复这套誓言,并将盐伴水冲服。[Lieut.Shaw in As.Researches, IV.80.]
圣餐神判
在印度,从古时候起就普遍采用一种被称为“柯莎”(cosha)的神判,用的是洗过神像的水。祭司“向某个神通广大的神明”进行庄严的仪式,然后将他的神像用水清洗。被告喝下其中的3捧水,如果14天之内,他没有受到来自这位神明或国王的可怕灾难,那么“他就必须被毫无疑问地无罪开释”。[Yajnavalkya(同上I.404)。]
在将这种神判体制吸纳入基督教教义之中时,用于这种异教仪式的天然替代物,就是圣餐仪式。这确实形成了所有上帝神判准备仪式的一部分,主持者被赋予可怕的誓言:“愿这我主基督耶稣的血肉,今日为汝作出裁决!”使徒曾说:“因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体,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见《圣经·哥林多前书》11:28—
29)681而当年虔诚的敬拜,都按照其字面意思吸纳了这样的告诫。中世纪文学充斥着关于圣餐揭露罪行、令人悔改的神奇传说,甚至没有任何特别的祈祷。而对这种拜物主义的绝对信仰,甚至连无宗教信仰者也一样,14世纪时图尔高(Turgau)682的一个放荡神父可为例释。这个酒鬼、赌徒和通奸者,却每天坚持做弥撒,日日不辍堪称典范。听到这危险的警告后,他如是置身于必须吃完圣餐的境地中,最后终于招认了,他从未祝祷过圣饼,但是他随身带着一小块圆木片,很像是圣饼的样子,他向人们展示以冒充基督的圣体。诚实的编年史学家对此诡计义愤填膺,向我们保证说,当神父成功逃脱一项危险时就掉入了更大的险境之中,因为他使得羔羊们落入了不可饶恕的偶像崇拜之罪中。显然,他教区的教民们也这么想,尽管他们耐着性子忍受了他日常生活中的丑闻,但这把戏一朝拆穿,他们就毫不客气将他驱逐。[Vitodurani Chron.ann.1336,p.45.(Thes.Hist.Helvet.)]要不是这投机取巧的计谋,他理应害怕的东西,可见于林迪斯芳(Lindisfarne)683的一位不贞的神父身上自动发生的奇迹。此人突然受召去主持一场弥撒,没有时间洁净自己,当他吃完圣杯中的食物后,看到酒的颜色变得极黑。他犹豫了一下,饮下了这酒,发现苦得要命。他赶紧去找主教,忏悔了他的罪孽,进行了一番苦修,于是重获新生。[Roger of Wendover, ann.1051.]更有教化意义的相关案例,发生在1200年左右的法国。恰在圣诞夜祝祷弥撒之前,一名神父屈服于肉体的诱惑,在奉上“神的血与肉”即圣餐的酒和饼之后,在他用污浊的双唇触及它们之前,出现了一只白鸽,饮下酒水,并衔走了圣饼。恰巧一时找不到其他人取代他在节日仪式中的位置,于是尽管对这样的奇迹感到骇然,这位神父依然掩盖事实,照旧履行了职责,因此他接二连三地以相同的结果完成了几次仪式。最终,他求教于一位修道院长,带着应有的沉痛,忏悔了自己的罪孽。院长将应有的苦修延期到这位神父应当再次履行职责之时,此时鸽子出现了,用喙衔着三块圣饼,并将先前饮用的酒吐回了圣杯之中。看到自己的悔悟得到了接受,神父心中充满喜悦,按照院长的规定,花了三年时间远赴圣地(the Holy Land)684朝圣,并在返回后进了修道院。[C?sar.Heisterbacens.Dial.Mirac.Dist.II.c.v.]
一次更加惊人的,神明通过圣餐为无辜者作证的案例,是关于厄肯保德·德·博班(Erkenbald de Burban)的。厄肯保德是佛兰德斯贵族,因刚正不阿而出名。在他临终卧床时,他最喜爱的侄子兼继承人企图对城堡中的一位婢女施暴。厄肯保德下令将侄子吊死,但他的随从们却害怕执行这样的判决。过了一段时间,这位年轻人来到叔父床边试图重归于好,后者一面用胳膊慈爱地搂住侄子的脖子,一面用匕首狠狠割断了侄子的喉咙。当厄肯保德做完临终忏悔准备受领最后的圣餐时,他拒绝将这件事列入自己的罪孽之中,声称这是正义之举,而他的主教因此拒绝继续执行圣事。这位垂死之人固执地任由主教离去,随后又命人把主教叫了回来,请他看一看随身圣物匣中还有没有圣饼。主教打开一看,发现自己的匣子空了,而厄肯保德向他展示了含在自己口中的圣饼。被凡人拒绝授予的圣餐,却被神放入了正直的裁判者口中。[同上Dist.IX.c.xxxviii。]
毕竟,那是一个相信有罪者无法受领在适当宣誓之下被祝祷过圣饼的年代,因此,很容易理解这种迷信,或是相信它一旦被吃下会立刻引起惊厥和暴毙或是其他奇迹般的现象,为确保达到目的,其执行成为一种常规且受认可的神判形式。这在曼西所记录的驱邪形式中得到了形象的说明:“我们谦卑地祈祷,以您的无限权能,如果这个神父犯有所控之罪,将不能受领您那为救赎人类而被钉上十字架的儿子的崇高躯体,而对一切邪恶的补救,都将伤害他,充满不幸和痛楚,带着悲伤和苦难。”[Baluz.et Mansi Miscell.II.575.]在这样的情况下可预期的结果,有案例可做说明。此案发生在11世纪早期,由生活在同时代的鲁道夫斯·格雷伯(Rodolphus Glaber)记录。一个修道士被责令接受这种审判,他鲁莽地领受了圣餐,圣体却因被贮存于这样一个作伪证的罪犯体内而愤愤不平,立刻从肚脐滑了出来,纯白如初。这令被告者大惊失色,并立即招认了他的罪行。[Lib.v.cap.i.]
这种审判模式的古老性体现在,6世纪末它就曾被奥弗涅主教考廷纳斯(Cautinus, Bishop of Auvergne)685采用。一位尤拉利乌斯伯爵(Count Eulalius)被大众指控犯有弑亲罪,因此他被暂时禁止参加团体圣餐仪式。他抗议说这是未经审判的惩罚,于是主教依照习惯主持了圣餐仪式,而尤拉利乌斯吃下圣餐却毫发无伤,罪名便得以洗雪。[Greg.Turon.Hist.Lib.x.cap.8.]然而,就如盎格鲁—萨克森法律所述,它通常是僧侣们洗刷罪名的方式[Dooms of Ethelred, x.§20;Cnut.Eccles.Tit.v.],特里布尔和沃尔姆斯会议的教令也规定了在神职人员受到犯罪指控的所有案件中采用它,使他们免于宣誓义务。[Can.Statuit quoque.Cans, II, qu?st.V.—Concil.Vormat.ann.868.can.15.]同此,在941年,美因茨大主教弗雷德里克(Frederic, Archbishop of Mainz)公开承受了这种神判,以洗清他参与一场不成功的叛乱的嫌疑。这是一场由巴伐利亚公爵亨利(Henry, Duke of Bavaria)发起、针对其兄奥托大帝的叛乱。[Reginonis Continuat.ann.941.]而亨利死后,针对其遗孀朱希塔(Juthita)的谣言四起,说她与弗利辛根主教亚伯拉罕(Abraham, Bishop of Frisingen)686有亲密关系。当她也死去了,这位主教为她主持葬礼仪式,其间他停下弥撒,对在场的众人说道:“如果她真的犯有受指控那般罪行,愿全能的圣父使圣子的血肉将我毁灭,并使她的灵魂得到永恒的救赎。”——他吃下圣餐后丝毫无伤,人们终于承认自己误信了谣言。[Dithmari Chron.Lib.II.]1050年,施佩尔主教苏彼柯(Subico, Bishop of Speyer)687在美因茨会议上寻求用同样的方法洗清他所受的类似指控,一个版本说他马到成功了,另外一个不那么友好的资料来源则向我们保证,在做这件事时他的下巴麻痹了,并且直到他去世都是如此。[Hist.Archiep.Bremens.ann.1051.Lambert.Hersfeld.ann.1050.Hartzheim.Concil.German.III.112.]
不过,或许施行此神判最为惊人的例子,是关于一项世俗争议,即在869年通过这种方法终结了国王洛泰尔和他的妻子们之间的不幸争议,这件事我们已经提到过了。为了使自己与教会重归于好,洛泰尔在阿德里安二世(Adrian II)688面前发下庄严的誓言,表示他已经遵循教会命令,与他的“伪妻”(pseudo-wife)瓦尔爪达完全分手了,他恳请以圣餐神判来证明他的诚意,后来教皇便接纳他参加团体圣餐仪式。洛泰尔在圣餐面前毫不动摇,他的贵族们也没有,他们宣称自己没有支持那姘妇的花招。随后他立即离开了罗马,王室仪仗(cortége)在皮亚琴察(Piacenza)被时疫所阻,瘟疫在侍臣中爆发,与几乎所有的随从一起,洛泰尔也在8月8日死于此地——这个可怕的例子被可敬的编年史家们写了下来,以警示后人。[Regino ann.869;Annal.Bertiniani.]
这种将圣餐仪式降格到日常生活的做法,是一种亵渎,因此很难不引起虔诚信徒们的反感。于是我们毫不惊讶地发现,国王“虔诚者罗伯特”在11世纪早期,就声言反对它的司法运用,而且威胁要将桑斯(Sens)689的大主教降职,因为他也这样采用了它,就像他的传记作者告诉我们的,当时这种习惯正日益盛行。[Helgaldi Epitome Vit? Roberti Regis.]罗伯特的做法,随后迅速得到亚历山大二世的效仿,后者在1061—1073年间担任教皇。[Duclos, Mé moire sur les épreuves.]然而,接下来的教皇,即那位刚烈的希尔德布兰德(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在一个值得纪念的情况下采用了它。1077年,当不幸的皇帝亨利四世在卡诺萨城堡门前,含辱忍耻并最终屈服于希尔德布兰德的压力之下后,他被剥夺的教籍在小礼拜堂中得到恢复。然后,格里高利提到了皇帝的支持者们加之于他这教皇本人身上的罪名,他说他本可以通过大量的证人轻易反驳这些指控,“但是,为避免使我像是倚仗人势而不是神示,为使我能立刻消除所有的怀疑,看看我即将吃下的我主的圣体吧。今天,让它成为对我的无辜的试炼,如果我是无辜的,今天就让全能的上帝消除对我的一切指控吧,或者如果我是有罪的,就令我暴毙于此吧”。他一面吃下圣饼,一面扭头转向皇帝,命他也用同样的方法反驳德意志王公们对他的指控。亨利对这意料之外的审判又惊又怕,出于畏惧推辞不就,并立即与谋士们商议如何逃避这可怕的试探,最后他借口其敌人和朋友都不在场,而没有他们在场,这结果也证明不了什么,于是拒绝了教皇的要求。[Lambert.Hersfeld.ann.1077.]在评估那种使得皇帝不接受这提议的、混合着想象力与良心的力量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像希尔德布兰德这样的一个人物,他的声音和眼神能够对他面前的对象所施加的影响力。在1055年,他职业生涯的早期,作为教廷特使主持了为打击倒卖圣职而召开的里昂会议,他即兴创制了一种非常有效的神判。一位有罪的主教贿赂了对方的证人,使得会议无法获得为其定罪的证词。希尔德布兰德对他说:“主教的尊荣,乃是圣灵的恩典。因此,如果你是无罪的,就跟着我念‘荣耀归于圣父,亦归于圣子,并且归于圣灵!’”这位主教大着胆开始念道:“荣耀归于圣父,亦归于圣子,并且归于——”念到这里,他哑然失声,无法念完整个句子;于是,他招认了罪行,并被免职。[这则轶事来源颇为可靠。彼得·达米阿尼(Peter Damiani)表示,他是从希尔德布兰德本人那里得知此事的(Opuse.XIX.Cap.vi.),而加里斯都二世(Calixtus II)690也常常提到此事(Pauli Bernried.Vit.Greg.VII.No.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