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拒绝圣餐神判的审慎态度,被不幸的奥格斯堡主教英布里科(Imbrico, Bishop of Augsburg)的命运所印证。同样是1077年,这位主教在宣布效忠士瓦本的鲁道夫后,又弃他而去、转投皇帝阵营。不久,在亨利驾前主持弥撒时,为证明自己的忠心耿耿,他宣称:将要以吃下的圣餐,验证他主子的立场的正义性。反皇帝派的编年史家尽职地记录道,他突染重病,旋即死去。[Bernald.Constant.Chron.ann.1077.]根据弗拉格尼的于格(Hugh of Flavigny)的记述,在乌特勒支主教威廉(William, Bishop of Utrecht)691的例子中,与其说圣餐是一种神判,不如说是一种惩罚。他在1076年的乌特勒支会议上,经亨利四世授意,斗胆开除了教皇格里高利七世的教籍。在这有失虔诚的仪式结尾,他不知死活地吃下圣餐,圣餐在体内变成了一团烈火,他尖叫着“我烧着了!我烧着了!”倒地之后便悲惨地死去了。[Hugon.Flaviniac.Chron.Lib.II.ann.1080.—Lambert.Hersfeld.ann.1076.]
根据16世纪一位西班牙神学家的记载,当圣餐被作为一种神判而举行时,前面不会进行祝圣忏悔仪式——大概是不希望被告因此获得宽赦而逃脱罪责的缘故。[Ciruelo, Reprovacion de las Supersticiones, P.II.cap.vii.Barcelona 1628.第一版出现在1539年西班牙的萨拉曼卡(Salamanca)692。]在宗教改革之后,否定“实在圣体”(the real presence)693理论的新教徒自然也拒绝这种形式的神判。但是德耳里奥(Delrio)在1599年的著作中,称他们是蚍蜉撼树;而彼得·克朗茨(Peter Kluntz)在1677年使我们确信,在他那个时候,这种神判依然得到普遍采用。[Delrio Disquis.Magic.L.IV.c.iv.q.3.—P.Kluntz Dissert.de Probat.per S.Eucharist.Ulm? 1677.]
抽签神判
诉诸运气的判决,就像在印度所施行的那样,分为几种模式,实质上大体相仿。有一种模式,是在白银和铅块上,或白亚麻布和黑亚麻布上,分别写上“德海莱姆”(dherem)(意为无辜的良知)以及“阿德海莱姆”(adherem)(意义与前者相反),把它们放在一个从未盛过水的容器里。被怀疑的人将手伸入,并掏出其中一片,如果上面恰好写着“德海莱姆”,他的诚实就得到了证明。[Ayeen Akbery, II.498.这种方式的神判在所有四个种姓中都适用。]另一种方法,是在铁质或陶土罐子中放入一个正义之神达摩(Dharma)的银像,以及一个阿达玛(Adharma)像;或是将一张绘有达摩的白布和一张绘有阿达玛的黑布卷起并用牛粪裹好,扔进罐子里;被告是无罪开释还是被判有罪,取决于他是否幸运地抽中了达摩的银像或画布。[Ali Ibrahim Khan(As.Researches I.392).]
为适应基督教对抽签神判的运用,有人试图赋予它类似的神圣象征,但是它没有像其他形式的神判那样适于显示其庄严性。尽管《圣经》经文对这个方法提供了广泛的根据,教会却不那么热衷,在皈依基督教之后,人民对它似乎也没有像对其他形式的神判那般广泛适用和信赖,因此这种方法没有保留下来。的确,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只有在蛮族法律和习惯的早期残余中才能发现,后来任何民族的立法中都没有它的痕迹。里普利安人的法典[Ad ignem seu ad sortem se excusare studeat.—Tit.XXXI.§5.],以及某些墨洛温王朝的早期文件提到了它的使用,规定的方式同样简略。[Pact.Childeberti et Chlotarii, ann.593,§5.“Et si dubietas est, ad sortem ponatur.”亦见于§8:“Si litus de quo inculpatur ad sortem ambulaverit.”同一文本的第四节(§4)中规定,沸水神判适用于自由民,而抽签神判可能专属于奴隶。然而,这在洛泰尔的法令集(Decret.Chlotarii, ann.595,§6)中并未得到遵循:“Si de suspicione inculpatur, ad sortem veniat。”它得到普遍适用,无论阶层如何。]迟至8世纪中期,约克大主教埃格伯特(Ecgberht, Archbishop of York)引用了一条爱尔兰会议的教令,规定它可在亵渎神明的偷窃案中适用,作为决定刑罚的方法[Ecgberti Excerpt.cap.lxxxiv.(Thorpe, II.108).];但是,不久之后,卡耳查斯会议(the Council of Calchuth)694谴责在诉讼当事人之间采用这种做法,认为是亵渎神明,属于异教余孽。[Conc.Calchuth.can.19(Spelman.Concil.Brit.I.300).]
史料对这种诉诸运气的程序细节,没有留下任何解释,而且据我所知,如今也没有适用它的方式可供考查;但是在早期弗里斯人的法律中有关于抽签神判的描述,可以合理地被认为向我们展示了这种神判形式的适用方法。若一个人死于过失杀人(chance-medley),而不知道杀人者到底是谁,那么,死者的友人们有权指控参与斗殴的人中的其中7名为被告。每一个被告都必须有12名共誓人发誓否认罪行,然后进行神判。采用两根几乎完全一样的小树枝,其中一支上面画了十字,然后将它们分别用白色羊毛裹好,放在圣坛上;祈祷上帝揭示当事人有罪还是无辜的祈祷仪式之后,由神父或一个纯洁无辜的少年拿起其中一根。如果那上面有如上记号,被告们就被宣告无罪。如果拿到的是没有画标记的那一根,罪犯必然在他们之中。于是,每一个被告都取一支相似的棍子,并刻上自己的私人标志;它们被像之前一样包裹好,放在圣坛上,一个一个地取走,剥开,每个人查看他自己的。最后被剩下的那一个,就被宣告有罪,并支付谋杀犯的赎金,即“血钱”。[L.Frision.Tit.XIV.§1,2.这可能源自古代德意志的占卜方法(Tacitus, De Moribus German, cap.x.)。]在中世纪,各种形式的教会占卜如此频繁地被用以窥探未来,有时也被用作诉诸上天以裁决当前或过去问题的方法。[当用于预知未来时,这些做法受到禁止。就这样,早在465年,瓦纳会议(Council of Vannes)695就谴责了那些参与者“sub nomine fict? religionis quas sanctorum sortes vocant divinationis scientiam profitentur, aut quarumcumque scripturarum inspectione futura promittant”,神职人员但凡参与此事,一概逐出教会。(Concil.Venet.can.xvi.)506年的阿格德会议(Council of Agde)696对此进行了重复,认定这种行为是对基督教信仰的极大打击“quod maxime fidem catholicse religionis infestat”(Conc.Agathens.can.xlii.);一份日期标注为800年的悔罪书规定了为这种行为要做3年的忏悔。—Ghaerbaldi Judicia Sacerdotalia c.29(Martene Ampl.Coll.VII.33)。]就这样,当普瓦捷、阿拉斯和欧坦的三位主教,分别主张对圣里奎尔(St.Liguaire)修道院的圣物拥有所有权,而人类的方法无法弥合他们虚荣造作的裂痕时,只得求助于至高权威的判断,在圣坛祭布下遮盖三根小树枝,分别刻着他们的名字,然后进行一番祝祷,从中抽取一支,看到普瓦捷的名字赫然入目,神明的恩宠使他获得了那宝贵的遗物。[Baldric.Lib.I.Chron.Camerac.cap.21. (Du Cange, s.v.Sors.)——在这件事情上,主教们倒是并未违犯教规。若是为了正当的目的、用合适的方式进行,这种审判将得到教会法的许可(Gratian, Decret.Caus.26,q.2,can.3,4.)然而,最不同寻常的适用,是西班牙的西哥特人用这种方法裁断主教职位的选举。599年的第二次巴塞罗那会议(Council of Barcelona)规定,由神职人员和市民们选出2—3位候选人,再由大主教和副主教通过抽签从中选定,“quem sors, praeunte episcoporum jejunio, Christo domino terminante, monstraverit, benedictio consecrationis accumulet.”——(Concil.Barcinon.II.can.iii.)这显然从马提亚(Matthias)697的选举中得到了启示(Acts.I.26)。]
至少在表面上,它是一种纯粹取决于运气的方法,根据是:大约在10世纪中叶,它被阿宾顿虔诚僧侣们用以对抗牛津郡居民的主张,裁断他们对贝里(Beri)草地的权利。斋戒和祈祷了三天之后,他们恳请全能的上帝声张他们的权利;然后,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他们将一个盖着一把大麦的圆木盾放到泰晤士河上,上面插着一根点燃的细蜡烛。彪悍的牛津郡人远远地在岸边瞪眼看着这出惊人的表演,而比较谨慎的僧侣们的代表,则紧紧跟随着飘浮的灯光。它顺流而下,在河流两岸间辗转,仿佛一只手指,指明了修道院的财产,直到最后到达争议土地,它奇迹般地脱离了水流流向,挤入了一条窄而浅的河道,在涨潮时这条河道如同一只手臂,挽住了有争议的草地。对这个无法置辩的裁决,人们齐声喊道:“是阿宾顿的,是阿宾顿的!”而这个印象是如此强烈,以至于可敬的编年史家使我们确信,此后没有任何国王、公爵或亲王胆敢主张对贝里这片土地的权利;这件事决定性地表现出受到上帝偏爱的修道院的智慧,在于依靠其权利的正当性,而不是依靠陈规旧俗或拖拖拉拉的诉讼程序。[Hist.Monast.de Abingdon Lib.I.(M.R.Series I.89.)]
这种靠运气的神判的其中一种更加平淡的形式,是用《圣经》和钥匙进行审判,在英格兰依然被广泛采用,仍存在于“偏远地区的农场房舍中”。在偷窃案中,钥匙被夹在《圣经·诗篇》第50章第18条处:“你见了盗贼,就乐意与他同伙,又与行奸淫的人一同有份。”[E.B, Tylor on Ordeals and Oaths(Macmillan's Mag.July,1876).]而指望通过这种方法揭露罪行的实例,据伦敦的《泰晤士报》(Times)记载,于1867年发生在南安普敦(Southampton)698:一个在运煤船上做水手的男孩,因被指控犯有偷窃罪出庭受审。唯一不利于他的证据,是在《圣经·路得记》第一章对页夹上固定一把钥匙,在到处晃动《圣经》的同时,几个嫌疑人的名字被反复念着,念到这位囚犯的名字时,书本掉落在了地上。——即便是印度或中世纪的薄言轻信,也不过如此。
尸棺神判
当杀人凶手靠近时,被害人的尸体会流血,或是以其他形式来指认凶手,这样的迷信由来已久,被称为“尸棺神判”(bier-right)。它已经被当作一种调查和侦测的手段。莎士比亚在《理查三世》699中提到了它。剧中格罗斯特(Gloster)打断了亨利六世的葬礼,而安妮夫人高喊道:
哦,绅士们,看啊,看啊!死去的亨利的伤痕
绽开了它们原本凝结的创口,血迹鲜红如新。
在东部的雅利安人的早远习惯中,我没有发现这种信仰的蛛丝马迹,但是犹太人中存在的类似迷信,可能暗示着它或许源于闪族,并且我们可能是将它从中推导出来的。向尸体请求原谅对其生前的一切冒犯,是或者曾经是一种犹太习俗。在这种仪式中,冒犯者被要求抓住躺在棺材中尸体的大脚趾。据说,如果他犯有对死者造成严重伤害的罪行,后者会通过鼻孔流血作出回应,此事并非罕见。[Gamal.ben Pedahzur's Book of Jewish Ceremonies, London,1738,p.II.]这几乎与一则人尽皆知的故事如出一辙:当“狮心王理查”匆忙赶去参加他父亲亨利二世的葬礼时,在丰特弗洛(Fontevraud)遇到了出殡游行的队列,此刻死去国王的鼻孔中流出鲜血,因为正是理查的悖逆和反叛加速了老国王的死亡。[Roger de Hoveden, ann.1186;Roger of Wendover;Benedicti Abbatis Gest.Henr.II.ann.1189.]
在中世纪被当作神判使用时,这项测验似乎在揭露犹太人包藏祸心方面有一种特殊的效用。1261年,在福希海姆(Forchheim)700,通过此法揭发了应对一个年轻女孩的死负责的罪犯,女孩是因犹太人令人毛骨悚然的仪式而惨遭屠戮的,于是罪犯也旋即被处以车轮碾死的重刑。[Alphonsi de Spina Fortalicii Fidei Lib.III.consid.vii.]一次更加值得瞩目的适用,发生在1331年士瓦本的于伯林根(Ueberlingen)701。一个市民的孩子的尸体,在池塘中被发现,根据其几处伤口的情况,民众认为是犹太教的狂热信徒制造了这起谋杀。于是尸体被抬到各个涉案犹太人的家门口,当伤口开始流血时,任何进一步的证据都被认为没有必要了。不管受了犹太人贿赂的当地法官怎么努力,人们还是立刻着手要将罪犯绳之以法。他们将当地所有的犹太人巧妙地诱骗到一座巨大的石质房屋中,牢牢地锁在了楼上,楼下点起大火,将其付之一炬。那些成功跳出窗外的犹太人,立即被包围着房子的暴民结果了性命,而剩下的多达300名犹太人,葬身于复仇的火海之中。这场审判的公正性,由来自天堂的各种零星奇迹充分证明;然而,倒是不敬神明的皇帝巴伐利亚的路易莽撞地拆除了当地城墙并征收重税,以惩罚这些“虔诚”的镇民们。[Vitodurani Chron.ann.1331.(Thes.Hist.Helvet.)]
死于1528年的著名法学家希玻利托·戴·玛西格利(Hippolito dei Marsigli,一作Ippolitodei dei Marsigli)记述道:年轻时,他曾是热那亚(Genoa)702附近的阿尔柏加(Alberga)的行政长官,当时发生了一宗查不出凶手的谋杀案。他听从了当地长者的建议,召集所有的嫌疑人一个接一个地从尸体前面走过。当杀人者靠近时,令玛西格利惊讶的是,尸体的伤口重新裂开了。但是即使如此,他也不认为这是足以签发逮捕证的证据,直到他有了其他足够的证据,罪犯未经施刑就供述了罪行。玛西格利将这个案件作为一桩奇案来记述,他明显对神判不予置信,而且对他而言此乃新鲜奇闻。[Marsil.Pract.Criminal.(ap.Binsfeld, de Confess.Maleficar.p.111-12).]
尽管这位法学家受到过罗马民法体系的逻辑训练,因而对迷信一无所知,但民众可不是这样。自然而然地,这种侦测最恶劣罪行的戏剧性模式深孚众望,同火焰神判一样,作为神判的一种方式,它也被《理查伯爵》(Earl Richard)这首歌谣详细描绘,详见于司各特(Scott)703编纂的《苏格兰边区歌谣集》(Minstrelsy of the Scottish Border)704:
“不要责备我,”她说道,
“是我的侍女凯瑟琳。”
于是他们砍下蕨藤和荆棘,
在其中将少女焚烧。
火焰烧不到她的脸颊,
甚至无法触及她的下巴;
也无法烧到她黄色的头发,
以便净化那致命的罪孽。
少女触碰了冰冷的尸体,
它一滴血也没有滴下;
那贵妇将手置于其上,
瞬间满地殷红一片。
国王詹姆斯一世赞成这种迷信做法,就像对其他迷信一样,给予了王家认可[Nam ut in homicidio occulto sanguis e cadavere, tangente homicida, erumpit, quasi c?litus poscens ultionem.—Demonologi? Lib.III.c.vi.];并且在上述歌谣的注脚中,司各特引述了几个根据这种信仰而进行审判的几个奇特案例,最迟的发生在17世纪。在1611年,由于对一位逝者的死法存疑,他的尸体被挖掘出来,根据习惯,邻人们被召集起来触摸它。谋杀犯所处的阶层和地位使他不被怀疑,得以避免参与其中;但是他的小女儿出于好奇,碰巧靠近了尸体,尸体当即开始出血,罪行便得到了证实。至于这种迷信风行到何种程度,从以下这个故事中可见一斑:一个年轻男子与一位同伴争吵,刺死了他,并弃尸河中。50年过去了,一块遗骨被渔人打捞起来。谋杀犯当时已是垂垂老矣,凑巧触碰到了遗骨,它立刻布满血丝。询问此物是何处寻得之后,他认出这是他犯罪的遗骨,招认了罪行,并受到了应得的处罚。我们可以于一段感人的爱情传奇中,追溯这种迷信的一个更富有诗意的形式。当阿伯拉尔(Abelard)的遗骨被交给爱洛伊丝(Heloise)的20年后,她也同穴而葬。705
在著名的菲利普·斯坦兹菲尔德(Philip Standsfield)案中,这位人士在1688年因被指控谋杀其父新密尔尼斯的詹姆斯·斯坦兹菲尔德爵士(Sir James Standsfield of New Milnes)而受到审判。这份指控或起诉状戏剧性地叙述道,尸体在邻近的池塘里被发现,并由一位外科医生解剖后,“一位名叫詹姆斯·罗(James Row)的生意人,抬起了詹姆斯爵士的左侧身体、头和肩膀,而菲利普则扶起父亲尸体的右边。尽管已经仔细清理过了,上面没有一点血迹,尸体身上的伤口却(根据上帝一贯用以揭发谋杀的模式)又开始流血,弄脏了菲利普的双手,这令他大惊失色,立刻松开了手,尸体的头颅和身体重重地落下。他赶紧惊慌失措地从尸体旁边逃开,大喊着‘上帝可怜可怜我!’,并在(尸体接受检查的)教堂里俯倒在一个座位上,用身上的衣服,将他父亲无辜的鲜血,从自己这双曾犯下谋杀之罪的手上擦去”。被告表示,尸检(post-mortem examination)报告中提到,在脖子上有一处切口,周围存在大量淤血,并引用马特乌斯(Mattheus)和卡普佐夫(Carpzovius)706以证明这样的流血,甚至不足以作为采取酷刑逼供的条件。然而,被告还是被判刑处决了,尽管针对他的间接证据毫无确定性可言。[Cobbett's State Trials, XI.1371.——类似的事件还可见于克里斯蒂安·威尔森(Christian Wilson)的起诉状中,1661年他在爱丁堡受到巫术罪指控。(Spottiswoode Miscellanies, II.69.)]鉴于死亡和神判之间流逝的时间长度,稍微值得注意的是,弗吉尼亚州的阿科马克(Accomac)郡的记录中提到了一宗案件。大约在1680年1月中旬,“保罗·卡特(Paul Carter)之妻莎拉(Sarah)之女玛丽(Mary)”生下了一个私生子,其子随后死去,并被埋葬。将近6个星期之后,才发觉事有跷蹊,由验尸官遴选出12名主妇组成的陪审团作出的定罪判决表示,莎拉·卡特被带来触碰尸体时平安无事,但当保罗·卡特“拍打那孩子时,立刻变黑了,所触及之处的伤口重新变红,血液随时能从那孩子的皮肤里喷出来”。鉴于这般结果令人信服的强大说服力,当局曾起草了针对保罗·卡特的控诉状,但是随后的审判结果却没有出现在该郡的记录之中。[我能得到这份文件,要感谢里士满的医学博士乔伊内斯(L.S.Joynes),他告诉我,这是他在检视阿科马克郡的旧卷宗时找到的。]
尽管早期的蛮族法没有提到这种习惯,13世纪德意志的城邦法也没有提到,但直到17世纪它在司法上仍一直被采用,称为“体液神判”(Bahr-recht)。在1324年,明登(Minden)707的教士雷因瓦德(Reinward)被一个酒醉的士兵所杀,正是通过这样的神判,使犯人意识到了自己的罪行。[Swartii Chron.Ottbergens.§xlvii.(Paullini Antiq.German.Syntagma.)]1487年,司布伦格认为它是一种确凿无疑的证据,并将其作为论证无从入手之案的论据。他解释说,其中的原理在于:当伤口形成时,空气进入了伤口,而当杀人者出面摇动尸体时,气体冲了出来,带出了血液。不过,他还提到,基于《圣经》中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谋杀犯该隐(Cain)708的传说,其他人相信这是来自大地的、针对谋杀犯的血泣。[Malleus Maleficarum, Francof,1580,pp.21,32.]一百年后,博丹完全信服于此[De Magorum D?monoman.Basil.1581,pp.139-40.],并且在大约1600年,宾斯菲尔德主教提到它时,把它当作一种不容置辩的事实。[Tract.de Confess.Maleficar.p.110.(Ed.1623.)]大约在1580年,伯特兰·达让特莱院长(President Bertrand d'Argentré)709在他的《布列塔尼习惯法评述》(Commentaries on the Customs of Bretagne)中,把它当作有效的证据[“Cujus rei rationem petunt e causis naturalibus, et reddere conatur Petrus Apponensis;qu? qualescunque tandem h? sint, constat evenisse s?pe, et magnis autonbus tradita exempla”,并且他继而引用了帕里斯·迪·普提欧(Paris di Puteo)以及其他杰出刑法学者的言论。—B.d'Argentré Comment.in Consuetud.Britann.p.145.Ed.8,Antverp.1644.],尽管在不久之后的1592年,博学的法律顾问赞格,在引用了许多权威著述之后,总结说:它不能作为充分的证据,甚至无法为施用酷刑提供正当的依据。[Zangeri Tract.de Qu?stionibus, cap.II.No.160.]然而,欧尔斯奈(Oelsner)引用的采用这种方法的案例,分别被记录为发生在1601年、1608年、1626年和1631年。在1607年,两个贵族因谋杀了一位牧羊人,于4月25日被处决,他们一靠近,尸体就流血不止,甚至抬起一只手,指向其中一人。欧尔斯奈还为我们提供了与上文中司各特那个故事略有不同的一个版本。一位奥地利贵族,在去维也纳的路上经过一片森林时,他的狗从地里刨出了一些骨头,那白色令他十分喜爱。于是他带着这些骨头进了城,把它们交给一名工匠,想要做成装饰品。它们一被带到那名手艺人面前,就布满了鲜血。这位贵族将此事实告诉了地方官员们。工匠被逮捕了,并招认说,20年前他谋杀了一名同伴,并将他的尸体埋藏于骨头被发现的那个地方。[C.C.Oelsner Disp.Jurid.de Jure Feretri, pp.25-27(Jen?,1735).]更有甚者,迟至1714年,奈林还引用权威学者的言论为其辩护,把它当作酷刑逼供的充分证据,并且感到应当详细论证展示它的不足之处。[Joh.Christ.Nehring De Indiciis, Jen?,1714,pp.42-3.]
这种神判的一个变体,被称为“申根亨”(scheingehen),在荷兰及北方地区实行:尸体的一只手被切割下来,所有嫌疑人一面自陈无辜一面触摸这只手,当犯罪者触及时,它就会流血。[K?nigswarter, op.cit.p.183.]契特拉乌斯(Chytr?us)叙述了采用这种神判的一个案例。16世纪时,案中被害人的一只手被从他的尸体上切割下来,悬挂在监狱里。10年之后,一个窃贼被捕并凑巧被关进了这间牢房,而那只手立刻开始流血,随后这位囚徒坦白了之前的谋杀罪行。[Nehring, op.cit.p.19.]
对尸棺神判的信仰转变甚至影响着今日的我们,这强烈体现了迷信的力量。在1767年,新泽西州博根郡(Bergen County, N.J.)的验尸官陪审团(the coroner's jury)710被召集起来,查验尼古拉·图尔斯(Nicholas Tuers)的尸体,他的死因疑似谋杀。从验尸官约翰内斯·戴马李斯特(Joannes Demarest)的证明中可见,他对尸棺神判毫不信任,并且当陪审团触碰尸体而没有产生任何结果时,他也根本不关心。最后,一名毫无证据却被列为嫌疑人的名叫哈里(Harry)的奴隶,被带上来做相同的实验,却听到一片“他就是犯人”的惊呼声,原来,哈里碰到图尔斯的尸体时,尸体流血了。于是验尸官要求这名奴隶将手放在尸体的脸部,尸体鼻孔中立刻各流出了一勺左右的鲜血,之后哈里坦白了这场谋杀的所有细节。[Annual Register for 1767,pp.144-5.]在1833年,一个名叫盖特(Getter)的男子因谋杀妻子,在宾夕法尼亚州被处决,而陪审团所审查的证据中,有一位女性证人宣誓作证说:“哪怕我的喉咙被割断,我仍能在全能的上帝面前汇报:当他(谋杀犯)碰到她时,死者竟露出了微笑。我在法官面前发誓,她还流了不少血。我被派去为她穿好衣服并让她躺好。他触碰了她两次,没有任何犹豫。我还要在法官面前起誓,房子里的其他人都看到了。”[Dunglison's Human Physiology,8th ed.II.657.]这种信仰依然没有从未受教育的轻信者的头脑中除去。在1860年,费城的报纸提到了一个案件:死者的亲戚怀疑其中有不法行为,在死者入土后几周里,仍对验尸官胡搅蛮缠,要将尸体重新掘出,好让他们怀疑与其死亡有关的一个人来摸摸看。1868年,在弗吉尼亚的弗狄耶斯维尔(Verdiersville),一个谋杀嫌疑犯被强迫触摸在树林里发现的一具女尸;在1869年伊利诺伊州的勒巴侬(Lebanon),两具遇害者的遗体被挖了出来,而两百个邻居排成排,挨个走过并被强迫触摸它们,以期能以此举查出凶手。[Phila.Bulletin, April 19,1860;N.Y.World, June 5,1868;Phila.North American, March 29,1869.]
誓言神判
我们在上文中已经看到了,对誓言的迷信存在于雅利安人的所有分支之中,并且古代印度将诉讼程序中的祈祷提高到了真正的神判的高度,在出现伪证犯罪的情况下,上天会在伪证犯身上降下可怕的灾难。我们也已经看到,在基督教世界中,教会对单纯的誓言并不太重视,却依靠它们所指以为誓的实物的神圣性来评估;并且当这些东西作为具有特殊神性的圣物时,它们被认为有惩罚伪证犯的力量,就这样,指它们为誓成了一种绝对的神判,就像印度人一样。这种信仰在教会早期的历史中自然产生。圣奥古斯丁记述道:在米兰,一个窃贼企图作伪证,指着某一个圣物起誓,他原本打算嫁祸于人,最后却不得不招认了罪行;当手下两名神职人员互相指责对方犯下叛乱罪行而奥古斯丁本人又无法决断时,他把他们送到诺拉的圣菲利克斯(St.Felix of Nola)圣祠中,完全依靠上帝的裁断揭示其中的真相。[August.Epist.lxxvii.§§2,3.(Ed.Benedict.).—“Ut quod homines invenire non possunt de quolibet eorum divino judicio propaletur.”]“伟大的格里高利”(Gregory the Great)提到过,一个主教指着圣彼得(St.Peter)的遗骨发下了洗脱罪名的誓言,并明确表达了若自己有罪,便愿遭重罚,最终他执行了仪式而毫发无伤,足见他实为无辜,这表达了同样的信赖。格里高利在他的其中一本《布道书》(Homilies)中更进一步地提到,指着圣徒的遗骨发誓却作了伪证,会受到恶魔附身的惩罚。[Can.Habet hoc proprium, cans.II.qu?st.5.—Gregor.P.P.I.Homil XXII.in Evangel, cap.6.]
这种信仰恐怕不会因放任不管而自动消亡。在10世纪时,当康波斯特拉主教阿道尔夫斯(Adaulfus, Bishop of Compostella)711被指控犯下了一宗不可名状的罪行,国王草率地将他处以牛角顶死之刑。不过他采取了预防措施,在审判之前就穿着全套主教披挂虔诚地举行了弥撒。公牛被狗和号角激怒,发狂地冲向这位圣人;中途却突然停下了,缓慢地向他走去,并轻轻将它的角伸到了他的手心里,无论助手们怎样努力激怒也无法令公牛攻击他了。神明如此保护无辜,令国王和他的廷臣们心生敬畏,纷纷拜倒在这位圣徒脚下。他原谅了他们,并退隐到阿斯图里亚斯(Asturias)712最荒凉的地区,以隐士的身份度过了余生。然而,他将他的无袖十字褡留下没有带走,这件衣服从此便具有了神奇的力量,一旦以之为誓,犯了伪证罪的人将无法把它脱掉。[Munionis Histor.Compostellan.Lib.I.cap.2,§2.]
在另一些案例中,指着圣徒们的祠堂发假誓时,伪证犯会陷于全身痉挛,或是全身僵硬、无法动弹,以此裁断伪证罪。[Gregor.Turon.De Gloria Martyrum cap.58,103.]阿宾顿的僧侣们炫耀说,他们有一个黑色的十字架,是用耶稣被钉的十字架上的钉子制成,据说是君士坦丁皇帝(Emperor Constantine)赠送给他们的,作恶者向它发假誓,铁定会丧命。而可敬的编年史家也向我们保证,它发挥神力、大显身手的案例不胜枚举。[Sancta enim adeo est, ut nullus, juramento super earn pr?stito, impune et sine periculo vit? su? possit affirmare mendacium.—Hist.Monast.Abing.Lib.I.c.xii.(M.R.Series.)]依附于本笃修会了不起的百合修道院的迪埃(Die)的小修道院,保存有圣毛尔(St.Maur)的一段臂骨,它具有某种与此类似的功效。有一次,小修道院一名叫作乔瑟林(Joscelin)的执事者,被指控犯有侵占公产罪,并且获得了用这段圣毛尔的臂骨起誓以反驳罪证的机会。他因胜利过关而大喜过望,将手从圣物上拿开,抚摸着自己的长胡子高喊道:“以这胡须的名义,我的誓言是真诚的!”这时候,胡须突然脱离了他的手和脸颊,他一下没了胡须。这就是他的罪行以及作伪证的证据。就这样,他和他的后代立刻被宣布为无执事资格之人。[Radulph.Tortarii Mirac.S.Benedicti cap.xxii.(Patrol.T.160,p.1210.)]一个结果比较轻微的案子,是一位农夫在里摩日(Limoges)713的圣马提雅尔修道院(St.Martial)的圣坛前发下一个伪誓。他由此被剥夺了语言能力,只能像牛一样哞哞地叫,直到他在这位圣徒坟前祷告,并由神父在他的喉咙上划了十字,方才恢复正常。[Gregor.Turon.de Glor.Confess.c.xxix.]直到今日,圣帕特里克的下颚骨都一直保存在贝尔法斯特(Belfast)714,用于司法程序之外的神判,有人完全相信:哪怕只是对事实做了最微小的歪曲,伪誓者也会立刻遭到惩罚。[Chambers's Book of Days, I.384.]在中世纪,这些危险的圣物十分普遍,而且不管我们怎样嘲笑这般天真的薄言轻信,仍大可相信:在许多情况下,在现代法律程序的精妙也无能为力时,它们是诱导出坦白招认的途径。
并不总是只有通过死亡才能获得奇迹发生所需要的神力。就像康明吉的圣伯特兰在世时所验证的那样:一位女子被指控犯有通奸罪,她来到这位圣徒面前,将手放在他身上发誓说她是无辜的,这时,她的手立刻变成了枯骨,成了她通奸罪和伪证罪的一个永久见证。[Vit.S.Bertrandi Convenar, No.26(Martene Ampliss.Collect.VI.1035).]
即使在进行起誓的过程中没有特别提到神性,上天有时还是会保护教会的利益。大约在1200年左右,孔尼格斯温特的凯撒利乌斯(C?sarius of K?nigswinter)骑士,从他的兄弟波恩公会的教长赫敏诺德(Hirminold, Dean of the Chapter of Bonn)处借了20马克,但他在兄弟死后否认存在这笔借款。由于这笔钱应当属于教会,波恩公会传唤了这位骑士,如果没有证据,他们就不得不凭他的誓言为证。作了伪证的凯撒利乌斯跨上马往家走去,但是当他走到一半时,马忽然像被钉住一样动弹不得了,他也无法使用自己那根撒了谎的舌头。意识到麻烦的原委后,他向亚伯拉罕祈祷,保证会迷途知返并招认自己的罪孽。然后他立刻就能动了,返回波恩后他不仅偿还了借款,也接受了苦修忏悔的惩罚。他后来进入海斯特巴赫(Heisterbach)715的修道院做见习修士,并记述了自己的故事。[C?sar.Heisterbach.Dial.Mirac.Dist.IV.c.lviii.]
毒物神判
毒物神判,在许多非洲部落中构成了司法程序的基础,尽管它也在其滞留东部的同族中被使用,但似乎并不是由雅利安侵略者带回欧洲的。这种方式可能兴起于这样的事实,即在他们迁移的过程中,手头再也没有以往所惯用的物品。在他们熟悉新居所的资源之前,这种方法也可能像其他一些方式一样被弃置不用。它挥之不去的余孽,或许在我们已经提到过的,发生于亚该亚地区对盖穆的女祭司的审判中,但是大体上说,毒物神判在西方可能被看作早已作古的旧例。
然而,在东方,它继续得到采用。耶若婆佉说过,争议案值在1000块银币之上,或者针对国王的犯罪行为,才会适用此法。规定采用的毒药被称为“桑噶”(Sarnga),产于喜马拉雅山区的一种树木,并且被告人要将其视为神的化身——“哦!毒物啊,汝乃梵天(Brahma)716大神之子,对公正和真理坚定不移:洗清对我的沉重指控吧!并且,若我所说属实,愿你于我如甘露琼浆!”一面这样说着,一面吞下危险的试剂,若是他将其消化了而没有恶果发生,就会被无罪开释。[As.Researches, I.402-4.]一个更加晚近的权威,将毒物神判描述为仅适用于被轻视的首陀罗种姓。因剂量的不同而效果不同,一服特定剂量的致命毒物与30倍于其重量的澄清的油混合在一起。受试者面北而立,服下此物,如果在受试者击掌500下的时间内没有对他产生任何影响,那么他会被宣告无罪,并立刻服用解毒剂。[Ayeen Akbery, II.497.]与此略有不同的方式,由上个世纪的一位作者记录下来:在举行适当的宗教仪式之后,7个大麦粒大小的致命的“毗湿那伽”(vishanaga),或者说砒霜,混合了32倍剂量的清油,经由一个婆罗门之手让被告人服下。如果它没有发生效果,他就会被无罪释放。[All Ibrahim Khan(As.Researches, I.391).]7世纪时,玄奘法师描述了一些更加人道的习惯做法,实验由一头犍牛代劳,而在赤道附近非洲地区的尼安-尼安人甚至使用一只母鸡。这只动物会被喂食毒剂,毒物也被注入为此目的而割开的右腿伤口里,被告的命运就要由这只不幸动物的存亡来决定。[Wheeler's India, III.262.]
近现代还有一种方法,似乎是混有沸水神判特色的毒物神判。一条“那噶”(naga)或者说眼镜蛇,与一枚硬币或戒指一起,放到一个很深的砂锅之中,受审的人必须用手将后者从中取出。如果他被咬了,就会被认定为有罪;如果他躲过蛇牙没有被咬,就会被无罪开释。[Ali Ibrahim Khan, ubi sup.]
非常规神判
在神判中表现出的对上天的虔诚依赖,并非局限在上述各种形式中,还显示在其他一些手段中,有时被作为法律程序采用,有时则只是个人的盲从轻信。因此无法将它们当作欧洲公认体制的一部分,但它们如此清晰地展现了人心所向,以至于无法被完全忽视。
这些基本上可以被归类为“求助于上帝来规定与罪行相适的刑罚”。一条或更多的铁丝常被固定在谋杀犯的脖子或肩膀上,他会一直被放逐到通过朝圣之旅和祷告使得铁丝奇迹般地变松,显示出他已改过自新并得到了宽恕,灵魂和肉体都偿付了其所亏欠的东西。[Fratricidas autem et parricidas sive sacerdotum interfectores……per manum el ventrem ferratos de regno ejiciat ut instar Cain jugi et profugi circueant terram.—Leg.Bracilai Bo?mor.(Annal.Saxo ann.1039.)亦参见于再早一个世纪时,对谋杀一位酋长的惩罚。—Concil.Spalatens.ann.927,can.7(Batthyani, I.331).]有一个案例,是一个波兰人两条胳膊各套着一个铁环流浪。其中一个铁环因普鲁士的守护圣徒圣阿达尔贝特(St.Adalbert)的神力而落下,但另一个铁环一直箍到罪人来到图勒(Toul)717附近圣希达耳福(St.Hidulf)的圣祠。在那里,他加入到神圣僧侣们的礼拜活动中,那条顽固的铁丝猛然脱落,甚至弹到对面的墙壁上,而被宽恕了的罪犯则昏倒在地,鲜血从他那被解放的胳膊上倾泻而下。一个奇迹就这样被这位圣人的门徒们感恩戴德地记录下来。[De Successoribus S.Hidulfi cap.xviii.(Patrolog.CXXXVIII.,p.218.)圣曼苏图斯(St.Mansuetus)的神性也受到过类似案件的检验(Vit S.Mansueti Lib.II.c.17—Martene et Durand.Thesaur.III.1025)。]还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在细节上同样曲折离奇:一个奥尔良附近普吕奈(Prunay)718的居民,因杀害手足兄弟而被戴上了三道铁条。他劳乏的朝圣之旅中,通过在罗马的圣彼得的调停松开了其中两条,第三条的开解则是以最令人动容的方式,这要归功于圣伯丁和圣奥默尔。[Folcardi Mirac.S.Bertin.Lib.I.c.4.]如果匈牙利的圣埃莫里克(St.Emeric)719的传奇属实,教皇本人并未鄙弃此事,而是要求他经受这种神判,其奇迹般的逃脱使得他立刻在1073年的宗教会议上被册封为圣徒。[Batthyani, Legg.Eccles.Hung.T.I.p.413.亦见于Mirac.S.Swithuni c.ii.§32.—Mirac.S.Yvonis c.21(Pairol.CLV.,76,91).还有其他各种例子参见Muratori, Antiq.Med.?vi, Diss.23.查理大帝似乎认为这是一种应当被法律所禁止的欺骗行为。—Car.Mag.cap.I.ann.789,§lxxvii.]悔过自新的罪人们也常常用铁环或铁链绑住自己,当作一种苦修的形式,而这些东西有时会自然毁坏,这被看作上帝已经原谅忏悔者的标志。[C?sar.Heisterb.Dial.Mirac.Dist.XI.c.xxvii.xx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