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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亨利·查尔斯·李 当前章节:16334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22

查理大帝在其统治之初,似乎对神判不甚推崇,当时他只对琐碎小事的争议判处过神判,重大案件仍通过常规法律程序调查裁断。[Quod si accusatus contendere voluerit de ipso perjurio stent ad crucem……Hoc vero de minoribus rebus.De majoribus vero, aut de statu ingenuitatis, secundum legem custodiant.—Capit.Car.Mag.ann.779§10.这被当作法律一般施行,佐证为:100年后它仍在利未的本尼迪克(Benedict the Levite)736的教令集中占据一席之地。(Lib.v.cap.196.)]30年之后,公众的意志似乎苦于同样的怀疑,因为我们发现君主竭力通过他的命令迫使人们对这一制度抱有信心。[Ut omnes judicio Dei credant absque dubitatione.—Capit.Car.Mag.I.ann.809,§20.]在这般艰难的尝试中,他到底有多么成功,我们无法确知;但是,在这种旷日持久的挣扎中,大约400年之后英格兰法律的一条规则,可以表现出其结果无论如何绝非终局。1166年,克拉兰登的立法会议规定所有被指控犯有谋杀、抢劫或其他重罪的罪犯,应当立刻被处以水神判,它规定招认罪行的人,或是被发现持有赃物的人,无权用这种方法自证清白;而且一条更加不敬神明的规则规定,通过神判被宣判无罪的人,如果被众所周知地认为有罪,应当在8天之内离开王国,否则会被宣布为违法。[Assisa facta apud Clarendune§§12,13,14(Gesta Henrici II.T.II.p.clii.—M.R.Series.)]10年之后在北安普敦对这些法律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除了在谋杀或恶劣重罪的指控中遭到40天内放逐的处分,在所有的案件中,那些安然通过神判考验的人应当为他们未来的良好行为支付保证金,有违者则像前面一样被宣布为非法。[Gesta Henrici II.T.I.p.108.—Cf.Bracton.Lib.III.Tract, ii.cap.16§3.]

尽管沙特尔的圣伊沃毫不犹豫地建议并下令进行神判,而且至少有一次宣布其判决结果不得上诉,然而,也有记录显示他对该法的缺陷的判断,以及诉诸上帝却常常纵放罪人、冤屈无辜的经验。[Simili modo, cauterium militis nullum tibi certum pr?bet argumentum, cum per examinationem ferri candentis occulto Dei judicio multos videamus nocentes liberatos, multos innocentes s?pe damnatos.—Ivon.Carnot.Epist.cccv.]彼得·坎特尔记述了一个12世纪的案例,表现出它作为疑难案件中漫不经心的法官们的救星,被多么肆无忌惮地频繁滥用。两个英格兰人从圣地朝圣之旅中结伴归来,其中一人漫游到康波斯特拉的圣杰戈(St.Jago)圣祠去了,而另一人直接回了家。未回家的那一位的亲属,指控后者谋杀了旅伴;因为双方都没有获得证据,他被仓促地处以神判,定罪并被处决。不久之后,失踪的那个人安然无恙地回到了家乡。[Pet.Cantor.Verb.Abbreviat.c.lxxviii.]

神判所造成的如此明显的不公正判决,给人们的信仰加上了一种严厉限制,而且将他们引向最奇特的诡辩解释。1127年,佛兰德斯伯爵“好人查理”(Charles the Good, Earl of Flanders)惨遭谋杀,这宗天理不容的案件将恐怖气氛散布到欧洲大地,恶名昭彰的参与者雷登堡的兰伯特(Lambert of Redenberg)成功地通过烙铁神判洗脱了自己的罪责。不久之后,他进行了奥斯特堡(Ostbourg)围攻战,手段十分残暴,他在对方的突围行动中被杀。虔诚的加尔博特(Galbert)737推断,兰伯特虽然有罪,但因他的谦逊和悔过而逃脱了神判制裁,并且明智地加上:“就这样,不义之人在战斗中被杀,尽管如果确实悔改了,在水和火的神判中他可能逃脱责罚。”[Vit.Carol.Comit.Flandren.cap.xx.]在14世纪中期约翰·坎塔库曾尼斯(John Cantacuzenes)治下的色雷斯地区(Thrace)738迪狄莫泰乔斯(Didymoteichos)739的主教,记述了同样的教条。一位娇弱的美人受到她丈夫的严重怀疑,后者要求进行烙铁神判。在如此困境中,她向好心的主教求助,而主教相信她有悔改之意并不会再犯,便抱着这样的想法向她担保,她将会安然无恙地通过审判的考验,而她就这样两次成功地扛着烧红的铁棍绕行于主教的座椅周围,直到她的夫君完全满意为止。[Collin de Plancy, op.cit.s.v.Fer Chaud.]

实际上,这被认为是教会的一条公认教条:忏悔、宽赦和改过,能够如此彻底地洗去罪孽,以至于一个先前曾经犯下罪孽的人能够安然扭曲上帝的正义。海斯特尔巴赫的凯撒利乌斯记述过一桩案件,作为最有教育意义的例子,诠释了当时的神学教师们反复灌输的迷信的奇特性。在乌特勒支的主教区,一个渔夫与一个女人维持着臭名昭著的不正当关系,他畏惧受到日益迫近的宗教会议追责,宗教会议很可能会判他进行赤烙铁神判,并强迫他娶这个女人,为此他咨询了神父。这幽灵鬼影般的顾问向他建议:如果他确保不会再犯,在获得宽赦之后,他就能安全地忍受神判并否认事实。事实证实了这个预见。他拿着灼烧的铁器却没有受伤,而且令所有四邻惊讶的是,他就这样被无罪开释了。不久,在他的船上,一个同伴表达了自己的好奇,而那渔人短暂的悔过已然消失,炫耀地用手击打水面,嚷道:“那个跟这个一样伤不了我!”上帝不可思议的公正,使得水流于他变得像烧红的烙铁一样,而当他赶紧把手缩回来时,手上的皮肤开始一片片剥落。[C?sar.Heisterbach.Dial.Mirac.Dist.x.c.xxxv.]甚至迟至1539年,博学的宗教裁判官瑟鲁罗(Ciruelo)对神判的使用进行了责难,因为尽管被告在争议罪行上是无辜的,却可能因其他的罪行而遭殃;或是,罪犯可能逃脱,因为他已经忏悔并受到了宽赦。而且他声称,他亲眼看到过不止一个案例中,女人们罪有应得地被丈夫们指控犯有通奸罪,并被迫经受神判,却通过这种方法成功地获得无罪判决。[Ciruelo, Reprovacion de las Supersticiones, P.II.c.vii.]

瑟鲁罗的“无辜者有时会为之前的错误而被判犯有此罪”这一教条,同样也是一条古老的信仰。关于这一模糊的观念,有一个令人震惊的例子,由奥思洛努斯记录下来:一个被指控盗窃马匹的人被处以冷水神判,并判定为有罪。他知道自己是无辜的,就向周围的僧侣们求助,却被告知:这必然是其他未悔改的罪孽的结果。他否认了这一点,因为他在神判之前已经忏悔并获得了宽赦。其中一个僧侣指出,他没有像一般世俗之人一样留胡子,而是很不虔诚地将下巴刮得光光的,但那是神职人员的专利。他忏悔了罪行,保证必定悔改,而且发誓再也不让剃刀碰到他的胡须。他再次进行了水神判,此时他已不再受任何未经忏悔的罪孽影响,因此成功地获得了无罪开释的判决。这份记录还加上了这样的记载:此人以所用工具种类不同为借口,再次堕入刮须的罪孽之中,上天表达了其震怒,让此人落入敌手并被挖出双眼。[Othlon.Narrat.de Mirac.quod nuper accidit,&c.(Patrol.CXLVI,243-4.)]

然而,另一方面,神判有时被认为是最令人满意的一种证据,比其他任何种类的证据都更受推崇。那个年代是不讲究逻辑的,人们的行动更多是出于冲动而非理性,并且律法的形式仍然太过混乱,而无法作为常规的固定规则确定下来。一个发生于12世纪的案件,很好地诠释了大众头脑中存在的混乱。马茂提耶修道院(Abbey of Marmoutiers)的一个农奴,与另一个农奴结婚了,但后者已被布卢瓦子爵(Viscount of Blois)740赠与他名叫厄保德(Erbald)的侍从。这位丈夫赎回了他妻子的自由,还另外付了一笔钱,使赎买契约获得了子爵和子爵夫人的确认。若干年过去,这位农奴和他的妻子去世了,此后他们的儿子也死了,这时他们的财产交到了修道院的手中,直到厄保德和子爵的继承人对它提出权利要求。修道士们出示赎身契约作为证据,子爵夫人也作为唯一尚存于世的证人,证实了契据的真实性。然而均徒劳无功。原告们要求进行决斗断讼,而修道士们因此事与其职责不相适而拒绝了,僧侣们必须找出一个人愿意经受赤烙铁神判以证明契约的有效性。后来,原告们终于停手,但是仍然成功地从修道院榨取了16里弗尔,作为在争议契约之后附上他们签名的代价。[Polyptichum Irminonis, App.No.20(Paris,1836,p.354).]

然而,一般而言,由于结果大多极大地取决于神判执行者,它带来了不负责任的纵容或惩罚的权力,如果指望人们不会频繁屈服于滥用权力的诱惑,那未免太过高估了人性。当西格德·托拉克森(Sigurd Thorlaksson)被国王圣奥拉夫指控谋杀了他的养兄弟索拉尔夫(Thoralf)时,便提出愿意用赤烙铁神判的方式自证清白。国王奥拉夫接受了他的提议,并指定第二天在里格拉(Lygra)741举行,主教会在那里主持。当西格德夜里回到船上时,他告诉他的同党们,他们前途堪虞,因为很可能是国王自己造成了索拉尔夫的死亡,然后还说道:“因为对国王而言,很容易操纵烙铁神判,以至于我怀疑他会对任何敢于尝试此法、反对他的人心生歹意。”有鉴于此,他们趁着黑夜扬帆,企图逃往他们位于法罗群岛(Faroe Islands)742的家。[Olaf Haraldssons Saga cxlv.(Laing's Heimskringla, II.210.)]如这般所暗示的不公正,必然经常发生,即便最坚定的信仰也必然遭到动摇,并且这种不信赖的理由得到了支撑,因为结果常常受到质疑,而双方均声称自己获胜。对于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圣安德烈显灵昭示圣矛和米兰大主教的事件中看到过实例了,还有一个颇为类似的事件发生在圣斯威辛(St.Swithin)的身上,由博兰德会成员们(the Bollandists)743记载下来,因为神力介入,对立的双方在同一场赤烙铁神判中,看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Enimvero mirum fuit ultra modum, quod fautores arsuram et inflationem conspiciebant;criminatores ita sanam ejus videbant palmam, quasi penitus fulvum non tetigisset ferrum.—Mirac.S.Swithuni c.ii.§37.在这个案件中,受试者是一名奴隶,他的主人发誓说,如果他逃跑,就将他赠与教会。]

当然,时不时地有人作出努力,以保护这种申诉方法的纯洁性,及适用上的公正不阿。在595年,克洛泰二世规定,应分别选出三人监控双方,以防止勾结串通[Ad utramque partem sint ternas personas electas, ne conludius fieri possit.—Decret.Chlotharii II.cap.VII.];而大约400年之后,在盎格鲁—萨克森人之中,埃塞雷德曾下令,控方必须出席否则就会输掉官司,并处以20个奥勒(ores)的罚款,这一法令显然也是为了同一个目的,同时也使判决更加可靠。[Ethelred, III.§4.]同样的,1092年,在匈牙利圣拉迪斯拉斯(St.Ladislas)的法律规定,应有三个发过誓的证人在场见证表明被告无辜或有罪的神判结果。[Synod.Zabolcs can.27(Batthyani, Legg. Eccles.Hung.T.I.p.439).]12世纪后半叶,“狮子威廉”(William the Lion)744治下的苏格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律,禁止那些执行神判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而扭曲司法程序[Statut.Wilhelmi Regis cap.7§3.(Skene II.4.)],可见腐败并非罕见,而进一步的预防措施则是禁止男爵们在没有治安官参与的情况下操控神判,以保证正义和公正的原则得到遵循。[同上cap.16。]在赤烙铁的审判中,一个广泛流行的习惯是,受试的手应当被提前三天包裹起来,以防采取保护措施;而在希腊人之中,一则小心翼翼的规定要求那只手应当被彻底清洗后,不允许触碰任何东西,以免有机会被涂抹药膏以抵御烈火。[Du Cange, s.v.Ferrum candens.]这些规则承认了人性中存在的罪恶,但是我们有理由犹豫,是否应当相信这些补救措施的有效性。

教会和神判

我们在上文中看到,教会已经欣然接受了其蛮族皈依者的这种异端做法,而且用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信仰神圣性将其包装一新,并给出了信赖它们的新鲜理由。尽管这一政策可能产生某些世俗性的优势,但总有一些人的头脑超越了时代的迷信和同伴的狡黠。早在6世纪之初,维埃纳主教阿维塔斯和冈多鲍尔德一起,直率地谴责了勃艮第法典对决斗神判的追捧;大约3个世纪之后,里昂大主教圣阿戈巴德用两篇强有力的论著抨击了这整个体制,在很多方面都展现了他那超越时代的开阔眼光和清晰理性。[The“Liber adversus Legem Gundobadi”and“Liber contra Judicium Dei”.]此后不久,教皇对神判也采取了反对态度,并且实实在在地坚持如一直到最后。大约9世纪中期,利奥四世(Leo IV)745在给英格兰主教们的一封信中,谴责了神判;约30年之后,史蒂芬五世重复了这种不赞成的态度;在10世纪,希尔维斯特二世表达了反对;而接下来的教皇们,如亚历山大二世、亚历山大三世,徒劳地对它表达过抗议。在这件事上,教会的领袖们将自己置于与其下级对立的立场上。没有任何神判可以不经神职人员的协助而进行,如上所见,对神判的频繁使用,显示出教会中的臣属们对于教皇的训示是何等的轻忽不遵。他们不仅仅满足于纯粹的漠视;这种做法是遵循神明的法律,简直成了无须捍卫和证明的真理,而且一再得到地方宗教法院或宗教会议所批准。799年,萨尔茨堡(Salzburg)746会议规定,对魔女和巫师的审判采用赤烙铁神判。[Concil.Salisburg.I.can.ix.(Dalham Concil.Salisburg.p.35.)]810年,巴塞尔主教阿希托(Ahyto, Bishop of Basle)在处理“夫妻间亲缘关系过近”(consanguinity)747的疑难案件中,也只得采取这种模式。[Ahytonis Capitular.cap.xxi,(d'Achery I.585.)]853年,苏瓦松宗教会议下令沙特尔主教勃查德(Burchard, Bishop of Chartres)通过进行神判证明其担任圣职的适格性。[Capit.Carol.Calvi Tit.XI.c.iii.(Baluze.)]兰斯大主教辛克马尔用自己的领导力和地位等一切影响大力主张它;888年的美因茨会议,以及895年在美因茨附近的特里布尔举行的宗教会议,都建议使用它;925年图尔的宗教会议下令,用它解决两名神父间关于什一税的争议[Concil.Turon.ann.925(Martene et Durand Thes.T.IV.pp.72-3).];1028年美因茨省的宗教会议授权在一起谋杀案中采用烙铁神判[Annalist.Saxo.ann.1028.];1065年埃尔恩(Elne)748的宗教会议承认了它;1068年欧什(Auch)749的宗教会议确认了它的使用;同时期波西米亚的一份悔罪规则书规定,在禁婚亲属间结婚却自称不知情的案例中使用神判[H?fler, Concilia Pragensia, p.xiv.Prag,1862.];沃尔姆斯主教布克哈德(Burckhardt, Bishop of Worms)的教令集享有很高权威,他在1023年出席瑟林根斯塔德(Selingenstadt)750会议,会议规定了神判的采用。1099年格兰(Gran)751的宗教会议裁定烙铁神判可以在大斋节(Lent)752期间使用,除了涉及流血冲突的案件。[Batthyani, Legg.Eccles.Hung, II.126.]在12世纪沙特尔的一次宗教会议中,教皇加里斯都二世授权,下令在涉及侵犯教堂避难权753的案件中采用赤烙铁神判。[Hildeberti Cenoman.Epist.(d'Achery Spicileg.III.456.)]更有甚者,我们发现圣伯纳德赞许地提到通过冷水神判仪式将异端们定罪并处死一事[Examinati judicio aqu? mendaces inventi sunt……aqua eos non suscipiente.—In Cantica, Sermon.66 cap.12.],对此,吉博特·德·诺根特为我们展示了一个例子:他协助苏瓦松主教,成功地对两个积习难改的罪人施行了此法。[De Vita Sua Lib.III.cap.18.]在1157年,兰斯的宗教会议规定,赤烙铁神判适用于迅速蔓延的卡特里派(the Cathari)或者摩尼教派(Manicheans)754所有人等,他们的扩张令教会感到紧张[Concil.Remens.ann.1157,can.I.(Martene Ampl.Coll.VII.75.)];而1167年在维泽莱(Vezelai)755,两名异端在里昂大主教面前受到冷水神判,异常奇怪地逃脱了制裁。[Hist.Vizeliacens.Lib.iv.(d'Achery Spicileg.II.560.)]其他案件中更有甚者,由彼得·坎特尔记录下来,案中善良的天主教徒被用这种方式定为异端,而其中一例展示了那时诡异混乱的司法逻辑的奇特观点。一个可怜的家伙声称具有最完整的正统信仰,并且没有任何针对他的不利证据,却被下令搬运烧红的烙铁。他拒绝这样做,除非主教大会能够证明他这样做不会导致任何试探神明的不赦之罪。他们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采取了使所有令人不快的怀疑统统消失的措施——将他烧死。[Pet.Cantor.Verb.Abbreviat.cap.lxxviii.(Patrol.CCV.230.)]甚至在1215年拉特兰宗教会议之后,海斯特尔巴赫的凯撒利乌斯记述的一些奇迹显示,通过烙铁神判为异端定罪,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通例。[C?sar.Heisterbach.Dial.Mirac.Dist.III.c.xvi.xvii.]

此外,还可以看到,在高级教士们到处恩准的宪章中,包括用这种方法进行审判的特权内容。对教会成员而言,它有时特别合意,他们以“僧侣法”(Lex Monachorum)的名义声称有权采用它,作为某种阶级特权,避免他们落入更加野蛮和不合教义的决斗断讼中。[Theodericus Abbas Vice-Comitem adiit paratus aut calidi ferri judicio secundum legem monachorum per suum hominem probare, aut scuto et baculo secundum legem secularium deffendere.—Annal.Benedict.L.57,No.74,ann.1036(ap.Houard, Loix Anc.Fran?.I.267).]并且在1061年,阿弗朗什主教约翰(John, Bishop of Avranches)给圣米歇尔山(Mont S.Michel)修道院院长的一份特许状中,提到热水和烙铁神判是审判被控犯有重罪的神父们的唯一方式。[Judicium ferri igniti et aqu? ferventis Abrincis portaretur, si clerici lapsi in culpam degradationis forte invenirentur.—Chart.Joan.Abrinc.(Patrolog.CXLVII.266.)]因此,在百合修道院的圣阿博(St.Abbo of Fleury)和沙特尔的圣伊沃这般精通教会法的学者眼中,神职人员享有豁免的理由很不充分[Abbon.Floriac.Epist.viii.—Ivon, Carnot Epist.lxxiv.],就如约克大主教埃格伯特在英格兰之前提出的主张那样,神职人员们对十字架发下的誓言足以免罪,如果他们有罪,其惩罚也必须由上帝进行。[Dialog.Ecbert.Ebor.Interrog.III.(Thorpe, II.88.)]然而,这种特权几乎没有得到多少认同,迟至1171年,我们看到,亚历山大三世将“全瑞典境内高级神职人员都被迫经受赤烙铁审判”的事实定性为一种不可容忍的滥用。[Alex.PP.III.Epist.ap.Hardouin VI.ii.1439.]

尽管否认教会人士应当经受神判,伊沃承认它可以适当地在世俗人中运用,甚至宣称其结果具有终局性。[Ivon.Carnot.Epist.ccxxxii.,ccxlix.,cclii.]在大约相同时期的1119年的兰斯会议上,教皇加里斯都二世本人批准了这种制度。[Du Cange, s.v.Judicium probabile.]也是在几乎同一时代,欧坦博学的神父霍诺里乌斯(Honorius of Autun)756指出,对神判中铁块和水的祝福是他的修会的法律功能之一[Gemma Anim?,Lib.I.cap.181.至少这是仅存的、弄懂这段文章的字句——“Horum ofificium est……vel nuptias vel arma, vel peras, vel baculos vel judicia ferre et aquas vel candelas……benedicere”,这里的“ferre et aquas”显然是“铁与水”(ferri et aqu?)的误写。],而且在1151年时,甚至格拉提安都犹豫着是否要谴责这整个体制,宁愿将史蒂芬五世的教令看作仅仅是对热水和烙铁神判的禁止。[Hoc autem utrum ad omnia genera purgationis, an ad h?c duo tantum, qu? hie prohibita esse videntur, pertineat, non immerito dubitatur propter sacrificium zelotypi?,et illud Gregorii.—Can.Consuluisti, caus.II.qu?st.5.]

教会政策之所以起伏不定,很容易解释。在10—11世纪,圣彼得的御座常常被一些更常出现在妓院和竞技场的人所占据,而教皇的影响力也就相应地较弱。[在963年,奥托一世召开主教会议,意在罢免约翰十二世,宣称这位教皇已经将住处变成了一座妓院——“sanctum palatium lupanar et prostibulum fecisse”,而且惯于指挥自己的军队烧杀掳掠“incendia fecisse, ense accinctum, galea et lorica indutum esse”.(Liutprandi Hist.Otton, cap.x.)奥托三世在998年重建圣彼得的部分遗产时,提到教皇日益式微的影响和权威,参见“Romam caput mundi profitemur.Romanam Ecclesiam matrem omnium Ecclesiarum esse testamur;sed incuria et inscientia Pontificum longe su? claritatis titulos obfuscasse.”(Goldast.Constit.Imp.I.226.)]在文明和道德方面,永恒之城是个藏污纳垢的所在,而教皇们太过忙于维持他们摇摇欲坠的宝座,以至于不会有闲心和好心,也不可能齐心协力地致力扩大他们的权力。萨克森和弗兰克尼亚的皇帝们对意大利的远征,逐渐将意大利带出了孤立处境,在条顿民族的协助下,教皇们的角色因影响的扩大而得以提升。最终,像格里高利七世和亚历山大三世这样的人物,能够获得超越世俗和精神事务的至高尊荣,在与神职人员宏大体系旷日持久的斗争之后,教皇三重冕的威力成功超越了主教法冠。这一时期,教士们在神判的执行活动中发现了权力和收益的源泉,这自然使他们不愿因教皇的严令而放弃权柄。经过许可的特权在其周围累积,就像我们已经在司法性决斗案例中看到的那样,而这些特权由高级神职人员、教堂和修道院参与,或是干脆由他们独享。就这样,在1148年,我们发现香槟的“伟大的蒂堡”(Thibaut the Great of Champagne)757向抹大拉的圣玛利亚(St.Mary Magdalen)758教堂移交了在沙托丹(Chateaudun)759镇采用神判时所必须的、主持宣誓的执行权[Du Cange, s.v.Adramire.];而在1182年,贝阿恩子爵将在贾瓦莱(Gavarret)760采用沸水审判的大理石盆税收权授予了拉-索维的修道院(the Abbey de la Seauve)。[Revue Hist.de Droit,1861,p.478.]在1099年编纂的匈牙利国王科洛曼的法律条文中,有一条禁止在较小的教堂中进行神判的规定,而将这种特权保留给了大教堂所在地和其他更加重要的建制。[Decret.Coloman.c.II.(Batthyani T.I.p.454.)]

根据佩雷格林·德·拉韦丹(Péregrin de Lavedan)的批准,位于比戈尔的圣-佩修道院(the monastery of Sant-Pé)有权为实行沸水神判收取5克朗(crowns)的费用,其中两个付给修道院,两个付给塔布(Tarbes)761的大教堂,一个付给对水和石头进行祝福的神父。[Lagrè ze, Hist.du Droit dans les Pyré né es, p.246.]1092年,根据匈牙利的圣拉迪斯拉斯的法律规定,神父主持赤烙铁神判的津贴,要比主持水神判高一倍[“Presbyter de ferro duas pensas et de aqua unam pensam accipiat.”Synod.Zabolcs, ann.1092 can.27(Batthyani I.439).];而这些权利得到了多么彻底的使用,可见于12世纪时由彼得·坎特尔记载的一个案件。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被判处冷水神判。当坐在水槽边被剥下衣物并绑起时,控方撤诉,但是法庭的官员拒绝释放被告,除非他支付高达9.5里弗尔的费用。接着发生了漫长而激烈的争论,直到被告宣布他不会支付一文钱,而是宁愿经受神判,在成功证明自己的无辜之后,他会捐50个索尔给穷人们。他被扔进水中,并令人满意地沉了下去。但是他一被拉上岸,就收到了一份来自执事神父的新账单,要求他为对水的祝福支付5索尔。[Pet.Cantor.Verb.Abbreviat.cap.xxiv.]

如此一来,有时判定有罪要付费,有时无罪开释也要付费,于是就有了这样的危险:即使没有直接的贿赂行为,人类的自私自利仍可能左右结果。因此,1080年利勒博讷宗教会议颁布的法令规定,通过烙铁神判作出的有罪判决会产生一笔罚金,作为给主教的好处费[Orderic.Vital.Lib.v.cap.v.];而在13世纪时,由兰登大主教安德里亚斯编纂的瑞典法典,显然是为阻止这样的影响而规定: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胜诉,都要支付给执事神父一笔费用——这条规则全然沦落到相信僧侣神权性质的地步。[Leg.Scanicar.Lib.VII.cap.99.(Ed.Thorsen p.171.)还有一个规定,在某些谋杀案中,不得强迫被告进行火犁神判,除非控方得到12位共誓人的支持,如果被告经过神判成功摆脱指控,那么每个共誓人都要支付给他3马克,对执事神父也要支付相同的数额。—Ib.L.v.c.58(p.140).令人几乎不可理解的是为什么不允许在任何有教会节庆的那一周进行神判。]但是,除了这些金钱犯罪,神判对神职人员有一种天然的吸引力,因为它给予了神父一种特殊工具以实现上帝的公正,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方法令世俗人士心怀敬畏,每个人都会感到自己随时会在神职人员手中倒下;而对于身轻骨贱的小人,靠着滥用运气,它的吸引力更加强烈。从亚历山大三世的教令集中,我们获得了可靠的依据,通过这种手段从无辜的人手中榨取金钱,是种恶名昭彰的现实状况[Post.Concil.Lateran.P.II.cap.3,11.]——这得到了埃克哈德斯·朱尼耶(Ekkehardus Junior)762的确认,他比前者早一个世纪就进行了同样的谴责,甚至还忿忿不平地痛骂那些习惯于在冷水神判中通过剥下女性的衣服而满足自己最恶劣本能的神父们。[Holophernicos……Presbyteros, qui animas hominum carissime appreciatas vendant;f?minas nudatas aquis immergi impudicis oculis curiose perspiciant, aut grandi se pretio redimere cogant.—De Casibus S.Galli cap.xiv.]

所有这些道德和物质上的影响,使得各地神职人员为自身直接利益而竭力维持神判制度,无怪乎他们毅然决然地为保卫它而奋战。然而,在这件事上,就像在其他宗教政策的细节问题上一样,中央集权获得了胜利。当教皇的权威达到顶峰时,为废除这整个制度,1159—1227年间在位的教皇们付出了持续而有力的努力。其中,以亚历山大三世所发出的禁令最为专横。[Alex.PP.III.Epist.74.]大约在同一时代,我们发现著名的彼得·坎特尔诚恳地辩称,它是对上帝的、充满罪孽的试探,并且是司法活动中最缺乏确定性的方式,他用亲见的诸多例子予以强调,通过这种方法许多无辜之人被判处了死刑。而且他宣称,凡是为神判用的铁块或水祝福,或是主持司法决斗前的发誓仪式的神父,都犯下了无可饶恕的罪孽。[Pet.Cantor.Verb.Abbreviat.cap.lxxviii.]几乎同一时代科隆附近梅克(Mercke)的神父阿尔伯洛(Albero),提出通过走过烈火来证明他的学说正确,即“神圣的仪式都被掌握在罪孽深重的神父们手中”,但是他的请求被拒绝了,理由是熟练的巫术可能导致罪恶昭彰的异端反而胜诉。[Anon.Libell.adversus Errores Alberonis(Martene Ampl.Coll.IX.1265).]在1181年,卢修斯三世(Lucius III)763宣布一名被指控犯有杀人罪,并已经经历过水神判的神父的无罪判决无效,并下令要他通过共誓人证明自己的无辜[Can.Ex tuarum, Extra, Dc purgatione canonica.],后来的教皇们继续打击神判。在英诺森三世治下,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正式禁止了在此类审判中采用任何宗教仪式[Nec……quisquam purgationi aqu? ferventis vel frigid?,seu ferri candentis ritum cujuslibet benedictionis seu consecrationis impendat.—Concil.Lateran.can.18.在1227年,特里尔会议重申了这条禁令,但是仅限于赤烙铁神判。“Item, nullus sacerdos candens ferrum benedicat.”——Concil.Trevirens.ann.1227,cap.ix.];而且由于神判的道德影响力完全取决于其与宗教的关联,对这一教令的严格遵守必然将这整个体制迅速扫入被遗忘的角落。然而,正是此时,宗教裁判官马尔堡的康拉德正在德意志采用赤烙铁神判作为大规模惩戒他那些不幸牺牲品的方式,而且编年史家记述道,无论有罪还是无辜,没有几个人能从如此考验中逃生。[Trithem.Chron.Hirsaug.ann.1215.]不过,拉特兰的教令,得到教廷使节们积极不懈的坚持,于是可以认为:这个制度自此正式进入了衰亡期。

世俗立法的抵制

在支持教皇这般努力的问题上,开明的世俗立法者们行动绝不迟缓。除了一些市镇的宪章,也许,最早的直接反对神判的世俗立法,是腓力·奥古斯都在1200年颁布的敕令,它赋予了巴黎大学的学者们一些特权,其中规定:一个被指控袭击了一名学生的市民,无权通过决斗或水神判为自己辩白。[Fontanon, IV.942.]在英格兰,亨利三世一份签署日期为1219年1月27日的诏令,规定当时启程去全国巡视的法官们采用其他的证据模式——“鉴于火焰和水的判决已为罗马教廷所禁止”。[Rymer, F?d.I.228.]一些日期再晚几年的宪章和确认文件,提到了执行它的特权;但是在1250年,威斯敏斯特的马修记叙半个世纪以来的重要事件时,特别说到了它的废除,作为值得一写的事件之一[Prohibitum est judicium quod fieri consuevit per ignem et per aquam.—Mat.Westmon.ann.1250.],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从此,它在整个王国范围内遭到摒弃。这一点得到了布莱克顿的确认,他几年之后的论著仅仅将决斗断讼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提及,而当提到其他形式时则把它们当作前尘往事。大约在同一时间,苏格兰的亚历山大二世(Alexander II of Scotland)764禁止在盗窃案件中适用它。[De cetero non fiat judicium per aquam vel ferrum, ut consuetum fuit antiquis temporibus,—Statut.Alex.II.cap.7§3.]皇帝腓特烈二世在颁布于1231年的《那不勒斯法典》中,不仅禁止在一切案件中使用神判,而且有一段十分奇特的文字嘲弄那些信赖它的人。[Leges qu? a quibusdam simplicibus sunt dict? paribiles……pr?sentis nostri nominis sanctionis edicto in perpetuum inhibentes, omnibus regni nostri judicibus, ut nullus ipsas leges paribiles, qu? abscons? a veritate deberent potius nuncupari, aliquibus fidelibus nostris indicet……Eorum etinim sensum non tam corrigendum duximus quam ridendum, qui naturalem candentis ferri calorem tepescere, imo(quod est stultius)frigescere, nulla justa causa superveniente, confidunt;aut qui reum criminis constitutum, ob conscientiam l?sam tantum asserunt ab aqu? frigid? elemento non recipi, quem submergi potius aeris competentis retentio non permittit.—Constit.Sicular.Lib.II.Tit.31.这最后的条款看似提到了某些操作者的诡计,如果想要有罪判决,能使被告在冷水审判中不下沉。大众对奇迹如此广泛的信赖,更多地来自腓特烈,几年前他还蛮横地用火和剑证明耶稣曾穿过的、天衣无缝的外袍(the Holy Seamless Coat),以镇服不信上帝的异教徒。参见他1221年在哥达斯塔(Goldastus)颁行的宪章。Const.Imp.I.293-4.]然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不是有效的治本之法,因为50年后,安茹的查理发现仍有必要重复这条禁令。[Statut.MSS.Caroli I.cap.xxii.(Du Cange, s.v. Lex Parib.)]在大约相同的时代,丹麦的瓦尔德玛二世(Waldemar II of Denmark)765、冰岛和挪威的国王哈科·哈孔森,以及稍晚一些的瑞典的比尔格·雅尔(Birger Jarl of Sweden)766,都做了与此相同的事。[K?nigswarter, op.cit.p.176.]在弗里斯(Frisia)767,我们了解到居民们依然拒绝遵循教皇的训示,并且坚持保留赤烙铁神判,这一藐视神权的行为,被时任韦特威拉修道院院长的埃谟(Emo, Abbot of Wittewerum)描述为引起1219年可怕的洪水泛滥的原因[Emon.Chron.ann.1219(Matth?i Anaiect.III.72).];尽管一个世纪之后的阿普斯塔勒布(Upstallesboom)的法律显示,所有种类的神判都已被废止不用。[Issued in 1323.]在法国,我们没有发现将其废止的正式法令;但是这种制度所受到的蔑视,以下事实足可为证:在那个世纪后半期出版的法令和实践手册中,比如《圣路易法令集》、皮埃尔·德·方丹的《大议会》、博马努瓦的《博马努瓦习惯法汇编》,以及《司法与抗辩之书》,它的存在甚至没有被作为禁止的对象提到,此后,司法性决斗垄断了非常规证据领域。确实,日期标注在13世纪中期或更早一点的拉丁文版《诺曼底习惯法》(the Coutumier of Normandy)提到它时,将其作为一种曾被采用的证据模式,专用于涉案一方为女性并且无法找到斗士进行决斗断讼的案件中,还说它已被教会禁止,当时这一类型的案件已经是通过审讯来裁断了。[Cod.Leg.Norman.P.II.c.x.§§2,3.(Ludewig, Reliq.Msctorum.VII.292.)有点奇怪的是,在《习惯法》的真正版本中有一样的措辞,一直到16世纪为止都有效。—Anc.Cout.de Normandie, c.77(Bourdot de Richebourg, IV.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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