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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亨利·查尔斯·李 当前章节:15671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22

在亨利八世及其子女们统治的时期,王权大大扩张,这样一个教条流行开来:尽管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刑讯逼供或取证,可是王权是凌驾在法律之外和之上的至高权力,枢密院(Privy Council)中国王签发的令状足以使得拷问台的使用和秘密纠问程序的引入合法化,不论它带来何等的残酷和不公。很难得以将生长在普通法开明而人道的司法环境中的人们,与颠覆他们所习得一切原则的制度调和起来。然而,此行业中最崇高者的名字,却与他们明知不符合此地法律的那些事项有关。

伊丽莎白时代法律界的标志人物之一,托马斯·史密斯爵士(Sir Thomas Smith)916,将这种做法斥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他国民法或习惯法施行的拷打或讯问,……在英格兰不被使用……英格兰人的天性就是视死如归却不容拷问的;而且因此他会对任何事招出‘是’的口供,哪怕会使他自己的父亲被杀,也无法忍受拷打。”然而,数年之后,我们发现托马斯爵士在1571年写给伯格利勋爵(Lord Burghley)的信中,提到他奉伊丽莎白女王的命令,参与拷打两个不幸的家伙。[Jardine, op.cit.pp.8-9,24-5.我们应当为托马斯爵士说句话,他曾诚恳地请求伯格利勋爵不要让他参与如此不相宜的事务。]

类似地,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917在他的《要义》(Institutes)中,宣称:“因此,由于在这片土地上没有令状实行酷刑的法律,如此晚近才被引入的它们,也不能被任何的法律规定合法化。”然而在1603年,有一份签发给分任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的柯克和弗莱明(Fleming)的令状,命令他们对亨德斯登勋爵(Lord Hundsdon)的一个仆人适用酷刑。这名仆人的罪行在于说了些关于国王詹姆斯的闲话,而且得出的供词是由柯克亲笔书写的,表明他亲自监督了审讯过程。[Ibid.pp.8,47.]

柯克的劲敌培根勋爵(Lord Bacon)918,与其同时代者一样屈意顺从。我们发现他在1619年任大法官期间,写给国王詹姆斯的信中,提到一名关押在伦敦塔内涉嫌叛国的囚犯——“如果别无他法,那么对皮考克(Peacock)施以酷刑就是合宜的。他就像皮查姆(Peacham)一样罪有应得。”——皮查姆是一个不幸的教区牧师,在他的桌上发现了一份并未宣讲的布道文手稿,包含了一些对王权的批判性反思,权力者心怀憎怨地将他送上了拷问台。[Bacon's Works, Philadelphia,1846,III.126.]

至于其他国家,就像在英格兰一样,酷刑一旦被引入,便迅速突破了罗马法为它设立的审慎界限。叛国罪是最有弹性的罪名,就像1553年,它被用作拷打一位名叫斯托宁格(Stonyng)的人的借口。此人是一名关押在马绍希监狱(the Marshalsea)的囚犯,因为他饶有兴趣地转述了狱友关于腓力二世(Philip II)919的讽刺性描述,当时此君与英格兰玛丽女王的婚姻颇为耐人寻味。[Strype's Eccles.Memorials, III.101.]但是,并不只是在叛国罪案件中王权才能越过法律的界限。确实,在那变幻不定的时代中,当诸王朝依靠教规而存时,宗教事务出现在谋划叛国的狡诈头脑之中,并且甚至被认为能成为折磨妇女的理由,就像在1546年的安·阿斯丘(Ann Askew)920案中一样[Burnet, Hist.Reform.Bk.III.pp.341-2.],而且连并无其他过错,只是试图通过虚假的奇迹保住他们修道院的修士们也不能幸免[根据尼坎德·纽休斯(Nicander Nucius, Travels, Camden Soc.1841,pp.58,62)的说法,对这些骗局的调查采用了最严厉的酷刑,显然这是通行的程序。];但是许多使用它的案件被记录在案,再怎样足智多谋也无法将它们从最为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抹去。盗窃、谋杀、盗马、侵占以及其他类似罪行的嫌疑,足以将不幸的被告人交付拷问、“清道夫之女”(the Scavenger's Daughter)[威廉·斯凯文顿(Sir William Skevington)爵士,是亨利八世统治时期伦敦塔的一名中尉,由于受到一种古老的酷刑折磨而一命归西。该酷刑使用一只铁圈,令囚犯屈身其中,脚踝挨着臀部,胸部贴着膝盖,就这样遭到无情的碾压。它得名为“斯凯文顿之女”,却因读音相近,随着时间流转以讹传讹,成了“清道夫之女”。其他受此苦难的人中,有一位不幸的爱尔兰人,名叫米亚夫(Myagh),他在地牢墙壁上刻下了他的悲叹,至今仍是伦敦塔的牢城的一景:“托马斯·米亚夫,独卧于此,我的不幸,由此开始:酷刑加身,审问真相,然而自由,已是无望。1581年,托马斯·米亚夫。”——Jardine, op.cit.pp.15,30.]以及镣铐——如果受害人有足够的势力取得一张王家令状的话;这些诉讼活动不仅限于伦敦塔的秘密地牢里,因为记录显示酷刑是在拘留所开始被习惯性地适用的。然而,雅丁声称这格外危险的滥用蔓延,似乎随着伊丽莎白女王的去世而停止了,1640年之后就不再有酷刑的蛛丝马迹,哪怕是针对政治犯也不再使用。[Jardine, pp.53,57-8.]王权已经受到了太过严重的质疑,而无法使这么宣示王权的举措显得审慎,并且英国内战(the Great Rebellion)921最终确定了这方面的宪法性权利,其基础如此牢固,以至于连复辟时期(the Restoration)922那些趋炎附势的政客们都不敢贸然变更之前的做法。然而,贵族血统者主张自己有权豁免于酷刑,而且法官承认这种主张是一种特权,可见它曾经差点儿被嫁接在这块土地的法律上。在什鲁斯伯里伯爵夫人(the Countess of Shrewsbury)案中,爱德华·柯克爵士是法官之一,宣称有一种“因贵族的荣誉和尊严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权,在逆君叛国罪中使他们的身体免受酷刑”,并且没有任何反对这一主张的案例记载。[Qp.cit.p.65.]

然而,在下述犯罪中,酷刑一直被频繁使用,并且无须王权介入。在欧洲大陆,巫术和邪法被认为是格外严重的犯罪,激起了如此普遍和强烈的反感,以至于实践中嫌疑人都被置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并且为了确保定罪,任何手段都不算过分,而在许多案件中想要作出有罪判决,就必须获得口供。我们已经看到在意大利酷刑的精致改良中,40个小时不准睡眠,被这方面最有经验的权威认为在严酷性和有效性方面首屈一指。它既没有使肉体受损、关节错位,也没有造成骨折,没什么东西比它更能蒙蔽智力、摧垮意志并将囚犯陷于会对刑讯者提出的任何问题做肯定回答的心理状态。在英格兰的巫师审判中,这种酷刑方法也不少见,而且与那些更有经验的意大利法学家不同,它没有时间限制。[Lecky, Hist.of Rationalism, Am.ed.I.122.——在他十分有趣的作品中,莱奇(Lecky)先生提到了一个案件,发生在克伦威尔统治的共和国时期,一位名叫洛威斯(Lowes)的年事已高的神职人员,在无可指责地担任了50年圣职之后,却遭到怀疑。“接连几个晚上,这位不幸的老人被禁止睡眠,被折磨到‘痛不欲生的地步,几乎对自己的所说所为无所知觉。’于是,他被扔进水里,判为有罪,并被吊死。”——同上p.126。]

大不列颠采用的另一种形式的酷刑,被证明行之有效而毋庸置疑,那就是采用“针刺”来发现不敏感的地方,根据通行看法,那正是巫师永久不变的标记。甚至有职业的“刺巫者”,在巫师审判中被当作专家传唤,并将长针插入被告的身体直到得到结果为止,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结果。[Cobbett's State Trials, VI 686.——尽管表面上并非酷刑,这种针刺行为实际上还是被当作酷刑。就像在1677年苏格兰议会“发现他们(指下级地方官)不能使用任何针刺或禁止睡眠的酷刑”(loc.cit.)。]于是,1643年在爱丁堡,对简妮特·巴科(Janet Barker)的检控中,有记载说“她的左肩上有不同寻常的标记,使一位灵巧的刺巫者詹姆斯·斯科伯(James Scober)得以通过用大针刺其肩而发现她没有感觉,从而将她甄别出来”。[Spottiswoode Miscellany, Edinburgh,1845,II.67.]一个名叫金凯德(Kincaid)的刺巫者,曾经将落入他手的受难者们扒光,绑起他们的手脚,然后用针在身上到处刺,直到他们被这酷刑折腾得筋疲力尽哑口无言,当他们无力喊叫,于是他胜利地宣称他找到了巫师的标记。另一位刺巫者在绞刑架上供认,他通过针刺寻巫,非法杀害了120名女性。[Rogers'scotland, Social and Domestic, p.266.]

在苏格兰,酷刑很迟才被作为一种司法调查的常规形式引入。在斯奇尼(Skene)所编纂的各种法典中,从早期到15世纪初,对它都没有任何提及。这些法典的最后一部在1400年罗伯特三世(Robert III)923时期被苏格兰议会采纳,其中关于断讼决斗的条文显示,作为证据不足时的补充酷刑,它可能已经是多此一举了。[Statut.Roberti III.cap.xvi.(Skene).]不过,罗马法的影响尽管出现得晚,却最终深植于苏格兰,远胜其姐妹邻邦,而且结果酷刑成为处理疑难案件的常规方法。特别是在迫害巫师的行动中,苏格兰的做法酷烈至极,远超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酷刑被推向可怖的残暴之巅,远远越过了其他各地对它的限制。比如说,我们前面看到的单纯只是用最简单的方式使得被告40个小时不眠不休的看守们,在苏格兰却令人生畏地变得更凶恶,他们使用“驱巫辔”(witch-bridle),即将一片铁片围着贴在脸的四周,将四个分开的尖头插入口中。戴着这个东西,被告被固定在一面墙上动弹不得,根据记载有的案件中这种不可忍受的折磨被延长到5天甚至9天。在另一些案件中,重达25或30英石(stone)924的沉重铁箍和枷锁,会被加在承受者的身体上。[Lecky, op.cit.I.145-6.—Rogers, op.cit.pp.267-300.]确实,很难相信我们所看到的这些被记录下来的情况不是夸张。对于凭良心行事的迫害者而言,不存在过分的残暴,因为他相信自己是在为上帝复仇,而人的施刑能力是无限的,受难者的耐受力却并非无限;根据苏格兰巫师审判记录的可靠佐证,这些巫师们似乎超越了人类坚强的极限。[我引用莱奇(Lecky, p. 147)先生的书,他用皮特凯恩(Pitcairn)的《苏格兰的刑事审判》(Criminal Trials of Scotland)作为佐证。“但是其他或许更坏的审判形式保存了下来。一贯适用的三种主要方法是:拧指刑、靴刑和铁腿刑。第一个是用螺丝拧拇指;第二种是将腿伸入一个框架中,再用铁锤钉入木楔,将腿钉烂;第三个也是将腿伸入一个铁框,铁框会反复在火盆上炙烤。有时会在受难者的身体上使用火柴。我们读到,在同时代的一份法律记录中,有人曾被铁腿刑‘剧烈折磨’了48个小时;另一个人则被捆在同一种刑具中11天11夜,双腿被靴刑折磨了14天,还被鞭打得皮肉分离。”这些案件发生在1596年。这些可怕的事之外,还有另一个同等可怕的案子。一位菲安博士(Dr.Fian)被控招来暴风雨危及詹姆斯一世1590年从丹麦回国的航程。詹姆斯亲自监督了对这个不幸者施刑的过程,当施刑人使劲浑身解数终于黔驴技穷时,国王本人发明了新的酷刑。然而,一切都是徒劳,受难者没有招认自己的罪行,就被处以火刑。(Ibid.p.123.)]另一方面,对这些巫师的审判以极度残暴为特征。在其他地方,就像我们看到的那样,有口供才能定罪,这就造成了酷刑总有各种借口。在苏格兰,刺巫者的证词就足够了,因此酷刑成了荒唐残暴者的余兴节目,使得可怜的受审者更加走投无路,如果屈服于折磨而招供,就会得到被慈悲地绞死、而不是烧死的恩典,那些面对酷刑坚持不屈的人则会被定罪并活活烧死。[Rogers, op.cit.p.307.]

酷刑由此保住了它在苏格兰法律中的地位,一直到这个王国失去其自主立法权为止,尽管在与英格兰暂时统一于克伦威尔共和国之下时,似乎有人努力试图将其抑制下去。1652年,当英格兰的司法事务特派员们坐镇爱丁堡时,在被带到他们面前的刑事罪犯之中,有两名已经在苏格兰教会(the Kirk)面前供认过自己罪行的巫师。他们是六人一组的余孽,另外四个人死于刑讯逼供之下——比如手绑于背后再拎着拇指吊起、鞭刑、灼烧脚部和头部、将点燃的蜡烛放入口中、让他们穿上吸满醋的马尾毛织品“好剥下他们的皮”等等。另外一个女性被扒光衣物赤身裸体,放在一块冰冷的石头上,再盖一张粗砺的毛织物,就这样放了28个日夜,只喂她些水和面包。记载此事的日志作家们还说“法官们下决心过问此事,下令查明相关警长、官僚和行刑者是谁,以便为此等暴行向他们追责”。[Diurnal of Occurrences in Scotland.(Spottiswoode Miscellany, II.90-91.)]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案例中,是什么引发了他们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努力,我不得而知,但是合法施行酷刑一直到联合王国的建立(the Union)才被废止,在1709年,联合议会第二次集会时就仅通过了一项“改善联合王国”的法案,将这种做法剔除出去。[7 Anne c.21.——当为苏格兰的启蒙开化预留空间时,作为多数的英格兰人也小心保留了同等野蛮的做法——“强硬碾压刑”(peine forte et dure)925,这是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无视普通法的原则而引入的(参见Fleta, Lib.I.cap.xxxii.§33,亦见于Home's Myrror of Justice, cap.I.sect.viii。),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为调查而进行的酷刑,而是一种刑罚,施加在那些拒不招供有罪或无罪的人身上。从那时候开始,不幸的嫌犯不再有权申辩,而只能被监禁在高压之下直至死亡,“donec oneris, frigoris atque famis cruciatu extinguitur.”——参见Hale, Placit.Coron.c.xliii。这种近现代野蛮的遗迹直到1772年才被废除(12 Geo.III.c.20)。它在美国适用的唯一案件,据说是1692年巫术时代的吉尔斯·考利(Giles Cory)案。他知道审判不会有希望,拒绝做陈述,于是被依法碾压致死。(Cobett's State Trials, VI.680.)]然而,导致酷刑滥用的那种精神,不是议会一道法令就能够抑制的。记录中有一个发生在1722年的案件,一个可怜的老年妇女已是年老昏聩,被判定为女巫而将要烧死。她竟然将枯瘦的双手伸向为毁灭她而点燃的火堆,并对这奇怪的温暖喃喃表达喜悦之情。[Rogers, op cit.p.301.]

刑讯制度的衰落

如我们所见,在各地导致如此可悲结果的程序制度,几乎必然引起既不会屈从于庄严的先例,也不会受民众冲动摆布的思想家们的反对。因此,偶然会响起谴责酷刑的声音。作为16世纪最深刻的学者,胡安·路易斯·维乌斯(Juan Luis Vives)926,这位西班牙人曾斥其为无用而且灭绝人性。[他的论证受到西曼卡斯的引述和争论。Simancas, Bishop of Badajos, in his Cathol.Institut.Tit.LXV.No,7,8.]这个时代的怀疑论者蒙田(Montaigne)927,太冷静也太清醒,绝不可能对它所依据的那套邪恶原则视若无睹,而且他毫不犹豫地给它盖上了“本人所反对之事”的大印。“说实话,这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和危害性的方法;为了逃避如此深重的苦难,我们有什么不愿意说、不愿意做的呢?由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当一个法官为了不致使无辜之人冤死而对囚犯用刑时,他却会用酷刑将无罪的囚徒置于死地……为了避免此人无辜受戮,而对他施加比死刑更严重的伤害,难道有何公正可言吗?”[Essais, Liv.II.chap.v.——这篇文章几乎是照抄了圣奥古斯丁,de Civ.Dei Lib.XIX.cap.vi.——蒙田进一步借傅华萨(Froissart, Liv.IV.ch.lviii)的一个故事阐明了自己的立场。故事讲的是,一个老妇人向巴雅泽(Bajazet)控诉一位士兵抢夺她的粮食。面对被告者的否认,土耳其首领立刻割开这名士兵的胃查看。他被证明有罪。——但是,如果他是无辜的,后果岂不是不堪设想?]1624年,博学的约翰·格拉夫在他的《法庭改革》(Tribunal Reformatum)一文中极力主张将它废除,就像他所说的那样,他有亲历荷兰加尔文派教徒迫害阿米尼乌斯派(Arminianism)928的恐怖经验,而且他的书受到了充分的瞩目,多次重印。[Bayle, Diet.Hist.s.v.Grevius.—Gerstlacheri Comment.de Qu?st.per Torment.Francof.1753,pp.25-6.]1657年,弗里德里希·凯勒(Friedrich Keller)在斯特拉斯堡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trasbourg)发表了一篇论据充分的论文敦促将它弃置不用,在1688年重印时,尽管他给标题加的前缀显示,他基本不敢为这不受欢迎的学说承担责任。[Frid.Kelleri Paradoxon de Tortura in Christ.Repub.non exercenda.Reimp.Jen? 1688.]当法国的《1670年特别法典》仍在编写、准备中时,各地拥有最崇高品性和最大量经验的地方法官们都坚定地给出了他们的意见:酷刑毫无用处,它极少能成功地从被告口中逼出真相,应当被废止。[Dé claration du 24 Ao?t,1780(Isambert, XXVII.374).]到该世纪末,学者们开始讨论这一问题。其中最著名的,恐怕要数前文中多次提到的奥古斯丁·尼古拉,他所依靠的不是辩驳技巧,而更多地是以热忱和学识来驳斥这整个制度,特别对它在巫术案件的适用加以批判。[尼古拉小心细致地表达了他完全相信巫术的存在,并且诚挚地表示希望对它加以惩罚,同时,面对大众将期盼程序制度改革之人污蔑为“巫术的辩护人”的情况,他显得愤愤不平。]在1692年,前几页提到的冯·博登的著作中也提到了此事,并猛烈抨击其滥用行为,不过,还是承认它在许多种案件中的用处。不久之后,拜勒(Bayle)在他的《字典》(Dictionary)中用他惯用的含沙射影方式谴责了它。[Diet.Histor.s.v.Grevius.]1705年,在哈雷大学,波美拉尼亚的马丁·伯恩哈迪,一位博士学位的候选人,在他的就职论文中,大力主张将其废除,而其院系主任克里斯蒂安·托马斯(Christian Thomas)称其言之有理,尽管对迅速变革的可行性表达了怀疑。伯恩哈迪声称,在他所处的时代,荷兰已不再采用它,而对于在乌特勒支地区废除,他认为归功于这样一个案件,一个盗窃犯在依例受刑并招供时,诬赖了一位鞋匠,就只是为了报复这位鞋匠曾拒收了一双靴子,最后导致其被处死。[Bernhardi Diss.Inaug.eap.II.§§iv.,X.——伯恩哈迪冒险地用果断决绝的言辞斥责这种制度。“Injustam, iniquam, fallacem, insignium malorum promotricem, et denique omni divini testimonii specie destitutam esse hanc violentam torturam et proinde ex foris Christianorum rejiciendam intrepide assero.”(同上cap.I§I.)]然而,他的主张太过宽泛,实际上直到1798年建立尼德兰共和国时,这种做法才被正式废除。[Meyer, Institutions Judiciaires, IV.297.然而,即便那时,严酷的纠问程序仍未废止,而刑事程序依然不公开。拷问台和吊刑架,被长久的监禁和其他审讯方式所替代;而在1803年的亨德里克·简森(Hendrik Janssen)案中,直接采用了酷刑,根据用牛鞭拷打逼出的有力供词,他在阿姆斯特丹被处死。]

这些努力收效甚微,但是他们体现了启蒙思想的进步,而且无疑为变革铺平了道路,特别是在普鲁士地区。然而在1730年,我们发现学识渊博的森肯伯格男爵重印了赞格的论著,这不仅出于考据的需要,而且是作为一部实用课本来指导律师和法官的工作。与此同时,这个制度的合理性仍然继续受到各学派的讨论,双方都大费周章、言之凿凿。[酷刑的反对者的名单,可见于Gerstlacher's Comment, de Quaest.per Tormenta, pp.24-30,以及Werner's Dissert, de Tortura Testium, pp.28-31。]1733年,在莱比锡,莫里茨·奥古斯特·恩格尔(Moritz August Engel)宣读了一份大受追捧的论文,文中他为使用酷刑进行了辩护,驳斥了克里斯蒂安·托马斯近30年前的箴言。[M.A.Engel de Tortura ex Foris Christ, non proscribenda.Lipsi?,1733.]采用的论据是:基于当时的刑事法学理论,被告的罪行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地加在他肩上的重担,他负担着自证清白的重任。恩格尔宣称,在所有秩序井然的国家,酷刑都被正当地采用着;那些无辜者,以及仅因有嫌疑而蒙难受屈的人,只能怪自己不够谨慎,而且必须为人类理性的不完美买单。而对这个体制的不公正,他却轻描淡写,宣称国家不应当关注一个无罪者是否偶尔受到酷刑,因为凡人类的规条都不能指望是完美无缺的。同样立场的另一个辩论者附议道:个人敏感性不同,使得酷刑具有不确定性,并鼓吹说策尔布斯特公爵领(Duchy of Zerbst)929的行刑人发明了一种刑具,哪怕最顽强、最健壮的人在其淫威之下都会招供。[Jo.Frid.Werner Dissert, de Tortura Testium, Erford.1724.Reimpr.,Lipsi?,1742.]然而,在这不久之后,改革进程正式启动了。腓特烈大帝在1740年5月31日继承了普鲁士王位。他那些博爱而充满哲思的人性化工程,在日益增强的帝王雄心之下,没有几项得以保留。不过,当他初掌大权时,就迫不及待地清除了这不可理喻的、残暴的余迹。这几乎是他最早的一道正式法令,因为废除酷刑逼供的内阁命令上的日期是6月3日。[Carlyle, Hist.Friedrich II.Book XI.ch.i.]然而,连腓特烈也不能完全地摆脱传统信念,即与国家或国家元首的安全相关时,酷刑是必要之举。叛国罪和叛乱罪以及其他一些穷凶极恶的犯罪,不在改革范围之列。1752年,在大法官柯瑟吉(Cocceji)的请求下,他下了一道特别诏令,对奥谢斯勒本(Oschersleben)930两个涉嫌抢劫的市民用刑。[这一条记载,我是在冈瑟(G.F.Günther, Lipsi?,1838)对萨克森地区废除酷刑的记录中找到的。]更有甚者,除了个别案例,酷刑以一种变体的形式在普鲁士长期被允许采用,它并不是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调查方式,而是作为对顽固不化不肯招供的囚犯的一种惩罚,作为方便日后认出此人的一种标记手段。[Gü nther, op.cit.]显然,废除酷刑并未带走严苛纠问程序的罪恶。

当这位欧洲王室中的哲学家就此止步不前时,毫不奇怪的是,这并未终结别处对废止酷刑的争论。日耳曼法律实际上规定了替代办法,严酷纠问程序练就的律学家们对于抛弃他们如此熟知的制度,进入一个既未被尝试过也没有制度化规定,且与本地旧有习惯不同的领域,难免摇摆不定。哥斯特拉彻(Gerstlacher)在他发表于1753年的、对酷刑有理有据有节的辩护中,表达了这些自然而然的疑虑。他列举了反对者们所提议的替代方法,他若是不能平心而论,当时的法官们自然会产生反感而不愿去实践如此残暴和不合理的事。当被告不能因外部证据而被判有罪时,为断案提供的这些选项,似乎自然减到只剩四项——一是既不判有罪也不判无罪,而直接将其释放;二是令他发誓以自证清白;三是在法律为该罪规定的刑罚之外另给他判个刑(意指,一个更轻的刑罚);以及最后一个选项,即根据指向他的证据强度,将他囚禁或罚做船工或其他苦役,直到他招认为止。[Gerstlacheri Comment, de Qu?st.per Tormenta, Francofurti 1753,p.56.]

在萨克森州,早在1714年一部《选帝侯法令》(Electoral Rescript)就已将酷刑的管辖权限于莱比锡的地方法官们,所有刑事检控都必须被提交给他们审查,他们确认之后才能交由地方法庭采用刑讯。[Goetzii Dissert, de Tortura, Lipsi? 1742,p.24.]这必然大大减少了这一制度造成冤案和苦难的数量,于是经过这样的矫正,它一直存续到1770—1783年间,萨克森刑事法律重新建构时,这整个机制被一扫而尽。在瑞士和奥地利,于大致同一时间,它面对着同样的命运。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娜女皇(the Empress Catherine)931在1762年,从素来大肆恶意滥刑的初级法院那里剥夺了施用酷刑的管辖权;在1767年,根据一道密令,它的使用仅限于被告口供确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而且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只有各省省长才有权准许它的适用。[Du Boys, Droit Criminel des Peuples Modernes, I.620.]在1767年,为构建一部新法典的框架,她作出了异常开明的指示,诚心诚意地批判了酷刑的使用,此举暴露了贝卡利亚的学说对她的影响。[Instructions addressé es par sa Majesté I’Impé ratrice de toutes les Russies à la Commission établiepour travailler à l'exé cution du projet d'un Nouveau Code de Lois Art.X.§§82-87.(Pé tersbourg 1769.)——亦见于Grand Instructions of Catherine II.,London 1769,pp.113-8]。这般兆头之下,刑讯几乎迅即被弃置不用,并最终在1801年被废止。然而,在中欧的某些国家中,文明开化的进程慢得不可思议。直到1806和1807年为止,在符腾堡(Wirtemberg)932和巴伐利亚,酷刑仍然是其法律制度上的污点。在其他国家,尽管拿破仑的战争将其暂时废止,但随着1814年他的倒台,酷刑实际上又死灰复燃了。然而,在1819年乔治四世(George IV)933应其臣民所请,同意汉诺威(Hanover)934免于实行此制度;而在巴登(Baden)935,它一直存续到1831年。然而,旧学院训练出来的律法学家们无法承认现代理念的公正可靠,而且在德意志的大部分地区,导致采用酷刑的那套理论依然盛行。秘密纠问程序,以及必须有被告人的口供才能定罪的原则,被保留了下来。要使这个制度的实行卓有成效,某些种类的酷刑是必要的,由此,尽管拷问台和吊刑台被废除了,它们的位置却被其他模式所取代,事实上残酷程度并未减轻。当局面不利于囚犯时,他会被无限期地关押,被其顽固不化激怒的官僚们会严加拷问。他被反复带到法官面前,受到最刨根问底的讯问,还会遭到威胁恐吓。律学家们可不愿放弃将所有被告人置于其股掌之间的那种强大武器,为了恢复它,他们再出新招。他们提出,每一名罪犯都应当对社会作出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招供。他的拒绝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因此,如果他的回答无法令法官满意,后者就可以藐视法庭、拒不服从的罪名,当场惩罚他。由这种惩罚通常采用的是鞭刑,这就可以看出所谓酷刑被废止,不过是一种幻象,而且它所引起的最恶劣的滥用行径,被小心地保住了。[Jardine, Use of Torture in England, p.3.—Meyer, Institutions Judiciaires, T.I.p.xlvi.—T.II.p.262.]的确,如果我们照字面含义接受尤布尔-伊万斯(M.A.Eubule-Evans)在1872年伦敦《泰晤士报》上的说法,所谓“严格纠问机制”(德文:Untersuchungschaft)或者说“严刑审讯程序”在普鲁士一直沿用至19世纪的当下,其间不乏最可怕的滥用,有司布伦格和博丹的记录为证。被告在被监禁期间,受到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以及密探的严密监视。在布鲁赫萨尔(Bruchsal)936的监狱中,有一种器械,使用时用皮带将囚犯的头部、躯干和四肢都绑在上面,绑得如此之紧,以至于血液循环受到阻碍,血液涌向嘴部和耳朵;或者可能一整个星期,都将他关在一个四壁和地板布满尖锐木楔的小房间里,简直堪比普鲁登修斯冠之以“最恶毒的折磨殉道基督徒方法”的碎瓷片之刑。

正如读者可能已经想象到的那样,西班牙并不急于改革它古老的程序制度。迟至1796年,在新格拉纳达(New Granada)937的总督辖区,当法国大革命的思潮开始影响社会时,在圣达菲出现的讽刺诗令政府颇为恼火。尽管总督埃兹佩莱塔(Viceroy Ezpeleta)被认为是一个异常开明的人,他还是逮捕了一批嫌疑者,对其中一人用刑以查明这可恶小诗的作者是谁。令人满意的是,尽管被告中有几个人被定罪,并送往西班牙长期服刑,但他们一到马德里就全部被释放,而且获得了补偿。[Groot, Hist.Ecles.y Civil de Nueva Granada II.79-80.]不过在西班牙,酷刑没有从法律上被废除,一直到1812年。[Du Bois, Droit Criminel de l'Espagne, p.720.]

甚至连作为18世纪哲学思辨中心的法国,都保持着一种令人惊讶的保守态度。其主流作家们毫不犹豫地谴责它。在出版于1748年的《论法的精神》(Esprit des Lois)一书中,孟德斯鸠明示了他谴责这种制度的立场,带着一种平和淡定的郑重态度,显示出这一时代所有伟大的思想家都站在他这一边,作为他的后盾,他觉得再进行论证只是画蛇添足。[Taut d'habiles gens et tant de beaux gé nies ont écritcentre cette pratique que je n’ose parler aprè s eux.J’allois dire qu'elle pourroit convenir dans les gouvernements despotiques;où tout qui inspire la crainte entre plus dans les ressorts du gouvernement:j’allois dire que les esclaves, chez les Grecs et chez les Romains—Mais j’entends la voix de la nature qui crie contre moi.—Liv.VI.ch.xvii.]伏尔泰(Voltaire)938不会放过它的荒谬无稽与自相矛盾。在1765年,他努力使德·拉·巴尔骑士(Chavalier de la Barre)939一案引起大众讨论。这位年轻的军官只有21岁,被指控吟唱了一首侮辱抹大拉的玛丽亚的歌曲,并在阿布维尔的桥上用剑砍断了一个木质十字架,随后受到严刑拷打并被处决。他做得更成功的一例,是在1761年吸引了整个欧洲注意力的“卡拉斯事件”(affaire Calas)上,并提供了一个证实这个体制无用和残暴的著名例子。在那一年10月31日午夜时分的图卢兹,缢亡的马克-安东尼·卡拉斯(Marc-Antoine Calas)的尸体,在他父亲商店的后面被发现。这个家庭信仰新教,而这个被谋杀之人曾表示,他有意效仿他的弟弟,皈依天主教。细致的调查几乎毋庸置疑地得出结论,他的父亲就是出于宗教动机而杀人的凶手,于是被判了死刑。父亲上诉到图卢兹高等法院,在经历耐心聆讯之后,被判处轮碾死刑,并且判处“普通和特别讯问程序”以取得口供。他遭受了严酷至极的刑讯,以及活活被五马分尸的可怖刑罚,而丝毫没有顾及他的无罪抗辩。尽管两次审判都看似刚直不阿,欧洲的新教徒们却将此事看作宗教迫害的证据,发出了强烈的抗议之声。伏尔泰总是在密切注意着任何促进宽容和自由思想的机会,他以不知疲倦的精力抓住了此案,发起了如此强烈的鼓动,以至于在1764年,巴黎高等法院推翻这一判决,释放了这个家庭的其他成员——他们也遭受了各种刑罚,并恢复了已故卡拉斯先生的名誉。[Mary Lafon, Histoire du Midi de la France, T.IV.pp.325-355.——此案辩方的意见是:被害人是自杀身亡的;但是这与证人证词不符。其中更多资料详见于玛丽·拉封(Mary Lafon)的著述,这位作者没有任何反对新教的倾向。]在统治初期,路易十六建议引入早已成为必须的改革,伏尔泰抓住这个机会,在1777年向他恳请在改革措施之中加入停用酷刑这一条。[Ché ruel.Dict.Hist.des Institutions de la France.P.II.p.1220.]然而,直到1780年“预先讯问”才被一道王室敕令废除,几行字颇有分量,表示只是出于对传统的尊重,才将它保留了这么久。[Dé claration du 24 Ao?t 1780(Isambert, XXVII.373).]不过,这条敕令并未得到严格遵循,采用刑讯的案件依然时有发生。比如1788年在鲁昂,一位名叫玛丽·狄松(Marie Tison)的女子被指控谋杀了她的丈夫。当她的两个拇指被使用了拇指螺钉之刑,处悬吊之刑时,行刑者报告她两个肩膀都已脱臼之后,仍被允许再吊一个小时;然而所有这些却都不足以逼她招认。[Desmaze, Pé nalité s Anciennes, pp.176-77.]在同一年即1788年,显然颁布过另一道法令,以确保前一条被遵行。[Dé claration du 3 Mai 1788,art.8.“N?tre dé claration du 24 Ao?t sera exé cuté e”(Isambert, XXIX.532).]实际上,当1789年召开三级会议(the States-General)时,瓦朗谢纳居民的那份《积弊清单》(the cahier des doléances)中,包括了废止酷刑的请求,可见那里到此时仍未停止使用它。[Lou?se, Sorcellerie et Justice Criminelle à Valenciennes, p.96.]囚犯被定罪后还要遭受“确定性讯问”或“先决讯问”以揭发他们的同谋者,这一做法也一直延续到1788年才被废止,至少是暂时废止。它被宣称为对罪犯而言有不确定性,而且残忍;对法官而言太复杂,并且最重要的是危及无辜者,因为囚犯在极度痛苦之下为了让酷刑停止,可能说出名字,他可能坚持指控无辜者以使自己免受反复拷打。然而,将这项残暴的错事废止却仅流于条文而已,这既诡异又自相矛盾。后来若干年中,一直有如果法庭认为必要就会恢复酷刑的威胁存在。[Isambert, XXIX.529.——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时代精神的标志,在最后贵族集会的前夜,这道引进了各种刑事程序改良措施,并承诺更加彻底改革的敕令,广泛邀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以便在改革中能够落实公众意见。——“Nous élèveronsainsi au rang des lois les ré sultats de l'opinion publique.这纯属民主共和主义的一个非常规形式。这道敕令也表达了废除当时另一项刑事程序法缺陷的意图,而模糊地许诺允许囚犯有雇用律师的权利。]当那短短的几年过去后,他们理解了新的法兰西,从此旧制度被除旧布新的大扫帚一扫而光;而酷刑作为刑事法学的一个要素,成了前尘往事。根据1789年10月9日的法令,它被永远地废止了。

在1764年的意大利,贝卡利亚借机贡献了其犯罪与刑罚论著中的几页篇幅,讨论了酷刑的议题,以无与伦比的简洁有力,将这种制度不可理喻的残暴性暴露出来。[Dei Delitti e delle Pene§XII.——普遍刑事程序中的基本错误,在贝卡利亚的论述中大大暴露出来:在解决刑事审判实质问题方面,即使一位数学家都比一位法律专家强。“Data la forza dei muscoli e la sensibilitá delle fibre di un innocente, trovare il grado di dolore che lo farà confessar reo di un dato delitto.”]很可能正是由于这本著作激起的运动,1786年酷刑在托斯卡纳被正式废除。然而,意大利作为中世纪时最先复兴酷刑制度的国家,并不打算完全弃之不用。除非,我们都能够不去相信,从拿破仑到加里波第时期那些号称是为反对革命、保护正统而采取措施的种种说辞;否则,那不勒斯和巴勒莫(Palermo)940的地牢实在是残忍而不可理喻的暴力余毒的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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