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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亨利·查尔斯·李 当前章节:15814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22

的确,塔西佗(Tacitus)243并未提及同时代的日耳曼人有这种习惯法,一段常被引用的、在现实中有这般效果的片段,仅仅是关于一种卜卦模式的描述,即在开战时,先安排一个被俘的敌人与一位选出的勇士决斗,决斗的结果被认为是即将进行的战斗结果的先兆。[Tacit, de Mor.Germ.X.杜·坎杰(Du Cange)244提到帕特库鲁斯(Paterculus)245的一篇文章,作为日耳曼人中存在司法性决斗的证明(Lib.II.cap.118),但在我看来,那只是为了体现“弱肉强食”规则。]然而,塔西佗的用意,却并非为了激起同胞们的好奇心,而是用野蛮未开化的日耳曼人的优点对比他们的恶习,而且较之存在于亲族部落之中的确凿肯定性证据,他在这个问题上的沉默,也并非有力的否定性证据。在这样的可能性之下,只要深入探究一下成文法中对他们习惯的记载,我们就会发现决斗断讼得到了普遍的接受。其中最早的是勃艮第人的法典,由国王冈多鲍尔德(King Gundobald)246汇编,在5世纪末成书,书中决斗占据了十分显著的地位,以至于被称为“冈多鲍尔德之法”(Lex Gundebalda或Loy Gombette),并导致后人将其视作起源于勃艮第。

在萨利人法律的一般文本中,并没有提到决斗断讼,只是在一份手稿中,它被当作一种常规程序形式。[Si tamen non potuerit adprobare……et postea, si ausus fuerit, pugnet.”—Leyden MS.—Capit, Extravagant.No.xxviii.of Pardessus.]但是,仅根据这样的沉默,还不能得出在法兰克人中并未实行决斗断讼的结论。在他们早期的历史中可以找到足够多的案例,显示出这样的做法绝非罕见。[Gregor.Turon.Hist.Franc.Lib.VII.c.XIV.;Lib.X.c.X.—Aimoini Lib.IV.c.ii.]并且,随后一个时期,《查理大帝修订法》(the Lex Emendata of Charlemagne)中对此问题同样缄口不言,尽管这位君主的诏令汇编中倒是频繁提及,并将其作为普遍使用的法律程序。萨利人法律的衍生物,即里普利安人、阿勒曼尼人和巴伐利亚人的法典——由克洛维之子蒂埃利(Thierry)247编纂,之后又由希尔德伯特和克洛泰二世修订,最后由达戈贝尔特(Dagobert)248在630年左右最终定稿——其中对“决斗场”一词的频繁提及,显示出这种习惯在日耳曼人的整个法学体系中被多么彻底地普遍通行。伦巴底人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使用此法简直成瘾。在他们占领意大利76年之后,由国王罗萨里斯在643年编纂的最早法律中,时常提及这种做法,他们津津乐道的是,此法被用于裁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参见冈德波尔佳王后(Gundeberga)249的故事,她是阿利奥瓦尔德斯(Ariovaldus)250的妻子,也正是罗萨里斯的前任王后。一个名叫阿达鲁尔夫(Adalulf)的人求爱未果,便指控王后与他人共谋不轨,于是阿利奥瓦尔德斯将王后投入监狱,监禁了3年之久,直到她的亲戚“伟大的克洛泰”(Clotair the Great)251派遣使节要求将她释放。可外交努力徒劳无功,法兰克国王的特使只能确保她得以通过一场单挑格斗获得裁判,一位名叫皮托(Pitto)的勇士战胜了身为控方的阿达鲁尔夫,冈德波尔佳再度成为王后,而她的无辜也得到了确认。[Aimoini Lib.iv.cap.x.]伦巴底人对这种习惯根深蒂固的崇拜,确实从罗萨里斯及其继任者们为限制和废止其适用所作出的无果而终的努力上可见一斑。他禁止在一些重要案件中使用这种方法,取而代之以共誓人制,并表达了鲜明的怀疑态度,这显示出开明人士对决斗断讼这种方法何等不信赖。[Quia absurdum et impossible videtur esse ut tam grandis causa sub uno scuto per pugnam dirimatur.—L.Longobard.Lib.II.Tit.lv.§§1,2,3.]紧随其后的立法者,国王格里姆茂尔德(King Grimoald)252则下令,作为被告,占有土地或自由使用权30年以上,即可免于用决斗保持其所有权,并得到使用共誓人的特权。[L.Longobard, Lib.II..Tit.XXXV.§§4,5.]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里,国王利乌特普兰德试图将其完全废除,但是发现他的子民成见很深、难以说服,于是在法律典籍中载明他对此做法的蔑视,以及他努力将其废止的声明,然而他能限制其适用范围并减少对败方的刑罚,也就应当感到满足了。[Gravis causa nobis esse comparuit, ut sub uno scuto, per unam pugnam, omnem suam substantiam homo amittat……Quia incerti sumus de judicio Dei;et multos audivimus per pugnam sine justitia causam suam perdere.Sed propter consuetudinem gentis nostr? Longobardorum legem impiam vetare non possumus.—(L.Longobard.Lib.I.Tit.ix.§23.)穆拉托利(Muratori)253声称,更古老的手稿写作“这法律”(legem istam),而不是“恶法”(impiam),这可能会削弱利乌特普兰德谴责的力度。]

盎格鲁人、萨克森人和弗里斯人的法律中有着关于广泛使用决斗断讼的大量证据[L.Anglior.et Werinor.Tit.I.cap.3;Tit.XV.—L.Saxon.Tit.XV.—L.Frision.Tit.v.c.i.;Tit.XI.c.3.],但非常奇怪的是,盎格鲁—萨克森人似乎曾经对决斗一无所知。但这种做法在他们祖先的领地内,被他们同源的亲族部落,以及后来与他们合流的丹麦人和挪威人如此大范围地作为合法证据而采用,并且,这与他们自身的普遍习惯及诉讼原则相一致,他们不可能没有类似的做法。我无法解释此等异常现象,只能表明这样单纯的现实:司法性决斗在任何盎格鲁—萨克森或盎格鲁-丹麦法典中都没有提及。[在霍恩的《司法之鉴》(Myrror of Justice, Cap.II.sect.13)中,这是一部被认为可以追溯到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的作品,有一种反叛罪的上诉形式“qui fuit trové en vielx rosles del temps du Roy Alfred”,其中上诉方提出用他的身体证明他指控的真实性,但早期律师的记录的精确性不大值得信赖。一些文物研究者已经倾向于推测:决斗在盎格鲁—萨克森人之中确有实行,但是文本记载的正确性得到了派克先生权威著述所确认(Hist.of Crime in England, I.448),他对英国法学原始文献深入彻底的研究,使得他的判断基本就是定论。在《奥拉夫·崔戈维森传奇》(the Saga of Olaf Tryggvesson)254中,曾有记载:他被一位名叫吉达(Gyda)的英格兰女王选为丈夫,这引起了她过去的一位求爱者阿尔芬(Alfin)的极大不满,后者发出挑战,因为“依那时英格兰的风俗,两人为任何事物相争,都必须用单打独斗来解决”(Laing's Heimskringla, I.400)。然而,斯诺罗·斯特莱森(Snorro Sturleson)255在这件事情上实在算不得权威,而且由于吉达被描述为一位“都柏林国王(King of Dublin)的女儿”,因此,这种事即便真的发生过,也可能只是发生在爱尔兰。]确实,似乎没有理由怀疑,英格兰法学界引入这种做法,只能追溯到威廉征服时代。[威廉统治早期颁布的一个宪章,为他的法国和萨克森臣民划出了最广泛的适用决斗的范围。—(L.Guillelmi Conquest, II.§§I,2,3.Thorpe, I.488.)不过,另外一部法律规定,被告若为诺曼人,可以拒绝身为萨克森人的申诉者的决斗要求。“Si Francigena appellaverit Anglum……Anglus se defendat per quod melius voluerit, aut judicio ferri, aut duello……Si autem Anglus Francigenam appellaverit et probare voluerit, judicio aut duello, volo tunc Francigenam purgare se sacramento non fracto.”—(Ibid.III.§12.Thorpe, I.493.)这样的豁免权,似乎是拥有生性慷慨大度的诺曼血统之人独享的特权。]

哥特人,虽然没有受到罗马的影响,但是对司法决斗的热衷丝毫不亚于他们的条顿亲族,尽管狄奥多里克(Theodoric)256努力抑制那些留在潘诺尼亚(Pannonia)257的臣民采用这种习惯做法,结果却徒劳无功。[Cassiodor.Variar.Lib.III.Epist.xxiii.,xxiv.]这种习惯无论是在东哥特人还是西哥特人的现存法律中都无迹可寻,却在他们后来定居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时成为制度,这是一个很容易解释的现象。正在衰落的罗马文明对入侵者的影响依旧巨大,鉴于东哥特领袖狄奥多里克所受到的拜占庭式的教育,以及他尽可能维持原样以整合意大利的既定政策,他那简洁练达的《狄奥多里克敕令》(Edict of Theodoric)法典中没有提及这种做法也就不足为怪了,这部法典表现了开明的征服者多么诚恳地努力使入侵者和被征服者融入同一个政治体系中。[在狄奥多里克写给刚刚被他纳入王国版图的高卢诸省的一封书信中,对他们重回罗马法律和惯例的怀抱表达了祝贺,其实,是他自己命令他们立即采纳的。信的大意表现出,他完全认为王国的法典优于蛮族习惯,以及他对订立法律原则的热望。(Cassiodor.Variar.Lib, III.Epist.xvii).]至于西哥特人,我们必须记住,及早归化基督教以及与文明的长期交流已经洗去了这个民族的许多原始暴行,在4世纪时还产生了乌尔菲拉斯(Ulphilas)258这样的人物。他们是最早能够成功地永久占领所征服土地的入侵者,而且在罗马的道义影响尚在全盛时,他们就在高卢的纳尔邦地区(Narbonensian Gaul)259以及西班牙地区定居,帝国体制对他们的影响比对后来的北方蛮族各部更加深刻。因此,我们发现他们的法典,几乎完全是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并且做了一些修改以适用于较粗野的社会状态。他们以精巧权衡的条文和谨慎小心的个性,为后来某些民族奇形怪状的立法提供了鲜明的对照,无论是司法性决斗,还是宗教共誓,都无法立足其中。即使是粗野的神判似乎都直到很久之后的克洛维征服阿基坦(Aquitaine)260时才有所闻,而且只比撒拉逊人(the Saracens)261颠覆西班牙的哥特人王国略早一点。但是即使在意大利,伦巴底人的统治还是毁掉了狄奥多里克的努力成果;在法国,法兰克元素的引入复活了蛮族本能,在“虔诚者路易”主持下进行的、贝拉伯爵(Count Bera)和萨尼拉(Count Sanila)伯爵262之间的那场著名决斗中,双方都是哥特人,我们发现根据哥特人的惯例,“两个人的决斗”(pugna duorum)被看作该族的一项古老特权,以骑马交锋为特色。而败北的贝拉罪恶昭彰,以至于他的名字成了加泰罗尼亚方言中“背信弃义者”的同义词。[Ermold.Nigell.de Reb.Gest.Ludov.Pii Lib, III.—Astron, Vit.Ludov.Pii cap.xxxiii.—Marca Hispanica, Lib.III.c.21.]

决斗断讼并非仅限于凯尔特人或条顿人的祖先。斯拉夫部族陆续融入历史洪流中,表现出类似的用刀剑裁断民事和刑事疑难案件的趋势。波西米亚(Bohemia)263、波兰、塞尔维亚(Servia)、西里西亚(Silesia)264、摩拉维亚(Moravia)265、波美拉尼亚(Pomerania)266、立陶宛以及俄罗斯的最早记载,都证明了这一制度曾盛行于世。[K?nigswarter, op.cit, p.224.]

这一习惯的扩大

决斗断讼就这样在欧洲各部族中成了世代相传的体制的一部分。他们归化基督教信仰时,其所诉诸的神明从异教众神变成了耶和华、基督和圣徒们,可是对刀剑断案的广泛信赖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得到了强化。开明的立法者们不仅多少认同了这种信赖,而且倾向于将决斗当作最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法,弥补随处可见的伪誓犯罪。冈多鲍尔德由此认为,将其引入勃艮第法典中,就是出于这个原因。[L.Burgund.Tit.xlv.——然而这种救济似乎并不充分,因为后来的立法规定向败诉方证人征收大笔罚金(300索里达),使得他们分担惩罚。原文是:“Quo facilius in posterum ne quis audeat propria pravitate mentire.”—L.Burgund.Tit.lxxx.§2.在那个不拘礼节的时代,证人身份实在不是什么值得羡慕的东西。]查理大帝推行决斗断讼,因为较之不知羞耻的巧言伪誓,它实在好得多。[Capit.Car.Mag.ex Lege Longobard.c.xxxiv.(Baluze).]奥托二世在983年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下令在各种诉讼程序中采用这种方法。[L.Longobard.Lib.II.Tit.iv.§34.]鉴于他们身处那个好战斗勇、对大奸大恶姑息纵容的时代,这也没什么奇怪的,反而这种模式似乎更有优势:可以用誓言的种种恶果来震慑当事人和他们的证人,使得他们冒着决斗的风险,必须字斟句酌、口吐真言,这也让宗教仪式的神圣性倍增。

各种原因的共同作用,使得司法性决斗的适用扩大到了各个级别的案件中。蛮族的原始法典中,并未对民事和刑事法律做任何区分。除对奴隶以外,肉刑简直闻所未闻,几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可以用罚金来处置,所有案件中的争议不是关于金钱就是可以用金钱衡量,没有采取决斗这般高雅方法的必要。于是,我们发现决斗断讼被任意地使用,无论是辩方对抗控方的犯罪指控,还是对于个人动产或不动产的争议解决。不过,某些更早的法典提到了它,只是很罕见。萨利人的律法,就如我们所见,几乎没有承认其存在;里普利安人的法典对它仅提及4次;阿勒曼尼人在法典中提及6次;而在其他民族的法典中,例如巴伐利亚人(Baioarian)267,它几乎适用于每个场合,在勃艮第人中,我们也可以根据圣阿戈巴德(St.Agobard)268的言论想到,该程序可以压倒所有证据,并使得提供证人的努力成了多此一举。[Lib.adversus Legem Gundobadi cap.X.]这样的差别,与其说是真切的,不如说是表面的,而且,即便在这些法律体系中曾有任何对其适用的实质性限制,它们也适时地消失了,这样一个与时代特征完美契合的习惯做法发扬光大,并非什么难以理解的事。司法程序上的好勇斗狠是何等地几乎无须理性支撑,可见于某个弗里斯人部落法典里的奇特条文,它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证据反驳针对他的杀人指控,则可以任意选择一人,指控是此人犯下了此桩罪行,然后他们两人之间通过格斗来解决问题。[L.Frision.Tit.xiv.§4.]

实际上,决斗借以助长狂暴混乱和寡廉鲜耻的那种弹性,大大促进了它在诉讼中的推广适用。它的这种历史特征在一份有如下记载的文件中显露无遗:888年,当地要人们举行了一次集会,以裁决关于莱辛贡(Lessingon)教堂的赞助问题的争议。一方给出证词之后,对方开始回复,而当大会的领导人持剑起誓他们将在国王阿诺尔(King Arnoul)269和他的法庭面前用他们的鲜血确认前者证据时,这宗案件据此了结,没有再生枝节。[Goldast.Antiq.Alaman.chart.lxxxv.]在所有的时代,强健和勇猛之人都倾向于成为主导,而在欧洲各国法学发展缓慢、暴力横行到几乎不可遏止的时代尤其如此。

因此,能轻而易举地找到各种途径,拓展决斗断讼的适用范围,也就不足为奇了。其中,成效最为显著的方法,就是挑战证人的习惯做法。决斗被用于判断证人是否做了伪证,而且没有任何方法防止一个眼看情况不妙的原告指控一位难搞的证人做了伪证,而得以要求他上格斗场以自证清白——这个程序会推迟主案件的审理,并且左右其结果。该简易程序当然就把每一桩诉讼都置于武力的管辖范围,并且剥夺了法官的一切权威,而使他们不能阻止其滥用。巴伐利亚法律中就有这么一种程序形式,显示出该做法由来已久,它规定不动产权利的主张者应当与被告的证人,而不是被告本人进行决斗。[L.Baioar.Tit.XVI.cap.i.§2.]在819年“虔诚者路易”的法令汇编中,就正式赋予被指控者一项特权,即可以挑选对方证人中的一位进行决斗,用武力裁决问题。[Capit.Ludov.Pii ann.819,cap.xv.]由此,要理解某些法典中规定的如下惯例就简单了:证人必须全副武装地出庭,并且在作证之前,让他们的武器在圣坛前接受祝祷。如果败诉,他们就会被罚款,而且必须按照对方可能因其证言被当真而损失的金额给予对方足额赔偿。[L.Baioar.Tit.XVI.c.5.]

这也绝不仅仅是暂时的荒唐之举。13世纪末期,在开明的立法者们为限制司法决斗的滥用进行了顽强而并非毫无成效的努力之后,挑战证人依然是最受偏爱的逃脱法律制裁的方式。[Beaumanoir, Coutumes du Beauvoisis, chap.lxi.§58.]即使到了14世纪,法国兰斯的当地法只在刑事案件中才允许由控辩双方本人进行决斗,但在任何案件中都一律允许挑战证人并且证人必须接受挑战,只有体弱或年长者才有权雇用斗士代劳。[Lib.Pract.de Consuetud.Remens.§§14,40(Archives Lé gislat.de Reims, Pt.I.pp.37,40).]在13世纪的英格兰法中,该习惯做法发生了更加诡异的扩张,这是一种极其巧妙的、以压倒常规司法程序为目的的调整,它允许当事人挑战本方的证人。如此一来,在许多种类的刑事案件中,例如盗窃、伪造、伪币等,被告可以召唤一名“担保人”,声称赃物是从此人处获得的,由此构成了控诉的根据。这位担保人不可能为被告提供任何有利证据,否则他自己恐怕要承担罪责。如此一来,如果他拒绝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证言,被告就有权挑战他;如果他按被告的要求作了证,他就必须接受控方挑战。[Bracton de Legibus Angl.Lib.III.Tract, II.cap.xxxvii.§5.—Fleta, Lib.I.cap.xxii.]几乎与此同时,在法国广泛适用的另一种模式,是指控主要证人犯有某种罪行,使其不能作证,他为了否认这项指控,不得不亲自或雇佣武士战斗,以使自己的证言被采纳。[Beaumanoir, chap.vi.§16.]

难以想出任何一个案件可以不被置于决斗断讼之下;禁止那些不能强迫其接受决斗的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证明了它的普遍性。由此,在世俗法庭审理的可能诉诸决斗的案件中,妇女和神职人员的证言不能被采纳。[Ibid.chap, xxxix.§§30,31,66.—Assises de Jerusalem cap.169.在近代中国法学中有一个多少与此类似的原则。女性、10岁以下或80岁以上的人,以及失去一只眼睛或一双手脚的人,有权用金钱抵罪,只有一些重大犯罪除外。因此,这些人不能成为控诉方,因为他们可以利用这条规定逃避伪证罪责。—Staunton, Penal Code of China, Sects,20-22,and 339.]而在12世纪,法王下诏特许农奴(serfs)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因资格问题而使农奴不能与自由人决斗的法令亦告无效,因为证言只有在证人能够用武力支持的情况下才可以被采用。[这些宪章中最早的一个,是“胖子路易”(Louis-le-Gros)270在1109年为巴黎教会的农奴颁布的,帕斯卡尔二世(Pascal II)271也在1113年确认了此规定。(Baluz.et Mansi III.12,62.)达-彻里(d'Achery)272给出了另一个例子,出自同一位君主在1128年为沙特尔的教会所颁布的规定。]

该体制的结果就是根据13世纪的法国法律,不能强迫证人作证,除非本方当事人担保他遭到挑战时也不受伤害,提供雇佣斗士,而且即使败北,也会赔付损失。[Beaumanoir, chap.lxi.§59.]尽管很难理解这种安排怎能尽如人意,因为加在被击败的证人身上的刑罚非常严厉,在民事案件中不是失去一只手就是被判一笔罚金,具体判决由封建领主决定;而在刑事案件中则“随之丧身殒命”。[Ibid.chap.lxi§57.]对这种滥用的唯一制约,就是在案值不足5个苏零1个德尼厄尔(denier)273的案件中,证人没有义务接受挑战。[Ibid.chap.xl.§21.]

如果说证人的地位因此不足称羡,那么法官的地位也好不了多少。仿佛决斗获得如上所述的推广还不够似的,另外一种在所有案件中诉诸刀剑的诉讼模式又被发明了出来,它使得败诉一方得以在任何案件中挑战法庭本身,而且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一个有效的相反判决。必须牢记,这样的做法在当时,并不像对于现代的我们来说那么荒唐,因为在封建制度下,司法权的确是主权中代价最高的权能;而且,除了在王室法官常为神职者的英格兰,封建领地的法庭多为武士们所把持。在德意志就是如此,那里的地方基层法官由选举产生,他们须灵活矫健、身强力壮。[Jur.Provin.Alaman.cap.lxviii.§6.]在12世纪末的英格兰,我们看到,格兰维尔宣布他怀疑法庭能否将这样的争议推给一个决斗的武士,或者作出判决的法官是否应当亲身维护判决,以及法官被击败时判决会被宣布为不公正,那么法院的合法地位到底被置于何地。[“Curia……tenetur tamen judicium suum tueri per duellum……Sed utrum curia ipsa teneatur per aliquem de curia se defendere, vel per alium extraneum hoc fieri possit, quero.”—(De Leg.Angli? Lib.VIII.cap.ix.)推翻判决的结果很可能是一笔沉重的罚金,以及剥夺法官职权,这是亨利一世的律法中为执法不公规定的制裁措施。—“Qui injuste judicabit, cxx sol.reus sit et dignitatem judicandi perdat.”—(L.Henrici I.Tit.xiii.§4)——以上基本与博马努瓦时代法国的做法相同。]这些怀疑似乎表明此习惯做法是在相对更晚近时引入英格兰的,而且还没有获得足够的推广,因此也就没有充足的案例作为探寻细节问题的基础。1195年,圣昆廷(St.Quentin)274的习惯法允许败诉方对法官享有不受限制的追索权。[由马尼尔(Marnier)在他所编辑的关于皮埃尔·德·方丹的书中引用过。]直到13世纪后半叶,我们发现在皮埃尔·德·方丹的《大议会》一书中,这种习惯做法正如日中天,恰在其开始衰落的之前。对于何种案件可诉诸决斗,似乎没有限制,除了它不能凌驾于习惯法之上。[Car poi profiteroient les costumes el pa?s, s'il s'en covenoit combatre;ne dé pecier ne les puet-om par bataille.—édition Marnier, chap.XXII.Tit.xxxii.]起诉者从三位作出共同判决的法官中任选一位,一旦发生不利于己的裁决,他在任何时刻都可诉诸决斗;即便不成功,他也只须承担冤枉法官们引起的罚金而已,而法官们即使败北,也不会被受到肉体上的惩罚。[Chap.XXII.Tit.i.vi.viii.x.xxvii xxxi.—“Et certes en fausement ne gist ne vie ne menbre de eels qui sont fausé,en quelconques point que li fausemenz soit faiz, et quele que la querele soit”(Ibid.Tit.xiv.)不过,如果法官被指控受贿并在决斗中被击败,他就会面临没收财产和流放的处罚(Tit.xxvi.)。对于存在疏忽、失察、或有腐败行为的法官,惩罚依次逐渐加重,表明罗马法影响重大,在法学家们的努力下,罗马法到处渗透入习惯法中,并改变了其特性。德·方丹赞许地引用《法官罚则》(De P?na Judicis)这部法典(Lib.VII.Tit.xlix.l.I)作为一种可望而不可求的东西,而在博马努瓦的著作中,我们已然看到,充斥着关于它的规定。]然而,隶农(villein)275却没有这样的特权,除非有特许状。[De Fontaines, chap, XXII.Tit.iii.]在封建制度至高无上的时代,这种用武力上诉的方式,是唯一推翻原判的方式,而其他任何方式的上诉都是在圣路易统治下王权扩张从而得以引入的创新之举,他为使封建体制遵循罗马法原则,曾呕心沥血且卓有成效地努力修正野蛮的封建体制。确实,德·方丹表示,正是他本人经手了韦芒杜瓦(Vermandois)276有史以来的第一起非决斗上诉。[Ibid.chap.XXII Tit.xxiii.—Et ce fu li premiers dont je o?sse onques parler qui fust rapelez en Vermendois sanz bataille.]同时,他的承认宣扬了更加理性的进步观念:推翻一个明显违法的判决无须通过格斗,而且从另一方面说,不可用决斗来排除法律的适用。

二十年后,我们发现在博马努瓦的著述中,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圣路易在限制滥用这种做法上取得的成功,尽管其初衷是将其彻底废止。他所列举的限制措施远比德·方丹所提到的那些更为有效。在重大案件中,这种申诉方式不在考虑之列;而在民事诉讼中,若判决的公正性不证自明,审案的封建领主可以拒不受理这样的诉求。加之,在这些案件中,些许警惕之心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未能正确处事而未逞其志的一方,可能会发现自己势必单枪匹马,于是立刻就要与所有的法官们拼命;而且坐在法官席上的都是邻近的贵族士绅,打斗的结果很可能是对原判更加强硬而令人不悦的确认。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即这种上诉中败北的法官,会面临的严酷惩罚,在民事案件中是一笔沉重的罚金和褫夺公职,在刑事案件中则是死刑和没收财产——“他会人财两失”。[Coutumes du Beauvoisis, chap.lxi.§§36,45,47,50,62.——然而,应当记得的是,博马努瓦是一名王室法官(bailli),而波格诺(Beugnot)277早已明确指出“法官审案”(assise de bailli)与“骑士断案”(assises des chevaliers)的不同。(Les Olim, T.II.pp.xxx, xxxi.)博马努瓦显然常常描述的是他认为的应然之法。]

然而,王室法庭是一般规则的例外。对它的判决不可上诉,因为没有任何法庭可以进行审理。[Et pour ce ne l'en pu?t fausser, car l'en ne trouveroit mie qui droit en feist car li rois ne tient de nului fors de Dieu et de luy.—établissements, Liv.I.chap.lxxviii.]王室法庭的法官们因此幸免于要靠上决斗场来捍卫自己裁断的险境,他们甚至将这种豁免用在自己诉讼中的同伴身上。德·方丹据此建议,可能面临决斗的领主在断案时,可以带上一位王室法官同席而坐;此外还提到一个案例,当一场决斗上诉即将举行时,腓力(很可能是腓力·奥古斯都,Philip Augustus)278将他的整个顾问班底送到了科尔比修道院(Abbey of Corbie)的法庭上。[Conseil, ch.xxii.tit.xxi.]

同时代的德国法律也存在用剑推翻判决的特权的规定,但是却伴随着重重障碍,显然是打算用巨大的麻烦和高昂的成本阻挠本想用这种方式达到目的的败诉者们的狂热冲动。同样地,士瓦本人的法律则规定,这种方法只能在君主面前进行,而不是在当地直属的封建主面前;而萨克森人法典要求用扎营决斗的特别方式,双方各派出7人在国王面前进行格斗。这实在太奇怪了,当时所有的上诉都被定期送往封建领主的法庭审理,而同时代的封建法律中反倒绝口不提这一习惯。[Richstich Lehnrecht, cap.xxvii.]

对司法性决斗的信赖

于是,在吸收了每一个时代和国家的偏见和信念之后,司法性决斗被小心翼翼地塑造成型,由此完全可以想象出,司法决斗在日常生活事务中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它如此巧妙地与整个法学体系交织在一起,以至于人人自危,因为人们不可避免地随时可能作为原告、被告或证人受到法庭的传唤,不得不依靠自己的武功或者一帮专业人士,甚至很可能是些不可靠的亡命之徒,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和生命。这些有组织的暴力行为本身,被认为是合乎教义的爱与和平的拘束,而当时人类的智慧似乎太过迟钝,因而无法意识到事实与设想如此令人震惊地南辕北辙。

实际上,没有任何问题是不能依靠刀剑或枪棒裁决的。如果查理大帝在划分他的庞大帝国时禁止使用决斗断讼来解决领土纠纷,他自己的继承人们也可能面临这种问题[Carol.Mag.Chart.Divisionis ann.806 cap.xiv.];那么这种禁止只能表现出此法其实常常在最关键的时刻被使用,而且他的律法也时常提及这种方法,证明了它与查理大帝在司法和礼节方面的一般观念毫无相悖之处。

接下来的一个世纪,有大量的证据表明支持司法性格斗的力量正在增长。在930年左右,普罗旺斯和意大利国王于格(Hugh, King of Provence and Italy)因嫉妒同母异父的兄弟托斯卡纳公爵兰伯特(Lambert, Duke of Tuscany),宣布其为抱养来的孩子,命令他以后不得声称彼此之间的亲戚关系。兰伯特是一个“好斗……而且胆大包天”的人,轻蔑地否认了于格对自己身世的诋毁,并提议用决斗断讼来解决相关所有疑义。于是,于格选了一位名叫条丁纳斯(Teudinus)的武士代为决斗,而兰伯特却在接下来的格斗中获得了胜利,并且被公认为是其母之子无疑——虽说他的胜利后来突然之间被非法终结,因为于格迅速将他投入监狱,并弄瞎了。[Liutprandi Antapodos.Lib, III.cap.46.]尽管如此,这种习惯做法依然受到一些开明神职人员的谴责,其中代表是维切利主教阿托(Atto, Bishop of Vercelli)279。他宣布这种做法完全不能适用于教会人士,并且因其结果的不确定性,也不应准许对世俗人士适用。[De Pressuris Eccles.Pt.II.此书写于945年左右。]但是这种申述毫无用处。大约10世纪中期,奥托大帝(Otho the Great)280登场,用自己的庞大势力支持这种习惯。作为一位宽宏大量而又穷兵黩武的君王,决斗断讼似乎特别能迎合他的骑士本色,而且他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尽可能地扩大其适用。他不仅强迫自己的女儿丽乌特佳尔达(Liutgarda)在对抗无耻指控时,摒弃较稳妥的无罪辩护方式,而将她自己托付给一场凶险的格斗来裁决[Dithmari Chron.Lib, II, ann,950.];而且他也引发了对代表制度理解上的问题,事关能否用同样代表决斗的方法解决的不动产继承纠纷,并且时至今日,在德意志地区,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继承财产的问题,依然根据900年前在斯泰尔(Steil)凶悍武士们通过持械恶斗所树立的法律来规制。[Widukind.Rer. Saxon.Lib.II.cap.x.诚实的编年史家认为,对于贵族而言,用平民的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是一件丢脸的事。“Rex autem meliori consilio usus, noluit viros nobiles ac senes populi inhoneste tractari, sed magis rem inter gladiatores discerni jussit.”在这两起案件中,据说奥托都支持了古老风俗。参见L.Longobard.Lib.I.Tit.xii.§2.—L.Alamann, cap.LVI.,LXXXIV.;Addit, cap.XXII。]确实在奥托的眼中,没有任何问题不能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就这样,在963年,他陷于与教皇约翰十二世(John XII)281的相互攻讦中,为后世萨克森皇帝们压制教皇开了先例。他必须送利乌特普兰德主教去罗马以反驳一些针对他的指控,他还下令让他的大使的随员们全副武装,以便用决斗支持他的主张;这个提议遭到教皇的否定,尽管这位教皇本人也善于舞刀弄剑。[Liutprandi Hist.Otton.cap.vii.]实际上,决斗者似乎被看作外交活动的一件必要附属品。例如,在968年时,这位利乌特普兰德又被奥托派去君士坦丁堡执行一项联姻任务,在为了迎娶提奥法妮雅(Theophania)而进行谈判时,展开了一场关于导致奥托征服意大利的情形的讨论,这位好战的崇高神职人员为证明自己诚实无欺,提出让他的随员决斗,这个提议成功终结了争论。[Liutprandi Legat.cap.vi.]对决斗的外交价值的更正式表述出现在1177年,卡斯蒂利亚和纳瓦拉的两位国王的权利争议被提交给了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Henry II of England)282裁决,双方派驻英格兰的使馆都有决斗武士以及律师,以备万一案件被交付用决斗来裁判。[Benedict.Abbat.Gesta Henrici II.p.139(M.R.Series).]

这些依靠单打独斗来解决至高无上的国家问题的例子绝非凤毛麟角。前文已经提到过发生在安茹的查理和阿拉贡的佩德罗之间的挑战,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1053年,德皇亨利三世和法王亨利一世(Henry I of France)283在伊普斯奇(Ipsch)见面时。[Lambert.Hersfeld.ann.1056.]往前推100年,948年,在英格海姆(Ingelheim)284举行的宗教大会上,“外来者路易”(Louis d'Outremer)285借助教会力量与崛起的卡佩王朝(Capet)进行殊死较量,通过向侵略者提议用一对一格斗证明他控诉的真实性,他终结了其在“伟大的于格”(Hugh-le-Grand)286掌权时所受冤屈。[Conquest.Ludov.in Synod.Ingilheim.ann.948.]当决斗神判就这样彻底地与时代特征融合起来时,我们看到,在根据其子奥托大帝命令所撰写的圣玛蒂尔达(St.Matilda)287的生平传略中,描述完萨克森人反抗查理大帝的绝望斗争之后,作者竟严肃地告诉我们,战争最终是靠这位基督教英雄和他伟大的对手威提肯(Witikind)288之间的一场决斗终结的,宗教信仰和帝国伟业居然都成了决斗胜方的奖品,或者看到虔诚的编年史家颤颤巍巍地将基督教的命运悬系在法兰克人的剑尖上,也没什么好惊讶的。[S.Mathild.Regin.Vit.c.I.]看到了1034年萨利的康拉德(Conrad the Salic)289努力平息萨克森人的纷争之后,也就没什么不可能的了。他过问了邻近族群互相破坏的原因,在询问中,实为侵略者的萨克森人提出,用决斗来证明信仰异教的路伊泽人(Luitzes)290是过错方,他们相信自己的基督教信仰会掩盖他们行为的不义。然而,他们派出的格斗者被异教对手击败。这成了上帝公正不阿的难忘例证,而且被认为是对决斗审判价值的强有力的印证。[Wipponis vit.Chunradi Salici.]

第二位奥托(Otho)291完全被灌输了他父亲的观点,并彻底地将其贯彻执行,以至于在对伦巴底法律的注释之中,引入决斗竟然真的成了他的政绩。[“Nos belli dono ditat rex maximus Otto.”]前文中提到了他在983年用司法格斗取代了神圣的誓言,而几乎与此同时,他规定了一个有利于格斗神判的例外,以使所有民族的臣民享受这种远古蛮族的旧政策。在维罗纳会议(Council of Verona)292上,所有的意大利贵族,无论是世俗还是神职者,齐集一堂,在他的引导下,采纳了一部法律强制意大利人在这方面遵从其征服者的习惯做法。[L.Longobard.Lib.II.Tit.lv.§38.]连教会都被剥夺了曾经享有的例外特权,而只许拥有用诉讼代理人(advocati)或格斗家代以出庭的特权。[Ibid.§34.]人们仅有很小的机会可以逃脱如此严厉的规定,因为971年奥托一世曾颁布过一项敕令,规定用征没财产来惩罚那些竟敢拒不进行决斗者。[Si non audeat, res su? infiscentur.—Convent.Papiens.ann.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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