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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认为,大家一致的意见是真理的准绳。参看第45节。——译者注

作者:王海明 当前章节:7636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20

摩尔认为,大家一致的意见是真理的准绳。参看第45节。——译者注

马具有许多不周的性质和特质,而这一切你能列举出来。可是,当你已经把它们全部列举出来的时候,当你已经使一匹马简化为它的一些最简单的术语时,那么你就不能再给这些术语下定义了。它们单单是你所想到或知觉的某些东西,你决不能利用任何定义,使任何一个不能想到或知觉它们的人知道它们的本性。这一点也许会遭到反对,因为我们能够向别人描述,他们从来没有见过或想到过的一些客体。例如,我们能够使一个人懂得吐火兽是怎样的,尽管他从来没有听说过或者看见过一匹吐火兽。你能够告诉他,它是一匹野兽,具有母狮的脑袋和身子,背脊中央长着一个山羊头,而尾巴是一条蛇。然而这里你所描绘的客体是一

个复合的客体,它纯粹是由我们全都十分熟悉的各部分-条蛇、一

只山羊、一头母狮一所组成,而且我们也知道这些部分是按怎样的一种方式组合起来的,因为我们知道,母狮背脊中央是什么意思,同时它的尾巴通常长在什么地方。所以一切事先不知道,而我们能够下定义的客体都是这样的:它们全是复合的,全是由这样一些部分组成的,其本身首先能够下类似的定义,但最后一定简化为一些最简单的部分,而不能再下定义了。可是,我们说,"黄"和"善"并不是复合的:它们是那种单纯的概念,由其构成诸定义,而进一步对其下定义的能力就不再存在

了。

8.当我们像韦伯斯特那样说,"马的定义是'一匹马属有蹄四足兽'",我们事实上可以意指三种不同的东西。(1)我们可以仅仅意指:"当我一说到'马',你会懂得,我正在谈及一匹马属有蹄四足兽。"这可以叫做任意的文字定义,而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在这个意义上,"善"是不能下定义的。(2)我们可以像韦伯斯特应该意味着的那样意指:"当大多数英国人说到'马'的时候,他们意指一匹马属有蹄四足兽。"这可以叫做正当的文字定义,而我也不是说,在这个意义上,善是不能下定义的;因为肯定可能发现,人们是怎样使用一个词的;要不然,我们决不

诺亚'韦伯斯特(1758—1843),美国词典编纂家。——译者注

能知道"善"可以译成德文的"gut"和法文的"boiT。但是,(3)当我们给马下定义的时候,我们可以意指某种更重要的东西。我们可以意指某一客体,而我们全都知道,它是按某种方式组成的:它具有四条腿、一个头、一颗心、一只肝等等,而这一切是按一定的相互关系排列起来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否认"善"是可以下定义的。我认为,它并不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当我们想到它的时候,就可以在我们心里用这些部分来代替它。我们可以同样清楚地、正确地想到一匹马,如果我们想到它的各个部分及其排列,而不去想整体的话。我认为,以刚才我们所采取的方法,我们可以同样妥当地、同样精确地想到一匹马跟一头驴是怎样不同,只是不那么容易罢了。然而我们不能用任何东西这样来代替"善",而这就是我断言"善"是不能下定义的意思。

9.然而,我担心我仍旧没有消除人们接受下述一命题的主要障碍:W是不能下定义的。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善的牢,,即善者是不能这样下定义的》如果我这样想,我就不写伦理学著作了,因为我写作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发现那种定义。我现在坚持"善"是不能下定义的,正因为我认为,这将减少我们在探索"善的东西"的定义时犯错误的危险性。我必须力求说明这二者的区别。我假定,可以承认"善"是一个形容词,那么,"善的东西",即"善者"就必须是"善"这个形容词所适合的一个名词。这个形容词所适合的,必须是这个东西的整体,并且这个形容词必须孕举真正适合它。然而,如果该整体是这个形容词所适合的东西,那么,它必须是跟这个形容词本身不同的某种东西,并且,这个不同的某种东西的整体,不管它是什么,将是我们给"善的牢"下的定义。于是,可能是这样:除了"善",这个东西还会有其他适合的形容词,臂如说,它可以是充满快乐的,它可以是理智的。并且,如果这两个形容词果真是它的定义的一部分,那么,断言快乐和理智都是善,这无疑将是正确的。许多人似乎认为:如果我们说"快乐和理智是善",或者如果我们说"惟有快乐和理智是善",那么我们是在给"善"下定义。好,我不能否认,这种性质的一些命题有时可以叫傲定义,我对这个词的一般用

法还不够清楚,因此不能决定这一点。我仅仅希望人们了解:那并不是

当我说"不可能给W下定义"时所意指的I并且,如果我再使用这个

词,我也不会表示这个意思。我极端深信:具有"理智是善和只有理智是善"这种形式的某一真实命题是能够找到的,如果找不到,我们给"善的卒"下定义将是不可能的。但事实上,我相信善的牢,是可以下定义的,然而我仍旧断言,"善"本身是不可能下定义的。

ia因此,如果当我们说,这个东西是善的,我们用"善"表示我们断言属于这个东西的那种特质,那么"善"在"定义"一词的最重要的意义上,是不能下任何定义的。"定义"的最重要的意义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定义要陈述那些必定构成某一整体的各部分。然而,在这个意义上,"善"是没有定义的,因为它是单纯的,并没有若干部分。它是那些本身不能下定义的无数思想对象之一,因为这些对象是最后的术语,

无论什么能下定义的,都必须参照它们来下定义。仔细想想,显然有无数个这种术语,所以,除了作一分析,我们给什么也不能下定义,而当分析被推进到所能达到的深处时,它能叫我们注意跟任何别的东西绝对不同的某种东西,并利用这一最后的不同,说明我们为之下定义的这个整体的特性;因为每一个整体都包含某些也为其他一些整体所共有的部分。因此,主张"善"表示一种单纯的、不可下定义的特质,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困难。这样一些特质的其他实例是很多的。

例如,现在来研究一下"黄"。我们可以描写它的物理上的对等物

(physicalequivalent)来尝试给它下定义,我们可以陈述,必须哪种光振动剌激正常的眼,才能使我们知觉它。可是,只要稍稍想一想,就足够证明,这些光振动本身并不是我们说"黄"所意味着的。,并不是我们所知觉的。真的,如果我们不是首先见到过各不同色彩之间的特质的明显差异,我们永远也不能发现它们的实存。关于那些振动,我们最多只能有资格说,它们是空间中跟我们实际所知觉的"黄"相当的东西。

但是,关于"善",通常就犯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错误。真的,一切善的事物华是某种别的事物,这正像一切黄的东西产生光的某种振动一样

真实。并且,伦理学的目的在于发现什么是属于一切善的事物的其他各个性质,这是事实。然而许许多多的哲学家们认为:当他们说出这些别的性质时,他们实际就是在给"善"定义,并且认为这些性质亊实上并不真正是"别的",而是跟善性绝对完全相同的东西。我打算把这种见解叫做"自然主义的谬误",并且我现在就试图对它加以处理。

11.让我们来研究一下这样的哲学家们说了些什么。而且首先要注意,他们本身之间意见是不一致的。他们不仅说,就什么是"善"而论,他们是正确的,而且他们竭力证明,说它是某种别的东西的人们是错误的。例如,一个断言"善"就是快乐,而另一个也许断言"善"就是所欲求的东西;并且他们每一个都将锐意证明别人是错误的。可是,那怎么可能呢?他们之一说,"善"无非是欲求的对象,而同时却试图表明,它不是快乐。然而,根据他的头一个主张,即"善"恰恰意味着欲求的对象,他的证明的结果必定是下列二者之一:

(1)他可能在试图证明,欲求的对象不是快乐。但是,如果这就完了,那么他的伦理学在哪里昵?他所坚持的见解仅仅是一个心理学的见解。欲求是在我们心里发生的某种东西,而快乐是这样发生的另一东西,我们的自称自许的伦理哲学家仅仅是在主张后者不是前者的对象。然而这跟所争论的问题有什么关系呢?他的论敌坚持这样一个伦理学命题,即快乐是善的东西,那么,尽管他把快乐不是欲求的对象这一心理学命题证明了一百万次,但他仍然没有向证明他的论敌错了这一点前进一步。情况正像下面所说的:一个人说,一个三角形是一个圆,而另一个回答

说-"一个三角形是一条直线,并且我将给你证明,我是正确的:甲,"(这就是惟一的论证)"一条直线不是一个圆。""那十分正确,"第一个会回答说,"但是,一个三角形仍然是一个圆,而且你没有举出任何东西证明相反。所证明的是我们当中的一个错了,因为我们都同意,一个三角形不能既是一条直线,又是一个画,然而哪一种说法错了,不可能有现实的手段来加以证明,因为你把一个三角形定义为一条直线,而我把它定义为一个圆。"——好,这就是自然主义伦瑪学不得不面临的一种两

难选择,如果"善",苹冬为其种别的东西,那么,或者不可能证明任何其他定义是错的,或者甚至不可能否认这样的定义。

(2)另一种选择也绝不是较受欢迎的。这种选择是:其讨论归根结底是一种咬文嚼字的讨论。当甲说"'善'意味着'愉快'",而乙说

"'善'意味着'所欲求的'"时,他们可能仅仅希望确定,大多数人用这个词分别代表什么是"愉快的"和什么是"所欲求的"。这的确是一个有趣的论题,不过,它并不比前面的讨论多一丝一毫伦理学讨论的气味。我也并不认为,任何一个自然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会乐意承认,这就是他所意味着的全部。他们全都非常想使我们相信,他们称之为善的东西的,就是我们真正应该做的。"请务必这样做,因为'善,一词一般就是用来表示这种性质的一些行为。"看来这就是他们的学说的本旨。而且,就他们告诉我们应如何行动而言,他们的学说确实是伦理学的,正像他们所想的那样。但是,他们为它提供的理由却是何等荒唐透顶!"你应该做这个,因为大多数人们用某一个词表示这样的行为。""你应该说这事物不存在,因为大多数人称它为虚妄。"这个论证和上面的论证恰好一模一样!——亲爱的先生们,我们把你们看作伦理学教员,想从你们那里了解的,不是人们如何使用一个词,甚至不是人们赞许哪种行为,像"善"这一词的用法所确实暗示的。因为我们想要了解的仅仅是:什么举善。诚然,我们可以同意,大多数人们对于"善"的考虑实际上是这样的;无论如何,我们将高兴知道他们的见解。但是,当我们说到他们关于"什么是善"的意见时,我们意指我们所说的,我们并不计较他们把他们所意味着的那种事物叫做"马"或者"桌子",或者"椅子",叫傲"gut",或者

"boil",或者"<5ryae6S"我们想知道他们这样叫的究竟是什么。当他们说"快乐是善"的时候,我们不能相信,他们单单意味着"快乐就是快乐",并且除此没有别的。

12.假定一个人说"我是愉快的",并且假定这不是谎话,也不是错

这三个外文字分别是德文、法文和希腊文的"巷"。一译者注

误,而是真实。好,如果这是真实,那么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意思是-他的心,一颗以某些确定的标志跟所有其他的心区别开来的确定的心,

在这一瞬间具有某一确定的叫做快乐的感觉。"愉快的"不外寧,考具有快乐,尽管我们可以是具有较大的愉快或者具有较小的愉快,甚至我们可以暂且承认,具有这种或那种快乐,但是,就它是我们所有的快乐来说,无论它是大还是小,并且无论它是这一种还是那一种,我们所具有的是绝对不能下定义的一定事物:即在一切不同的程度上,在一切可能有的不同种类上,都是相同的一定事物。我们也许能够说,它是怎样跟其他诸事物关联着的:例如,它在心中,它引起欲望,我们意识到它,等等。我认为,我们能够描写它对其他诸事物的诸关系,但我们却不能给它下定义。如果任何一个人为我们把快乐当作任何其他自然客体来下定义,譬如,如果一个人说,快乐寧,攀红的感觉,并进而由此推断快乐是一种色彩,那么我们有权利嘲笑他,并且不相信他对快乐作的各种陈述。好,这将是跟我称为自然主义的谬误相同的一种谬误。"愉快的"并不意味着"具有红的感觉",或者任何别的事物,这一点并不妨碍我们

理解它真正是什么意思。我们知道"愉快的"意味着"具有快乐的感觉"就够了>并且,虽然快乐是绝对不能下定义的,虽然快乐就是快乐,而不是任何别的事物,但我们并不感到有什么困难,说我们是愉快的人。这理由当然是:当我说"我是愉快的"时,我并不意味着,"我"是跟"具有快乐"一样的东西。同样,也不应对下面的话感觉什么困难:即我说"快乐是善",但并不意味着:"快乐"是跟"善"一样的东西,快乐意等",并且"善"寧苹快乐。如果我设想,当我说"我是愉快的"时,我的意思是"我是跟'愉快的,一样的东西",我决不会把这叫做自然主义的谬误,尽管对伦理学来说,它跟我称为自然主义的谬误相同。这理由是很显然的。当一个人把两个自然客体相互混淆起来,用另一个来给这一个下定义时,例如,当他把他自己这个自然客体跟另一个自然客体"愉快的"或"快乐"混淆起来时,那么,没有理由把这种谬误叫做

自然主义的谬误。但是,如果他把"善",个并非周一童义lr的白妖玄:

跟任何一个自然客体混淆起来,那么,有权把这叫倣自然主义的谬误,它是对"善"来说,因而使它显然成为某一非常特殊的东西,而这一特定的错误应该有一个名称,因为它十分普通。至于为什么不把"善"看作一个自然客体,其理由将留待别处讨论。然而,目前只要注意到这样一点

就够了:即使它是一自然客体,这丝毫也不能改变这种谬误的性质和减少它的严重性。我所说的关于它的一切,仍然是完全同样真实的,只是我给它取的名称会不像我所认为的那样适当罢了。并且我并不关心名称:我所关心的是谬误。只要当我们遇见它的时候就能认识它,"叫它什么"是无关紧要的。它几乎在任何一本伦理学著作中都可能被遇见,但却没有人认识它。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多举例说明它的原因,这就是为什么给它取一个名錄合宜的原因。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谬误。当我们说橘子是黄的时候,我们并不认为我们的陈述迫使我们认为:"橘子"不外意

味着"黄",或者只有橘子才能是黄的。设想这橘子也是甜的吧!这难道会迫使我们去认为,"甜"恰恰是跟"黄"一样的东西,"甜"必须定义为"黄"吗?而且,如果认为"黄"只意味着"黄的",而不意味着任何别的东西,难道这会使"主张橘子是黄的"有了困难吗?可以完全肯定不是这样。恰恰相反,除非归根结底,"黄"只意味着"黄",而不意味着任何别的东西一除非它是绝对不能下定义的,说橘子是黄的就是绝对没有意义的了。我们将不会得到对各种黄的东西的任何十分清晰的概念——我们将不会把我们的科学推进得很远,如果我们必得认为任何黄的东西恰恰只意味着跟"黄"是一样的东西的话。我们将发现,我们不得不认为,一个橘子恰恰是跟一张凳子、一张纸、一个柠«以及你乐意选择的任何东西一样了。即使我们能够证明任何数量的荒唐事情,难道我们就会更接近真理了吗?那么,对"善"来说,为什么就不同了呢?如果"善"就是"善",是不能下定义的,为什么就认为我否认快乐是善的呢?认为两种情况都是真实的,难道有任何困难吗?正相反,说快乐是善的,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除非"善"是跟快乐不同的某种东西。就伦理学来

%,<像JK裹褰宏志!力做的那样,证明快乐的增加跟生命的增加是一致

的,这是的,除非"善"寧既胜命、xra不同的某种东西。

13.事实上,如果不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善"表示某种单纯的和不

能下定义的东西,那么,只有两种二者取一的选择是可能的:或者它是

一个复合体,即某一整体,关于它的正确分析可以存在不同意见,或者

它根本不意味着任何东西,并且不存在伦理、学这样的学科。可是,伦理

哲学家们一般都企图给善下定义,却没有认识到这一企图必定意味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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