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伦理学原理(出书版)》作者:王海明【完结】 > 伦理学原理.txt

么。他们实际上所使用的论证,或者陷于第11节中所研究的两点荒唐之.3

在这一切当中,我希望引起大家注意的有两点。第一点,斯宾塞先生始终没有清楚地告诉我们,他认为什么是快乐与进化在伦理理论上的关系。十分明显,他的意思当然是:快乐是惟一真正值得欲求的事物,而其他各个善的事物只有在它们是使它存在的手段这个意义上才是"善的"。断言它是"终极的道德标的"或像他以后所说的是"至高无上的目的"(62末尾),当然只能意味着这一点。如果是这样的,那么,当然

可以推定"比较进化的行为"之所以好于"比较不进化的行为"仅仅因为它相应地产生较多的快乐。可是,斯宾塞先生告诉我们,下述两个条件合起来能够$兮证明比较进化的行为是比较好的:(1)它会倾向于引起更多的生命;(2)活着将是值得的,或者将包含快乐的一种余额\我要强调指出的一点是:如果这些条件是充分的条件,那么快乐不可能是惟一善的东西。即使斯宾塞先生的第二个命题是正确的,也即引起更多的生命是引起更多的快乐的了个,準,但并不是惟一的方法。十分可能,一个比较强烈而均匀地呈现的生命的较小的量会比一个仅仅"值得的"生命的可能最大的量,提供较大的快乐的量。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快乐是惟一值得拥有的东西这种快乐主义者的假定,我们势必宁取生命的这个较小的量,因而按照斯宾塞先生的说法,宁取这个比较不进化的行为。因此,如果斯宾塞先生是一个真正的快乐主义者,那么生命提供快乐的一种余额这一事实并不像他似乎认为的那样,足以证明比较进化的行为是比较好的东西。如果斯宾塞先生要我们理解它是充分的,那么他关于快乐的见解不可能是认为快乐是惟一善的东西或者"至高无上的目的",

指人生乐大于苦。一者注

而只能是认为它的一个余额是最高目的的一个必要要素。总之',斯宾塞先生似乎主张,3學生命能提供快乐的一种余额,多一些生命肯定比少一些好,而这种论点跟快乐是",舉的道德标的"这一命题是矛盾的。斯宾塞先生暗指,在两个提供同样的快乐总量的生命量之中,大的仍比小的略胜一筹。如果是这样,那么他一定主张,生命的量或进化的程度本身是价值的一个决定性条件。因此,他使我们很怀疑,他是否一面支持比较愉快的东西是比较好的(仅仅因为它是比较愉快的)这一快乐主义者的命题,一面仍坚持比较进化的东西是比较好的(仅仅因为它是比较进化的)这一进化论者的命题。

而我们必须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根据一些什么理由,斯宾塞先生陚予快乐那个他所赋予的地位呢?我们晓得,他告诉我们,悲观主义者们和乐观主义者们双方的"论证都假定为自明的是:人生是善是恶,依其是否带来过剰的适意心情而定、并且为了改进这种说法,他进一步告诉我们说:"因为公开的或含蓄的悲观主义者和这一形式的或那一形式的乐观主义者们合起来,就组成一切人,因此,这一公理是普遍承认的。"(16)当然,十分明显,这些说法是绝对错误的。然而斯宾塞先生为什么认为它们是正确的昵?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什么斯宾塞先生认为这一公理本身是真实的昵(斯宾塞先生没有把这一问题同前一问题十分清楚地加以区分)?斯宾塞先生自己告诉我们,他的"证明是、把"善"、"恶""二词颠倒地加以应用"——把"善"一词应用于其"总结果"是痛苦的行为和把"恶"一词应用于其"总结果"是快乐的行为——"会造

成荒唐"(16)。他没有说,这是否是因为设想把我们用"善"了!所

考,的特质真正应用于痛苦的东西是荒唐的。然而即使我们假定他是这个意思,并且即使有这样造成的一些荒唐事情,很明显,他仅仅证明了痛苦的事情&,,应被看作坏的,而愉快的事情等;li,应该看作好的,这根本没有证明快乐是"举高目的"。但是,有理由认为,斯宾塞先生所意味着的东西的一部分是自然主义谬误:他想像"愉快的"或者"产生快乐的"就是"善"一词的意义。而"荒唐"就是由此而来的。无

论如何,可以肯定,他没有把这个可能的意义同那个承认"善"表示一个独一无二、不可下定义的特质之意义加以区分。确实,当他说"除了运用

幸福的各术语"不能给"德性下率冬"(13)这句话的时候,自然主义的快乐主义者的原则就十分完全地包含在其中了;不过,我在上面已经指出,我们不能始终如一地把斯宾塞先生的话当作发现任何确定意义的一定线索,只因他常常用他的话表示几个互相矛盾的替换物——自然主义的谬误就是这种情况下的一个这样的替换物。毫无疑问,不可能发现斯宾塞先生提出了任何进一步的理由来支持他的确信:快乐是最高目的,而且普遍承认如此。他似乎始终假定,我们、,用善行来表示能产生快乐的,而甩恶行来表示能产生痛苦的。因此,就他是一个快乐主义者而论,他好像是一个自然主义的快乐主义者。

关于斯宾塞先生就说这些。当然,非常可能,他关于伦理学的论述包含许多有趣的和有益的意见。确实,斯宾塞先生的主要见解似乎是-快乐是惟一善的东西,对进化方向的考虑是判断我们赢得最大快乐之路的非常好的一个标准。并且这种见解是他十分清晰地、十分经常地意识到的。,竿他能证实快乐的总量往往跟进化的总量成正比,能弄清楚什么行为是比较进化的,那么这一理论是对社会学科学的一个极有价值的贡献,甚至它将是对伦理学的一个有价值的贡献,如果快乐是惟一善的东西的话。然而上面的讨论已经清楚地表明:如果我们对一位伦理哲学家所要求的是一种科学的、有系统的伦理学,而不只是一种自称"以科学为基础的"伦理学,如果我们所要求的是对伦理学的各个基本原

理作清晰的讨论,并说明一种行动方式之所以好于另一种方式的各个根本理由,那么,斯宾塞先生的《伦理学原理》离开这些要求是无限遥远的。

34.剩下来的不过是要说清楚,在流行的关于进化论对伦理学之关系的各种见解当中,究竟什么是确实荒谬的,而对于这些见解,斯宾塞先生究竟在什么程度上打箅予以赞助似乎是很不明确的。我建议把"进化论者的伦理学"这一术语只用来代表这样的见解:为了发现我们牢,走的

方向,我们只需要考虑"进化"的趋势就成了。必须把这种见解跟其他一般会同它混淆起来的某些见解细心地加以区分。(1)例如,可以认为,生物至今发展的方向事实上就是进歩的方向。可以认为,"比较进化的"东西事实上也是比较好的。这种见解并不包含任何谬误。然而如果它要指导我们将来应如何行动,那么它就难免要作一种漫长而艰苦的考察,即对比较进化的东西的优越性恰恰所在的那些点的考察。我们不能假定,因为进化莩&考宇是一种进步,所以比较进化的东西不同于比较不进化的东西的每一点,都是前者比后者好的一点。根据这种看法,对进化过程所作的简单考虑决不足以告诉我们,什么是我们应当采取的方针。我们必须使用一切作严格的伦理学讨论的方法,以便对进化的各不同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把价值较大的同价值较小的加以区分,并把这二者同那些无异于其原本、甚至劣于其原本的加以区分。根据这种看法,事实上很难看出,进化论究竟怎样能对伦理学有所帮助,如果全部所意味着的不过是进化莩率已是一种进步的活。断言进化已是一种进步这一判断本身是一个独立的伦理判断,即使我们认为,它比任何在逻辑上必须使它得到证实的细节判断都确定而明显,我们也肯定不能用它来作为推论细节的论据。总之,毫无疑问,如果这就是认为存在于进化论与伦理学之间的準了关系,那么进化论对伦理学的影响并不像我们实际发

现人们所断言的那样重要。(2)我已经说过,似乎作为斯宾塞先生的主

要见解的见解,也可以被认为没有谬误。可以认为,尽管比较进化的东西本身并不是比较好的东西,但由于其伴随物,它却是比较好的东西的

一个,率。然而,如果肯定这种见解,显然首先必须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即究竞什么是比较好的这一问题作详尽的讨论。我已经指出,斯宾塞先生在论证快乐是惟一善的东西的过程中,完全省略了这种讨论,并且,我将立即证明,如果我们尝试作这种讨论,我们将不会得到如此简单的结果。如果善的东西是不单纯的,那么我们决不会发现进化论是它的一个标准。我们将不得不建立两组非常复杂的论据之间的一种关系,而且,一旦我们确定哪些是善和什么是它们的比较价值,我们就绝对不

会需要用进化论来作如何赢得最高额的标准。因此,我们又很清楚:如果这就是所想像到的存在于进化论与伦理学之间的惟一关系,那么就很难认为,这种关系证明了人们把任何伦理学上的任何重要性賦予进化论

是有理的。最后,(3)可以认为,尽管进化论不能帮助我们发现我们哪些努力的结果是最好的,但是,它在发现什么是可能得到的和什么是获得它的手段这一方面,一定会有一些帮助。不可否认,这种理论在这方面可能真正对伦理学有些用处。然而,毫无疑问,一般并未发觉应该明确地、独一无二地把这个微末的、辅助的意义賦予它。因此,正由于这些关于进化论对伦理学之关系的正确意见认为这种关系无足轻重这个亊实,我建议把"进化论的伦理学"一词只用来代表那种把这两个名字联结起来、其荒谬悖理我们已予证明的典型见解。这种见解就是认为:我们应当朝着进化的方向前进,仅仅g,它是进化的方向。从各种自然力量正不断地在那个方面工作这一点,推定那是正当的方面。我已经极力证明:且不说我即将处理的各种形而上学的假定,这一见解是极端错误的。它仅仅凭借着一个混乱信念:由于某种未知的原因,善不过寧!大自然正在不断起作用的方面。而且,它因此还包括另一个在斯宾塞先生关于进化的整个论述中表现得异常突出的混乱信念。因此,进化究竟是不是大自然正在不断起作用的方面呢?在斯宾塞先生所给予该术语的意义上,以及在可以认为比较进化的东西事实上就是高级的任何这样一个意义上,进化只表示一个攀,历史过程。我们没有一丝一毫的理由相信,事物在将来会永远继续进化,或者事物在过去始终在进化着。因为在这个意义上,进化论并不表示一个像引力定律那样的自然帛。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确实描述了一条自然定律;它说,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某些结果往往会发生。然而斯宾塞先生以及一般人所理解的进化论,却表示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它仅仅表示在特定时间内实际发生的一个过程,因为这段时间开端的各个条件偶然具有某一性质。我们不能假定,

指进化论和伦理学。一译者注

这些条件将会始终给予,或者已经始终给予;并且,它只是这样的一个过程:按照自然定律,这个过程必须跟着$条件,而不是跟着其他一些条件而发生,并且整个看来,似乎也是一种进步。恰恰是同样的自然定律(例如达尔文的自然定律)会在其他一些条件下,不是使进化,即不是使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而是使叫倣退化的相反过程成为不可避免。可是,斯宾塞先生却经常这样谈论人类发展中所例示的这个过程,似乎它具有一条普遍自然定律的全部威严,而我们却没有理由相信它不同于

一个暂时的偶然事件;要知道,这种事件不仅需要某些普遍的自然定律,而且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事物的一定状态的存在。问题中所牵涉的那牢亨无疑不过是这样的:它们在其他一些环境中将允许我们推论的不是人类的发展,而是人类的消灭。而且,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环境将始终是对进一步的发展有利的,同时大自然将始终会在进化方面不断地工作着。这些看来,认为进化论对伦理学作了重大阐明的观点似乎是由于双重的混乱。我们对这一过程的重视是由于它被描写成一条自然规律而引起的。可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对于各条自然规律的重视会因之锐减,如果我们头脑里没有想到这个值得欲求的过程是其中之一的话。认定一条自然规律申,而I得重视,就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但是,也许谁也不会犯这种谬误,要不是某种,率值得重视的东西被描写成一条自然规律的话,如果明确地认识到,认定大自然站在这个善的东西一边是没有得到任何证明的,那么认为无需作这种证明的倾向也许要小一些,因为利用别的论据,可以证明:这样认为是荒谬的。于是,如果明确地认识到上述两种荒谬的意见确是荒谬的,那么很清楚,进化论对伦理学可以

说的话确实是太少了。

35,在这一章中,我已经开始批判某些伦理见解,这些见解之所以有影响,仿佛主要是由于它们乞灵于自然主义谬误的缘故,而这种谬误就是把我们用"善"所表示的单纯概念看作跟某一别的概念同一。它们是这样一些见解,这些见解自称要告诉我们什么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而我对它们的批判主要为了(1)得到一个消极结果,也就是说,我们没有理

由假设,它们宣称是惟一善的东西真是那样,(2)进一步举例说明在第一章中已经确定的积极结果,即伦理学的各基本原理必须是一些„命题,这些命题主张哪些事物在什么程度上具有一个可以叫傲"内在价值"或者"善"的单纯的和不可分析的性质。本章开始U)把要批判的各种见解,分为(a)那些假定"善"可以参照某种超感觉的实在来下定义,并断言惟一善的东西就是这种实在I因此可以称之为"形而上学的"见解的见解,(b)那些把同样的地位给予某种自然客体,因此可以称之为"自然主义的w见解的见解。在各种自然主义的见解当中,对于那种把"快乐"当作惟一善的东西的见解将要作最充分和最郑重的研究处理,因此留待第三章处理,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然主义可以通过对几个典型例子的分析,首先加以解决(24~26)。(2)有些人通常宣扬"自然的"东西;我们

首先把这种见解当作除快乐主义以外的自然主义见解的典型来加以处理。已经指出,"自然的"在这里可以意味着"正常的"或者"必需的",而无论"正常的"东西,还是"必需的"东西都不能郑重地假定总是善的或者是惟一善的事物(27—28)。(3)但是,一个更重要的典型却是"进

化论的伦理学",因为它公然宣称是能够自成体系的。认为"比较好"M,考比较进化"这一荒谬主张的影响,已经通过对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伦理学的考察说明了,并且我们已经指出,如果没有这种主张的影响,很难说进化论跟伦理学有任何重要关联(29—24)0

注释:

[1]Epo>ret436~7。

[2]参看EsquisseduneMoralesansObligation,parM.Guyau,4TOedition,Paris:Alcan1896(居约,《无义务道德概论》,巴黎:阿尔岗,1896年,第四版)。[3]《伦理学原理》,第二章7末尾。[4]、[5]着重符号是我加的。

快乐主义#

36.在这一章中,我们必须处S—切伦理学原理当中也许最著名和流行最广的一条原理:除了快乐什么也不是善的。我说过,在这里处理这条原理的主要理由是:快乐主义大抵是以自然主义伦理学的形态出现的,换句话说,快乐之所以如此普遍地被认为是惟一善,几乎完全是由于:快乐似乎以某种方式已包含在"善"的苹冬之中一快乐似乎就是该词所表示的意义。如果是这样,那么快乐主义之所以流行,主要是由于人们犯了我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的谬误,即由于未能认清我们说"善"所意味着的那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下定义的特质。情况确实如此,因为我们确有一个万分有力的证明:在一切快乐主义者的著作家当中,只有西季威克教授一人清楚地认识到,我们说"善"意味着某一不可分析的东西,因而他着重指出:如果快乐主义是真实的,那么,它自以为真实这一论点只能以自明为根据一我们必须说"快乐是惟一善的东西"是一单纯的享攀。西季威克教授认为:必须使他所谓直觉主义的"方法"与他所谓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其他可取的"方法"同时发生效力,而实际上使前者作为后者的基础来发生效力。并且,他认为这是一个新的发现。这一点几乎是不容怀疑的。我们看到,以前的快乐主义者没有明确地、一贯地认识到这样一个

或译幸福主义。一译者注

事实,即他们的基本命题包含这样一个假定:可以直接察觉到某一个独一无二的属性单单属于一切实存者当中的快乐。他们未强调这个真理如何绝对不受其他一切真理的影响,要是他们了解这个事实,他们怕不会

不加以强调。

而且,即使没有明确地意识到所包含的这个假定,也很容易看出,如何应该把这个独特地位给予快乐。由于一个万分明显的理由,快乐主义是任何一个开始对伦理学进行思维的人很自然地得到的第一个结论。极易注意到我们喜欢某些事物这个事实。我们欣赏的各事物与不欣赏的各事物,形成两个经常为我们所注意且不会弄错的类别。然而把我们承一事物这一点同我们喜欢一事物这一点加以区分就比较困难。只要我们考察一下这两种心情,那么即使它们往往一起发生,我们定会看出它们是不同的,但是,我们极难看出它们在,了卞罕不同,或者这一不同无论如何要比一巧欣赏与另一种欣赏之间的、非常明显但又非常难于分析的其他许多不同更为重要。极难看出我们说"赞成"一事物意味着

wmmjM-m9即确定伦理学的独特领域的那个属性,而在对一事物的欣赏之中,却并不包含那样的独一无二的思想对象。我们发现最近问世的一本伦理学著作中所表现的那种俗不可耐的错误是再自然也

没有的了:"我们说过,原始的伦理事实就是某事物得到赞成或者遭到反对;换言之,某些事件在感觉上、知觉上或在观点上的理想的再现,总是伴随着一种快乐或痛苦的情绪。"在通常的语言里,"我想要这个","我爱这个","我在乎这个"是常常作为"我认为这个是善的"的同义语来使用的。这样一来,人们十分自然地认为,没有不同类别的伦理判断,只有"所欣赏的事物"这一类,尽管我们并不总是赞成我们所欣赏的东西,这是一个即使并非十分普遍、但却十分清楚的事实。当然十分明显,从认为"我认为这个是善的"跟"我喜欢这个"同一这一假定,寧罕罕,不能推定只有快乐是善的。可是,另一方面,也极难看出从这样的假定可以按照逻辑推断出什么来I而这样的推定势必暗示它自己,这似乎是非常寧„。稍稍研究一下通常讨论这个主题的文字就足以证明:这种

性质的逻辑混乱是极其普遍的。而且,正是那些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人们,必定不能明确认识"这是善的"这个命题的意义一他们必定不能把这个命题同其他相仿的命题加以区别。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当然不可能清楚地发觉它们之间的各个逻辑关系。

37.因此,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快乐主义通常是自然主义的一种形态——人们之所以接受它,通常是由于犯了自然主义错误。诚然,只有当我们揭了这种谬误时,只有当我们清晰地意识到"善w所意味着的那个独一无二的客体时,我们才能给快乐主义下这样一个精确定义:除了快乐什么也不是善的。因此,人们可能会提出这样的指责:在我抨击这种徒具快乐主义之名的学说时,不过是抨击一种从来没有真正为人所主张过的学说。但是,主张一种学说而没有清晰地意识到你所主张的究竞是什么,这却是十分常见的。虽然当快乐主义者论证他们所谓快乐主义的时候,我承认,为了想像他们的论证是有效的,他们心里想的必须:ll我所下定义的那个学说,但是,要得出他们所得出的结论,他们心里却;应该想着这一学说。假如我驳倒了这样的一个命题,即除了快乐

什么也不是善的,我就驳倒了审丰快乐主义,我作这种假定的理由

主义以这种形式所表达的真理性决不能从他们的论证中引导出来,但是,他们的伦理学,毕,按照逻辑不能从任何其他学说推导出来。快乐主义方法自恃能为我们发现不能用其他方法获知的一些实践真相的任何口实,都是根据这样一条原理:会带来快乐的最大余额的行为方针必定是正确的方针。并且,在没有确实证明"快乐的最大余額牟早同通常并不企求取得的其他各种善的最大余额相合"这种情况下,这条原理只有在快乐是惟一善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确实,几乎不能怀疑快乐主义者们在下述一点上有什么区别:在争论的各个实际问题上,主张快乐是惟一善的东西。由于这一理由及其他理由,把这一条视为快乐主义的惟一的伦理学原理是合理的,并且,我希望通过本章的整个讨论使这一点得到更进一步的证明。

因此,我用快乐主义表示这样的学说,它主张3夸快乐作为目的是善的,这里的"善"一词,是在我力求指出不能下定义的意义上来使用的。而主张快乐以及蒂华了華亨,作为目的是"善"的学说并不是快乐主义,并且,我将不驳斥其真理性。但主张除快乐以外的其他一些事物作为手段是"善"的学说,根本不跟快乐主义矛盾》因为一位快乐主义者并不限于主张只有快乐是善的,如果像我们通常所傲的那样,他把作为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的"善"的东西1孕这目的本身都包含在"善"之中的话。因此,当我抨击快乐主义时,我仅仅抨击这样的学说,它主张只有

快乐作为目的或者就本身而言是善的。我既不抨击这样的学说,它主张快乐作为目的或者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我也不抨击关于什么是我们所

般说来,快乐主义者们所推荐的行为方针跟我所要推荐的是十分相似的。我同他们争论的,并不是关于他们的大多数经验结论,而仅仅是关于他们似乎认为足以证明其结论的那些理由,并且,我极力否认其结论的正确性是任何足以推定其原理的正确性的根据。一个正确的结论往往可以

运用荒谬的推理得出来,并且绝对不能从一位快乐主义者善良的生活或者德性的藏言推定他的伦理哲学也是好的。我所关心的仅仅是他的伦理哲学;我所驳斥的是他推理的卓越性,而不是他作为一个人、甚至作为一个道德教员的品质的卓越性。也许认为我的争辩是无关紧要的,但没有根据认为我是不正确的。我所关心的仅仅是知识,即我们应当正确地进行思维,而不管就所达到的某种真理而言这是多么无关紧要,我姑且不说这种知识会使我们成为更有益的社会成员。如果一个人对知识本身是不在意的,那么我对他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只是不该认为,因为对我所要说的缺乏兴趣,就有理由把它看作是不真实的。

38.由此可见,快乐主义者主张:除了快乐,其他一切事物,无论行为、德性或者知识,无论生命、自然或者美,绝不是因其本身的缘故,也绝不是其本身作为目的,而只是作为获得快乐的手段或者因为快乐的缘故才是善的。这种见解为苏格拉底的门人阿里斯底波及其创立的昔勒

尼派所主张,为伊壁鸠鲁及其信徒所赞同;在现代,则主要为自称1力利主义者"的哲学家们,如边沁和密尔所信奉。我们已经看到,赫伯特•斯宾塞也说他持有这种见解;并且我们将看到,西季威克教授也持有这种见解。

然而,上面说过,这一切哲学家们用快乐主义所表示的意义以及他们认其为真实学说的理由,或多或少是彼此不相同的。因此,很明显,

问题完全不像初看那样简单。我自己的目标是要十分清楚地证明:如果要使这一理论成为严谨的理论,如果从它的概念中消除一切混淆不清和前后矛盾,那么它的含义必定是什么。并且,一旦做到了这一点,我认为就会看得很清楚:一切为了说明其真理性而提出的不同理由实际上是

非常不适当的I它们不是支持快乐主义,而不过是支持某种与其混同的其他学说的理由。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打算首先讨论密尔在一本名为

〈勒利主义》的书中所陈述的学说。我们会发现密尔关于快乐主义的概念和论证恰好代表着很大一派快乐主义著作家们。对于这种有代表性的概念和论证,西季威克教授大力提出了一些严肃的反对意见,在我看来,这些反对意见是不容争辩的。但我将力求用我自己的话来提出这些反对意见,并且将进而考察和驳斥西季威克教授自己的更为谨严的概念和论证。这样,我认为,我们就考察了快乐主义者学说的整个领域。从讨论中会看出,决定什么本身是否是善的,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物;并且,在这一方面,这种讨论将提供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什么是试图获得关于最根本的一类伦理学原理的真理所必须采取的方法。将特别明显的是,必须永远记住两条关于方法的原则:(1)务必不要犯自然主义的

谬误,(2)务必要注意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区别。

39.于是,我打算从研究密尔的《功利主义》开始。该书对许多伦理学原理和方法作了探讨,其鲜明酣畅是令人赞叹的。密尔暴露了不少事先不作反思就着手处理伦理学问题的人们必定犯的简单错误。可是,

约翰'密尔,《功利主义》,唐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下面有关引语的译法曾参考该书译文,但为了照顾本书译文的前后联系,作了某些变动。-者注

我所关心的是密尔自己似乎犯了的那些错误,而且仅仅以有关快乐主义原理的错误为限。让我重说一下,那原理是什么。我说过,即快乐是我们应当企求的惟一事物,即作为目的并因其本身的缘故是善的惟一事物。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密尔,他是否这样来叙述所争论的问题。"快乐",他开始论证时说,"和免除痛苦作为目的是惟一值得欲求的诸事物".并且他在结束时说:"认为一客体是值得欲求的(除了因为它的后果之外)与

认为它是令人愉快的是一回亊"o除去其中显然存在的混乱不谈,这

些说法合起来似乎包含我说的那条原理I如果我能成功地证明密尔提出

的理由不能证明这些说法,那么至少必须承认,我既非同影子开战,亦非摧毁稻草人。

可以看到,密尔在他的第一种说法中,除了"快乐"还加上"无痛苦",尽管在第二种说法中没有这样做。在这一点上,存在着一种混淆不清,但我们无需乎加以处理。为了简明起见,我将只谈"快乐"。然而,我的全部论证更加适用于"无痛苦",作必要的调换是轻而易举的。

密尔于是主张"幸福是值得欲求的,而且作为目的是停„率準了

亨,;其他一切事物只有作为达到这个目的手段才是值得欲求的"他已经把幸福定义为"快乐和无痛苦""、他并不妄求使它超出一个任意的文字定义;像$,,我对此没有半个不字可说。于是,他的原理是"快乐是值得欲求的惟一事物",如果当我说到"快乐"一词的时候,我容许其中(就必要来说)包含无痛苦的话。那么,他凭什么理由主张这一原理是真实的昵?他已经告诉我们:"关于各终极目的的各问题是不容有直接证明的。任何事物之所以能被证明是善的,必定是因为我们可以证明它是取得那華事物之手段。"这一点我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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