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在基督教伦理学,是一切最难解答的问题之一。假如人是负责的,他就必得多少要有自由。假如一个人所要的,所作的,是他所不得不要不得不作的,那么他便无所谓负责。这似乎是个显然的事实,但要将这事实与上帝的管理、上帝的恩典、遗传的影响,以及环境的驱使相调和,问题便难于解答了。
决定论(Determinism)共有三种,第一种称为神学决定论。因为人罪恶的权势,神的恩典工作,上帝的全能全知,以及万事皆由预定的教理,此论把自由意志减低到不可能有的地步。第二种称为哲学决定论,可取唯物、泛神或定命各种形式发挥出来。意志的进程并无原动的意义,不过是按照自然律或自然需要而发生的依次连续现象。第三种称为心理决定论。照这派思想讲,人生为内部的必需和外界的环境所绝对决定。
由人的道德意识所发生的事实看来,这种解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人都感觉过恶,以及由此而生的懊悔经验。如果人所作的是他被迫不得不作的,他为什么还有懊侮的经验呢?单拿人有懊侮的经验来讲,便足以证明人的行为不是预先决定好了的。有人说,假若宇宙使人行他所行的,而在行了之后,又使他对于所行的感觉懊悔,这岂不是一种很坏的设计。我们对于人所行的以及没有行的,加以褒贬,这都是说人有或行或不行的选择自由,不然,这些评判便失去了意义。决定论实与人生经验的事实不符。
非决定论以为人能用绝对武断的方式决定他的行为,一点不问行事的人有什么品格。在神学思想上,这种非决定论有出自柏拉纠主义(pelagianism)的各种形式,都以为人有力量,能行善事。这一派人的错处,在乎他们把意志与位格分开,以为意志能决定人的选择。但意志之为物不在人格以外,乃人格所采取的一种姿态,是以人的性情、习惯,以及过去的经验都与他所决意要选择的有关。人能决定主意,但他决定什么,如何决定,都在乎他的人格品质。假如人的性质是有罪的,他所决定的也必有罪。要使伦理学不失去意义,我们必得要主张自我决定论。「我们坚持自我决定论,以为决定主意的是整个的人,不只是他各部功能中之一种。当一种道德行动需要抉择之时,在人的意识中发现二、三种对象,且每一种都能迎合他的愿望;他按他所有的知识和判断力加以比较衡量,以期决定什么是他满意的,那就是说,就当时他所处的情势而言,什么与他有益;而他认为与他有益的,又以他是怎样的一个人为转移。他与他所追求的对象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他将注意力集中于某一对象上;其余对象都退落到后边去了。一心想要得着他所追求的对象,这种愿望就成了他行为的原动力,而且以后的行动是按着这原动力进行的。我们甚至可以说,立志亦由这种原动力而来,只要我们明了,那以追求对象为原动力的,那以对象为一己利益的,不是别的,就是那人自己。」(Alfred E.Garvie,The Christian Ideal for Human Society,p.123)所谓自由,意思就是:「在伦理的抉择问题上,那促成一个人行动的最后因素,乃是那人自己的人格,也就是说,我们主要的行动实在是我们自己的行动。因为是由我们自己选择的。」(Jones, problems of Life,P .137)我们把着重点放在自我上。基督教伦理是注重存心用意的伦理,我们不但看外表的行动,也是看那促成行动的态度。决定一个行动为恶为善的,常是人的态度。假如一个人的犯罪性质事先规定了为恶的抉择,人既如此抉择,这事实就使他成了恶人。如果一个人所作的恶事,不是由于他决志选择的结果,那么,我们便不能把责任归在他身上而加以评判。我们不赞成非决定论所讲,以为一个人能用一种绝对武断的方法选择他所要行的事,我们只能说,一个人立志行事在乎他为人的品质如何。
对于伯拉纠主义及其各种不同的派别,我们不得不指明人总不能专靠自己单独的行出善来。上帝常在世间,人常为灵性的感化所包围。这些灵性感力,在我们未生之前即已临在世间,在我们离世之后,亦必依然存在。人生经验的许多事实都见证,若没有这些灵性的感化力围绕我们,我们便要消失于无助无望之中,而且我们不但要普遍的承认灵性环境与我们大有关系,我们作基督徒的意识也无疑的指证出来,我们曾为上帝所保抱提拥」。因有这个事实以及人生由上帝管理的事实,我们才得作基督徒。这都不是我们的工作,必须归功于上帝的恩典。那能改变人格品质的灵性感化力临到人,但人也能拒而不受。人的责任即在于此。对于那些包围他的灵性感化力,人可以怀报一种消极的态度,或者对于那摆在他眼前的上帝的恩典,加以拒绝。情形既是这样,所以上帝的恩典与人的责任,二者之间,并无任何矛盾存在。我们得救完全在乎上帝,但我们的责任仍然无可推却。医师可将药物给病人,但病人也能对药物拒而不服。药能医病,但若病人拒而不服,他自己得负那病不得痊之责。照样,救恩是上帝所赐,但我们若拒绝上帝白白赐给我们的恩物,我们得自己负责。
瑟得布伦大主教就上帝的全能与人的自由和活动两下之相关,说了句有意思的话。他说,这个似非而是之理可就是:「人的活动是上帝的工作。」(Den Levande Guden,p.39)我们立志行事都是随着上帝所喜好的,在表面看来,好像一切在乎我们自己,然而从基督徒的立场看,一切都是上帝在我们里面所作成的工。只要在我们思想中,充分的承认上帝的内在性,这个概念便不难得着。
最高级的自由即是基督徒的自由。基督徒的自由并非放纵。不是任意犯罪,随后依赖上帝赏赐赦罪之恩。上帝的恩典不能保让人肆意行恶。基督教救人脱去罪的愆忧,也同时脱去罪的权势。基督徒的自由,包含在人的意志和神的意志两相和谐之中。当人的意志联系于神
的意志之中,人便要作上帝所要他作的事,于是一切都出于自然,毫无勉强。于是人得了自由,而且得了最高级的自由。他因与上帝连成一气,而得到自由。人将自由之权行使于破坏健康律之上,他绝不能得到自由。他所得的反是疾病的捆绑。照样,灵性的自由也不包含任何犯罪,乃包含人与那执掌宇宙中心的道德理智,化为和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