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clesia一字之义,乃云:「被呼唤出来的」。新约中「教会」一名词有时单指一个地方教会。这种惯例见之于太十八:17。保罗说:「又问在他们家中的教会安」(罗十六:5),便是这个意思。保罗写信给腓利门也说:「在你家的教会」(门2 )。保罗写信给帖撒罗尼迦人,也说:「帖撒罗尼迦人的教会」。在雅四:14以及好些新约书中,所言教会都有这个意思。保罗并不把这些地方教会看作普世教会的许多部分。他没有把腓利门家中的教会,或帖撒罗尼迦城中的教会,看为教会的一些部分,他简直称它们为「教会」。在每一家、每一城的教会,就是那一切要素具备,圆满无缺的教会。不能因为把个地方教会的地域扩大,或把好些地方教会组合拢来而成一个有组织的联结,便把教会的要素增多了。教会的要素性质,不能拿地域之大小,或人数之多少来决定。要是这样,我们就没有一定的标准来测度一个真的教会。在每一地方教会中,具备了一切教会的要素,人数加多,并不在教会概念中增加什么。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一个大教会将要比一个小教会更显得是真实的教会。有人用信心领受恩典,以致罪得赦免,圣灵重生,便有教会产生。如果用这种属灵的能力来解说教会的概念,便可防备教会形式主义,以及一切由它所生危害宗教的后果。
被召而聚合的基督徒在许多地方都有,这个事实基督徒不能不承认。世界各处的基督徒应该保守增进团契精神。教会也是由所有一切的基督徒组合而成。在太十六:18,耶稣所讲的教会就是这个意思。教会这方面的意思也不可忘记,但与上文所讲教会的要素性质却不相背。这样讲解教会,并非把教会视同政治的机构,或形式的组织。许多圣徒虽从有形式的组织之中被革除,却一点不妨害他们在那真实教会中所享有的地位。没有人能用武断的方法将任何人由真实教会中革除。罗马教把教会看成一个政治的机构,使它与教皇、主教,以及整个的教权阶级脱不了关系。路德极力的反对这种主张。就路德所讲的教会和祭司制而言,他完全脱离了罗马教会,以及中古时代的传统思想。
就其要素而言,教会不是个形式的组织,乃是个属灵的团契(弗一:22- 23)。它是看不见的,乃是信心的对象。使徒信经第三论,便把教会作为信心的对象,写着说:「我信一圣而公的教会,圣徒相通。」 这「圣徒相通」一语乃后来加上的,为要解释那「 圣而公的教会」。不过正如灵魂必有身体,要藉着一个有形之体来表彰它自己,所以教会也得有一个有形的表显。虽就要肯定的判断出来谁是属乎那真实教会的是不可能的。然而信徒都有身体,是人所有目共睹的。他们围绕着赐恩之具而聚合,从这一点来看,教会是有形的。信义宗信条是根据这一点来界说教会为「圣徒相通,其中有上帝的道作纯洁的传讲,有圣礼按基督的创设而施行。」(奥斯堡信条第七段)所谓「圣徒」是说那些因着信,与耶稣基督给成生活团契的人。道和圣礼,或说那些使人起信的工具,便是教会外表有形的记号。把教会作成这种概念来讲,它的真实要素便不是政治的机构。无论是道、是圣礼、或是「圣徒相通」,都不能是政治的机构。照信义宗的见解看来,无论是地域疆界,表决权阶级,礼拜仪式,或教会政体,都不是教会的标记。一个有形的组织也是少不了的,有时我们也称这种有形的组织为教会,但这不过是一种假藉的说法。在有形的组织之中,也能有好些不属乎圣徒团契的分子,并非「被呼唤出来的」人。
凡藉道和圣礼为上帝的圣灵所聚合的基督徒团体,其中便有教会应有的要素。连在这样最小的一个团体当中,都有教会一切丰富的要素。这样一个教会并无需在机体上加入一个较大的组织,然后才得算为真正的教会。只要它承受了赐恩之具;而且与基督,又在会友彼此之间,发生了生活的团契,它便是真正的教会。然而这样讲,也不是说不要使教会有较大的组织,或说教会可以无组织。「基督要他的教会在世上所作的各种事工,并不是单独的一个地方教会所能作成的。传讲福音不但要在各地方教会所在之处,乃要普遍到世界各处。」为教会预备传道人才,为教会训练一般青年,创设维持各种学校,实施慈善事工,照顾老弱贫病孤独的人,造就教会,推行文字事工,这一类的事工要一个地方教会单独举办,只有极少数的例外有此可能。如果把多数弟兄们联合起来,把一些地方教会结合成一大组织,便可众志成城,轻而易举。所以组成大教会或宗派教会,实有相对的必要。
「这样组成的团体并非直接出乎神的旨意。它们并不组成圣洁的基督教会,或教会的一部分。每一地方教会即有一切基督所赐教会在地上应有的权柄,加入一个较大的教会组织并不增加什么。一切较大的教会组织无非是人为的,只为便于办理较大的事工起见,一个地方教会并无加入此种组织之绝对必要。加入与否各处地方教会可自由决定;虽说照目前情形看来,若要教会事业成功,舍此别无他法,然而从理论上说来,各地教会仍有自由。
这样的组织既然出自人的自由选择,所以的权柄亦由那些自愿组织的单位而来。它不能夺去一个地方教会的权利;相反的,它所有的权利还是由那些组织它的个别教会所授予。」(Reu and Buehring.Christan Ethics, p.310ff)
以上所讲,乃是说那些大教会组织,无非要帮助各处地方教会为天国事业作更有效的服务。大教会组织并非要掌权管辖各处地方教会,但这解释教会的性质也并非作无政府的主张。一处地方教会派代表参加一次大议会,凡代表们所同意决议的事,那地方教会都有执行的义务。就大教会全体而言,我们要防备走入无政府的状态,我们要使地方教会对于教会范围广大的事工,有效参加的可能,然而同时,我们又要坚持这种民主化的,由灵力推动的教会释义,因为这是改教运动所传流下来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