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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一些事例 .2

作者:英-阿瑟·刘易斯 当前章节:15373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20

甚至在基本的父系家庭里,遗赠财产的权利作为对人们努力的一种鼓励,其重要性是何尝不清楚。在不同的社会中,建立家庭的抱负各不相同,在那些经济增长率最高的社会中,这种抱负并不是总是最大的。例如,许多美国富人不是把钱留给他们的家属,而是设立教育基金或从事其它慈善事业。少数人甚至故意不给他们的子孙留下什么财产,以免妨害他们的个性发展。而英国富豪在处理财产时,平均给家属留下大部分,只将少部分捐赠给慈善事业,这大概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是因为在英国,门庭观念要比在美国的大城市里重要,同样美国人却在其它方面找到许多对人们努力的激励,其中包括他们希望享受高水平的生活和为自己谋求权力和威望的愿望。

但是,即使对遗赠财产权作为一种鼓励的重要性无法作出精确的估计,但是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鼓励,现代国家对这种权利施加越来越多的限制——特别是征收高额死亡税——对发财的刺激有所减少。另一方面,我们同时必须考虑继承财富对所继承的财产、对继承人及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影响。

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继承对财产管理的影响。创业者的儿子不一定是最善于照管财产的人。相反,靠继承财产创立的机构不会像每一代都招聘新领导人的机构那样富有生命力或存在同样长的时间。罗马天主教的一部分生命力无疑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主教是选举的,而不是天生的。奥斯曼帝国的强大常常被认为是由于实行近卫步兵制的缘故,这种步兵每代都是新招的。在现代大公司,家庭联系常常是很少的,有人对此表示遗憾,但是,公司越来越多地在不考虑家庭联系的情况下招聘领导人可能正是力量的源泉。另一方面,财产自动传给下一代的制度也有其优点;这是比较肯定的,因此可以事先培养继承人;这也比较简单。

继承的影响也取决于财产是否完全由长子继承,或者取决于在其它家庭成员中财产如何分配。长子继承可以使全部家产保持完整,在有规模经济的地方,或者在财产已经很小,再进一步分割就不经济的农业地区,这是很重要的。但是,如果继承人可能共同经营财产,而不用再行分割的话,这一点就不那么重要了。另一方面,长子继承权有助于维持一种财产不平均分配的制度,这对家庭其它成员也许是不公平的。长子也不总是最能干的儿子,这一点在继承人并不是长子,而是由遗嘱所指定的儿子的制度(通常是政治制度而不是经济制度)中得到了承认。一些经济学家为长子继承权辩护说:这一制度迫使小儿子们勤奋起来;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说:这会迫使贵族的小儿子们进入中层阶级,使阶级之间不再相互蔑视,从而增进社会的团结和流动性;但是,如果把这些论点提高到逻辑结论的程度,必将支持完全取消财产继承权。

虽然遗赠财产权对想发财致富的人是一种刺激,但我们也必须估计到使继承人放松努力的程度。继承人有时会受到先辈们树立的榜样的鼓舞,也许会把他们继承的遗产当作一种信托财产,他们不仅有责任去维护这种财产,而且有责任去扩大这种财产。但是,他们往往作出相反的反应。总的来看,如果继承财产并没有成为继承人逃避艰苦劳动的借口,他们几乎肯定会过更为有益的生活。

财产的继承也减少了社会的纵向流动和进取心,这一点在某些农业地区可以看得非常明显,在那里,所有土地都属于为数很少的几家人,而其余的所有家庭都注定一代一代地生活在社会的底层。财产继承的作用是:每一代人开始时情况只对少数成员极为有利,而这些人的才能未必比别人优越,而且往往未加好好培养,因为继承财产使他们无需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在那些开始时一切都人人平等的社会里,经济发展速度可能会较快,而在那些故意使情况有利于有卓越才能的人的社会里,经济发展速度会更快。

(四) 农业组织

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和惯例,在经济上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在农业是主要活动形式的比较贫穷的地区里,尤其是这样。同时,土地在决定政治和社会地位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所以在制订规章和形成惯例时,很少考虑经济因素。从经济增长的观点来看,我们感兴趣的是农田的使用权、农场的大小,以及这些事情与奖励、资本形成和技术革新之间的关系。

首先谈谈土地公有问题。使用这个词具有三种不同的含义。此处用的是第一种含义,即几个人有权使用同一块土地,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土地,比如在这块土地上放牧牲畜,或在这块土地上砍柴。这同第二种含义是不同的。第二种含义指的是人们在统一权力机构的管理下在同一块土地上一起劳动,分配收入,这就是农业合作社或集体农庄。我们已在本章的前面一部分[第一节(三)]论述过它的主要问题,而且还要在本小节的末尾再次谈到这一点。第三种含义是这样一种情况,即每个人都有权独自使用某一块土地,但是他对土地的支配权要受限制,因为从理论上讲,土地是属于首领或部落的。由于差不多在每个社会里,土地的使用和支配都受限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所有权和“完全保有”所有权仅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如果我们将所有那些个人有使用土地的专有权的情况都看作是“个人”所有权(用个人这个词来代表家庭),那么在苏俄以外几乎所有的地方都可说是实行个人土地所有权。我们所要谈的主要就是这种形式的所有权。但是,首先我们必须就上述第一个含义的公共所有权进行论述,在那种情况下土地公共使用,但不实行集体管理或分配集体收入。

个人所有权无疑比公共所有权优越。这首先表现在它对投资和革新的影响。如果许多人都自由地使用同一块土地,而各人都为各人的目的,他们就会对土地进行掠夺式使用而不投入任何东西。在这些情况下,一旦土地开始不足,它也会开始由于耕种过度、放牧过分、或由于没有采取适宜措施保护土壤而变得贫瘠。个人在改良土壤、施用化肥、兴修水利或改善草地上投资得不到好处。如果果实归己的权利得到承认,人们就会种植果树,这种权利通常是得到承认的,但他们种树不是为了一般用途,如乘凉或造林等。在非洲,由于人口与土地相比为数甚少,公共所有权算行得通,但是,在人口压力大的地方,这种所有权会破坏土地。除了投资以外,公共所有权对于革新是一个障碍。牲畜如不加以隔离和控制交配,就不能选择优良品种。在公共活动按老规矩进行的环境下,也不便于对新型的耕作方法进行实验。这就是为什么公共所有权在50年前盛行的地方迅速消失的原因。许多人出于感情上的原因对公共所有权的消失感到遗憾,可是那种制度与经济发展无疑是格格不入的。

至于个人所有权,我们发现,在有记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多数农民是根据租佃合同而占有土地的。因此,我们首先探讨一下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对迫迁的补偿、租佃权利以及缴租的形式和数量等问题。

之所以需要给予补偿是因为有这样一项原则,即必须保证佃农得到他自己的劳动果实。假使要佃农对土地进行投资,那么必须对他保证,在他失去土地时,要对他所作的其效益尚未用尽的一切改良进行补偿。否则,他就不会种树,不会建造许多建筑物,不会改进排灌系统,也不会进行任何其他投资。这种保护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地主必须事先答应作出要求予以保护的改进。在大多数先进的国家中,法律规定了这种保护;但在原始国家里,这种规定不是普遍现象而是例外,因此佃农很小心,不投资改善土地,甚至让土地丧失肥力,如果地主不追究责任的话。

许多国家并不满足于保护效益未用尽的改良,它们还在法律上保护所有权。至少它们规定了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而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佃农只要耕作有方,就有权留在土地上(如在联合王国),甚至可以保证他的继承者享有继续租用土地的权利,只要有能力就行。这样的法律发生作用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实施这种法律而设立的法庭的性质。在“民主”国家里,要收回佃农所租的土地几乎是不可能的,哪怕是一名坏的佃农,除非他在明显地毁坏农田;而在“保守的”国家里,法律甚至对最好的佃农也不提供什么保护。这种法律的意义就是给予佃农以充分的保障,使他们对长期的改良进行投资。也有人反对给予太多的保障,希望保证土地的流动性。但我们将在后面探讨也应加以保障的农民完全保有的所有权时再谈这个问题。

我们所说的地租形式是指固定地租或比例地租。固定地租,在年景不好时,对于小农可能负担过重,把好年景和坏年景合在一起计算,固定地租还是完全可以负担的。地租可以固定用钱或实物来缴纳。若是由于歉收而造成年景不好,固定用实物交租会给农民造成较重的负担;若是由于价格低廉而造成年景不好,固定用货币交租会给农民造成较重的负担;由于这两种情况对农民都不利,所以,以货币交租与以实物交租这两者之间没有多大选择余地,除非是在战争时期,那时候,固定以货币交租的农民很占便宜,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这样。但是,如果从整个世界来看,多数地租是不固定的,而是按比例交纳的。农民根据收成(或收入)情况按比例向地主交租,从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不等,视土地的多少而定。

贫苦农民是欢迎比例地租的,因为在年景不好时他们承受的负担要比固定地租少。在年景好的时候,他们多给地主交租——而且他们那时多交一些也是承担得起的。不管怎样,地租的数量在年景好和年景差之间可以拉平。但是,分成地租往往受到经济学家的攻击,认为这种办法会减少农民进行改良的积极性。因为要使一项改良值得进行,并对农民有利,那么地租占一半时这种改良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得比在实行固定地租时生产出来的东西多一倍。这就是说农民要承担改良的一切费用。在比较先进的分益制或分成制(比例地租的名称)中,地主承担改良的一部分费用,或者契约规定,佃农若进行改良,地租须加以调整。但是在不那么先进的国家里,通常没有这样规定,比例地租制肯定会削弱农民进行改进的积极性。

在大多数国家里,地租数额是造成重大不满和骚乱的原因。地主反过来做些什么,各国的情况各有不同。在英国,契约通常规定地主有提供永久性建筑物和维持固定资本的义务。契约甚至可能规定地主还得提供一些流动资金。由于缺乏好地,英国的地租一度很高,足以补偿地主为履行这些义务付出的费用,还可以使他有盈余——这是“纯粹”地租。但是,现在地租很低,除了维持农场固定资本的开销以外所剩无几。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在最不发达的国家里,地主不对土地承担任何义务,他只是收租。自然他可能担任某些社会职务——他可能担任相当于治安法官、警官、地区行政长官或牧师的职务,如果他没有从地租中取得报酬,他或别人则必然从税收或以某种其他方式得到酬金。然而就土地而言,如果地租由农民保留(比如地主被“消灭”,农民对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土地的生产能力不会减弱;如果地租付给国家(国家常常以对土地或农民征收直接税的办法来收租),土地的生产能力也不会减弱。实际上,如果减少或者取消地租,土地的生产能力可能得到提高,因为这时农民有可能储蓄更多的钱,为改良土地增加投资。在地主拿走农民生产的东西的一半,而不为他们做任何事情的那些国家,很难设想,如果不从农民肩上卸去这个负担,农业生产率不会大大提高。

在许多国家里,人们要求完全废除地主制度,农民应拥有他们所耕种的土地,这种要求不应与关于改变农场的规模的要求混为一谈。有些改革家主张打破大庄园,把土地作为小农场进行分配以增加农场的数目;另一些人则希望采取相反的做法,即减少小农场的数目,说服或迫使农民加入集体农庄。我们后面再阐述农场的规模问题。目前我们谈的只是完全保有土地所有权及租佃制的问题。尽管关于土地改革的要求有很大一部分与改变农场的数目的要求有关,但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在亚洲,确有这样一种声势浩大的土改运动,它仅仅限于要求废除地主制,把租佃土地改为拥有土地。

这种转变的效果如何,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这种转变的支付条件、地主得到补偿的数量,以及农民为得到土地而应支付款项的数额。但是,除了补偿问题,在权衡租佃和拥有土地的利弊方面还涉及到许多其他问题。事实上,许多人争辩说,农民拥有土地的制度不利于经济增长。他们认为,这种制度削弱了土地的流动性,它会带来耕作不善、土地分散以及负债过重等问题。因此,他们主张小农只能是佃农,应当受到控制,不管地主是私人还是政府机构。实际上,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适宜的控制措施大多既适用于佃农也适用于地主:事实上,如果加以适当控制,一方面会使佃农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会迫使拥有者好自经营,那样租种土地和拥有土地在经济上的差别将基本消失。

下面让我们先来谈谈土地的流动性问题。正如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有些人反对保障耕作得好的佃农的租佃权的法律,理由是这样一来农业经济的灵活性将会减少。他们说,地主们大概都希望土地的利用能产生最大的利润,因此他们应该能够在情况改变时自由地更换佃农。由于情况的变化,将耕地改为牧场,改变农业单位的规模,或者出于某种其他原因,把土地租给更能应付新局面的新佃农可能比较适宜。可是,如果长期的佃农得到保护,那就可能无法这样做。出于同样原因,这些人也反对小农完全保有土地,因为他们认为,这类农民对于日新月异的情况反应迟缓,而且他们相信,如果地主更换佃农,反应就会快一些。这种论点是否站得住脚首先取决于如下设想:地主是精明和有知识的农业家,他们始终在谋求以更好的办法来利用土地。虽然某些人可能是这样,但是对于大多数地主来说,实际情况大概是,他们由于不在当地,除了能收多少地租以外对土地的情况知之不多。无论如何,这种论点可以引伸为任何人都不应拥有他所使用的资源,因为,如果资源是由那些善于很快将它们从一个租借者转入另一个租借者手中的人所拥有,它们很可能落入最有能力使用它们的人的手中。由此推论,一个人甚至不应拥有自己的房屋,因为总会有某个人能够更好地利用它。答案无疑是,拥有者始终是愿意接受报价的。如果另一个人认为,他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那就让他报出吸引人的价格。实际上,我们的经验是,如果土地的所有权很分散,而不是为少数有权势的家族所拥有,那么土地易手就会容易得多。少数有权势的家族把拥有土地看成是获取政治权力和威望的源泉,而不仅仅是获得收入的源泉。要想易于得到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就得很分散。

有人说,完全保有土地的农民,如不受到控制,可能会使土地耗尽地力,这种说法比较有道理。世界上许多地区,小农的耕作方法使土壤变得贫瘠。但在亚洲的某些地区,这种现象并不多见。因为在那些地区,许多世纪以来,人口稠密,农民痛切感到土地肥力的重要性。但是在那些正从土地充足向土地缺乏过渡的地区,特别是在北美和非洲,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同样,在农民尚未被迫在同一地方永久定居,保持土壤肥力当作生存的首要条件的地区,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

在这些情况下,改革者特别希望能够控制农民的耕作方法,特别是在土壤保持、轮种和休耕方面。他们知道,在比较先进的租赁制度中,地主进行这种控制,因此他们渴望实行这样的制度。试图用强制手段而不是通过教育来改进耕作方法在多大程度上是可取的,这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如果可行的话,依靠法律同设法在陌生的情况下推行十分先进的租赁契约制,一样可以办到。对土地耕种不好可以成为一种罪过,处以罚金或取消耕种资格;同时在每一地区可以设置农业官员或者法庭,规定耕种标准或者审理案件,就像地主所做的那样,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样做将更加知情和公正。同样,好的农民可以给予奖励,如发给奖金和津贴。

土地由大分小通常是由继承制度造成的。根据这种制度,农民的每个子女,在他去世时可以得到一份土地。在分地时,为了公平合理,每个子女可得到几块土地,比如一块在河附近,一块远离河旁,一块沃土,一块只能用于放牧的草地,一块林地和一块不毛之地。这种制度延续几代人以后,每个农民所拥有的土地都成了几小块,各块土地可能相距甚远。分地造成几方面的浪费。大量的劳动时间浪费在从一块地到另一块地之间的奔波上。其次,远处的土地不如近处的土地易于照管。这些土地由于易于发生病虫害,缺乏照顾和庄稼容易被盗而产量较少。由于收成不多,对它们的照顾就越少。第三,设备、牛棚、水槽等设施,由于彼此之间距离较远,也许需要加倍投资。第四,如果地块太小,也许会难以犁地,难以防止邻近土地的杂草蔓延,难以进行邻居不喜欢的试验,至于用地挖井,建房和搞其他基本设施就更不切实际了。筑地界可能还要浪费许多土地。然而,最大的损失还是时间。因此,在劳动时间缺乏的地方,农民乐于交换地块,这样便于使每个农民所拥有的土地连成一块。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在多数农民表示愿意合并土地的地区,强迫交换地块。另一方面,在劳动时间充足的地方,比如在人口过密的国家,合并地块不会使产量增加多少,通常农民不愿意费心实施合并土地计划。

不采用租赁使用权,也有可能防止分地。实行长子继承制,便不会有分地这种事情。就是不实行长子继承制,如果继承人共同管理他们继承的遗产而不将其分掉,也不会出现分地的现象。共同管理一个农场并不比管理一个店铺、一个制造厂或任何其他分掉不经济或者甚至不可能分管的遗产更为困难。如果把土地分掉,并且造成了巨大浪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未经有关农业法庭的批准,不得将农田分成小于规定的最小面积(如五英亩)的小块。在这个问题上,正如在其他问题上一样,如若限制农民对他的土地的权利是可取的话,建立公正的法庭就可以做到这一点,不必实行地主所有制。

当农民负债十分沉重,致使他实际上为放债人劳动时,债务就会对产量产生不利的影响。许多国家的农民负债十分沉重,以致他们无法偿还每年的利息和到期的本金。于是放债人除了农民所必需的口粮以外,拿走了农民生产的一切。处于这种状况的农民,对于改进耕作毫无兴趣,因为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收益都会落入放债人的私囊。这种状况如果像经常发生的那样十分普遍,政府可能不得不进行干预,把债务减少到可以偿还的程度,以便给农民以某种刺激。许多国家为此设立了法庭。但是,如果农民会迅速回复到以前的奴隶地位,仅仅减少债务是不够的。小农很容易陷入讨厌的债务,这主要是由于他们易受水灾、干旱、低价和流行病等等风险的影响。部分原因也是由于他们没有远见,但往往也是由于放债人故意采取的政策。倘若农民欠债无力偿还,他便受到剥削,放债人可能会迫使他通过放债人的代理人出售他所有可以上市的产品,或者在放债人的商店购买所有必需品,在这两种情况下价格对农民都是不利的。或者,放债人逼迫农民破产,廉价收购他们的土地,收取勒索性的租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借债是因为放债人蓄意使农民易于欠债,以便剥削他们。政府很可能认为有必要采取反措施,防止农民欠债。

不使小农负债过重的唯一办法是,使小农难以举债,对农民赖以借债的抵押品取消法律保护。因此,在一些国家里,农民不得出卖土地抵债,因而土地不是一件可以买卖的抵押品,放债人就不会预先付款。另外一些国家对作物扣押权也不给予法律上的承认。例如,在乌干达,法律规定,非洲的棉花必须以不低于市场管理机构规定的价格,在特许的市场上出售;同时,在成交时就必须由买主把买棉的全部现金交给卖主。按此规定,事先把钱交给农民是危险的,除非你可以在集市日监督他,并在他出售棉花的时候从他身上拿走现金。博茨瓦纳保护国甚至走得更远,法庭不为商店老板向非洲人索还欠帐,所以商店老板也不向非洲农民赊销。

但是,这还不足以防止农民向放款人借钱,因为农民对于贷款有着正当的需要。如要将私人放款人排除在外,就有必要设立其他机构来满足这种正当的需要。实际上,农民需要保险可能甚于贷款。很大一部分债务是由于统计上可以预见到的种种不幸,如疾病、婚丧开销、火灾、干旱,飓风或者牲畜发生事故所造成的。这类事件经常发生,实际上提供贷款未必合适,因为如果一位贫苦农民,为了支付患病的费用、或者補种在飓风中损失的庄稼而不得不借钱的话,他绝不可能从未来的收成中省出足够的产起来偿还债务。所有这类在统计上可以预见的事件应该靠保险来支付。而实现这一点的障碍是收取少量的钱来为许多人保险的代价太大。尽管如此,一些不发达国家的政府正在开始实行强制性保险计划,比如牙买加的飓风保险。凡在接受保险的农民都要冒同样风险的地方,承办这类保险的费用可以通过从对农民征收的一般税赋中多提取收入而降至最低限度,而无需对每个农民逐一作出估计。

除了保险,农民还需要信贷。由于创建了乡村合作社,向小农贷款的费用已大大降低了。贷款的费用即为收集有关借债人信用地位的信息的费用,收集分歧付款的费用及监视他的动向的费用。如果一家商业银行贷款给农民,为数在50英镑以下,那么这笔贷款的费用可能很容易相当于年利20%。

但是,对于村民来说,这笔费用是很低的。他们对于借债人的身世及其秉性了如指掌,他就在他们中间生活,所以他们能够监督他的一切财富,不管怎么说,他们这样做是为了取乐,不论他是否借钱。因此,乡村合作社可以比它们的借款利率高5—8%的费用放款。这种合作社的规模不宜过大,在这个单位里,每个成员彼此了解,否则那种不用花钱便可获得情报的主要优势便化为乌有。它们通常还需要政府官员的某种监督,因为社员们往往没有足够的经验来管理一个组织的事务和照料财务。况且,当合作社与买卖农民的产品的机构连结在一起时,它便很少有呆帐,因为农民所欠款项可以用他的产起来自动抵债,所以拖欠债务和呆帐便可避免。

在世界上大多数不发达国家里,信用合作社都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它们把重点主要放在鼓励小农储蓄和为他们提供便宜的银行服务上面。但是,农民需要的资本要比他们能够储蓄的钱多得多。只要能够获得资金,不管是从向农民本身征税得来的还是从其他经济部门得来的,或是从外部来源得来的,信用合作社都是向小农贷款的极好渠道。向放款人借了许多债的农民的态度和由于建立农民自己帮助管理的信贷制度而使债务保持在能够偿还的限度内的农民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耕种的规模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土地改革者们已进行过许多辩论。在一些国家,由领工资的农业工人指导耕种的大农场正在分解为小农庄。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正在迫使小农把他们的土地合并成为大农场,作为集体农业单位来经营。

如果采取机器耕种方法或大规模控制灌溉、种子、病害预防、加工和销售能够省钱省时,那么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的效率要比小规模生产高,经济增长也比较迅速。几乎总是存在着某种有利于大规模耕种的差别——大规模的意思是指,比如可耕地面积不少于300英亩的单位或者拥有相当于300英亩可耕地的土地的单位(超过比如说1000英亩可耕地,管理上的不经济现象马上就会表现出来),但是差别的程度部分取决于作物和土地的性质,部分取决于围绕保持高效的小型农民服务机构做了多少组织工作。

让我们先谈谈机械化耕种。首先,机械化耕种是不经济的,除非是与资金相比缺乏劳动力。如果劳动力十分充裕,像在印度和中国那样,实行机械化的主要后果就是增加失业人数,为了进口机械设备及其燃料而不惜耗尽有限的外汇。在这样的情况下,经济政策的目标应是尽量提高每英亩土地的产量,而不是每个农业工人的产出。如果由于土地太硬,或者由于天气或气候的原因,时间太短而无法用人工完成耕种任务,而用机械则能使无法用人工耕种的土地得到耕种,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化能增加产量。这是有价值的贡献,但是除此以外,手工耕种的亩产往往高于机械耕种,因为手工耕种比较仔细。机械耕种若能把本来要用于饲养牲畜的土地腾出来供人使用,在劳动力过剩的国家也是经济合算的。这一方面要看机械和燃料(可能也得进口)的费用多少,另一方面要看腾出来的土地上所种的庄稼的价值如何。这还取决于农民在不再需要牲畜进行耕作时实际上是否少养牲畜。这种算法在中国应用起来效果如何难以肯定。但是,在牛仍在宗教上起作用的印度,机械化目前在农业政策中的作用还很微小,这看来是显而易见的。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土地十分充裕,如在西非的某些地区就是那样,在那里,政策的目标应是使每个劳动者而不是每亩土地的净产出达到最大限度。一般说来,经济增长在农业以外产生了对劳动力的新需求,减少可以腾出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的比例。与此同时,机械化也减少了对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的需求,增加了每名农业工人的产出,因为它使每名农业工人能够耕种更多的土地。在劳动力缺乏的地方,机械化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但在劳动力充裕的地方,它只是稍稍起了一点作用而已。

如果说由于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相对缺乏而适合使用机械,机械化能否实现则取决于土地和作物。机械耕作适合于平坦的、用于种植一年生作物的和不易发生涝灾的土地。山地不适于机械耕种,从这一观点出发,还是归小农所有为好。

长期种草植树的土地也不需要机械耕种。天气酷热或雨量极多的国家用机械耕种是否明智,也是值得怀疑的。这些条件限制了应用机械耕种的地区。在这方面,如农田的面积使农民购置机械设备有利可图,那么经营这种农场才有好处。这就是说,在气候温和的条件下可耕田不到100英亩,看来是不利的,而耕种的农田为300或400英亩在西欧往往是最经济的。

无论如何,如果机器为一个中心机构所拥有,并由这个机构有偿代农民耕田,由农民自己来种植、除草和收割的话,机械耕作是可以同小农相结合的。由拥有机器的中心机构代为耕种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地区是行之有效的。取得成效的条件在于农田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比如在12—50英亩之间。

如果农田太小,机器完成的工作大部分本来可由农民自己去完成,而且农民自己干活要比机耕费便宜。反之,如果农田很大,工作量也就很大,于是农民就有理由拥有自己的机器。

农场需要机器时马上就能得到自己的机器特别方便,不必排长队去等待。这是妨碍农民联合拥有机器取得成功的主要障碍之一:农民的困难在于商定由谁在什么时候得到机器。这种困难在像西欧那样天气变幻无常和难以捉摸的国家里,也许比世界上一些其他地区更为严重。许多国家的政府已经主动组织政府或集体所有的机器合营机构,或者鼓励拥有多余机器的私人企业家或大农场,以收费方式为小农场主提供机耕服务。在农场具有适当规模的地区,这种安排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但是,如果经营平原土地的农场大得足以拥有自己的机器,那么用机器耕作一大片平原沃土的费用,几乎总是比分成小农场时的机耕费用为低,不论人们把中心机耕机构的活动组织得多么有效。

这一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销售,尽管实际上分散买卖要比分散机耕容易得多。因为总有中间人愿意从农场主手里购买少量农产品,然后把几家农场的产品汇集在一起,以便大规模地进行最经济的加工和销售。尽管中间人时时都有,但是他们的服务到处受到指责和调查,理由是他们效率不高,人数太多或垄断。在中间人服务效率不高的地方,通常可以建立检查制度,譬如进行强制性评定等级时的检查制度,予以防止中间人过多通常是由于不完善的竞争造成的。过多的中间人也许能够在他们明里暗里同意不再减少的最低利润的掩护下存在下去。过多的中间人如果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领域——由债务、情感或法律规定的分区条例同他紧密地连结在一起的某一批农民——也能存在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最简单的补救办法通常是开展竞争,因此必须偿清债务、停止分区和禁止商定物价和销售份额的安排。但是也有这样的情况,即垄断组织确实比许多小中间人的竞争更加有效。比如,在大厂里进行最经济的加工。在这样的情况下,补救办法在于搞合作销售,对私人中间人施加物价和利润的控制或建立国家销售机构。

合作销售能否成功取决于与之竞争的私人企业家的质量。合作社有时能出售一种比中间人提供的质量更好的产品,但是这一情况只有在中间人在安排农作物收购和分类方面效率极差或者是在对优质农作物规定适当的优质优价方面效率极差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换言之,这大概是一种迹象,表明他们之间缺乏竞争。如果中间人之间缺乏竞争,这一事实正使他们的效率降低,或者造成人数过多、获利过高,这些条件对合作社取得成功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如果中间人的工作卓有成效而富有竞争性,他们往往会由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而在竞争中击败合作社组织。但这并不是说,合作社只能在垄断条件下取胜。发生这种情况时,中间人也许会“成帮结伙”来对付他们,施展垄断者所惯用的一切伎俩——价格战,排他性交易安排,等等;合作社对于这些伎俩可能无力战而胜之,除非合作社的成员受过足够的教育,拥有足够的物质能坚持下去。或者买卖的规模或许是合作社无法控制的;小农场主可以自行经营一个小的轧棉厂,但是他们却难以像合作社那样经营一个现代化的大型碾米厂或糖厂。这就是在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例如拥有30多英亩土地的农场——的农场主中间合作销售获得最大成功的原因。当农场主经营的土地在20—30英亩的水平上时,他们可以合作经营的范围则是有限的,比如鸡蛋、牛奶和其它少数几种不需要精密加工的产品。超过这个规模,他们只有靠法律控制或者建立法定销售机构,才能在中间人中不受垄断做法的损害。

除了机械耕作和销售以外,其他一些活动也是能够分散经营的,并或多或少取得了成功。灌溉工作可以由一个单独的水利管理机构控制。种籽控制则比较难以实施,但是如果一个合作社或者一个国家机构保持着几个纯种农场,并且说服农民或者(像在乌干达那样)强迫农民只能使用由这些农场提供的种子,这也是保证可以做到的。植物和动物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更难做,但是这亦可依靠法律或说服教育加以贯彻。期望小农场像大农场那样卓有成效,那是太过分了。

但是小农场也能够坚持下去,只要在它的周围设有负责下列工作的机构网络:机械、种子、信贷、水利、销售、防治传染病、研究或者可能需要大规模进行的任何其他工作。详细列举上述网络,只是说明为什么小农场主在农业的许多领域不具有竞争力,因为在许多领域上述必要的网络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便在存在这种网络的地方,小农场比起经营有方的庄园来,在采用经过改进的技术方面,几乎肯定是缓慢的。有些大庄园也是经营不善,尤其是那些在几代人的时间里由同一家族经营的,被看成是地位的象征而不是一个商业企业的庄园。但是经营有方的庄园很快就会采用新型的作物、牲畜、肥料和防治病虫害的方法,而说服或强迫小农场主广泛接受这些东西则需要长得多的时间。

上面所作的分析都是阐述小农经济的弱点的,但是它也具有几个重要的优点。在适宜的情况下,这些优点会使小农经济比大规模农业更加卓有成效,哪怕从经济效果来评估也是这样。

第一,小农场主比大农场主更能做到精耕细作。有几种作物,如糖,大农场每英亩的产量比小农场高,在大农场更快地采用新品种、新方法和新肥料的地方更是这样。但也有许多别的例子,说明小农场每英亩土地产量高,这主要是由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小农场主耕作得更精细。欧洲的农业情况几乎都是这样的,其他各洲报告的情况也差不多。在劳动力比土地短缺得多的地方,政策的目标应是采用一种制度,尽量提高每人的产量,而不是让每英亩的土地尽量高产。因此,在充分就业的工业国家——它们可以廉价进口粮食——建立大型农场要比建立小农场的好处多。大型农场可以使用机器,把人均产量提到最高限度;而小农场则是人均产量低,而亩产高。另一方面,在某些亚洲国家的经济中,由于劳动力充裕,小农经济具有使最为短缺的土地得到精耕细作的优点。不论是在拉丁美洲还是在亚洲,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都很强调提高对土地进行精耕细作的程度。如果把一些大庄园分成家庭小农场,便可做到这一点。

其次,家庭农场比大规模耕作的农场具有的优点在于农民比雇用的农业工人勤劳、精细。正如阿瑟·扬在考察了法国农民的操作之后所说:“财产的魔力可使沙土变成黄金。”这似乎同我们在前面谈到的农民可能会使土地贫瘠的危险这种看法相矛盾,但是我们在那里曾经指出,这种危险只有在土地由充裕变为短缺的地方才会出现。在许多世纪以来土地一直缺乏的国度里,比如在中国、爪哇或非洲的一些地区,农民已经懂得了怎样爱惜他们的土地,保持土地的肥力。在那种不属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业中,自耕农的劳动比起雇工的劳动来,其优越性是最大的,因为每英亩使用大量劳动力的那种农业付得起适当的监督费用(这种差别同我们在本章的前一部分中所提到的自由劳动和奴隶劳动之间的差别几乎是一样的)。

因此,小农耕作的第三个优点是,它不需要大量的监督人员。如果这类人员用于农业推广服务,便会产生许多成果。

但是如果像在大多数不发达国家那样难以找到这类人员,而且雇用他们费用太大,小农进行农业生产靠现有人员也就可以了。大规模农业则不然,它的生产效率的高低取决于管理质量的高低。管理问题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它对农场的经济规模进行严格的限制。虽然如上所说,欧洲一个拥有300英亩可耕地的农场的效率比一个拥有400英亩的农场高,一个拥有1000英亩可耕地的农场的效率并不比一个拥有300英亩可耕地的农场高,如果耕地超过那些限度,效率就会急剧下降。兴建巨型农场的大多数尝试,不论是在俄国种植谷物,还是在坦噶尼喀种植花生,都是由于这一简单的原因而宣告失败。在缺乏高超农业技术的国家,利用计划中规定的条件来改善农业生产,往往要比用它建立新的大型农业企业更加见效。

除去经济上的这些考虑以外,还要考虑一些社会因素,这些因素使许多人宁愿建立家庭农场,即便事实可能证明大规模耕作比较经济也罢。正如我们在前面有一节中所见到的,大型企业往往造成雇主和雇工之间的争端;其次,拥有土地会带来巨大的政治和社会威望或权势,以致绝大多数人哀叹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有一派人认为建立国家或者农民合作社,由集体占有土地是摆脱这些困难的途径。我们已在本章第一节(三)中谈到了这些组织形式。一些国家有国营农场,但是由国家取代私人雇主并未大大减少工人的纠纷。

集体农场如果由农民自己进行民主管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有着更大的吸引力,但是由工人自己管理的大型合作企业由于我们业已看到的原因在历史上是很少有成功的。总之,要尽力说服农民几家联合起来进行集体管理的试验,如果这种联合保持很小的规模——比如说不超过5—6家——其中许多将会取得成功。但是,在民主国家里,建立比如有100户以上农民参加的全村大型集体农场看来大概是不可能有什么前途的。

想使个体企业与大规模耕作效率结合起来的愿望已导致对涉及某几种强迫形式的使用权进行试验。典型的例子是苏丹的杰济拉棉花种植园,在那里土地分成若干小片,每个农民耕种自己分得的那片土地,但是农民遭到种种控制。他的那片土地由机器代为犁地,他必须播种按规定的轮作面分给他的种籽,并且要按照建议施肥和耕作,然后把收获的庄稼交给执行这项计划的一个中心机构去加工和销售。强迫的理由是,这样做可保证效率不断提高,反之如果中心机构提供的服务是自愿的,那么许多农民则会播种低劣的种籽,或者以丧失大规模组织的优势的方式耕作或销售。使用强迫手段能使种植园规模的优点和家庭农场的好处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要做到这一点只能使耕种者的地位部分地从独立的农民降为听从命令的劳工。

杰济拉仅仅是许多例子中的一个极端例子。农民必须恪守某些契约条款才能拥有土地,这不是异乎寻常的事。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里,最好的方针可能是,首先建立自愿服务网,然后在多数农民习惯于中心机构管理体制时把这种服务从自愿的变成强制性的(强迫使用经过改良的种籽,强迫进行集体销售,强迫土壤保持)。此时,强迫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这样做在总体上就不会失去农民的支持。

在当代的文献中十分强调农业组织的问题,这里不妨唱点反调。农民应以得到保障和受到激励为条件来拥有土地,这在任何地方都是最重要的;同时有适当机构提供基金也是最重要的。除了这些问题以外,在当前的讨论中对其他制度问题,特别是分散耕作、土地大小以及销售等问题强调得太多;而对提高效率的其他手段,特别是水源,改良种籽的种籽农场,肥料和农业推广服务等强调得太少。人们从很大一部分讨论中得到的印象是:若不在乡村进行广泛的制度上的改革,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办法就不多了。情况并不是这样。日本典型的农场仍然只有两三英亩大,然而每英亩的产量却为亚洲其他地区的两三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30年里,日本的亩产增加了近50%,而到30年代中期在农场规模没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产量却翻了一番。不发达国家农业迅速发展的秘密,主要在于农业推广工作,肥料、新种子、农药和水的供应,而不在于改变农场的大小、采用机器耕作或者在买卖过程中摆脱中间人的盘剥(无论如何,扩大农场规模和使用机器的政策对于人口过密的国家来说是令人怀疑的)。在大多数不发达国家(但不是所有国家),现行的制度十分适合于通过引进经过改进的技术来大大提高生产率。实际上在绝大多数这类国家中提高生活水平的最大希望在于它们落后的农业技术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使产量大幅度提高。我们将在第四章里讨论这些问题。

(五) 家庭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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