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同的英文写作
(1)重要性
作为非诉讼业务的公司律师,能否起草好合同,直接反映了律师的基本功,也是技术上反映律师执业熟练程度的基本标志。合同签署后,虽然可能90%都会搁置一边,不会再有人查阅。但是,作为律师,需要抱着每一条款都可能被质疑的心态去起草合同。合同从初稿到定稿,应当严格把关,反复推敲,要经得起考验。好的合同不仅可避免争议,同时也能在出现争议及问题时提供答案。
(2)注意事项
律师起草英文合同,弄懂其规范的商业交易的方方面面是前提。此外,需要特别思考文字字面含义与字面背后的含义,以及各条款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需注意以下两个技术方面:
1)文字问题
合同的句式有陈述句式、否定句式等。合同语言要精练、准确,句子和用语不能有多种解释。合同语言应当是律师的语言。
[例4] “营业执照出具后30天内付款”应如何翻译?
(a)Payment shall be made via transfer of immediately available funds on or before the day that is the 30th of the day on which the business license is issued.句子啰唆,但很准确。
(b)Payment shall be made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issuance of the business license.从中文逻辑看,意思是对的,但从英文看,after指示不清,是指哪一天起算的之后,没有说清楚。
正确的说法,应为:Payment shall be made within(or of)30 days of the issuance of the business license.
写好英文法律文件,对于没有在国外留学的律师,也完全可以做到,只要自己多研究总结。市面上可以找到许多合同范本,各律所的文件会有各自的风格,有的比较繁复,有的比较简练,有的倾向于口语化,细读仍有共通之处。律师可以找几个好的合同范本,研究并总结语言结构。
2)逻辑问题
律师起草合同需要把合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内在的没有写在字面上的含义理清,30多页合同,可能需要130页以上的文字才能解释清楚。如何通过30多页的文字,做到条款、段落之间没有漏洞、没有矛盾,包含130页的通俗文字才能解释明白的内容,是很不容易的。合同修改的次数越多,越会发现其复杂性,要穷尽你的思维,脑子要钻进去。起草合同,类似下棋,要提前考虑下面双方的几步走法,写合同,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可能性。要思考在条款的表述上,是否已顾及到了各种可能性,要从对方可能企图钻各种空子的角度出发。当然任何合同条款都不可能穷尽各种可能性,但需要结合本商业交易,涵盖主要的情况,不能有大的漏洞。
此外,要注意交叉引用的逻辑关系。很多美国律所习惯使用交叉引用(例如,Subject to Article 5.2.5 and Article 8.2.6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 in Section 3.5 …)。律师需要弄清引用条款之间相互作用时的逻辑关系。
三、英文写作技巧
(一)准确的语言、清晰简洁的表述
There are two things wrong with almost all legal writing. One is the style. The other is its content.
——Rodell,Goodbye to Law Reviews
法律文件的起草有以下几个目的:(1)结合法律和事实;(2)起草一份综合全面的,并与口头协议一致的记录;(3)定义目前及将来各当事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能够看懂法律文件所表达的意思;(5)法律文件必须具有可执行性。
要实现以上文件起草的目的,律师应该使用准确的语言和法律术语,语言的表述必须尽可能地清晰、简洁。
1.使用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Plain English)
(1)在英美法体系中,传统的/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和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Plain English),哪个更优?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更优。原因如下:
(a)节约时间: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易于起草和阅读,客户对法律文件提出的问题也相应减少;
(b)更易于暴露文件的错误和不一致,因为错误和不一致往往容易隐藏在晦涩难懂的传统法律语言中;
(c)消除与传统法律语言相关的障碍:传统的法律语言让人感觉害怕和疏远;
(d)便于非法律专业的读者阅读:受法律文件约束的当事方有权根据他们自己对法律文件的理解,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2)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有如下特点:
(a)使用主动语态的句子;
(b)使用短句:用标点符号将复杂的长句断开;
(c)避免使用行业专用词语或句子;
(d)全文架构(包括段落、字体、行距)清晰明了;
(e)避免主语和谓语、谓语和宾语之间距离过长;
(f)避免冗长的表述,使用准确的表述;
(g)结构具有逻辑性;
(h)避免古老的英文语言。
(3)使用通俗语言起草法律文件的技巧:
(a)避免古老和不必要的复杂词语,如:“hereto”,“aforesaid”;
(b)避免使用不同的词语描述同一个概念,如:“do and perform”,“sell and assign”;
(c)避免基于类似的原因使用同义词,如:“No person shall prune,cut,carry away,pull up,dig,fell …”;
(d)可以使用动词表达同一个意思时,则避免使用名词。如:使用“deciding”,而不是“making a decision”;使用“resolving”,而不是“passing a resolution”;
(e)使用现在时和主动语态;
(f)避免使用分裂不定式,如:“be sure to promptly reply”应改为“be sure to reply promptly”;
(g)避免在一个句子中使用多重否定,如:“The project will not be approved unless all requirements are met.”应该改为“The project will be approved only if the requirements are met”;
(h)避免使用“除外”的表述,如:“All person except those 18 or older …”应该改为“Each person under 18 …”;
(i)避免使用冗长的表述,如:用“how”代替“as to the manner in which”,用“in”代替“contained herein”,用“because”代替“due to the fact that”,用“if”代替“in the event that”,用“we have received”代替“we hereby confirm that we are in receipt of the following”;
(j)避免使用拉丁文,如:“mutadis mutandis”,“inter alia”;
(k)律师在文件中表述一个现有句子的附带条件时需要格外小心。理论上,附带条件是对前一个句子的限定。在实践当中,附带条件也常常用于增加一个新的义务,或者一个新的信息;如果是这样,表述尽可能使用一个独立的句子(以“where”或者“if”开头),而不是在现有句子后面加上“provided that”。
2.避免歧义(Ambiguity)
当同一个词语出现不同的理解时,会出现歧义。一份法律文件从另一种语言翻译过来时,也可能产生歧义。律师在起草文件时,一定要注意避免歧义。
(1)名词复数的使用
在文件中使用名词复数,有可能产生一种不确定性:一个群体的成员必须一致行动,还是可以单独行动?如:“The purchasers shall notify the vendor …”,这里表达的意思是所有买方必须一致行动,还是可以单独行动通知卖方?若表示买方一致行动,可表述为“The purchasers shall jointly notify the vendor …”;若表示买方可以单独行动,可表述为“Each purchaser shall notify the vendor …”。
(2)“and”的使用
“and”的使用并非一定产生歧义,如:“A and B are corporations of C”,这句话就不存在歧义。但是与名词复数的使用类似,不恰当地使用“and”也容易产生歧义。如:“A and B must notify C …”,这里是指A和B一致行动,还是指A和B可以各自行动?又例如:“temporary and part-time employees”,这里是指两个类别的员工(temporary employees和part-time employees),还是指有一个类别的员工既是temporary employees,同时也是part-time employees?
当“and”用于表达决定权,而非义务时,更容易产生歧义。如:“A and B may notify C”,这里是指A和B一致行动时,可以自主决定通知C,还是A和B各自可自主决定是否通知C?再例如:“A may sell assets and make capital expenditures”,这里A是否有权单独就“sell assets”(或“make capital expenditures”)作出决定?若表示A有权单独就“sell assets”(或“make capital expenditures”)作出决定,可表述为“A may sell assets and/or make capital expenditures”。
(3)“or”的使用
“temporary or part-time employees”既可以理解为temporary employees,或者part-time employees,或者兼有temporary和part-time两种性质的employees;这一表述也可以理解为temporary employees,或者part-time employees,但不包括兼有temporary和part-time两种性质的employees。
(4)“shall”的使用
“shall”有两种含义:(a)接受一项义务;(b)意指将来。为避免歧义,可以用“must”表示义务,用“will”表示将来。
(5)“may”的使用
“may”有两种含义:(a)允许一方做某事;(b)意指某事情发生的可能性。某些情况下,应以“will”替代“may”,如:“A will purchases shares from B”。
(6)“should”的使用
“should”有两种含义:(a)可能;(b)必须。在法律文件中使用“should”则容易产生歧义。如:“If A breaches provision x,A should compensate B”,这里“should”意指“可能”还是“必须”?因此,在有其他用词选择的情况下,法律文件中要避免使用“should”。
(7)词语顺序
避免错误放置修饰词,如:“A saw B walking down the street”,这里是A还是B “walking down the street”?若表示A“walking down the street”,应表述为“A,walking down the street,saw B.”;若表示B“walking down the street”,应表述为“A saw B,who is walking down the street.”
避免把前置词语放在一起,如:“Each subscriber to a newspaper in New York”,这里是指报纸的定购人在纽约,还是指一份纽约的报纸?这句话应该改为:“Each newspaper subscriber in New York”。
(8)其他注意事项
避免指向不明的代词。如:“when an assistant is appointed,he or she shall …”,应该改为:“when an assistant is appointed,the assistant shall …”
3.避免意思含糊不清(Vagueness)
如果词语不准确,同样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这一类的情况在法律文件的起草中比较常见,并且不容易把握。
[例5] “endeavours”(or “efforts”)是法律文件中比较常用的词语。这个词不是指一个严格的责任。“endeavours”从严到宽,有以下的表述方式:
—best endeavours
—all reasonable endeavours
—reasonable endeavours
(a)“best endeavours”
对于“best endeavours”的含义,存在大量的案例和解释。一般来说,其指尽一方最大努力的义务,另外,也可以指一方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所有行动。义务的对象必须明确。如:“best endeavours to obtain export license”的对象是明确的。相反,“using best endeavours merely to agree”与“undertaking to agree”的意思一样,该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不明确的。
(b)“(all)reasonable endeavours”
相比“best endeavours”,“reasonable endeavours”的责任较轻,判断是否违反这一义务,标准与过错(negligence)相似。“all reasonable endeavours”与“reasonable endeavours”之间不存在重大区别。
4.慎用“Good Faith”(善意)
A duty to negotiate in good faith is unworkable in practice,as inconsistent with negotiating parties' pursuit of their own interest.
——Per Lord Ackner,Walford v Miles
“good faith”的使用并不能使法律文件中的义务更加明确。“good faith”更常见于合作协议,而不是利益对立的谈判。但是,律师应当注意“good faith”在中国法下的特别含义。
(二)结构合理、逻辑严谨
1.文件架构
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应该将文件视为一个整体。条款与条款之间,段落与段落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合理、流畅。如果可能,重要和频繁出现的条款应该出现在非重要或不太频繁出现的条款前面。尽量保持文件的简洁,文件应该只包括与交易相关的必要条款。应使用标题引导读者;如果对文件的理解有帮助,可以使用图表和表格;应该将标准条款放在文件最后。
2.条款
一般而言,法律文件的条款大致包括如下内容:(1)背景:文件条款适用的背景情况;(2)条件:文件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3)对象:谁有权利行动,或有义务行动;(4)行动:行动的对象是什么。
3.定义
使用独立的定义条款。定义可以是包含式的,例如:“Land includes …”,或者是穷尽式的,例如:“Land means …”。在定义条款中定义的词语含义与其通常的含义不同时,需要格外小心。
定义条款时:(1)尽量直接使用当事方名称(而非甲方、乙方,等等);(2)避免过多的缩写;(3)避免定义不常出现的名词;(4)避免在定义条款中约定实质性条款;(5)可以在实质性条款中定义词语(defining terms “on site”);(6)避免重复。
[例6] 下面是在实质性条款中定义词语的例子:
“Indemnity Amounts” has the meaning given in Clause 5.5 of this Agreement ….
5.5 The sum of the amounts determined by Acme and payable under this Clause 5 is referred to as the “Indemnity Amounts” and shall be paid by River Bank to Acme in accordance with Clause 7 below or,in the event that No Final Shortfall Amount is payable,within 7(seven)Business Days after River Bank receives a demand in writing from Acme.
有的时候,可以通过排除另一个概念的方式定义词语。“PRC Commercial Bank” means a commercial bank established in the PRC(other than a Foreign Invested Bank).
“Foreign Invested Bank” means any bank that is established in the PRC and is owned,as to twenty-five per cent.(25%)or more of its equity interest,by one(1)or more entities established outside the PRC.
4.时间
在合同中明确时间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合同当事方之间的误解。避免含糊的表述(例如:“forthwith”,“immediately”,“as soon as possible”或者“within a reasonable time”)。尽可能将行为发生的期限准确至“日”或“月”。明确期限的开始或结束要格外小心,类似“by”,“from”或“until”这样的词语可能会产生歧义。
(三)明确主语
中国的法条经常没有主语,如果要去翻译法律规定的话经常会觉得不知道主语是谁,所以律师起草法律文件的时候就要尽量把这个主语补充上。比如外国投资者应该如何,或者买方卖方,如果律师知道主语的话都应该补充出来。
[例7] 我们看这个例子,第一个和第二个哪个更好?
a.Regardless of Client's preparation of information,packaging and labeling of products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inform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Client's assumption of product responsibility. Further,no warranty,expressed or implied,arises from technical information that either the distributor or any successor of the distributor as defined by the Agreement places on the labels.
b.Although the information is prepared by Client,Client does not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products that are packaged and labe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information. Further,Client will not be deemed to have made any warranty,expressed or implied,about technical information which has been placed on the labels by the distributor or by any successor of the distributor as defined by the Agreement.
第二个的写法是更好的。大家看第一个的主语,是“packaging and labeling of products”,我们很有可能这样写,因为这很有可能就是法条的原话。但是律师应该把它变成对客户说出来的话,将“client”变为第一主语,这样客户会觉得律师是在跟他说话。这个主语要跟client有关系,大家都会从自己的角度,要写到自己才会觉得这件事情跟自己有关系。所以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读者通常会从角色来理解这句话的意思,而角色经常是在主语中出现,应该想办法把主语写成这句话强调的对象。如果律师不确定客户是哪个角色,可以推而广之说company,或owner,或tax payer之类。律师要让客户找得到他是这句话所说的对象。Law provides that foreign investors …就可以改为under Law,foreign investors …
(四)有效传递信息
英文写作的另一个要点是文书写作应实现传递重要信息的效果。
[例8] 下面这些标题,前几个就是简单地把信息表达出来了,但是最后一句话就能让读者体会到有一个针对性的重要信息在里面。
a.Court's preliminary holding In Re:Compu-drive.
b.Court offers preliminary interpretations of Directive 26/871.
c.Court issues holding on trade marks.
d.Court clarifies protections for trademark rights.
e.Court rules on exhaustion of trade mark rights.
f.Court says contract restrictions did not preserve trademark rights.
这样对于读者来说他就觉得你给他提出了一个问题,而且还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
(五)重点突出
英文一般将它的注意力放在句尾提供的信息。不同的说法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其实是不一样的,强调的内容应该放在后面,用but等连接词来调整它的语序。
[例9] a.The process of equity offers a significant chance for recovery,but we must admit that there are added risks given that the court is likely to be sympathetic to the opposing side's situation.
b.Although the court is likely to be sympathetic to the defendant's situation,there is a significant chance for recovery by using the process of equity.
四、如何提高英文写作能力
(一)多写
将起草的文件初稿让合伙人或高年级律师或母语为英语的实习生修改后,再对照学习、体会;注意总结,经常比较英文好的资深律师或合伙人最终发给客户的定稿与自己为其起草的文件初稿之间的差异,才能快速提高。事实上,常用的英文法律句式不过几十种,熟练掌握后,写起来就得心应手了。
(二)参考范本
律师职业以前是学徒制,有一个路数。以合同为例,起草合同时,手头至少需要有三个比较好的类似范本。如果有一个是标准文本,还需要比较其他文本有什么不同;然后看合同里怎么说,如开场白怎么说,结束怎么说,中间怎么去分析,权利义务怎样写会比较清楚。从参考范本中要既能学到怎么去做法律文件,又能在英文上有所提高。
(三)参考正确的英文翻译
主要是指在备忘录中需要引用法律的场合。法律法规已经有翻译的,可以参考。但要注意翻译的准确性,最好用国外法律刊物的新法规翻译,如China Law & Practice,CCH等,他们都是国外的大所翻译的,质量有保证。
(四)利用所内资源
充分利用律师事务所的资源。很多律师事务所每年都有讲座,国外律师、所内合伙人做的讲座。律师应注意定期搜集、整理这些资源。英语水平提高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律师大概需要三到五年的努力,对使用英语的方法和技巧就可能掌握得比较好了。
(五)向国外律师事务所学习
新律师就是学徒,例如英国的律师行Clifford Chance有个传统,新来的律师都要坐在一个高年级律师或合伙人旁边,看合伙人在做什么。这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看他怎样找文件,怎样接电话,怎样发脾气等,观察整个过程。国外律师事务所写的邮件、出具的法律意见、起草的合同等,都是可以学习的素材。看多了,就会感受到一个通行的表达方式,如邮件开头怎么写,结尾怎么写。很多表达都是一个职业的问题,都有一个标准的表达方式。这无涉正确问题,但涉及是否职业的问题。
(六)有计划地学习
律师一忙起来,可能就很少考虑到英语学习了。这就需要一个自律的能力。如果你把英文看作涉外工作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的话,每个人都应该有个计划,想在这方面有一个怎样的提高。研究被修改后的文本,多收集范本很有帮助。合同就是一个八股模式,内容、性质可能不一样,但结构基本相同。有些标准句子,最好背下来。多看合同,喜欢看好的合同或备忘录,应该作为一个爱好来养成。兴趣是很重要的,因为首先是开心;其次,有兴趣的人他动脑筋了,会琢磨,会产生第六感,领悟力比较强。看了以后就一定要用。需要花时间有计划地去实践。现实中有些错误是重复性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计划去反复回顾,修正。法律中的很多表达其实都是定型的,就是这么一个规矩。
(七)养成良好的习惯
法律中很多东西都是重复性的。律师需要养成一些职业习惯。如法律研究中,得到答案需要经过哪些步骤,都是有套路的。对英文写作,习惯非常重要,需要自律。用英文写的时候,要比用中文写更专心。不管是写电子邮件还是备忘录或合同,一定要看两三遍。一方面是调整思维和表述,另一方面是看英文是否正确通顺。牢记:拼写错误是大忌。一个律师让一个高级律师或客户去做拼写检查,说明这个律师是有问题的。首先是当律师有问题;另外是不尊重别人,没有一个良好的习惯。自己进行拼写检查其实花不了太多时间,这是一个习惯的问题,大家都要养成这个习惯。千万别以为把一个字拼错了仅仅是个错字,别人会给我改过来,反正客户也不会在乎的。错字一定会影响文件的阅读是否赏心悦目,也可能会影响对文字的理解。如果文本发送对象是国外客户的法律部人员,错字多了以后,他就对你失去信心了。失去信心并不是因为你的英文不好,毕竟英文不是我们的母语。而是转而对你的分析开始失去信心了。因为错字多了他看不懂你的内容,而对你的内容产生质疑的话,这就是很大的问题了,也是我们所担心的。养成好的习惯后,很多错误都可以避免。
做一个好律师,写好一份英文法律文件,除了掌握写作技巧,还取决于工作态度,如果起草文件只是为完成任务,这样的心态很难做好工作。律师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考虑如何看待这项工作,而不是简单地完成任务,凑足工作小时。在工作中,无论是面对客户,还是与合伙人或高年级律师合作,律师都应当考虑是否穷尽了分析方法,让客户、合作的合伙人、律师能觉得最方便。总之,律师是与人打交道,不是单纯的技术工作,需要时时从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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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拓业务和管理客户
邵春阳(合伙人)
合伙人
邵春阳
* * *
邵春阳律师198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以优异成绩考入司法部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英语班并学成结业。1993年赴英国参加中英青年律师交流项目,在此期间,先后在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英国Simmons & Simmons及Middle Temple Barrister Chambers 学习和实习。2002年获得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
1988年至1993年,邵春阳律师在安徽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此期间,邵春阳律师代表境内外客户从事外国直接投资、国际贸易、公司融资业务,并承办了多宗重要的国际仲裁案件。
1995年至2001年,邵春阳律师在国际知名律所的伦敦、香港和中国内地办公室工作,包括Simmons & Simmons(任中国法律顾问)和Sidley Austin(任资深中国法律顾问)。在此期间,邵春阳律师的业务广泛,涉及外国投资、证券、风险投资、项目融资和房地产,并代表众多知名的跨国公司。
2002年,邵春阳律师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代表了多家跨国公司和投资基金,为其在华直接投资、收购兼并提供服务,同时还作为发行人或承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参与了多家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和高增长型企业的股份发行和境内、境外上市项目。邵春阳律师在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房地产、基础设施和项目融资、商事诉讼和仲裁等方面也有活跃的表现。
作为对邵春阳律师在资本市场方面广泛和丰富经验的认可,2007年至2014年,英国权威评级机构Chambers & Partners出版的The Guide for Business连续将其评为在公司、并购和资本市场领域高度推荐的律师。2014年邵春阳律师被国际权威杂志评为中国最受客户青睐的20位顶级律师。
律师事务所客户的开拓和管理,一般被认为是合伙人的事。在律师事务所里,合伙人之间以及律师和合伙人之间对这个事情比较敏感,很少有人就此进行沟通和交流。在有些律师事务所,如何开拓和管理客户甚至被视为少数合伙人的高度商业秘密,各合伙人及律师只能自己摸索和感悟。然而,在君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层意识到我们的律师应该且必须有客户开拓和管理的基本意识,因此为律师安排了一系列的培训,包括客户的开拓与管理、项目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的培训,等等。
律师,特别是中高级律师要开始培养客户开拓和管理的意识,这种意识和做业务也有很大的关系。
一、律师事务所客户的概述
律所客户的分类标准很多,可以按照地区分类,如国内客户、国外客户;还可以按照行业及专业分类,如劳动、环保等,再如制造业、IT、基础设施等。此外,按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按与律所的关系,还有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分类。现有客户是已经聘用律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潜在客户是需要开拓的新客户,或虽然过去是客户,但由于种种原因流失了,需要重新开拓的客户。客户的分类很多,但对于律所来讲,宗旨是巩固和深挖现有客户,持续开拓潜在客户。说到底,我们的目标客户就是那些希望持续购买我们的服务,并按我们服务的价值支付服务费的客户。这里所说的服务当然是专业的法律服务,那些愿意支付费用但是想利用律师做不合规、不合法的事情的“客户”,即使付再多的费用,我们也不能接受,因为这是拿我们赖以生存的信用和声誉做代价。因此,目标客户中,信任和尊重我们的律师,并接受律师的专业服务,又愿意按质付费的,才是好的客户。
二、培育与开拓客户的前提
(一)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在律师行业较发达的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律师的培养执行着严格的“工匠”式的培训制度,律师被更高级别的律师“传帮带”。例如在英国,法学院毕业通过律师考试后,要在律师事务所做两年见习律师(Trainee Solicitor),才能够成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如果准备做诉讼律师(Barrister),要再做两年见习诉讼律师(Article Clerk)。无论是Trainee Solicitor还是Article Clerk,在见习期间都有严格的带教制度。转为正式的事务律师或诉讼律师后,要做六至七年后才有可能成为合伙人(Partner),从法学院毕业到成为Solicitor或Barrister,到Partner或QC(Queen's Counsel)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大概就是丹尼尔·科伊尔的《一万小时天才理论》在律所行业的应用吧。
回顾本人从事律师工作的二十多年,深感律师职业应该遵循工匠式的培训制度,要成为专业律师中的“合伙人”,需要知识、经验、自信心、阅历的长期的积累和沉淀。现在看来,我们国内律师职业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国内做“合伙人”太容易。现在,我国律所队伍中,不少律师刚刚从业就自封或被封为“合伙人”,不做具体业务,而堂而皇之混迹高档消费场所,开始“开拓”客户。这是对律师这个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高度的专业主义(professionalism)的职业的“严重”的“不敬”。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初出茅庐的法学院毕业生在通过司考、实习一年后就能指导和带领一个专业团队,就能控制业务、客户及项目管理的各种风险,就能有效捍卫法律专业服务的专业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卧薪尝胆,苦练基本功是年轻律师的唯一选择,律师这个职业容不得焦急、浮躁、好高骛远。否则,就不可能练就扎实的基本功,更不可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而如果这样的局面得不到扭转,受损的将是整个律师队伍与行业。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全行业的深刻反思。
2014年10月,教育部公布的15个低就业率专业中,法学成为“老大难”;而另有一个统计数据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只有16%左右的人能在律师行业生存。事实是,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却严重缺少高素质的律师,很多好的律师事务所的很多职位没有人能够胜任。存在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很多法律学子,乃至参加、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人并不懂得律师这个职业。
(二)培育与开拓客户的前提
个人认为,如做其他事情一样,要开拓客户,首先要正确认识自己。有些律师发现了一个潜在的好客户,但是却不一定能拿到这个客户。这是因为,这个客户本来就不是你个人或你这个律所能够拿到的。赢得并长期拥有一个客户,需要你有良好的人品、扎实的专业知识、娴熟的个人和律所的推销能力、丰富的社会阅历,需要你本人、你的团队及你这个律所的实力与平台的支撑。
在君合这个平台上开拓客户有先天的优势,因为我们是真正“一体化”运作的律所,有二十多年共享的经验,已经建立的良好的信誉,有一大批现有的优质客户。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君合这个平台上创业和发展是幸运的。
我们在开拓客户的过程中,时常见到一些律师,介绍本人及自己的律所时,极力吹嘘、抬高自己,把自己说成是天下万能的律师,甚至贬低同事和同行。这种能力一般,靠吹嘘过日子的作风或许能迷惑几个“天真”的客户,但终究将为客户所“识破”,被行业所淘汰。因此,开拓市场之前,对自己的知识、阅历、学识、专业、特长必须有正确的判断,然后再选择适当的目标客户。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什么样的律师,就有什么样的客户”。年轻律师不可急于求成,应该力求“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地攀登。你应当相信,随着你学识和阅历的增长,只要你努力,一定有适合你的客户在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