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法律意见书会附有审阅文件清单,实际是对已审阅文件的一个简单列举。
(五)特定法律意见书的法定格式
对于某些特定的法律意见书,例如为公司上市IPO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部门规章《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制作工作底稿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了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根据证监会的规定,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为律师应声明的事项,包括律师应承诺已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律师应承诺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应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应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作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第二节为法律意见书的正文,包括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一些(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设立、独立性、业务、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本及其演变、主要财产、公司章程及修改、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税务、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等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节要求律师发表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包括,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对于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此外,该文件对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及工作底稿也作出了规定。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需注意的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特别注意:
法律意见书仅在法律要求和客户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出具。因为律师对出具法律意见书需承担非常重大的责任,所以除非法律要求和客户明确要求,一般不会出具。需要注意的是,客户有时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并非我们这里定义的法律意见书,可能只需要给客户一个回复,或一个备忘录,对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一个结论即可,这时需要和客户沟通其是否需要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或只是需要对法律问题的一个回复即可。
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应当做保护自己的限制和假设。前面讲解关于为A股上市及为具体交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时,都重点提到了关于假设的问题,因为如果没有假设,律师在事实依据不真实的情况下,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律师也将会因此承担此错误法律分析的责任,即实质上承担了事实真实与否的责任。但实践中,律师是不可能为公司承担事实真实与否的责任的,因此假设很重要。此外就是限制,在假设无法作出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事实依据进行限制,如,“根据会计师出具的某某文件,公司出具的某某文件,我们认为……”实际上隐含了假设文件是真实的含义,若由于该文件不真实,律师得出了错误的结论,那么此时律师是不为此承担责任的,限制的作用就在此。
注意控制风险。例如,客户有时可能会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写明,标的公司没有任何诉讼问题,没被起诉,没有什么重大法律隐患,等等。但是,实际上在中国,由于没有法院诉讼程序的公开信息系统,律师没有办法查询标的公司是否被起诉或者涉诉。此外,有时客户还会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写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potential legal proceeding(潜在诉讼),由于potential(潜在)的范围太广,此时我们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应采用“to our best knowledge”(就我们所知)来保护自己,因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去核实所有的事情。如何控制风险在上市项目中也有体现,在上市项目的法律意见书中,会有“除了招股书中披露的之外”的限制。对已经披露的风险,律师就可以不再发表意见,这一般是可以接受的。在上市的项目中,在作为公司律师的情况下,保护律师自己的条款经常体现在风险披露里面。在一些纳斯达克的上市项目中,公司如果有一些不合法的事情,或者法律不清楚的事情,我们都倾向于鼓励公司将其作为风险因素在招股书中披露。披露以后,公司也可以免责。在美国,上市公司是没有理由免责的。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出了问题,而该问题在招股书中没有充分披露,公司本身和它的董事是不可以抗辩的。承销商可以抗辩,律师可以抗辩,他们可以做尽职调查的抗辩。但是公司本身是不可以抗辩的。所以,律师可以跟公司说,披露对公司没有任何坏处。投资人看到有风险,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投资。但如果不披露,就完全是公司的责任。原来很多公司不愿意披露自己不合法的地方,觉得会影响股票价格。但随着市场的变化,中国很多带风险的公司都上市了,包括带有诉讼上市的盛大。所以现在很多中国公司完全可以接受这种披露的方式,从而达到保护律师本身的目的。
时刻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化。比如,过去在上市项目中,发行人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一般是出具给两方的,一是给拟上市公司,另外是给承销商,这是通常的惯例。但从2007年开始有所变化。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个关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指导文件,即《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其第11条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该条规定的出发点是避免利益冲突,即同一律师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代表两方。这和之前采用的惯例就有所冲突。后来中国证监会对此规则作了明确的解释,即中国律师如果是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律师,则不得同时为承销商出具法律意见书,用依赖函(即明示或暗示地同意承销商可以依赖公司律师出具给公司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也是违反证监会规定的。在之后的上市项目中,出具法律意见书就需严格遵守证监会的规定。
综上,法律意见书是律师需要承担比较重大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律师一个非常重要的技巧,在出具时需非常的谨慎。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应在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进行起草和修改,注意和客户、对方律师及监管部门等各方面的沟通,并尽量避免由此给律师带来的巨大风险。
08
如何做法律尽职调查
张薇(合伙人)
合伙人
张薇
* * *
张薇律师于198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并于1988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张薇律师于1996年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习,次年获法学硕士学位。
张薇律师于1993年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公司业务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她为多家跨国公司、外国金融机构及国际金融机构在华投资、并购及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领域涵盖钢铁、汽车、电子、房地产、能源、金融服务、仓储物流、商业等行业。张薇律师在项目架构设计,政府审批与监管,组织法律审慎调查,起草、审阅项目或融资文件,参加项目谈判以及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1997年至1999年张薇律师先后在美国LeBoeuf,Lamb,Greene & MacRae,LLP事务所及君合纽约分所工作,从事公司法、国际融资事务方面的法律工作。
张薇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美国纽约州律师协会会员。
一、引言
(一)为什么要做尽职调查
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尽职调查就是交易一方通过对商业伙伴或交易对方进行调查,收集与拟议交易的关键问题相关的信息,从而达到了解商业伙伴和交易对方的目的,发现其业务上的优势和弱点,找出其现存和潜在的各种重大问题和影响交易的重要因素,以便为作出是否与之进行拟议的合作或交易的决定以及讨价还价甚至交易完成后的整合计划提供依据和基础。
(二)尽职调查的种类
1.从尽职调查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以下种类的尽职调查:
(1)业务(客户/投资银行);
(2)财务税务(会计师);
(3)法律(律师事务所);
(4)其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劳动人事、工程等方面)。
是否需要开展特定的其他专业领域的尽职调查,需要视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或者客户的要求而定。比如,如果目标公司为生产型企业,涉及环保问题,则客户可能需要聘请独立的环境技术机构做环保尽职调查;而如果目标公司为运营历史悠久的大型国有企业,所属员工结构复杂、人数众多并且有复杂的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客户或许会聘请专业的独立劳动人事问题机构就目标公司的劳动人事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提供咨询。
2.从客户拟议的交易类型划分,可以主要分为以下种类的尽职调查:
(1)兼并收购;
(2)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3)金融机构贷款;
(4)企业重组、重大资产转让等方面。
了解拟议交易的类型,有助于律师明确法律尽职调查的方向和范围。此外,就不同类型的交易,客户对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也可能不同。
3.从代表客户的类型划分,可以分为:
(1)投资人(或贷款人)对目标公司(或借款人)的尽职调查;
(2)目标公司对投资人的尽职调查。
当然,对法律尽职调查也可以有其他类型的分类,比如针对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类别而分: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信运营企业、钢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军工企业、农牧企业、金融机构等的尽职调查。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作用和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作用与目的在于,律师接受客户聘请,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摸底,以帮助客户了解目标公司设立与存续、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资产和权益的权属与限制、业务运营、守法合规、涉及诉讼或仲裁等方面的法律状态,发现并分析和评估目标公司存在的各方面的法律问题,揭示或提示拟议交易相关的相关法律风险,为客户判断拟议交易是否可以继续进行提供依据,对目标公司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向客户提出解决方案或补救措施,为交易结构、收购价格、先决条件、交割后义务以及交易各方的其他义务等之确定、商业计划与交易进程的调整,为客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阶段和方式
(一)阶段
1.竞标阶段
尽职调查有些尽职调查需要在竞标阶段开展。买方将基于该等尽职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此交易及交易价格为何。在竞标阶段,目标公司往往会要求投资人/买方做出一些承诺。比如某外国金融机构入股中国某金融机构的项目,目标公司就明确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做出排他性的不竞争承诺,否则不会考虑接受其进行投资,这样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一定要包含相应的内容。在此情况下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时候,作为该外国金融机构的律师就要考虑到客户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做出排他的不竞争承诺。经了解,该外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非常广,除商业银行的一般存贷款、中间业务外,还包括信用卡业务等方面,这样律师就要考虑目标公司要求该外国金融机构做出的排他性的非竞争承诺到底应当限于哪些方面。如果投资人/买方对其全部经营范围均做出排他性的非竞争承诺,则其承诺的范围将过于宽泛,对买方将来在中国进一步扩展业务以及和中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会产生非常大的不利影响。
2.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尽职调查
更多的尽职调查常见于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在这个阶段的尽职调查的重点与竞标阶段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的时候往往价格已经初步确定,这个阶段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需要重点考虑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或改变,并主要考虑重大资产的权属是否合法取得、存在任何瑕疵或对其使用是否存在任何重大不利的限制:例如目标公司对拟向其与投资人设立的合资企业出资的地块是否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某块土地只能用于商业而非工业用途、是否属于被抵押或查封扣押的资产;某类固定资产依照相关产业政策属于应被淘汰的固定资产;某项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共有等;或资产本身因不可抗力而损坏或灭失导致资产价值降低;目标公司所称的不动产实际上是从其关联公司租赁取得或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违反立项批复或未取得政府批准等。当然,基于法律尽职调查的结果,律师应向客户提示目标公司现存及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为其提供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解决既存的法律问题的办法、相关的步骤与程序以及客户可能因此所需承担或花费的金钱、时间等各项成本等。
3.分阶段进行的尽职调查
有的尽职调查由于种种原因是分阶段进行的。为节省成本费用或迫于时间压力,最初阶段投资人/买家可能仅仅希望对目标公司一定范围内的情况和事项进行有限的尽职调查,比如限于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期限、业务许可)、重大资产和业务合同、有无卷入任何诉讼/仲裁程序等,从而在确定了在这些方面不存在重大问题、有意进一步洽谈有关交易的前提下才决定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在分段尽职调查的最初阶段,律师可以为客户确定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提供咨询意见。
由于客户进行最初阶段的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其所关心的目标公司的各个重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问题,那么律师在这个阶段进行尽职调查时,就应当且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抓住最核心和关键的问题,并提出咨询建议。在目标公司文件提供不全或者发现目标公司有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情形下,应及时向客户建议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以更好地体现律师“尽职”之意。
(二)方式
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审阅资料室文件
审阅资料室文件即目标公司将要求其提供的文件资料集中放置于其建立的现实或虚拟(即电子化)的资料室中供投资人/并购方审查。个别的时候,也有把文件资料集中到投资人/并购方或其律师办公场所以供审阅的情形。
2.现场调查
经与目标公司协商一致,投资人/并购方及其中介机构也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到目标公司做现场尽职调查。目标公司会将投资人/并购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集中放置在专门的资料室,并应投资人/并购方要求指定相关的联系人,协调安排补充文件的提供、对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访谈、负责对调查问题的解答和说明的人士,以及协调安排投资人/并购方及/或中介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等事宜。
现场调查对律师的法律功底和判断力的要求很高。很多时候,投资人/并购方并不要求律师写长篇大论的报告,而是要求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其汇报其所发现的重大问题,这在竞标阶段的尽职调查中尤为多见。律师开进目标公司的现场开始审阅文件后,客户可能会要求所有的中介机构定期(甚至每天晚上)向其报告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这种方式的调查工作的节奏非常之快,律师需要尽可能迅速地找到目标公司存在的关键或主要的法律问题或瑕疵,及时向客户提出最有价值的见解、建议或有效的解决途径与方法。
现场调查之所以最考验律师的功底,还在于很多时候现场调查的文件目标公司不允许投资方/并购方的律师从文件室带走,甚至在个别调查项目中不允许文件摘抄或审阅。在某个钢铁公司并购项目的调查中,投资人/并购方需要了解目标公司的主要生产用地的权属,但是目标公司拒绝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文件,而仅同意将文件的部分内容读给投资人及其律师。又如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中,由于会涉及金融机构的很多问题(如不良资产率等),目标公司往往很不愿意提供监管报告。不过,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文件资料的摘录固然必要,更重要的是律师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发现、分析与判断。
3.全面调查或有限调查
基于项目或交易的特点或需要,有的投资人可能仅仅要求其律师对有限范围内的事项做尽职调查或者首先就其最关心的问题展开尽职调查。律师应当在客户要求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工作;不过,如果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范围之外事项对拟议交易有重大影响,也需要就此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则其应当与客户及时沟通,在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该项调查。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着重于对目标公司的沿革(即设立、变更以及存续),以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对外投资、目标公司是否取得法律所要求的相关资质、许可、执照、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二)公司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情况
这一部分的重点在于查清目标公司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其是否存在瑕疵或争议;资产是否存在征用、查封、扣押、担保或其他第三人的权益,对其使用或处置有无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限制或障碍等,以及有关资产的取得、租赁、转让的相关合同、协议或安排的合法性。就不动产而言,还应特别关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取得和规划、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和预售、销售等问题。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尽职调查,则除其权属及权利限制、许可范围和转让限制、权利期限、保密和不竞争义务等问题之外,律师还应关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等方面协议的条款内容。
(三)公司重大合同情况
本部分的法律尽职调查涉及目标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如采购合同、供货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经销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仓储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协议、服务合同)、债权债务合同与各类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合同、重大资产/股权转让或处置的合同或安排、不竞争协议、进出口合同、战略合作协议、合资合同、联营协议、投资协议、保密协议、工程承包合同、市场分配协议、保险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处于不同行业领域的企业,其业务合同的类型也是不尽相同的。
(四)劳动管理
律师应审查目标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模板(包括临时、适用及正式员工聘用合同)、员工保密与不竞争合同,与高管签订的聘用协议,所有适用的社会保险的投保和缴纳是否合规,有无悬而未决的劳动争议、停工、罢工、因工伤亡、向劳动管理部门的投诉,劳动部门的处罚或整改要求,员工手册和其他劳动管理制度或规则等。
(五)环境保护
本部分的调查工作应当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内容,是否取得有关的环境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其环保设施设备是否通过验收,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和不合要求处置固体废物的情况等。
(六)税务
大多数情况下,客户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部门负责调查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法律尽职调查要么不包括这一部分的内容,要么仅限于目标公司是否做税务登记,相关税务部门或海关是否发出欠税通知、欠税罚单和补缴通知,有关滞纳金或罚金是否逾期未缴等。
(七)诉讼/仲裁
在本部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应当重点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在中国境内外有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受到境内外司法、行政或监管机关调查,是否有可能引起上述程序的任何重大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是否有尚未执行完毕的仲裁机构、法院及行政机关所作的裁决、判决、裁定及决定、调解书等;如有,其内容为何。有无达成和解协议、支付协议;如有,其内容为何。
四、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的作用和职责
下文将以并购项目的调查为例。
(一)并购方律师的职责
(1)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时间要求和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成立法律尽职调查团队。
(2)了解拟议交易或项目的类型、结构和商业目的,审阅拟议交易各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或其他意向性文件,草拟和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或者应客户要求,审查与修改其草拟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3)认真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就其中缺页不全部分、尚未提供的文件、内容相互冲突或存在不一致的文件以及文件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内容向目标公司发出补充文件清单及/或问卷。
(4)掌握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节奏,确定应当着重调查的重点问题,有目的地审阅文件。如果规定的尽职调查时间偏紧,文件资料量大,并购方律师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增加人手,或者优先把发现的重要问题报告给客户,而在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如果目标公司文件提供进程缓慢或过于拖沓,并购方律师则应当及时告知客户,以便通过客户向目标公司施压,要求其相应延长调查时间或加快文件提供进程。如果律师未能把握好尽职调查的节奏,则可能会延缓相关各方洽谈交易的进程,甚至导致客户因此而丧失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时机,不得已而退出交易。
(5)做必要的文件摘要。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并非是抄写员、记录员,将其所看到的全部文件资料、听到的信息不加选择地统统抄写或记录下来就算完成了调查。倘若如此,这种调查不仅有可能造成极大的成本浪费,而且还不能有效地协助客户发现问题的主次,辨明风险的大小,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成果。同时,这也会暴露出律师在此方面缺乏经验与专业能力。所以说,文件摘要的好坏也是检验律师是否有好的判断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律师在做文件摘要之前应当首先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判断哪些是重要内容和问题,然后将其记录或总结下来,而不应当拿到文件就马上开始盲目地抄录,忽视了尽职调查的应有作用和目的。当然,律师在这方面的判断力并不是与生俱来和可以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做项目和交易的过程中不断地学习和总结经验。在下文“如何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将会讨论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如何把握“重要性”原则。
(6)与各方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与客户沟通。律师应当与客户及时沟通,全面了解客户的要求、其所关心的核心与敏感问题以及交易目的,并就目标公司在法律尽职调查方面的配合情况以及律师所发现的有关目标公司的阶段性的重大问题向客户汇报。
与目标公司人员沟通。帮助目标公司人员理解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的内容,就补充文件的提供、文件资料存在的相互矛盾之处或无法相互印证的问题和情况等与其沟通,并就法律尽职调查中发现的目标公司的问题或不明之处对其进行访谈。
与政府部门沟通。就目标公司的设立、审批、项目立项、用地、房产、税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法律规定并非明确的情况下,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进行沟通往往有助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澄清。
与其他中介机构沟通。在现场尽职调查的进行过程中,常常是几个中介机构同时在进行调查或其各自的调查工作在时间上有部分重叠。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彼此交换信息可以印证某些法律问题是否存在,或避免因文件资料向各中介机构提供材料信息的分散或不同而漏掉重要问题或者无法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例如,仅仅审查业务合同条文本身,律师可能无法判断含有金钱支付义务条款的合同之履行情况,而会计师通过查账即可发现有关合同项下的付款状况,有无到期应付未付的款项;又如,目标公司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或因逾期缴税被科以罚金的情形,而判断其欠费严重程度或确认是否已缴纳罚金也需要与会计师相互沟通,通过彼此交换信息来印证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再比如,与独立进行环境保护问题调查的机构进行沟通,则可以了解到该机构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了目标公司在某处设有废物填埋场或存在严重的水污染,而这在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却未予提及或者语焉不详。这样,律师就可以为客户分析由此而引发的环保方面的法律责任问题。
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与报告摘要。法律尽职调查完成之后,律师需要将有关工作成果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下来,撰写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报告摘要向客户汇报。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及沿革、股权结构和管理结构、对外投资等方面)、经营许可和合法合规性、各类业务和融资合同/安排、关联交易、公司资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环保、劳动、诉讼仲裁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情况的汇总,列出发现的法律问题。但是,这只是报告内容的第一步。由于客户通常并非法律专业人士,无法对发现的法律问题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法律上的评估,因此,律师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做简明扼要的法律分析,以使客户了解相关问题的法律后果,提示和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继而评估最终其对交易或客户的影响,并指出有无解决办法以及相关的成本如何。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动辄几十页甚或上百页,如果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公司有几十家,且其情况复杂、历史悠久、涉及各种所有制或企业形式,尽职调查报告的篇幅还会更长。作为并购方的管理层通常没有时间通读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需要将重要或关键的法律问题总结和提炼出来,做成报告摘要(也称重大法律问题概要),以满足客户管理层的要求。当然,有些客户可能会基于控制尽职调查费用成本的考虑或限于时间,仅要求律师出具报告摘要。
(7)与客户讨论所发现的法律问题。在尽职调查的不同阶段,律师都有可能需要与客户讨论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便是出具了尽调报告或报告摘要,客户仍可能需要就其中的问题与律师进行讨论。
(二)目标公司律师的职责
并购项目中,有越来越多的目标公司在法律尽职调查阶段开始聘请外部律师协助其配合并购方的尽职调查工作。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协助目标公司配合收购方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1)保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目标公司将向并购方提供形形色色的有关其业务、财务、技术、工程、法律、环保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而其中很多部分的内容属于目标公司的商业和技术机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而并购方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并不当然意味着并购交易必然会完成。为了防止属于目标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的资料或信息被披露或泄露给其竞争者或者不当公开,目标公司的律师应当要求并购方及其顾问签署保密协议,对目标公司在尽职调查期间提供的商业技术机密的资料或信息予以保密。
(2)与并购方和/或其律师仔细磋商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相关文件资料提供、进场调查以及结束尽职调查的时间安排。
(3)根据并购方发出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协助目标公司收集、整理并购方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记录向并购方及其代表提供的全部法律文件。
(4)在目标公司将文件交付并购方及其律师之前,审查相关文件,核查有无超出已经确定的法律尽职调查范围的文件资料或信息。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律师不应故意隐瞒或将属于法律尽职调查范围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因其可能对目标公司不利而)扣留、不予提供。该等律师这样做诚然是出于维护目标公司利益的善意动机,实则对法律尽职调查缺乏全面而专业的了解:如在法律尽职调查期间目标公司向并购方披露对其不利的信息,且并购方在知悉该等信息之后仍然决定完成拟议的交易,则在法律上并购方以后将不能以目标公司存在该等瑕疵为由而主张撤销拟议的交易。如果目标公司的律师明知存在对目标公司不利的文件且未向并购方作相关披露,结果被并购方发现,则并购方将有权据此按照该等事件影响的程度决定是否完成拟议交易的交割或向目标公司索赔。
(5)协助制定文件资料室的管理规则,建立调查人员出入和资料借阅管理制度,防止集中放置于资料室的文件资料被擅自拿出、散失和失密,以及防止与项目/交易以及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资料室。
(6)协调安排并购方调查人员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人员的沟通和访谈,管理法律尽职调查进程,防止不必要或未经许可的拖延。
对尽职调查程序管理不善,可能致使并购方怀疑目标公司有意掩盖问题、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诚信、对推进交易的进程缺乏诚意,甚至可能导致并购方因此退出交易。
五、法律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律师在做法律尽职调查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了解交易类型和客户的商业目的和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明确法律尽职调查所处的阶段和法律尽职调查的方式。在客户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背景材料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花一些时间上google或百度网搜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行业背景、特别是行业研究报告,因为行业研究报告往往能够披露同行业企业通常会存在哪些问题。这样就能有准备而战,即使还没有看法律尽职调查数据库的文件,也能提出一些问题。另外,律师也可以通过把握公司类型、公司规模、行业特点,对可能涉及的典型性问题作出大致方向性判断,比如矿业企业,要先了解矿的类型、是禁止开采还是限制开采、获得采矿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矿的储量(小型/中型/大型的矿分别适用什么样的审批层级);如有外资成分,则须研究该种矿的开采是否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同时,律师还可通过了解类似规模和业务类型的公司的运营对典型性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六、如何审查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
下文以公司文件为例。
(一)公司基本文件概要
1.审阅公司基本文件的目的
公司基本文件很重要,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审阅公司文件的目的(通常也是得出结论的方面)如下:
(1)确定其是否合法设立、依法存续、出资到位;
(2)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设立有效性及存续的因素;
(3)确定其股权结构及可能影响股权结构的因素;
(4)关注某些文件(如章程、股东间协议、委托持股安排等)的特别条款设置及赋予的特别权利,以及对拟议交易可能的影响;
(5)了解公司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以便核实公司是否属于特种行业,需要取得特殊的营业许可或具备特殊的资质;
(6)整理必要的公司信息以供其他方面的分析。
公司基本信息的整理是很关键的,律师需要对文件进行归纳分类,并分清主次,向客户提供最重要的信息。比如一个集团公司有几十家子公司,就要区分哪些是最主要的控股/参股公司并将其作为重点,制作一个体现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持股情况的框架图,便于让客户在第一时间清晰地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
初年级律师在审查公司文件时由于经验不足,怕遗漏掉重要信息,所以干脆照单全收。但应注意,文件的摘要并不等于简单的照抄,实际上过多的摘抄只会使重点问题不突出。律师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学习如何把握拟议交易的核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摘抄。
另外,初年级律师往往陷于盲目地、机械地摘抄文件的内容,拿到调查文件还没有通篇审查就开始摘抄,而将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抛在了脑后,忽略了或看不到这些文件中的信息所隐含的重要问题。例如,在股权并购项目中,假如客户希望控股一家公司,而目标公司情况比较复杂,有许多小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那么在审阅章程的时候就要关注其中有关小股东保护的条款,更重要的还要看法律上保护小股东的规定,必要时应把有关法律中所有相关规定在正文中引用或做成附件附在正文之后。此外,如果股权过于分散,拟议交易的达成将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小股东的同意,律师应当就此提醒客户,考虑采取一些可行办法以减少不确定性。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一定要对一些特别的问题保持高度的敏感,因为这些特别的问题有可能会对交易结构有影响。有的公司文件(如章程、股东间协议、委托持股安排等)常常包含某些特别条款设置及赋予的特别权利。例如,有一个目标公司为钢铁企业,该企业是从国有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其股权结构相对比较复杂,表面上的自然人股东只有四个人,而这四个人分别代表了几百个自然人来持有股份(A代表技术人员,B代表管理人员,C、D分别代表其他人员),这种情况在一般的交易中很少碰到,律师应当对这种问题引起警觉,将其作为法律尽职调查的一个重点,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包括委托持股协议等)。同时,找出问题后一定要结合交易结构来分析:如果这些背后的股东联合起来,对控股股东会很不利,而实际上设计这个结构的最初意图可能就是为了制约控股股东。再比如,某投资者为私募基金,要投资一个公司,目标公司在此前已经引进过另一个财务投资者,此次为第二轮投资。在第一轮投资时就有一整套的风险投资文件(如章程、投资者权利协议等),那么律师就应当对第一轮投资的文件做最详尽的摘要,因为这对客户而言非常重要。此外,目标公司曾经做过项目融资,有一笔10年期的贷款,贷款协议偏向于贷款人,对借款人非常不利,那么我们就必须把所有的陈述与保证事项都摘出来,因为贷款协议偏向于贷款人,则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范围肯定很宽(有可能一次没有支付保险费/一个陈述与保证不真实都会构成违约)。作为后来投资者的律师,一定要了解前一轮交易的性质,并进一步判断对此次交易会造成何种影响。
在与房地产并购项目有关的尽职调查中,律师对相关问题的敏感性也很重要。比如,律师应当先审查开发商自有物业的建设有没有发改委颁发的开发项目核准,以及与开发项目有关的其他许可,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是否取得。然后应当审查如土地使用权以什么方式获得;如果是出让取得,就要看当时是协议出让还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来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为何;是否有土地闲置费问题;土地出让金有无支付凭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地权属是否不一致;是否有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情形等。而对租赁物业而言,律师除了需要审查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外,还要审查租赁合同的合法性、租赁登记问题、房地产出租人的权利能力问题、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问题、租赁场所的用途等。
2.公司基本文件
众所周知,一般公司基本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年检报告、其他设立证照(如组织机构代码、统计、海关、外汇、财政、税务登记证照等)、内部规章制度。有些公司的基本文件在任何尽职调查中均不能被忽略,例如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司文件需要进行摘录或进行说明,比如组织机构代码证,除非确实缺少这些文件或其与公司营业执照不一致且公司无法提出合理理由。
特殊公司文件可能包括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发起人协议、出资协议、合资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投资者权利协议、认股权协议、增资、减资、合并、改制批文、招股说明书、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不同公司形式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公司文件会有不同。
营业执照的内容需要摘录,但是在审阅营业执照的时候不能仅仅是摘录,律师应当通过审阅其内容联想到相关的法律问题,继而发现问题,并带着发现的问题去审查其他的文件。
例如:
(1)从企业性质联想是否涉及国有或外资,以便核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国有资产占有、转移等方面、外资准入方面的问题;
(2)从注册资本判断规模,出资是否缴实;
(3)从经营范围判断是否有特殊的行业准入或资质要求;
(4)从成立年限联想企业沿革的复杂程度,以便重点审查各阶段企业变更文件;
(5)从注册地址判断是否涉及开发区用地;
(6)从年检记载初步判断公司是否合法存续。
问题2 如何审查章程
不同公司类型的章程各有不同,有的交易中目标公司的章程对拟议交易的影响非常重大,但有的交易中却不然。因此在摘抄章程的时候一定要紧紧把握公司类型,并进一步判断章程的内容对交易的可能影响。
章程的摘抄不能过于重视报告模板,需要从章程中发现问题。模板往往会误导大家,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模板包含的内容一般有股权转让、董监事的构成、内部批准的限额和批准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限问题(否决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限问题、利润分配、财务报表的编制规则、信息披露等;但有的内容在模板中可能没有涵盖,如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如何分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如何分权,如果律师忽视了这些重要内容、在交易文件中没有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提出修改章程的意见,就是很大的疏忽。因此一定要结合交易结构来进行摘抄,有一些看上去很一般的条款可能会对交易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如小股东否决权、经营管理权集中于董事会等)。董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也很重要,有的章程可能规定得过于简单,小股东只要在出席人数方面设置一些条款就能抵制股东会的召开,可能会制约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