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自由不等于免费
权利是文明的产物和特征。作为文明社会的一分子,我们都应当掌握一些关于权利的知识和理论。经济学是社会科学中的皇冠,它对权利的理解特别值得我们重视。
学习经济学关于权利的知识,不仅能让我们掌握作为文明人应当掌握的知识,还能够让我们比一般人有更锐利的视角。
资源的占有|你的权利从哪里来
第046讲 | 权利有别于能力
权利是文明的产物和特征。作为文明社会的一分子,我们都应该掌握一些关于权利的知识和理论。经济学是社会科学中的皇冠,它对权利的理解特别值得我们重视。
迂回竞争带来了巨大的财富
设想我们是一群外星人,远远地靠近地球,想要探究人类和动物的区别,解释为什么人类会走向繁荣富足,我们就不难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在动物世界,狮子非常勇猛,也很有能耐,它们展开的都是直接的竞争:要什么就抢什么,单刀直入,毫不含糊。但狮子却非常贫穷,身无旁物,孑然一身。
而在人类社会,人们几乎从不直接争抢,他们搬砖运沙,铺路搭桥,看书学习,开会出差,但他们每天所需的消费品,都自然而然地到手了。外人无法从他们工作的内容推测他们想要得到什么,从他们的所得也难以推测他们是怎么取得的。人类展开的是高度迂回的竞争。结果是,人类非常富有,哪怕是乞丐,也能借助大量公共设施而生活。
让人类有别于动物,长期展开迂回竞争,从而积累大量财富的原因之一,是人类社会逐渐建立起了精致的权利体系。权利保护了有效的竞争。所以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究什么是权利,权利具有哪些特征。
权利的定义
要想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准确的方式了解人类社会关于权利的安排,最好的办法就是读一读阿尔钦为经济学界最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所撰写的条目“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
这本辞典在1987年出版了第一版四大卷,体现了整个经济学界对各个领域最扎实的研究。隔了21年,到2008年再版时,篇幅从四卷变成了八卷,里面的条目也发生了很多变动。一些原有的条目被新的条目取代了,一些条目虽然没有被取代,但也被补充了。
而阿尔钦撰写的“财产权利”条目,在1987年的版本里有,到2008年的版本里还有,既没有被替代,也没有被补充,一个字都没有改过。这就是经典文章。
这个条目的第一句话就举重若轻、扣人心弦。阿尔钦说:“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A property right is a socially enforced right to select uses of an economic good.)这句话中,socially enforced,意思是“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分量特别重。
权利是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是别人授予我们的;不是我们自己认为有就有,而是别人认为我们有才有;要别人愿意出来保护我们行使的自由,才能叫权利。这是权利的特征。
权利有别于能力
狮子王打架最厉害,它占有了一块肉后,别的狮子不敢抢,那是因为狮子王的能力在现场。能力,英文叫might。
某人有辆轿车,停在办公室楼下,他用不着拿根棍子守在车旁。只要有人想偷车,就总会有人出来阻止。车主的能力不在现场,保护他的不是能力,而是权利。他的权利还在现场,因为那是社会上其他人自愿给予的保护。权利,英文叫right。
能力,might;权利,right。一个字母之差,意思却天差地别:能力取决于自己能够占有多少,而权利则取决于社会上其他人愿意给你多少。
思考题
经济学对“权利”的定义跟我们所说的“天赋人权”的概念有没有冲突?如果有冲突的话,你认为哪种解释更合理呢?
第047讲 | 权利是人赋的而非天赋的
天赋人权论是自启蒙运动以来就在全世界流行的一种理论和学说。而我们这里要介绍的观点与这种流行的学说相反,即权利其实是人赋的,而非天赋的。虽然这听起来有些离经叛道,但是看过下面的介绍之后,你或许会同意,这不仅实事求是,而且合情合理。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
今天有许多权利,我们都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天生就如此,事实真是这样吗?
美国著名的律师、法学家艾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曾经是哈佛大学最年经的法学教授,也是辛普森杀妻案、克林顿绯闻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他写过一本精彩的书,中文名叫《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而英文名是Rights from Wrongs: A Secular Theory of the Origins of Rights ,直译就是“权利来自错误——关于权利起源的一种现实观点”。在英文里“正确”和“权利”是同一个词——right,所以“权利来自错误”也可以译为“正确的事情来自错误”。
德肖维茨在书里首先反驳了很多流行的观点。他说:
第一,权利不来自神。每个人都有自己心目中的神,每个国家有不同的宗教,如果权利是来自神的话,到底是来自哪个神呢?我们该听谁的呢?
第二,权利也不来自自然。自然本来就是中性的,没有客观价值、不带有主观价值倾向的,因此权利不来自自然。
第三,权利也不来自逻辑。逻辑是自洽的,要知道一个自洽的逻辑是永远正确的。不管是在地球还是在月球,逻辑只要是自洽的,它就是永真的。但是永真的逻辑——比如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180度,就永远等于180度,它是由一个基本的假定推出来的公理体系——不会告诉我们任何关于这个世界的具体知识。有另外一套知识,它虽然是可错的,例如地心吸引力是多少、重力加速度是多少,但它能够告诉我们一些关于我们所在世界的知识。所以德肖维茨也认为,权利也不来自逻辑,因为逻辑不会告诉我们任何关于世界如何运行、如何治理的知识。
第四,权利也不来自法律。因为法律是有了权利以后对权利的一种体现,如果权利来自法律,我们又凭什么去评判一个法律体系的正确和错误、合适与不合适呢?
权利来自人类的经验教训
德肖维茨的立论是:权利来自人类的经验,尤其是那些惨痛的经验、那些巨大的错误。
每当人类经历了巨大的错误、有了惨痛的经验以后,就想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错误,于是人们就逐渐建立起对权利的约定、对权利的安排,目的是要减少错误,减少损失和失败。所以权利来自错误,正确也来自错误,人类在过去惨痛教训的基础上,一点一点地改变我们社会的制度安排。
德肖维茨的观点,虽然没有“权利是天赋的”那种说法掷地有声,但非常实际,也符合我们人类历史发展的现实。我们今天认为理所当然的权利,其实都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才得以确立的,从有人提出,再到有人实践,到越来越多的人赞成,再把它写到法律条文里,最后慢慢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德肖维茨也指出,许多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权利之间,本来就是有冲突的,怎么找到相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平衡点,才是我们要处理的关键问题。
例如,胎儿的生存权就跟母亲选择堕胎的权利产生冲突;人生存的权利,就跟他要求安乐死的权利有冲突;一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就跟另一个人不受别人冒犯的权利有冲突;抽烟的权利,就跟他人拒绝吸二手烟的权利产生冲突;同性恋结婚的人收养子女的权利,就跟儿童要求异性恋的夫妻收养的权利产生冲突。
看得再广一点,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一种我们能够想象出来的权利,历史上不曾存在过相反的权利。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权、隐私权、污染权、征地权、申请破产权、同性恋结婚权等,都是人类经过长期的冲突和博弈慢慢形成的。
权利需要社会上其他人的共同认可和执行
生命是属于每个人自己的,但每个人有自杀的权利吗?如果每个人都有自杀的权利,那我们会看到,如果一个人想要自杀,宣布我准备自杀了,社会上其他人就应该说:好啊,恭喜你啊,要行使你的天赋的权利了。
但现实中一个真想自杀的人,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不让别人知道,因为他的想法一旦被人知道,别人就会出面阻止。而更多旁观的人,看见有人阻止自杀的话,他们会帮助那些阻止的人,而不会去帮助自杀的人。这说明自杀是一种不被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为。
为什么生命属于一个人自己所有,而他却没有权利自杀?事实上,世界上罕见——我是为了谨慎起见说罕见——有鼓励自杀的文化。没有哪个民族、哪个文化是鼓励人们自杀的。
因为一个人死去,受害的不仅仅是他一个人,还有他周围的好多人,甚至是整个社会。保存社会的人力资源,是几乎所有文明、所有社会的基本共识。哪怕是对重病患者实施安乐死的问题,大家的讨论也是极其谨慎的。
明白了这些道理,我们再回头看一遍阿尔钦“财产权利”条目的头一句话,他说: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读到“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这句话,我们可以再次体会它的分量。
阿尔钦写这篇文章是在1987年,德肖维茨的书第一版是2004年,我不知道他们是否认识,但是英雄所见略同。我每次看到知识和见解相通的时候,心里就特别高兴,这就是知识的魅力。
思考题
你怎么理解“人生而平等”这句话?
第048讲 | 自由不等于免费
自由和免费是两个连美国的大法官都会弄错的概念。在英文里,自由和免费刚好是同一个词——free。但值得注意的是,政治上的自由并不等于经济上的免费。(Political freedom is not economically free.)
财产权利与政治权利同样重要
1980年美国加州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果脯园购物中心诉罗宾斯案”(Pruneyard Shopping Center v. Robins , 1980)。
案件并不复杂,果脯园购物中心来了一群中学生,他们要抗议联合国的一个决议,想在购物中心里征集顾客的签名。但是,购物中心是人们买东西的地方,不是征集政治签名的地方,购物中心觉得这群学生侵犯了顾客安静购物的权利,于是对学生提起了诉讼。
但问题是,言论自由在美国宪法中是受到高度保护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者出版自由的法律。”最后,加州最高法院做出了判决,说“人们有在向公众开放的私人场所和平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有意思的是,在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对类似案件做过一个判决。当时的判决说:“私人购物中心里并不存在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那些私人购物中心的主人,没有义务向别人提供一个场所,让他们去行使言论自由。
但现在,加州最高法院说:在加州,可以。结果这个案子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980年的判决结果是:(1)加州说可以就可以;(2)别的州如果认为可以,也没问题,每个州都可以给言论自由更大的权利,只要不跟联邦的其他法律冲突就行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个判决下来以后,美国有30多个州跟随了加州,它们的州宪法里面都明文规定要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当然也有十几个州拒绝跟随,甚至指责这种判决太离谱了,私人的领地怎么能被征用来从事公共用途呢?
不管怎样,判决下来以后,很多人就开始测试这个法律的边界。这个案件本身,讲的是一群中学生反对联合国的一个决议。按照相似的逻辑,反对失业可以吗?呼吁同性恋结婚合法化可以吗?要求捐款可以吗?自己讨钱可以吗?这就成了人们不断尝试的方向。
另外,从场所上看,法院判决的是购物中心可以。既然购物中心可以,居民区、停车场也是向公众开放的私人领地,那么在居民区、停车场里搞示威活动,去请愿、去征集签名,可不可以呢?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利用别人的物业来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变得越发得寸进尺。
最后商场实在没办法,只好贴出醒目的布告,上面写着:
不要给兜售的人钱,我们对商店外面的兜售者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他们的言论和他们表达言论的方式,都跟我们无关。他们之所以出现在我们的物业区域,不是我们要他们来的,而是因为现在加州的法律允许他们这么做。如果您不想见到这些兜售者,那请跟您的州议员联系。
行使权利所要动用的经济资源并不免费
实际上,法官没有搞清楚的是,在解读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时,要分清人们行使言论自由这种政治权利是一回事,在行使政治权利时,要动用一些经济资源,则是另外一回事。
经济资源本身是有主的,应该尊重这些经济资源的主人,尊重他们的产权。因为他们的产权跟法律所要保障的那些政治权利同样重要。
几年前我看到过一条欧洲的新闻,是一群失业者冲进了电视台的直播间,在里面宣读了一份声明:“我们反对失业。”对于这种行为,好多人以为是一种政治权利的宣泄,但实际上电视台的直播间是私人财产,属于别人的产权,通过侵犯别人的私人财产来宣泄自己的政治主张,是一种侵权行为。
我们只要把政治上的权利,跟经济上的产权保护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就很容易理解这件事情。
经济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
有很多人认为,政治上的权利要比经济上的权利高一个级别,这个观点也很值得商榷。
实际上,经济权利也是人们基本的权利之一,对我们的生活,对我们的言论自由、思想自由,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知道阿尔钦是公认的产权大师,他不仅在最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里撰写了“财产权利”这个条目,同时也受邀在《简明经济学百科全书》里撰写“产权”条目。在全书中,他清楚明确地写道:
私有产权与人权并不冲突,它们都是人权。私有产权是人们使用和交换特定物品的人权。如果产权的行使受到抑制,那权利就会朝其他方向倾斜(也就是说,那些受权力机关恩准的个人特征,就会取代那些平等的非个人特征)。这是产权为什么那么重要的原因:产权保护个人自由。
可见,人们要行使政治上的自由权利,产权非常重要,经济基础非常重要。
思考题
如果你在汽车站忽然想要上洗手间,自己的行李需要请人代为照看。眼前有两个人,一个是衣着破旧的穷人,另外一位是西装革履的有钱人,你更愿意请谁来照看你的行李呢?为什么?
产权界定|保护与限制
第049讲 | 产权的兴起
从这讲开始,我们要深入分析产权的一些基本属性。
人类社会需要产权安排
首先要介绍的是产权兴起的过程。产权的兴起有两个动力,一个是外部性,一个是人口的集聚。
产权不是天然就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的,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由于产权的明确、产权的行使和保护都需要耗费成本,如果必要性不大,就不需要进行各种产权安排。如果我们要分一个馒头,掰一下就可以了。但如果我们要分的是金条,就需要用上天平和各种测量的仪器。只有当权利的安排带来的好处足够大时,人们才去考虑怎样界定产权,怎样才能行使和保护产权。
产权兴起动力之一:外部性
经济学家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曾经分析过产权在美洲兴起的过程。在美国,起初并没有非常明确的产权界定。当时人们打猎,见到一只动物,谁打到就是谁的,不需要进行非常明确的产权界定。
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航海的兴起。航海兴起后,动物的毛皮可以通过航海运送到欧洲去卖,毛皮变得值钱了,因此打猎的人越来越多了。打猎的人越多,动物的数量就越少。这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外部性”,我们多打一只,别人就少打一只。因此,社会就逐步产生了对产权保护的需求。
但问题是,动物的产权怎么界定?动物到处跑,不能指着一个动物说“这只动物是我的,那只动物是他的”。这时人们就需要依靠自然环境的帮助。
在美国的东北部,大多数动物都是穴居动物,它们有个特点,就是离自己的窝不会太远。因此人们虽然很难界定动物归谁,但是可以界定哪个山头归谁。只要山头确定好了,基本就可以确定山里的动物归谁了。这时就形成了产权界定和行使的一个雏形,一个一个山头,就从原来的公有慢慢界定到集体所有,甚至界定到家庭所有。
美国西南部的产权界定:牛仔与铁丝网
与此同时,美国的西南部虽然也有大量动物,但在那里却没形成产权的制度安排。因为美国的西南部是大量的平原,那里的动物大部分是迁徙动物,经常从一个地方迁徙到另外一个地方,所以很难像美国东北部那样根据山头来判定动物的归属。
只有修墙才可以确定一大片平原的具体归属,但是一大片平原的修墙成本非常高。当时美国西南部用的是“人肉墙”,也就是通过牛仔骑着马巡逻的方式进行产权的界定。
而美国西南部真正的产权界定,是从铁丝网的普及开始的。
美国有产权经济学家做过研究统计,在19世纪60年代的那10年间,美国国家专利局颁布了360多项关于铁丝网使用的专利。而到了1880年,也就是在20年间,美国总共卖出了超过8000万磅的铁丝网,这些铁丝网能够修筑50多万英里的墙。这时候,美国才对这些大面积平原的土地产权进行了界定。
产权兴起动力之二:人口集聚
产权兴起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交通运输成本持续大幅下降,使得人和货物远距离的旅行和运输成为可能,而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人和货物的高度集聚。
人可以密集地居住在一起,这时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冲突也就越来越多,于是便产生了对产权,也就是对“排他性权利安排”的需求。
美国黄石国家公园是一个保护大自然的天堂,但它不是由环保人士,而是由铁路公司建立起来的。因为当时美国有《宅地法》,一块地谁占了,谁在上面耕作,它就归谁,大片的荒地就这样被人占有了。
这时铁路公司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为很多人坐火车,在铁路沿途观光也是一大需求,如果所有的地都被人开发了,沿途美景遭到了破坏,铁路公司的生意就会大受影响。于是铁路公司开始不断向国会游说,说要保护沿途的自然景观不受破坏。最后黄石国家公园就在这样的目的下建立了。
紧密联系而又生活丰富的现代人
我们今天生活在大都市里的人,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着交通成本下降、货物和人不断流动的好处。我看过一本童书,这本书讲的是过去的人和今天的人生活的对比。
过去人出生在哪里,他基本上一辈子就生活在那儿。吃的东西,都是方圆几十里地长出来的,不会吃到更远地方生产出来的东西。而我们今天生活在大都市的人,上午可以吃欧式早餐,中午吃泰国餐,晚上吃巴西烤肉。在大城市的市中心,基本上几公里的范围内,就能够吃到来自世界不同角落的食物。
与此同时,陌生人跟陌生人之间、各种资源之间的联系也变得非常紧密。
有一次我坐飞机,在办登机牌时乘务员告诉我:“您坐的这趟飞机,因为天气原因晚点了。”我说:“不对啊,我这趟是从深圳飞北京的航班,深圳和北京的天气都很好,可以起飞降落。”乘务员告诉我:“不是深圳和北京的天气不好,而是这架飞机要从武汉飞过来,武汉天气不好,飞不过来,所以您没办法准点飞北京。”由此可见,现代人的生活,相互之间的制约、联系是多么的紧密。
陌生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我们前面介绍过亚当·斯密对人性的看法,讲过人与人之间是有爱心的,但是人跟陌生人之间需要讲规则。这时候规则就取代了过去熟人之间常用的那些礼尚往来。
我们说,市场经济会不会使人情淡薄呢?从某个角度看,它确实使人情变得淡薄了,但是这种产权和制度的安排,使我们的物质生活变得更丰富了,同时也使我们的精神生活变得更丰富了。
那些物理距离较近的人之间,比如我跟邻居之间可能交往不多,但物理距离较远的人,却可以通过互联网更频密地交流彼此的思想和感情。人越来越能主宰自己的精神生活了。
思考题
过去在美国三藩市,也就是我们称之为旧金山的地方,人们发现了金矿,对金子有两种界定的办法:一是谁挖到金子,金子归谁;第二是谁发现了金矿,这金矿里面的金子就归谁。那么,对金子做产权界定和对金矿做产权界定,这两种界定哪一种更好呢?
第050讲 | 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介绍完产权兴起的过程之后,我们来分析产权的三个要素或者三个重要环节——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三权相加就是一个完整的产权。
使用权
产权的第一个环节是使用权,它的含义是我们能决定资源怎样使用。单独理解使用权并不难,难的是在它与所有权冲突时,该如何理解?
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冲突体现在:如果一件物品的所有权归一个人,使用权归另一个人,而另一个人每时每刻都拥有使用权,那这个人的所有权又该如何体现?
为什么会有两个互相冲突的概念并行呢?原因之一是为了调解产权主张的冲突。也就是说,对资源使用有冲突的双方,各自为了让对方有台阶下,找了一种新的说法,说所有权归你,但使用权归我。这样就找到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现实生活中这种冲突是非常常见的。举个例子,我们国家的《宪法》有几个版本,其中1982年的《宪法》在第10条第4款就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到了1988年,《宪法》有了一次修订。修订后,《宪法》第10条第4款就变成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前面写着转让不行,但紧接着后面那句话就写着“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让人很难理解。
这次修订背后的原因是,在几个月前,也就是1987年12月1日,深圳拿出一块国有土地进行了拍卖。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深圳第一拍”。那是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的土地拍卖。
当时深圳发展需要资金,但深圳市政府手上没有资金,外商就建议将土地卖掉换成资金。但是《宪法》明文规定不准转让土地,该怎么办?
好在深圳是改革的特区,它就试验了这土地的“第一拍”。拍卖几十天后,广东省人大才在年底通过了第一个地方性法规,确认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到了第二年全国人大修订《宪法》,才确认了深圳的做法。
我们仅仅看法律条文,是没办法理解前后两个条文之间、字眼之间的冲突的。我们必须把它们放到一个经济背景里去看。一个新的说法,一个新的词,就能够把僵局解开,把资源释放出来,这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找一种说法,让对方有台阶下,把僵局打破,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分还有别的作用。
例如,在英国,土地的所有权归英国女王,使用权归个人。意思是在平时不打仗时,土地怎么用归个人;而在打仗时,女王可以征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分指的是在不同条件下的使用权。
还有一种有趣的现象:在很多国家,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他们决定在一片土地上耕种什么、如何耕作。这实际上是一种分工。因为地主通常直接跟国家机器打交道,负责交税、寻求保护,所以名义上他们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比较善于耕作,他们干的是技术活,他们决定土地该怎么使用、怎么耕作。因此一块土地分了两种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上代表了一块土地、一份资源在不同环节、不同侧面的使用和分工。
收益分配权
产权的第二个环节是收益权,也就是收益分配权。
一份资产会不断地提供服务,提供服务就会有报酬,无论是产权的暂时拥有者,还是它的永久拥有者,都有权去分配资产得到的收益,这是资产的收益权。
能够支配收益权的人有可能是房东,也可能是一个公司的经理,或者是一位国资委的官员。这一点容易理解。
转让权
产权的第三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转让权。
如果一个人对某一资产只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没有转让权,那他往往只是暂时拥有这一资产。
因为转让权意味着把一份资产未来永久的、全部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一下子批发转让了。一个人,只有当他完全拥有一份资产时,他才能一次性地把一份资产未来每一个时刻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都转让出去。
现实生活中,有人往往是暂时拥有某一资产。例如,一位国资委的官员,他控制着某一国有资产,他能决定这份国有资产当前如何使用,也能决定它当前的收益如何分配,但是他没有权利把它卖掉并把收入占为己有。这一点说明,他并非真正拥有这份资产。
从产权的角度看,人们是不是真正拥有某件物品,最有效的试金石就是看他有没有权利把它卖出去。
思考题
国有资产算不算是一种明确的产权?
第051讲 | 产权保护之一:财产原则
产权保护有三个基本原则——财产原则、责任原则和不可转让原则。这三个原则不是传统经济学的内容,而是法律经济学这门交叉学科的内容。
大教堂的一个视角
要介绍产权保护的三大原则,必然要提到一篇著名的论文,名叫《财产原则、责任原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个视角》(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1972)。这篇论文由两位法学家写成,一位是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一位是道格拉斯·梅拉默德(Douglas Melamed)。
第一位作者卡拉布雷西是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曾经担任过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院长,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这门交叉学科的四位奠基人之一。他是一位大学者,当年写这篇文章时不过40岁。另外一位作者梅拉默德,写这篇文章时年仅27岁。
这篇文章的题目非常有意思——大教堂的一个视角。大家知道,天主教堂八面玲珑,非常复杂,而作者将教堂的视角用在这里,意思是说人类进行产权保护的方式有很多种,文章中提出的三个基本原则,只不过是像大教堂这样非常复杂的事物里的一个角度,有点类似中国成语“管中窥豹”的意思。
文章说产权保护的原则分三种:第一种叫财产原则,第二种叫责任原则,第三种叫不可转让原则。
财产原则
什么叫财产原则呢?意思是:一个人想要剥夺别人的产权,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向这个人付费,付到他愿意放弃为止。如果是通过这种方法把产权从别人手里拿过来,那么这种产权就是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在财产原则下,政府只对产权进行了一次干预,那就是确权。确权以后,产权人和其他人自愿进行的交易,政府不再干预。
责任原则
第二个原则叫责任原则。责任原则的意思是:当一个人侵害了别人的产权以后,侵害者就要向产权所有者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不是由所有者确定,而是由第三方确定。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可以是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政府官员或者法官。这个原则跟财产原则不同,财产原则是产权交换时,由产权人自己定价,而责任原则指的是,定价由第三方确定。
在实施责任原则时,政府往往做了两次干预:第一次是确权,第二次是当发生侵权行为时,由政府来决定赔偿的金额。
不可转让原则
第三个原则叫不可转让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政府禁止所有权人把他所拥有的资产卖给别人。
在不可转让原则下,政府对产权的保护进行了三重干预:第一,确权;第二,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由政府决定侵权的赔偿金额;第三,政府禁止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出让他的产权。
哪种产权保护原则更好
产权的这三种保护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混合使用的。有人想要侵占我的房子时,我的房子受到的是财产原则的保护;当国家要建消防局,打算征用我的土地时,我的房子受到的是责任原则的保护,国家需要给我合理的补偿;当我喝醉酒不省人事签了卖房合同时,房子受到的是不可转让原则的保护,因为醉酒情况下签的合同无效。
这三种原则哪种更好?我们可能会说,政府干预越少越好,所以财产原则肯定比责任原则更好,而责任原则又比不可转让原则更好。是这样吗?不一定。
一般情况下,财产原则当然是很好的。有人看中了我们的手表,唯一的办法就是出价,出价高到我们愿意卖为止。这时我们才是这只手表真正价值的最好决定人,这当然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但有时候,我们不一定能够完成这样的交易。比如人的手臂值多少钱,应该由自己来决定,但现实生活中却不一定。如果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手臂受伤要截肢,对方负全责,这时受害者的手臂能不能通过财产原则,向肇事者出一个价,来赔偿自己的手臂呢?答案是不能。
因为交通意外已经发生了,如果让受害者来开价,可能不是20万元、200万元,而是2000万元、2亿元,导致事件最终没有办法解决。因此人的手臂在交通事故中值多少钱,得由第三方决定,这是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非常高的情况下,在没办法进行事前议价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责任原则。
大量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保护
卡拉布雷西和梅拉默德在我们前面提到的论文里也详细地讨论过,交通意外中受伤的手臂到底有没有事前定价的可能性。
例如,人们可以去保险公司,先给自己身体的每一个器官、每一个部位定个价,买好保险,假如发生交通意外,我们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时候我们的身体似乎就可以通过财产原则进行保护了。
但实际上真要这么做,成本非常高:如果每个人要给身体每一个部位定价,即便保险公司认可,议价的成本也非常高,况且,很多部位是无法定价的;如果引入第三方来进行裁决,组织费用、行政费用会非常高;而如果定价不合理,也会出现碰瓷的现象。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大量的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进行保护,而只能通过责任原则来进行保护。
为什么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财产原则和责任原则的区分,还从经济学的角度给了我们一个启示,那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我们可能会想,如果有人侵权构成刑事犯罪后,不被投到监狱里,而是在外面继续工作,赚了钱赔给受害者,不就能减少无谓的损失吗?但事实上,没有哪个社会会这样做。原因是犯罪分子犯了两重罪:第一,他伤害了别人;第二,他改变了规则,把原来明明可以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资产,变成只能通过责任原则来保护。我们惩罚刑事犯罪分子时,其实惩罚的是两宗罪。
我们也经常会见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刑事案件里,受害人受害后,不太愿意出来指证犯罪嫌疑人。这时我们采用由国家来追诉的方式,就是要阻吓犯罪嫌疑人,不让他们擅自改变游戏的规则,擅自把那些明明可以用财产原则保护的资产,变成只能用责任原则来保护。
思考题
我们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如果过轻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过重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第052讲 | 产权保护之二:责任原则
在美国法学院,只要讲到侵权法就一定会引用和讨论的经典案例,是1908年的“码头紧急避险案”(Ploof v. Putnam , 1908)。
码头紧急避险案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带着妻子、孩子,在湖上开船玩儿,忽然遇到风暴,原告就把船绑到了被告的码头。这时被告的仆人发现有人侵入了自家的领地,就把这条船给解开了。结果船被风浪打翻,不仅船被摧毁,原告的妻子、孩子也受了伤,于是原告就起诉这个码头的所有者及其仆人,说他们导致了家人和财物的损伤。
这时我们遇到的是两种财产权之间的冲突,一个是码头的财产权,一个是船的财产权,到底应该保护哪一个呢?
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推算一下,到底谁应该胜诉,谁应该败诉。
船绑到码头上,当然对码头有一定的损害,但是这样的损害是比较轻的。反过来,码头的主人为了保持自己码头的完整无缺,把别人的船解开,船漂到湖里后,受到的损失是巨大的。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的道德习俗会认为,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让原告享有紧急征用、使用码头的权利,用法律术语说,叫“紧急避险权”。事实上这个案子进行了两审,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判决原告胜诉。
由此我们得到一个重要的启发:我们在保护财产权时,到底是用财产原则还是责任原则,很重要的一个权衡标准,就是看交易费用。因为在1908年的紧急避险案里,原告没办法跟被告——码头的主人进行任何协商,因为暴风雨已经来临,协商已经来不及了,这时他就可以紧急征用别人的财产。
而反过来,如果法院认为这个码头必须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那它可以颁布紧急禁制令,禁止别的船只停靠在这个码头上。
前面在介绍科斯定律时,我们曾经讲过一个案例:水泥厂如果不断排出污染物,居民起诉水泥厂,法院有一种可能就是向水泥厂颁布禁制令,禁止它继续生产。也就是说居民的健康得到了财产原则的保护,除非水泥厂向居民支付足够的费用,让他们自愿放弃自己的健康权,水泥厂才能继续生产。
这里的要点是,申请禁制令是一种按照财产原则对所有权进行保护的方式。
现代产权案件中的责任原则
再看一个现代产权案里法院怎样交替使用财产原则和责任原则的例子。
假设有一家药厂花了很多钱、用很长时间研制出一款新药,另外一家药厂仿制了它的新药。这时法官通常会采用财产原则来保护被侵权的药厂,即对仿造的药厂颁布禁制令,禁止它继续仿造。这是财产原则。
而在另外一些案子里——例如在软件行业,假设苹果公司或者微软公司的软件产品,几千万行、上亿行的代码中有一小部分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法官就不会采用财产原则来保护专利权人。法官不会勒令苹果公司或者微软公司召回所有的产品,改掉里面侵权的代码再重新销售。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太高了,上亿行的程序里多多少少有点侵权还是正常的。这时法官通常会依照责任原则,勒令那些有侵权行为的公司对被侵权的公司进行赔偿,而赔偿的金额由第三方来决定。
因此,采用责任原则的一个核心理由是,采用财产原则来保护产权的成本太高,而伤害已经造成,这时只能由第三方对伤害做一个赔偿定价。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延伸到合同法当中的违约赔偿上。
思考题
小船停靠码头案里面,如果船停靠在码头上又破坏了码头的设施,那么船主是否需要对码头的主人做出赔偿?
第053讲 | 产权保护之三:不可转让原则
政府对财产的保护,通过不可转让原则这种保护方式也很常见。例如,一个人神志不清的时候,所签的协议是无效的;一个人没有到法定年龄,哪怕他自愿成为童工,所签的劳动合同也不合法;很多国家禁止卖淫,不管是男人女人,卖淫都是违法的。虽然说身体是属于个人的,但也受到政府的保护,因此个人无权出让自己的身体,也无权出租自己的身体给别人。此外,器官的买卖在大多数的国家也是非法的。
政府之所以要禁止交易,通过不可转让原则来保护产权,有多方面原因。
为避免社会麻烦而禁止交易
第一个原因是,政府认为一些买卖会引起很大的社会麻烦。允许买卖后,回过头再来处理买卖引起的各种矛盾,成本太大,因此一开始就阻止这个买卖。例如政府可能规定不能把土地卖给那些带来大量污染的工厂,或者把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卖给外国人等。
第二个原因是,社会普遍认为一些买卖会威胁现存的道德观,例如卖淫、买卖器官,政府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来禁止这种买卖。
父爱主义与不可转让原则
第三个原因是所谓的“父爱主义”,也就是说政府觉得自己比个人更了解他们的利益所在,就像父亲爱儿子一样,替个人做主。例如在有的地方,农地虽然是属于农民的,农民有居住权、耕作权,但他们却没有权利把土地卖掉。有很多学者认为,一旦农民把土地卖掉,就会变成失地者,成为游民,会给社会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当然,我自己不赞成这种看法。那些生活在城里的人,生下来就没什么土地,但绝大部分都能独立生活。
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
除了父爱主义,还有一种所谓的“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也就是自己对自己信不过。这种情况也很常见。
例如,有很多人第二天有重要的事情需要早起,他们知道一个闹钟是不能把自己叫醒的,要准备两三个闹钟,而且要放到自己起床走几步才能按停的地方。这是一种“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他们知道自己在某个时刻、某种情形下会失去理智。有很多人,在喝酒以前会先把车钥匙交给朋友,因为喝了酒以后,他是不会承认自己喝醉的。
不可转让原则在生活中非常常见。但我们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如果法律已经禁止人们买卖某件商品了,人们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它的后果是什么?这种因果分析才是我们要分析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