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牛与小麦
有两块相邻的地,左边的地种小麦,右边的地在养牛。如果牛冲过栅栏,跑到麦地里吃小麦,那是否应该阻止这头牛呢?
案例2:泳池阳光与酒店副楼(FontaineBleau Hotel v. Forty–Five Twenty–Five , 1959)
有两家相邻的酒店,左边的酒店,有一个漂亮的游泳池;右边的酒店,要在自己的土地上盖一幢14层高的副楼。要是这幢副楼盖起来,就会挡住游泳池的阳光。游泳池没有阳光,游客可能减少,酒店的收入就会受影响。于是,左边的酒店跑到法院,要求法院颁布法令,禁止右面的酒店盖副楼。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
案例3:烟囱与邻居(Bryant v. Lefever , 1878—1879)
有两户人家相邻,相安无事好多年。左边人家有一个烟囱,烟囱出口就是右边人家的房顶,由于烟囱高过对方的房顶,烟囱冒出来的烟,对右边人家并没有影响。但是后来右边的人家把房子盖高了,于是把左边人家的烟囱给挡住了。这样,左边人家在生火时产生的烟,就会回流到自己的房间里。于是,左边的人家就到法院告右边那家人。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
案例4:火车与亚麻(LeRoy Fibre Co. v. Chicago, Milwaukee and St. Paul Ry. , 1914)
从前的火车都是烧煤的,烧煤就会喷出火星。有一辆火车路过一片亚麻地,农夫把700吨亚麻堆在了铁路边自己的农地上。这亚麻是农夫的,铁路边的农地也是农夫的。亚麻放在农地上,没有碍任何人的事儿,但是火车经过时喷出的火星把700吨亚麻给烧了,铁路公司要不要赔偿?
案例5:糖果商与医生(Sturge v. Bridgman , 1879)
一条街上有两户人家,一户是糖果商,一户是医生。糖果商有一个做糖果的作坊,噪音很大,由于两户人家中间隔着一堵墙,还隔着一个花园,他们相安无事住了很多年。
但有一年,医生在自己的院子里新修了一个诊所,这个诊所靠近糖果商的作坊,它们共用一堵墙。修好诊所以后,医生发现糖果商作坊发出的噪音使得他根本没办法给病人看病,因为听诊器听不清楚。于是医生就到法院告这个糖果商,说他造成了声音污染,要他停工。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案例6:养鸡场与新居民(Spur Industries Inc. v. Del E. Webb Development Co. , 1972)
有一家养鸡场,因为知道养鸡会发出恶臭、造成污染,就在选址时把养鸡场选在了偏远的郊区。这家养鸡场在郊区经营了好多年。但是城市不断发展,不断扩张,扩张到一定程度时,有开发商就在这家养鸡场旁修了居民区。居民住进来以后才发现养鸡场会发出恶臭。于是,居民就去告这家养鸡场,说养鸡场污染了环境,损害了居民的健康。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案例7:水泥厂与老居民(Boomer v. Atlantic Cement Company, 1970)
一家水泥厂长年排放各种灰尘,散发出臭味,有时甚至还会发出震动,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居民就去告水泥厂,要求赔偿。居民的控诉,并不是一次两次,他们隔三岔五就去告水泥厂,并不时拿点补贴。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
之所以讲这么多例子,是因为这些例子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一方伤害了另外一方。我们的问题是,是否要判伤害者做出赔偿?
对于大众而言,答案是非常明显的,伤害者当然要对被伤害者做出赔偿,同时,我们还要限制伤害者对周边居民、周边环境继续造成伤害。
所有人都这么看,只有一个人不同意,这个人就是罗纳德·科斯。
科斯的非凡见解
科斯为了说明这种想法为什么不对,还特意写了篇文章。这篇文章寄到芝加哥大学,芝加哥大学的好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认为科斯错了,但他们都挺喜欢科斯的,就决定刊登他这篇“错误”的文章。在刊登之前,他们想把科斯请来,好好教育他一下。
于是在著名的《法律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主编亚伦·戴雷科特(Aaron Director)家里举办了一场晚宴。米尔顿·弗里德曼、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等大经济学家悉数到场。晚宴之后,他们就开始讨论到底伤害别人的人要不要赔偿。
开始时,科斯之外的所有人都认为伤害者应该做出赔偿,但是辩论进行到一半,峰回路转。聪明的弗里德曼开始批评在座的其他人,唯独没有批评科斯。一个晚上下来,所有人都倒下了,只有科斯屹立不倒。每个人都惊讶地感到,他们目睹了经济学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一幕,他们都被科斯说服了。
那么科斯究竟是怎么说的呢?
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
人们常常把“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为界”这句格言,作为解决纠纷的金科玉律。但问题是,现实生活中,纠纷双方都可以拿这句格言替自己辩护。
在上述酒店案中,左边酒店说,你可以修副楼,但是别修那么高,别把我的阳光挡住;右边酒店说,你可以在泳池边享受阳光,但别妨碍我修副楼。水泥厂的案例也是如此。居民可以拿这句格言来替自己的健康权做辩护,水泥厂也可以拿这句格言替自己的生产权做辩护,水泥厂的背后毕竟还有成千上万消费者的利益在支撑。
科斯的看法则别具一格,他说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我们得用新的眼光来看待这些案例:不是一方在伤害另外一方,而是双方为了不同的用途,在争夺相同的稀缺的资源:牛跟小麦争的是那块地,如果让牛吃小麦,那牛就伤害了小麦;但如果禁止牛吃小麦,小麦就伤害了牛。
同样的道理,两家酒店争的是享受阳光的权利,医生和糖果商争夺的是安静的权利,养鸡场和附近居民争夺的是新鲜空气……这些纠纷都是由于争用未界定产权的资源而产生的,双方的地位本来是平等的,如果禁止了一方的行为,那这一方就受到了对方的伤害。
好多人都感觉科斯的想法有些强词夺理,因而在亚伦·戴雷科特家那场著名的晚宴辩论之后,科斯就被邀请再写一篇文章,好好陈述一下他的观点。于是科斯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60)一文。这篇文章发表后,还是有很多人批评他。有趣的是,要批评科斯,就得引用他的文章,因而在后面的30年里,《社会成本问题》就成了被引用最多的经济学文章之一。
关于科斯理论的争论,法律经济学者、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Epstein)曾提出过一个观点。他说,如果争夺资源的双方是同一个人,那会发生什么情况?以这样的角度来重新审视前面提到的案子,可能就会豁然开朗了。
例如牛跟小麦之争,假设牛跟小麦同属一人,这时,牛能不能吃小麦,就取决于牛肉能卖多少钱,小麦能卖多少钱。如果小麦价格高,牛肯定不能随便吃小麦;但如果牛肉价格足够高,牛当然可以吃小麦,不仅可以吃小麦,还要给它听莫扎特的音乐,给它按摩呢。
再看酒店的例子。如果两家酒店同属一人,他会做什么样的决定?他会问,游泳池的阳光不受干扰,能带来多大收入,14层副楼修起来以后,能带来多大收入?如果14层的副楼带来的收入远远大于阳光给游泳池带来的收入,他当然会把副楼建起来。
其他的例子也是如此。
养鸡场案中,假如居民区和养鸡场同属一人,或者政府能够妥善地兼顾城市发展和养鸡场主的权益,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那最后的结果很可能和这个案件当时的判决不谋而合。这个案件中,法官指出,养鸡场主当初故意在郊外选址,目的就是避免滋扰居民,现在是居民自己主动靠近污染源的,是居民理亏。但是——法官笔锋一转——城市发展也是难以避免的,也具有重大的价值,也是应该鼓励的。两利相权取其重,法官判养鸡场应该服从大局,迁就城市发展的需要,搬到别处去。但养鸡场主的权益不能被随意剥夺,所以居民必须承担养鸡场搬迁的费用。
水泥厂污染居民案中,法官也是同样的思路。作为公共利益的权衡者,法官必须追求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法官说:水泥厂发出震动,排出灰尘,造成污染,这种状况是现有水泥生产技术不能避免的,而居民也已经反复得到赔偿。法官判决这是水泥厂最后一次给居民赔偿,以后就不用再赔了。而水泥厂的搬迁和停产的成本高昂,因而水泥厂可以继续生产,而居民拿到补偿后到底是否继续住在水泥厂附近,则悉听尊便。
火烧亚麻案中,如果铁路公司要负全责,铁路公司就得想尽办法,防止火车喷出的火星烧着亚麻:要么在铁路沿线修筑起高墙;要么跟沿途所有的农夫达成协议,多买他们铁路边上10米的地,好让农夫不把亚麻堆在靠铁路太近的地方;要么干脆让铁路改道,等等。但这些做法的成本都极其高昂。而如果铁路公司和农地同属一人,他就会采取最便宜的办法来避免意外。事实上,这个案子在实际判决中,也有法官是这么认为的。
谁避免意外成本最低,谁的责任就最大
当时,大部分法官认为铁路公司应该赔偿农夫,但是有一位著名的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判词旁写了个人意见,他说:“虽然我们都认为铁路公司应该赔偿农夫,但是我们设想一下,如果铁路公司跟农夫的总收入与总产出不能够达到最大的话,农夫可能是要负一定责任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铁路公司和农地同属一人,他当然会说:“我只要把堆放亚麻的地点挪远一点,意外就能避免了。”
这是最便宜的办法。我们不会买了鞭炮回家后,因为鞭炮是我的,这个家我做主,就非要把鞭炮放到炉子边。相反,既然鞭炮是我的,炉子也是我的,那我就得考虑如何把避免意外的成本降到最低,那当然就是把鞭炮放得离炉子稍微远一点。
这个想法非常重要。正是基于这个想法,科斯的意思是说,火星烧着了亚麻,但是责任可能在农夫,虽然农夫并未招惹铁路公司。谁付出的成本更低,谁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那既然农夫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比铁路公司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低得多,那挪开亚麻的责任,就要落到农夫身上了。
通过这样的责任分摊方式——推而广之,用到各种责权利的分配上——整个社会为了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总成本就会降到最低。
男尊女卑风俗的由来和改变
有人会说,“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这个判断是不是有点太绝对了?流氓欺负妇女,难道也能说伤害是相互的吗?难道也能说是谁避免意外的成本低,谁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吗?
正是如此。男尊女卑的风俗,其实跟火星烧着亚麻的故事有相似之处。火星碰着亚麻是危险的,男人碰上女人也容易出意外。避免意外的责任,由成本较低的一方承担。在古代漫长的时间里,避孕技术十分落后,而约束男人比约束女人要困难得多,结果枷锁基本上都加到了女性身上。只有到了当代,避孕技术变得简单可靠,女性在现代职场中的价值也不断突显,女性一向受到的不公平的行为约束才被逐渐松开,并有部分转向了男性。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的洞见。科斯在1991年拿到诺贝尔奖,我觉得未必是因为科斯特别聪明,而很可能是因为其他人都犯了糊涂。因为在每一个具体的例子里,大家都不自觉地掺入了个人的情感,有了先入为主的判断,而只有科斯看到了纠纷背后与资源争用相关的、中性的经济本质。
思考题
有一句希腊文格言很有名:“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为界。”这句格言你听过吗?听起来挺深刻的。请问,这句格言能不能用来指导我们,判断文章例子里面的是和非?
第021讲 | 谁用得好就归谁
科斯把污染、滋扰、遮挡和闯入等产权或侵权案件,都看作是人们对稀缺资源的平等争用,一下子刷新了世人对于诸多社会现象的理解。同样是诺奖得主的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把科斯的观点总结成若干版本的“科斯定律”(Coase Theorem)。
科斯定律最流行的版本是: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足够低的情况下,不管资源最初的主人是谁,资源都同样会流到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去。用大白话来说,就是“谁用得好就归谁”。
让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钻石归矿工还是白富美
我自己经常琢磨这样一个问题,钻石最早是归谁的。人们可能会认为钻石最早是归矿工的,因为是矿工把钻石挖出来的,但我们并没有看见矿工脖子上挂满了钻石项链,却发现钻石不远万里跑到了白富美的脖子上,跑到了她们的手指上。这就是“谁用得好就归谁”的典型例子。
女朋友与科斯定律
好多年前,我跟一位经济学家来往非常密切,有一次我跟他说,我认识一位女孩子,非常优秀,唯一的问题就是她已经有男朋友了。我的这位经济学家朋友不用半秒钟就评论道:哦,原来你是不相信科斯定律的。
大家明白他是什么意思吗?他是说,如果你真的相信科斯定律,就会知道,只要交易费用足够低,那么不管这个女孩现在跟谁谈朋友,最后她都会跟最适合她的人在一起。
Kindle阅读器中的数据产权
我们常用的手持阅读器Kindle,在阅读的过程中,可以在上面加着重线做笔记。这些笔记位置的数据信息归谁所有呢?
我们可能会说Kindle是我自己的,书是我花钱买的,下划线也是我亲手做的,数据应该归我;我们也可能会想,这可是在书上做的笔记,数据应该归作者或者出版社;当然亚马逊也会说,数据产生在它的平台上,存储在它的平台上,所以应该归它所有。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实际上数据归谁呢?答案是归亚马逊。
在我们买Kindle、第一次开机使用时,它会问我们同不同意使用合约,我们选择同意时,就已经把这项权利给了亚马逊。那个合约我们看了吗?当然没看。那个合约很长,有好几十页。这时候我们可能会说亚马逊真不地道,偷偷地就把这么重要的隐私权给拿走了。
但是在我看来,亚马逊这个做法是合理的。原因还是科斯定律:谁用得好就应该归谁。我们做的这个笔记,对我们来说是隐私,把它保存起来,对自己来说有那么一丁点儿价值。但如果亚马逊平台把这些数据收集起来进行统计,然后再发还给每一位买书的读者,就会产生更大的价值:读者购买一本书,只要5分钟就能把它上面最多人标注的重点读完。这时这本书给我们带来的价值,就远远高于一本崭新的、没有任何标记的书了。
亚马逊能把这个数据用得更好,因而在制度设计上,我们是不是把这个着重标记的所有权默认给亚马逊比较好?其实,哪怕亚马逊一开始没有定这个合约,它也会通过这样那样的办法,向读者重新把这个权利买回来。只是那样做的话,交易费用就高了。与其那么做,还不如在使用合约里藏一句话来得便宜。
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的权衡
大数据的使用,经常引发隐私权应该归谁的问题。好多人对隐私权非常敏感,觉得隐私权一点都不能出让。
当然,我们能够理解这种感受。我们今天晚上跟谁在一起,跟谁吃烛光晚餐,跟谁坐飞机出去旅游,这些数据对别人来说可有可无,但对我们自己来说非常重要,所以保护隐私确实很重要。
但是我们要明白,有些数据对大众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一些犯罪分子的数据,公安机关拿到后,就能产生极大的效用,避免很大的损失。这时公安机关应不应该有一点权力,征用个人的隐私权?我觉得应该有。
根据科斯定律的洞见,关于隐私权的争论,最后解决的方案不会一边倒:既不会允许政府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人隐私权,也不可能让个人绝对地保有所有的隐私权,最后一定会在这两者中间取得一个平衡。其指导原则还是科斯定律:谁用得好就归谁。
一项有价值的资源,不管一开始它的产权归谁,最后这项资源都会流动到最善于利用它、能最大化其价值的人手里。这是科斯定律的一个重要含义。而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尽量让这种资源的流动和分配更方便、更容易,从而提高各项经济资源被重新配置和使用的效率。
思考题
你能不能举一个身边的例子,给那些不知道科斯定律是什么意思的人解释什么是科斯定律?
第022讲 | 是否要不惜一切代价保护环境
我们继续讨论科斯定律的应用。现在大家都对环保问题非常重视,都很支持环保,甚至不少人认为应当不惜一切代价保护环境。环保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我们看一下科斯定律的回答。
汽车与马车谁更环保
今天生活在大城市的人经常被雾霾困扰,而雾霾很重要的一个来源就是汽车尾气。很多人会认为,以前没有汽车,大城市的空气应当非常清新。
确实,以前是没有汽车尾气的污染问题,那时候的交通工具是马车。在20世纪初,仅纽约就有一二十万匹马,每匹马每天拉出几十磅的马粪。这些马粪堆在马路上,太阳一晒,就变成马粪干,车轱辘碾过,马粪干就变成马粪末,风一吹马粪末就弥漫在空中,腐蚀着人们的眼睛、皮肤和衣服。
用马来拉车还有其他污染,例如马的铁蹄跟马路的石头碰撞,会发出巨大的噪声;马还会失控,造成严重的交通问题。
其实当汽车被发明出来时,很多人都在欢呼,终于可以摆脱马粪的污染了,终于可以在没有马粪的空气中自由呼吸了。
可见,我们现在的生活其实是在不断改善的,只不过我们不知道过去的日子是怎么样的。
有一本书叫《昔日美好的时光,它们糟透了》(The Good Old Days, They Were Terrible , 1974),就讲人类的生活在20世纪初是多么的糟糕。
其实年纪大一点的人都记得,小时候早餐吃的油条是用报纸来包的。报纸上有油墨,油墨里面有铅,铅对身体是极其有害的。但那时人们没有这样的观念,能够吃上油条就已经很满足了。所以今天的现代化带来的才是更绿色、更环保和更健康的生活。
这就是科斯定律的基本含义:我们必须用持平的眼光看待污染问题。因为这不是一方污染另外一方的问题,而是双方或者多方争用稀缺资源的问题,我们要做的就是在现代化生活和环境污染之间取得一个平衡。
“科斯对价”化解狼群之争
几年前生态学家发现,美国黄石公园整个生态链里缺了重要的一环——狼,因而需要给黄石公园引入狼群。问题在于引入多少狼才合适。
在黄石公园里,不同的人对于狼群数目应当是多少有不同的答案:黄石公园里负责饲养牲口的人认为,最佳数目是零,一只狼都不要才是最好的;黄石公园的管理员认为,引入的狼越多越好,因为狼越多他们得到的经费就会越多;而如果问环保人士,他们也会认为狼越多越好,因为狼越多,整个环境就越原始。喜欢在黄石公园里打猎的人,如果他打的是狼,他当然认为狼越多越好;而如果他打的是其他动物,例如兔子或者鹿,那么他会认为狼的数目最好是零。
这就引发了一场关于狼的争论。最后人们从科斯定律的角度找到了解决办法,那就是养牲口的人,如果能证明自己的牲口被狼咬死了,那么养狼的人就需要向他提供一定数目的赔偿。从此,养狼的人就知道养狼是有代价的,他们必须把狼群的数目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我们通常把这个价叫作“科斯对价”(Coasian payment)。就这样,一个是否应该养狼的问题,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就转变为应该养多少狼、谁来监控、谁来负责的问题,也就是一个关于如何分配和使用资源的问题。
这也是多方在争用稀缺的资源,人们要做的也是在其中寻求平衡。
布餐巾和纸餐巾:哪个更环保
讲到不同用途的平衡使用,我还喜欢举一个例子,就是高级餐厅的布餐巾。用布做的餐巾更环保,还是用纸做的餐巾更环保?常见的回答有四种。
考虑最不周全的回答是:当然用布更环保,因为布可以重复使用。这个回答没错,布是可以重复使用,但问题是,布做的餐巾需要清洗,需要使用很多清洁剂,还要烘干、浆洗,餐巾稍微旧一点就要扔掉。所有这些都会造成环境的负担。
第二个稍好一点的回答是:需要考虑、权衡。
第三个回答更好:肯定是用布对环境的破坏更大,因为用布做的餐巾更贵。更贵就意味着它消耗的资源——所有资源加起来——更多。用纸更便宜,也意味着纸对环境的破坏更少。
我认为还有一个回答,就是用哪种原料做的餐巾,要看场合,看值不值得。高级餐厅通常用布餐巾招待客人,其实是有原因的。比如一个朋友20多年没见了,好不容易聚在一起,到高级餐厅吃烛光晚餐,留个纪念。
这时根据科斯定律,我们就能明白: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如果我们今天晚上不吃这顿烛光晚餐,不用布来做餐巾,可能就会伤害我们的友情。环境的破坏不可逆,但是我们的生命也是不可逆的。因此关键还是平衡,要看值得还是不值得。
思考题
我们所生活的城市,很多公共场合都能见到垃圾分类箱,每当我们扔垃圾的时候,要把垃圾先做个分类,不同的类别扔进不同的箱子里。请问,你觉得这种垃圾分类的做法有助于保护环境吗?
交易费用|平衡的艺术
第023讲丨有人群就有交易费用
科斯定律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交易费用。我们讲科斯定律,讲的就是交易费用,但前面我们几乎没碰过这个概念。
交易费用的定义
科学的思维,有时候需要这样,先把问题推到极致,看一下理想状况是怎样的——这时我们能对这个问题有很好的把握——然后再把真实的条件一点点加上去。
在前面几讲中,科斯告诉我们,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都是对资源的争夺。谁能够把资源用好,资源最后很可能就会落到谁的手上。
但这只是理想的状况。在介绍这些内容时,我们有一个假设,即所有的资源都同属一人。我们假设铁路公司和农地同属一人,游泳池和修副楼的酒店同属一人,麦田和吃小麦的牛同属一人。这些资源同属一人,有一个好处,就是这个人在计算衡量时,几乎不需要成本,只需要自己说服自己就可以。但现实生活中,问题从来都没这么简单。哪怕资源同属一人,这个人晚上想好的事情,睡一觉起来也许就会变卦。
而即便在只有一个人的社会里——只存在于想象和小说中,例如《鲁滨逊漂流记》中的鲁滨逊就生活在一个人的社会里——也有成本。比如,他今天要打鱼,就不能打猎;今天要修房子,就不能挖井。成本是放弃了的最大代价,一个人的社会也有成本。
但是有一些成本是一个人的社会里不存在的,例如他不需要给自己的财产做公证,不需要跟别人打官司,不需要有人来给他记工分,等等。
而我们的社会是由无数人组成的,更多的时候是要在两个人甚至更多的人之间达成资源争用的协议,这样麻烦就多得多。例如,人们之间会互相隐瞒自己的真实想法,在讨价还价时虚张声势,互不信任;有时根本不知道对方的存在,而即便知道对方的存在,由于语言不通,距离很远,要见个面也很困难;还有互相敲竹杠的行为,等等。所有这些成本,我们称之为交易费用。
经济学家张五常曾经给交易费用下过一个非常广泛的定义:凡是在一个人的社会里不存在,而在多个人的社会里存在的成本,就叫交易费用。例如我们前面讲的,给人记工分、做公证、打官司,在一个人以上的社会都会存在。所有这些活动产生的费用,我们称之为交易费用。
科斯的忠告
我们说科斯定律最流行的一个版本是: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足够低的情况下,不管产权归谁,资源都会落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
这个流行版本,很容易令人产生一个误解,以为科斯说现实生活中交易费用就是零或足够低。其实科斯没这个意思。相反,他恰恰是要提醒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交易费用不仅不为零,而且常常是非常高的,要达到他所推测的那个结果,当中的障碍很多。
误解科斯的人太多了,以至在那篇为他赢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发表30年后,科斯特意写了一篇文章——《社会成本问题的笔记》(Notes on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90)。在这篇文章里他斩钉截铁地指出:
我从来就没有说过现实生活中的交易费用是零,相反,现实生活中的交易费用是很高的。这恰恰是我想劝我的经济学同行们要放弃、要离开的那个世界,不要活在那个以为交易费用是零,以为只要有一个政策,人们就能够执行的社会里。你永远要看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困难、种种障碍。我们得考虑、关心、思考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而不是黑板上的问题。
这是科斯给我们的忠告。
现实中交易费用可能高不可攀
关于现实生活中哪些是交易费用,我们先举一个例子。有一个工厂喷出黑烟,危害了周围居民的健康。我们先假定周围有5户居民,每户居民遭受的损失是100元,总计500元。
只要在工厂里安装一个过滤器,居民的健康就有了保障,而这个过滤器的价格只有50元。这时根据科斯定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无论法官是否把污染权判给工厂,过滤器都会被装上,资源会得到最佳的使用:如果法官说工厂不准随便污染,工厂就会自己掏50元把过滤器装上;反过来,如果法官把污染权判给工厂,居民就会凑钱,5户居民每户拿出10元凑成50元,帮工厂装一个过滤器。
这是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科斯定律的含义——不论是工厂还是居民拥有污染的决定权,工厂都会装上过滤器,因为这个解决方案最有效率。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办事,哪有这么轻而易举的?我们要看到,居民一起凑够50元钱,再跑到工厂里说服工厂老板,把过滤器装上,其中就有一系列的麻烦。
单单是凑足50元,就不是那么容易。比如,这5户居民有些家庭人口多一点,有些少一点;有些家庭离工厂近一点,有些离远一点;有的处在上风口,有的在下风口,他们会不会都同意平均出10元钱?
所有这些都是现实生活中的交易费用,而这些交易费用有可能高到令整个交易没办法完成的地步。
风俗习惯与道德规范为何重要
如果交易费用太高,导致交易没法完成,那我们该怎么办?
比如,有一些老居民楼,当初没有装电梯,现在住在里面的人年纪大了,需要装一个电梯。于是这幢楼里的居民就装不装电梯、怎么装电梯的问题展开了协商。虽然只有几十户人家,但由于互相之间不信任,互相扯皮,互相抬杠,最后协议没有达成。
如果这时有第三方——例如政府——看到了资源应该分配的方向,它们是否可以运用手中的权力对资源进行重新调配?
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我们有时要鼓励第三方,在知道资源怎样使用更好、在非常有把握的情况下,使用手中的权力对资源进行重新分配。而这就是所有的制度、风俗、习惯,以至政府、法院存在的根本理由——对资源、责任、权利进行初始的界定。
原因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我们的资源、权利、责任怎么分配都无所谓,因为我们可以重新达成协议,资源可以重新调拨,重新落到使用价值更高的人手上。
但现实生活中交易费用很高,很多资源是没有办法落到使用价值更高的人手里的。因此,初始的产权分配、制度法规、风俗习惯,乃至道德规范,就都变得很重要了。我们可以把社会上通行的制度、习俗和道德规范,都看成为了减少重复商议的成本而逐渐固定下来的解决纠纷的办法。
思考题
你能不能举出一个例子,你认为它是合理的社会习俗,因为它能够把资源界定给合适的人使用,或者把责任界定给比较容易避免意外的人来承担的?
第024讲 | 征地的权衡
我们在前面讲过,现实生活中,交易费用永远不是零,只要有两个人以上的社会,就存在着大量的交易费用。因为有大量的交易费用,资源的初始界定就变得很重要。
如果资源没在用途更好的人手里,而第三方——例如政府、法院——能够确认这些资源用到哪里价值更高,那么政府、法院动用手中的权力重新分配资源,是否有效呢?例如一个最常见的问题,政府到底有没有权力将私人的土地征作公用?
政府有没有征地权
有很多人,非常重视土地的私有产权,认为土地产权保护应该做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地步。只要土地是私人的,那么私人就拥有绝对的产权,政府和其他人一点儿都不能侵犯。这种保护私有产权的决心,确实令人钦佩。
但是我们还需要考虑问题的另一面。例如,有人到美国去买土地,买下宽度一寸的贯穿美国最北到最南的土地,这样他就能把美国一分为二了。如果我们奉行刚才说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原则,他就能把美国东西两侧所有的交通给阻断。那是非常可怕也是非常不合理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动用手上的征地权,我认为就是合理的。
事实上,政府征地在美国由来已久,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假如没有公正的补偿,那么私人财产不得被征用于公共用途。”这意味着,美国政府征用私人土地,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征用的土地必须用于公共用途,二是征用时政府必须给予公正的补偿。
所谓公正的补偿,比较容易确定。有些州就规定,政府征地时,周边地产的收购价格需要向被征地者公开,供其参考。
更大的问题是,怎样才算是公共用途?如果说用这块地来建一个警察局是公共用途,那么用它来盖一个私人保安公司,算不算公共用途?如果用这块地来建一所学校是公共用途,那么用它来办一所MBA商学院算不算公共用途?如果拿这块地来修座医院算是公共用途,那么一家私人制药公司用这块地来盖研发中心,算不算是公共用途?
所谓的公共用途,其实没有一个明确界定。
征地权的界限有待摸索
2005年,美国发生过一个著名的案子,叫“基洛诉新伦敦市政府案”(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2005 )。这个案件里,有一家著名的制药公司——辉瑞公司,想要征一块地来修建研发中心。它说建完这个研发中心以后,能雇用很多的人,帮助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同时,也会向政府多纳税,多做贡献。
在这块地上有一户人家,户主叫基洛,她非常喜欢自己的房子,不愿意卖给辉瑞公司,结果她就把帮辉瑞征地的政府告上了法庭。这个案子后来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我们可能会说,如果一家私人公司雇几个人、交一点税,就算是公共用途的话,那么哪家私人公司都有权力去随便征用别人的土地了,法官一定会站在基洛这边。但是这个案子,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比例确认基洛败诉,而她的房子最后被夷为平地。
在这个案子里,联邦最高法院代表大多数法官的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法官判决说:“基洛想要法院提供一个明确的边界,清楚地解释什么叫作公共用途。但是我们都知道,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发展,而有时征用私人土地能够很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决定,故意不给出公共用途的明确定义,让这个界限变得模糊,以便政府有足够的灵活度,来决定哪些做法对经济和城市的发展更有好处。”
他继续说:“政府不能随便把私人的资产拿给另外一个私人。哪怕补偿足够多,也不能这么做。但是,只要是为了公共用途,政府就可以把私人的资产拿给另外一个私人,只要它给出公正的补偿就可以了。”
他这句话字里行间的含义是:只要政府说这是公共用途,这是公正的补偿,它就可以随便地把一个私人的资产交给另外一个私人。
美国实施的是判例法,判例法有一个好处,就是那些不同意多数派法官判决的少数派法官,也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写出来,供后人参考。当然,这样的少数派的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这个案子里,少数派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纳(Sandra Day O'Connor)写了一份义正词严的反对意见。奧康纳说,这个案子这么判以后,政府就可以随意地把一个私人的财产交给另外一个私人了。一旦有了这个先例,将来的结果可不是随机的,肯定是那些更有权势的人或机构——例如大公司、大的地产开发商——更有可能抢到别人的土地,而美国最早的立国者,是不希望有这样的结果的。
我举这个例子是要说明,在征地问题上,两边倒都不对,需要在中间取一个平衡。但问题是中间的平衡怎么取得,是一个没有确定答案的问题,还有待摸索,包括美国也是如此。
征地权与法律演变
在征地问题上,美国近年还有过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2010年关于芝加哥机场扩建征地的案例。当时我刚好住在芝加哥,芝加哥的奥黑尔机场要扩建跑道,必须拆迁机场旁边一个古老的墓地。这个墓地是1849年建的,而奥黑尔机场是1942年才开始建的。也就是说,在机场开始建的很多年前,人家的墓地就已经在那儿了。
当2001年市长宣布要拆迁这个墓地时,遭到了教会的强烈反对。神父说你们应该尊重安葬在这里的死者,他们被安葬的时候,是确信自己会永远安息在这块土地上,一直到复活的那一天。
他们说什么也不妥协,说什么也不让政府拆迁这块墓地。但是市长有市长的办法,芝加哥原来有很多法律是保证墓地不被政府征用的,但是到了2003年,芝加哥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征用任何土地,包括私人的墓地。有了这项法律以后,教会要保住他们的墓地就难了。
最后,到2010年,法庭判决政府有权征用这块土地,安葬在墓地的死者的家属,总共获得了130多万美元的赔偿。
这赔偿不多吧?确实不多。但是为了张罗这件事,为了请律师,为了请家谱专家把那些安葬在这个墓地里的死者亲属找出来——有些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亲属是葬在那个墓地的,是人家找到他,他才知道的——所有这些张罗的费用,总共花了1700多万美元。
而更有意思的是,整个奥黑尔机场的扩建工程总额是150亿美元。你看,直接的赔偿只是130多万美元,但整个张罗墓地拆迁的费用是1700多万,而这也只不过是整个机场扩建工程费用的一个零头。
一头是一块160年的墓地,另一头是一个150亿美元的在建工程,哪个重哪个轻?科斯定律起不起作用呢?
其实在美国,不同的州保护墓地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据我所知,得克萨斯州的保护是相当强的,它的法律明文规定政府不能征用墓地。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它最后还是扛不住了,到1993年的时候颁布了新的规定。
新的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老的墓地,哪怕是在城市中间,政府也不能动;但是1993年以后,墓地本身就不能修在城市当中,必须修在城市以外。
可见法律不是死的,保护私有产权、保护私人的意愿,也不是完全绝对的。在英美的习惯法里,有一条原则叫“反对永久原则”——The rule against dead hand或者The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它的意思是说,有些人在遗嘱里有一些嘱托,这些嘱托在他们死去以后当然是有效的,但是不可能永久有效。
当这些人的嘱托所涉及的所有人,都已经死去21年后,他的嘱托就失效了。例如,有人在遗嘱里说,他的这块地给后代继承有一个条件,就是在上面不准盖工厂。这样的嘱托就不可能永远地执行下去。到了一定时间,事过境迁,规则就允许发生改变。如果不这样规定,过去的视角迟早会禁锢未来的发展。
香港特区的征地制度
香港也是对私有产权保护非常有力的地区,但特区政府同样有征地的权力,并制定了《强制销售条例》。这份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开发商解决无法联络所有者以及不合作的所有者的问题。无法联络,就是土地的主人不知道去哪了。比如有人生前有自己的土地,但是由于没有子女,去世后,就没办法联络所有者了。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不合作的所有者,也就是所谓的“钉子户”。根据《强制销售条例》,只要不可分割的物业的90%以上的所有者同意出售,那么剩下的10%的业主,就必须出售他的土地和相应的物业。2010年,这个条例又做了修改,比例从90%下降到80%。当然,里面还加了一条,要进行这种征地,必须经过特区行政长官的批准。
到底是90%合理还是80%更合理呢?我们不可能有一个科学的界定。但这里的要点是,我们必须在私有产权和政府的征地权之间取得一个平衡,这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
因此,科斯定律一个非常重要、非常现实的应用,就是对征地问题要有一个持平的看法。对土地产权的保护,做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地步,不一定是最合理的。
思考题
我们有时候在国外旅游,看到有些城市非常好的地段里还保留着一些私人的墓地。你认为是应该尊重墓地的私人产权,保持原貌,还是让政府行使征地权,把地价这么高的土地征过来使用,推动商业发展?哪一种做法更合理呢?
第025讲 | 寻求合作解
根据科斯定律,我们可以很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资源冲突的问题。
周其仁老师喜欢说:很多问题,不要讲理,要讲数。讲理谁都有道理,讲不清楚,要找合作解,就要讲数。找一个平衡点,这是科斯定律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发。
大学宿舍该归谁用
大学宿舍里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几个人住一个宿舍,其中有两个同学马上要考试,需要安静复习,而另外几个同学想办一个派对。那么宿舍的使用权是留给复习功课的同学,还是留给办派对的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