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我们问:既然每一宗贸易都是自愿的,也就是平等交换的,那么为什么出现所谓的“贸易赤字”问题呢?这是因为虽然每宗交易的“货币价值”是相等的,但“物品数量”并不相等。这跟乘客与出租车司机,以及出租车司机与加油站的关系是一样的。
我们每个乘客和出租车司机的关系,都存在所谓的“贸易逆差”的问题,即我们总是购买出租车的服务,他们总是赚我们的钱,而我们从来不赚出租车司机的钱;出租车司机也从来不向乘客购买任何服务或商品。所以,交易虽然是“等值”的,但并不“等质”。
可这要紧吗?不要紧。从乘客的角度讲,乘客不可能只消费不生产。乘客都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向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而司机也不可能只赚钱不消费,他至少总是不断地到加油站加油,才能维持他对乘客提供的服务。
这是说,整个经济体中,虽然任何两个人或两个国家之间往往会出现“贸易逆差”,但从全局而言,每个人或每个国家的贸易往来都是平衡的。没有只赚不花的,也没有只花不赚的,问题只是跟谁发生交易,以及发生交易的迟早而已。
这几年,美国人的确买了很多中国货。这值得大惊小怪吗?完全不必。美国不可能只消费不生产。美国必定向其他国家出口了货物和服务,才得以支撑对中国货物的消费;同样,中国也向其他国家购买了物品和服务,而且将来也会向美国索取物品或服务。退一万步讲,要是美国人确实可以做到只消费、不生产,那美国人何必恐慌?
要知道,经济学家常说交易双方是自愿的,是双赢的。这没错,但他们还说了第三句话,即交易往往会使得第三方受损。经济学上所说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交易后双方得益,且没有任何第三方受损的状态——是几乎不会出现的。也就是说,任何自愿的交易背后,几乎总是能够找到一些不同程度受损害的人。
以中美贸易为例,当中国向美国出口价廉物美的货物时,在中国的劳动者和美国消费者都得益的同时,原来向美国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生产者受损了。关于“贸易赤字”的抱怨正是来自这些受损的第三方,而不断制造“贸易不公”借口的人也是他们,逼迫其政府来跟中国政府谈判的还是他们。
任何国际贸易,都不仅使得交易双方双赢,还导致生产效率较低的第三方受损。这是理解国际贸易争端的基础。不管经济学的术语多么复杂,这个基本关系不变。受损的第三方,会使用什么借口来阻止国际贸易呢?通常采用“国际贸易收支”失衡、“血汗工厂”泛滥,以及“市场竞争秩序”受到破坏三个理由。
谁是贸易争端的主角
2003年12月1日
中美因为配额问题发生贸易摩擦,原因是美方要重新启动某些已经取消的纺织品配额,以限制来自中国的进口。找出贸易协议的具体条款来看,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的含义明显不同,得靠法律专家才能解决。
这里能谈的,是对贸易争端的理解。任何限制贸易的规定,都会造成净经济损失。那为什么到处都能见到限制贸易的规定?因为受损的人分散,而受益的人集中,所以受益人往往可以成功怂恿政府,实施限制贸易的规定。有见及此,推动自由贸易的国际协议,总是要囊括性地签,才能减少阻力。若是逐个行业签,阻力会大得不得了。
有经济学者指出,美国对外国入口的纺织品实施配额,间接提高了这些国家纺织品的生产质量。有道理。这是因为:质优和质劣的两件商品,同时加上一个固定成本后,质优商品的价格就相对下降,质优商品于是变得相对合算了。
例如:既然反正都要付一笔固定的运费,那么寄好苹果比寄劣苹果合算;既然反正都要付一笔固定的旅费,那么派专业队到外国比赛比派业余队合算;如果横竖都要交纳高额的营业税,那么把办公室装修得豪华一点更合算。
同样,若出口到美国的纺织品数量受到配额的限制,这配额就有价。这价是因为限制而来的,挥之不去。就算禁止明码实价地买卖配额,这价还是存在,只不过没有通过明码实价,而是通过走后门,拉关系,私相授受等其他形式反映出来而已。这“配额价”越高,就像运费越高一样,出口商品的质量要越高才合算。
要说清楚的是,配额制度并非只是笼统的限制,而是有品种繁多的细分。从地毯、套装,到袍服、童装,再到手套、毛巾、内衣裤,都各有各的配额。所以,并不是说有了配额,厂商就只会生产价格昂贵的纺织品;而是说,即使是价格低廉的品种,如抹布,厂商都会因为配额有价的缘故,把那抹布织得好一点。
然而,这并不是说配额政策是可取的。虽然美国对进口纺织品实施配额,确实迫使出口商提高了产品质量,但配额制度仍然是一种坏的经济政策。提高质量还不好?为什么?
答案简单:因为人们本来不需要那么高的质量。要是没有配额,劣质的进口商品会多很多,价格也会便宜很多,而人们乐于购买质劣而便宜的商品,为的是降低生活成本。省下来的钱,自然会用在别处。但实施了配额,这笔钱就省不下来了。
设想某国政府对美国小说实施配额,规定每个人一辈子只看一本美国小说。结果会怎么样?是的,结果是大多数人都会选一本质量最高的美国小说。但这好吗?不好!要是没有限制。多数人宁愿多看一些不那么好的小说。
消费者的选择行为,是与贸易保护主义者的口号背道而驰的。贸易主义者总是声称,消费者需要质量更高的产品,进口的大米有虫、进口的西红柿太小、进口的香蕉改了基因、进口的面条缺乏韧性。问题不在与他们说的是不是事实,而是他们假借消费着的名义,限制了的消费者选择劣质产品的自由。
这几个星期,不少关于“反自由贸易大示威”的新闻。这些示威者来自发达国家,情绪激昂,成群结队,坐着飞机。到举行国际贸易会议的城市示威。呼吁提高发展中国家工人(不是他们自己)的工作条件和福利。这是为什么?因为他们要提高雇主雇佣廉价劳动力的成本,削弱发展中国家工人的竞争力。
20世纪20年代,汽车运输在美国刚开始普及。生意受到威胁的美国铁路运输联合会,就跑到美国国会,游说他们通过了法案,要那些运营卡车安装一种特别的刹车闸,说是要保障卡车司机的安全。后来,美国公路运输联合会也不甘示弱,也去游说国会通过法案,要营运火车一概安装灭火器,说是要保障火车司机的安全。无他,要提高对方的成本而已。
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的贸易争端,背后的主角都是那些在竞争中失利的商人。只要他们利用政府的力量,平添了竞争对手的生产和贸易成本,那么不论他们宣称的目的如何高尚,付出代价的总是他们的对手和广大消费者。
谴责西雅图暴乱
1999年12月3日
西雅图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因为数万名示威者的扰乱,不得不实施了宵禁。人权分子、环保主义者、贸易保护主义者以及狭隘民族主义者,爬上屋顶、阻断交通,对以“自由贸易”为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发起了攻击。
类似的示威不一而足。一个名为“转折点计划”的环保组织,在《纽约时报》刊登整整两版以“全球单调文化”为题的广告,指责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自由贸易,破坏了世界各地原有的风土,令开罗变成了洛杉矶,新德里变成了伦敦。
上星期,激进青年学生占据了位于日内瓦的世界贸易组织总部,摇旗呐喊:“WTO 杀人!摧毁WTO !”他们声称,实施贸易自由化,会迫使第三世界国家的贫苦人民成为发达国家的廉价劳工,使他们过着辛劳而卑微的生活。他们主张关闭发展中国家的“血汗工厂”。
然而,正当记者的镜头瞄准煽情的场面的时候,美国传统基金与《华尔街日报》联合评选的“2000年全球经济自由指数”( www.heritage.org/index/ )公布了:中国香港、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名列前茅,而海地、缅甸、越南、古巴、利比亚、朝鲜则照例在结尾处聚首。
这是一份无声的反驳。试问,当朝鲜的树皮都被吃光,电台教人选择无毒的野草进食的时候,谁还能奢谈什么环保?试问,当看到一名企图偷渡的海地男孩在怒海中沉浮的新闻片段时,人权分子难道还会认为“血汗工厂”是不能容忍的选择吗?是的,第三世界的加工厂里,工人们工作辛劳,生活环境恶劣,出现童工,工业安全没有保障。然而,这是他们目前最好的选择。如果他们不选择在那里工作,他们面对的,就很可能是饥饿和死亡。
有人争辩说,发达国家的人民在享受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加工品的时候,应该于心有愧,应该给这些工人提供更为优厚的得遇。但是,资本家到这些地区开设工厂,就是看中了那里的廉价劳动力,如果以行政手段提高他们的待遇,就只会出现两个结局,一是造就一个生活格外优异的小圈子,而其他大多数人则得不到雇佣;二是根本上赶走了资本家。理论上的高工资,实际上的零工资,难道是示威者愿意看到的结局吗?
再谈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是的,这是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副作用。但我们不能忘记,这首先跟发展中国家资源的产权界定不够严格有关。森林、河流往往都是公共财产,如果代理这些公共财产的当地政府缺乏明确的责任,他们就会对环境污染听之任之,无心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经济发展的好处往往大于环境污染带来的坏处,两害相权取其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没有人否认,在公路上塞车等待是很讨厌的事情,但绝大多数人还是渴望拥有自己的小车。毕竟,没有人强迫你要买小车,也没有人强迫你吃麦当劳。的确,新德里变得像伦敦了,开罗变得像洛杉矶了,这会令游客大失所望。游客当然希望别人保持文明前的特色,但是,难道游客的满足比当地居民脱贫更重要吗?
西雅图示威者是各式各样的,但无论是人权分子、还是环保分子,都有其共同之处,那就是:他们自己享受现代化成果的同时,呼吁别人选择落后。
反倾销是怎么一回事
2004年3月22日
最近有报道称,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远远超过第二位的韩国,更超过了在20世纪80年代遭到反倾销最多的日本。我国横跨五矿、化工、轻工、纺织、土畜、机械电子等行业的四千多种商品,在三十多个国家遇到“反倾销”的麻烦。
欧美许多国家,也就是那些工会和行会林立的国家,声称“为了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价格歧视,以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订立了密密麻麻的“反倾销”法。现在他们用这些法律来对付中国企业,言下之意是中国企业破坏了公平竞争。
国内一些财经记者,在报道这些新闻时,有意无意地受到这些法律条文影响,听信了那些“反倾销”法的高调,觉得中国企业做错了,在行文中对中国企业颇多责备。这是我不同意的。
干女儿今年八岁,懂事了,两个月前特意跑来问我这个“契爷”。她说:“契契,有什么事情,是既逃法,但又做得对的?”我听了大笑,知道这是她爸爸怂恿来问的。是的,我便用六岁小孩能听懂的语言,举了自由贸易和关税作例子。
看来现在还可以再加一个例子:中国企业在欧美国家的销售行为,就是既做得对,但又可能触犯了法律的。随着出口数量的激增,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法的案例越来越多,这恐怕是不可避免的。就好像成功人士很难避免别人妒忌一样,错绝不在中国。
让我先反问:谁知道什么叫倾销吗?真有倾销这回事吗?要是真的有,它为什么不是好事而是坏事?如果它是坏事,它坏在哪里?如果它是好事,为什么有人要那么激烈地反对?
毫无疑问,“倾销”字面上意思是低于成本价的销售。姑且假定有这么一回事,姑且不去辩论什么才是成本价,如果市场上确实有商人在倾销,那么损失的是商人自己,得益的是广大顾客。这跟慈善家行善一样。有何不妥?如果连商人自己都不在乎损失,外人为什么要千方百计阻止他?我们看到慈善家行善,难道也会极力阻止他,说他搅乱了市场价格吗?
其实没那回事。经商不是行善,更不是出血。商人以较低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出售商品,第一个合理的原因是价格歧视。是因为两地市场对产品价格的敏感程度不同,商人便在两地拟订不同的价格,以争取较大的利润。
这没有什么不对的。机票价格在周末较高,平时较低就是同样的道理。周末旅行的商人和平时旅行的游人,对票价的敏感程度不同。如果强迫航空公司在周末和平时收取划一价,那么对游人来说可能太贵,而对商人来说可能太拥挤,结果不是双赢而是双输。国际贸易也一样,可能欧美的顾客选择多,弹性大,所以中国商人必须进一步降价才能多赚,如此而已。
中国商人低价销售商品,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为了减少损失。的确,中国各地政府引入的电视机流水线可能太多了,导致了国内电视机市场的价格战。之所以要展开价格战,而不索性停产,就是因为停产的代价更高,而价格战却可以减少当初错误决策造成的损失。
流水线是固定成本,引入流水线已是既成事实。假如这是个错误的决定,那么一切损失,都是早在决定引入流水线的那一刻就已经造成了的。在一定的范围内,继续生产并廉价卖出,不仅不会进一步加重当初错误决定所造成的亏损,而且还很有可能挽回部分损失。这就是国内搞价格战,甚至把价格战扩张到国外市场的原因。那是在挽回损失,而不是在扩大损失。
如果是这样,那么欧美的顾客就无异于发了一笔横财。亏损的是中国商人,因为他们引入了太多生产线;得益的是欧美顾客,因为他们以低于市价买到了商品。有什么可抱怨的呢?抱怨的永远不是欧美的顾客。而是欧美的厂商和工会,因为他们被击垮了。被击垮了就说游戏不公平,如此而已。
倾销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低成本、大规模和高效率,也就是竞争力的提高。当年福特汽车的经典T 型轿车。价格从1911年的850美元,在短短15年间下降到260美元,而销量则从7万台增长到200万台,靠的就是规模经济和生产力提高,而不是什么反竞争的倾销伎俩。今天中国制造业雄踞全球,根本原因也是这个。
这样的分析,并不是说中国企业无需认真对待欧美的“反倾销”调查。商场如战场,就算人家是“欲加之罪”,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中国商人必须认真和他们较量,必须奉陪到底,这是中华崛起所伴随的问题。当年日本如此,后来韩国也如此。我要说的只是,中国商人在跟他们周旋的时候,不必有任何内疚。
美国积木式创新与中国机会
2015年6月8日
我们印象中的发明家,就是爱迪生那样的,不仅想象力丰富,动手能力还挺强,为了制造亮度适中的灯泡,他一种一种材料去尝试,试验成功以后,就自己找合作伙伴,自己办发电厂,还花了大半辈子,跟那些抄袭自己发明创造的人打官司。
但今天可不是这样了。我们知道最具有戏剧性的例子,就是奥地利美女Hedy Lamarr 。她先是世界上第一个全裸出境的艳星,随后她又与作曲家George Antheil 共同发明了今天普遍运用在移动设备上的CDMA、WIFI 和蓝牙的核心技术。遗憾的是,由于没有办法把技术转化为实用,她就只能选择继续做艳星。美丽的女人都是一样的,有智慧的女人却各不相同。世界上少了一位居里夫人,多了一位玛丽莲·梦露。
事实上,躺在美国专利局里的专利,数以百万计,而真正能转化为实用的,不到几个百分点。这说明商业转化才是困难中的大头。而现实中的分成比例,也恰恰印证了商业转化的重要性。在用专利制成的产品中,专利发明人的分成占比,一般也只是几个百分点,剩下的贡献都归下游。在整个科技创新的领域,发明家包办的时代已经过去,企业家必须发挥极大的转化作用。
对创新的另外一种误解,是认为发明创造都是随机出现的,事前不可预测,全凭科学家和发明家的兴趣。创见和发明,顾名思义,就是不可预测的。每当科学家被问到为什么要从事科学研究时,他们都说是因为好奇和兴趣。科学家的好奇和兴趣,就应该是自发的、不可预测的、在任何领域都以同样的机会出现的,以及不可操控的,而科学家不该为五斗米折腰。
现实也不是这样。一只经过特殊处理的供实验室专用的白鼠价格约为3500美元。有些实验室一年养老鼠的成本就可以高达几十万美元,而一所由一名教授和6-7名学生组成的普通实验室,没有60-70万美元是撑不了一年的。科学家当然是出于好奇和兴趣才从事科研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选择不受成本的约束和金钱的牵引。恰恰相反,今天任何像样的科研活动,都好像好莱坞大片一样,是经过精心筛选和受到严格监控的过程。兴趣主导的时代也已经过去,现在是市场和资本主导的时代。
美国今天的创新产业,是由两个互动环节构成的。一方面,是科研机构的研究者具备了自发的强烈动力,把发明创造推向商业应用,而不是让它沉睡在专利局里。这种内在动力的主因之一,是在1980年通过的拜杜法案(Bayh - Dole Act )。在此以前,在联邦政府资助下产生专利,都是归联邦政府所有的。只有大企业,看准了目标以后,才能花大价钱购买和转化这些专利。在拜杜法案之后,科研机构可以拥有这些专利的商业开发权,即商业使用权,而购买这些专利的企业,可以按实现的收益分期付款。
这样,转化专利的财务门槛和信息门槛一下子降低了,许多比较小的企业,也具备了参与商业转化的资格,科研和商业的接触面一下子就以倍数扩大了。在一些为人津津乐道的例子中,有些大学的教授能从科研项目中拿到上亿美元的分红。科研机构已经成了美国经济的强大的引擎。
另外一方面,资本家和企业家主导了技术转化活动,完成了识别、融资、制造和销售等重要的转化环节。很多科研人员到企业里兼职,既替企业解决问题,又把问题带回到科研机构,变成了研究的主题,结果是资本反过来也重新塑造了大学和研究机构。
今天,在美国出现了井喷式的创新活动,全面覆盖了能源、航天、机器人、电子、医疗和教育等领域。我们用“积木式创新”来形容这些创新过程,包含了两层含义。
一是横向的,是按创新活动所需要素的组合。一项创新产品,比如航天飞机,需要动力设计、外形设计、仪表盘设计、材质设计、融资模式设计等等。这些元素构成的甚至不是一件产品,而是一个生态,其中每一项都是最好的,但又是非常窄的,把它们结合起来,成为一个世界顶尖的产品,这是“积木式创新”的横向层面。
二是纵向的,是创新活动中各个发展阶段的决策权的组合。从概念、到技术、融资、制造和销售等一系列环节中,不同的角色,提供不同的专业知识,并拥有不同分量的裁量权。最早是科学家有较大裁量权,接着是风险投资家有较大的裁量权,再接下来是制造商和销售商。在这个层层递进的过程中,利润规模逐渐变得明朗,不同角色的分配比例也逐渐确定。不是风险投资家老占着位置不走,也不是发明家辞职去当企业家,而是各司其职、和谐交替。这种“积木式创新”的纵向层面,即企业控制权的有效而有序的组合,尤其是它们背后的公司治理模式和法律规制,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今天“发明创造→专利确权→资本筛选→生产制造→全球营销”的完整链条已经打通,这一链条上的立体的精细分工和无缝对接,形成了“积木式创新”的新型格局。在这条链条上,中国人站在哪里,应该从哪里突破,本来就是个战略问题,而在当前一窝蜂搞创新创业的时刻,就更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
依次看来,引入人才未必等于引入技术,因为他们的发明很可能由其原所在机构持有。我国科研的投入与美国相比也只能用杯水车薪来形容,而发明创造出来后的法律保障和资本识别能力,也仍然处于初级的阶段。美国人怎么干,我们就怎么干,想迎头赶上硬碰硬,是有困难的。但另一方面,中国制造业——尤其是开放的OEM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制造业业态和经验——已经独步天下,其纵向的品种覆盖面广,深度的垂直整合度高,产业链的完备、集中和灵活,还有劳动力价格的比较优势,都为中国在积木式创新中以制造业称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显然,优势互补才是正道。“美国发明 + 中国制造 + 全球市场”,是否能成为未来全球积木式创新的基本趋势,而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才能来顺应和促成这种趋势,才能增加美国发明家和中国制造商的接触面,减少合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合作不信任,是目前亟待企业家、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共同探讨的命题。
谁在危及自由竞争
1998年5月20日
199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着手调查微软公司对“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从此,美国政府与微软间的司法冲突就此起彼伏。7年后的今天,司法部、2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官,联合向微软提出近百年以来最大宗的反垄断诉讼,而微软则理直气壮,要为企业自主权抗争到底。
诉讼的焦点,集中在微软的新产品Windows98 上。它包含了一个原先独立包装销售的互联网浏览器IE 。普遍预计,这个IE 势必乘借Windows 系列产品在市场上的压倒优势,成为计算机用户浏览互联网的首选,从此用户不必再安装其他浏览器。这样的话,微软竞争对手网景公司的浏览器Navigator ,销量就难免江河日下。
在法庭上,司法部指责微软“捆绑”产品。司法部声言这既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又排挤了竞争对手;而微软则辩解说那不是简单的“捆绑”,而是有机的“整合”。整合后的产品提供了原先两个产品加起来也提供不了的新功能,因此用户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选择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法庭最后如何判决,另外一场更大规模的争论——政府干预者和经济自由主义者间围绕反垄断法合理性而展开的争论——早已在法庭外激烈地展开了。
1890年的《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ct )、1914年的《克莱顿反垄断法》(Clayton Antitrust Act )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自始至终都受到经济学家的猛烈抨击。20世纪70年代以芝加哥大学为中心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和经济学”思想运动。这场运动不仅认为政府应该对优胜劣汰听之任之,应该对自然垄断袖手旁观,更证明真正的垄断恰恰来自政府。历史表明,自然垄断总是很快被新形势摧毁,但由政府造成的垄断,则总是根深蒂固,积重难返。
他们重申,政府无权指导厂商如何设计产品,至少因为政府肯定缺乏必要的知识;政府应该放手让厂商和顾客缔结自愿的、互利的契约,因为即使顾客经常犯错误,但只有顾客才会真正关心自己。让政府替顾客做主,即使出于好意,效果也往往适得其反。还有,“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从来都是难以捕捉的;厂商如果涨价,就涉嫌“抢掠”;如果降价,就涉嫌“倾销”;如果稳住价格,就涉嫌“勾结”。企业面临的法律困惑危害了自由竞争的根基。
是的,因缺乏经济科学支持,又含混不清的反垄断法条文应该废除。面对蓬勃发展、日新月异的信息产业,政府应该克制地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努力拆除政府自己在行业入口设置的种种障碍。不仅减少对信息行业内部事物的管制,还要减少对某些企业的扶持和偏袒,给企业和顾客更大的自由空间,让企业在市场上而不是在政府部门里拼个胜负。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信息产业的活力和长久的发展。
谁创造了暴利
2002年1月14日
微软公司在美国是公认的英雄,历年都被权威媒体评为“最受尊重的企业”,因为股民拿到丰厚回报,员工找到用武之地,用户享受价廉物美服务(使用Windows ,每天成本约一口“星巴克”咖啡)。尤其令人佩服的是,微软公司从来没有占用矿山、森林、牧场或油田,一切价值都是由“无中生有”的智慧创造的。
但在中国,人们对待微软的态度很复杂。从行为的层面看,没有人不在使用微软的产品,不论正版还是盗版;但从舆论的层面看,倒是大喊“反微软霸权”、“盗版有理”和“反微软暴利”的人占了上风。这些人甚至被视为“民族英雄”,招摇过市。
这个现象,原因有三:一是微软的竞争对手,在自由市场上斗不过微软,于是另辟战场,想通过舆论造势,争取行政和法律支持,在自由市场以外战胜微软;二是盗版用户数量庞大,大家本来于心有愧,一听到有人把微软说成恶魔,就正中下怀;三是经济知识缺乏,绝大多数人对“垄断”和“暴利”抱有严重的误解,在这些误解的支配下,微软就成了首当其冲的靶子。
关于微软产品的定价和它赚取的利润,这里解释两个观点:一,暴利是由微软公司创造,并由软件用户、微软的股东和员工三方共同瓜分的;二,微软即使出于自私自利的目的,也应该实行价格歧视策略,对部分用户大幅降价,从而达到软件厂商和用户的双赢。
世界上本来没有“Windows ”这种软件,它首先是微软公司编制出来的,接着用户才对它产生了“个人估值”,也就是说,用户愿意付钱购买Windows 。微软当然也愿意卖。在软件不可能盗版的情况下(如把软件做成硬卡),微软本来愿意以“很低”的价格卖出,而用户本来愿意以“很高”的价格买入,而“最低价”与“最高价”的差距,就是微软创造的“全部利益”。
这一“全部利益”,经济学上叫“消费者剩余”。这个名字起得不好,因为它就是让人以为这部分利益应该归消费者所有。其实经济学上并没有什么原理,指出它“应该”归谁所有。实际上,“消费者剩余”首先由厂商创造,然后往往由生产者、经销者和消费者共同瓜分。
认清这一点,我们就再不要说“微软从用户身上攫取了暴利”了。不符合事实。应该坚持说:微软赚取的“暴利”是它自己创造的,而且那只是它创造的“全部利益”的一部分,其他部分则被用户分占了。整块大饼都是微软自己造的,它不仅养肥了微软,还养肥了用户。最妙不过的是,认为微软赚了暴利的人,在中国解除外汇管制后,大可以多买一点微软公司的股票。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微软是一个面对众多用户的觅价者(price - searcher )。不同的用户,对同一套Windows 的“个人估值”不一样:富翁可能最高愿意付1000美元,部门经理最高愿意付500美元,穷学生最高愿意付20美元。不同的需求者愿意付出的最高价不一样,这是觅价者的普遍处境。
觅价者如何定价?应该设法实行“价格歧视”,对不同的用户收取不同的费用:对穷学生的定价不超过20美元,对部门经理的定价不超过500美元,对富翁不超过1000美元。只有实行“价格歧视”,才能把潜在的交易进行到底,不仅让三种人都用上软件,而且让销售收入达到最大。
要实行“价格歧视”,其困难在于不容易区分用户。必须做得巧妙,做得不动声色,否则个个用户都会佯装自己属于最穷阶层,从而破坏“价格歧视”的预谋。市场上很多营销策略,看上去稀奇古怪,实际上都是为了暗中区分用户而设计的。
对软件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第一种方法是“对不同版本暗中打折”。软件商可以发行多种版本,包括企业版、家庭版、专业版、豪华版、经济版和升级版等等。这些版本的功能差异比较小,而价格的差异比较大。不是那些附加功能特别值钱,而是要利用这些附加功能,把顾客的“支付底线”暴露出来,然后对实在不愿意出高价的用户让利。
第二种是“对批发打折”。政府部门、企业、学校或银行,如果大批量购买软件,就可以得到优惠。如果没有优惠,它们本来不会购买那么多。那些在优惠下多买的软件,就是“价格歧视”所促进的交易。实际上,微软也通过发放“许可证”的形式,作“多买多送”的营销。
第三种是“对硬件捆绑打折”。用户如果购买“品牌电脑”,就会一同购买了正版软件。这样购买的正版软件是便宜很多的。微软和其他软件厂商一样,都鼓励这种“硬件捆绑”的销售策略,因为这种做法有效降低了监督盗版的成本。
认清这一点,我们就再不说“微软产品的高价损害了用户”了。应该说:厂商不会漫天要价,不是因为它们仁慈,而是因为它们自己会遭殃。包括微软在内的软件厂商,应该逐步摸索出巧妙的价格歧视策略,尽量让有钱人和穷人都能用上软件——不是为了尽量仁慈,而是为了尽量多赚。
荒谬的制裁
2006年3月6日
欧盟以高姿态对付微软,以微软违反“反垄断法”为名,将对微软课以重罚,罚金约每天200万欧元,而罚款开始日期将追溯至2005年12月15日。裁决一旦下来,微软可能不仅要付出几亿美元的钞票,还要被迫按欧盟的要求,在欧洲地区推出功能较弱的操作系统。
说来可笑,欧盟仗着反垄断法,扛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大旗,花着纳税人数以万计的银两,几经调查、听证、磋商、研究,最后得出的反垄断措施,竟然是让所谓的“垄断者”微软提供功能较差而价格不变的软件。
几年前,美国也对微软进行过以“反垄断”为名的控告。该案的论据,是微软在新版的操作系统中,整合了文件浏览器和互联网浏览器两者的功能,那怎么惩罚呢?大致是三点:微软不仅不能再开放整合了两种浏览器的操作系统,还要在新的操作系统中加入其他公司的相同产品以供用户选择;再有,微软公司要一分为二,变成专门开放操作系统的公司,以及专门开发其他应用系统的公司。
那场糊涂的官司,最后因两个因素了结。一是小布什上台,意识形态上对自由市场竞争的态度更亲和,明白针对微软的官司是其竞争对手搞的小动作,与什么破坏自由竞争环境根本搭不上边,司法部于是低调处理;二是上诉法院的法官也更同情微软的做法,所以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把案子发还给地区法院,让另外一位法官审理。
以现在计算机用户的标准看,缺乏互联网浏览功能的文件管理器,是无法满足需求的。用户要在一个界面下,同时看到自己的硬盘有什么、局域网上的打印机是否空闲,以及远在异国的文件服务器上的网页是否已经更新。如果当年惩罚微软的措施落实,受损的正是今天的消费者。
今天欧盟步当年美国司法部后尘,要微软拆除操作系统中预装的媒体播放器。结果如何?据报道,这种功能较差的版本无问津。毕竟,顾客为什么要以同样的价钱,购买功能较差的产品呢?无用的功能,用户大可以不运行;别的产品更好,用户大可以买来安装,可硬要微软提供功能较差的软件,不是为了偏袒其竞争对手,难道是为了保护顾客利益吗?
经济学家艾辛格(K. G. Elzinga )和布莱特(W. Breit )在1976年出版了一本小书《反垄断的惩罚》( The Antitrust Penalties ),里面记载了自从1890年美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美国的立法者和法庭上曾经出现过的针对垄断者的各种稀奇古怪的惩罚措施,读来令人捧腹。
最早的惩罚措施,是禁止被定罪的垄断者使用公共设施,包括邮政服务和铁路运输服务。后来又有人提出禁止垄断者使用联邦法庭,结果这些做法被发现行不通,便开始要垄断者发配充军,参与在欧洲爆发的战事。实施一段时间后,有议员又建议让涉嫌垄断者多交税,但这无异于认同了垄断行为,还是行不通;后来才逐渐出现强行分拆公司和干预产品内部设计等措施。
荒谬的惩罚措施层出不穷、至今不止,令人不禁要问:惩罚垄断者究竟为什么这么难?答案是具有讽刺意味的:因为这些垄断者的行为,其实往往对消费者和社会有极大的好处。政府或跨国组织要惩罚对社会有益的垄断者,结果显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行政垄断才是消费者的大敌。众所周知,行政垄断是靠行业准入来维持的,政府一旦取消行业准入,行政垄断就会失去保护,变成竞争海洋中的孤舟。政府若真要恢复自由竞争,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则只需要一道行政命令,就可以结束行政垄断。可是,这么简单而致命的“惩罚”,在世界各国反而很罕见。
打车软件倒贴用户是良性竞争
2014年5月26日
打车软件是撮合出租车司机和乘客间交易的应用程序。国内许多城市出租车的车资定价长期普遍偏低,造成了出租车服务的持续短缺,催生了打车软件的研制和应用。为了抢占市场,两家打车软件公司“快的打车”与“嘀嘀打车”从2013年12月起,分别开始在司机端和乘客端进行双重补贴,耗费资金以十亿元计,使其覆盖城市从十多个迅速扩展到数百个。本月17日,两家公司又同时停止了这场被人口口相传的“倒贴战”。有人说,两家公司联手动用巨资争夺用户,排斥了其他打车软件开发商的进入,涉嫌进行了不正当的竞争。我要向读者解释的是,倒贴用户的做法恰恰是有效的良性竞争。
常听到人们说“小的是美的”。姑勿论其对错,但至少“大的也可以是美的”,而典型的例子就是具有“网络效应”的标准或平台。语言,越多人说的,就越值得说;电话,越多人装的,就越值得装;电脑操作系统,越多人用的,就越值得用。这是说,具有“网络效应”的标准或平台,其对单个用户而言的价值,是随着其用户总数的增加而提高的。
对“小而美”的偏好,使许多人对美国政府当年强行分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 )给予了不恰当的褒奖。AT&T 公司的历史与电话的历史一样悠久。1875年,发明家贝尔(A. Bell )在两位投资家贺巴德(G. Hubbard )和山德尔斯(T. Sanders )的帮助下,制造了第一台能传递语音的电话。在取得专利后,他们开始以出售专利使用许可的方式推广电话。电话交换机于1878年首次在纽黑文建成后,三年内就普及到了美国的各大城镇。到了1894年和1904年间,在美国开业的电话公司累计达到六千多家,电话用户超过三百万,但最大的问题是,这些电话公司的用户之间不能互联!直到1913年,AT&T 陆续收购这些公司,并建成全国的统一网络,这个问题才开始得到解决。
由于官员和法庭对“竞争”含义的误解——他们以为一定要把大公司分拆才算竞争——AT&T 公司在1982年遭到分拆,形成只许经营长途电话业务的AT&T 公司,以及7个分区经营本地电话业务的“区域性贝尔营运公司”(Regional Bell Operating Companies ),俗称小贝尔公司。分拆后,“本地”的范围划得越小,每通电话驳入长话网络的机会就越大,母公司AT&T 的收益就越大,而小贝尔公司的经营成本就越高。于是,怎样算是本地电话、怎样算长途电话,便成了这些分拆后的公司互相扯皮和抬杠等问题的源泉,而这种问题在过去统一的平台上是不存在的。
竞争的真正含义,不应该是强行拆开一个公司,让其内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竞争,而应该是让各家公司根据自主确定的规模和范式展开竞争。比如,后来兴起的卫星通信和光纤网络与有线电话之间的竞争,就属于这种“范式与范式”之间的竞争。这是说,武断地肢解网络(而不是鼓励网络之间竞争)往往会损害网络的价值递增效应。
问题是,网络越大,其价值也越高,参与其中的用户就越不愿意离开;那么当一个新的、更先进的、将会带来更高增值的标准或平台出现时,用户就会由于被旧的落后系统所锁定,而无法一齐迁移到新的标准或平台上,从而造成了效率损失。持有这种担心的学者认为这是由于“路径依赖”而形成的“市场失败”。
我们今天仍普遍使用的QWERTY 键盘布局,就经常被用作证据。事实是,QWERTY 布局最初是舒尔斯(C. Sholes )在1874年设计并投产的;据传说,为了防止老式打字机的连动杆挤压,这种布局刻意降低了打字效率。又据传说德沃夏克(A. Dvorak )在1932年发明了效率高得多的德沃夏克布局,但由于QWERTY 已经变成了人们的习惯,所以即使在今天键盘已经完全与连动杆无关的情况下,德沃夏克布局也仍然无法形成规模而得到普及。
针对这种传说,经济学家莱博维茨(S. Liebowitz )和马高雷斯(S. Margolis )作了详细考证,并于1990年在《法律经济学期刊》(the journal of and economics )上发表文章《键盘的寓言》( the fable of the keys )其结论是这根本不是什么市场失败的例子——当年各种键盘布局的竞赛此起彼伏,QWERTY 布局并不落后,而德沃夏克布局也没那么神,否则人们早就弃劣从优了。
假设市场上存在两个相互竞争的标准或平台,分别称为方案甲和方案乙,两者都具有正的网络效应,即参与的用户越多就越具价值,其中方案甲的价值,能从2人参与时的10元上升到10人参与时的20元,而方案乙的价值,则能从2人参与式的4元上升到10人参与时的34元。尽管当参与者增加到10人时,方案乙优于方案甲,但人们是否会由于方案甲的初期价值较高,而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被方案甲锁住而无法选择当用户数量增加后价值后来者居上的方案乙呢?
两位经济学家的回答是:取决于方案乙是否“有主”。如果方案乙是无主的,那它就会得不到推广而被废弃,而这不是“市场所造成的失败”,而是“缺乏市场所造成的失败”。反之,如果方案乙是有主的,那么其主就会设法先垫支部分未来收入,补贴方案乙的早期用户,从而推动方案乙尽快到达超越方案甲的盈利规模。在这个过程中,拥有标准或平台的产权、从而形成动力、努力预测未来收益、筹资补贴先到用户、从而扩大网络规模、提高网络增值速度等环节,恰恰是市场挣脱“路径依赖陷阱”的关键步骤。
由此看来,“快的打车”和“嘀嘀打车”两家公司补贴用户的行为就是完全合理的。不论出租车司机还是乘客,都不希望出现几十家打车软件在市场上并存、用户不得不在它们之间频繁切换的局面。只有书呆子才会向往那种只存在于经济学教科书里的“理想竞争状态”。打车软件公司在短期内出资引诱顾客加入的做法,不仅体现了这个新兴产业内部的激烈竞争,而且激励了市场提前正确选择较优的打车平台。不论孰胜孰负,两家公司的策略,都应该得到充分阐释、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