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经济学通识(第二版)》作者:薛兆丰【完结】 > 经济学通识(第二版).txt

第五章 | 第三节 经济学巨匠的成就和纪念.6

作者:薛兆丰 当前章节:15493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0:15

反垄断法拓宽寻租之门

2007年9月10日

传说中的“市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的中国版经过13年的酝酿,今天(2007年8月31日)正式由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并定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过去多年,我对反垄断法(主要是对美国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不遗余力地介绍和批评,认为若在中国引入该法,无论怎样雕琢条文的枝节,它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比正面影响大得多。之所以格外关注,是因为它特别容易引起人们不切实际的期待,特别容易赢得本该反对它的经济学者的支持,也特别容易产生种种与其支持者的愿望背道而驰的结果。今天反垄断法在中国正式落地,我认为不是国人“学习和反思反垄断法”到了尾声,也不是即将进入尾声,而只是刚刚拉开了序幕。

在这篇文章中,让我连贯地叙述以下密切联系的主题:一,国内学者(尤其是经济学者)普遍低估了反垄断法的微妙,自负地以为经济学可以正确地指导反垄断法实践;二,就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而言,经济学均未提供可靠和可操作的理论依据;三,就《反垄断法》的限定条件而言,每条规定都留下了宽松而模糊的赦免条款,给反垄断执行机构留下了极大的酌情权;四,就《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定而言,行政垄断反而得到了法律形式的豁免和确认;五,就《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的设置而言,司法机构的职能重叠,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结局的不确定性;六,非行政垄断的市场领域将涌现寻租活动。

一、学者普遍自负

九年前,我开始在专栏文章中批评美国的反垄断法。八年前,央视《经济半小时》邀请我上京,与当时“挑战微软霸权”的方兴东对话。因为其中涉及反垄断法问题,编辑要我推荐几位支持我观点的中国经济学者。事前没有任何沟通,我只能凭感觉。假如我推荐的人,到头来反对我,那是双料尴尬。

找谁呢?我最有信心的是周其仁和张维迎两位老师。可是,央视告诉我,他俩都不在。我于是去拜访茅于轼老师。谈到微软和垄断,茅老师给我介绍如何用市场份额的平方和的平方根来确定垄断程度,然后根据成本计算合理利润,从而让政府来管致垄断。在座的老同学尹忠东回答:“要是这样来处理垄断,垄断者还会有积极性去控制成本吗?”

后来,央视找了盛洪老师。他的原话是:“我们如果放弃建立反垄断法的权利,微软就会哈哈大笑。”电视播出来,还印在《南方周末》上。茅于轼被公认是市场经济的旗手,而盛洪因为翻译了科斯的著作还被科斯邀请到芝加哥大学呆过半年。恰恰因为这样,他们对反垄断法的观点才深深刺痛了我。我跟一位熟悉科斯思想的经济学家谈起此事,他打趣说:“跟科斯握过手的人都不应该赞成反垄断法。”

去年,我到哥伦比亚大学旁听一场演讲。演讲者王晓晔教授,是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反垄断法起草委员会的顾问。我问王教授:“中国的反垄断法,将通过什么机制来确保‘反垄断执行机构’具备充分知识,以裁决哪一种商业行为有利或不利于市场竞争?”王教授略显惊讶:“知识?你是说知?我们在反垄断法问题上已经掌握了大量知识。在场很多人都是法律专家。我们有知识,但我们还要去训练。我们需要训练出大量法律人才,来进行反垄断法的执法。”

我不怀疑上述三位学者对市场经济的支持。一年多前,我请朋友将国内市面销售的反垄断书籍搜集起来。这批书籍中,虽然什么“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什么“反垄断法可以维护竞争秩序”之类的空话抄来抄去、此起彼伏,而真正深入美国卷帙浩繁的案例,了解究竟反垄断法干了些什么的作者凤毛麟角,但我也不怀疑这批书籍的每个作者,都是睿翼维护竞争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问题是,大部分人低估了反垄断政策的微妙,不知道经济学对大量商业行为仍然处于无知的状态,而在无知的状态中大刀阔斧地搞反垄断,必将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

到了大众媒体那里,反垄断法简直就成了许愿树。人们不仅一厢情愿地想用反垄断法来撼动行政垄断,还想用它来对付外国企业势力的经济渗透,用它来压抑因需求增加而导致的春运车票涨价,用它来抑制因时局变化而导致的能源涨价,还要用它来抑制因通货膨胀而导致的房价、肉价、菜价和面价的上涨。在他们看来,任何“价高量少质低”的经济问题,根源都在于黑心商人狼狈为奸;而实施反垄断法,就能把坏人抓出来,把问题解决好。

二、经济学未对反垄断法提供支持

产业经济大师德姆塞茨(H. Demsetz )在纪念谢尔曼法颁布100周年的会议上致辞时,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我们对竞争的理解中,还没有出现与反托拉斯有关系的内容”(We do not possess an antitrust - relevant understanding of competition. )。这不是说经济学还未曾去观察和解释竞争过程,也不是说经济学者还根本不理解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的立法原意,而是说,随着经济学对市场、产业组织和竞争过程的深入研究,经济学家仍然不能对过去一百多年反垄断政策的所作所为,找到确凿的理论支持。

拿着刚颁布的《反垄断法》,让我们先看粗枝大叶,然后再看细节末梢。整部法律要处理的核心课题有三个:(一)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即说清楚什么是垄断;(二)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规定禁止垄断者从事何种行为;(三)界定“垄断协议”,即规定禁止垄断者或非垄断者从事何种行为。让我逐一说明,为什么经济学对这三个课题均不提供理论支持。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不加限制地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

这样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极其生硬的,但实质上是授予了执法者无限的酌情权,让他们随意认定调查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因为“市场份额”直接取决于“相关市场”的划定,而什么才是“相关市场”,根本就没有标准可言。退一万步说,即使一个企业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济学上也无法推断这是反竞争或损害效率的。在无数的场合,由于约束条件和产业结构的特点,恰恰是激烈竞争才导致成功企业的规模,而企业必须具备规模才可能带来效率。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将上述行为视为反竞争和损害效率,并试图以反垄断法来进行规划的想法,是缺乏经济学基础的支持的。理由是:任何企业,包括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都无法仅仅通过从事上述行为来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成交价格总是通过供求关系相互作用自发形成的,而从来不是根据某些人的一厢情愿设定的。即使是垄断者,也只存在一个价格能令其利润达到最大,过高或过低的定价都会使他自己受损,更不用说拒绝交易了。更何况,由于顾客的需求强弱总是参差不齐的,所以企业交易上实施“差别待遇”,就几乎总是能够促进竞争和效率。这是说,当反垄断法执行者认为自己看到了价格过高、过低、不公平、拒绝交易、搭售商品和差别待遇等市场现象时,经济学能够做到的,是向他解释为什么企业和消费者都自愿在那样的条件下行事并互惠互利,而不是向他提供指南,让他去修理别人的行为。

关于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

《反垄断法》还规定: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的确,在美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初期,即20世纪60年代前,上述大部分商业行为都是以“本身原则”被法庭判定为违法的。所谓“本身原则”,就是像“闯红灯”一样,法庭一旦认定了行为事实,那么不管当事人持什么理由违规,都算违规。采用“本身原则”,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有充分理据在事前就断定,要管制的行为肯定有害,或在概率上肯定弊大于利。如果缺乏这样的确定性,就应该舍弃“本身原则”,转而采用“理性原则”,即一种行为是否被裁定为违法,不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做了,还得酌情考虑其行为的原因、动机和后果。

然而,随着经济学对企业行为的深入解释,那些一度被肯定地认为是反竞争和损害效率的商业行为,逐渐被人们看清其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的一面。结果,“本身原则”逐渐被“理性原则”取代。具体地说,企业协同固定或变更价格,可能是由于它们的产品规格接近,每家企业都是“受价者”而导致的。例如,最近方便面厂商的集体提价,显然是它们共同受到通胀压力影响的结果,而不是出于贪婪而进行勾结使然。另外,分割市场和限定转售价格,也可能是厂商为了刺激它们在价格以外进行竞争的制度安排。今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罕有地推翻自己在1911年对“迈尔斯博士(Dr. Miles )医药公司案”的判决,其理由恰恰就是大量经济学研究表明,价格上的锁定有利于促进服务上的竞争。

综上所述,对于《反垄断法》要处理的三大课题,即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界定“垄断协议”,经济学要么不能提供理论支持,要么提供了截然相反的观点。例如,经济学显然不提供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而至于禁止“协同调整价格”、“搭售”、“分割市场”、“区别待遇”和“规定最低零售价”等做法,经济学的见解恰恰是与反垄断政策背道而驰的。在一般情况下,面对各种较不寻常的制度安排,经济学家是不理解,而不是看懂了而且知道更优胜的方案在哪里。

三、反垄断双语贯穿条文

必须马上指出,《反垄断法》为其规定的每一项违法行为,都随即附加了赦免条款,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原因之一,是立法者认为被提及的商业行为,既有促进竞争的时候,又有抑制竞争的时候,所以故意留下斟酌余地。换句话说,它是在有关规定中明确,司法过程将按“理性原则”进行。

例如,在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文中,虽然没有限定性的词语,但由于“相关市场”的划定的酌情权完全在执法者手里,所以这个规定也就留下了斟酌余地。再例如,在第13条和第14条禁止了一系列垄断协议形式后,第15条就随即列明了对应的赦免条款:

只要能证明是为了改进技术,或开发新产品,或提高产品质量,或提高竞争效率,或节约能源,或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就能赦免。

又例如,第17条在禁止一连串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前,都一概加上了“不公平的”或“没有正当理由”的限定,所以只要执法者认为“公平”或“有正当理由”,该条款涉及的商业行为也可以得到赦免。

这种结构上诸如“本法禁止某某垄断行为,但若它确实有助提高效率,便不属垄断行为”式的条文和论断,在美国和其他各国反垄断的百年实践中其实随处可见,常被称为“反垄断双语”(double - talk )。这不仅说明反垄断法还拿不准究竟要反什么,更说明咬文嚼字是反垄断司法的特征。毕竟,是不是“为了改进技术”或“为了提高竞争效率”,难有明确标准。由于《反垄断法》中存在大量反垄断双语,将来政府和企业可能要付出数以亿计的金钱,来让经济学家、律师、媒体从业者和政府官员进行咬文嚼字。

四、行政垄断享受豁免

目前《反垄断法》为其规定的每一项违法行为都立刻附加了赦免条款,其第二个原因,是要以法律形式保护大部分现行的行政垄断。我曾经一再强调,唯一应该反对的垄断,就是政府设置的准入障碍和经营特许。如果解除了政府保护,市场上出现的一切似乎是垄断的竞争形态,其实都是自由竞争的结果。然而,要拆除政府设置的准入障碍和经营特许,并不能寄希望于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只不过是一个部门法,无论法律地位还是执法力度,都是微不足道的。不幸而言中。细看《反垄断法》,期待靠反垄断法来对付行政垄断的人会大失所望。

第4条定下政府干预的基调: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7条对行政垄断做出豁免:

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这样,电信、航空、邮政、烟草、能源、电力等行业就都有可能完全解脱。不少人一直以为,推出反垄断法这样的庞然大物,至少替他们争取一点诸如“免双向收费”这样的蝇头小利。看过这条规定,他们作何感想?

此外,《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两者给予了明显的区别对待。对于“市场垄断”,即在市场竞争下形成的垄断者,《反垄断法》明确的规定了禁止其从事的行为,如第13、14和17条。但是,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其从事的行为,而是先默许其行为,然后对其行为的效果提出了要求。例如,第7条在确立了行政垄断的合法合理性后,《反垄断法》提出: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里,“控制地位”和“专营专卖”本身显然不视作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

只是在一些不涉及行政垄断的领域,《反垄断法》对地方政府的行为作出了规制。第33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妨碍商品在其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包括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项目”、不得“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这些规定本身都是积极的,一般有利于促进竞争和增进社会福利。问题在于第33条与前述第4条如何协调,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与地方政府行政力量如何抗衡。

五、执法机构职能重叠

第9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第10条规定: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反垄断委员会不仅负责《反垄断法》的细节完善工作,还负责和指导反垄断的工作。这与负责执法工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产生了职能重叠。这种设置,将给反垄断法司法结果带来更大的不可预测性。

撇开具体条文的优劣对错,不论反垄断法如何规制企业的行为,它的司法结果越是容易被有关当事人预测,司法成本就越低,对经济运行的行政干扰就越少。相反,要是即使当事人愿意依法办事,但读完法律后仍然不知道自己将要进行的商业活动是否违法,其结果不仅涉及两个执法部门,而且也与自己的公关效果有关,那么整个反垄断法的司法成本就会变得相当高昂。不怕明确规定,就怕没有明确规定,这是许多企业的忧虑。

例如《反垄断法》对企业集中规定了报批程序。我们知道,企业间的收购和合并计划,往往要经过精心的论证、艰苦的谈判、时机的配合以及严格的保密过程。无论成败,都要花费巨额的成本,而相关消息也往往会引发金融市场的波动。因此,立法者有必要帮助当事人在事前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其计划被批准的可能性。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是在实施反垄断法的同时,制定、颁布和定期修订各门类的《反垄断法执行指南》,其中当然包括“合并指南”,从而让企业衡量难易,避免企业和执法者双方都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目前,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地都有类似的指南。我认为,在实施包含大量反垄断双语的《反垄断法》前,应该配备内容较详尽且标准较清楚的《执行指南》,才能缓解司法结局难以预测带来的副作用。

六、寻租活动将大增

反垄断法历来含糊,原因是很多重的。首先,是因为人们对产业安排的认识肤浅,同时又对自己的知识过份自信。对此,科斯(R. H. Coase )说过两段精彩的评论。一是:“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假如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 ”。二是:“每当经济学家看到他无法解释的现象——这样或那样的商业行为——他就在垄断上找理由。而由于我们在这个领域是非常无知的,所以也就有着大量无法解释的现象,于是在垄断上找理由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其次,由于反垄断法摆在那里,法定和政府执法部门的要求摆在那里,原告和被告的巨大经济利益摆在那里,于是在一些明明不可能有答案的地方,人们也不得不假装存在答案,并热衷于提供答案。科斯说:“经济学家被吸引到经济运营的真实问题上来,无疑是件好事。但另一方面,很不幸的是,要是你提供不了答案,就无法影响经济政策。结果,人们就被迫成为经济学政客,即那些明明在没有答案的情况下还要提供答案的人。”

再有,为了不触及现有行政垄断主体,《反垄断法》正式免除了行政垄断结构的责任。几乎每项规定都有相应的非常宽泛的赦免条款。使得反垄断执行机构的酌情空间非常巨大。功能有所重叠的反垄断执行机构进一步加大了反垄断司法结局的不可预测性。巨大的灰色地带将迫使企业间的竞争,从力争满足消费者的方式,转为力争说服反垄断官员的方式。即从致力于创造利润,转为致力于寻租。

用一句话概括我对《反垄断法》的评论:在行政垄断得到豁免的同时,《反垄断法》将给竞争的市场领域引入一个权力将迅速膨胀的行政机构,非行政垄断的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寻租活动将大大增加。

反垄断只有一招

2001年6月11日

最近《南方周末》等媒体,邀请国内的经济学家,就如何拆除行业垄断发表看法和建议。常见的内容,第一是说垄断的特征,说垄断如何使社会利益受损;第二是建议如何分拆现有的垄断企业;第三是建议如何对现有的垄断企业作出某种管制,尤其是价格管制和建立反垄断法。

这些言论大部分有谬误,这些建议基本上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要拆除国内的垄断,最有效的办法只要一招,易如反掌,就是什么也不管那就够了。

垄断本身是正常现象

首先,国内的传播媒体和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垄断本身是罪恶的,它会带来社会的损失;而理想的状况,水远是完全竞争的状态。

这种看法错了。垄断是普遍存在的正常现象,它是指供应商有能力左右“价格”和“产量”。举目所见,所有分散在不同地点的零售商,所有提供有差异产品的厂商,都具备这种能力。他们全都是“觅价者”,即“垄断者”。这两个词,一个好听点,另一个难听点,但所指完全相同。学完基础经济学的人,是不应该认为它们有什么差别的。

任可反对“垄断”(“觅价”)本身的人,其实质,就是主张产品不能有任何差异,或主张产品必须在集中的市场进行买卖。只有那样,即只有当任何产品都像股票市场上无差异的同种股票那样,才有可能消灭垄断(“觅价”)现象,可是,任何产品都没有差别,那是多么乏味的世界啊。

记住,要反对的并不是“垄断”(“觅价”)本身,因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合理的经济现象。“垄断”(“觅价”)的成因有多种,包括天赋、产品差异、知识产权保护、交易场所分散、人为准入障碍等等。在众多的成因中,我们只反对一种成因,那就是“人为准入障碍”,换言之,我们只反对通过行政手段设置的行业壁垒。

分拆和管制适得其反

症状要看得准,措施才有效。很多学者对垄断现象看不准。例如,有人说,判断一家厂商是否垄断,要看它占市场的份额,看这一份额是否超过某个百分比。这种观点错在两个地方。第一,市场的范围总是无法清楚界定的,既然如此,你怎么算份额呢?第二,就算市场上只有一家“可见”的厂商,但暗中仍然可能有无数潜在的厂商伺机进入,那仍然是竞争的市场。竞争与否,是不能光看“可见”的商个数的。

犯这种错误的人,提出了错误的措施,那就是“奏数”——用强制的办法,凑足市场上商的数目。而数目多少才算“理想”,那要看他们的喜好,尽管他们声称那个数目是“科学地论证”出来的。他们的具体做法,就是分拆,或由政府操办另外几家对抗的企业。但问题在于,这些分拆后的企业,或新建的企业,也仍然是得到行政手段保护的垄断企业。

另一类学者认为,衡量垄断与否的标准,要看一个企业有没有攫取“垄断利润”或“过高利润”。而到底利润多少才算“过高”,其实也只是看这些学者的喜好,尽管他们会煞有介事地论证一番。问题是他们完全不明白,今天的“利润”会转化为明天的“成本”。如果以成本的高低来界定利润的合理性,那么企业只要把成本打高,把员工的亲戚朋友都送去度假,就能使利润变得“合理”了。

犯这种错误的人,提出了错误措施,就是价格管制。对垄断企业实施价格管制(如对电信或医药服务的资费作硬性规定),只能使问题变得更糟。没错,资费可以强制,但服务质量和数量不可以强制啊。你只管住了价格这一头,却无法管住垄断企业供应的那一头。由“政府”来管“垄断企业”,从来没有好结果。美国的加州,说是搞改革对付垄断企业,其实是在搞政府的电力价格管制,结果是大范围、长时间的停电。

还有些学者,上述两种错误一起犯。他们提出了错误的“一揽子”措施——建立“反垄断法”。这是非常糟糕的建议,因为提这样建议的人没有意识到,“反垄断法”会极大地强化政府干预市场的能力。美国的例子表明,“反垄断法”所针对的大部分垄断,往往都是合理的垄断,而恰恰该反对的那些垄断,即由政府行政保护所孕育的垄断,则逍遥法外,得到豁免。

反对垄断的独步单方

要死死咬紧一点,就是“人为准入障碍”,那才是“垄断问题”的唯一症结。其他都是似是而非的。“垄断”(即“觅价”)是正常的,普遍的经济现象,我们不反对。垄断有很多成因,我们反对且只反对其中一种成因,那就是政府的行政保护和进入壁垒。

既然是反对行业行政入口的障碍,就根本不需要设立复杂的反垄断法,也不需要主管部门连同各路经济学家张罗“分拆”或“价格管制”事宜(尽管这些工作看起来蛮有使命感)。什么都不需要,只需要有一纸文件,上面写着“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某某业务”那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股价不可预测

2015年4月14日

股价是否可以预测?研究股价的历史变化,是否有助于推测其未来变化?这是耐人寻味的问题。如果说研究历史对预测未来一点帮助都没有,那我们为什么还要研究学问?我们之所以研究学问,归根结蒂是相信现象背后存在规律的缘故。但是,如果说研究了股票价格的历史就有助于预测股票的未来价格,那经济学家早就成为亿万富豪了,怎么还会在学校里教书?

商品或资源分为易耗品和耐用品两大类。鸡蛋一口就吃了,算易耗品;油画不能一口吃了,得花时间才能欣赏,是耐用品。以此类推,果树、房屋、汽车、外语能力乃至家长养育的子女,由于一概须在时间流逝中发挥功能,所以都是耐用品。

耐用品的现值,取决于人们对其未来效用的预期。一棵果树,如果将来每年都能结果子,那么人们认为这些果子有多大现值,果树就有多大的现值。请注意,不是能结多少果子,果树就有多大的现值;而是人们认为将来结出的果子有多大价值,果树就有多大现值。而且,也不是果树的真实产量决定果树的现值,而是人们预期的产量的现值,决定了果树的现值。简而言之,耐用品的现值完全建立在人们对未来的主观估计上,主观估计发生变化,耐用品的现值就发生变化。

这是两个并行而独立的世界:一个是现实世界,在这里,一切都是按照自然规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另一个是观念世界,人们时刻在形成、比较、交换和修正对未来的预期,这些预期的变化直接决定着资源现值的变化。价格不属于前者,而是属于后者。不是“事物的发展变化”影响了价格的变动,而是“人们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认识的变化”决定了价格的变动;不是说事物发展是没有规律的,而是说认识的变化是没有规律的。

事物发展有规律,我们也能逐渐认识一些规律,但我们无法预知新的知识。可以预知的知识,就不再是新知识。哲学家波普尔爵士(Sir Karl Popper )在其名著《历史决定论的贫困》( The Poverty of Historicism )中有过经典的推断:只要知识是增长的,那就必定有部分知识是我们明天才知道而今天不知道的,那既然社会发展是受我们的知识影响的,那么社会的发展(而不是自然界的发展)就是不可预测的。同样道理,既然总有部分知识是不可以预知的,那么由知识所决定的资产的未来价格也就不可预知。

观念一变,价格就变。从事物变化,到观念变化,再到价格变化,间隔可以是极短的。如果人们忽然相信果子能治病,那么果树的现值也就马上上升,用不着等到果子长成;如果果树被台风吹倒,那么果树的现值也就会立即下跌,而不会等到收成的时候才下跌。

2013年9月18日下午2点整,位于华盛顿的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决定继续通过购买债券的方式向市场注入货币。这一决定引起了黄金价格的上涨。有意思的是,但凡华盛顿传出的消息,要经2毫秒才能到达较近的纽约,而要经过7毫秒才能到达较远的芝加哥。但这一次,在芝加哥有价值8亿美元的期货合同,比纽约提前了5-7毫秒率先入场。联邦储备金因此成立了特别小组调查消息泄露的可能。

人们对信息的攫取是不遗余力的,阿尔钦在20世纪50年代,曾经是兰德公司(RAND )雇佣的第一位经济学家。当时兰德公司内部,人们好奇氢弹是用哪种金属制造的,而锂、铍、钍和其他金属都有可能。这可是军事秘密!阿尔钦于是跑去看了一下生产这几种金属的企业的股价,发现只有一家工厂的股价在短短几个月内就从2-3美元暴涨到了13美元。阿尔钦写了篇叫《股市露天机》( The Stock Market Speaks )的文章,在兰德公司内部传阅。上级旋即要求他收回。隔了几个月,氢弹试爆成功,那家工厂的股价也稳了下来。

逐利的动机,驱使人们咀嚼所有信息。经济学家法马(Eu - gene Fama )就因为提出了“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es ),获得了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法马认为,资产的价格已经反映了关于该资产的内在价值的所有可得信息,所以(1)去研究价格的历史对预算股价没有帮助,(2)去研究公开信息对预测股价可能也没有帮助,而(3)即使寻找内幕信息对预测股价也还是没有帮助。有效市场假说的含义是,所有的消息其实都早被泄露和消化了。

同年共享该奖的另外一位经济学家席勒(Robert Shiller )的研究结论似乎相反,他指出:资产的价格波动存在着大量非理性现象;也就是说,价格并非总是反映资产价值的客观而准确的指标。有些人开玩笑说,诺奖评审委员会由于无法分解两人的观点孰对孰错,所以就把诺奖同时颁给他们。但实际上,只要仔细考虑,就能看出两人的观点并无对立之处。

应该这样理解:人常常不理性,但不理性行为一旦被识别,这种识别就成了新的知识,就会被其他人理性地运用。席勒说股市里的人会“过度反应”或“惯性行动”。当然如此。问题是,惯性行动止于何处,而过度反应又从何处开始,在现实中是很难提前预测的;而只要它们变得可以预测,这种预测就会马上成为“可得的信息”并为人所用。如果大跌之后会出现过度下跌是一种可重复观察的现象,那马上就有人以此知识来牟利,而资产价格也就能马上反映这种新的认识。

除非你总能在新消息出现后的几毫秒内就抢先获悉并恰如其分地作出评估,否则你不可能准确预测任何一种资产——包括股票——的未来价格。

利率由谁制定

2015年10月11日

为了解释利率的形成,就先要重温价格究竟是谁制定的:价格是由由无数人的供求共同决定的。供求是支配着每宗交易的强大经济力量;与其说有谁“决定”了价格,不如说买卖双方“汇报”了被那股强大经济力量决定了的价格。

利率呢?利率也是价格中的一种,它是由无数人“不耐”(impatience )共同决定的。由于不耐,也就是急躁,人们总想早点享受,于是出现了“现货”与“期货”的交换;也正是由于不耐,离今天越远的“期货”,其价值就越低。因此,若要达成“现货”与“期货”的交易,“期货”的数量就必须比“现货”的数量大,其中的差额便决定了利率的高低。

有人认为利率现象存在,是因为社会在进步,投资会有回报。这种理解不对。一个社会即使没有进步,投资即使没有回报,资源即使日见贫乏,利率也仍然存在。在兵荒马乱的年代,前景黯淡,朝不保夕,“有酒今朝醉”的生活方式盛行,真实利率就因此上升,而不是下降。

反过来,投资回报即使提高,也不会推高利率。设想有人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能让每斤饲料增产十倍猪肉。回报率高了十倍,试问利率会因此上升吗?不会。只要“不耐”程度不变,利率就不变。变的是“期货”与“现值”。新技术会改变人们对未来猪肉产量“期望”,这改变了的“期望”,会以不变的利率折现为新的“现值”,加到新技术所有者的腰包里去。

只有“不耐”增加,才会提高利率。“不耐”增加,意味着社会上更多人需要“现货”,更少人愿意接受“期货”。一幢刚盖好的使用期为50年的房子,假如社会变得急躁了,那么这幢房子往后49年能提供的服务,其价值在今天看就下降了。使用期越长的物品,由于利率升高而产生的贬值就越严重,这是因为该物品大部分价值都分布在未来,而不是集中在现在。

有人说利率升高会打击买房子的热情,那是对的。但这不是因为按揭供楼得多交一点货币利息的缘故。要是货币利率上升是因为“通胀预期”而不是“不耐加剧”引起的,那就更应该买房才是。利率升高之所以会打击买房的热情,是因为房子这种耐用品,其价格大部分分布在未来,其现值会因利率升高而跌得厉害。

不耐程度决定了期货的现价,从而决定了真实利率。美国短期国库券(treasury bill )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它生动地表明,正是市场的不耐程度——而不是某个人或组织的意愿——决定了期货的现价,从而决定了真实利率的高低。

美国国库卷的到期日和届时能兑现的金额是事先确定的。一张半年期的1000元国库卷,表示持有者26周后能从美国政府手上换回1000美元。那它今天值多少钱?答案是:低于1000美元,具体数目由市场套利行为决定。

市场越急躁,这份“期货”——26周后的1000元美钞——的现价就越低,较大的差价反映了较高的利率;反之,市场越耐心,其现价就越高,即越接近1000美元,较小的差价反映了较低的利率。不管怎样,正是市场的炒买炒卖决定了债券的现价,从而决定了市场利率。一般地说,利率是无数人在买卖他们的“现在”和“未来”所共同产生的结果。

我们比照一下“汇率”和“利率”。各国中央银行可以主宰货币发行量,结果是各国汇率参差不齐。例如,英镑兑人民币是以一当十,兑日元则是以一当百的水平。但利率是比率,它不受货币量水平的影响。事实上,市场上各种借贷的利率非常接近。若把条款和风险考虑进去,全球利率时刻都趋于相等!

向费雪致敬

2005年11月8日

在这里谈利息理论,感觉特别过瘾。正是知道有很多不同意见,才有必要直陈自己的心得。认为美联储不能操纵经济走势的经济学者数之不尽,而在对利息的精确理解上,与我相同的则至少包括阿尔钦(A. A. Alchian )和拉发(A. B. Laffer )。我更相信,这知识的源头来自20世纪初奥地利经济学派(AustrianSchool of Economics )对资本理论的研究,尤其是费雪(I. Fisher )的贡献。

我同意,有些经济学原理和应用,只要听别人三言两语地说上几句,然后回家简练揣摩,就可以得出八九不离十的共识。当年我刚学得一点价格理论,就觉得自己锤子在手,目光所及都是钉。得知弗里德曼(D. Friedman )认为连警察和法庭都可以由市场提供,我便想两个小时,想其论证的细节,等他的书寄到,看看果然不出意外。

但是,有些经济学原理,自己琢磨几乎难免浑浑噩噩,终须要高人指点,才能豁然开朗。读本科时,我选修第一门经济学,老师说需求曲线有时向上,因为“炫耀品”是越贵越好卖的,而这现象属于什么逻辑悖论,构成了对经济学的什么威胁。直到我读到阿尔钦的讲解,才如梦初醒,明白几乎每本教科书教的都是以讹传讹。

还有一些经济学原理,是自己不仅始于浑浑噩噩、似懂非懂的状态,而且尽管高人在前,娓娓道来,也还要一年半载才逐渐明白过来的。这时就非五体投地不可了。对我来说费雪的利息理论就是例子之一。

费雪的不朽贡献,是坚实地奠定了利息理论,并澄清了一些流传甚广的谬误。例如,很多人把货币的价格看成是利息,这是错的。金钱的价格不是利息,而是购买力。换言之,一块美金能买一瓶汽水,也同样可以看作是用汽水来买金钱。买家和卖家地位相同,需求与供给没有根本区别,这才是扎实的价格分析框架。

又例如,很多人认为利息是货币世界里特有的现象,这也是错的。利息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现象之一。它起源于人的不耐,不依赖于货币的存在。有趣的问题是:在没有货币的社会,或在禁止收取利息的社会,如何观察利率的变化?答案是:观察耐用品与易耗品比价的变化。如果草寮难对瓦房升值,则利率上升;反之则利率下降。

同样的道理,假如牛奶相对干酪升值,则说明利率上升。因为干酪是未来商品,所以只有当利率下降时,干酪才会相对升值;而当人们把更多用于即时消费的牛奶用来生产未来才制成的干酪时,牛奶相对减少了,其价格也就相对上升了。那葡萄相对葡萄酒升值呢,读者可以照样画葫芦了。

很多人把一项资产的价值,看作是过去对这项资产的投入成本,这也是错的。当然,会计都是这么做账的。但经济学不这么看。一项资产的价值,总是它未来收入川流的折现,而过去投入的成本是沉没成本,不论大小都不影响资产的现值。将来我会应用这个观点,去解释为什么一些国有资产须要“贱卖”。

有人认为必须要有投资增值的机会,才会产生利率,这也是错的。赌徒输光了钱,把手表拿去典当,下个月发了工资再把手表赎回来,这过程并没有什么投资增值,因为一切收入和支出都是意料中事。只要赌徒和当铺在时间偏好上有差异,就可以产生交易。

有趣的例子多如牛毛。事实上,利率影响极其深远,只要与时间有关的现象,都涉及利息。在所谓“日常的经济学”中,利息概念与供求概念并重。然而,由于收入、回投、回报率、利润和亏损等一系列相关概念非常含糊,容易使人望文生义,以致利息理论一直不清楚,直到有了费雪才井然起来。所以,我们要问向费雪致敬!

低碳之争

2011年3月14日

近年备受瞩目的“全球变暖”争议,可不仅限于气象领域,事实上,除了对统计和因果逻辑作评论外,经济学者还可以从产权和外部性、市场与政府、征税与配额、利息率选取以及造势者行为分析等角度,为争议作出贡献。让我挑选几项作解释。

有位私人老板,买了大片荒地,当中还有鱼塘。可他既不开发,也不养殖,只是闲置。那是为什么?答案有趣:他经营的采石场就在那片荒地旁边。他把荒地买下来是为了防止别人建造住宅后诱发“噪音”的纠纷。当然,他购买荒地的费用,实际上是由购买石材的最终消费者支付的。

这是说,污染问题本身并非大不了。一方面,人类的生产活动肯定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这种污染可能是无法逆转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停止生产活动,那么人们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而人的生命的流逝,本身也是不可逆转的,因此,恰当的问题不是“是否应该停止污染”,而是“如何在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活之间取得平衡”。

在这个采石场的例子中,只要周边资源的产权有清晰的界定,即法律规定了污染者要负上侵权责任,那么污染者就可以作选择:要么停止业务,要么改造设备以减少污染,要么对受害者提补偿,要么把周边的产权都买下来,从而“内化”生产过程的“外部负作用”。值得指出的是,在这个决策过程中,实际上是石材的消费者与潜在的住宅居民在通过竞价来定夺这块荒地的用途。换言之,如果当地房地产的价格足够高,那采石场就不得不减产甚至停工,而那块荒地就会用来盖房。

这种“产权界定兼内化外部负作用”的对策非常漂亮,能解决诸如嗓音污染、森林消失和物种灭绝等范围可控的环境和生态问题。问题是,随着污染的范围扩大,如受污染的河流从一个省流到另一个省,受污染的大气从一个国家飘到另一个国家,“产权加市场”的对策就会逐渐失效,这不仅是因为人们再也无法清晰地界定产权,而且是由于省际、国际、甚至洲际的纠分也难以用一个价格来摆平的缘故。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