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ritish were very wise to have given Hong Kong freedom. But they may also have been wise in not attempting to experiment with democracy, where the traditions needed for it did not exist.
中译: 我唯一一次从法庭出来时对法律的敬意要比进去时大的体验发生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法庭。
案子涉及一个被控偷窃的中国壮工,证据还不少。审讯由一个脾气暴躁而年事已高的英国法官主持。他一副上流社会的架势,还带着传统的白色假发。他既没让双方的律师有任何借题发挥的余地,也没让证人感觉到他会容忍任何胡说八道。
一个是受审的中国壮工,一个是负责判案的英国法官,两人的背景和地位太悬殊了。但种族和阶级并不决定什么,尽管现在的知识分子都这么人云亦云。一开始就很清楚的是,法官决意要确保那人得到公平的审讯——一点也不偏,一点也不倚。最后那人被判无罪。
人们经常把民主和自由混为一谈。英国在1832年《改革法案》前,没有任何民主,但早就享有自由了。
在投票权扩展到大部分男性以前,自由的基石——有限政府、分权、独立司法、言论自由和陪审团公审——在英国就已经代代相传。美国宪法的全部精神及许多字眼都来自英国的法律和政体。
自由不仅可以不依靠民主而存在,民主还可能摧毁自由。……
今天,由于对自由和民主的关系混淆不清,太多的美国人,包括那些位高权重的人,都在想方设法把民主传遍世界,而完全置特定的国情于不顾。从某些方面来说,当我们强迫我们的朋友好歹要装上民主的花环时,我们对他们的威胁可能甚于对敌人的威胁。
英国人明智地给了香港人自由,但他们可能也基于同样的智慧,没让香港尝试民主。那里并不具备民主所需要的传统。
民主(democracy )不等于自由(liberty ),两者的差别要比鸭蛋和皮蛋的大。多数人暴政,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以来,就一直是重要话题。是一直,而不是当中某人的忽发奇想。围绕这个问题发言的学者,包括上述几位,对人性和公众情绪深思熟虑,对政治博弈高瞻远瞩。他们既不愚蠢,更非无耻。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第9、10和51号,托克维尔的《美国的民主》第二卷第四部分,都是清晰的读物。
当代对民主的研究也一再确认了“民主有问题,它不仅有别于自由,而且经常与自由冲突”的主题。有两类体制:一,它里面每个人都只能产生有限的、受严密约束的外部负作用,它里面每个人都基本能且只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自作自受。自由和法治社会属于此类。二,它里面每个人都能产生非常大的外部负作用,它里面每个人都经常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种瓜不得瓜,种豆不得豆,自作不自受,每个人的双手都插在别人腰包里,每个人的福利都依赖于别人的想法。计划经济和民主社会都属于此类。在缺乏前者的情况下大搞后者,对哪国人都不合适,对中国人当然也不例外。
历史事实也支持这种观点:从有私有产权和法治传统(传统是指代代相传的习惯)社会走向民主,与从其他社会走向民主,两者的结果往往大相径庭。二战后,许多国家纷纷走向民主,其中不少弄得一团糟。一般人会说,那是因为他们没搞真的民主。为什么不搞真的,复印机都那么便宜了?答案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他们搞不来真的。噢,那什么是“这样那样的原因”?私有产权传统和法治传统是无论如何不可忽略的因素。以伊拉克为例,推翻暴政值得普天同庆,但为了政治正确而马上实施民主普选,则是作茧自缚。
我的看法:除非每一个参与者都先有了自己的被明确界定和受到高度尊重的产权,然后又自愿把它们交给“多数人原则”处置,否则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的民主,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更甚的是,对一个连排队都还没学会的民族来说,对一个豪宅花园未能放心拆除围墙的国家来说,对一个不懂得对诸如“为自由而限权、为福利而问责”的言论自动产生敌意的公民思想状态来说,搞民主更容易滑向失控,大家抱成一团走入泥潭,陷下去了还不知道为什么。
为自由而进言
2013年12月26日
一、宪法的含义
康德曾经说过:“愿上帝保佑我们免受友人的攻击——要是攻击来自敌人,我们到能设法自卫。”过去十多年,我写过不少具有争议的文章,这些文章具有一以贯之的主线,那就是为自由而建言,而建言的对象,则是与我目标相同,但方法迥异的朋友。本文中,我将解释几个与“自由”相关的常见误解。
所谓自由(Liberty ),指的是这么一种状态:每个人保有私产,与别人自愿缔结合约,并承担自己的决策和行动带来的收益和亏损,而政府提供法律和国防等公共服务——之所以要由政府来提供这些服务,只是因为私人来提供的话成本会更高的缘故。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 )相信,只要一个社会里的制度安排有助于达到上述目标,那这个社会更有可能存活,而其中大部分人就更有可能过上丰裕和幸福的生活。
现代社会的自由,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Magan Carta )。从那时起,英国皇室的权力就受到限制,司法过程得到尊重。此后几百年,是自由在英国生根发芽并开枝散叶的过程——司法独立、言论自由、缔约自由和私产保护等基本权利,在英国代代相传。随后,英国人又将自由的传统,移植到美洲殖民地,而再过了170年,美洲才宣布独立。
直到美州宣布独立之时,民主仍然是个贬义词。美国国父们,包括后来担任过总统的亚当斯(John Adams )和麦迪逊(James Madison )都曾经毫不掩饰地批评过民主的概念。他们要建立的是一个“共和形式的政府”(Republican From of Government )。所谓共和,根据亚当斯的说法,就是“所有人,无论贫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官员和百姓、主人和奴仆,最高贵的人乃至最卑贱的人,都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政府形式。”《美国宪法》的第4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而在所有立国的文件里,却找不到“民主”二字。
美国的立国者们对民主的警惕,是一种深刻的智慧,与今天国内许多公共知识分子把民主与自由混为一谈、颠倒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并把民主看作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万灵药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英美的历史表明,他们先有了根深蒂固、世代相传的自由和法治传统,才开始在20世纪前后逐步向黑人、妇女和青年放开普选权,而如果混淆了这一关系,在缺乏自由和法治保护的社会里大规模地让民主先行,那将会造成重大的祸害。在纳粹德国和各以民主二字为国名的国家里,这一点得到了令人痛心的印证。
然而,知其然,未必知其所以然。直到半个世纪前,一批具有开拓精神的经济学家,以布坎南(James Buchanan )和塔洛克(Gordon Tullock )等人为首,透过经济学的视角剖析了民主制度,才为那些美国立国者们早年的担忧,找到了更清晰和有力的解释:在公共决策过程中,人们不仅经常言行不一,而且他们的言论和观点,也会对社会产生外部作用;当一套公共决策机制,是在鼓励而非抑制人们各自发布不负责的言论时,基于这些言论而形成的政策,就会反过来伤害每个人的福祉。
以政客向民众派发的免费福利为例。每一项免费福利的主张,对每个表示支持的选民而言,它带来的金钱负担很小,但带来的荣誉感很强;而对政客而言,则是确保可以当选和连任的关键。这样,在民主制度下,尤其在缺乏对私有财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的民主制度下,转移支付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必定连年上升,而整个国家最终会陷入不可自拔的巨额债务之中,以“自我承担”为根本的社会基础就会被蚕食。这便是我们追求“宪政”的意义所在——必须研究市场与民主之间的边界,在诸多公共事务中,分清楚哪些是市场和独立的司法可以解决的,哪些是不得不交给民主解决的,若混淆了这二者,自由即会遭到破坏。
二、选择与歧视
人类始终面临的约束之一是资源稀缺。所谓资源稀缺,不仅指矿产、森林和能源等有形的资产匮乏,而且还指空气、美貌、天资、时间和注意力等无形资产的不足。要高效利用资源,人们不得不作选择,而只要有选择,就必然有歧视。换言之,选择和歧视,指同一件事,是两个共生共栖的概念。
有选择就有歧视。选择一张王菲的唱片,就歧视了所有男歌星和绝大部分女歌星,也歧视了中国京剧和西洋歌剧。一个男人娶一个女人为妻,他就歧视了所有男人以及绝大部分女人。即使这个男人希望不带歧视地对待每个女人,法律也不容许。
有人反驳:“你是在偷换概念。歧视指的是那些‘不道德’和‘不必要’的区别对待。”是的,人们脑海里有许多根深蒂固的“区别对待”的观念,如看不惯外地人或外国人,或把全体异性作为取笑的对象等。这种现象有两个原因:一,由于信息不对称,要了解具体一个人并不容易,人们便简单以对群体的笼统印象代入,只求作粗略的判断;二,贬低他人可改善自我感觉,人们难免会追求廉价的快感。
问题是,歧视者必须付代价!一个活在山沟里的人,本来就没有机会与外人打交道,所以他不妨把外人贬得一钱不值。本来就没有机会,歧视就没有代价。然而,一旦他有机会进城,或有机会出国,那他歧视外人的代价——因歧视而丧失的收益——就会急剧提高。输得越多,放下成见的动力就越大。多见少怪,长此以往,都市居民的胸襟往往比较开阔。
这个道理也适用于组织内部。在私营企业里,雇主关注金钱收入,所以在录用员工时,会集中考核其劳动力资本,而对其他旁枝末节,诸如肤色、户籍、党派、政见、相貌、学历——则并不关心。相反,在大型国企或政府机关,选人是否得当,几乎不影响录用者的收入,所以录用者就会变得轻视“有用之人”,转而偏爱“顺眼之人”。人们普遍的经验是,越是激烈竞争的行业,歧视越少;越是大锅饭的垄断或官僚机构,歧视越严重。
这是说,歧视与选择共生,但随着迁徙、交流、贸易和竞争,“不道德”和“不必要”的歧视自然会受到抑制和削弱。既然如此,那么政府颁布法令或发起政治运动,是否也有助于纠正“不道德”和“不必要”的歧视?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掀起了“平权运动”(affirmative action ),联邦和州政府纷纷颁布“平权法案”,禁止基于“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的歧视。然而,这项运动的实质,恰恰是越俎代庖地为用人机构作了基于“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的反向选择。1973年,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根据“平权法案”,为非白人硬性预留16%学位,致使成绩更好的白人青年贝奇(Allan Bakke )不被录用。要知道,非要让成绩较差的黑人学生就读学医,今天受到歧视的就是白人学生和亚裔学生,明天受到损害的就是病人。要帮黑人是对的,但不是这样帮。
此事到198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加州大学的做法违宪而告一段落,而加州也在1996年推出了还学校更大招生自由的法律(CCRI ),从而部分纠正了“平权法案”造成的矫枉过正的恶果。然而,许多人还没有完全理解问题的本质:选择是一种需要的自由,而选择与歧视不可分;用一刀切的“平权运动”来纠正种种“歧视”,并不能消灭不公,而只能转移不公;只有还个人和用人机构以充分的选择权利,并让迁徙、交流、交易和市场竞争发挥作用,从而促使人们逐渐采用更合理的选择标准,才是维护“自由”(liberty )的正道。
三、竞争和合作
资源既然是稀缺的,那么竞争就不可避免。然而,自从1890年美国实施《谢尔曼法》以来,至今已经有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仿效,建立了类似的竞争法或竞争政策,其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竞争行为,遏制和惩罚反竞争行为。”问题是:既然竞争不可避免,为什么还要立法促进竞争?为什么“竞争”以外,还有所谓的“恶性竞争”?为什么“合作”之外,还有所谓的“勾结”?
这些奇怪的概念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人们低估了竞争的普遍性和复杂性。首先,竞争无处不在。为了争夺一张车票,人们既可以竞价,也可以通过排队、托关系、找黄牛、购买电话追拨器、下载抢票刷屏软件等方式来竞争。推而广之,学校的学位、403剧院的座位、医院的床位,任何有两个以上的人需要的商品,都遵循同样的规律——任何管制都只能改变人们竞争的方式,而无法消除竞争本身。
其次,竞争仪态万千。人与人、企业与企业、组织与组织之间,固然可以存在竞争,但孤军奋战式的竞争在生活中是罕见的。哪怕是个人,其背后也有亲属、同乡、学友、乃至整个市场向他提供补给和支持。更常见的是,人们结成家庭、组织、企业,以一群人合作的方式,来与另外一群人展开更有力的竞争。人们在企业内部开展合作,为的是在企业外部展开竞争;几个企业结盟或合并,为的是在更大范围内应付更激烈的竞争。这是说,合作本来就是一种竞争方式。
自从科斯在1937年撰文《企业的本质》( The Nature of the Firm )以来,经济学家通过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明白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企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边界,并非企业家主观决定的、天然如此、固定不变,而是企业家被动决定、为了适应生产和社会的约束条件而形成的。换言之,企业家们选择在哪里划分企业的边界,何时将企业一分为二、何时又将企业合二为一,是由诸多的实际的和内在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合并而合并,为拆分而拆分,是不会带来利润的。
反垄断立法的深刻误会就在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貌似有本事,根据企业的外在形式,来判断一种商业行为究竟是促进竞争还是抑制竞争,而这往往是夜郎自大。例如企业因为“做得好”才“做得大”,而不是“只要做得大”就“做得好”,但反垄断法执行者却会置果为因,以为“分拆企业”或“禁止合并”,才能促进竞争;又例如,企业必须“分区域经营”才能发挥最大的生产潜能,但反垄断执行者却又会本末倒置,要求企业“抹杀地域或消费者群体的差异”,进行划一标准经营。
回顾美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百年历史,大量经典案例表面,那些阻止横向联合、阻止纵向联合、阻止分区域经营、阻止企业间自愿缔结的价格联盟、阻止企业自由搭售商品的判例,到后来都被证明是由于法官误解了竞争的内在逻辑、仅从朴素和自发的对“竞争”和“合作”的理解而作出的。科斯曾经说过,经济学家一见到自己不理解的商业行为,就会往反垄断上去想。在反垄断立法者和执法者看来,能够理解的竞争就叫“良性竞争”,否则就叫“恶性竞争”,能够理解的结盟就叫“合作”,否则就叫“勾结”。这些武断的标签和干预,对于市场造成的危害,往往比带来的好处更大。
要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没有什么比对商业竞争模式保持谦逊,对所谓“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以及对“合作”和“勾结”这些充满偏见的概念保持警惕更重要了。要维护市场自由,反垄断戒条应该是:只有政府在行业入口设置的障碍,才是真正值得反对的垄断根源;而对于那些在市场中我们看不懂的商业行为,则应该听之任之。
四、权利与福利
在动物世界,有的只是弱肉强食的规则;而在人类社会则既有权利,也有福利。权利和福利都是取代弱肉强食规则的制度安排,但权利与福利不仅不同,而且往往是对立的,呈此消彼长之势;而只有保持两者的均衡,才能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首先看权利的概念。权利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大部分人主动维护的选择的自由。这是说,任何在现实中能够行使的权利,都离不开他人的背书和支持。人们在讨论权利的时候,往往喜欢加上“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法定权利”等形容词,但除了加重了修辞的色彩外,这些形容词并不能增加论证的力量。土地是你的,但你未必拥有采矿权;电脑是你的,但你未必拥有用它来存放或发放色情影片的权利;你和你配偶的身体都是私有的,但你们未必拥有生第二胎的权利。
有人会争辩说,上述都应该是毋庸置疑的权利。但是,应然不等于实然,实然的权利从来都是人赋而非天赋的。换言之,我们可以倡议某种权利,并声称它是一种“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但除非它得到普遍的尊重和维护,它就只是应然而非实然的关于权利的主张而已。
拉丁文里有句漂亮的格言,叫“行使自由以不伤他人自由为界”(Sic utere tuo ut alienum non laedas ),但深究下去就会发现它是空洞的——谁都可以拿它来为自己的立场辩护。例如,可以认为抽烟者伤害了非抽烟者,但如果禁止抽烟,那非抽烟者就伤害了抽烟者。伤害也永远是双向的,不管法律如何规定,都是基于经验的权衡,而非先验的推演。
再看福利的概念。福利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大部分人主动维护的、享受特定资源配给的资格。学生免费乘坐校车,教授免费停车,雇员免费体检,户外工作者免费喝凉茶,失业者免费取得失业救济……你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不需要再进一步争取,只要你属于某个组织的成员,你就自然获得一份享受。这种资格就叫福利。
权利(选择的自由)和福利(享受的资格)是不同的。有些学者把中国三十年经济成就,归咎于“低人权优势”,反映了他们对“权利”和“福利”概念的混淆。如果“低人权”具有优势,那么最缺乏自由的国度,照理就应该成为最繁荣的国度。事实上,情况正相反。中国正是因为权利保护得到了显著改善,而那些打击生产积极性,鼓励懒惰和不负责任的福利并没有跟上,才取得了长足的经济成就。
这是说,权利和福利不仅不同,而且往往是冲突的。我们经常听说,人人都应该享有就业权、就医权和就读权。可那是什么意思?如果这是说,人人都应该享有分得一份工作、一套医疗服务或一个学位的福利,那么我们就必须追问,谁有义务为他人提供工作机会、提供医疗服务,以及提供就读条件?
表面上看,提供福利是政府的天职。但政府是谁?政府只是“甲”和“乙”不仅商议让“丙”替“丁”做点什么,而且自己还顺带沾点好处的机构而已。揭开面纱后,我们看到的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对大众福利的许诺之间的冲突和权衡。这里多一点福利,那里就少一点权利。
固然,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福利的社会,像国防、治安、司法、急性传染病防治等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往往更加有效,所以社会每个成员都具有享用这些公共服务的资格;但同样,在极端的计划经济年代,只有福利而没有权利的社会或许短暂的存在过,但很快就分崩离析;更何况,二战后以福利为主导的国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验,现在也纷纷走进了财政深渊的边缘。我们至今尚未完成的探索,是权利和福利之间应作何种权衡,才能维护长久的自由和繁荣。
五、司法要独立
司法独立有两重含义。一是指司法不应受行政权力的干预,这一点是知易行难;二是指司法不应受公众舆论的牵制,这一点则是知难行更难。人们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若真如此,把案件交给群众公审,或拿到网上投票,国家岂不就能长治久安?答案是否定的。
人并非总是理性的。事实上,保持理性往往是吃力的,而胡闹则能图一时之快,除非决策人自己承担的代价足够大,他是宁愿选择马马虎虎或者选择快意恩仇的。这如同要平分一块儿面包,用手扯开就是,太较真就得不偿失;只有要平分一块金砖,才值得用上精密天平。所以,即使人们在处理自己的事情时是眼睛雪亮的,但在处理别人的事情时会不负责任地意气用事。要让司法做到准确,关键是让司法者充分承担决策的后果,否则司法就会被群众的胡闹所冲垮。
针对人性的这一特点,人们有了“事前规则”与“事后酌情”的区分。在抽象的层面,民众可以拥护完美的原则。泛泛地问,大家如何看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众人很可能异口同声地赞成;但一遇到具体个案,那些掷地有声的原则就容易蜕变成空话。个人的偏见、情绪、孤陋、乃至对戏剧化效果的追求,都会严重影响他们对事件的判断。
日本作家村上春树的一句“在一堵坚硬的高墙和一只撞向它的蛋之间,我会永远站在蛋这一边”,至今被知识分子们引为至理名言,这一现象就恰恰彰显了普遍存在的盲目——没有细节、环境、证据和逻辑,谁也无法分辨那一方是墙,那一方才是蛋,而只有细节、环境、证据和逻辑,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起点。许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昔日把“地富反坏右”视为墙,与今日把“官商富强左”视为墙,两者其实一脉相承。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属于抗辩制,值得剖析和深思。法律经济学家塔洛克(Gordon Tullock )教授应邀为《新帕尔格雷夫法律经济学词典》(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Law and Economice )撰写“陪审团”(Juries )条目时,阐述了他对这一制度的长期批评。
他是说,世界上没有谁会为了了解某个真相,或作出明智的决策,而故意跑到街上找12个对事由曲直肯定一无所知的人来作出判断的。况且,尽管充当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但由于要找借口逃避并不难,所以最终选定的陪审团员,往往是时间成本、智力、经验以及责任心都偏低的。
塔洛克进一步解释,当“有理先生”若与“无理先生”当庭对峙时,在雇请陪审团的抗辩制下,“无理先生”有很强的积极性投入各种诉讼资源,来达到诱骗陪审员的目的(当然也为诉讼剧提供了大量精彩的素材);而在由法官判案的纠问制下,“无理先生”的活动空间显然要小得多,而被用于扰乱视听的诉讼资源的比例也就小得多。问题是,若陪审团的副作用真那么大,美国为什么不废了它?塔洛克的回答是:培训在法庭上面对普通老百姓演戏的行业,是根深蒂固的既得利益集团。
显然,抗辩制与纠问制的比较,非三言两语可以了结。但这里的要点是:司法要独立,就是要将司法过程与“颐指气使的行政权力”和“捉摸不定的汹涌民意”隔离开来,并把它尽量交给对司法结果负有长期责任的专业群体来完成。我曾经说过: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现在也就拿140万左右人民币的年薪;即使我们高薪任命100位终身法官,每位年薪200万,每年开支也只是2个亿。有100名只求以其逻辑思辨和睿智博学名垂青史、而其薪俸和职位不受行政和民意的影响的独立法官依法工作几十年,中国的法治状态会变成怎样,是颇有想象空间的话题。
经济学的免责声明
2006年8月15日
M 是我在美国认识三年的香港朋友。因为都是广东人,又在同一个地址上班,我们常见面,谈吃、谈喝、谈科研。不过,我一直没有向他提及,我在中国内地写了八年的经济专栏。
很偶然,他在我的杂物堆中,发现了我在国内出版的文集《经济学的争议》,便拿回家去。过了两天,他打电话来,说我写得很好,须尽快到饭馆畅谈。席间,他问:“相识三年,为什么从不提你的专栏。”我答:“美国生活太闷,怕你不同意我,吵起来,没人陪我吃广东菜。”
经济学著作给我的第一次震撼,是费里德曼的《资本主义与自由》( Capitalism and Freedom ),那是16年前的事情。丁小波把《经济周刊》的一角地盘交给我,让我每周想写什么就写什么,那是8年前的事情。从8年前起,乃至从16年前起,我就深知自己的世界观,与身边太多人是如何的截然不同。
只要传媒肯付钱,我乐于直陈己见,然后看着远处的读者吵呀吵;但身边的亲戚朋友,时间宝贵,怕伤和气,未免事端,我宁愿闭口不谈或左右言他。这就是我要向读者郑重介绍的“经济学免责声明”:经济学往往会令你与友侪产生不可逆的观念隔阂,你事前要有思想准备,事后要有敷衍对策,由此产生的代价,经济学概不负责。
学懂经济学的人,其言论常常给外人以“不近人情”的感觉,虽然他所具备的“人情”,与那些喜欢把“终极关怀”挂着嘴边的人相比,其实分不出高下。
阿尔钦在教科书中写道:“购买由童工制造的纺织品,是否不道德?假如你不购买,会让非洲的童工生活得更好还是更糟?要是你能救人于水火,当然最好;不然,购买他们生产的商品,则可以避免他们沦落到更不堪的境地。”
我的老师,经济学家兼辛迪加作家威廉斯(W. E. Williams )教授,也是阐释质朴无华的经济原理的高手。课堂上,他说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也可以反过来向左上延伸,穿过纵坐标。其含义是:只要价格足够高,人们就不仅会停止购买,而且会开始供应。也就是说,只要他出价够高,同学们都会一个个卖光衣服,赤裸裸走出教室。
还有一次,威廉斯教授抱怨威廉斯太太在家里唠叨:每次教授回家晚了,太太就说她是多么的担心。读者朋友,面对太太的唠叨,你知道职业经济学家的职业回答吗?威廉斯说:“你这么担心我,是因为我给自己买的保险不够高。”哄堂大笑之余,我相信每个学生都会永不忘记,他们领教过一次冷酷经济学中的深蓝。
最近吴向宏先生批评我:“薛兆丰有些时候不免马失前蹄,挂一漏万,如他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贬斥。”我回应:十年前,有人说最低工资可以促进就业。布坎南投书报社反驳,指经济学者若离经叛道,就只会堕落为迎合意识形态偏好的“随营娼妓”。我是布坎南的学生,且老师中没有一个赞成最低工资法。若因此说我“缺乏终极关怀”,我却之不恭。
经济学是研究“事与愿违”规律的学科。是的,很多政策建议,其用意是善良的,但经济学的作用,恰恰是指出这些善良建议所带来的恶果。当经济学者(有职业道德的经济学者)这么做的时候,他们就往往被冠上“不讲道德”罪名。已经16年,我早就习以为常,但真的想学点扎实经济学(sound economics )的新朋友,可不能忘记这“经济学的免责声明”。
附:布坎南在《华尔街日报》(1996. 4. 25)上发表的原文如下:
The inverse relationship between quantity demanded and price is the core proposition in economic science, which embodies the presupposition that human choice behavior is sufficiently rational toallow predictions to be made. Just as no physicist would claim that“ water runs uphill”,no self-respecting economist would claim thatincreases in the minimum wage increase employment. Such a claim, if seriously advanced, becomes equivalent to a denial that there iseven minimal scientific content in economics, and that, in consequence, economists can do nothing but write as advocates for ideological interests. Fortunately, only a handful of economists are willing to throw over the teaching of two centuries; we have not yet become a bevy of camp-following whores.
中译: 需求量和价格之间的反向关系,是经济科学的核心命题,它体现了这样的预设,即人类的选择行为足够理性,以致是可以预测的。没有一个物理学家会说“水往上流”,也没有一个自重的经济学家会说“提高最低工资可以增加就业”。这种说法,要是认真地生发下去,将无异于全盘否定了经济学,使其科学含义荡然无存;要是这样,经济学家除了撰写迎合意识形态偏好的文章,就别无可为了。值得庆幸的是,只有一小撮经济学家愿意背弃两个世纪的经济学教诲;我们尚未堕落成一群随营娼妓。
斯密的道德观和市场观
2009年3月16日
亚当·斯密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阐释者。他在1759年出版的《道德情操论》(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以下简称TMS )中剖析了人类的心理特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 Wealth of Nation ,以下简称WN )则阐述了市场的运行机制。两部巨著浑然一体:斯密对人性的深刻理解,恰恰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坚如磐石的正当理由。
斯密首先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人是自私自利的。他写道:
我们并不轻易怀疑某人缺乏私心。缺乏私心并不属于我们通常对人产生猜疑的原因之一。然而,如果某个人不是为了家庭和朋友的缘故,却不爱护自己的健康、生命或财产,不去做本来只是自我保护的本能就足以促使他去做的事,那么这无疑是一个缺点,虽然说这是某种可爱的缺点。它把一个人变成与其说是轻视和憎恨的对象,不如说是可怜的对象。但是,这种缺点还是多少有损于他的尊严和他那品质中令人尊重的地方的。满不在乎和不节俭的品质,一般不为人接受,并不是由于它讨人怜悯,而是由于它缺乏对自己利益的恰当关心。(Ⅶ.Ⅱ.87,TMS )
不难设想,人如果都不自私,那么社会就无法存活。从纯逻辑的角度看,人可能是极端利己的,却不可能是极端利他的。人人都是极端利己的社会,仍然是可以想象的社会。虽然彻底弱肉强食,与动物世界无异,但动物世界也仍然是可能的世界。然而,人人都极端利他的社会,却是不可想象的:如果谁都不肯吃饭,非要让给别人吃;别人都吃饱了,也还是不肯吃,非要把剩下的粮食拿去酿酒或养猪……这样的社会不可想象,也不可能存活。
然而,事实上,人并不处于这两个极端,而是在自私的同时,也还懂得同情。斯密这样写道:
无论人们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这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我们常为他人的悲哀而感伤,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不需要用什么实例来证明。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他的原始感情一样,绝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虽然我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最大的恶棍,极其严重地违反社会法律的人,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Ⅰ.Ⅰ.1,TMS )
然而,同情心的强弱是随着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而显著变化的。斯密写道:
同样,对于人性中的那些自私而又原始的激情来说,我们自己的毫厘之得失,会显得比另一个和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最高利益重要的多,会激起某种更为激昂的高兴或悲伤,会引出某种更为强烈的渴望和嫌恶。(Ⅲ.Ⅰ.45,TMS )
斯密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
假如中国这个伟大帝国连同其全部亿万居民突然毁于一场地震,那么一个和中国没有任何关系的很有人情味的欧洲人会有什么反应呢?我觉得。他首先会对这些不幸的遇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他会忧心忡忡地想到人世无常,人类创造的全部成果就这样在顷刻间灰飞烟灭。可是当悲天悯人、深谋远虑全部过去之后,他就会像平常一样优哉游哉地做生意、寻开心,好像这种不幸的事件从未发生过。哪怕是他自己遇到的最小的麻烦,都会让他更为紧张不安。(Ⅲ.Ⅰ.46,TMS )
换言之,满足自己的同情心,也是自私的一种表现。然而,为了追求这种满足,每个人都不可能走得太远,以致让自己付出太高代价。斯密指出,有些人会为了崇高的目标,作出巨大的个人牺牲,但他们并不是在爱那些素不相识的人,而是因为他们在爱自己的优点。斯密写道:
这不是人性温和的力量,不是造物主在人类心中点燃的仁慈的微弱之火,即能够抑制最强烈的自爱欲望之火的。它通常是一种更强烈的爱,一种更有力的感情,一种对光荣而又崇高的东西的爱,一种对伟大和尊严的爱,一种对自己品质中优点的爱。(Ⅲ.Ⅰ.46,TMS )
可见这种为理想而献身的行为,也没有超出自私的范畴。
到此,斯密眼中的人性结构便清楚了。首先,人是自私自利的,而根本不懂得利己的人不仅是罕见的,而且也是不受欢迎的。其次,人又是具有同情的天性的,周围的人的痛苦和快乐,会根据远近亲疏,不同程度地转化为自己的痛苦和快乐。这样,一个始终以自私为依归的人,就会在两个不同领域内,采取两种不同的策略,来谋求个人幸福的最大化。那就是在私人领域,人们乐意为亲情和友谊作投资,因为这更有利于满足其同情心;而在公共领域,由于人人距离增大,同情心显著削弱,人们就只能在产权保护下,以非交际的方式,通过从事贮藏、分工、装配、交易和运输等活动来改善生活。即使有人愿意行善,那么在他提供的钱财或服务以外,其他环节也还是得以公共领域的规则办理。
对此,斯密在17年后发表的《国富论》中写道:
一个人尽毕生之力,亦难博得几个人的好感,而他在文明社会中,随时有取得多数人的协作和援助的必要。别的动物,一达到壮年期,几乎全都能够独立,自然状态下,不需要其他动物的援助。但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Ⅰ.2.2,WN )
正是因为同情心靠不住,人类才需要市场经济的协助。斯密在同一段紧接着说:
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旁人做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我们所需要的相互帮忙,大部分是依照这个方法取得的。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户、酿酒商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Ⅰ.2.2,WN )
这就是斯密的“道德观”和“市场观”的交汇处,是他给“个人生活”和“社会组织”画的分界线,也是他在考察了人类同情心本性后对市场体系大加赞赏的转折点。从《道德情操论》到《国富论》,斯密始终坚持“自私”的主线。他只不过是先在《道德情操论》中考察“同情心生效”的私人领域,然后在《国富论》中考察“同情心失效”的公共领域,由此分析人类在这两大领域追求幸福的不同方式而已。
对斯密最常见的两类误解,就是要么把他在公共领域的见解,用到私人领域上去,从而宣称斯密主张“绝对的自私自利”;要么把他在私人领域的见解,用到公共领域上去,从而宣称斯密主张“企业家应该讲社会道德并与大众分享财富”。
由于在家族、亲属和朋友等私人小圈子里,同情心具有很强的作用,所以在这些小圈子里人们往往做出许多令人感动的事情,而这些事情在市场上是不可能经常发生的。但即使人们在为亲友付出的时候没有索取实物回报,我们也能理解他们在同情心驱使下得到的精神满足。然而,尽管如此,即使是在私人小圈子里,自私也仍然在起着主导作用。例如,我们不会向比自己富有的亲人送钱;有来无往的友谊往往不可能持久,等等。
在公共领域,我们尤其要警惕人们要求企业家讲道德的现象。如果“讲道德”是指企业家不能瞒骗顾客,那是对的,因为瞒骗违反了交易合约,不仅伤害了顾客,在法治健全的情况下也会伤害股东。但如果“讲道德”是指企业家应该拿企业资产去行善施恩,就与斯密的本意格格不入了。斯密明确指出,在市场领域依靠别人的恩惠“是一定不行”的。
长期以来,不少人喜欢把“人权”(human rights )和“产权”(property rights )对立起来,进而谈论产权为人权作出让步的问题。这是深深的误会。个人产权就是人权。企业的产权也仍然是个人人权。如果要求企业家在市场上行善施恩,那就等于要求企业家侵犯股东的人权。
要企业家行善施恩的观点,在斯密那里找不到依据。斯密不仅不可能要求企业家替股东动用同情心,而且更不可能要求企业家在市场这种公共领域动用同情心。更重要的是,在斯密看来,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政治家,他们都是有私心的普通人,要求他们在公众领域行使本来只在私人领域才起作用的同情心,那岂不是特别容易诱发假公济私的行为吗?
斯密并非写了两步自相矛盾的著作,分别供市场经济的怀疑者和支持者引用。相反,他通过《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构造了一个自洽体系:由于人不仅是自私的,而且还天生需要通过满足小范围的同情心来换取快感,所以不仅需要在私人领域强调爱心,而且也更需要在公众领域强调应由自私之心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来推动公益,并强调要警惕自私的掌权者对市场机制的破坏。只有这样,才能理解斯密为什么被视为市场经济之父,而不是计划经济或福利主义之父。
行善的困难
2012年10月1日
最近到贵州出差,沿途所见的景象,让我感觉当地的经济状况与江南一带有差距。想到援助与脱贫的话题,住进酒店后,便上网买了本名著,用阅读器翻看了整晚。这是纽约大学的伊斯特利(William Easterly )教授所著的《白人的负担》( The White Man’Burden )。该书被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和《金融时报》评为“2006最佳图书”,而作者曾经在以国际扶贫为己任的世界银行工作过16年,他提供的数据有说服力。作者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