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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按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弊病

作者:左大培 当前章节:4891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20

但是应当注意,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是:企业的账面总资产(在周放生的例子中是3亿元)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企业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确实只有2千万元。如果购买者只是以2千万元购买了这个企业的那2千万元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所有权,那这是一个公平的买卖,完全合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也不存在任何“国有资产流失”。

那么,“化2千万买下3亿元国有资产”的话又从何而来?难道这是无根据的胡说吗?不,这种指责是有道理的。关键在于,化2千万元买下的不仅是2千万元的国有净资产,而是有3亿资产的一个企业的所有权。这是典型的“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这样说并非是咬文嚼字。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谁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谁也就有了它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也取得了对该企业所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是一些合法的经营和分配权利,所有者可以利用它为自己谋得尽可能大的好处。

为了说明这一点,应当注意,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是:企业的账面总资产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很明确地算出,它只占该企业总资产的不到10%。如果购买者只是以等值的金额购买了这个企业的那些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所有权,那这是一个公平的买卖,完全合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也不可能使这样的购买者暴富。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情况却是,购买者以等于企业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金额买下的不仅是其公有净资产,而且是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其真正的净资产的10倍。

于是,在“以净资产金额买入有多倍资产的企业的所有权”这种交易下,种种掠夺债权人以暴富的行径就可以畅行无阻,种种掠夺人民的行径也就可以畅行无阻:

首先,企业的所有权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经营的自主权,于是企业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权利(不是违法违规的!)来转移企业资产,向自己个人的财产中输送资金。这可以采取完全正常的营业往来的方式,如自己再另外开设一个与“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纯私人企业(B企业),利用自己在A企业的领导地位命令A企业从B企业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以此将A企业的资金转入B企业。

“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的现所有者有动力这样作,是因为A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属于别人(债权人)所有,他转入全归自己的B企业的每一元A企业资金中,有9角钱是别人的财产。因为他对A企业只负有限责任(我还没听说“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有负完全责任的!),他可以在资金转移完毕之后让A企业破产,这时“改制”企业所负的那些债务已经完全变成了他在B企业中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改制”企业的购买者取得了惊人的暴利。我们已经假定,上边所说企业的账面资产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实际的资产,这意味着该企业的账面利润率恰好等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而且该利润率高于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率。假定平均的利润率为6%,利息率为5%,该企业的3亿资产每年可得到1千8百万元的销售利润,2亿4千万元的账面债务每年需支付1千2百万元的利息,其余6百万元就是企业所有者的利润收入。如果该企业主以2千万元买入这个原国有企业,其投资的年回报率达30%,而如果该企业主仅以1千万元买入这个企业,其投资回报率就为60%!而社会平均的利润率只有6%!这是一种普遍的平均状况,这时新的私营企业主买入原公有企业的投资的年回报率为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的好多倍。

这样高的暴利从何而来?

它首先来自于侵吞企业欠其职工的那笔“隐性债务”的利息收入:据我所知,对国有企业用于“理顺劳动关系”的那笔资金(隐性债务),没有哪个地方规定了新的企业私有者必须支付利息。而在上边的案例中,这笔隐性债务是企业新所有者为购买企业所付资金的2-4倍!这笔资金每年应得的200万元利息就这样化为了私有化买主的利润。

之所以能够从正常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微小差距中获得“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公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占用的贷款为其投入的资本金的许多倍!一般的债权人绝不会允许一个“正常”的私营企业有这么高的负债率,上边所说的企业有这么多负债,是因为它原来是一个公有企业,它从公有企业那里继承了这些债务。

暴利还来自平均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距(为1%),但这是在企业债务相对于资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条件下。在上边的案例中,该企业的债务共有2亿8千万元,利润率高于利息率1个百分点,由此使企业所有者的利润增加280万元。之所以是“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国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只投入了2千万元的资本金,却占用着2亿8千万元的贷款!

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掠夺人民的第三个途径,是它必然造成严重的风险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作用,具体的企业的利润其实总是处于巨大的波动之中,就是达到平均的销售利润两倍以上的波动也在所难免。在我们上边所举的案例中,企业“正常”的销售利润为1千8百万元,一个比这一平均水平高两倍多的波动,意味着该企业的销售利润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这一正常水平4千万元。如果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4千万元,该企业的所有者可以得到4600万元的利润收入,比正常情况下的利润收入高4千万元,那时2千万元购买企业的投资一年的回报率就超过200%。而如果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4千万元,该企业将有2200万元的亏损,但是企业的私人所有者只需以其全部资本金2千万元来负担这笔亏损的一部分,而另200万元亏损却要该企业的债权人们以其本金亏空来承担,他们还要另外承担1200万元的利息损失。这样,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造成了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把这一数字例子化为一般的原理就是,企业盈利的波动常常会使企业出现巨额的亏损。但是在私营企业负债率极高的情况下,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会全部化为该企业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额利润,而当企业亏损较大时,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会有很大部分由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变为债权人无法得到的利息甚至亏空的本金。企业的债务相对于其资本金越大,这种情况就越容易出现,企业赢利波动使债权人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这样,企业“改制”中“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会造成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尤为重要的是,“改制”企业这样“理顺劳动关系”时所列出的“隐性债务”,有与一般的企业债务不同的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并不是企业必须支付的真正债务。例如,上边案例中列出的1,500万元“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与企业未来解雇的员工数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当企业解雇了其所有的原有国有企业员工时,它才需要全部支付这笔补偿金。正如一些网友指出的,如果该企业根本就不需要解雇其原有员工,它甚至根本就不需要偿付这笔资金,剩余未支付的资金当然就成了企业所有者的私人财产。

而这些“隐性债务”是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员工数计算的,任何私人企业主都不会允许未来对员工的实际支付额超出“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尽管各个不同的企业需要解雇的员工数不同,但就整个社会总体来说,“理顺劳动关系”时列出的“隐性债务”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会真正支付的,它就变成了新的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财产。这是以“理顺劳动关系”为名而对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真正掠夺。

“改制”后的新私营企业主总是把上述对职工的“隐性债务”看成是自己已经抢到手的私人财产,必欲将其彻底侵吞而后快。1996年底“民营”企业瑞达制药厂收购了郑州化学制药厂,后来更名成立郑州永和制药有限公司。协议规定:原制药厂所有在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这家企业全部接收并妥善安置,按国家政策以资产抵扣的职工安置费用2100多万元,由兼并方统筹合理使用。但是这私营的兼并方在“统筹”了这2100万元的对职工“隐性债务”后,却不肯兑现改制的承诺,还要取消原工厂职工已有的福利,结果引发了一系列上访。

“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具有的第二大特点是,它的明文列出同时意味着取消了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使新的私营企业主可以通过解雇员工、压低职工工资来降低成本,靠牺牲员工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润。

前边已经指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其实到现在为止国有企业的许多老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而“理顺劳动关系”时列出“买断工龄”的费用就是为了赎买国有企业员工的不可解雇权。按照现行的政策,一旦完成了“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原国有企业的任何员工就都可以被解雇。即使企业还没有解雇任何员工,从而还没有偿还其“隐性债务”而实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可以解雇的权利也立刻改变了企业内部劳动报酬谈判中的力量对比。

由于原来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员工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着较强的谈判力量,使过去国有企业员工的效率工资普遍高于同等技能和劳动强度的农民工。这增高了国有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账面利润。经济学家会认为,国有企业的工资侵蚀了“正常”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利润,因为国有企业的效率工资高于由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不管这一观点是否正确,这是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实际状况。

而“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根本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可以解雇国有企业的原有员工,私有化了的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可以解雇多余员工,而且也可以以解雇相威胁将未解雇员工的劳动报酬压低到一般农民工的水平。江苏省委党校的李炳炎教授就讲过一个生动的例子:他的弟弟是接他父亲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改制前工资每月800元,改制后降为每月工资400元(这也就是当地同样技术水平的农民工的工资)。不接受这样的工资降低是不行的,因为不接受降低了的工资就会被解雇。“改制”企业的私营老板们最爱说的一句口头语是:“3条腿的哈蟆找不到,两条腿的人到处都是”。

由于解雇员工和降低职工工资,私营化了的“改制”企业利润当然大大增加。还以上边所述的那个企业为例。我们假设“产权改革”以前,该企业每个职工每年的平均工资高于农民工5千元,大致与李炳炎教授弟弟的情况一样。这样,该企业改制前每年的工资成本高于同样的私营企业250万元(因为它需要500名职工),因而正常情况下的账面年销售利润为1550万元,而不是前边所说的1千8百万元。而在“理顺劳动关系”之后,该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了农民工的水平,工资成本因而降低,账面利润相应地上升了250万元,达到了前边所说的1千8百万元的账面销售利润。

这就是说,在“产权改革”以前,企业职工的工资高于农民工,使企业的工资成本高于同样的私营企业,从而降低了正常情况下的账面利润。而在“理顺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了农民工的水平,工资成本因而降低,账面利润就可以相应地上升到正常的账面利润水平。

仅从账面的经济效益看,这样“理顺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可谓成效巨大:企业账面的销售利润上升了至少近20%。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润中至少有250万元来自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降低,而这增加的250万元利润并没有变为国有财产的增值(国有财产在这个企业的“改制”中反而大大减少),却变为购买该企业所有权的私人高得惊人的600万元年回报的一部分!利益分配格局的这种大变化在使少数人(新的私营企业主)状况大大变好的同时,却使多得多的人状况变坏。这无论如何也说不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而只能说是少数人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掠夺。而这种掠夺就是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实现的。

上述的经济分析说明,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少数人靠掠夺人民财富而暴富,而这种掠夺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所谓的“理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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