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类债权人:银行和本企业的职工。银行是企业账面债务的主要债权人,而从金额上说企业欠银行的账面债务一般高于其对员工的“隐性负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员工只是企业的第二债权人。这正是周放生文章中的例子的情况。
但是,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而且,由于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主要集中于几大专业银行,而政府最近几年又给这些专业银行许多特殊政策,以便剥离不良资产、核销呆坏账,这使许多企业对银行的负债成了可以大大减少的。这样,在许多情况下员工就成了待出售的国有企业的第一债权人。
更重要的是,本文前边已经指出,员工对国有企业的债权与他们在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中的谈判地位有关。那种先“理顺劳动关系”、再按真正的国有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作法,将大大降低原国有企业员工的有效收入,造成巨大的社会不稳定。这就要求在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
可以想见,在这样的出售程序下,有了决定性权利的企业员工多半会选择对企业的集体控股,只有在购买者愿意向全体员工付出极高补偿的情况下才会答应少数人掌握企业的控股权。原国有企业员工对企业集体控股会保证他们分享企业的利润,从而使其相对收入在企业出售后不会有大的下降。这至少可以减轻出售国有企业所造成的社会震荡。
这样由员工集体控股的产权结构并不坏,至少在短期内它可以有效地运行。美国20世纪80年代许多大公司破产后的重组中,就把欠员工的工资、劳保福利算作职工的股权,从而实现了由员工集体持股的机构对企业控股。这样的企业中有许多经营得并不坏,其典型是美国的西北航空公司。在我国,南京的发动机配件厂也是这种改革模式的成功范例。
在周放生文章所举的例子中,企业欠职工的“隐性债务”(4千万元)是其真正的国有净资产(2千万元)的2倍。如果银行等账面债务的债权人放弃其对该企业所有权的要求,职工却将其对企业的隐性债权变为股权,则以2千万元购买该企业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人只能获得该企业三分之一的股权。这样,国有企业欠其职工的隐性债务就成了防止其它人、包括企业的经营者收购企业控股权的有力手段,这有助于避免出售国有企业之后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贫富急剧分化。
而在“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企业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却成了减少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付款义务的借口!在本文讨论的例子中,由于“理顺劳动关系”,从付款义务中减去了企业对员工的4千万“隐性负债”,购买企业所有权的人就不再需要付款6千万,而只需付款2千万。企业对员工的“隐性负债”,一个国有企业员工保卫自己权益不受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侵犯的最有力武器,就这样变成了包括企业原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所有权购买者掠夺人民的借口!
这样奇怪的颠倒是怎样发生的?我们前边的分析表明,这是由于“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根本无视了员工们作为“隐性债权人”的权益,仅仅按收到的真正国有净资产价款就出售了整个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一小部分股权!
真正的职工集体持股必须体现于员工集体对持股机构的民主管理。许多精英主义的经济学家担心,员工集体管理会扰乱企业内部自上而下的等级制管理体系,从而破坏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员工集体持股是唯一公平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结果。如果害怕出现这种结果,那就不要再搞什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