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指出,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要想使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不“虚置”,就要以具体的措施真正体现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
一般说来,所有者对企业的所有权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所有者是企业真正的最高领导者,对企业有着最终的决策权;另一方面,只有所有者才真正有权享用企业的收入即利润。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也应当在这两方面相应地体现出来。
本章就从这两个主要方面说明,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应当如何体现。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应当相应地在上述两个方面体现出来,这就是: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的利润收入;以及全体人民通过民主决定的法律规章制约少数政府官员,不允许其滥用职权。
在下一篇本书的结尾,我们还要回到这个问题上来,进一步说明应当以什么样的具体措施体现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最终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