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作者:左大培【完结】 > 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txt

第二节 被滥用的剩余索取权假说

作者:左大培 当前章节:2768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20

至于剩余索取权假说,通常倒确实把它视为是对企业应当归谁所有的一种解释。提出这一假说的人本来是用它说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但是他们接着就将这一假说推广到许多别的类型的企业上。

本来意义上的“剩余索取权”是赋予团队生产中的“监工”的权利,这种权利意味着在团队中合作的那些投入的所有者们同意,他们只以其投入得到契约中规定数额的报酬(在均衡条件下,这种报酬应当与其投入的市场价格相适应),而团队产品中除此以外的所有剩余都归监工所有。由于享有“剩余索取权”,这些监工就成了团队中的“剩余索取者”。除了维持劳动纪律的监督工作以外,团队中的监工还要测量团队的生产成绩,指派报酬,观察各种投入的投入行为以便发现和估计它们的边际生产力,指示作什么、怎样作,等等。

由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监工具有“剩余索取权”以及其它的相应权利,他就成了这种企业的“所有者”,因为所谓古典企业的“所有权”或雇主地位本来就是指完整的一束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作剩余索取者;观察投入的行为;在与投入的所有者们签订的所有契约中作共同的中心一方;改变团队的成员;出售上述各项权利。

光从“剩余索取权”的定义本身看,握有这一权利的人无疑是企业的所有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利润是企业所有者的收入,而利润正是“剩余索取权”假说中所说的那种“剩余”。但是这并不是“剩余索取权”假说的关键之点。“剩余索取权”假说本身的关键之点在于,它强调有效率的企业应当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以致“所有权”交给企业中的最高“监工”,而众所公认的事实是,企业的最高监工肯定是企业的最高管理人员、企业的经营者。中国的权贵私有化鼓吹者们正是依据这一点而主张“经营者享有剩余索取权”、“经营者持大股,作所有者”。

但是,只要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全部论证作仔细的推敲就可以发现,由“剩余索取权”假说本身并不能得出企业经营者应当是企业所有者的结论。这是因为“剩余索取权”假说中说的那个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的“监工”,并不是任意一种监工和工头,更不一定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而只是一个“团队生产”中的最高监工。如果某个企业的领导甚至某个生产组织的总监工领导的不是“团队生产”,则即使依据“剩余索取权”假说,这个工头或企业领导也不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

根据“剩余索取权”假说,所谓“团队生产”指的是由一个团队(team)来进行生产,这个团队使用几种不同的资源,包含着多个成员,而它的产出不是其每个成员的可分离的产出之和。“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提出者特别强调,团队生产的性质使得直接从产出上测量每一个投入所有者的投入的边际生产力所耗费的成本极高,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团队生产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抬一根8个人才能抬动的大木头:任何人也不可能说清楚,这根大木头的哪一部分是由哪一个人抬走的,或者这根大木头移动的哪一段是由哪个人完成的。在现代化的工厂中,在同一个高炉上工作的同一班工人也可以看作是在进行“团队生产”。但是一个独立操作的车工参加的就不是“团队生产”,因为每个人都能说明白,哪几个零件是由他生产出来的。

“团队生产”的前提条件对于“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推导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不是进行团队生产的条件下,管理者可以根据每个工人的产出付给其报酬,以此激励其努力工作(这就是“计件工资”);而管理者本人也只需根据其付出的努力得到适当的报酬,任何管理者都没有理由在其正常的“劳动”报酬之外要求享有“剩余索取权”。

而由于团队生产使用的是许多不同所有者的资源,特别是使用了多个不同劳动者的劳动,团队生产又使得产出无法分解到每个人的头上而加以衡量,这就会使团队生产中的劳动者有着严重的偷懒倾向。但是在团队生产的条件下,通过观察和详细说明投入的行为、特别是劳动者的行为来估计每种投入的边际生产力,要耗费的成本却相对比较低。于是团队就可以指定某些人作专门的监工(monitor)以监督和检查团队成员们的投入行为,以此来减少偷懒,提高效率。但是监工们在完成自己的检查工作上也会偷懒。应该让谁来监督监工们才有效率?“剩余索取权”假说回答说,为了激励监督者本人以便使他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别人的投入特别是别人的劳动,就需要给最高的监工以“剩余索取权”,这样他会有充分的动力来自我监督以最好地完成监督工作。

可是,现代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者尽管是整个企业的最高“监工”,却通常都不是一个单个的“团队生产”的最高监工。绝大多数的现代企业都不是仅仅由一个“团队生产”过程构成,而是许多个非“团队生产”和“团队生产”的有机结合体。在绝大多数现代企业中,不仅有高炉上的炉前工那样实行“团队生产”的工作岗位,还有更多车工那样的非“团队生产”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者并不是任何“团队生产”的监工,而是一个总体来说是非团队生产的产业组织的总监工。正因为如此,用只讨论了“团队生产”的“剩余索取权”假说去论证现代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当拥有企业所有权,在逻辑上就是一个巨大的错误。

“团队生产”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对团队生产的任何一个参加者来说,测度他个人的投入比测度他个人的产出更容易。凡是从如何更容易解决测度投入上的难题来论证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所有权的有效归属的人,其实都是将整个企业看成是一个单个的“团队生产”。那位著名的“企业家代言人”就是大谈企业经营者本人的投入如何难以测度,以此来论证应当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所有权都送给企业管理者。

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这种诠释和发挥流毒甚广。连本人前些年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其影响。我在为一本教材写的《企业理论》章中曾经写道:杨小凯和黄有光等人“认为,管理活动是难以捉摸的,因而度量从事这种活动所付出的努力及其产出水平要花费极高的成本;这样,提供管理服务的劳动的交易效率会远远低于直接生产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正因为如此,将剩余索取权交给企业的管理者会提高交易的效率,而管理者对剩余的索取权不过体现了管理服务的间接价格。这就形成了由管理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结构。”(见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第三版)

而现在我已经完全想明白了,原来这都是对“剩余索取权”假说一知半解的误用。

实际上,“团队生产”的参加者和非团队生产的劳动者是两类极不相同的劳动者,对他们的最有效率的激励方式是极其不同的。对非团队生产的劳动者,最有效的激励方式是测度其个人的产出,并据此付给报酬。凡是熟知企业中的计件工资制的人都很容易明白这一点。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对委托-代理问题的理论探讨几乎都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