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作者:左大培【完结】 > 不许再卖-揭穿企业改制的神话.txt

第三节 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根本缺陷

作者:左大培 当前章节:2671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20

由这样不同的有效激励机制,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发现“剩余索取权”假说本身的错误:它把团队生产单个成员的有效激励问题与对团队生产的最高监工的有效激励问题混为一谈。原因是提出这一假说的人忘了,一个团队生产的单个参加者个人的产出难以测度,而团队生产的整个团队的总产出却不难测度。在这个团队生产之外的人可以很容易地把团队的总产出与该团队生产最高监工的努力程度挂起钩来,从而根据整个团队的总产出来付给团队生产最高监工报酬。这是一个足够有效的激励机制。

明白了这一点,就可以知道现代企业为什么可以不让其最高管理人员享有剩余索取权:这不仅因为现代企业通常并不仅仅由某个团队生产构成,而且是因为对企业的最高管理人员这种最高监工来说,按企业的总产出或总利润这种“产出指标”来付给报酬已经是一个足够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对美国的大公司来说,由于其所有者——股东追求的是利润,而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高度集中了管理权力,对最高管理者——企业家的最优激励就是测度企业的利润并依据企业利润来付给经理人员报酬。这正是郎咸平说的职业经理人员的信托责任经营。

现代企业的管理体制证明的是本文以上的观点,而与剩余索取权假说的预言相反。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团队生产”的监工是抬大木头的包工队的工头,或者是钢铁厂高炉作业现场的领导(一般称为“班长”甚至“工长”)。按照剩余索取权假说,这些“团队生产”的最高监工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可是在现代化的企业包括西方的企业中,高炉前的工长的劳动报酬往往是拿固定的工资!

特别是在我们最关心的企业最高管理者的报酬问题上,剩余索取权假说显然与西方现代股份制企业“资本雇佣劳动”的现实相冲突。现代西方国家的大股份制企业几乎都是由职业经理人员经营管理的,这些职业经理往往没有对企业出资,甚至不握有本公司的任何股权。而出资的股东们则是企业的所有者,享有企业的利润收入。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享有剩余索取权的是公司的股东这些资本所有者,而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最高监工——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员(总经理或董事长)往往只得到工资收入,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

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显然不合乎剩余索取权假说。提出剩余索取权假说的人自己也清楚这一点,实际上他们更倾向于把享有剩余索取权的监工看作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经理),它给工人支付由劳动市场决定的固定工资,给生产要素(包括私人资本)支付由要素市场决定的固定收入。他们甚至宣称,股份公司的股东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只是对公司赢利前景比较乐观的投资人。收购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夺取该公司的经营权本来显示了资本家对企业的最高管理权,他们却强调这只是为了在公司重整之后获得资本溢价,而这只是古典企业经营者索取剩余行为的暂时复活。这样为剩余索取权假说辩护是典型的强词夺理,足以证明这个假说是如何不合乎实际。

需要注意的倒是,这种强词夺理的辩护表明,剩余索取权假说把什么人的行为视为正当:在这个假说看来,职业的公司经理为股东们赚取利润是无效率的,而强行收购公司股票以大发横财才是正常的经济行为。这就难怪那些热衷于侵吞中国国有企业的人如此迷恋剩余索取权假说。

在想明白了这一切之后,本人最恼火的是,上边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批判并不全是本人的首创,西方现代“企业理论”的权威们早已察觉了类似的问题。企业理论的开创者之一威廉姆森在30年前就指出,不应过分强调生产的不可分离性(既剩余索取权假说所说的“团队生产”),在大企业中,监督必须要授权。泰勒尔(Jean Tirole)所著的权威教科书《产业组织理论》绪论中更明确强调,“组织中的多数监督者”“通常远不是他们所监督的团队的剩余索取人”。所以该书并不把剩余索取权假说视为解释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而只把它当作一个有争议的假说,其作用只在于说明如何以监督来迫使企业领导谋求最大利润。

另一位研究企业理论的大师霍姆斯特姆也曾经指出了团队生产给有效率的分配造成的困境,并指出公司之所以用外来者提供的货币激励来约束团队成员,目的就在于摆脱这一困境。8年前崔之元曾经在一篇著名的文章中进一步发挥了霍姆斯特姆的这一论证,以阐明西方大公司治理结构中发生的变化,却受到张维迎教授的严词批驳和嘲讽。但是可笑的是,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一书的中译本就是由张维迎校的,而他竟然似乎没有理解书中转述的威廉姆森、泰勒尔和霍姆斯特姆等人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批评,继续似是而非地将剩余索取权假说进一步发挥为经营者应当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以上的论述说明,将“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剩余索取权”说成是经济学界的“共识”,本身就是没有根据的断言。至于进一步说“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是经济学界的“共识”,更是地道的胡说八道。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林毅夫教授出身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大本营芝加哥大学,也可算加入了西方经济学的“主流”,但是他8年以来就主张“国有企业可改革,可以靠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搞好国有企业”。这种观点当然违背了“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企业的所有权”的“共识”,结果是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8年来一贯以其“共识”对林毅夫的上述观点实行集体封杀。连林毅夫这种人都被排斥在他们的“共识”之外,可见赞成他们这一“共识”的圈子是何其“广大”!所谓“共识”也者,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

至于由中国的这些敢下断言的经济学家鼓吹的“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更不可能是什么“定论”。如果像那些中国经济学家们所主张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意味着“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同时也应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所谓“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就是地地道道的谬论,而根本不可能是什么“定论”!正如前边指出的,剩余控制权假说讨论什么资产归一个企业所有,剩余索取权假说则讨论该企业本身应当归谁所有,它们讨论的本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怎么能把这两个假说统一到企业归谁所有这同一个层次的问题上!

如果这样的“匹配论”都成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共识”和“定论”,那我们只能说主流经济学已经陷入了无可救药的思想混乱。幸好据我所知,这种“匹配论”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还远远不是“共识”。而它在中国竟成了企业理论的“共识”和“定论”,这不过表明中国的主流“企业理论家们”认识之混乱。这就难怪在这样的“共识”和“定论”指导下,中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搞得怨声载道,一片混乱。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