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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中国今后的发展战略.10

作者:左大培 当前章节:15182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22

但是这样一来就突显出一个更重要的法律问题:如果是用“华威信息”的资金注册成立了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那么该公司归谁所有?从资金来源看,它应当归“华威信息”所有。而如果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归了何燕本人或其它某些非“华威信息”原股东的人所有,则这些人就是盗窃了“华威信息”原股东们(成都国腾等公司)的财产。而这样一个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又进一步把“华威信息”变为自己的财产,这是进一步盗窃“华威信息”原股东们的财产。

即使在“华威信息”的那一系列股权变更之后,“华威信息”在法律上的原股东们(成都国腾等企业)收回了注册时注明的它们投入华威的资金,但只要此后“华威信息”的注册资金实际上来源于“华威信息”本身经营中的利润,则仍然发生了对“华威信息”原股东们财产的盗窃。问题只在于弄清实际的盗窃人。

上边有关盗窃行为的指控还只建立在对“可能有”的许多事实的猜测基础上,而前边已经指出了有真凭实据的盗窃事实,这就是四川国腾盗用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特别是“四川华威信息”盗用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IC卡电话机的销售。IC卡电话机的生产许可证和IC卡电话机的销售都是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它们虽然是无形资产,却是成都国腾赖以生存的基础。将这样的核心资产盗走,那就难怪何燕等人说1998年之后成都国腾“陷入瘫痪”了。

这一系列的盗窃行为能够得逞,当然是因为幕后主持创办并控制了“华威信息”和“四川国腾”的何燕,同时又掌控着成都国腾的实际运营。而因为成都国腾原来的股份几乎100%属于国有,上述那些盗窃行为也就成了对国有财产的盗窃。

将前边所指出的那些行为定性为“盗窃”,可能会引起某些法律界人士的异议。在我国的法律中,类似的行为一般被定性为“侵占”,所以宋克荒对何燕的指控也只限于“非法侵占巨额国有资产”。显然“侵占”的罪名比“盗窃”的罪名要轻一些。

但是,恰恰是在真正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地方,上述的那一类行为通常都被定性为“盗窃”。而我国近年的大量经验事实也说明,只有把上述那类行为定性为“盗窃”,才能给予它们以足够公平的惩罚。

据《第一财经日报》2004年12月2日A1版报道,2004年11月30日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了10名“创维数码”的高层人士,并指控被捕者中的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及其胞弟黄培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涉嫌窃取公司资金逾4800万元”。廉政公署提供的材料说明,“涉嫌窃取”这笔资金的行为是指,这两名被告涉嫌于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期间,与另一名人士串谋盗窃共9张从创维数码银行帐户上签发的总金额为4800多万元的支票。

国内有学者就此案评论说,我国法律对经营者的此类非法行为定罪过轻,仅定性为“侵占”,而不肯定性为“盗窃”。而就是这样定性过轻的法律,有关方面也拒不执行。

香港方面对创维的处置与成都国腾案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香港方面治罪的基本原则是:股份公司的最高经营者未经公司股东授权而取走公司财物即为“窃取”。而我们前边所说的成都国腾经营者的那一系列行为,都是这一类的“窃取”行为,这种行为看起来更象是白日行抢。而成都国腾的经营者们、甚至“有关部门”却都想轻描淡写的地以“不规范”一词来蒙混过关。

“国家干部”和政府政策的问题

成都国腾经营者们以“股份制经营”名义盗窃国有财产的这种种作为,也暴露出我们的“国家干部”和政府政策都存在着一系列的严重问题。

这里之所以还继续使用“国家干部”这样一个现在已经不时兴了的名词,是因为这里所说的严重问题,不仅存在于党和政府的官员中,而且存在于许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当中。所有这些人,都可以统称为“国家干部”。

成都国腾名义上是由中储成都公司创办的,其国有大股东除了商地置业之外,还有中储成都公司和四川邮电规划院。这后两家国有单位是成都国腾最大的股东,只要它们采取行动,何燕等人的任何盗窃国有财产的行动都不可能成功。但是它们却没有行施自己作为股东应当行施的权力,听任何燕操纵成都国腾的运作,甚至参加联名发起成立那个何燕一手操办的“四川国腾”,中储成都公司还参加联名发起成立那个转移成都国腾利润的“四川华威信息公司”,完全变成了任由何燕摆弄的傀儡。这真是令人惊奇。

能让我们看出点其中奥妙的是,在“四川华威信息”股权变更的过程中出现过一些曾经持有该公司股权的私人股东,据宋克荒说,其中的薛建能是当时的四川邮电规划院院长,董晓玲是薛建能之妻,乐祥勇则是当时的中储成都公司负责人乐英贵的儿子。前边曾经指出,在2000年3月9日“华威信息”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和利润增加其注册资金时,当时持有该公司股份的那些自然人股东注册的出资额几乎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这种增加就可以是他们在买入和卖出该公司股权之间所赚的钱。而在出资额大幅增加的人中就有董晓玲。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一步步将“四川华威信息”的股权弄到自己手中的过程中,何燕之所以要加入“12位自然人买卖股权”这个插曲,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让这些人在股权的买卖过程中赚一笔钱,以这种方式将“四川华威信息”的一部分利润分给他们,以答谢他们给予自己的某些好处。如果事情果真如此,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那几年中储成都公司和规划院这两个大股东都对成都国腾经营者盗窃国有财产的各种行为不闻不问,甚至有意加以配合;还可以明白为什么在国腾集团可以有4亿以上资产的中储公司会甘心放弃自己的这份权益,仅仅因为2亿的负债就申请破产。

成都国腾的经营者在盗窃国有财产,但是其“企业集团”却能迅速壮大,秘密之一还在于某些政府官员不遗余力的支持。

首先是四川省地方政府中的某些官员。

前边已经说过,何燕本人公然宣称,她成立四川华威所用的注册资金,其来源是“通过时任四川省省长的宋宝瑞的介绍,成都地奥集团董事长李伯刚向她提供”的2千万元拆借资金。由于没有见到否认的消息,我们可以相信这个说法。但是这恰恰暴露了问题的严重性。我没有时间去详细研究这位当时的四川省省长宋宝瑞是何许人也,现在又官升到了何处,我只知道这个“四川华威”是何燕等人盗窃成都国腾国有财产的工具。一位省长大人亲自为这样的洗钱公司筹措注册资金,岂不是把地方政府的官员变成了国有财产盗窃者的同谋!

国腾系收购旭光的股权和旭光的上市,也同样充满了政府官员干预的迹象。按宋克荒提供的资料,成都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向国腾系企业转让旭光的股份时,“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办事程序”,如成都国腾通讯(集团)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它购入旭光国有股权的转让定价(按每股净资产转让)基准日却被定为1999年1 2月31日。这些政府官员如此干预,大概是想让何燕等人在掏空了国有财产之后,再有机会通过操控上市公司来掏空小股民吧!

前边已经说过,宋克荒曾经向中央举报过国腾的问题,中央各部门也曾经对成都国腾进行过彻查,但是这种调查却不了了之,不仅没有给举报人一个正式的答复,而且还通过媒体散布出不知来自何方的“没有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不予立案”的“结论”。而何燕等人违法进行“股份制经营”、盗窃国有财产已经到了差点要白日行抢的地步,其种种具体行为都是明摆着的事实。这样的“调查结论”究竟来自何方,是何人所为,值得我们注意。我们现在终于知道了,为什么近些年少数企业经营者掠夺国有财产的行为如此之猖狂:原来是因为政府机构中的有关人士以装着没看见的方式在对他们进行纵容。

最后,成都国腾的案例也给我们提供了有关“股份制经营”的重大教训:

最近一些年来,许多政府官员和“经济学家”热衷于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股份化经营”,宣称可以通过私人股东的参股和持股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使国有财产“保值增值”。近几年这种主张更有成为主流的趋势。而成都国腾的案例却提醒我们,恰恰是由于“股份制经营”下的企业股权结构可以变得极为复杂不清,如果没有确切而严厉的保护国有财产的法律,如果不严格地执行这种法律,“股份制经营”就会给盗窃国有财产提供更为大得多的机会。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制化的经济环境,“股份化经营”只能急剧地增加国有财产所遭受的盗窃和掠夺。

02、当前在企业“改制”方面急需采取的措施

最近3个月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辩论,已经揭发出前几年公有企业“改制”当中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严重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中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公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当前急需在企业“改制”方面采取一系列综合配套的措施。下边根据需要这些措施的紧急程度(不是其重要程度),逐项列出我们当前在有关公有企业“改制”方面所急需采取的措施:

一、立即明文禁止任何原经营者和企业领导以任何方式(包括本人出资购买)获得任何公有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不仅禁止此种人获得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且禁止其获得企业的控制性股权,明文禁止“经营者持大股”式的企业改制,禁止对公有企业实行任何形式的MBO。

为激励公有企业的现任经营者,可以允许其获得本企业的少量股份及其期权,但必须将其可获得的股权限制在绝对不可能对企业有控制力的水平上。小型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股权量化到个人只能采取一种方式,即企业全体职工集体选举企业领导、真正集体民主决定改制方案,应宣布除此以外的所有作法都为非法。

主张使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成为企业所有者的人,强调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的官员不如他们清楚企业的情况。他们以此为由主张实行经营者持大股式的公有企业私有化。其实,任何人只要站在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就会明白,恰恰由于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才必须绝对禁止任何公有企业的经营者获得其企业。只要允许公有企业的经营者购买其企业,原经营者就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压低公有企业的售价,使自己大发横财,损害公有财产、广大公众和企业的职工。也只有完全禁止了原公有企业经营者获得其企业,并且禁止经营不好企业的领导“易地当官”,才能逼迫经营者为了保住自己的高收入和社会地位而尽力经营好公有企业。

二、立即在公有企业中开展严厉的反腐败斗争。要与党政机关的反腐败斗争相结合,全面清查和严厉惩处公有企业经营者的任何贪污受贿行为;必须立即明文禁止在职的公有企业经营者和领导人另行开设和经营私人的企业,禁止公有企业与其领导人和经营者的亲属开设的私人企业有任何业务往来;必须立即明文禁止任何公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个人收受任何回扣;必须明确宣布任何上述明文禁止的行为为非法,对确有此类行为者至少必须解雇和开除,情节严重者必须给予刑事处分。今后还应逐步实行公有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本人收入和财产的申报制和公开化。

在此次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辩论中,争论的双方——主张让国有企业经营者成为所有者的一方和反对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方达成了一个真正的共识:目前的国有企业经营层存在着严重的腐败和贪污受贿问题。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在:公然开设私营的企业,并通过各种渠道向自己所有的私营企业转移财富;在采购和销售的各个环节收受回扣。反对私有化的一方进一步认为,这种腐败行为的顶峰就是现在的“经营层收购”,许多经营者先有意使国有企业亏损,再以惊人之低的价格“购买”(实际是白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这样的贪污受贿当然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帐面经营成本,造成严重的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公有制企业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在此。

任何有社会常识的人都明白,要想遏制这种人所共知的腐败行为,首先要作的就是采取严厉的反腐败立法和司法行动。但是主张权贵私有化的人竟以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普遍腐败为由而主张使他们成为本企业的所有者,其理由是,如果企业变为其经营者本人所有,他就会认真经营好企业,也不再会有任何管理腐败行为。

这种思维方式之荒谬,只有用郎咸平式的保姆比喻才能说清:一个大家庭的家长雇了保姆来管家,但是这个保姆总是偷家里东西;家长本应好好监督这个保姆,或者干脆解雇偷东西的保姆以保护自己家的财产,而这个家长竟要把自己家的全部财产都白送给偷东西的保姆,其理由是,保姆偷东西是因为这些东西不归她所有,如果把主人家的所有东西都给了保姆,她就不会再偷东西了!

实际上,既然私有化的鼓吹者们也突出强调当前国有企业腐败现象严重,他们唯一合乎逻辑的结论就应当是与我们一起要求在国有企业中厉行反腐败。如果他们以“私有化是唯一出路”作借口,不同意者立即在国有企业中全力开展反腐败斗争,那就只能表明他们指责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腐败只是作作样子,只是为给少数人暴富的权贵私有化找借口,他们是在玩弄一个最阴险的骗术,就是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腐败为理由,进一步要求向这些腐败分子让步,纵容甚至鼓励国有企业经营者中的腐败分子!

在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厉行反腐败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是维护人民的公共财产、防止国有财产受损、防止国有企业职工利益受害的首要措施。它也对净化整个社会的经营环境、提高私营企业的效率有极大的好处,因为国有企业中的贪污受贿行为已经严重恶化了社会风气,许多地方的私营企业中现在也大量出现了业务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这也大大妨碍了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立即清理整顿全部会计和审计行业,保证任何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的会计师都只对帐目的真实性负责,使整个财会行业的重心放到对政府税收负责上来,严惩任何参与制造假账的财会人员,同时宣布任何企业的账外经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特别是应当使公有企业的财会系统变为只对政府的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使其在个人收入和职务的任免上对企业的经营者有相对的独立性。

之所以要这样整顿会计和审计行业,是因为搞账外经营、造假账不仅是各类企业逃税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成了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贪污腐败的一个主要途径。

四、立即停止各级政府的一切以“产权改革”为旗号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运动,停止大量集中地在短时期内向原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出售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现有公有企业的产权变更方面,原则上只应当允许国内的私人资金和外资企业为投入实际的经营资金而对现有的公有企业参股,以及对已经资不抵债且经营难以为继的公有企业进行必要的破产重组,其它的公有企业产权变更都应当立即停止。在对经营难以为继的公有企业进行必要的破产重组时,必须在企业产权和财产的处置上遵从企业债权人的主张,首选的方案应当是由企业职工集体真正民主地选举职工持股会,在此基础上将企业变为职工集体持股。

必须这样作的原因首先在于,大量集中地在短时间内出售公有企业,必然造成公有财产以过低价格出售和严重损失。这一方面是由于时间仓促而必然造成操作上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从而造成公有企业出售价格过低;另一方面,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又极大地增加了金融市场上的资产供给和资金需求,这本身就会大大削弱资产出售方在交易中的议价力量,由此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平均售价。

此外,大量集中地在短时间内出售公有企业也是一个“三套车”私有化方案的实施步骤,其核心是要把公有企业都变为原经营者、“民营企业家”或外资企业私有。这样的大规模私有化不仅会加剧中国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妨害中国经济的产业升级,而且有可能使中国变为由外国大公司控制的经济殖民地。为了防止出现这样既不公平又无效率的局面,必须立即停止任何全面系统的私有化运作。

五、立即强制性地规定:任何公有企业的“改制”都必须实行信息的完全公开化。有关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的信息,改制的方案和进度,企业产权和资产的处置,都必须强制性地公开,作到情况完全透明。改制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所有者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对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免费提供有关上述信息的资料。各级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开始着手清理和公布有关最近10年公有企业“改制”情况的资料,并接受群众的举报,对任何虚报、隐瞒和制造假信息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

公有企业改制的情况之所以必须尽可能公开化,是因为这是防止公有财产受损害、群众利益受伤害的基本保证之一。最近几年许多地方的公有企业改制变成了掠夺公有财产、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运动,而作到这一点的方法之一是把企业改制搞成彻底的暗箱操作,对外将企业改制的真实情况完全隐瞒起来,甚至对仅仅客观地研究实际情况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也实行彻底的信息封锁。

六、强制性地规定改制的民主程序:必须为公有企业改制召开群众性的听证会,并将其制度化;将公有企业所有者集体的每一个人都视为“利益有关者”,允许任何利益有关者提出和发表自己对企业改制的意见。这种“利益有关者”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所有者集体的成员,对地方国有企业是当地的每一个公民,而对中央国有企业则是国家的每一个公民。任何公有企业的“改制”都必须征询“利益直接相关者”的意见,必须根据这些利益直接相关者的意见进行协调。这些“利益直接相关者”至少必须包括企业的职工、出资人、债权人,必要时甚至包括企业所在社区的居民。

近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之所以招致普遍的反对,首要的原因就是无视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这样的改制无论如何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七、尽快完成立法程序,形成有关公有企业、公有财产与公有资产的适当法律法规,使得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变更、出售和重组有法可依。

最近十几年的公有企业“改制”是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环境中进行的。在一再强调法制的今天,这样的企业改制在原则上是违法的。这些改制之所以会损害公有财产和群众利益,在社会上引起公愤,主要原因之一是它们没有任何以民主程序通过的法律规定作依据。今后必须坚决地杜绝此种情况。这首先要求制订相应的法律,并禁止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有企业产权变更。

八、尽快着手建立公有(首先是国有)的控股机构,形成有足够竞争力的公有机构控股者、投资者,并任命业绩良好、品行良好的公有企业负责人担任其领导。第一步首先应将直属中央的国有大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改组成这一类的机构投资者,并在一些业绩良好的国有大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这样的投资机构。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视本地情况建立这样的投资机构。最终应使这样的公有机构投资者成为所有企业中的公有(国有和集体所有)财产的代管人,成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最主要的战略投资者。

这样一种公有投资和控股机构,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中避开全盘私有化的陷阱。市场经济中的大型公有企业必须有强有力的战略投资者,中小型公有企业中也必须有真正起作用的所有者代表。最近几年的企业改制想让国内的私人资本家、私营企业甚至外国的大企业来作这种战略投资者和所有者代表。这种作法的害处丝毫不亚于全盘私有化,因为它为私人资本侵吞公有财产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为避免这样的变相私有化,最主要的任务是在适当的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形成有效率的公有投资和控股机构。

评论:从左教授的话中可以看出他是一个爱国的,敢于挑战强势的人。现在国企改革我看不是产权不清的问题,而是管理和监督缺位的问题,造成国企陷入困境,而管理人员不把自己当作为企业打工定位(也许有人说管理人员的工资太低,这是监管问题,但可以通过奖金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如果他们做不好就解他们的职位),贪污腐败,把企业搞下去了以后,又卖企业,其实是低价卖,自己买,我同学的一个企业就是这样,其实企业经营还好,但是管理人员授意把企业搞坏,申请破产,卖的时候有授意中间人来卖,卖给他们,其实转手来就是他们 自己的 ,然后又轻车熟路的自己经营,成为赚钱的私营企业。靠,这些社会主义的人渣。

同意左先生到国务院国资委工作,因为他的建议利国利党。深得人心

从以前李荣融的一些言论可知,他对国企的看法是很糟糕的,是希望让更多私企来取代国企的,你能指望他会好生照顾国企吗?可以说,让他来执掌国资委无异于让狼来看管羊。比较而言。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无疑对国企有感情些。

03、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

最近七八年我经常听熟人说,某某人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改制”中一下子成了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在近日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讨论中,更揭发出了个别人“一夜暴富”的许多事实。这就促使我们不能不作一些认真的经济分析来说明,近年“企业改制”中的哪些因素能够使少数人这样快地暴富。

以“出售”为名掠夺人民财产

企业“改制”是人们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谓“产权改革”的简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一类“改制”都是使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变为归私人所有或由私人握有部分股权。这样的“改制”之所以会使某些人暴富,当然是因为这些人通过获得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而使自己的财产急剧增加。问题是获得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如何会使这些人的财产急剧增加。

如果把还有一些净资产的公有企业无偿送给个人,获得这种企业所有权的人当然马上暴富。但是在中国近年的企业“改制”中,这样公开而直接地白送企业的行为毕竟还是极少数。

表面上看,原公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大都采取了出售企业所有权的作法。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如果个人购入企业所有权时所付的价款正好等于该企业的价值,则个人不仅不可能通过这种交易暴富,甚至不可能通过这种交易变富。因而,在企业“改制”采取出售企业所有权的方式时,个人能否暴富的关键在于成交的价格:如果购入企业所有权或产权的价格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个人就可以通过这种“交易”而暴富。

而公有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与其它任何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一样,其中的最大问题是一个企业的所有权究竟有多大价值。照通行的看法,在现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下,任何企业的所有权的价值就应当是该企业的资本的价值。就企业会计的帐面看,一个企业的资本额是很清楚的,那就是企业帐面上的总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但是,正统经济学的常识是,帐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而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

正因为企业资产从而其资本的实际价值很难正确度量,就使得极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价格成为可能。这样去“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就使其购买者暴富。

本文的后面部分将详细说明,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帐面资产额可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帐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主要根据,他们据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将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压得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那里将全面说明他们都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手法。

而在这里,首先要讨论的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即使企业的帐面资产真正等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按帐面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产权也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的掠夺。先要说清这一问题,是因为就是按照有关部门最近几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某些规定所作的完全规范的企业“改制”,也极大地方便了少数人通过掠夺广大人民的财产而暴富。在这一类的规定中,最主要的就是按国有企业的现有帐面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规定。对此本人的《“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已经作了详尽的论证。为了保证论述的完整性,以下本文先摘要转述《“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的主要内容。

按真正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的弊病: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一个企业的净资产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其负债。从帐面上说,公有制企业的净资产就是投入该企业的全部公有财产。为了说明按公有企业的现有帐面净资产出售其所有权的害处,我们先假设,待“出售”国有企业的帐面资产和负债都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和负债。这意味着,这些帐面上的资产会每年获得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相对应的利润,这种利润率要在适当程度上高于通行的贷款利率。不过,任何企业当然都只有在按社会上通行的效率工资支付其员工工资并且没有多余员工时,才能得到这样的利润。

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的帐面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未偿还贷款平均占企业全部资产金额的70%。但是中国的国有企业还有一笔政府承认的“隐性债务”,它是国有企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债务,其中除了包括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之外,还要为解雇的员工支付一笔“买断工龄”的钱。这笔“买断工龄”的钱,包括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

这一类“买断工龄”的费用产生于当前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所面临的特殊历史条件。为了在渐进式的改革中保证社会的稳定,国家在法律上一直保持着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198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在合同到期以前也还是不能解雇的。显然,各级政府付出解雇时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买断工龄”的费用,目的是换取解雇现有国有企业员工的权力。从法理上说,“买断工龄”的费用属于一种赎买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权的赎金,就象20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时为赎买私营企业所有权而付给私营企业主的定息一样。

有关部门已经形成了描述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殊债务关系的专用术语:包括未偿还银行贷款的帐面债务是“负债”,而从国有资产中扣除欠本企业员工的各种隐性债务则是“理顺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时,要先从企业的帐面总资产中扣除各种帐面债务,再“理顺劳动关系”,剩下的才是真正的国有净资产,而购买国有企业产权的人只需付款购买这一部分“真正的国有净资产”。

这样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最大问题是,偿付了相当于“真正的国有净资产”金额的人购买的是什么?是仅仅对这笔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对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而据我所知道的事实,各地在具体实行中几乎都是出售了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这也就是说,“只要你付给我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价值,我就把总资产相当于它十几倍的国有企业所有权交给你”。这样,“理顺劳动关系”就成了从国有企业净资产中再扣除欠职工的隐性债务,然后以收回真正的国有净资产为条件出售整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比国有企业改制还混乱。即使是最规范的集体企业“改制”,至多也不过在出售时要求收购者支付企业扣除了债务的帐面净资产价值,然后就将企业的全部所有权都转让给收购者。

正如一位网友在最近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指出的,目前国有企业帐面负债平均达到其资产的70-80%,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平均也占其资产的20%。在这种情况下按真正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就意味着平均来说应当以零价格向购买者白送公有企业所有权,至多也只收相当于其总资产10%的售价!这样一来,“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就成了全国企业“改制”的平均情况。

表面上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没有任何不公平之处: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偿付了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全部价值,因而已经没有任何公有财产流失。但是实际上,这里的根本问题已经不是公有财产是否有流失,而是是否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广义的:不仅包括帐面上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而且特别是指公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公有企业的员工。象前边所说的那样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不仅忽视了公有企业的上述两类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是对他们权益的直接侵犯。

这里涉及到现代企业产权上的一个带原则性的根本问题。根据现代法律有关公平的根本原则,我们可以这样确定这一基本原则:一个企业的所有者绝不应在出售该企业时抛开它的债权人而只顾自己净资产的保值增值,否则就是侵犯该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近年“产权改革”中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侵犯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造成了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早在1996年到1999年各地“企业改制”的高峰期,各大专业银行就一再发出“改制侵害了银行的债权人利益”的抱怨。当时这一抱怨不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反而往往被扣上“替国有银行经营不善辩护”的帽子,以致借“产权改革”侵害债权人权益的作法愈演愈烈。今天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主要伤及的已经是国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企业员工,而这种损害引起了对“改制”的普遍仇恨。这就是郎咸平在公众中受到如此拥护的主要原因。

表面上看,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这只是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或所有者集体与企业的购买者之间的一笔交易,似乎与公有企业的债权人没有丝毫关系。就象我欠了李四的一笔钱,在还李四债之前我将自己的一栋房子卖给了张三,这应当说与李四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恰恰是上边的这个比喻,说明了抛开债权人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的荒谬。如果我对欠李四的债务负完全责任,并且这个债务与我出售给张三的房子无关,那么当然我向张三出售房子的行为与李四无关。但是因此我就必须在向张三出售房子之后继续承担向李四还债的全部义务,我哪怕为了还债也必须在向张三出售房子时尽量抬高卖价,绝不会接受任何的压价出售。

把这种债权关系运用到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上,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公有企业所有者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时不允许企业债权人干预,那就意味着公有企业所有者对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即使在出售了该企业之后,该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不仅是欠帐面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的,而且包括欠员工的“隐性债务”,都应由原公有企业所有者负责偿还。为了能够承担这些债务的偿还,按照法理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应当向其企业的购买者收回该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而不应只满足于收回“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价值。

原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有两类: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各级政府和集体企业的所有者集体(但在中国实际上由各级地方政府代行了它的所有权利)。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现在都不愿承担上边所说的那种无限责任,而强调它们对其下属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企业所欠债务应当用企业自己的资产偿还,公有企业所有者此外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责任。但是这样一来,公有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有限责任就等于它们这些所有者是以企业本身为依据来向债权人借款——此时相应的企业在债权人看来就象自己贷款的抵押品一样。

我们需要的是恢复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作为给其债权人的抵押品的法律地位。这是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唯一合乎法理的法律地位。一旦明确了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的这一法律地位,我们就可以看到,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在不征得公有企业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企业的所有权,其性质就与债务人私自出售为获得贷款而抵押出去的物品一样,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犯。

按照这样的法律原则,如果公有企业所有者对其独资的公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它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不经企业债权人认可的任何出售方案都应当是在法律上无效的。下一节将说明,只负有限责任而无视债权人权益的“产权交易”会产生种种掠夺大众的后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产权改革”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没有得到债权人的真正同意。

侵害企业债权人的暴富捷径

20世纪90年代中国公有企业的普遍状况是,企业的负债多而所有者的资本金少,负债是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净资产的许多倍。在这样的资本负债比下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企业所有权,又不征得债权人对出售后的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真正同意,就必然导致发生种种掠夺人民大众的作法。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很难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那里的金融环境下,几乎没有什么企业的所有者能作到使企业的负债多于其资本金。

即使企业的负债少于其资本金,如果不征得企业债权人同意而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上述掠夺大众的种种行为仍然有可能发生。不过略加思考就可以发觉,一般说来,企业的负债相对于其资本越大,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后出现各种掠夺大众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为了说明这一点,应当注意,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是:企业的帐面总资产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很明确地算出,它只占该企业总资产的不到10%。

如果购买者只是以等值的金额购买了这个企业的那些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所有权,那这是一个公平的买卖,完全合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也不可能使这样的购买者暴富。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情况却是,购买者以等于企业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金额买下的不仅是其公有净资产,而且是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其真正的净资产的10倍。这是典型的“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因为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谁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谁也就有了它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也取得了对该企业所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是一些合法的经营和分配权利,所有者可以利用它为自己谋得尽可能大的好处。

于是,在“以净资产金额买入有多倍资产的企业的所有权”这种交易下,种种掠夺债权人以暴富的行径就可以畅行无阻:

首先,企业的所有权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经营的自主权,于是企业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权利(不是违法违规的!)来转移企业资产,向自己个人的财产中输送资金。这可以采取完全正常的营业往来的方式,如自己再另外开设一个与“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纯私人企业(B企业),利用自己在A企业的领导地位命令A企业从B企业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以此将A企业的资金转入B企业。

“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的现所有者有动力这样作,是因为A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属于别人(债权人)所有,他转入全归自己的B企业的每一元A企业资金中,有9角钱是别人的财产。因为他对A企业只负有限责任(我还没听说“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有负完全责任的!),他可以在资金转移完毕之后让A企业破产,这时“改制”企业所负的那些债务已经完全变成了他在B企业中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改制”企业的购买者取得了惊人的暴利。我们已经假定,上边所说企业的帐面资产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实际的资产,这意味着该企业的帐面利润率恰好等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而且该利润率高于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率。简单的数字举例可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私营企业主买入原公有企业的投资正常平均的年回报率可以达到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的好多倍。

这样高的暴利从何而来?

它首先来自于侵吞企业欠其职工的那笔“隐性债务”的利息收入:据我所知,对国有企业用于“理顺劳动关系”的那笔资金(隐性债务),没有哪个地方规定了新的企业私有者必须支付利息。通常这笔隐性债务都多于企业新所有者为购买企业所付的资金,甚至可能是它的好几倍。这笔资金每年应得的利息就这样化为了私有化买主的利润。

暴利还来自平均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距,但这是在企业债务相对于资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条件下。之所以能够从正常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微小差距中获得“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公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占用的贷款为其投入的资本金的许多倍!一般的债权人绝不会允许一个“正常”的私营企业有这么高的负债率,上边所说的企业有这么多负债,是因为它原来是一个公有企业,它从公有企业那里继承了这些债务。

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掠夺债权人的第三个途径,是它必然造成严重的风险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作用,具体的企业的利润其实总是处于巨大的波动之中,就是达到平均的销售利润两倍以上的波动也在所难免。这种波动常常会使企业出现巨额的亏损。但是在这里所讨论的情况下,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会全部化为该企业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额利润,而当企业亏损较大时,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会有很大部分由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变为债权人无法得到的利息甚至亏空的本金。企业的债务相对于其资本金越大,这种情况就越容易出现,企业赢利波动使债权人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这样,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造成了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尤为重要的是,“改制”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所列出的“隐性债务”,有与一般的企业债务不同的两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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