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共和国在政治上的效率告诉我们,如果财产或主权不是最终属于某个私人就是“所有者虚置”或“主人虚置”的话,那么这种“虚置”并不必然导致效率低下,甚至可能与效率根本没有关系。
不过,公平地说,“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逻辑也有一方面的道理。由于政府的主权不属于任何私人,如果没有建立适当的、复杂的制度,民主共和国确实可能在治理上较没有效率。要达到同样的治理效率,民主共和国需要建立比君主国复杂得多的政治制度。我们可以由此理解为何古代地中海的民主制度最后一步步退化为君主制:当时的技术基础和政治制度建设都还不能使民主的共和国有效地治理战乱不断的广阔领土。
公共的“所有者”或“主人”的行为方式
这样讨论“主人”和“所有者”与效率的关系,将我们引到了“所有者虚置”论者们的另一种论证: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无法有效地行施所有者的行为,由此造成了“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
周其仁教授的上述访谈也表述了这样一种论据:“委托代理是一个责任链条,最后委托人无效,整个链条拉不起来。”“普遍缺乏信托责任的根源就在这里”。“抽象的主人有,也就是‘全民’或‘集体’,可抽象的主体怎样具体行为?”
我们也可以用同样的思维方式认定,民主共和国的主权只属于“抽象的主人”——人民,而这个抽象的主体无法行施具体的行为,因而民主共和国法律上的主人无法行为,从而民主共和国必然没有效率!
只要明白了现代的民主政治是如何运行的,我们就可以知道这种思维方式是何等荒唐。其实现代民主政治的创建者们已经设计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以保证“抽象的主人”——人民能够行施其具体的政治行为。
事实上,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生活天天都告诉我们,这个“抽象的主人”——人民如何行施其具体的政治行为。人民通过其选举的代表制定法律并行施行政权力,由此来体现自己是政府的主人。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了立法机构,它制定的法律人人必须遵守,执行这些法律是所有政府机构的责任;政府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总统或总理由人民选出,他们遵照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通过政府机构的等级制组织来领导行政机构代表人民行施主权。为了防止个别选出的代表滥用权力,现代的民主政体还设计了分享不同权力的机构互相制约的机制。
可以将这一套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程序概括为16个字:选举代表,民主决策,权力划分,互相制约。这已经是有关西方民主政治的常识。这里概述这些常识是为了说明,这一套程序也同样可以用来实现全体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在保证全体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最终所有者地位上,“选举代表,民主决策”用于保证国家所有的资本最终归全体人民所有:“权力划分,互相制约”则用于保证国家对企业所使用的国有资本实施所有者代理人的权力。
而在实际上,“选举代表,民主决策”以实现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的过程与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程序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因此,在“选举代表,民主决策”这一阶段的程序上,实现人民对国有资本所有权的经济程序完全可以与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程序合为一体。不过,对于有着我们中国这样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家来说,困难之处并不在于通过“权力划分,互相制约”来实施国家对企业所使用的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理人权力,而在于如何“选举代表,民主决策”以实现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我们一直没有建立适当的机制来有效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不过,这也不是在实现人民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上所特有的问题。我们在实现人民对政府的主权上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我们完全可以按照人民实现其对国家的主权的程序办理,来实现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人民通过其选举的代表制定法律并行施对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权力,由此来体现自己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立法机构,它制定有关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的法律;人人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执行这些法律尤其是所有政府机构的责任;人民或其选出的代表直接选举政府官员,以他们作为监督和管理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的政府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这些机构遵照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监督营业性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运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免这些经营机构的负责人,以此代表人民行施对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利。
用“人对自己的财产更关心”来论证私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简直是文不对题。如果私营企业仅仅使用经营者自己的资金,这样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当然比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更强的搞好经营的动力;不仅如此,我还坚信这样的私营企业经营者也比大多数私营股份企业的经营者有更强的搞好经营的动力。可惜的是,现在的世界上有太多的需要大量使用他人资金进行经营的企业,而在任何必须由这样的企业进行经营的地方,国有企业都可能达到与私营企业同等的效率。
无庸质疑,全体人民行施自己对政府的主权,当然不如一个小镇的封建领主行施自己的主权那样简单和直接。全体人民行施自己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也不如一个小饭馆的老板行施自己对企业的所有权那样简单和直接。但是,如果我们把“所有者虚置”视为所有者在企业经营中没有行为能力,那么除了经营者只使用自己本人的资金经营企业的极端情况之外,其它情况下都多多少少地存在着这种“所有者虚置”。因而大多数企业的“所有者虚置”问题只是一个“在什么程度上所有者虚置或不虚置”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讨论现代各国大企业的“所有者虚置”问题,只能是相对地比较它们“所有者虚置”的不同程度。
有些主张权贵私有化的人强调政府机构有多层的等级制组织,认为等级制组织内部各层级之间的效率损耗会使这样的国有财产代理制经营效率低下。说这种话的人其实根本就没有弄懂一个有效率的国有财产代理经营制度应当是什么样子。有效率的国有财产代理经营制度最多只有3个层次:一层是政府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担负这种职责),它根据法律规定,监督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运作,根据过去的经营业绩任免这种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负责人,将成功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提拔为这种机构的负责人;第二层是赢利性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其唯一使命是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使其尽可能赢利,并按照自己的经营业绩获取机构和个人的报酬;第三层就是使用国有财产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
这样一套国有财产管理和经营架构也就是林毅夫、郎咸平所主张的“职业经理人受托经营”的具体形式。按中国目前的情况,要使这种经营架构有效率地运转,最重要的是防止各个管理层次上的贪污受贿。必须禁止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国有财产经营机构的任何成员和企业的任何领导收受回扣、建立自己私人的企业,这样严厉的监管正应当是国有财产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相对于那些由经营者提供全部经营资金的个人独资企业来说,这样3个层次的资本经营体系当然层次过多,会产生层次多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但是,相对于那种有许多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这样3个层次的资本经营体系管理层次并不多:股东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起码有企业经营者和非经营者的股东两个层次,为了保证这种公司的有效经营还须加上政府的监管这一个层次。特别是在私人经济活动中缺乏诚信的国家,3个层次的国有资本经营体系效率并不比有大量股东的私营公司低。这正是新加坡、法国等国国有企业众多的原因。
为了防止发生“所有者虚置”,任何国有资本都需要这样3个层次的资本经营体系,而由经营者提供全部经营资金的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一个资本经营层次,几个人合伙或合股经营的企业只需要资本经营的两个层次。因此我们说,在只需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出资就可以经营企业的那大多数情况下,国有企业比私有制企业更容易发生“所有者虚置”。但是,正如上边所说,当企业所需资金众多,必须集中许多人的资金才足以经营一个企业时,国有企业并不一定需要比私营股份公司更多的资本经营层次,因而并不见得比私营企业更容易发生“所有者虚置”,经营效率也不见得比有大量股东的私营公司低。在个人之间的忠实和信任度低的国家,情况更是如此。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假象
美国的一个著名的企业管理学权威曾经指出,美国的股票上市公司所有者是大批小股东,前苏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政府,但是就所有者对企业经理行为的影响力而言,美国的大公司与前苏联的国有企业其实没有什么差别。俄罗斯私有化十多年来经济衰落的历史更证明,前苏联计划经济中的问题根本就不在企业所有制上。
必须注意,美国的这位管理学家所说的苏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应当是“国家”(政府)而非“全体人民”,因为在这些美国人心目中,苏联的政府不能代表苏联的“全体人民”,因此苏联的国有企业只限于“国家所有”,但却不是“全民所有”。对中国的国有企业,美国人肯定也是如此看待:它们是“国家所有”,但并不是“全民所有”。
按照美国人的逻辑,在前苏联和东欧各国转而实行西方式的多党制政体之后,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可以说是“归全民所有”了,不过这些西方化了的政府几乎全都在致力于实行全盘的私有化。尽管如此,据我所知,许多极端反共的政治家在夺取政权后之所以一意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不是因为什么“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而是认定国有制是共产党官僚实行专制统治的基础,其内在含义是,共产党政府这个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并不“虚置”。
如果就把前苏联政府看作苏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那我们倒可以解开许多谜团。就经营行为体现所有者的要求这一点来说,苏联的大企业效率并不低于美国的大公司。这样,苏联经济在需要大企业的微观领域其实效率并不低,微观的低效率只存在于适于独资经营小企业的领域。苏联大企业利润不高甚至大批亏损并不是由于“所有者虚置”,而是因为计划经济的政府这个所有者与私人资本家不一样,它对企业经营者的要求首先是完成实物生产计划,几乎从来就没有把最大化利润作为企业经营的首要目标。至于苏联大企业也常常完不成计划,与美国大公司常常达不到股东们要求的利润指标没有什么两样。
这样我们就知道了,为什么转向私有制市场经济后大部分前苏联国家经济水平长期低于公有制计划经济下:转向私有制不可能使大企业领域中的经营效率变得更高(那会使俄罗斯的大企业比美国还有效率),私有化过程中的混乱更是只会降低企业经营的效率;再加上秩序混乱,宏观经济政策失当,俄罗斯等国的经济就只有下降一途。在俄罗斯,想靠私有化来降低“所有者虚置”的程度,由此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纯粹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如果把中国政府就看作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国有企业由于管理水平普遍低于前苏联的大企业,因而比苏联大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程度高。尽管如此,在实行“放权让利”的经济改革政策之前,中国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所有者并不虚置。
文化大革命之前国有企业管理之严格,干部工人工作积极性之高,文革之中有口皆碑,我就听工厂的许多老职工说过。当时政府这个所有者并没有要求企业把利润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但是国有企业的利润率并不低。这说明当时中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所有者虚置”。
中国国有企业的这种严格管理被“文化大革命”冲得一团糟,各种经济效益指标大幅下降,甚至普通工人都不服从工厂领导的管理。我们今日许多人在论证“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时所列举的种种现象,多半都是“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出现的。可就是这种现象也并不能说明“文化大革命”中的国有企业就变得“所有者虚置”了。经济效益之所以下降,工人之所以不服从领导,是因为“文化大革命”中的国家(政府)转而奉行了毛泽东的“革命路线”,这一类的行为正是毛泽东的“政府”所要求的:那时不仅追求利润是“复辟资本主义”,连讲求其它经济效益指标也是“修正主义路线”,工人不服从领导更是“砸烂修正主义管卡压”的“革命行动”。一句话,“文化大革命”中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工人不服从领导并不证明当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而恰恰表明当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并不虚置,因为当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要求这样。至于当时毛泽东的政府为什么要求这样,那就需要好好研究研究“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了。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说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的改革开放初期流行起来的。那时信奉此说的人多半是由于看到了当时国有企业经营上的种种弊端:管理混乱,领导不关心企业的经济效益,更不追求赢利,甚至亏损了也不在乎。但是正如上边所指出的,这些弊端的产生,首先是由于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本来就(与苏联相比)相对较低,更重要的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时政府鼓励造反的政策冲击。要消除大中型国有企业中的这一类弊病,需要的首先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其次是将国有企业的经营转向首先以利润为目标。但是在私人小业主有独资经营的悠久传统的中国,人们基于其传统经验,更容易相信“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说法。
“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这种说法的最有害之处,首先在于它搞乱了人们的思想,使大家把经济改革的思路都放到发展私营经济甚至私有化上,其次就是抹煞了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削弱以致消除了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努力。这样,“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的说法就在客观上纵容了20世纪80年代片面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导向,而这样一种片面的“放权让利”才在国有企业中造成了真正的“所有者虚置”。
在所有者不直接从事经营的任何现代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为了不被“虚置”,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促使经营者努力为自己工作:他们要求财务和会计系统有相对的独立性,以遏止经营者贪污和挪用资金;他们以能否赢利为标准来任免企业经营者,同时给经营者以适当报酬以激励其努力赢利;他们一般都禁止经营者同时经营自己的独立企业,禁止收取个人回扣,对各种在职消费严加控制,以尽可能减少管理腐败行为;他们甚至建立了有形的机制(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资金流向进行直接控制。包括美国在内的几乎所有现代化国家的大企业(无论是国营还是私营)都是靠这一类措施来避免“所有者虚置”。
在许多方面,中国的国有企业本来有防止所有者被虚置的措施。而中国二十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大问题是,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消这一套措施:
——财务和会计系统丧失了其对企业经营者的相对独立性,往往变为经营者贪污和挪用资金的工具;
——政府机构对国有企业仍然有种种干预,某些官员甚至把国有企业变成了牟取突发奇想的“政绩”的工具,但是政府几乎从来没有持续而有系统地要求国有企业增加赢利,任免国有企业经营者更往往是任人唯亲,几乎从来没有公开、公正地以赢利能力为标准;
——纵容甚至鼓励各种管理腐败行为,从未严厉地禁止国有企业经营者同时经营自己的独立企业,甚至政府官员自己与国有企业经营者合谋从事这种经营;从未严厉地禁止和查处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收取个人回扣,对各种在职消费更是日益放纵,而且政府官员自己往往逼着国有企业领导帮自己进行这一类消费。而在主张纵容国有企业的管理腐败行为上,某些“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的鼓吹者已经达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本应建立专门负责国有资本赢利性经营的营业机构来直接控制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资金流向,但是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实现这一点,以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资金流向混乱,不仅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还方便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贪污和挪用。
以上这些事实都说明,今日中国的国有企业才真正陷入了“所有者虚置”的状态,而造成这种“所有者虚置”状态的,正是最近20年对国有企业放任不管的“放权让利”“改革政策”。而主张这种“放权让利”的“改革政策”的,往往是最狂热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鼓吹者的“改革派战友”,有时就是“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论的鼓吹者自己。
以上的分析足以说明,没有天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只有制度建设不够所造成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国有企业确实在大多数情况下比私有制企业更容易发生“所有者虚置”,但是在许多国家,在使用大量资本的大企业领域并不一定如此。我们本来可以靠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虚置”问题,但是偏偏是那些把“制度安排”挂在嘴上的“所有者虚置”论者们却从根本上破坏了这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不要轻信那些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
在最近由郎咸平掀起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发表了许多批评以致完全否定郎咸平观点的文章。这一类文章中的绝大多数并不是依据经验事实和数据,而是从某些自我认可的断言出发大加发挥,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只有少数几篇反驳郎咸平的文章显示出一点学术讨论的风格,引用了一些经验事实和数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是这些文章中所引用的经验事实和数据几乎都限于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引用者依据这些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得出了国有企业效率一定低于私营企业的结论,并据此主张实行全盘私有化。
这样的文章引用的主要是对中国企业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而前些日子陈志武教授又援引了一些对外国情况的分析来阐发自己的类似观点。
本人完全承认,任何进行这一类研究的人都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对经济研究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本人也对这些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所依据的数据不加质疑,并且假定计量的方法没有问题,得出的各种数据结果(如各种回归系数)都是可信的。但是必须指出,这些中国学者包括美国的陈志武教授依据上述研究的数据结果所作的推论是不可靠的,他们由这种推论所得出的那些有关私有化的重大结论根本就不可信。这样的推论和结论是对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的轻信,而这种轻信对客观的经济研究最有害。
这种不可靠的推论和结论,就是依据上述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所得出的数据,断定国有企业效率一定低于私营企业,并据此主张实行全盘私有化。尽管得出了这种结论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在近年的中国杂志上并不少见,但是这一类的推论都在逻辑上有一系列的根本性错误。
推论中所犯的逻辑错误
第一类错误是作出了片面的结论,将局部性的问题夸大成全局性的问题。
我自己就犯过这样的错误。还在十几年前就有人对我说,他们用对数线性化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解释国有企业的产出,计量回归后得出的劳动投入前边的系数是负的(一般情况下这一系数的计量结果应当是正的)。这样的计量结果表明,在分析的样本中一定有相当多的国有企业使用了与其它企业同样多的资本、更多的劳动,但是产出却少于其它企业。我当时据此得出结论:这说明国有企业生产效率低。
以后还有人根据同样的计量结果断定,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于私营企业,因为对私营企业作类似的计量回归得出的劳动投入前边的系数都是正的。
过后想来,这两种结论都是片面的。由国有企业劳动投入前边的负系数,只能得出结论说那些使用了更多劳动的国有企业效率低,却不能说那些使用了较少劳动的国有企业效率低,也不能说使用劳动少的国有企业效率低于私营企业,甚至也不能说国有企业的效率平均低于私营企业,因为国有企业劳动投入前边的负系数本身并不足以作一个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效率的全面比较。
由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推论必须私有化时所犯的第二类逻辑错误,是颠倒了因果关系,把经济增长促进私营企业发展说成了私营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这方面又是本人先犯过类似错误。十几年前本人就在发表的论文中依据计量结果作结论,说私有制企业(当时我称其为“有效率企业”)产出的增长会增加宏观上的总供给,其依据是私有制企业占总产出比重上升快时,经济的增长率就高。现在想起来,这很可能是一个逻辑上的错误:私营企业由于其经营比较灵活,可能在总需求旺盛时生产增长相对较快,而总需求疲软时生产增长就相对较慢。这就是说,是高经济增长使私营企业占的比重上升快,而不是相反。
可惜,类似的错误以后还是不断有人在犯。例如近些年我见过不少这样的依据计量回归所作的结论:私营企业的比重越高,经济增长率就越高。这样的结论促使各地的领导为了作大GDP而“跑步完成”私有化。其实这个结论只来自于一个简单的现象:20世纪90年代末,私有制企业在产出中占的比重比较高的省份经济增长率比较高。而产生这个现象的因果关系是相反的:20世纪90年代中国各省都基本不再兴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济增长首先表现在私营企业的超比例增长上。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靠海、历史上有经营工商业的传统等原因而经济增长率高的省份必然使私营企业的比重升高较快。因此,是高增长在特殊的政策背景下造成了高的私营企业比重,而不是私营企业比重高造成了高增长!
由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推论必须私有化时所犯的第三类逻辑错误是,不分析产生统计数字的具体环境,因而作出了与实际情况相反的结论。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有人用对数线性化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解释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产出,在其中的劳动和资本两要素后边再加上一个“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股本的百分比”,计量回归的结果是,该百分比前边的系数是负的。这样一种计量的结果当然来源于这样一个样本:在其中,使用了同样多的资本、同样多的劳动的企业,其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股本的百分比越高,产出就越低。在这种样本中,企业的国有性质越强,生产效率就越低。作这种研究的人由此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太低,已经无可救药。
这样的计量工作无疑是应当作的,但是由计量结果得出的结论却没有任何可信性。问题恰恰出在计量使用的数据是2001年调查的企业数据,而这正是在几乎十年不办国有企业、许多地方又将大量国有企业白送给其原来的领导之后。
在这样的具体历史环境下,可能有另外三个原因造成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股本的百分比越高,产出就越低:
第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已经十年不办新的国有企业,各级政府又在大力扶植“民营企业”,以致越是新兴行业,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股本的平均比重就越低。而新兴行业有两个特点使其有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一个是需求大使其产品附加值高,另一个是它通常有较高的人力资本,高人力资本使同样的资本和劳动力下企业的产出高。这样,在不办新国有企业的条件下,新兴行业有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导致了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股本的百分比越高,产出就越低。
第二个可能的原因是到2001年为止各地政府已经实行了多年的“国有企业退出”政策,而退出的路径是“靓女先嫁”,方法是实行所谓“股份制”;而实际的退出必定是:效益越好、效率越高的国有企业增加私人股本越容易,从而国有股本的比重越低;
第三个也是最可能的原因是:从1996年开始的所谓“产权改革”产生了严重的降低国有企业效率的作用。在这5年的改制中,大量亏损的国有企业白送给了企业的原经营者。我早就指出,搞坏国有企业的政策莫此为甚。这样的权贵私有化政策实际上是鼓励现存的国有企业领导故意搞坏国有企业,降低其效率,使其亏损,因为这样作得越成功,他就可以在将来越便宜地“买”进“自己的”国有企业。各地已经有许多事例证明了这一点,而企业总股本中国有资本的比例越高,该企业的领导越有动力这样作。2001年调查的数据,只不过是这种有害私有化政策危害现存国有企业经营的反映。老实说,在持续这么多年向原经营者白送亏损国有企业之后,2001年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要是能很高,那才真正见了鬼了,那才会令有头脑的人惊奇!
不能轻信的“私有化成效数据”
这第三个可能的原因也提醒我们,不要轻信权贵私有化提高企业效率的统计数据。有些方面宣称,进行了“企业产权改革”(私有化)的企业大部分(比如70%)效率有所提高。其实对那些白送给企业原经营者的公有制企业来说,应当是100%的企业在私有化后效率大大提高才对,因为这些经营者的最大化行为应当是在私有化前故意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率,以便在“卖”企业给自己时尽量降低其“买”价。可惜的是,私有化后的这种“企业效率提高”并不证明私有化本身提高了企业效率,反倒证明了送亏损企业给原经营者的私有化政策降低了现存公有企业的效率。
我们也可以从同一个角度分析陈志武教授援引的“全球性”统计数据。据说一篇发表于某个“全球第一流”杂志上的文章概括了某项研究的结果,其中根据对28个国家85次“民营化”操作的分析得出结论:“民营化”(即私有化)之后企业的利润率、生产率甚至就业数字都有提高。陈志武教授据此推论说,私有化提高了企业的效率。
其实陈志武教授的这个推论正是一种无视具体背景环境的推论。他援引的这项研究成果,是将企业“民营化”之前的3年与“民营化”之后的3年的统计数字相比较而得出的。在该研究所覆盖的这些国家中,企业的私有化通常要先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讨论,在作出私有化决策之后到完成某个企业的私有化还可能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时期中,私有化的前景对企业经营层以致全体员工所造成的冲击是可想而知的:对未来的迷茫和惶惑、士气低落、各奔东西的行为、分家前的争夺都可能严重损害企业的正常经营,从而大大降低国有企业在私有化前夕的经营效率。如果情况真是这样,那陈志武教授援引的上述研究所显示的私有化后的效率提高,只不过表明私有化的前景会降低现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而企业治理结构的确定本身就足以消除这种低效率。
综上所述,如果考虑到具体的背景环境,就可以用4种不同的原因解释“国有资本占企业总股本的百分比越高产出就越低”这一统计结论。这4种不同的解释都能自圆其说,但是却有着根本对立的含义:第一种解释认定国有成分越高效率必然越低,后3种解释却认为,正是不新办国有企业和私有化政策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效率。
到底哪种解释真正合乎实际情况?可能这4种解释各自说明了实际中存在的某个原因。无论如何,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首先必须依据郎咸平式的个案分析,甚至需要比郎咸平更详尽的个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适当的归纳。仅此一例即可说明,郎咸平式的个案分析远比陈志武式的“大样本统计分析”可靠。
错误的基本思路
还有两类更严重的逻辑错误,也是在由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推论必须私有化时所最容易犯的。
第一类错误是,由国有企业效率低于私营企业这一点,直接得出应当将国有企业都私有化的结论。对于象我们中国这样贫穷的第三世界国家来说,即使国有企业真的总体上效率低于私营企业,也并不能由此得出将国有企业都私有化的结论。因为国有企业的存在至少还应服务于另一个目的:改善最下层的劳动人民的待遇。
直到现在为止,中国私营企业职工待遇之差,仍然在世界上首屈一指:没有休息日地每日工作十几小时,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工作场所事故伤亡率奇高,不过换来每月几百元的微薄收入。私营企业如此对待工人,为的是获得企业的高效益:低工资降低了劳动成本,增高了企业的利润率;就是超长的劳动时间,也使计量回归中的全要素生产率大大提高:在中国的条件下,能够获得的精确的劳动投入数据只能是职工数,而同量工人数下每人较多的劳动提高了有效的劳动投入。
直到这一次的普遍改制之前,国有企业的职工待遇明显地好于一般的私营企业:不仅工作时间较短,劳动条件较好,而且即使按月工资不高于私营企业工人,按实际付出的每单位劳动计算的工资也肯定高于私营企业职工。但是比较好的职工待遇同时就意味着比较差的经济效益:较高的效率工资提高了成本,降低了企业的利润;较短的劳动时间减少了同量工人下的有效劳动投入,降低了计量回归中的全要素生产率。
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实行国有企业私有化,还是简单地减员增效,都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提高计量回归中的生产率,但是它同时也必然带来原国有企业职工境况的绝对下降。理论上说,如果能把国有企业职工的待遇降到与私营企业一样,国有企业也可能与私营企业有一样的效率。最近几年煤炭等行业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靠降低国有企业职工的待遇。
但是中国这种落后国家的发展,必须随之以职工待遇的相应提高。我们的目的,不应是将国有企业职工的待遇降到与私营企业一样,而应当是将私营企业职工的待遇逐步提高到国有企业职工的水平。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就不应当将全部国有企业私有化,而应当改善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同时以各种劳工保护立法和司法来强制私营企业提高职工待遇,以便以国有企业作领头,逐步提高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待遇。
总之一句话:即便私营企业真比国有企业有效率,在这种效率来自于对工人更严厉压榨的限度内,国有企业也不应当追求这种效率,更不应当以私有化来向这样的效率靠近。
推论必须私有化时的第二类严重错误是无视至今为止的国有企业大都没有实行完善的经营制度。正如林毅夫教授所指出的,到现在为止,各国的国有企业大多担负有政府给予的政策性任务,同时也享有没有固定规则的补贴和特权;更致命的是,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实行过有效的职业经理人经营制度。这都是国有企业经营制度上的不完善。
这种不完善并不奇怪,因为工业化经济中的国有企业总的说来出现得远远晚于私营企业,而各类私营企业早都发展出了完善的经营制度。私营企业经营制度的完善可能已经达到了无法再创新的程度:看看苏联东欧的“转轨”和中国的经济改革就知道,他们不过是在照搬西方的企业制度甚至恢复19世纪流行的企业形式,西方的“人民资本主义”试验也没有发展出什么特别的企业形式。将已经有这样完善的制度的企业与制度尚不完善的国有企业相比较,本身就不是科学的比较方法。
许多人都会质疑本人所说的“完善的国有企业制度”是否可能存在。对这种制度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林毅夫教授曾经作过很好的概括,而本人则对其具体的操作细节作过详细的论证。这里由于篇幅所限,对此不能再作展开论述。任何人如果不带先入之见地仔细研究过我的方案的话,都应当承认它是切实可行的。我至今从那些否定我的方案的人那里只听到“根本不行”之类的空话,没有听到什么有理有据的认真反驳。
这种“完善的国有企业制度”也绝不是不可能实行的。林毅夫教授偏爱反复援引的新加坡国有企业就比较接近这样的企业制度。它正是由职业经理人信托经营的典型。有很多的统计分析表明,新加坡的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并不比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私营企业差。
用“人对自己的财产更关心”来论证私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简直是文不对题。如果私营企业仅仅使用经营者自己的资金,这样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当然比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更强的搞好经营的动力;不仅如此,我还坚信这样的私营企业经营者也比大多数私营股份企业的经营者有更强的搞好经营的动力。可惜的是,现在的世界上有太多的需要大量使用他人资金进行经营的企业,而在任何必须由这样的企业进行经营的地方,国有企业都可能达到与私营企业同等的效率。
因此,统计分析和计量回归要回答的问题,不是私营企业一般地是否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而是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在某些国家某些行业有不低于私营企业的效率。在新加坡的有关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有相同效率的数据分析中,私营企业所取的样本就只限于与国有企业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范围。
陈志武教授可能会说,这样的研究没有在“国际一流经济学杂志”发表过,因而不可信。我对此的回答很简单:我早就听说您是许多“国际一流经济学杂志”的审稿人,有您这样认为私营企业先天优于国有企业的人作审稿人,证明新加坡国有企业效率高的稿子恐怕永远也休想发表。
即便根据陈志武教授最近的那篇文章,法国的国有企业也一直在整个经济中占着很高的比重。陈教授的这篇文章对法国的国有企业再没作过进一步的论述。其实一向极右的弗朗西斯。福山教授倒对法国的国有企业有一个极好的评价:在法国这样具有家族主义和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由于人际信任度低,私人兴办的使用先进技术的大企业发展乏力,国家为了发展大企业占统治地位的行业只能兴办国有企业。法国的国情太象中国。我倒想问问陈志武教授,您对法国的国有企业作过哪些研究,有什么独到的想法和高见?
这样按行业、国家和文化来分别进行分析,就把我们又引回了郎咸平式的个案分析。这是又一个例子,说明郎咸平式的个案分析优于陈志武教授所钟爱的“大样本研究”。
其实,如果一个国家足够大,则这个国家的总体统计数字本身就足够当作一个大样本。20世纪90年代初期德国和俄罗斯的私有化,都既是很大的大个案,也是足够大的大样本。这两个地方的私有化已经几乎毁灭了它们的整个工业。特别是伴随着俄罗斯的私有化的是整个国家经济的急剧下降,到现在还没有恢复到私有化之前的生产水平。几乎没有哪个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全盘私有化之后的年平均经济增长率高于私有化之前。正如匿名的网友指出的,这些足够大的大个案和大样本,已经足以宣告全盘私有化政策的失败。
可笑的是,面对私有化政策如此巨大的失败,陈志武教授在最近的文章中还宣称,20世纪上半期苏联东欧等国的公有化是一场灾难性的试验,“那次实验从整体上失败了”。其实,在前苏联和东欧各国实行公有制经济的年代中,这些国家的增长率并不低于欧美发达的私有制国家,某些原来落后的国家(如前苏联)还在增长率上远远高于欧美发达的私有制国家。它们当时的落后是由于这些国家原来就落后。在那个年代,世界上增长率高于苏联东欧国家的只有东亚的少数国家,而这些高增长的东亚国家都有大量的国有企业,新加坡就是典型的例子。全盘私有化几乎没有提高前苏联和东欧任何一个国家的增长率,俄罗斯等国甚至出现了人类历史上都罕见的经济大倒退。
面对这样的历史事实,难道我们不应当说: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公有制实验在整体上是成功的,而它们在20世纪90年代的全盘私有化才是一场已经整体上失败的灾难性实验吗?正因为如此,俄罗斯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最近才一再告诫我们:不要象我们十几年前那样,陷入“私有化浪漫主义”!而陈志武教授在如此明显的事实面前却作出了根本颠倒黑白的结论。
在他最近那篇文章中,陈志武教授还使用了一种更奇怪的论证方式:“如果产权不相关,为什么过去这些年里有120多国家要进行大规模的国营企业私有化?难道他们都是拍脑袋拍出来的?”这是典型的“存在既合理”的论证手法。我们马上就可以用同样的思维方式反驳陈志武教授:这120多个国家的国营企业又从何而来?难道不是它们的政府过去兴办的吗?为什么这么多国家过去都要兴办国有企业?难道当时它们都是拍脑袋拍出来的?如果以许多国家都作来简单地论证各国政府实行私有化的必然性,那我们也可以同样论证兴办国有企业也有其必然性。
客观的回答只能是,当代世界各国的经济政策导向也有潮流:有一个时期时兴兴办国有企业,另一个时期则时兴私有化,所谓“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是也。可是陈志武教授只肯定私有化潮流有其必然性,却把国有化潮流看作已经整体上失败的灾难性实验,这不能说是出于客观的科学态度,而只能说是出于某种主观上的偏爱。
“经济学人”的主观偏爱
陈志武教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偏爱?是什么使陈志武教授在明显的事实面前还作出如此颠倒黑白的结论?第一个可能的回答是他有某些先入之见,因为陈志武教授现在毕竟还首先是一位学者。他在最近的那篇文章中说,国有企业是一种“非自然的状态”,“‘民营’不仅天经地义,而且是自古人类最自然的谋生方式”(他这里说的“民营”,显然是“企业私有”之意)。这种张口就说什么是“自然”的,什么是“不自然”的,并据此来评判事物的思维方式,使我一下子就回忆起20世纪80年代初的那一类“愤青”:他们当时就是以此来论证应当实行全面的私有化。
还在当时,我就对这些“愤青”们说:这种对于“自然”的和“不自然”的东西的谈论,本身就是18世纪的思维方式,当时西欧的人迷信“自然法”,追求建立“自然秩序”。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就充斥着有关“自然价格”之类概念的讨论。
当然,18世纪以致更古的先哲们确实给我们留下了大量宝贵的思想财富,但是他们也有许多误导人的论断。《国富论》第五篇第一章中就对股份公司这种产业组织作出了消极的评论,甚至说“最终它们全无例外地或成为累赘或成为无用”,其口气与陈志武教授最近批评国有企业的笔法几乎一样。斯密对股份公司的这种否定态度显然是错误的,证据就是现代的股份公司已经成了最近一百多年经济增长的支柱之一。与对股份公司的否定一样,对“自然”的与“不自然”的东西的谈论,不仅在思维方式上已经过时,更重要的是它扰乱了思想,妨碍我们从正确的角度考虑问题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不过,还有更重要的理由,使我从根本上怀疑陈志武教授能否公正客观地思考有关“全球化”和“私有化”之类的问题。
事情要从今年春天谈起。当时我在《参考消息》上读到了“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授”陈志武的一篇文章,其中大肆宣扬“开放的全球化”之妙。本人一向疏于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在这方面孤陋寡闻,不知这陈志武教授是何许人也,学术上有何分量。但是本人有一个从不迷信任何权威的禀性,因此早在十几年前就能作出正确的预见,知道有一些“国际著名经济学者”也同样会提出有害之极的经济政策主张。我当时就认定陈志武鼓吹的那种“全球化”对中国极其有害,而且基于多年的社会经验,我感觉到陈志武那种强词夺理的鼓吹后面似乎隐藏着某些个人利益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