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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中国今后的发展战略.14

作者:左大培 当前章节:15428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22

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虽然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持有的是草原兴发的非流通股,但是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的讨论一直在进行,而且就发展趋势看,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或早或晚势在必行。以中国经济政策变化的历史经验看,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这个政策变化还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突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其实有与流通股同样的未来预期价值,把它折算成现在值并不会比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未来预期价值低多少。在这种情况下以远远低于股票市价的价格出让国有股,只是将国家能够得到的好处让给了非流通股的购买者。

由于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这样的企业主要的资产就是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一旦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变为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的流通股,最可能发生的事情就是:能够控制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经营和利润分配的股东秘密地将这两个公司持有的草原兴发股票卖掉,由股东们分光卖股票的收益,使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变为没有资产、只有负债的企业,然后宣告这两个资不抵债的有限公司破产,使这两个公司的债权人遭受无法收回资金的损失。

由于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没有公布其全部财务报表,我们无法知道它们的约4亿元债务的债权人是谁。但是按中国的一般情况推断,这两个企业所欠债务的主要持有者应当是中国的银行。由上边的分析可见,将国有的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以净资产出售给私人的政府机构实际上是对这两个企业的债权人、特别是中国的银行极端不负责任,它将这两个企业的债权人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它们本来就不应当出售这两个持有的股票总值还远远高于其负债的企业,而应当等待允许国有股流通,然后以出售的国有股来归还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所欠的全部债务。

最近几年社会上反对以二级市场价格减持国有股的呼声极高,其理由是国有企业上市后股票价格已经上升得远远高于其净资产,这是对购买股票的股民的剥夺。按照这种逻辑,许多人要求政府机构以每股净资产为售价出售其持有的国有股,以便把国有股增值的好处还给购买了股票的股民。可是实际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任何切实可行的方案,以保证按每股净资产低价出售国有股能真正补偿那些过去以过高价格买了相应股票的股民。而草原兴发的股权转让只是表明,按每股净资产低价出售国有股只是使少数有权的人或富豪大发横财,抢走了国家的财富,而那些过去以过高价格买了相应股票的股民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一旦草原兴发的非流通股变为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草原兴发的股票价格还可能大大下降,那些过去以过高价格买了草原兴发股票的股民将受到更大的损失。草原兴发的这个案例清楚地说明,应当坚决制止按每股净资产低价出售上市公司的国有股。

09、论国有资本的产权界定

在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经营正在日益转化为国有资本的运营。但是要有效地运营国有资本,就必须适当地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

界定国有资本产权绝不意味着改变国有资本的国家所有性质。如果改变了一笔资本的国家所有性质,这笔资本就不是“国有资本”了。在这种情况下界定这笔资本的产权绝不可能是“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所谓“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是在保持国有资本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界定对国有资本的各项产权。

在界定国有资本产权这个问题上,关键是要区分清楚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和各项具体的“产权”。对资本的“所有”(ownership)不等于对它的各项具体的“产权”(property right)。对资本的“所有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资本归谁所有(“资本是谁的”);而对资本的“产权”则是指对资本的某一项具体权利。如对资本的出借权、赠送权、占用权、使用权、支配权、收取利息权、收益享用权等等,都分别各是一种对资本的“产权”。国有资本的“所有”只能有一种,那就是归国家所有;但是对国有资本的“产权”却可以有许许多多种、许许多多项,这些项产权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人。这种“所有”与“产权”的区别不仅国有资本有,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种私人资本也有。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资本就是如此。从法律上说,上市股份公司运营的全部资本都为公司的股东所有。如果某人持有四川长虹的万分之一的股票,那么按照法律,他就对长虹公司自有资本的万分之一享有所有权。这万分之一可能是100万元,或者等于公司的4台汽车的市价。但是,长虹公司的这位股东并不能凭着他持有的股票就去长虹公司开走4台汽车,也不能据此到长虹公司财务部支走100万元现金由自己使用。这也就是说,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资本所有者)并不享有公司资本的直接使用权和经营支配权。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小额资本的经营支配权通常是在公司经理们手中,公司经理们有权决定每一笔资本如何使用;而最终直接使用资本(开汽车、开机器等等)的还是公司的员工们。股份公司的股东们真正享有的权利,是获取红利和股息(资本的收益)的权利,是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从而参与决定有关公司命运的重大决策和选举公司董事会的权利。这是资本收益的享有权、对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对使用资本者(企业领导及其员工)的最终决定权和资本使用权的收回权。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还享有另一项权利——有偿转让上述各项权利的权利,也就是卖掉股票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所有者(股东)们所享有的“产权”。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就是要象界定对股份公司资本的各项权利那样,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的哪一项权利归于哪个人或哪些人,其目的是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在明确了资本归谁所有之后,为什么还需要界定对资本的各项产权?其实对资本的各项产权几乎都可以归入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的权利涉及到支配资本的权利,也就是决定如何使用资本的权利;另一方面的权利则涉及到分配和享用资本的收益的权利。所谓资本收益是资本按照市场利率所应获得的利息与用资本经营企业所得的剩余(利润)之和。对资本的这些产权都是排它性的:某人或某些人拥有了某项产权,别人就不能具有这项产权。如果资本所有者是个体劳动者,他直接使用自己的资本去劳动,去生产和销售,他就同时也是资本的最终使用者。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所有者自己直接决定如何使用资本、享用全部资本收益,从而拥有对资本的所有各种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明确了资本归谁所有,也就界定了对资本的所有各项产权,不需要再另外界定对资本的产权。这当然是一种最省事的理想状态,可惜它并不合乎现代经济的要求。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资本的所有者不再同时是它的最终使用者。特别是现代的企业发展起来之后,最终使用资本的企业员工几乎都不再是它的所有者。这样,对资本的产权就势必越来越多地从所有者的权利中分化出来归非所有者拥有,势必会越分越多,越分越细。仅仅就涉及支配资本的权利那方面的产权来说,就分化出了四大类产权:

第一类是对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和最终收回对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利。这是资本的所有者无论如何也必须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是能够留给资本所有者的最后权利;如果连这一类权利也放弃了,那就等于在实际上放弃了对资本的所有权。

第二类涉及对资本的支配和使用的产权是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一个人如果可以不经别人同意就决定将资本使用在何处、如何使用,那他就享有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在现代的经济中,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一般是与对它的经营支配权分离的。这种分离的最高支配权主要是决定将资本交给谁支配的权利、决定将资本用于哪个经营过程中的权利;如果将资本交给企业经营支配,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就表现为决定由谁负责领导企业的权利。

这方面的第三类产权是对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它是决定如何在企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使用资本的权利。一个生产流通型企业是由许多个劳动者结合起来的,其作用就是将不同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以向社会生产和提供物品。生产流通型企业的特点就是在生产和销售流程中统一安排和调配各种生产要素,其中也包括资本。它必须有权决定如何在某个具体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结合生产要素、使用资本。生产流通型企业决定如何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资本的权利是对资本的企业支配权,它就是资本的经营支配权。

涉及支配和使用资本的第四类产权是对资本的最终使用权。资本在生产和流通中所化成的实物(机器、原料等)最终必定是由从事生产或流通的劳动者使用的,因此企业中的员工必定享有资本的最终使用权。

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中,分配和享用资本收益的权利必须与支配资本的权利相对应,上述每一种支配或使用资本的权利都必定有与之相对应的享用资本收益的权利。

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就是以法律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明确对资本的上述四类产权分别属于哪一类人。从法律上说,国有资本归国家所有,也就是归全国人民所有。它的真正所有者——全国人民当然不能直接使用任何一份资本。最终使用国有资本的也只能是在企业中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劳动者个人,因此国有资本的最终使用权也归于企业中的劳动者。与国有资本的这种最终使用权相对应的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收入的权利,因为他使用国有资本的权利使他得到了劳动的可能。我们现在需要明确的是对国有资本的其它三项权利——监督使用和最终收回权、最高支配权和经营支配权应当分别属于谁,应当如何在政府机构、企业和其它机构组织之间分配这些权利。

国有资产管理局这样的政府机构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应当拥有下述权利:对国有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包括执行严格细密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审计和统计制度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收回对国有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利,也就是撤换和惩处有故意侵害国有资本行为的资本使用者的权利;规定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利润)按什么比例分配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收取用于社会消费的那部分资本收益的权利。这些用于社会消费的资本收益可以用于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如养老、教育补助、科技资助等等。之所以要使政府机构拥有上述这些权利,首先是因为我们前边所指出的,这些权利是资本所有者无论如何必须保留在自己手里而不能放弃的权利,特别是监督和最终收回权更是所有者权利的最终体现,放弃这些权利就等于实际上放弃了所有者的权利。此外,行使监督和最终收回权是一种侦察和惩处性的工作,它类似于警察和法院所行使的职能,作这种工作正是政府机构的特长。最近几年之所以出现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最主要的原因是放弃了政府机构监督和最终收回国有资本的职能。

但是,政府机构不应当享有国有资本的支配权,连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也不应当享有。目前国有资本在我国的资本总量中仍然占压倒优势,如果由政府机构来决定国有资本归谁使用、如何使用,那就等于由政府机构来统一决定怎样使用全国的资本,这实际上是一种半计划经济的做法。更重要的是,政府机构的运作不应该以盈利为目标,政府机构的经费和政府官员的个人收入也不可能与国有资本资本收益的多少挂钩。但是在这样一种收入分配格局下,政府机构支配国有资本将反而不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那时政府官员在决定如何使用国有资本时,考虑的常常不会是这样作是否最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而是其它因素,如政治上的需要、与自己的个人关系、甚至是个人可以得到的灰色收入等等;政府官员在重大投资决策和选拔企业领导人上拥有的也是“廉价投票权”,他们在决定由某人作企业领导时,依据的常常不是此人能否使国有资本经营有最好的效益,而是此人与自己的个人关系,甚至是其它的不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个人考虑。

对国有资本的经营支配权毫无疑问应当归生产流通型的企业。我们前边已经说过,对资本的经营支配权也就是对它的企业支配权,要想有效率地经营生产流通型企业,这个权利就应当归于企业,因为企业经营的效率就在于它在其生产和销售中独立地统一调配其资本。为了鼓励企业领导有效率地使用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应该让企业的领导者有合法地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包括合法地分享企业经营的剩余(利润)的权利。但是不应该允许生产流通型企业拥有对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其原因在于:首先,生产流通型企业实际上无法拥有国有资本最初投入时的最高支配权。开办企业需要初始的资本投入,在开办企业时投入的国有资本显然不可能由该企业自己决定其投入,而必须由企业之外的、决定开办该企业的人决定投入该笔国有资本。新投入经济活动的国有资本也必须是先有人决定了它投入哪个企业,然后企业才可能支配它。这样,国有资本最初投入时的最高支配权不可能处于生产流通型企业手中;它不是处于专门的资本代管机构手中,就是由政府机构掌握。其次,企业对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即使只限于企业已经使用的资本,也会妨碍国有资本在企业之间的流动。因为企业支配的资本多一些,企业就可以利用这笔资本使自己的员工收入高一些。如果生产流通型企业掌握了自己使用的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利用资本的效率低的企业就不会让资本的回报(相当于折旧和资本收益)流向利用资本的效率高的企业,这就妨碍了资源的最优配置。最后,企业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意味着由企业自己任命企业的领导。在生产流通型企业中,这只能导致由企业员工自行选举其领导。但是,一旦企业领导由其员工自行选举,他在经营决策中考虑的就将是员工们的工资福利,而不会重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这不利于整个经济的效率;如果不由本企业员工自行选举其领导,那就又会让政府机构任命企业领导,产生“廉价投票权”所带来的那一系列问题。

前面所说的一切使我们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应该让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来掌握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这种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既不是政府机构,又不是普通的生产流通型企业,而是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唯一目标的经营性机构。它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的严密监督下运行,享有在不同企业之间分配和收回国有资本的权利、任命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领导的权利、支配资本收益中用于积累的部分的权利和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它的经费完全来源于从其管理的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其实我国各级政府目前所兴办的那些资本运营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某些集团公司、国有基金等都是这样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有人认为它们也是“企业”,但它们是特殊的一类企业——经营资本的企业,需要国家极为特殊的管理。

10、建立有效率的国有资本持有机构

在国有资本占社会总资本比重很高的条件下,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经济要求适当地界定国有资本的各项产权,以便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要作到这一点,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建立有效率的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或代管机构)。

所谓“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是在保持国有资本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的哪一项具体权利(诸如对资本的出借权、赠送权、占用权、使用权、支配权、收取利息权、收益享用权等等)归于哪个人或哪些人。与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经济相适应,在高效率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当由四类不同的机构和个人分别享有对国有资本的四种不同的具体产权。

在高效率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管理局这样的政府机构应当拥有下述权利:对国有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包括执行严格细密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审计和统计制度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收回对国有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利,也就是撤换和惩处有故意侵害国有资本行为的资本使用者的权利;规定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利润)按什么比例分配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收取用于社会消费的那部分资本收益的权利。这些用于社会消费的资本收益可以用于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如养老、教育补助、科技资助等等。

国有资本的最终使用权只能归于企业中的劳动者。因为最终使用国有资本的也只能是在企业中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劳动者个人。与国有资本的这种最终使用权相对应的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收入的权利。

为了保证经济上的效率,对国有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应当归生产流通型的企业。对资本的经营支配权也就是对它的企业支配权,它是决定如何在企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使用资本的权利。生产流通型企业应当有权决定如何在某个具体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结合生产要素、使用资本。为了鼓励企业领导有效率地使用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应该让企业的领导者有合法地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包括合法地分享企业经营的剩余(利润)的权利。

但是对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却既不应当属于政府机构,也不应当属于生产流通型企业或在其中劳动的劳动者,而应当属于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或持有机构。一个人如果可以不经别人同意就决定将资本使用在何处、如何使用,那他就享有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在现代的经济中,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一般是与对它的经营支配权分离的。这种分离的最高支配权主要是决定将资本交给谁支配的权利、决定将资本用于哪个企业中的权利;如果将资本交给企业经营支配,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就表现为决定由谁负责领导企业的权利。要想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就应当让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或持有机构来掌握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这种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既不是政府机构,又不是普通的生产流通型企业,而是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唯一目标的经营性机构。它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的严密监督下运行,享有在不同企业之间分配和收回国有资本的权利、任命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的领导的权利、支配资本收益中用于积累的部分的权利和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它的经费完全来源于从其管理的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其实我国各级政府目前所兴办的那些资本运营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某些集团公司、国有基金等都是这样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有人认为它们也是“企业”,但它们是特殊的一类企业——经营资本的企业,需要国家极为特殊的管理。而我们现在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有效率的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或代管机构),并且保证由这种机构持有全部的国有资本。

政府机构不应当享有国有资本的支配权,连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也不应当享有。这首先是因为目前国有资本在我国的资本总量中仍然占压倒优势,如果由政府机构来决定国有资本归谁使用、如何使用,那就等于由政府机构来统一决定怎样使用全国的资本,这实际上是一种半计划经济的做法。更重要的是,政府机构的运作不应该以盈利为目标,政府机构的经费和政府官员的个人收入也不可能与国有资本资本收益的多少挂钩。但是在这样一种收入分配格局下,政府机构支配国有资本将反而不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那时政府官员在决定如何使用国有资本时,考虑的常常不会是这样作是否最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而是其它因素,如政治上的需要、与自己的个人关系、甚至是个人可以得到的灰色收入等等;政府官员在重大投资决策和选拔企业领导人上拥有的也是“廉价投票权”,他们在决定由某人作企业领导时,依据的常常不是此人能否使国有资本经营有最好的效益,而是此人与自己的个人关系,甚至是其它的不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个人考虑。

另一方面,也不应该允许生产流通型企业拥有对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其原因在于:首先,生产流通型企业实际上无法拥有国有资本最初投入时的最高支配权。开办企业需要初始的资本投入,在开办企业时投入的国有资本显然不可能由该企业自己决定其投入,而必须由企业之外的、决定开办该企业的人决定投入该笔国有资本。新投入经济活动的国有资本也必须是先有人决定了它投入哪个企业,然后企业才可能支配它。这样,国有资本最初投入时的最高支配权不可能处于生产流通型企业手中;它不是处于专门的资本代管机构手中,就是由政府机构掌握。其次,企业对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即使只限于企业已经使用的资本,也会妨碍国有资本在企业之间的流动。因为企业支配的资本多一些,企业就可以利用这笔资本使自己的员工收入高一些。如果生产流通型企业掌握了自己使用的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利用资本的效率低的企业就不会让资本的回报(相当于折旧和资本收益)流向利用资本的效率高的企业,这就妨碍了资源的最优配置。最后,企业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意味着由企业自己任命企业的领导。在生产流通型企业中,这只能导致由企业员工自行选举其领导。但是,一旦企业领导由其员工自行选举,他在经营决策中考虑的就将是员工们的工资福利,而不会重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这不利于整个经济的效率;如果不由本企业员工自行选举其领导,那就又会让政府机构任命企业领导,产生“廉价投票权”所带来的那一系列问题。

所有这一切因素都使我们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应该让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来掌握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但是,要使这种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持有机构能够真正有效地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我们就必须建立以下的规范化制度:

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运营经费及其负责人的个人收入都只能来源于其管理的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应当以法律规定,从每个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所管理的国有资本的增值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该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运营经费及其负责人的个人收入,而且他(它)们也只能从这个来源得到其运营经费和个人收入。只有这样,那些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才会有动力去努力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国有资本持有机构必须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局之类的政府机构的严格监督,定期向其报告自己的帐目和财务状况、自己的负责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不能允许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另外开设企业或在本机构之外进行获取收入的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局一旦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个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或其负责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本的违规行为,就有权撤销该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或其负责人对国有资本的支配权,甚至对其提起公诉,送交法院法办;

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将任命国有资本持有机构负责人的程序规范化,保证让最快地使国有资本增值的企业家能够自动地成为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在确定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时,必须作到公开化、程序化,让企业的负责人根据其经营中获取利润的业绩平等地竞争国有资本持有机构负责人的职位。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任命,其选拔工作也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主持。但是国有资产管理局不应当对由谁担任哪个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有实质性的决定权,它在这方面的决定权不应当大于西方国家大选时的选举管理委员会对大选最终结果的决定权。只要有了这样一套公开化、程序化的选拔机制,让在其经营活动中使国有资本增值最多的企业负责人能够自动成为国有资本持有机构的负责人,我们就可以为国有资本持有机构选拔出最称职的负责人。

相信在上述这些制度框架下,国有资本持有机构会有足够的工作效率。

11、是谁搞坏了国有企业?

大多数国有企业今日的状况都很糟糕。问题是谁搞坏了国有企业?下面的论述摘自我2002年底所写的《我们今日为何陷入困境》一文。看完后你会得出结论:是那些打着“改革”旗号的人搞坏了国有企业,他们今日还想以“产权改革”的名义对国有企业斩尽杀绝。

《我们今日为何陷入困境》的全文见zuodapei。yeah。net。

(二)虐待国有企业职工

最近几年中国的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平等进一步加剧,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剥离了几千万员工。对国有企业员工的这种“剥离”,不仅意味着原国有企业的员工因同时失去工作和收入而“下岗”,也不仅意味着他们按西方国家的定义陷入失业境地,更主要的是意味着他们失去了任何社会保障,落入了被国家和社会完全抛弃的地位——他们往往被迫以几万元甚至仅仅几千元就“买断”了工龄,从此政府就摆脱了向他们提供养老金的义务,这使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将来有可能得不到任何养老金。

从当时的情况看来,这样大规模剥离原国有企业员工似乎是迫不得已。因为当时国有企业的大面积亏损极为严重,这些被剥离的员工大多数已经实际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有些人据此认为,这是国有企业没有效率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

实际上,这样一种说法也是在抹煞政策因素对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困境所起的作用。诚然,20年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没有取得重大的突破,这是国有企业陷入今日的困境的主要原因。但是,错误的经济政策一直在加重国有企业的负担,从而加剧了国有企业今日的困境,它对国有企业今日的困境也要承担重要责任。

国有企业今日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最近20年来一贯对国有企业竭泽而渔,不但扼杀了大部分国有企业发展的后劲,而且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的枯萎,以致今日使大批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丧失了任何的社会保障。

这种对国有企业竭泽而渔的政策,集中体现在超比例地向国有企业收税上。近几年的中国经济学界惯于向原国有企业横加罪名,说政府给了国有企业过多的优惠,国有企业占用了过多的资源。其实这都是极其片面的歪曲。从转向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政府就基本上不再向企业实行大量的财政性投资。国有企业能够得到的主要“优惠”和“资源”,其实是银行的贷款。而一旦银行转向商业化经营,对企业实行硬预算约束,这些大额贷款的还本付息就不仅不是国有企业得到的优惠,而且成了压倒许多企业的最大包袱。而在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也是真正的政策优惠——税收上,国有企业不仅从来就没有得到什么优惠,而且一直是受到虐待的。

20年来我国颁布的税收优惠不谓不多,先是乡镇企业与外资企业都有税收优惠,后来是外资企业继续有税收优惠,其它的地区性、行业性、暂时性的税收优惠更是多得不可胜数。但是我们从来就没有见到过给全体国有企业的一个税收优惠,而只知道每当政府财政紧张时,就以一切可能的名目、甚至以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来增加对国有企业的税收。在实际收税过程中,由于片面使用行政手段维护“税收纪律”,造成对非国有部门没有足够的税收纪律约束,以致非国有部门逃税严重。

这两方面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是国有部门承受了不成比例的负担,国有企业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极大地高于它在整个经济总产出中的比例。目前国有企业只占工业总产出的三分之一,但是却缴纳了70%的政府税收。人称浙江宁波地区的民营企业发达,已经占了GDP的80%,但是它也只占缴纳税收的50%。这样的竭泽而渔不仅吸干了国有企业的投资资金,使国有企业丧失了发展的后劲,而且也吸干了本来可以为国有企业储备起来的养老基金,从而造成了今日国有企业职工丧失养老保障基金的困境。

就是在国有企业改革没有取得重大进展这一点上,流行的经济学思潮对经济政策的错误指导也不能辞其咎。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本来应当是形成足够有力的国有财产保值增值机制,在这个前提下以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保障职工权益,减缓改革对原国有企业职工福利的冲击。但是20年来的流行思潮几乎从来不将重点放在这上面。它从来就是单纯强调发展其它所有制成分的企业,企图以此逐步缩小公有制企业的比重而使其消亡。对国有企业本身,它先是鼓吹“放权让利” ,后是大力推进“产权交易”、不同所有制混合经营,最近几年则以“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和“改制”为旗号,公然将国有企业赶尽杀绝,实行少数人掠夺全国人民财富的权贵私有化。

最初的所谓“放权让利”,就偏离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它将企业的一切大权都让给厂长或经理一个人,不对其资金运作进行任何监督。结果是方便了国有企业的少数经理人员大肆进行在职消费,任意挥霍企业资金,甚至侵吞公有财产,不但造成了先于收入两极分化的消费两极分化,为社会上的财产两极分化提供了土壤,而且使国有企业的财务运作陷入混乱,经营状况越来越坏。许多暴富者由此而掘到所谓的“第一桶金”,而大批的国有企业则因此而衰败。

由于我们至今为止一直没有形成有效的国有财产保值增值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国有企业办“混合所有制企业”和“产权交易”的浪潮,实际上就变成了少数特权人物转移资金以侵吞国有资本的手段。在这以后掀起了两场运动:“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等于不准国有企业继续经营,“改制”则更是明目张胆地实行私有化,而且基本上是以向少数特权人物白送国有财产的方式实行权贵私有化,让少数人放手掠夺全国人民的财产。就是10年来这两个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不仅将许多国有企业送上了绝路,而且在一极喂养出了一个有惊人财富的暴富阶层,在另一极断送了大部分国有企业职工的生路,使他们坠入了贫困的深渊。

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上述分析表明,某些人在明里暗里推行的私有化政策是当前社会两极分化的主要根源。这些人的私有化主张意在人为制造两极分化,其最明显的表现是他们从不主张甚至坚决反对“平分私有化”、“职工持股私有化”,而总是在要求向少数“企业家”送股甚至白送企业,以“扶持民营企业”为借口要求给少数现在或未来的富豪以优惠政策,而从不要求给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以什么优惠政策。

虐待国有企业的恶果

作用最恶劣的政策之一是“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诚如许多国有企业的批评者所指出的,国有企业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着投资资金的最大部分,而且往往带来投资过度和经济过热。但是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就一直构成了投资需求的主要源泉。非国有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当然也热衷于通过银行贷款而造成投资需求,但是由于它们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商业化经营后的银行害怕坏账风险而不敢多贷款,因而从资金上限制了它们的投资需求。在这样的环境下推行“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的政策,等于强行下了一道“不要向国有企业投资”的禁令,只能导致投资需求大幅度减少。过多的投资需求因此而一去不复返了,但是投资需求却因此不可能充足。

在当代经济自由主义的时髦理论中,本来就不承认“自然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的差别。这意味着几乎所有的行业都是“竞争性行业”,而“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就等于国有企业从一切行业退出,等于消灭国有企业。在这样一片“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的鼓噪声中,许多地方政府一刀切地强行要“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甚至本来生存得不错的国有企业也强迫其“退出”。由于对这些还能经营的企业不能通过关闭来强制其“退出”,地方官员们就强迫其“改制”即私有化。这不仅造成了极大的分配不公平,而且造成了许多混乱和职工失业,也妨碍了资金的融通和投资需求的扩大。

许多人极力宣扬国有企业必然亏损的论调,由此认为向国有企业投资会增加国家的金融风险,因此而主张不向国有企业投资。不说这种论调在理论上是否站得住,就是在实践经验上也并非一定如此。在走向市场经济的20年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有良好的业绩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就是在这20多年中完全新建的国有企业,有许多也经营得极其成功。范例之一就是宝山钢铁公司和大连的华录录像机生产公司。它们的经营成功表明,只要有足够的投资规模和严格而科学的管理,向国有企业的大规模投资完全可以是有利可图的。在今日投资资金过剩而投资机会不足的环境下,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学习宝山钢铁公司的经验,加大国家对竞争性行业的投资。让“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的作法,在微观上和宏观上都是极其有害的。

12、管理上的腐败搞垮“新型国有企业”

对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的那些“新型国有企业”来说,最大的损害来自经营管理者的腐败行为。搞垮这种“新型国有企业”的,多半都是这种管理上的腐败行为。

珠海的格力集团就是一个20世纪80年代以后产生的“新型国有企业”。据《英才》杂志2005年7月一期报道,2004年3月,时任凌达公司(格力集团的子公司)董事长的高国萍因经济问题被捕。

高国萍在任期间,凌达公司帐目粗放到混乱的程度,生产产量报表与财务报表严重不符,有3亿元左右对不上账。另外,和供应商之间的往来账也没有任何手续。公司费用报销更是随意。

如果谁胆敢质疑,或者挑战,高国萍绝不心软,立即回应。2002年,格力集团审计部通过同一级别的顺德美芝压缩机的利润率推算出,凌达压缩机当年应该有1亿元的利润。不过,当时凌达上报的数据却显示出现亏损。就此,审计部曾向集团领导提出对凌达展开财务审计。结果,不但没有得到正式文件,反而遭到高国萍及其同伙的阻挠、谩骂、恐吓。高国萍等认为,凌达不需要“异己”来审计。

结果是,整港、美凌通等10多家配件公司的员工在凌达公司里办公,材料费、水电费、员工工资都由凌达支付,而这些公司生产的产品则高价销售给凌达公司。更重要的是,这些公司都是高国萍一手创办的。高国萍还把凌达一套帐目价值为600多万元的生产线当作“废铁”作价3万多元卖给她在芜湖的公司,翻新后,该生产线重返凌达。在这场“自娱自乐”中,高国萍套走1千多万元。

形式上,格力集团对子公司有很严格的监督机制,集团设有审计部、企业管理部和财务经理。只是高国萍有最高的权力庇护,在很长时期中可以为所欲为。其实,当初审议对高国萍任凌达董事长的任命时,集团董事会就强烈反对,但反对无效,任命强行通过。结果是在高国萍这样的“个人英雄”面前监督机制完全失效。

但是,《英才》杂志的作者把产生这种管理腐败的原因归结到了国有股“一股独大”上,说是这样的“一股独大”“干扰了企业决策的正常民主决策程序”。其实,这里的问题根本就不是一股独大还是股权分散,而是对管理腐败行为没有坚决地禁止和打击。我早就主张,必须严格禁止国有企业的领导另外自办私营企业,尤其不能允许国有企业与其领导或其家属自办的私营企业有任何业务往来。如果任何国有企业领导违反了这一禁令,就至少必须撤销其管理职务。没有这样的禁止,不要说国有企业,就是私营的股份企业也会很快就被搞垮。

高国萍的案例只是当前国有企业管理腐败现象中的沧海之一粟。据我的所见所闻,这样的管理腐败行为普遍存在。这是损害所谓的“新型国有企业”的最主要因素,许多国有企业因此而亏损倒闭。

说这种管理腐败源于企业的国有,甚至说它源于国有股“一股独大”,那是颠倒黑白的解说。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国有企业中,根本就不能想象会出现这样的盗窃企业资产行为,那时企业的管理人员连动用企业的公文纸为自己写文章都要冒受到批评的危险。就是在80年代的老国有企业中,高国萍式的管理腐败行为也行不通。某些人当时指责老国有企业“机制不活”,其实反的是老国有企业防止管理腐败的正当制度。而现在企业界(不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泛滥成灾的管理腐败,倒是这些人鼓吹的“改革”的实际成果。

13、消除对“企业家”的迷信——由中航油巨额亏损谈起

2004年底爆出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油)在投机交易中遭受巨额亏损的新闻后,中航油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面临破产的威胁。该公司总裁陈久霖也因遭受一系列经济犯罪指控而被新加坡政府拘捕。自那以后,媒体上不时出现有关中航油股权重组和陈久霖所受惩处的报道,最近的报道更说,中航油原来的控股机构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已经开始与潜在的合作者商谈重组后的中航油的股权结构和出资比例了。

媒体和经济学家们已经对中航油巨额亏损的原因作了各种不同的判断。但是看看这个巨亏发生的过程,就根本用不着东拉西扯,完全可以搞清巨亏从何而来。

《参考消息》2004年12月4日第4版转载美国《纽约时报》12月2日的报道说,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过去5周内在衍生产品交易中亏损了5. 5亿美元。该公司这次的经营大失败令新加坡政府和中国公司都非常难堪。

衍生产品交易是一种投机性特别强的交易,交易风险也特别大。作过类似交易的人都知道,在这一类的交易中,不可能有每一次都只赚不赔的永远的赢家,最好的投机家也只不过是赚的时候多赔的时候少而已。正因为如此,所有参与这种交易的现代公司内部都订有严格的制度,以防止交易决策者的失误给公司造成过大的损失。中航油公司内部本来也有这一类的规章制度,只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这些规章制度,它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出现的巨额亏损本不会发生。

美国《纽约时报》的那篇报道说,中航油(新加坡)“在最近几个月里错误地断定石油价格将下滑,并随后突破内部交易限额,突破有关内部交易限额本应知会公司高级管理层;而根据这项交易限额,在全公司范围内亏损达到500万美元时应停止交易”。

这就说明,中航油的巨额亏损,不仅是因为其决策者在投机交易中作了错误的判断和决策,更是因为其总裁陈久霖等人拒不执行公司治理结构中防止巨亏发生的相关规章制度。

但是中航油巨亏的新闻爆出之后,中国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却在媒体上对中航油巨额亏损的原因作了错误的解说。

一种说法将中航油的巨额亏损当成国有企业无效率的证明。有些没见过洋世面的所谓“民营”(其实是私营)企业家还到处援引中航油巨亏的事实来说明国有企业的“无效率”。

确实,在“中航油巨亏事件”爆发前,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典型的中国国有控股公司。中航油60%的股份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所有,而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它对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控股。

但是,明摆着的事实是,中航油的巨额亏损来源于投机交易中的失败,而只要参与投机交易,任何人、任何企业都可能由于投机交易而失败,这与企业是国有还是私营没有任何关系。国际上经常爆出大企业、大金融机构由于投机交易失败而受到巨大损失的新闻,1995年年轻的交易员尼克。李森违规进行的投机交易失败还导致了全球最古老的商业银行——英国巴林银行倒闭。这些在投机交易中受到巨额损失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几乎都是私营企业。如果说投机交易造成了巨额亏损就证明企业无效率,那它证明的应当是私营企业和金融市场的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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