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企业追求最大化的过程就是一个各种资源合理配置的过程,但实际上也是一个不同资源投入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协调的过程,这正是政治经济学所要研究的问题。
一、企业的效率与监管
企业是不同资源投入人之间的一种协作关系,只有处理好协作中固有的各种问题,企业才有不断创新的可能。
1.协调
前述协作相对于单干的种种优越性,只有当有效协调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如果缺乏这种协调就可能出现步调的不一致,协作的效果也就会大打折扣。马克思曾以乐队作比喻,认为单人独奏是不需要指挥的,而一个乐队就必须有一个指挥。企业是多数人之间的一种合作,因此也需要指挥,这个指挥就是企业的管理者。企业管理者拥有指挥其他人行动的权力,体现在可以决定如何使用企业的资源,并对企业相关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协调等等。
2.防止“搭便车”行为
协作中往往存在着各人的努力不易区分的问题,因此在工作依然枯燥辛苦、非为谋生所迫而多数人不愿承担的前提下,就难免会出现有人寻机偷懒或投机取巧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他人劳动的剥削或是对他人资源的浪费,使得正常出力者吃亏、其他投入人受损,因此很容易引起不满或竞相效仿的消极后果。此时莫说创新了,就连行业平均的劳动生产率也可能达不到。为减少和杜绝这些现象,企业必须设专职对于众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于努力工作者予以奖励,而对于偷懒投机者则予以处罚。这对于保障所有投入人的利益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3.鼓励创新
创新是让每一个合作者都获得比单干更大收益的主要途径,但创新的不可预见性(指无法事先知道谁人在何时何地会完成何种创新)却要求尽可能多的合作者都能参与创新。因为只有更高的参与率才会提高成功的概率。那么如何才能吸引更多的成员加入到创新的事业中去呢?那就是授予每个人与责任相匹配的控制权和受益权。若无控制权,创新所必需的资源就难以获得,所必需的探索行为也就无法进行;若无受益权,即使有了创新的能力和机会,也会因动力不足而难以实现。
由上可见,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要想使众人的合力创造出比成员单干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及收益来,就必须有权利(包括控制权和受益权在内)的合理分配。
二、权利分配的规则
当相关成员以不同的投入品加盟于企业之后,所有的投入品就必须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统一的调度和使用。但根据上述合力效益最大化的要求,权利又必须作合理的分配。那么在全体投入人之间,究竟应如何分配相应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呢?答案是:按照投入品的关键性和风险性进行分配。
1.投入品的关键性
所谓的关键性指的是投入品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