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收入水平和品味共同决定着阶层的特征,但是这两种因素各自的变化条件及变化速度又是不同的,这一方面可能会造成阶层的重新定位,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所期望的目标与所能实现的现状之间的差距,由后者所产生的阶层之间在权利和态度上的差异,对于消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来说可能是更为重要的。
一、矛盾的产生
1.品味的决定因素多而易变
在品味的决定因素中,除了家庭背景是难以改变的以外,其余的如所受教育、相关团体及企业宣传等都是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它们的变化累积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弥补家庭背景的不足或降低家庭背景的影响程度,并催生新的消费理想或预期。
2.收入的决定因素更具客观性在个人消费预期的形成中,现实的收入水平显然很重要。但与品味的决定因素相比,收入的决定显然更具客观性,具有明显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特征。员工的收入要取决于上司的态度,即便是老板的收入也要取决于企业的效益以及市场的状况。因此收入的变化往往是个人更不容易把握的问题。
3.矛盾:所期望的往往高于所能实现的
品味与收入水平变化的不同步,容易导致消费理想或期望的提升往往会领先于收入水平或购买能力的提升。这会进一步加重所期望的消费与所能实现的消费之间的不一致。不一致就会有矛盾,就会感到不舒坦。根据最简单的快乐公式:
快乐程度=收入增长\/欲望增长
式中,快乐程度与收入的增长幅度成正比,而与欲望的增长成反比。
应用到消费问题中来,自然就是消费的满意程度与收入的增长成正比,而与期望的增长成反比。当期望因教育和企业宣传而更快增长,而收入却不能同步增长时,当事人的快乐或满足程度就可能会降低。
进一步联系到政治经济学所关注的各阶层之间的差异上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通常的情况下,收入增长较快的阶层往往会比收入增长较慢的阶层会有更大的满足感。
二、解决方案的目标与实施
当矛盾产生后,多数人们总是习惯于自己解决问题。按照消费者行为学的研究,当事人会根据情况而制订解决方案。这种方案的形式可以是详细的文字材料性质的,也可以是一个简单的思考或打算。
1.目标:效用最大化
不管采用哪种形式,解决方案的最终目标总是更好地解决期望与现实的矛盾,力争消费效用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力图使消费所产生的满足感最大化。这里有必要先就这一目标的特性作些探讨。
(1)效用的主观性。效用即满足感,其性质自然是主观的。消费的项目之间是不可比的,我们不能评价黄金与字画哪个更具使用价值。但是对于特定的个人来说,享用两者之后所能产生的满足感却是可以有大小不同的。正是满足感的这种性质使得不同的消费效果可以比较或加总。
(2)效用的可替代性。当一种消费不可得到时,也许可以通过另一种消费来加以弥补。这可以是通过寻找替代品,也可以是通过另一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消费来得以实现。这种可替代性也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可能性。
(3)权重的差异性。各种消费的满足感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当事人赋予了不同的权数。这种权数的确定是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并不存在统一的“定价”。一般而言,这种权数的大小是与当事人对相关消费的动机强度成正比的:越是急于到手的东西,权数就越大;反之则越小。而消费动机的强度又是同需求的主导性质成正比的:
越具主导性的消费动机,其强度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由此可以发现,并非任何不能实现的消费都具有同等的“杀伤力”(喻指产生的不满足感),对于特定的时代或特定的阶层来说,能否满足那些更具主导性质的消费需求才是更为要紧和关键的。
根据上述分析,为了让矛盾的解决方案产生最大的效用,我们应当尤其关注和优先解决那些更具主导性质的消费需求。因为它们的效用更大、权重更大,也更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解决后所产生的满足感也会更大。
2.具体对策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当事人会通过下列常见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1)讨价还价。从市场的即时反应来看,消费者首先采取的对策就可能是要求卖家让步或给予优惠。这里讨价还价的技巧固然能对交易的结果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根据前面所说的“收入对于市场主动权的制约”来看,同样的谈判技巧下,结果就与当事人的实力密切相关了。卖主也许会问:你要买多少?买得多可多优惠,买得少则少优惠或不优惠。卖主也可能视当事人所要产品的档次而定:档次越高,利润空间越大,所能优惠的余地也越大;档次越低,价格越是反映成本,利润空间就越小,所能优惠的余地也就越小。因此,以此手段解决问题的成效往往也是因当事人的实力而异的。这里会出现一个悖论:越具讨价还价实力的人往往对价格越不在乎,而在乎价格的人却往往缺乏讨价还价的实力。这对于以后所要分析的阶层间的权利差异都是很重要的。
(2)妥协性调整。这是指通过寻求替代品或干脆推迟消费来解决问题。替代品可以是质量相同而规格稍小的,也可以是规格不变而质量稍次或功能较少的。这些替代品显然可以减少期望与现实制约间的“赤字”。干脆推迟消费也是一种常见的调整。推迟的作用或是在于等待自身实力的增加,或是在于等待产品的降价。这两种调整都属于修改预期、向现实制约的妥协。顺便指出:这种妥协性调整一般适用于对于当事人来讲不是太重要的项目,在这些项目的妥协上,人们很容易用“阿q精神”来安慰自己,而且通常也很有效。
但如果事涉主导性的需求,这种方法就很难奏效了。若非要作妥协性调整的话,就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严重的挫折感。
(3)举债或寻求挣钱的捷径。对于那些难以推迟或替代的消费项目,当事人可能会向亲朋好友或工作单位、金融机构借钱。由于这一渠道的效果也是与当事人的还贷能力相联系的,因此也并非每个人都是可以靠它来解决问题的。借不到钱的人或羞于借钱的人就只得寻求短期赚钱的捷径了。这本来也可以算作由期望与现实的差距所产生的一种积极效应,因为正是这种差距更能激发人们靠工作而挣钱的积极性。如果更多的人们这么想、这么做,整个社会和经济就会更加生机勃勃。但是,有时的情况并不如此简单。遗憾的是,在不少的场合下,连这种机会也是同个人的地位相联系的。地位越高者,社会资源越多,不但可找到的机会越多,而且实现机会的能力也越强;地位越低者,可动用的社会资源也更少,不但能找到的机会更少,即使有了机会恐怕也难以胜任。这里又是一个悖论:地位越高者其实越不需要这种机会,而迫切需要这种机会的却很难找到或抓住这种机会。
3.对策失败
如果上述种种对策都不能奏效或者都无缘实施时,当事人实际上已遭到了失败的打击。打击的程度,如前所示,当视项目对于当事人的必要性而定。如果不能实现的项目的必要性较低,那么所产生的就是有限的挫折感;如果不能实现的乃是基本性或必要性很强的项目,那么当事人就会遭到沉重的打击,如果遍寻援助而不得,当事人对于生活和工作的心态就可能趋于消极,严重者则可能对社会及社会制度产生逆反心态,并做出极具破坏性的越轨行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