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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兼顾平等的发展模式

作者:徐为民 当前章节:1038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0:04

在上一节中曾提及增长方式的合理性问题:能否因快速增长而无视不平等的加剧?快速增长就必须以严重的不平等为代价吗?难道就没有可兼顾平等的增长模式吗?事实上,国外学者早就以“亚洲四小”曾较好地兼顾了两者的事实而作过探讨。当然,“亚洲四小”的成功,与其小的特征以及当时的国际环境是分不开的,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套用到今天像中国内地这样的情形中来。然而,从它们的经验中毕竟可以得到若干重要的启发,以此来对照和反省我们以往的增长模式,还是有可改进之处的。本节将就人们讨论较少的三个问题进行分析,至于讨论较多的问题就略而不谈了。

一、关键性资源的平等分配

马克思曾经说过,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的结果。由此出发不难理解,生产条件分配上的平等与否势必会影响到收入分配上的平等状况。

1.关键性资源与收入的关系

在任何一个经济时代,总有各种产业的同时存在。其中为多数产业所共同需要的关键性投入品,就可为所有者带来更大的收入。

不过,这类关键性资源的具体内容在每个时代往往是不同的。比如在农业社会中是耕地,在工业社会中则为工业生产资料,等等。由于它们的重要作用与稀缺性,它们在人们之间的分配状况,与同时代的其他资源相比,就会对最终收入在人们之间的分配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可以这么说,一个社会收入分配的平等与否,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这个时代中关键性资源的分配是否平等。

一般而言,不拥有关键性资源、而仅拥有次要性资源的人们,为了谋生,只得采取依附或配角的形式,携带自己的投入品而接受关键性资源投入人的支配和要求。而拥有较多关键性资源的人们,则可凭借投入品的这种关键性而要求得到更多的报酬。这种报酬的性质,与投入人兼做管理者而得到的报酬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特种资源所有权的产物,后者则是劳动的报酬。但是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两者之间的来源却是共同的。因为所能分配的价值均来自于劳动(也包括管理者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过根据各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关键性资源的投入人必须得到更多的补偿,因而剩下的可按劳动贡献而分配的价值部分就会变小。当少部分人凭借着关键性资源的所有权就可以占有他人的一部分劳动成果时(如同地主收取地租、放贷者收取利息),在马克思看来就是一种由制度性因素而产生的常规性剥削。供求的变化只是影响到剥削量的大小而已。因此,即使在工人得到了相当于市场出清价的工资时,剥削照样可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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