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和尚的故事似乎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事实上只要大家都退一步,互相谦让一下问题不就解决了吗?的确如此,不过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事情可没有那么简单,这个故事只是用来说明问题而已,它告诉我们:在集体经济活动中,如果没有明确的可监督的和可实施的责、权、利关系,或者不能保证付出的努力与行为结果的紧密关联,那么分配时的努力就会超过生产时的努力,既大家宁愿分抢一块小蛋糕也不愿意一起把蛋糕做大。这样,外部性问题就会使整个集体行动低效率甚至无效率,从而导致合作的失败。对人民公社时期的生活留有印象的人不妨回忆一下当时的情景,问题的本质与三个和尚的故事是一样的,不过那可不是大家互相谦让一下就能解决了的。
以上事例中的外部性都是积极外部性,即生产过程中对他人或社会产生了一种有利的影响,使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得到增进。这一概念是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为了说明积极外部性,他举了一个农场主与养蜂人的例子——一个农场主在山地种植果树,有个养蜂人将蜜蜂放飞到他的田间来采蜜,这样,农场主的果园增产了,养蜂人也获得了一定的收入,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而且谁也不要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积极外部性固然好,可以使各方受益,然而天不遂人愿,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消极外部性的例子,比如单位施工给周围居民造成噪声干扰,汽车尾气造成环境污染,工厂向河流里排放污水影响下游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等等。消极外部性的实质是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差,拿工厂来说,本来生产污水和废物是要自己花费成本来处理的,但是他们直接将其排放到河流中,节省了私人成本却增加了社会成本,即转嫁了部分成本。
如何消除消极外部性是政府面临的一大课题。为了消除外部性,政府通常是采用界定产权和课征税收的办法将外部性予以内部化。
所谓产权界定就是将资源的使用以及管理权力明确地界定给某一方,如企业、政府或者居民。我们以污水处理问题为例来说明。国外的一般性做法是:由政府有关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要求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然后用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力,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优惠甚至无偿给予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力能够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切身利益出发,自行决定排污权的买卖。由于总的排污权力是以满足环境要求为限度的,因此不管这些权力如何分配,环境质量和标准都能保持在相对稳定的范围之内。而企业会从自身利益考虑,为了从排污权中获得最大收益而尽量少排放污水,这样客观上就达到了促进环境保护的目的。如果权力界定给居民一方,以保护居民的生活环境不受污染,那么企业就要向居民支付一定的费用使居民得到补偿,企业则获得相应的排污权。
所谓征税是指政府向产生污染的企业征收一定的排污费用,即对企业排放废弃物的量做出限制,超出的部分要征收一定的费用或者罚款。政府则利用向企业征收的税收收入和罚款收入投资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从而使环境得到改善。这一措施也为不少国家所采用。
可持续发展
当我们呼吸着被污染的空气的时候,当我们备受酷热天气折磨的时候,当我们时时被警告淡水短缺不得不厉行节约的时候,不知有多少人想过其实所有这一切都是我们人类自己造成的,我们是在自食苦果——当我们以惊人的速度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不得不承受着因自然的和谐被破坏而带来的生存环境的恶化。保护环境的呼声日渐高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也应运而生。
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诺思等人的观点,早期经济社会的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形成都与人口和自然资源之间的比例关系密切相关。在早期社会,人类所能开发和利用的自然资源只占整个资源的一小部分,因此早期的社会制度鼓励人口增长,通过人口的增加来增强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总产出。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环境无限论”和“自然和谐论”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前工业社会,人类以简单的生产工具作用于自然界,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一种原始的和谐状态。人类对环境的破坏是微不足道的,相对于低下的生产力水平,资源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随着人口与自然资源、土地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之后,西方国家开始了举世瞩目的工业革命。资本主义制度对私有产权的有力保护大大刺激了生产力的提高,各国大量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污染。当生存环境日益恶化时,人们才逐渐意识到自然资源并不是无限的,于是便产生了“资源耗竭论”和“增长极限论”。再到后来,人类才注意到对环境应当由单纯的“事后治理”转向“事前预防”,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1987年,布伦特兰夫人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之后,可持续发展思想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与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思想颇为相似,意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使自然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不仅强调了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而且强调了前后两代人之间的相互协调关系。
先前人们将生产力的发展静止而孤立地理解为对自然的征服是一种非常片面的思维方式。事实上,人类不过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之一,人类的活动改变了自然界,自然也会反过来作用于人类。现代工业化大生产导致了全球气候和环境的巨大改变,进而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中国的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一直以来是我们引以为豪的特色,然而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的众多人口早已成为国家发展的一大压力了。在中国很多地区,为了满足生存需要,自然资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性开采,并且以落后的方式进行小规模工业生产,制造了大量污染。如淮河中上游有许多小型造纸厂以落后技术进行生产,排放的大量污染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下游人民的健康和鱼类等生物的生存。
自然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也是有限的。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的前景不容乐观。首先,中国人口的绝对数量多,增长速度快,并且人口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相对于如此巨大的人口基数,我国的自然资源是贫乏的,人均自然资源的拥有数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以人均耕地面积为例,我国一直以来是以世界几十分之一的土地养活着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众多贫困地区的温饱仍然是个问题。
其次,中国的自然资源分布不均,有些地区的资源利用率很低。从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赖以发展的资源如淡水等来看,其人均量都不及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资源的空间分布不均而且与经济布局不相匹配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从水资源与土地资源状况看,长江以北的耕地占全国的63.9%,但水资源却只占17.2%。又如矿产集中在西部,而工业却集中于东部沿海,能源消费则集中于东南部地区。
此外,严重的环境污染更显出了生态环境的脆弱。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的大量排放使不少地区和城市的地下水遭到严重破坏和污染;煤炭的大量使用导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氮氧化合物污染空气,并造成了酸雨污染;生态环境的恶化则已经给我们带来了水土流失、沙漠化、草原退化、物种减少……很多地区的环境退化着实令人触目惊心。
环境的改善、人与自然的和谐非一人之力、一日之功所能及,可持续发展问题更是涉及了经济学、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在自我发展的同时为后代人创造一个好环境,走协调发展之路,对我们来说真可谓是任重而道远。
为市场经济正名
计划经济“无秩序”
所谓“有计划才有条理”,计划经济不正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吗?计划经济不正是意味着无政府、无秩序状态的消失吗?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经济处于无秩序状态是生活中常见的实际情况;计划经济消除了无政府状态,则是带有空想社会主义色彩的理论家头脑中的产物。
对于过惯了计划经济日子的人来说,真是有一种“有条有理”过日子的感觉——什么事情政府都给安排分配好了,到什么时候只管按部就班地做什么,自己也不用费太多心思,又省心又有计划性,实在不错。这种想法绝对存在,但不可能持久,除非人们的日子永远不发生任何变故,日复一日地过着一成不变的生活。计划经济究竟如何造成了无秩序和无政府的状态呢?厉以宁教授为我们做了如下的分析。
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是计划配额的制定与实施。而计划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明、不自主经营和不自负盈亏的企业,即“只管听话办事”的企业。计划配额通常是根据宏观角度的轻重缓急而安排的。谁排在前,谁排在后,谁得到的较多,谁得到的较少,全由计划当局即各级政府部门决定,是政府部门掌握着人、财、物的分配大权。轻重缓急的排列本来就没有确定不变的客观标准,于是掌握着人、财、物分配大权的计划当局自然就成为了支配企业和待业者命运的主宰者了。正是由于计划配额的制定与实施取决于计划当局的权力,所以计划经济实际上也就演变为权力经济。
计划配额通常采取“批条子”的方式下达给得到配额的企业或个人。比如说,某种原材料供应不足,就以“批条子”的方式把配额分下去;进口要控制,只有拿到“条子”的企业或个人才能得到进口所需要的外汇。于是,得到“条子”的企业或个人就神气起来了,比起其余的企业或个人,他们处于受到特别照顾的地位,可以依靠倒卖“条子”、赚取差价而大发其财。改革开放之初,屡见不鲜的“条子满天飞,倒爷遍地走,私下一转让,钞票弄到手”的现象,正是计划分配的权力被滥用所导致的。计划经济演变为“权力经济”、“特批经济”、“倒爷经济”、“差价经济”,也正可以由此得到部分解释,这不是“计划经济无秩序”又是什么呢?
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是政企不分的,政企不分也就是政资不分,政府成为当然的第一投资主体。有投资主动权而又不承担投资风险,是政资不分的显著特征。于是到处都在上项目,铺摊子,即使原来有制定好的投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也总是被打乱,或“推倒重来”。结果往往是该完成的没有完成,不该做的却做了。这类问题能单纯归咎于制定计划的人不称职或执行计划的人不负责吗?应该说是不能的。这些人虽然负有一定的责任,但问题的根本弊端仍然在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不合理。正是不合理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造成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才最终引发了经济的无秩序状态和无政府状态。
计划配额的制定与实施中强调“轻重缓急的排列顺序”,但是每个地方、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轻重缓急顺序”,而且这些“顺序”基本上是不一致的——地方着眼于本地的财政收入、本地的产值增长率;企业着眼于本企业的利润指标、产值指标。这样,在原材料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地区经济封锁就难以避免了,时常见于报端以及新闻报道的“羊毛大战”、“蚕茧大战”、“黄麻大战”、“茶叶大战”等等便是由此而产生的;在市场容量有限的情况下,还有另一种形式的地区经济封锁:“本地的商业企业应先从本地的工厂进货”以及对外地的商品采取歧视性的对策等等。这些也恰恰都是“经济无秩序”的表现,因此都应当到计划经济体制那里去挖根源。
最后,我们有必要分清“体制”和“手段”两种概念。作为体制来讲,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体制,二者不可能并存共处,经济无秩序状态则同计划经济体制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而从手段的角度看,计划和市场作为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手段,则不仅可以结合,而且可以互相补充。因此为了使经济有秩序、有规则地发展,消除以权谋私之类的问题,就不能指望回到计划经济体制去,而只能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既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又发挥计划的高层次调节作用,并且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秩序、政府的调节职能等从法律上加以规范。
市场经济有规则
正如计划经济未必带来秩序一样,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并不代表着混乱;相反,正是市场经济用一只“看不见的手”为市场参与者制定着规则。当然,市场上也会有投机、有低效、有不公,但是厉以宁教授接下来会告诉你,这绝对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错!
中国一直在加快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的步伐,或许是变革中的事物在最初发展时总会遭到各种非议,市场经济从踏入中国国门的那一天起就一直是舆论的焦点。
首先,在社会各界常常会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市场没良心”。市场上的确充斥着种种不尽如人意的事情,也难怪广大群众愤慨。有人看到了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消费者受损失;有人则看到了一些商店、摊贩为获取暴利而猛抬价格,消费者被“宰”;有些人在股市或期货市场上操作有误,或在行情变幻莫测的股市或期货市场上损失颇多;还有人则由于所在的企业在竞争中失利,效益太差,不得不减产停产,裁减人员或发不出工资,从而对市场产生反感……于是大家便不约而同地发出了“市场没良心”的感叹。当然,此中不乏有一些人总是留恋过去,动不动就说过去如何如何,现在如何如何,这种“今不如昔”的看法中自然暗含着市场经济不如计划经济的意思,只是没有挑明而已。
那么,究竟该怎样看待类似的议论?厉以宁教授分析说,这里实际包含了三个问题:市场机制有没有良心?参加市场竞争的人有没有良心?管理市场的人有没有良心?现分别做一些分析。
撇开道德因素看“良心”,我们可以说,市场是一种机制,市场机制本来就没有良心,它也不可能有什么良心。在市场机制之下,供给大于需求,价格就下降,需求大于供给,价格就上升,价格的上下波动与“良心”无关。因此,从市场机制的角度来考察,“市场无良心”这句话是有道理的。
对于后两个问题——参加市场竞争的人有没有良心,管理市场的人有没有良心,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确切一点说,有些人有良心,有些人没有良心,有些人在某种场合下有良心而在另一种场合下又没有良心,不能一概而论。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那些参加市场竞争的人和管理市场的人有没有良心,都与市场机制有无良心不相干,因为这是两类不同的问题。即使参加市场竞争的人和管理市场的人有良心,那么市场机制仍然没有良心,因为市场机制不可能有什么良心。
我们不妨再对“良心”二字做一些探讨。实际上,良心这个词在经济学中是不常使用的,也许把它换成“商业道德”、“职业道德”等更合适一些。参加市场竞争的人要讲商业道德,坑蒙拐骗、牟取暴利是要受到谴责和处罚的;担任某一职务的人要讲职业道德,玩忽职守该受谴责,以权谋私更是不该。因此,当人们看到某些人在市场中缺乏商业道德、职业道德而发出“市场没良心”的感叹时,应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要消除市场中的坑蒙拐骗、牟取暴利和以权谋私等现象,一靠法律,二靠教育。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制裁种种违法的事件。教育则使人们树立起正确的市场观点,培育人们重法律、守法律的思想,使人们自觉遵守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并且抵制违背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现象。
对人员的辞退、解雇应当算是市场经济中正常的情况,正如企业的兴衰存亡是市场中的正常情况一样。人员的任用与辞退是否合理主要应以是否符合法律和遵照劳动合同为准。非法雇佣与非法解雇都是违法,不能认为前者对自身有好处就是“有良心”,而后者给自己带来麻烦才是“没良心”。
此外,说“市场机制没有良心”,并不意味着“计划机制有良心”,既然二者都是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那么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计划机制,都扯不上有没有良心的问题。谈到“良心”最好还是针对有理性和行为能力的人。计划经济体制中的管理人员和企业经营人员同样存在着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讲职业道德,以及是否对消费者负责等问题。同样的,这一问题的解决一靠法律,二靠教育。
有了上面的分析基础,相信我们就可以自行分析所谓“市场没头脑”的说法了。与“市场没良心”的说法差不多,这一说法也是把“市场机制是不是有头脑”同“参加市场竞争的和管理市场的人是不是有头脑”这两类不同的问题混淆在一起了。
市场机制不可能有什么头脑,因为它是一种机制,自发地调节供给与需求,自发地配置资源。供给与需求怎样从不平衡走向平衡,是通过无数次交易而自发地实现的。资源如何有效地配置,也是通过无数次交易而自发地完成的。这一切都不需要事先的安排。所以说,市场无所谓动不动脑筋,市场调节是无形之手。假定“市场有头脑”,无形之手就变成了有形之手,就称不上市场调节了。
但是,参加市场竞争的人和管理市场的人都是有头脑的。参加市场竞争的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市场交换而得到一定的收入,为此,他们就需要做出决策,进而确定某种安排;管理市场的人的目的在于使市场有序,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为此,他们就需要了解市场状况并做出判断,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没有头脑,就不可能管理市场,也参加不了市场竞争,或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而取得一定收入。不过,尽管参加市场竞争的人和管理市场的人都有头脑,但有人可能成功,有人可能失败,有人可能赚钱,有人可能亏本。这一切都是在“市场机制没头脑”这个大环境中实现的。“市场机制无头脑”与“参加市场竞争的人、管理市场的人有头脑”是一致的,二者相结合才形成了市场经济。
“市场没头脑”是很正常的情况,而并非市场的一大缺陷。如果给市场机制硬装上头脑,就等于取消了市场机制。那么,我们能够做的是什么呢?前面已经说过,管理市场的人是有头脑的,由管理市场的人所组成的政府也有头脑,这样,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可以做出判断,采取措施,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更好。这叫做以有形之手来补充无形之手,但绝不可以以有形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此外,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让参加市场竞争的人更有理性,减少盲目性。如果有更多的参加市场竞争的人成为理性的投资者和交易者,那么市场机制的作用就会发挥得更好。无论如何,市场机制本身是不可能有头脑的。
最后,“市场没头脑”也并不意味着“计划有头脑”,进而推出“市场经济不如计划经济”的结论。任何一个对1958年的“大跃进”历史有所了解的人,任何一个对1976年中国国民经济陷于崩溃边缘的情形记忆犹新的人,都可以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
厉以宁教授在一些著作中一再阐述过,作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不可能并存,而必须由前者取代后者;但是作为调节手段,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可以并存,市场调节是第一次调节和基础性调节,计划调节则是第二次调节和高层次调节。第一次调节是自发的,也就是“无头脑的”;而第二次调节是由管理市场的人及其组成的政府来进行的,这自然是有头脑的了。
提升消费者地位的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下似乎永远都是卖方市场。面对短缺经济,消费者只有“有什么,买什么”的份儿;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终于给消费者带来了“翻身解放当上帝”的机会。市场调节着供需的均衡,即使无法满足消费者“买什么,有什么”的要求,也大大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和个人、生产者和消费者全都置于计划配额支配之下。国有企业的产量、品种、价格以及供销渠道几乎都是由计划部门或上级机关安排好的,它们即使想自行决定生产的数量、品种和价格,也会因为得不到计划配额而不能如愿。个人作为消费者也同样受到计划配额的限制,相信很多人对生活必需品凭票供应的日子还保留着记忆。计划供应什么样的消费品,消费者就不得不接受那样的消费品。
计划经济体制可以说是一种“生产者说了算”的经济体制,又称作奉行“生产者主权”的经济体制,但并不是如字面上所指的企业主宰一切,而是指在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实际上我们也不难理解,当时的企业必须根据计划当局的指令进行生产,根本不可能主宰一切。“生产者说了算”无非是“计划当局说了算”的另一种说法而已。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产品调拨到哪些地区,由谁来销售,价格多少等等,都不是企业自己能够做主的。至于消费者,更是完全没有选择的可能。这一方面是因为消费品供应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生产消费品的企业只遵从计划当局与上级主管机构的指令,而不考虑消费者的意愿。
随着市场的放开,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逐渐兴起,它们不可能再像国有企业那样置消费者的意愿于不顾,而必须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它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要根据销路来决定。市场经济时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者说了算”(即“生产者主权”)被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奉行的“消费者说了算”(即“消费者主权”)所代替。这一代替意味着计划经济体制统治领域的缩小——当一个消费者有机会通过选择而购买到非国有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时,他为什么一定要去购买国有企业生产的不容自己选择的产品呢?
摆脱“生产者说了算”(或“计划当局说了算”),转到“消费者说了算”,意味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在这一转变中,一开始就奉行“消费者说了算”原则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借着消费者的欢迎来迫使国有企业跟着这样做。在国有企业中,谁先改变对消费者的态度,谁的产品就有销路,至少在竞争性的商品与劳务市场上是如此。回顾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中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用“消费者说了算”对“生产者说了算”的替代程度来加以说明。
在谈到消费者地位受到提升的时候,相信有不少人肯定想到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即市场虽然提升了消费者的地位,但并不一定能保证这些权益。厉以宁教授举了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来说明消费者在保护自身权益的斗争中所遇到的无奈——“丢失一只羊,吃掉一口猪,牵走一条牛,找回一只鸡”。具体解释一下就是,某个企业或某消费者受假冒商品之害,依据市场规则来保护自己并求助于政法部门,结果是,请客送礼自然得到了少量赔偿(有的甚至得不到赔偿),但代价过大,得不偿失。受害者往往会想,还不如不打这场官司——破了财,还惹了一肚子气!可见,我们也不能总怪中国的公民法律意识差,不重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痛苦的诉讼过程”有关。
究竟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这涉及某些基层政法机构是否真正为人民办事、是否廉洁奉公以及是否提高工作效率等问题。不花钱就不给办事情,这自然不是政法部门应有的作风,因此必须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迅速纠正这种不正之风。
对于一些赔偿额度不大的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厉以宁教授建议采取及时处理的办法。以小额纠纷来说,例如,某个消费者购买了一件金额并不多的商品,质量低劣,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或者某个企业发现别的企业伪造了自己的产品,但金额不多,侵权者或损害消费者利益者完全有财力给予赔偿,像这一类纠纷就应当迅速处理,旷日持久地拖下去,受害者的时间与精力都会因此受到损失。因此今后非常有必要在这方面进行改革,如设立专门受理企业与消费者个人权益受侵害案件的、并且涉及金额较小的基层法庭或“小额法庭”,迅速了结案件,责令侵权者和损害消费者利益者及时给予受害者赔偿。
在市场经济中,小额的纠纷经常发生,如果不采取果断的迅速结案的方式来处理,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不易得到保障,市场秩序也难以正常化。
计划经济下,诸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一类的团体绝对是新鲜而且多余的,但在市场经济下,这些团体确是不可或缺的。经营者之间的侵权与受害问题,有些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来解决;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有些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来处理。要使市场秩序趋于正常,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应当承担各自应有的责任。特别是消费者协会,它们在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下更显得重要。这是因为,消费者个人在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打交道时,表现为明显的“弱者”。他们不熟悉情况,又是孤立的个人,不懂得怎样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惟有依赖消费者协会才能在利益受侵犯时得到应有的赔偿。这些听来有些无奈,但这就是中国的国情,我们必须首先接受,再慢慢去改变。
阅读后的思考:
先回忆一下你在阅读以上论述之前对计划和市场的认识,那时的你是否也同厉以宁教授所指出的某些人一样,直观的认为计划就等于条理,有了计划才能有条不紊。或许对于个人工作和生活来说,做好计划的确值得提倡;但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这种简单的类比就不成立了。不妨顺着厉以宁教授的逻辑再推演一遍,看看市场经济下的“条理”是如何实现的。下次消费时再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也不要急于抱怨市场,因为计划经济下你同样受着侵害,只不过你长期以来习惯了而已。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市场的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虽然它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需要做出努力的是我们,市场本身并没有过错。仔细体会一下厉以宁教授的论述,再结合自己的实际经历,相信你能体会到市场经济下我们其实都是受益者。
市场经济在中国
市场经济发展的两重阻力
经济发展是在突破重重障碍以后实现的。发展中国家尤其要突破传统的社会结构这一巨大障碍才能获得发展。资本不足、人才不足、技术缺乏、市场不发育或不完善等等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传统社会结构及其相应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组织。但对于中国这样的转型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发展面临着社会结构和计划体制的双重阻力。不过通过厉以宁教授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两重阻力其实联系紧密。
对于传统社会结构这一概念存在多种解释。一种说法将其解释为农村中长期存在的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另一种说法则比这种解释广泛些,不仅把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包括在内,而且包括农村与城市中的家族制度与家长统治或族长统治,与此相联系的还有夫权或男权统治,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试图摆脱经济不发达状态时所遇到的巨大障碍之一;此外还有一种更广泛的解释——除了把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包括在内之外,宗教势力及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统治也被包括进去了,这种情况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是比较突出的。
发展中国家在从经济不发达状态出发走上现代化轨道时,政治制度与政治组织是建立在传统的社会结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发展中所遇到的资本不足、人才不足、技术缺乏、市场不发育或不完善等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传统社会结构及其相应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组织。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传统社会结构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可低估。这种影响最充分地表现在1949年以前的几十年时间内。当时中国之所以迟迟未能实现经济的起飞,固然同战争有关,但深层次的原因始终在于传统社会结构的制约。
1949年以后,封建的、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已经消失;农村中的家族制度与家长统治也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动摇了。这表明1949年前后相比,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至于宗教势力及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统治,除了某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之外,一般来说在中国的影响并不显著。这样我们似乎可以认为,中国在1949年以后已经具备了较好的经济起飞的社会环境,因为阻碍经济转向发达状态的巨大障碍——传统社会结构——已被打破,至少已经大大动摇了。
但为什么在1949至1978年这段时间内,中国的经济起飞依然不那么顺利呢?生产力的增长依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呢?原因在于,发展经济学在把传统社会结构视为经济发展的巨大阻力时,是就一般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的。1949年以前的中国可归入一般的发展中国家行列。但1979年以后的中国是一个转型发展中国家,即既要实现体制的转换,又要实现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双重任务。这时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而不是传统社会结构了。这当然不是说传统社会结构已经不再制约转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了,而是说:与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相比,传统社会结构已退居次要的地位。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西方的发展经济学在研究中国经济中的局限性。
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体制,不等于社会结构,二者之间有区别,不能简单地加以比较,但二者也是有联系的。在中国的转型发展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与传统社会结构颇有一些相似之处。
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要突破传统社会结构的束缚,转型国家在经济发展中要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这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尽管对中国当前的发展来说,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是首要的,但是不是传统社会结构的影响不再存在了呢?是不是不需要再继续突破传统社会结构的束缚了呢?这要看在计划经济体制占支配地位的时期内,传统社会结构究竟解体到何种程度,以及传统社会结构究竟还残留了多少。
传统的社会结构与同它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是通过革命与土地改革被打破的。计划经济体制在20世纪50年代内逐步确立,这对传统的社会结构起了进一步瓦解的作用。人民公社制度是政社合一的,农民集体拥有土地和基本生产资料,按计划指标种植,主要农产品统购统销,这一切都使得传统的社会结构失去了经济基础。然而,计划经济体制并不能使传统社会结构彻底消失,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使得传统社会结构以另一种形式保存下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的流动受到极大限制。农民被关闭到很窄的地区内从事劳动以获得微薄的收入,这种情况与传统社会结构下农民被束缚在一小块土地上的情况并没有多大区别。
第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十分狭小,仅限于一些消费品的交易,而且消费品中有若干种还是凭票供应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或者被排除在凭票供应之外,或者所得到的供应量少于城市居民,于是被迫依靠自给自足的方式来维持生活。这一点也与传统社会结构下的处境是类似的。
第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现代工业发展的资金在较大程度上依靠来自农村的积累,即不合理的工农业产品比价使农村承担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工业发展资金,至少在工业发展前期是如此。这与传统社会结构下的情况也有相似之处,因为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发展前期,多半是利用传统社会结构下农村的积累来发展工业的,即牺牲农业,发展工业。
最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个人的投资积极性。道理很简单:既然个人投资被禁止或受限制,个人根本没有通过投资取得回报的指望,哪里还会有什么积极性呢?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传统社会结构下的情况反而比计划经济体制下好一些,因为个人投资虽然也受到限制,但由于依然存在个人投资与取得投资回报的可能,所以个人仍有一定的投资积极性。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计划经济体制一方面进一步瓦解了传统社会结构,另一方面却又在某些领域内类似于传统社会结构,阻碍经济的发展。于是传统社会结构在某些领域内以另一种形式残留下来,如农村劳动力被限制流动,农村市场狭小和农民以自给的方式维持低水平的生活等等。世界上不少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告诉我们:只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才能使传统社会结构彻底消失。
市场经济下的第三产业及私营经济
在西方国家,从来没有哪位政府领导人号召国内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却不声不响地成长壮大了;而在中国,上上下下一直大声疾呼要发展第三产业,但发展速度却总不理想,原因何在呢?私营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如果发展得强大了,会不会危及到国有经济的地位呢?厉以宁教授以独特的视角为我们做了分析。
厉以宁教授认为,第三产业的兴起与发展有自己的内在动力与一定的外在压力。在中国现阶段,第三产业的发展之所以不理想,问题在于在计划经济中,这种动力与压力或者不存在,或者极其微弱,不足以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计划经济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失,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尚未确立,所以推进第三产业的动力与压力依然不足。
发展第三产业的内在动力就是利益动机。投资者将资源投入到第三产业之中,首先一定要感到有净利益可得,而且投入到第三产业某一具体行业所得到的净利益不低于投入其他产业所得到的净利益。只要符合这一条件,用不着政府再三呼吁、号召,资源自然就会流入第三产业,第三产业也就发展起来了。这具体涉及到以下四个问题:
1.第三产业中的企业是不是自负盈亏的?资源投入者能否取得应当归于自己的回报?
2.第三产业中的价格是不是合理?价格能否随供求变化而调整?
3.第三产业中的税收是不是适当?在价格比例尚未理顺的条件下有没有税收方面的优惠?优惠的时间有多久?
4.第三产业中的产品市场容量有多大?市场前景如何?资源投入者能否在长时间内连续取得净利益?
要让资源持有者有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的动力,必须从以上四个方面着手,通过企业改革和价格改革,并配合以适当的税收政策,同时,使第三产业中的产品市场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扩大,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此外,第三产业的发展还需要一定的压力。如果缺乏足够的外在压力,本来投入其他方面的资源就不可能被抽出来转投于第三产业。这种外在的压力是收益递减造成的。比如说,如果一些工厂或农户感到自己办运销或收集信息会使得成本递增,利润递减,竞争力削弱,他们就愿意投入一定的资源,组建专门从事运销或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如果一些企事业单位感到自己办医院、食堂、托儿所等耗费资源过多,它们就愿意把这些服务设施转交给社会来经办,否则负担会越来越重。这就是压力。没有足够的压力,各方面自然都觉得第三产业发展是可有可无之事,那么第三产业也就迟迟得不到发展。
在中国现阶段,发展第三产业的动力和压力都不足。企业的负担加重在一定程度上并未构成对企业生存的致命威胁。企业收益递减,也尚未归结到企业“小而全”、“大而全”这一原因。政府也有可能拨出一些资源来兴办第三产业中的企业,但这毕竟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三产业兴起与发展的正常途径。政府投资办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又变成了“官办”,其经济活动今后还是要依赖于政府行为,这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束缚,我们显然不能走这样一条发展第三产业的道路。除了少数特定的行业必须由政府来办以外,第三产业主要应当由社会来经营,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社会投资者既有动力,又感到有压力。
私营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必要组成成分,近年来也备受关注。发展私营企业的意义众所周知:增加就业;增加税收;增加产品供给;提供方便服务……厉以宁教授认为,目前在中国,私营企业作为公有经济的有益补充,不是发展得太多,而是发展得太少了。面对社会上对私营经济发展的一些看法和顾虑,厉以宁教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有些人认为,私营企业的发展将会损害社会主义经济。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我们所讲的发展私营企业,是以私营企业合法经营为前提的。如果企业非法经营,那就不管它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应当取缔;如果私营企业合法经营,那就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而不会损害社会主义事业。
还有一些人担心私营经济的壮大会影响国有经济的地位:在一些地方,国有企业的日子已经不大好过了,私营企业发展起来之后,把国有企业挤垮了怎么办?国有企业被挤垮了,财政上受到的损失岂不更大?国民经济受到的损害岂不是更加严重?对于这个问题,厉以宁教授引导我们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来进行考察。
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在一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在合法经营的条件下展开竞争的前提下,在一定的市场上,如果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生产与经营同类产品,私营企业因为产品质量高,价格比较低廉,产品适合消费者的需要,而国有企业却做不到这些,从而私营企业把国有企业的产品挤出了市场,甚至把国有企业挤垮了,那么应当承认这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因为市场经济本来就是靠效率取胜,私营企业是凭借较高的效率战胜了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要改变自己的不利地位,就应当摆脱计划经济下的依赖思想,不应靠行政部门对私营企业的遏制,而应靠加快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和改善营销来扭亏增盈。因此,国有企业要把私营企业看成是自己有力的竞争对手,而不应鄙视和厌弃。私营企业多一些,国有企业改革与改善经营的压力也就大一些。私营企业在繁荣地方经济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往往被人们忽略了。
退一步讲,一个地区内如果有的国有企业真的被挤垮了,又该怎样看呢?这对地方经济究竟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呢?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首先应查明国有企业是怎样垮掉的。保护国有企业,不等于保护那些既效率低下又不进行改革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迟早会被淘汰。至于是什么企业使它们垮掉的则无关紧要,也许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乡镇企业、合资企业、私营经济,也许是其他效率高的国有企业。只要是属于这种情况,那就可以认为这对地方经济来说不一定是坏事。让经营不善的企业该歇业的歇业,该破产的破产,总比把亏损累累的国有企业这个大包袱一直背下去好一些。
地方经济发展的好坏,不在于本地的企业究竟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而在于企业是不是有效率,有竞争力,有带动本地经济发展的力量。要垮掉的是一切无效率而又不思进取和改革的企业。私营企业没有竞争力一样会垮掉;乡镇企业没有效率,一样会歇业破产;而国有企业只要通过改革不断提高效率,日益增强竞争力,也一样会兴旺发达,大可不必担心会被淘汰。
开放市场对中国的意义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从国家到地方都过着“自力更生”的日子,既不关注外界发展,也不进行内部交流。我们长于什么拙于什么,自己也不曾考察过。殊不知,在我们于封闭的环境中为自己能够“万事不求人”而自豪的时候,大量的资源已被浪费,许多发展以提高自我的机会也在不知不觉间溜走了。且听厉以宁教授对这一问题的分析。